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随着中世纪英格兰封建国家政权的发展,君主的地方统治权逐渐增强。1381年剑桥骚乱事件是探讨王权在地方运行机制的典型个案。君主对剑桥政治格局的塑造,即厚遇大学而薄待市民,乃是后两者关系恶化并且最终导致骚乱的深层次根源。随后当局对骚乱事件的处理,体现出君主中央政府对专制权力的运用以及对地方传统政治格局的维护。在这起事件中,君主中央政府根据形势需要,相应使用常规权力与专制权力对地方社会施加影响,凸显王权运作的弹性特征。君主地方统治权的复杂性和灵活性折射出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国家地方治理体系发展的成熟程度。 关 键 词:剑桥骚乱事件/剑桥大学/英格兰王权/地方治理/微观史 社科基金: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法律视角下中世纪晚期英格兰民众与国家关系研究”(19CSS002)阶段性成果,并得到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18PJC019)资助。 作者简介:许明杰,复旦大学历史学系讲师(上海 200433)。 中世纪英格兰君主中央政府如何统御地方社会是一个重要的学术问题,国内外学界对此多有关注,大致存在两类差异明显的观点。一类强调英格兰王权占据强势地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对地方治理造成影响。这类观点指出,君主中央政府通过一系列政治活动,包括构建普通法体系、议会制度、成文立法等,较为有效地克服了地方社会的离心倾向,巩固了中央集权与王国统一。另一类重在揭示君主地方统治权的有限性,强调英格兰的国家行政体系体现出君主中央政府与地方社会的合作型关系,地方统治乃是“国王支配下的自治”。① 已有研究揭示了英格兰君主地方统治权的基本样态,但并未探明君主中央政府与地方社会之间的深层互动关系。为深入考察中世纪英格兰王权的弹性运行机制,分析王权与地方社会动态关系的性质,本文拟运用微观史学方法,②对1381年剑桥镇骚乱事件这一典型案例进行横向与纵向分析,通过回溯骚乱事件的历程,剖析王权如何深涉其中并发挥影响,揭示当局交替使用常规权力与专制权力实施地方管控的路径,挖掘中世纪英格兰君主地方统治权的运作特点。需要强调的是,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王权”,并非君主个人权力,而是指以国王为首的君主中央政府长时段制度性权力。③ 一、1381年剑桥骚乱事件进程 发生在1381年6月中旬的骚乱是剑桥中世纪历史上规模最大的群体暴力事件。这起事件的爆发与1381年英国农民大起义直接相关。起义最早于5月底6月初在东部的埃塞克斯郡爆发,随后附近肯特、赫特福德等郡的民众顺势而起,组成起义军。起义军于6月13日前后攻入伦敦,迫使国王于6月14日、15日两次面见起义军领袖,起义由此进入高潮。④起义浪潮的迅速发展对剑桥产生了直接影响。根据一则档案记载,剑桥市民发起骚乱行动是因为事先“知晓肯特郡、埃塞克斯郡、赫特福德郡与伦敦等地的民众已经起事,而且(这些行动——引者注)获得了君王的许可与命令”。⑤ 在此背景下,剑桥市民开始正式行动。据议会档案记载,6月15日,剑桥市民在镇长与执达吏(mayor and bailiffs)的领导下“集结起来,骑行至剑桥镇外……与剑桥郡诸多反抗国王的叛徒敌人聚合,密谋祸患”,随后他们返回市镇,在市政厅集结,之后相继劫掠了剑桥大学职员威廉·比德尔(William Bedel)的住所与基督圣体学院。