关键词:汪曾祺 稿酬制度 文学生产 作为文学生产的重要环节,稿酬制度的变化不仅关系到作家的经济利益,而且还和作家的生存状态和创作理念息息相关。李洁非认为稿酬制度是对文学生产监督和奖励的手段之一:“文学体制并非只靠思想指导来达到控制文学生产的目的,它必然还要依托于一定的制度。其中包括文学出版(发表)的审查、文学劳动报酬(收益)和有关文学劳动者权益的规定等。”(1)当代文学生产与稿酬制度的关联体现了文学体制中独有的特质性要素,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作家的文体选择与创作心理。具体历史阶段中稿酬制度的变化更带有意识形态规训的意味,例如黄发有对“稿酬制度演变对‘十七年’文学生产的多方面影响”(2)的考察。因此,从稿酬制度与当代文学生产的视域中聚焦具体作家文学创作与稿酬的关系是观察作家文学创作与文学活动、文学交往的有效途径。汪曾祺的文学作品横贯当代文学的“十七年”时期、“文革”时期、八十年代、九十年代,不同时期的文学创作与当时文学生产的关系都很密切。本文以汪曾祺书信为史料支撑,通过梳理书信中与稿酬有关的内容,并结合当时稿酬制度的具体情况,分析汪曾祺稿酬观念阶段性变化的原因以及对其创作的影响。 一、当代文学生产中的稿酬制度 1949年以后,稿酬制度不断发生变化,稿酬的性质、标准和付酬方式均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稿酬制度的变化也影响了作家的生存状态和创作观念,并且以经济杠杆的形式调控着当代的文学生产。 稿酬制度的这种变化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时期:在1949—1957年之间,稿酬制度得到较为良好的发展。稿酬从性质上而言是一种合法的劳动报酬,在此阶段,我国的稿酬制度大致借鉴苏联的按印数定额支付稿酬的办法。对作家而言,这种稿酬制度能获得相当可观的金额,“为三万元奋斗”“万元户”等现象也出现在这一时期。除了巴金、傅雷等极少数的自由撰稿人之外,绝大部分的作家被纳入体制,领取工资,稿酬只是额外的生活收入。在1958—1976年之间,稿酬制度的发展总体呈现出倒退的趋势。随着作家(知识分子)逐步成为被改造的对象,稿酬的合法性质开始动摇,稿酬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法权残余”,稿酬问题也逐步上升到了两种路线斗争的高度。稿酬数额处于“被削减”和“被提高”的波动之中,稿酬制度也随之处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和“基本稿酬”两种模式的反复跳跃中。直至1966—1976年期间,稿酬被定为资本主义的属性,稿酬形式和稿酬制度不复存在。在1977—1999年之间,稿酬制度得到恢复,它不仅是文学生产的劳动结果,也是作家著作权益的体现。同时,这一阶段稿酬标准不断提高,稿酬多以稿费和版税的形式存在。总体而言,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发布,我国的稿酬标准大体呈现出由多到少、再从零回升的趋势。 在1949—1957年这一时期,稿酬制度得到合理的建设。1949年10月3日,全国新华书店第一届出版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统一全国新华书店的决定》,其附件《关于统一全国新华书店各部门业务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凡新华书店出版书刊,统一由收稿地支付稿费,其他地区新华书店重印分担稿费,并将印数通报新华总处。”(3)同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成立,由胡愈之任署长。在这一阶段,虽然还未制定《著作权法》,但一方面《决定》以条文的形式保护了稿费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成立了相关的机构领导全国的出版工作,使作家的权益得到保障。1950年4月1日,新华书店总管理处颁布实行《书稿报酬暂行办法草案》(简称《办法草案》),全文11条,另外还有一个补充文件《新华书店旧书版权处理办法》,刊印在同期的《内部通告》上。关于著作权报酬支付办法,《办法草案》第二条规定,把书稿报酬分为定期报酬和定量报酬两种支付办法。定量报酬按印行数量付稿费,按书稿类别的印数条件分四项致酬劳,其中的文艺创作书稿“每印行3万—5万册,致酬一次……书稿报酬,不论甲种乙种均按照每千字计算,以人民银行折实储蓄单位为支付单位。