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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上供米输送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21-01-06 未知 高桥弘臣 参加讨论

    内容摘要:南宋建立以来,在金军的追赶下,辗转江南的高宗,于绍兴二年(1132)正月从绍兴府移居临安。高宗定居临安,促使主要从两浙路送往临安的上供米的输送体制得到完善。具体而言,筹集纲船、任用押纲官、完善对押纲官的赏罚规定、督促漕运,以及在临安收纳上供米,弥补上供米之不足的和籴等制度都逐渐完善。绍兴二年正月以后,每年实际向临安输送了100万石左右的上供米,而在绍兴三十一年正月还确定了从两浙路所有的府州军、江东路部分的府州军向临安每年输送112万石上供米,于是运往临安的上供米输送体制正式形成。同时,从江东、江西、湖北、湖南路运往国境地带的上供米的输送体制也得到了完善。
    作者简介:高桥弘臣,毕业于筑波大学第一学群人文学类,1995年获得博士(文学)学位,现任爱媛大学法文学部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是宋元时代社会经济史。近作有《南宋初期的上供米漕运》《关于向南宋临安输送上供米的问题》等。
     
    序 言
    北宋时代,为筹集向都城开封的官员发放的禄米和向禁军等发放的军粮,曾从东南六路(两浙、江东、江西、湖北、湖南、淮南路)向开封输送两税秋苗米作为上供米。上供米的数量,在景德四年(1007)后,定额为每年600万石。进入南宋后,淮南路被从六路中除去,上供米的定额也减少了。上供米不但被输送到行在充当禄米和军粮,其大多数还被输送到与金接壤的国境线,供应在那里戍边的军队用粮。
    有关南宋输送上供米的研究,几乎都是结合补给体制,即总领所体制来探讨向屯驻在国境线的军队输送的情况,有关向临安输送的情况,不明之处则甚多。关于向临安输送上供米的体制,有必要从各个侧面加以探讨,其中尤其是输送体制的确立过程,与南宋国家的成立过程、临安作为事实上都城的营建过程及南宋补给体制的确立过程等相关,澄清这些问题意义重大。为此,笔者试图弄清绍兴二年(1132)正月高宗从绍兴府移居临安府后,在整个绍兴年间(1131—1162)向临安输送上供米体制的确立过程。
    高宗驻跸临安时期上供米的输送状况
    南宋创建者高宗于建炎元年(1127)五月在应天府(河南商丘)即位后,十月移居扬州,并在建炎三年二月至四年四月之间在金军的追赶之下,辗转于江南各处。其路径是:杭州→建康府→临安(由杭州改称)→越州→明州→海上→温州→台州→绍兴府(由越州改称)。暂居绍兴府的高宗,于绍兴二年正月移居临安府,之后在绍兴四年九月至五年二月,为迎击金、齐联军的侵袭而到了平江府(江苏苏州),六年九月至八年二月,为指挥对金北伐而来到建康府(江苏南京),之后除绍兴三十一年十二月至三十二年二月间与金作战时以“抚江上之师”的名义赴建康府外,一直住在临安。临安虽然在名义上只是行在,但(尤其是)在绍兴十一年与金媾和后,它被作为南宋事实上的都城而营建和完善。
    高宗移居临安时期,在制度上规定应向临安输送上供米的有两浙、江东、江西、湖南、湖北五路,淮南路已不在其列。对此,在《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四之四九至五○(绍兴三年八月四日条)中,户部尚书黄叔敖上奏提到:
    即今车驾驻跸临安,诸路岁额上供事,须权宜别立季限。今乞两浙路分两限拘催,收桩数足,上限今年十二月终,次限次年二月终。江南东西、荆湖南北并分三限,第一限本年终起发,第二限次年二月终,第三限五月终。