16日,市民的行动进入高潮,他们“集结为许多大团伙,与该郡那些反抗国王的叛徒敌人见面,并将其引入镇内”,随即对剑桥大学发起攻击,“迫使大学院长与学者放弃英王从世界创始至今授予的各类特权……永远屈从市民的规章与统治”。与此同时,市民还逼迫大学签订两份保证契约,一份规定大学“支付巨额费用给上述市民……以解除他们因此前(双方纠纷——引者注)产生的所有保证契约”,另一份则要求大学承诺“放弃(针对市民的——引者注)各种行动”。此外,市民还勒令大学“交出所有由国王盖印授予的特许状、特权书以及公函,随后在市集烧毁”。17日,市民将矛头对准了剑桥镇郊区附近的巴恩韦尔修道院,他们“强行闯入,砍倒并取走那里的一大批树木,并犯有其他严重扰乱治安的行为”。⑥ 这则材料述及骚乱最核心的暴力活动,指出行动者乃是剑桥镇的市镇官员与大批市民,而受到损失的则是剑桥大学基督圣体学院、巴恩韦尔修道院以及威廉·比德尔个人。就参与行动的市民而言,可谓人数众多,故而能够“集结为许多大团伙”。另据一则史料记载,镇长曾被当局逮捕并接受法庭指控,他说这次骚乱的参加者曾达到1000人。⑦由此可知当时行动者的规模,排除外来者,剩下的市民至少应有数百人。市民的行动主要由5名市镇官员领导,此乃该事件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其中镇长是爱德蒙·利斯特(Edmund Lister),执达吏为约翰·赫雷斯(John Herries)、休·坎迪斯比(Hugh Candesby)、威廉·科特(William Cote)、罗伯特·布伦特舍姆(Robert Bloutesham)。⑧事实上,行动的领导者群体还包括更多具有市镇官职背景的人,如罗伯特·布里格姆(Robert Brigham)此前曾担任镇长、代表市镇的议会议员,理查德·马丁(Richard Martin)曾是市镇的人头税收税官(poll-tax collector),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曾是市镇警官(constable),小约翰·吉本(John Gibonn junior)的父亲老约翰·吉本曾担任镇长,还有8人也有类似背景。⑨ 在剑桥骚乱持续的3天时间内,受害者群体集中于剑桥大学与巴恩韦尔修道院两个机构,尤其是前者。这一现象的特殊性值得突出强调。一方面,剑桥镇的骚乱是1381年全国性大起义的重要片段,而就此次起义整体而言,起义者行动最突出、最普遍的特点便是集中攻击君主政府的官员,剑桥郡乡村地区的起义也是如此。⑩另一方面,剑桥镇乃剑桥郡地方首府,诸多官吏在此定居或拥有产业,在正常情况下应该有更多人受到波及。然而事实相反,这说明剑桥市民是有选择性地避开地方官员,而将当地的两个权势组织视作死敌。因此这次骚乱集中体现了市民对剑桥大学、巴恩韦尔修道院的仇恨。大学无疑又是市民仇恨的主要目标,市民不仅攻击了其相关机构与人员,而且烧毁文件,还迫使大学签署两份契约,放弃各类特权,并服从市民的统治。由此来看,市民痛恨大学的特殊地位是源于后者虽然在地理上位于剑桥镇之内,但并不受市镇机构管辖,而且其地位还凌驾于市民之上。因此市民行动的目的便是彻底扭转这一格局,从此前受制于对方变为凌驾其上。这也是不少地方史学者的判断,他们指出大学凌驾于市民之上的格局由来已久,这是双方积怨深久、纠纷不断的根源,也是1381年骚乱事件发生的前因。(11) 剑桥骚乱事件的结束也与1381年大起义的进程密切相关。虽然君主中央政府因为遭受伦敦起义军的攻击而一度陷入困境,但其力量很快得到恢复,不仅在6月15日驱散了首都的起义军,而且随后对各地起义民众进行了集中处置。(12)根据议会档案记载,勒令暴乱分子停止行动的国王公函在16日左右寄达剑桥镇,(13)当地市民由此知晓并确认伦敦起义失败的消息,转而迅速结束行动。据学者考证,17日攻击巴恩韦尔修道院乃是市民最后的大规模行动,此后剑桥的骚乱逐渐偃旗息鼓。