基本稿酬规定为每千字8个单位,并可酌量增加到每千字16个折蓄单位为止”。(4)该《办法草案》是共和国成立之初体现稿酬制度和著作权保护的第一个比较完备的文件规定,条文中出现了一种特殊的计酬方式,即以折实单位计酬。的确,1949—1952年,是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因物价变动频繁,所以没有统一的稿酬标准,总体而言还是参照苏联按印数定额计酬的方式,但付酬方法以折实单位计酬,以米、面、煤、布、油等生活用品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稿酬。从维熙在回复彦火的来信时,提及1952年发表在《光明日报》的处女作《共同的仇恨》,他说:“当时,计算稿酬的办法,还是以小米为折实单位,这篇以‘碧征’为笔名发表的处女作,得了相当于九十斤小米价格的稿费。”(5)1955年,人民文学出版社修订书稿报酬办法,实行“18、15、12、10元”四个等级的稿酬标准。结合当时的工资水平,这一阶段的稿酬制度给予了作家相对充分的物质保障,推动他们在创作上寻找独立的精神领地。初出茅庐的王蒙曾受益于这一阶段的稿酬制度,他在自传里提到1956年发表的《组织部新来的青年人》时,如此惊叹:“小说(‘组’)发表没有两天,《人民文学》杂志的一位工作人员骑着摩托车到西四北小绒绒胡同27号我的家给我送来了四百七十六元人民币的稿费。四百七十六元相当于我的八十七元六角四分的月薪的五倍以上。这也够惊天动地的。”(6) 在1958—1976年这一时期,稿酬标准虽然在1959年和60年代初期有所回升,但整体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到“文革”期间更是下降为零。1958年可谓是稿酬制度的一个转折点。1958年7月14日,文化部颁布《关于文学和社会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草案)》(北京、上海两地出版社试行),这是第一个正式统一的稿酬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著作的基本稿酬按稿件质量分为六级,即每千字四元、六元、八元、十元、十二元、十五元。”(7)同年10月10日,文化部发布《关于北京各报刊、出版社降低稿酬标准的通报》,其中的第二条提到:“著作的基本稿酬降为每千字三至八元。”(8)相比1955年人民文学出版社实行的稿酬标准,1958年文化部颁布的稿酬标准下降幅度相对较大,作家收到的稿费也随之大大缩减,仅以中国青年出版社1956年和1959年开给老舍的两张稿费收据为例,“其中一张是中国青年出版社于1956年开给老舍的稿费收据,在著作物名称一栏中写有:‘作家谈创作’一书中‘龙须沟创作经过’和‘我怎样学习语言’二文,共计5700字,按照千字25元的稿费标准,老舍共收到稿费142.5元,另一张老舍的稿费收据同样来自中国青年出版社,收据时间为1959年,不过此时老舍的稿费却变成了千字6元,共计14900字的文章只挣得稿费89.4元”。(9)老舍是文坛大家,他的稿酬所得尚且减少了一半以上,足以见得1958年文化部颁布的一系列稿酬标准的规定在经济层面给作家带来的影响,甚至还可能会导致一些专业作家的生活产生困难,最终也会影响作家的创作数量和质量。此外,1958年一系列降低稿酬的运动,譬如姚文元在文汇报发表《论稿费》,更是把稿酬作为资产阶级性质的产物看待。但1959年10月19日,文化部很快又颁发了《关于北京、上海两地有关出版社继续试行“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认为:“降低稿酬过多,对于繁荣创作和提高质量都有某种不利程度的影响……决定改变降低一半稿酬的办法,继续试行我部1958年7月14日颁发的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的稿酬办法。”(10)随后,稿酬制度进行了彻底的改革。1960年,中共中央批转了文化部党组、中国作家协会党组上报的《关于废除版税制、彻底改革稿酬制度的请示报告》,废除按印数付酬的版税制度,专业作家由国家发放工资,游离在体制外的部分专业作家则被各地作家协会和文联纳入机构的编制内,因此作家基本完成了从“自由撰稿人”到“单位人员”身份的转换,文学创作也随之被纳入“一体化”的体制当中。同时,稿酬标准不断下降,由每千字4—15元跌为2—8元,直至“文革”时期的0元。 