    由此可知,高宗移居临安后,设定了从两浙、江东、江西、湖南、湖北路向临安发送上供米的期限。可是就在这一时期,屯驻在与金接壤的边境地带的军队不断扩充(按御前军→神武军→行营护军的顺序逐步强化,并设了宣抚使、制置使、镇抚使、安抚大使等作为其统帅),对军粮的需求进一步增大。因此,在上述各路中,除两浙路外,大部分上供米实际上是输送到江北的淮东、淮西、湖北、京西路,以及江南的江东、江西、湖北路沿江地区的军队所在地。具体而言,是输送到长江南岸的军队屯驻地和补给点。运往临安府的上供米,基本上由两浙路负责供应。
    绍兴五年前后,资政殿大学士、知福州张守在《应诏论事札子》(收入张守《毗陵集》卷五)中,就提出了当时所采取的这种上供米分散输送的措置,其谓:
    诸军既已分屯诸路,则所患者钱谷也。然所费多寡,在彼犹在此尔,则所患者转输也。然祖宗以来,每岁上供六百余万户(按:“石”之误),悉出于东南而转输,未尝以为患也。今宜以两浙之粟专供行在,而江东之粟以饷淮东、江西之粟以饷淮西、荆湖之粟以饷鄂、岳、荆南,量所用之数,责漕臣输将(按:“将输”之误)。
    即,张守提议,将两浙的上供米送往行在,同时将江东路的上供米作为(屯驻在)淮东的(军队)的军粮,将江西路的上供米作为(屯驻在)淮西(的军队)的军粮,将荆湖(湖北、湖南路)的上供米作为(屯驻在)岳、鄂、荆南(京西、湖北路)(的军队)的军粮。根据该史料,在输送上供米的路与接受该上供米之供给的军队屯驻的路之间,已经存在着对应关系,这一点令人感兴趣。这一制度进一步完善后,便形成了所谓的总领所体制。证明上供米没有运到临安而是运到长江南岸的史料,还有《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五一(绍兴二年正月庚申条)载:“诏,发运使汤东野往建康府,收簇江东、西路上供岁额米斛。”诏书命令发运司将江东、江西路的上供米集中到建康府。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五九(绍兴二年十月庚子条)的都省上奏中,在记载了江西路吉州、筠州、临江军的上供米连年未送至临安的情况后,接着提出:“(三州)今岁丰稔,乞命仓部员外郎孙逸、同转运副使韩球催理三十万斛,赴镇江府交纳。”由此可知,这些州军的上供米,大部分充当了屯驻于前线军队的军粮。
    政府要求从两浙路向临安府输送上供米的原因,首先是由于那里距临安较近,通过漕运方式运输方便。其次两浙路特别是浙西路的农田面积较其他路要多得多,丰收之年可收获大量稻米,也是原因之一。据北宋元祐四年至六年(1089—1091)知杭州的苏轼说:
    又缘杭州自来土产米谷不多,全仰苏、湖、常、秀等州般(搬)运斛接济。若数州不熟,即杭州虽十分丰稔,亦不免为饥年。
    如其所示,当时,杭州的粮食就相当程度上依赖从浙西的苏州(平江府)、湖州、常州、秀州等地运来。可以认为,政府也是基于以往的事例而将以浙西为中心的两浙路生产的米输送到临安府作为上供米的。从两浙路向临安输送上供米的主要方式,是利用运河等的漕运。在整个绍兴年间,运往临安府的上供米的漕运制度逐步完善。
    从两浙路至临安府漕运制度的完善
    如上所述,从两浙路向临安府输送上供米的主要手段是漕运。来自浙西的秀州与常州、江阴军、镇江府与平江府的船只走江南河(上塘河),来自湖州的船只走下塘河(奉口河)。另外,来自浙东的明州与绍兴府的船只走浙东运河,来自温州与台州的船只则走海路。来自浙西的严州、浙东的衢州与婺州的船只走兰溪、信安溪、钱塘江。如后文所述,至绍兴三十年规定了上供米的发送地为止,在制度上,江东、江西、湖北、湖南路也要向临安府输送上供米。事实上,有迹象表明,还曾经从江西路向临安府输送上供米。可以认为,从这些路将上供米输送到临安府时,利用的是长江→江南河的漕运。