(14) 二、王权在场:骚乱事件背后的深层根源 对剑桥骚乱事件的考察,地方史学者往往强调大学凌驾在市民之上的地方政治格局乃是该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然而这一格局并非自然形成。事实上,剑桥大学的形成远远晚于市民群体。剑桥大学最初源自牛津大学,后者于1209年遭受当地市民攻击,部分师生不得已出走并迁居剑桥。(15)而当时的剑桥已经是英格兰颇为重要的市镇,也是剑桥郡的行政首府与经济中心,有数千居民,(16)力量远远强于初迁而来的师生群体。即便剑桥大学此后不断发展,其自身力量在1381年之前仍然弱于市民群体。这一点通过对比双方人数便可知晓,当时剑桥镇的市民至少有3500人,而大学的教师、职员与学生总人数应该仅有数百。(17)双方力量的差距在此次骚乱事件中也有体现,大学面对市民的攻击显得并无招架之力。 既然如此,大学如何能凌驾在市民之上呢?关键在于有君主的鼎力支持。据上述议会档案引文,大学享有“由国王盖印授予的特许状、特权书以及公函”,这些文件记载着“英王从世界创始至今授予的各类特权”。而市民对此难以容忍,竟然全然不顾冒犯君威,将君主颁发的这些文件公然焚毁,从侧面也可知君主对于大学的支持力度。对大学发展而言,国王授予的自治特权(liberties)最为关键。1231年,亨利三世授予剑桥的师生团体特许状,这意味着剑桥大学的合法地位获得正式确认。此后,国王又陆续颁发诸多特许状,授予了包括独立司法权在内的更多特权。大学成员的身份等同于教士,因而可类似教会组建自己的法庭,处理与大学相关的案件,这意味着大学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世俗法律体系之外。不仅如此,大学还享受其他诸多特权,如参与负责地方的治安事务以及享受较低的租金等。(18)此外,国王还直接参与大学的建设——国王学堂与米迦勒学堂便是由爱德华三世设立。(19)在君主的带动与示范之下,教皇也予以诸多支持,而且许多权贵,特别是王室贵族或主教也纷纷仿效,支持乃至创建了多所学院。(20)至14世纪末,剑桥大学已经初具规模,除大学中央机构之外,还有8所附属学院,大学与学院的校舍、地产分布于城镇及附近乡村。 与此同时,剑桥市民群体也在发展,国王对其也给予了相当程度的认可与支持。早在12世纪初,亨利一世便向剑桥市民颁发了特许状,授予了少许经济特权。此后的多位君主又陆续授予更多特许状,其中包含政治性自治特权的内容最为关键。根据这些特许状,市民有权组建市镇法庭,并为君主收取赋税,还可选举镇长与执达吏等市镇官员,甚至派遣两名代表参加议会。到13世纪末,市镇政府(municipality)基本形成,有权代表当地的市民群体处理诸多地方事务,以市政厅(guildhall)作为治所。(21) 至1300年前后,剑桥镇内“市镇与大学”(town and gown)并立的局面正式形成,所谓“两个群体,一僧一俗”,(22)这是此后数世纪里当地政治社会格局最为突出的特点。按照常理,这种二元格局相对而言具有更大的平衡性,如果处理得当,双方未必不能和平相处,甚至彼此制约、相互协作,对地方稳定或更为有益。实际上,君主也在一定程度上尝试促进双方协作,如1270年王太子爱德华曾促使大学与市镇机构达成协议,共同维持地方治安。(23)然而在中世纪后期,双方之间却屡屡出现隔阂矛盾,其中君主的责任可谓巨大。剑桥大学本身力量微弱,但仰赖以君主为代表的权威阶层的大力支持,百年间竟然迅速发展成可与市民群体并驾齐驱的重要力量。虽然君主对于市镇发展也予以支持,但相对大学而言显然相差甚远,因此大学作为当地迅速崛起的“新贵”,很容易引起市民的嫉妒乃至敌视。更何况这两个群体的生活方式、组织管理制度也截然不同,一个是脱离世俗生活的高等学府中的师生,往往来自外地,另一个是身处市井红尘中的商贩工匠,一般是当地居民,二者可谓泾渭分明,本就容易产生隔阂乃至误解。 