在1977—1999年这一时期,稿酬制度的建设得到恢复。稿酬标准从每千字2—7元逐渐上升到30—100元。但改革开放以后物价飞涨,“从1955年到2000年,25年间我国物价比值(增幅)大约为10倍”,(11)稿酬的购买力变得大不如前。换句话说,这一时期的稿酬依然较低。1977年10月12日,国家出版总局发布《关于新闻出版稿酬及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著作稿每千字二元至七元。”(12)虽然重新恢复了稿酬制度,但稿酬标准大约只有50年代的三分之一,60年代的二分之一,并且一次付清,没有印数稿酬。1980年国家出版局制订《关于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实行“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付酬方式,但稿酬标准仅仅与“文革”前的水准持平。在1980年8月,国家开始对稿酬收入超过800元以上的部分征收所得税,进一步减少了作家实际所得。直至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可以按合同付报酬,稿酬的标准才重新进入市场准则的调控。如果说五六十年代稿酬制度根本性的影响因素是政治因素,那么进入90年代以后,稿酬标准的高低、付酬方式的变化乃至创作题材的改变则取决于市场这一因素。1999年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规定了三种付酬方式: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版税、一次性付酬。其中的版税收入促使文学作品成为生产—消费市场的商品,并为作家靠稿酬发家致富提供可能。譬如长江文艺出版社的版税造就了富翁作家二月河,“二月河还可以拿到1%的版税,即加印码洋的1%。到1995年,《雍正皇帝》行情看涨,每套定价58元,当年销售8万套。长江文艺出版社主动将二月河的版税从1%调高到6%……仅此一部小说,出版社共销售50万套,总码洋为2000万元,一共支付给二月河稿酬150多万元”。(13) 二、从书信看汪曾祺稿酬观念的转变 作为第一手的研究资料,书信既是作家与同时代文人交流沟通、探讨文艺观念和创作方法的重要途径,又是读者重返文学现场的载体,再现了作家的创作心路过程,也是考察当代文学生产的重要视角。当前汪曾祺的书信主要辑录于2019年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汪曾祺全集》中,总计293封,其中提及稿酬的书信有42封,约占全部信件的六分之一,并且有14封书信涉及了共和国成立后的具体稿酬金额。这批书信反映了汪曾祺稿酬观念的转变,从“我写东西不为利,为名”(14)到“为了你,你们,为了卉卉我得多挣一点钱”。(15)家庭责任意识是汪曾祺稿酬观念改变的直接动因,但联系文学生产机制的变化,尤其是稿酬制度的变迁,不难发现两者之间存在深层的关联。八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稿酬标准的提高、稿酬方式的多样化、文化消费市场的开放,作家的生存状态和创作理念难免受到市场影响。在外部文学生产环境和稿酬制度的双重作用下,汪曾祺在1993年尝试写作商业广告文案,应邀完成《西山客话》,推广房地产项目“八大处山庄”。在书信中,汪曾祺稿酬观念的转变发生在1987—1988年前后,主要集中在与以下三个对象的通信中。 首先,这种改变最早出现在汪曾祺与夫人施松卿的家信中。1987年8月,汪曾祺受邀参加爱荷华大学举办的为期三个月的“国际写作计划”,在此期间结识了许多港台地区和海外的作家,如蒋勋、陈映真、聂华苓和安格尔等人,这些作家对稿酬的不同观点也影响了汪曾祺的看法。1987年9月2日,他在信中告诉施松卿:“我这才知道,很多作家对稿费计算是非常精明的。”(16)换言之,此前汪曾祺周围的作家乃至他本人对稿费计算应当是不精明的,故而感慨。这封信件表达了汪曾祺出国后得知了其他作家对待稿酬问题的不同看法,一个月以后他真正发出改变的声音,宣告要为家人而挣钱。1987年9月2日和10月3日的信件中呈现的改变尚且停留在思想层面,但此后汪曾祺将这种改变付诸行动。汪曾祺参加“国际写作计划”的一大创作成果是《聊斋新义》,并在1987年10月16日与《华侨日报》的王渝约定好稿酬金额:“我把小说四篇交给她了,约一万二千字,可以有240$稿费。”(17)但这笔稿酬横生波折,这在11月22日汪曾祺写给妻子的信中可见一斑:“与王渝通了电话……她让古华带了35$给我,我问她是怎么回事,这算是什么标准?”