    谈到为完善从两浙路至临安的漕运制度而采取的措置时,有必要提及筹集纲船的问题。高宗驻跸临安府后,以漕运方式运送到临安府的上供米增多,随之,对纲船的需求也增多。对政府而言,筹集船只成了当务之急。筹集纲船采用“和雇”方式,主要是针对船户(水运业者或拥有船只的客商)的客船。大概由于两浙路是水运发达地区,船户数量众多,因此采取这一措置。可是,实施“和雇”时遇到很多问题。尽管地方官在形式上称为“和雇”,但由于财源不足,并且迫于紧急筹集,结果事实上常有不付佣金(水脚钱)、强征纲船的现象出现。因此,在民间,有人恐惧被征用而不造船,船只破损后不仅不修理,甚至有人将自己拥有的船只沉没,以躲避征用。《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之一二(绍兴二年四月十八日条)的诏书中说道:
    浙西起发上供、籴买钱米及起发安抚大使司赡军钱粮船户,令转运司依实值和雇,即不得辄便差科。如违,许人户径赴尚书省越诉。
    即,下令对于从浙西起发上供钱物等的船户,要按规定付水脚钱,作为和雇,如有征用,允许船户越诉。
    关于和雇,在向船户付水脚钱之中,也出了一些问题。按规定,水脚钱并不是一次性全额支付的,先付七成,剩余三成(作为补偿金)存在装载上供米的州县,如果船户在漕运过程中导致上供米有缺额,便从该三成中取出弥补。然而,由于在两浙路的州县没有将补偿金储备,而是挪用于他处,因此向临安漕运上供米的船户尽管没有缺额,却拿不到被扣的三成,有人便偷盗上供米来抵消未付的金额,上供米的缺损与船户的官司源源不断。于是,绍兴五年十一月,命两浙转运司,在让管辖之下的州县雇佣客船向临安漕运上供米时,要在装货的地方将水脚钱全额付给船户,上供米如出缺额,不光船户,押纲官也要弥补,如果仍然不足,则命司农寺、两浙转运司进一步弥补。
    如上所述,雇佣纲船时存在诸多问题。也由于该原因,政府同时也自行建造或购入纲船。关于造船,可见《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七之一七(绍兴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条)所载宰相朱胜非等人的上奏:
    近来诸路般发纲运大段费力,虽州县优支雇直,人户少应募者。盖因军兴以后,船户例遭驱虏,民间莫敢置船。欲令两浙、江东与西路各造船二百只,专充运粮使用。
    由于当时船户担心被征用,不想拥有船只,即便支付丰厚的水脚钱也无人来应征,因此政府在两浙、江东、江西路分别建造200艘船,专用于上供米的漕运。其中,在两浙路造的纲船,可认为是用于通往临安的漕运。
    关于购置纲船,据绍兴五年三月两浙转运副使吴革上奏,是在两浙路发送上供钱物的各州“和买”理想的客船。据吴革称,纲船以30艘为一纲,各船的装载量为200—300料(=斛=石),先允许借诸司的窠名钱作为购置经费来付款。另一方面,让各州收集本应付给和雇的客船的水脚钱,以一年为限,用于偿还借款。另外规定,由厢军士兵当船员,其俸禄从转运司的系省钱、移用钱中支付。并且,在和雇、建造、购置之外,政府为了弥补纲船的不足和抑制对船户的征用,还采取了征用官司之船的措置。
    除筹集纲船外,在高宗移居临安后,还重新制定和完善了与通往临安的漕运相关的各种制度。在纲船方面,设了押纲官(管押官)作为漕运监督官,武臣(使臣)得到任用。关于使臣出任押纲官一事,绍兴五年三月决定,挑选有干劲、以往无犯罪记录、漕运中未出过缺额者。然而,这样任用的押纲官中,出了如盗卖上供米等诸多问题。因此,绍兴十八年五月,重新向吏部、户部下诏,要求选有干劲者任用。绍兴十九年十月,决定从现任官员中挑选忠厚且有干劲者为押纲官;绍兴二十一年七月、九月重新下诏,要求从现任官者中挑选押纲官。强调挑选现任使臣,是由于如果不通晓漕运且生活穷困的未任官使臣被选为押纲官,容易引起盗卖等问题。
    绍兴年间,对押纲官的奖赏、减磨勘的制度也逐步完善。具体而言,绍兴三年十二月决定,在从两浙路向临安输送上供钱物的押纲官之中,对于将3000石以上的上供米运送距离超过300里而未有缺额送到者进行奖励;其次,距离不足300里者,如将3000石以上的米未有缺额以漕运送到的押纲官,也被列入奖励对象。