不仅如此,大学享受的诸多特权还直接侵犯了市民的切身利益。例如,君主曾发布命令,规定市民收取大学师生房租之上限,意味着市民的经济获益减少;而且市民与大学师生不免发生纠纷,其中许多交由大学法庭处理,于市民而言并不公平,也易引起不满。1317年君主授予大学的特许状还规定剑桥镇长与执达吏在就职时必须宣誓维持大学的特权。(24)双方隔阂渐深,纷争不断,不时导致剧烈矛盾冲突,例如1304年、1322年、1371年、1380年的暴力事件。(25)这些事件因为性质严重,引起了国王关注,而最高当局的处理态度几乎总是偏袒大学,这于1380年事件中有集中体现。当时一大批市民闯入学生宿舍,攻击学生并杀死一名大学的牧师,还将一份写有大学特权的君主令状掷在地上,并在市政厅门前公然撕毁。国王随后对此事件进行了处理,矛头直接指向市镇政府。1381年2月国王向市镇发布命令,指责镇长爱德蒙·利斯特以及约翰·赫雷斯、约翰·马歇尔等16人阻碍治安法官处理此事,勒令这些人此后必须服从,且每人须提交高达100英镑的资金担保,一半属国王,一半属剑桥大学校长。(26)这批受到国王责罚的市民大多参加了1381年的骚乱。 既然大学与市民同为剑桥的重要居民群体,君主为何厚此薄彼?从根本上说,这是因为大学在当时的封建社会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因而享有更高的政治社会地位。剑桥大学与当时欧洲的其他大学类似,是典型的教会大学,其成员被视作“学者”(clerks),属教士(clergy)群体,按照中世纪的“三等级”标准乃是“祈祷者”,位列最高等,因此享受教士般的特权和荣誉。不仅如此,作为高等教育机构,中世纪大学的功能同教会、贵族等统治者的要求极为契合,不仅以基督教神学为学术研究的核心,而且旨在培养教士、学者和官员,故而更容易得到权贵青睐。(27)而且到14世纪,英格兰君主政府经过长期发展已经具有相当规模,国王的统治颇为仰赖有知识的官员,而剑桥大学作为集中培养知识精英的高等学府,自然深受君主器重。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剑桥大学与牛津大学乃是当时英格兰仅有的两所大学,在整个西欧的高等教育版图中占有一席之地,因此地位更是突出,堪比中国古代的“国子监”。而与大学相比,剑桥市民对于最高统治者的重要性则逊色许多。其一,市民虽是自由人,但乃是“三等级”之中的“劳作者”,位居末等,社会地位较低,享受的特权待遇自然有限。其二,剑桥市镇的规模并不十分突出,无论人口、财富乃至缴纳的税收数额在全国只是位居中游,(28)在国王心目中的分量自然较轻。 简言之,大学对于封建国家的统治具有更为突出的作用,因此国王权衡轻重,自然会重大学而轻市镇,这几乎成为中世纪后期英格兰君主治理剑桥的一贯政策。君主的这一政策因此也决定了二者政治地位之悬殊,我们通过对比两个群体的首领之政治地位便可一目了然。剑桥大学的校长(chancellor)几乎历来由各类权贵人士担任,他们往往同国王关系密切,如1381年骚乱发生之时的在任者是约翰·卡文迪许爵士,此人之前长期在君主中央政府任职,曾担任王座法庭首席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court of King's Bench),权势显赫。(29)而剑桥镇长则只是地方官员而已,一般从当地市民精英群体中选出,其职权地位甚至低于郡守等郡一级官员。(30) 概括言之,正是因为强大王权的支持庇佑,剑桥大学迅速发展起来,并且后来居上,超越市民,成为当地最具权势的组织群体。市民一方虽对大学极为不满,甚至不时发起反对行动,但慑于君威,他们并不敢有更多举动。既然如此,市民何以敢在1381年6月发起对大学的大规模行动呢?这与1381年大起义的爆发直接有关。