(18)在萌生了要为家人挣钱的想法之后,汪曾祺一改往日观念,“其实拼命弄钱是可以的,可是我没那份热心”,(19)转而对自己应得的稿酬毫不让步,捍卫自己合法合理的稿酬权利。 其次,汪曾祺对稿酬及整个文化生产市场的重新认识还体现在和编辑古剑的交流中。汪曾祺在1987年10月28日写信告知古剑:“发在《大公报》的散文只有十篇左右,不够出一本书。我不想继续给他们写了,因为稿费太低。”(20)尽管汪曾祺在1993年依然寄送小说给古剑,以偿还《大公报》的文债,这种“稿费太低”的言论只是汪曾祺其时其地的牢骚,但也透露了他稿酬观念的改变。古剑不仅是香港地区杂志和出版社联系汪曾祺的中间人,还是台湾地区向汪曾祺约稿、中转合同和版税的代理人。在与古剑的书信中,汪曾祺向台湾文季社、新地出版社索要应得的稿酬。1987年9月17日,汪曾祺致信古剑:“文季社的《灵与肉》收进我的《黄油烙饼》,给稿费吗?”(21)文季社是新地出版社的前身,主要负责人均是郭枫,因而汪曾祺在台湾的稿酬纠纷大多与郭枫有关。1987年7月15日,台湾宣布解除戒严。为了抢占空缺的文化市场,新地出版社未经作家授权就引进一些内地的小说,出版《灵与肉》文集,并收录汪曾祺的小说《黄油烙饼》。汪曾祺的这封信产生于上述背景,不难看出,他对文季社的行为有所不满。1987年10月28日、11月24日、12月2日,1988年1月10日,汪曾祺连写四封信追讨小说《黄油烙饼》和作品集《寂寞和温暖》的稿酬,在12月2日的信中更是这样评价郭枫:“这人的算盘似乎很精……跟他打交道,不必太书生气。”(22)在出版市场乃至文化消费时代到临之际,汪曾祺对文学生产和消费也有其独到见解,他这样给古剑支招:“我想,为了‘抢生意’,你可以采取两法:一、由作者写一篇以台湾读者为对象的自序,请他们写得长一些,自己介绍创作历程及文学主张;二、用‘与古剑书’的办法,突出‘古剑’,内容由作者自便。”(23)1988年1月25日,汪曾祺更是直言道:“你如再编大陆作家的书,应该想点‘花样’。”(24)显然,在商品经济气息越发浓厚的80年代末期,文学作品作为特殊消费品,正在日益商业化。汪曾祺不但能捕捉到这种趋势,而且还能适应这一变化。 再次,汪曾祺稿酬观念的改变还较为清晰地呈现在与编辑陆建华的通信中。1987年7月6日,汪曾祺致信陆建华:“漓江出版社寄给我新书目若干份,内有关于我的自选集的预告。他们希望我分送熟人,推广征订。寄给你三份,请方便处理。”(25)可见,此时的汪曾祺并未在意作品的推广征订和销路,正如陆建华回忆所言:“拿这本《汪曾祺自选集》来说,出版后营销情况甚佳……但得利的是出版社,而不是汪曾祺。因为出版社一开始就与汪曾祺签订了稿费一次付清的合同,事实上汪曾祺也不懂可以得到更多稿酬的印数稿酬的计算方法。”(26)但在1993年5月23日,汪曾祺和陆建华商讨《汪曾祺文集》的出版事宜时却写道:“稿酬方法请你代为考虑,我也不知道哪种方法更上算一些。”(27)此时,汪曾祺对不同的稿酬方法对应不同的稿酬金额有了新的认识,想要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获取更多的稿酬。 1987—1988年,汪曾祺对稿酬的看法如前文所述出现重大转变,那么是什么改变了他?仅从1987年10月3日汪曾祺的家书来看,改变的直接原因是他对家庭责任的进一步承担,尤其是孙女汪卉的出生,令其更深地意识到对家人的责任。他对孙女非常疼爱,远在美国也会写信询问孙女近况,让妻子从国内寄孩子的照片给他,在香港中转也不忘替汪卉买衣服。一方面是添丁进口的喜悦,另一方面是经济负担的增加,使汪曾祺开始在意稿酬的多寡。然而联系当时的稿酬制度,汪曾祺的改变还与稿酬标准、稿酬的实际价值密切相关。新时期以来,稿酬标准虽然有所提高,但并未恢复到五六十年代的水平,再考虑到日益飞涨的物价,稿酬的实际购买力急剧下降。1949年以后,汪曾祺第一次谈及稿酬是在1981年12月28日和陆建华的通信中:“我的两篇小说才给了二十五元。”(28)从数字上看稿酬金额可谓极低,结合50年代到90年代的物价,仅以生活必需品猪肉的价格为度量,“1980年北京市官价‘猪肉每斤8角7分—1元’”,(29)这笔稿酬可以换算成25至28斤猪肉,但1951年北京市“猪肉每斤5200元”(30)(根据1954年12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回收现行人民币的命令》的新旧币兑换比例,猪肉价格折合成新币为5角2分),25元大约可以折实为48斤猪肉。显然,汪曾祺这笔稿酬的折实价值大幅下降,在80年代初期的购买力相比50年代初期减少了三分之一。