    绍兴四年七月,在从浙西将上供米运往临安的押纲官之中,无缺额与延迟或造成缺额也能弥补而且不希望奖励者,采取了减磨勘的措置。具体规定,对于从平江府、湖州输送2万5千石、从秀州输送3万石,未缺额、未延迟而送到,造成缺额也得以弥补者,实施1年减磨勘。九月,作为审查对象的漕运额的上限降低,规定对于从平江府、湖州输送2万石,从秀州输送2万5千石,未缺额、未延迟而送到者分别实行减磨勘9个月、6个月。绍兴五年三月,对于来自浙东府州、浙西严州的漕运也制定了减磨勘的规定。
    除上述各项制度外,还确定、完善了督促运往临安的上供米漕运的制度。高宗移居临安后不久的绍兴二年三月,依户部上奏,在两浙路的州县装载完上供钱物之后,要将装载的钱物的数量、押纲官的姓名、出发日期立即报告户部,同时与漕运沿线相关官司取得联系,督促抵达的纲船不延迟,立即出发,并规定将纲船抵达、出发的日期报告户部。绍兴四年七月,两浙转运司向2名提辖纲运官发放了历(行程表),派遣他们到两浙路的州县,查验漕运中的上供米之缺额及成色,并等上供米抵达后,将该日期记录在历上,督促其不得无故停留3天以上,历由户部回收查验。另外,为了防止延迟,绍兴十二年七月,根据户部上奏,规定了从浙西的府州军至临安的距离与漕运所需的日数、时间,让押纲官遵守。距离、所需日数、时间如下:
    
    临安收纳上供米制度的完善
    在完善两浙路运往临安上供米的漕运制度的同时,在临安收纳上供米的制度也得到了完善。在北宋时代的开封,查验上供钱物、纳入仓库、加以保管等都是由司农寺管辖的。进入南宋时代后,司农寺曾于建炎三年四月一时被废除,其掌管的业务被移交仓部。绍兴二年正月,高宗移居临安、临安变为行在后,接受上供米将其纳入仓库(省仓)等也是由仓部负责的。然而,绍兴三年十月重设司农寺丞,将省仓置于其管辖之下,掌管上供米的收纳,四年七月仓部管理的业务正式移交回归司农寺。其后,绍兴七年七月,制定了有关所属胥吏人数与晋升的规定等,十年十月重设了主簿等,可知司农寺在组织上得到了完善。
    绍兴三年十一月,在临安设置了排岸司,作为司农寺的附属机构。排岸司不仅管辖运送来的上供米的卸船,还要查验上供米的缺损与成色等。另外,输送到临安的上供米如被盗卖,或缺损弥补得不充分,排岸司会将犯人送至大理寺接受审讯。
    排岸司曾擅自拥有牢狱(私狱),监禁过欠缺上供钱物者。关于牢狱,《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六之二九至三○(开禧三年(1207)七月四日条)所载臣僚的上奏大致有如下内容:排岸司擅自拥有私狱,上供米欠缺甚微者也会被监禁数月,囚人生活条件甚差,令人担心会有人死于非命。因此应严禁设私狱,凡是欠缺上供米者便让他弥补,仅将顽固拒绝弥补的坏人收入赤县(钱塘、仁和县)牢狱中惩戒,并让司农寺随时监视、报告,使排岸司今后不得设私狱。顺便指出,排岸司在此之前,虽没有私狱,但曾将欠缺上供钱物的押纲官、梢工等拘禁在钱塘、仁和县的牢狱中并施以酷刑,此事曾闹得议论纷纷。
    在临安,是由省仓收纳上供米的。南宋初期,临安的省仓有镇城仓、仁和仓、行在省仓东仓。高宗从绍兴府驻跸临安后,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完善了省仓管理制度,强化对其运作过程的监察,给仓库改名(镇城仓改称行在省仓南仓、仁和仓改称行在省仓北仓),增设将米从各个粮仓运出与供给时的手续,制定了对于抓获偷盗仓库贮藏米的盗窃者的人给予奖励、让监官监督在省仓和籴、监官磨勘的制度等。绍兴十一年六月,南仓改称省仓上界,北仓改称中界,东仓改称下界,分别确定了藏米的种类与供给对象。并且,各仓库的收藏额定为最多150万石,其中,中界、下界在其后的绍兴十八年九月扩大了规模。
    上供米数量的变化与向临安输送上供米体制的确立
    进入南宋时代后,如上所述,在东南六路中,淮南路从上供对象中被除外,因此上供米整体的定额也减少到469万石。各路承担的数量,分别为两浙路150万石、江东路93万石、江西路126万石、湖北路35万石和湖南路65万石。那么,高宗移居临安后,有多少上供米被运往临安?