上文提到,当时的国家形势十分动荡,随着起义浪潮在各地翻腾,君主中央政府一度陷入危机,剑桥的市民因此受到鼓舞,进而下定决心放手一搏。 然而市民在骚乱事件中的行为却值得玩味。我们从市民在这起事件中最重要的“成果”——他们逼迫大学签署的两份契约文件中或可一探问题的核心。其中一封契约文件说: 我们(剑桥大学——引者注)……永远放弃英王从世界创始至今授予的所有各类特权;我们永远遵守从古至今使用着的规章习俗,服从英格兰的法律与剑桥镇的古老传统……我们还承诺此后将该条款交由最英明的吾主英王理查德二世的文秘署正式盖章发布。此文件盖上本大学的公章以及各学院的印章,特此为证。……(1381年5月1日——引者注)于剑桥(31) 该契约要求大学放弃所有特权,却强调大学须遵守规章习俗,服从国家法律与地方传统,而且还尝试借用代表君主权威的御印来加强相关条款的合法性。由此可见市民承认、敬畏王权,也认可地方自治体制,只是对该制度的追求与当局的设计有所不同。君主将大学置于市民之上,而市民则希望凌驾于大学之上。 市民对君权的这种敬畏态度实际上并不难理解。他们如此兴师动众发起对大学的暴力行动,毕竟会侵犯王权,因此存在巨大的政治风险。而且此次行动由市镇官员领导,这一群体具有丰富的政治经验,对于潜在风险自然有所估量,更何况君主已在1381年初有特别警告乃至管束。这种心理有助于我们理解市民在骚乱行动中诸多看似矛盾的现象。首先,市民知晓该行动侵犯王权,却很少攻击君主的地方官员,显然是有意避免与王权直接对抗。其次,他们于6月15日方才正式开始行动,明显晚于大起义波及的其他大部分地区,可见此前一直逡巡犹豫。即便在行动开始后,市民还细密筹划,试图转嫁责任,降低风险。市民本身的力量明显强于大学,足以独自行动,但他们却与“剑桥郡诸多反抗国王的叛徒敌人”合作。根据其他文献记载,这股外部力量乃是剑桥郡乡村地区最具影响力的起义队伍,由约翰·汉恰齐(John Hanchach)领导。(32)市民在行动中甚至还“伪造时间”。他们本来于6月16日逼迫大学签订了两份契约文件,但文件签署日期却分别为4月31日、5月1日。(33)市民明显有意“修改”文件签署时间,应该是考虑到避开骚乱事件会降低事后被当局追究之危险。 至此我们可以发现,剑桥骚乱事件虽然主要发生在当地,但决不能仅用“地方性事件”圈定,其影响也不只限于“地方”。王权在事件发生与进展过程中始终“在场”,并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一,君主中央政府对剑桥地方自治格局的塑造,厚大学而薄市镇,导致双方矛盾激烈,此乃该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其二,1381年大起义过程中王权先短暂退却又迅速恢复,直接影响了该事件的进程。一方面,骚乱的发生以王权退却为必要条件;另一方面,起事的市民仍然对王权心生敬畏,故而在行动中呈现出各种值得玩味的“矛盾”现象。 三、惩治市民:君主专制权力的运用 随着1381年6月中下旬全国性起义的基本结束,国家政局趋于稳定,剑桥态势归于平复,君主中央政府很快便着手处理骚乱事件。国王的介入具有必然性,因为市民的行动直接侵犯了王权。这种侵犯体现为两点。其一,骚乱属严重的暴力事件,造成地方统治的危机,侵害“王之和平”。(34)其二,市民在攻击大学的过程中摧毁了君主授予的官方文件,且不顾君主公函勒令停止暴力行动的命令,“藐视国王”,直接挑战了王权。(35) 中央政府的处置行动可分为两个阶段。 1.军队与王室巡回法庭 诺维奇主教亨利·勒·德斯潘塞(Henry le Despenser)应国王之命在东盎格利亚地区镇压叛乱,6月18日前后率领少量随从队伍进入剑桥郡,19日前后到达剑桥,“处死了参与骚乱的部分暴徒,并监禁了一些人,其余的人在宣誓不再参加此类集会后被遣送回家”。(36)由于剑桥市民的暴力行动实际上已经停止,主教的部队并未遭遇实质性的抵抗。