如果说两篇小说25元只是个例,那么1983年6月13日汪曾祺写给弘征的信件内容则是另一个例证:“《芙蓉》稿酬65元已收到。”(31)汪曾祺1983年曾应邀创作《小说创作随谈》,载于《芙蓉》杂志1983年第3期,全文6147字,基本达到当时国家出版局规定的最高标准每千字10元,对比汪曾祺本人在1962年出版的作品《羊舍的夜晚》,“一千字22元。最高标准,和老舍、郭沫若一样”,(32)两相比较,80年代的最高标准下降幅度超过一半,考虑到80年代上涨的物价,稿酬的缩水程度还要更大,作家实际所得也就被无形削减。 稿酬制度不仅促使汪曾祺的稿酬观念发生改变,而且还影响了他的创作状态。90年代以来,文学作品的商品化属性被前所未有地强化,在文学生产环境急剧转变之时,作家的创作取向也出现分化。面对变化的文学环境,一面是生活的负担和商业化期刊开出的高额稿酬,一面是个人对纯文学创作的追求,徘徊在市场和纯文学的两难抉择之间,是大多数作家的困境。汪曾祺也曾陷入两难的窘境,他主张创作的自由和独立,早在1987年和施松卿通信的时候就这样写道:“搞了十年样板戏,痛苦不堪,四人帮一倒台,我决定再也不受别人的指使写作。”(33)但在文学作品日益商品化的冲击和高额稿酬的驱动下,汪曾祺创作主题的自主性或多或少受到限制,创作的形式和内容也难免受到影响。汪曾祺在1993年创作的《西山客话》是受到稿酬影响最大、作品商业化程度最深的个例。1993年前后,广州白马广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刘琛向汪曾祺约稿,希望他能为房地产项目“八大处山庄”创作广告文案,并且开出了高额的稿酬,“更打动人的,是刘琛要求公司开出了‘天价’3万元,现在不值什么,当时可真不少,发个短篇也就几百元”。(34)从汪曾祺女儿汪朝这一回忆出发,可以发现汪曾祺创作《西山客话》的重要原因是3万元的稿酬。《西山客话》全文约一万字,每千字的稿酬标准约为3000元,比当时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最高稿酬标准每千字40元,高了74倍左右。此外,3万元在1993年的购买力惊人,依据90年代的房价,这笔钱大致可以购买1—2套的房产,这也就能够理解汪曾祺何以会为3万元稿酬“卖块儿”。在《西山客话》中,汪曾祺分地区描述“八大处山庄”,并为每个地方配写了一首诗和一段散文,介绍了山庄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和周边环境。全文采取半文半白的语言,渲染出一种悠然闲适的生活方式和氛围,融入250年前八大处山庄的冰川风貌和历代帝王在此休假的生活情趣,营造出一种独特的住宅文化。尽管汪曾祺的《西山客话》艺术水准不低,并且借助诗歌和散文这两种商业性色彩最淡的文体以及各种叙述和抒情的方式隐藏文中的商业动机,但本质依然是一则出色的商业广告,其核心直指推广和销售房产这一目的。文中的多处叙述都可以直接体现这一商业目的,或呼吁“‘八大处山庄’甚难得,有意卜居京郊者幸勿失之交臂”,或直言“在这里筑室而居,实在很理想”,或委婉暗示“居此福地,宜登寿域”。(35)《西山客话》无疑是汪曾祺受稿酬机制影响最深的作品,在形式上尝试了小说、散文、诗歌、戏剧四种文体之外的广告文案,在内容上书写了地产项目“八大处山庄”,对比汪曾祺此前的创作,尽管《西山客话》披上了一层如诗如画的语言外衣,但也必然会或明或暗地引入广告商推广房地产的要求。 三、书信中与稿酬有关的其他材料 20世纪40年代和80年代是汪曾祺创作的两大高峰时期,历来备受关注,但将视野投射到二者间的低谷期,则能更清晰地把握汪曾祺的稿酬情况和文学生产的关系。共和国成立以来,汪曾祺仅仅在60年代出版了一本小册子,共39000字,“《羊舍的夜晚》拿了将近800元的稿费”。(36)对比同时代其他作家的稿酬,汪曾祺的收入可谓微薄。刘绍棠的短篇小说集《青枝绿叶》,字数约4万字,与《羊舍的夜晚》相差无几,但稿酬却高达1800元,相差了近三倍。根据1958年文化部颁布相关规定,不再实行按印数定额付酬,采取“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付酬方式。《羊舍的夜晚》在1963年1月首次出版,《青枝绿叶》在1953年6月首次出版,据刘绍棠自传所言:“《青枝绿叶》稿酬标准是每千字十五元,印了六万三千册,三个定额。”(37)根据每增加一个定额便增加一倍稿酬的规定,稿酬也就从600元增加到了1800元。