    高宗移居临安时期,运往临安的上供米主要是从两浙路输送的,其数量是150万石(另外,还有来自其他路的上供米)。可是,此时从两浙路输送来的上供米,由于战乱造成的秋苗米产量下降、征税额减少,再加上地方行政系统混乱造成的上供米发送延迟与中断、挪用为军粮等问题,结果可认为事实上远远低于定额。即便有从其他路输送来的上供米,但正如《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绍兴二年十一月乙丑条)度支员外郎胡蒙的上奏中提到的,“其诸路岁入财赋至行在者,实数甚微”,输送到临安的数量很少,仅靠上供米无法充分供给禄米、军粮。因此,为了弥补不足,在临安,从高宗移居后不久便在省仓进行和籴。此外,绍兴八年四月还设置了户部和籴场。户部和籴场其后在后平江府也曾设置,规定与临安合计每年和籴60万石米。
    上供米的具体数量,较清楚的是绍兴十三年六月,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九(绍兴十三年六月戊子条),仓部员外郎王循友上奏言:
    国家平昔漕发江淮荆浙六路之粟六百二十余万,和籴之数又在其外。而近岁上供之数,才二百八十余万,除淮(湖?)南、湖北凋残最甚,蠲放之外,两浙号为膏腴沃衍,粒米充羡,初无不耕之土,而较之旧额,亦亏五十万石。此盖税籍欺隐,豪强巨室,诡名挟户,多端以害之也。
    这说明,实际的上供米数量合计仅280万石多。另外,由于该史料写明两浙路的上供额与旧额即南宋初期设定的定额相比缺少50万石,所以来自该路的上供额应为100万石。两浙路的上供米以及其他路的一些上供米,共有100万石以上,被输送到临安。
    其后,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八(绍兴十八年闰八月甲子条),事实上的上供米数量合计300万石。在绍兴十三年的五年后,可以推测上供米的数量在整体上几乎未增加,输送到临安的上供米的数量也没有大幅增加。在临安,尽管与金媾和以来需供给禄米、军粮的官员、禁军士兵人数增多了,但输送来的上供米的数量并未增加,正因为如此,为了弥补才完善了和籴制度。即规定,在省仓,每年和籴计35万5千(36万)石,在临安、平江府的户部和籴场,每年各和籴20万石。即在省仓与户部和籴场,一年共和籴75万5千(76万)石。
    到了绍兴二十八年至二十九年,参考实际的上供额对定额本身作了进一步下调。关于下调后的定额有若干记载,在《中兴小记》卷三八(绍兴二十八年九月壬申条)中记载为352万石,《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八三(绍兴二九年八月甲戌条)中记载为332万石,《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五《东南军储》中记载为333万石。关于新的定额,三份史料之间记载不同,尽管目前尚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但无疑下调后的数量比南宋初期的定额少了100万石以上。可以认为,这一数额既是基于当时实际的上供米数量而得出的数额,同时也是以在省仓、户部和籴场的和籴进行弥补为前提的数额。不过,两浙路的上供额在三份史料中都一致记载为85万石。如果还有来自其他路的上供米,输送到临安的上供米应为85万石以上。
    绍兴三十年,规定了输送到临安的上供米的发送地、发送额。《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八四(绍兴三十年正月癸卯条),记载了向临安等地输送的上供米的发送地、发送额,可整理如下:
    临安:从两浙路(的府州军)、建康府、太平州、宣州(江东路)供给112万石
    镇江府(两浙路):从池州、宣州、太平州(江东路)、洪州、江州、临江军、兴国军、南康军、广德军(江西路)供给60万石
    建康府(江东路):从吉州、抚州、建昌军(江西路)、饶州(江东路)供给55万石