在1949—1966年间,汪曾祺的作品与畅销书无缘,当时名利双收的作品如下:“《保卫延安》,约35万字,每千字的稿酬虽然还不到6元,但因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印数已达55万册,而出版社又是每1万册支付一次稿酬的,所以作者已得稿酬86800多元;《古丽雅的道路》,约20万字,印数达74万册,译者已得稿酬22900多元。”(38)《红岩》稿酬近十万元,《青春之歌》远销海外。这些获得高额稿酬的作品基本都是主流意识形态导向下的产物,以政治标准作为第一标准。而汪曾祺此前的作品如《复仇》《小学校的钟声》等,风格独特,以空灵见长,两相比较,不难理解汪曾祺在这一时期出现的创作间歇以及相对微薄的稿酬收入。 1949—1976年,除了创作《羊舍的夜晚》,汪曾祺主要从事戏剧创作和改编工作,“文革”期间更是以主笔的身份参与对革命样板戏《沙家浜》的改编。“文革”时期,稿酬制度全面废除,不仅取缔作家的稿酬收入,而且还取消部分作家的署名权。《沙家浜》以“北京京剧团集体改编”的名义在《红旗》杂志上刊载,未出现汪曾祺及其同事的署名。这一时期,作家的著作权几乎完全遭到践踏,长期对著作权的轻视不仅在当时侵犯了作家的权利,在“文革”结束后还引发了几场关于著作权纠纷的官司,汪曾祺其后遭遇的《沙家浜》署名案风波就是历史遗留的产物之一。1997年,上海沪剧院联合沪剧《芦荡火种》作者的遗孀筱慧琴将汪曾祺和江苏文艺出版社告上法庭,起因是江苏文艺出版社1993年出版的《汪曾祺文集》中剧本《沙家浜》的署名问题。革命样板戏《沙家浜》改编自沪剧《芦荡火种》是文艺界公认的事实,但是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的《汪曾祺文集》中的《沙家浜》丝毫未提及沪剧《芦荡火种》和作者文牧,这显然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如果说《沙家浜》署名案发生的历史因素是“文革”时期遗留的版权问题,那么《汪曾祺文集》的畅销则是经济层面的诱因。《汪曾祺文集》的编辑陆建华回忆了文集的发行情况:“出版后的半年之内,连印三次,以后又一再加印,在海内外产生很大影响。”(39)在外界看来,汪曾祺凭借文集的热销所获稿酬不斐,上海沪剧院和筱慧琴状告汪曾祺和江苏文艺出版社时提出4万元的经济赔偿,明显也是出于这样的认知。但根据陆建华的披露,汪曾祺因文集和《沙家浜》得到的稿酬额度并不高:“《汪曾祺文集》五卷一百二十万字的税后稿费不足三万,而且是一次付清……属于京剧《沙家浜》剧本的稿酬有两笔。一笔是80年代初北京某出版社出过单行本,稿酬100多块,就算200元吧。还有一笔是1993年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的《汪曾祺文集》,其中剧本卷收入《沙家浜》。经与出版社核对,此剧按12000字,每千字25元计酬,计为1105元,两次相加共1305元”。(40)90年代以来,版税作为支付稿酬的方式,逐渐被各大出版社和作家接受,作家因此能够凭借稿酬成为“富翁作家”,但是也有许多出版社在结算作家的稿酬时仍然沿用过去的“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支付方式,或者采用“一次性付酬”的方式,导致作品畅销所获收益与作家无关。1949—1977年,汪曾祺除戏剧戏曲之外的创作寥寥,因而在书信中也很少提及稿酬,80年代以后他迎来了第二个创作的高峰期,这种写作状态与他在书信中提及的稿酬频率大致吻合。 汪曾祺在1981年、1983年、1987年、1988年等年份频繁地提及稿酬的情况,其中有多封书信提及在台湾地区的稿酬。相比大陆地区,汪曾祺在台湾地区获得的稿酬金额更高,对此,他感慨:“中国作家现在只能到外国、台湾去赚外汇,思之可悲。”(41)新时期以来,汪曾祺的作品不仅在《人民文学》《十月》等杂志上刊登,而且还和台湾地区的《联合文学》《中国时报》等刊物及出版社有所来往。汪曾祺在美国改写的四篇《聊斋新义》,台湾的《联合文学》开出了“每一个字一角五分美金”(42)的高价,每千字高达150美元,而当时大陆地区的最高稿酬标准仅为每千字20元。即使与汪曾祺1995年发表的《窥浴》比较,台湾杂志给出的稿酬也不落下风,汪曾祺致信刘琛时谈及《窥浴》稿酬时表示:“《作品》编辑部已将刊物2本,稿费200元(《窥浴》160,画40)寄给我。”(43)《窥浴》全文1177字,稿酬为160元,每千字的稿酬约136元人民币,以大陆地区的稿酬标准来说相当之高,但对比1987年《联合文学》的稿酬数额就相形见绌。此外,汪曾祺的旧作同样受到台湾地区出版商的追捧,他们纷纷开出高额稿酬请汪曾祺授权出版或刊载。新地出版社是80年代最热衷于出版大陆文艺作品的机构之一,1984年就推出张贤亮、李凖、汪曾祺等人的作品集《灵与肉》,1986年还出版了阿城的《棋王•树王•孩子王》。在解除戒严后,新地出版社委托香港编辑古剑作为代理人向汪曾祺索要授权,发行的小说集《寂寞和温暖》在台湾出版两个月就售出一千册,一版售罄后汪曾祺收到转寄的稿酬为“8%版税701美元”,(44)平均每千册350.5美元,而汪曾祺1985年出版的《晚饭花集》初版47000册,扣去477.5元的税额后,稿酬为2710元,平均每千册57.7元,不考虑人民币兑换美元的汇率,也比台湾地区的稿酬低了五倍左右。台湾地区的联合文学出版社在1987年曾委托中间人许以祺以“五万新台币,折合美金1500元”(45)出版汪曾祺的小说集《茱萸集》。1987年10月,汪曾祺在大陆出版《汪曾祺自选集》2450册,收录54篇小说、12篇散文、13首诗,数量上远超《寂寞和温暖》的14篇(包括序言)文章、《茱萸集》的26篇作品,但根据书信记载的稿酬,“漓江汇来自选集稿酬3500元已收到”,(46)却不及台湾地区出版作品的酬劳。汪曾祺的旧作《八千岁》也获得由《中国时报》支付的高额稿酬,“《八千岁》的稿费330美元”。(47)除此之外,《联合文学》在1987第5期刊出“汪曾祺作品选”专辑,发表《从前卫到寻根——汪曾祺简介》一文,选载汪曾祺六篇小说(《受戒》《大淖记事》《陈小手》《大詹胖子》《八月骄阳》《复仇》),并向其付酬,“《联合文学》寄来支票一纸240$”。(48)总体而言,80年代汪曾祺在台湾获取的稿酬比在大陆地区更丰厚。一方面是因为台湾的文学生产与消费的模式更加成熟,选集容量小,出书周期短,作品出版前的宣传手段更娴熟,因而能够有足够的资金支付作家较高的稿酬,但更直接的原因还是两地稿酬支付方式的不同。当时大陆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付酬方式,而台湾大多采用版税付酬,“台湾一般出版社给予作者的版税多在10%到15%之间……每卖出一本书作者能抽得约20元至30元的版税”。(49)在台湾地区,作品销量与作家收入直接挂钩,这就能解释为何初版47000册的《晚饭花集》稿酬总额和初版2000册的《茱萸集》《寂寞和温暖》不相上下。 结语 概而言之,稿酬对作家而言,并不只是经济利益的问题,还是作家能够自由创作的物质前提。从1949—1999年,在80年代以前改变稿酬制度的根本性因素是政治力量,稿酬的性质、高低以及作家对待稿酬的态度与主流意识形态的宏观调控相关,作品内部的价值取向、审美标准也被纳入一体化的文学想象之中。80年代以后,稿酬制度的变化和市场息息相关,作为稿酬支付方式的版税是文学生产的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增加了作家收入,一方面又受制于市场,致使部分作家陷入为钱写作的困境,受到读者审美和出版商要求的双重捆绑,丧失创作的独立性和自由性。以汪曾祺为例,随着不同时期的稿酬制度变化,从书信中我们可以看到作家本人对创作与稿酬间关系的认知变化,从原来对稿酬缺乏认识甚至不考虑作品发表、出版与稿酬的问题,到1987—1988年重视稿酬甚至对稿酬权益据理力争,都客观地说明了稿酬与当代文学生产的复杂关系。稿酬制度的变更一方面改变了如汪曾祺这样的纯文学作家的创作,使文学不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文学理想的实现,它更多地与时代的经济状况发生紧密联系;另一方面,作家的写作内容也在不断调整,如汪曾祺原来主要创作小说和散文,后来他也涉及商业性内容的写作,并不是说写小说和散文就是不为稿酬,而是稿酬制度的驱动与当代文学生产的关联,改变了作家进行文学生产时的深层创作心理。 注释: (1)李洁非、杨劼:《共和国文学生产方式》,第2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2)黄发有:《稿酬制度与“十七年”文学生产》,《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18年第2期。 (3)宋应离等编:《中国当代出版史料》第7卷,第467页,郑州,大象出版社,1999。 (4)(7)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第264-265、310页,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5)从维熙:《北国草》,第433页,北京,作家出版社,2009。 (6)王蒙:《王蒙自传:第一部 半生多事》,第149页,广州,花城出版社,2006。 (8)(10)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第313、316页,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9)黄中明:《那些年,作家稿费轻松买北京四合院》,《济南时报》2016年6月20日。 (11)陈明远:《知识分子与人民币时代:〈文化人的经济生活〉续篇》,第293页,上海,文汇出版社,2006。 (12)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史料》第15册,第89页,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13。 (13)陈明远:《知识分子与人民币时代:〈文化人的经济生活〉续篇》,第227-228页,上海,文汇出版社,2006。 (14)汪朗、汪明、汪朝:《老头儿汪曾祺:我们眼中的父亲》,第165页,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16。 (15)—(20)汪曾祺:《汪曾祺全集》第12卷,第210、194、214、235、27、224页,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9。 (21)—(25)、(27)汪曾祺:《汪曾祺全集》第12卷,第203、242、249、250、187、311页,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9。 (26)陆建华:《私信中的汪曾祺:汪曾祺致陆建华三十八封信解读》,第138-139页,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11。 (28)汪曾祺:《汪曾祺全集》第12卷,第88页,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9。 (29)(30)陈明远:《知识分子与人民币时代〈文化人的经济生活〉续篇》,第285、281页,上海,文汇出版社,2006。 (31)(33)汪曾祺:《汪曾祺全集》第12卷,第113、220页,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9。 (32)汪朗、汪明、汪朝:《老头儿汪曾祺:我们眼中的父亲》,第103页,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16。 (34)汪朝:《关于〈西山客话〉》,《北京文学》(精彩阅读)2018年第5期。 (35)见汪曾祺:《汪曾祺全集》第6卷,第197-212页,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9。 (36)汪朗、汪明、汪朝:《老头儿汪曾祺:我们眼中的父亲》,第103页,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16。 (37)刘绍棠:《我是刘绍棠》,第325页,北京,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2018 (38)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中央档案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史料》第7册,第325页,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1。 (39)(40)陆建华:《私信中的汪曾祺:汪曾祺致陆建华三十八封信解读》,第164、188-189页,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11。 (41)—(48)汪曾祺:《汪曾祺全集》第12卷,第259、213、328、250、244、259、250、236页,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9。 (49)越人:《台湾作家的稿酬收入》,《出版参考》1994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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