    池州(江东路):从吉州、抚州、南安军(江西路)供给14万4千石
    宣州(江东路):从宣州(江东路)供给3万石
    鄂州(湖北路):从鄂州(湖北路)、永州、全州、郴州、邵州、道州、衡州、潭州、鼎州(湖南路)供给45万石
    荆南府(京西路):从德安府、荆南府、澧州、纯州、复州、荆门军、汉阳军(湖北路)、潭州(湖南路)供给9万6千石
    根据以上数据,来自两浙路的府州军,以及江东路的建康府、太平州、宣州的定额为112万石的上供米每年被输送到临安。在两浙路中,发送上供米的府州军,在浙西为湖州、常州、秀州、严州、镇江府、平江府、江阴军,在浙东为明州、衢州、婺州、严州、绍兴府、温州、台州。在临安以外,对于发送到作为长江沿岸的军事、补给据点的镇江府、建康府、池州、宣州、鄂州、荆南府的上供米的发送地、发送额,也有记载,发送地为江东、江西、湖北、湖南路的府州军。并且,绍兴三十年五月,在江西路的江州也有军队屯驻。六月,从该路(具体的府州军名不详)输送了上供米6万石。
    金朝海陵王准备南伐的消息,在绍兴二十六年传到南宋。至绍兴二十九年,宋金关系日益紧张,两国都在边境地区增强了军备。可以认为,南宋政府正是为了准备与金作战,确保筹集军粮,才根据之前的上供额与输送状况确定上供米的发送地和发送额的。之前各路的上供米,在制度上可认为都输送到临安,但事实上输送到临安的主要是两浙路的上供米,其他路的上供米大部分被输送到国境线附近(长江沿岸一带)。这种分散输送上供米的做法,直到绍兴三十年才形成制度。这一改革,在南宋的财政、兵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绍兴三十年的上供米定额为合计305万石,比起绍兴二十八至二十九年下调后的上供米定额进一步减少。其理由不清,或许进一步靠近了实际所需要的上供额。
    输送到临安的上供米的发送地、发送额其后也没有大的变化,并且此时上供米的漕运制度、收纳制度、弥补制度等也大致完善,因此向临安输送上供米的制度至此可谓基本得到确立。并且,上供米定额合计305万石之中,送往临安的不过是不到一半的112万石,剩余的193万石充当了屯驻在边境地区军队的军粮。由此可知,南宋时代的边境地区对于军粮的需求之大。
    结 语
    可以认为,高宗驻跸临安后,运往临安的主要是来自两浙路的85万—100万石,加上其他一些路的一些上供米。但这一数量无法满足在临安的禄米和军粮的需求,因此为了弥补不足,除了在省仓实施和籴外,绍兴八年四月还在平江府、临安设置了户部和籴场。绍兴十八年,和籴制度得到完善,规定在户部和籴场、省仓一年和籴75万5千(76万)石。到了绍兴三十年,规定了输送到临安的上供米的发送地、发送额,运往临安的是来自两浙路的府州军及江东路的部分府州军的一年112万石。并且还同时规定了运往边境地区(长江南岸)的上供米的发送地、发送额。可以说,不光向临安输送上供米的体制,南宋输送上供米的整个制度,至此也基本上得到确立。
    如本文所述,运往临安的112万石上供米,再加上在临安、平江府的和籴场,以及在省仓和籴的计75万5千(76万)石的上供米,构成了在临安用于支付禄米和军粮的需要。而在临安,作为禄米、军粮,每年供给的米的数量,据说在绍兴年间平均为150万石,但有时会超过上供米的定额。为了源源不断地供给禄米、军粮,通过和籴来弥补不足,被认为是不可缺的。禄米、军粮的供给数额被控制在150万石以下,且上供米、和籴米都符合定额的话,供给应该无问题。可是事实上,常常会发生运往临安的上供米不足定额的情况,并且在乾道(1165—1173)以后,禄米、军粮的供给支出额为170万—180万石,有时还会超过200万石。这意味着,即便上供米、和籴米达到定额,也会出现禄米、军粮供应不足的情况。关于上供米缺额及其原因,以及政府如何弥补其不足的策略等问题,有必要另文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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