主教在剑桥仅作短暂停留,6月21日前后便前往东部的萨福克郡与诺福克郡继续镇压叛乱。经过主教数天的镇压行动,剑桥及其附近地区的秩序完全恢复。(37) 同年6月23日,国王正式下令全国各地官员“对抗和惩治叛乱者”,并派遣王室法官奔赴地方处理具体事宜。(38)派遣到剑桥郡的8名王室法官以休·拉·朱什(Hugh la Zouche)为首,他们预计在6月底到达剑桥郡,很快便组建起即审即决巡回法庭(commission of oyer and terminer),郡守、财务官(escheator)、警督(constable)等地方官员予以协助。(39)法庭在郡内多个地区巡游,组织庭审,对起义者发起公诉,甚至逮捕、审判嫌疑人并处决定罪之人,杀伐决断。庭审活动集中在7-8月,总计13次。(40)该法庭的档案保存完好,我们据此可窥见其对剑桥骚乱的惩治活动。 虽然巡回法庭负责处置整个剑桥郡的叛乱,但剑桥镇的骚乱受到特别重视。事实上,剑桥作为郡首府乃是庭审最集中的地点,这为法庭处理该事件提供了地利条件。据统计,13次庭审之中有5次涉及剑桥骚乱,有近70人受到指控,其中数人还被捕定罪。约翰·汉恰齐是剑桥郡乡村地区最重要的起义领袖,也是剑桥市民的主要盟友,他最先被捕,未经审判便被枭首示众。小约翰·吉本是剑桥市民,乃骚乱领导者之一,也被逮捕,随后被判处绞刑。二人的尸首被放置在剑桥市集示众。(41) 当局的铁血政策让剑桥风声鹤唳,藏匿及逃亡者甚众。罗伯特·布里格姆被法庭指控为“犯罪分子”,但未出庭回应,法庭进而对其实施催告(exigendum/put in exigent),并没收财物。(42)这两项措施的惩罚性质极为严厉,催告等同于跨郡抓捕通缉,而没收财物则包含所有土地动产与不动产。根据巡回法庭档案,还有近30名剑桥市民也因未出庭回应指控而受到类似惩罚。(43)其中数人此后仍然不愿出庭,巡回法庭则进一步加重处罚,将他们“逐于法外”(utlagatum/outlawed)。(44)“逐于法外”的惩罚性质更为明显,意味着被惩罚者丧失君主的法律保护,沦为罪犯。检索法庭指控处置的这些“叛乱分子”名单,我们可以发现剑桥事件中的诸多重要人物,包括领袖或积极分子受到重点关注。其中被处决或关押的人以及逃跑之人大多属于此类。初看起来,巡回法庭对剑桥骚乱事件可谓重视,对参加骚乱者的惩治似乎不可谓不重。 然而该事件的主要受害者——剑桥大学却对处理结果极不满意。1381年10月23日,君主应大学的申诉要求,下令组建新的巡回法庭,重新审理大学受害事件,此时上述巡回法庭的活动已经基本结束。(45)大学为何会向君主提出如此要求?关键在于巡回法庭并未就此事件进行有效处置。市民在6月16日集中攻击大学本是该骚乱中最重要的暴力活动,但巡回法庭档案对此竟然只字未提,也并无任何市民因此事遭受指控。然而骚乱中的其他暴力活动,包括大学官员比德尔、基督圣体学院以及巴恩韦尔修道院受害反倒在档案中均有提及,相关行动的参与者也多少受到处置。不仅如此,攻击大学行动的核心领导者,即五名市镇官员竟然也未受到严厉处罚。五人之中仅有镇长利斯特与执达吏坎迪斯比受到指控,但罪名却与攻击大学事件并无关联。(46) 巡回法官既然受命于君主,以“对抗和惩治叛乱者”为要务,何以对大学受害这一最重要的事件竟然未作任何处理?首先可以确定,巡回法庭对此事必然知晓。据文献记载,早在当年8月10日国王便下令巡回法官朱什就大学受害事件进行处理,此时正处于法庭活动期间。(47)由此可知巡回法庭不仅知晓此事,而且由于君主催促,定然还极为重视。但为何档案并未显示有任何处理结果呢?唯一可能的解释便是巡回法庭有心无力。这一结果的出现可能出于如下三个原因。其一,该事件案情复杂,处理难度极大。上文提到,攻击大学事件涉及的市民至少有数百人,法庭一旦开启指控,波及面太广。而且市民又采取了一系列举动转嫁责任,如引入外部力量等,使得案情“云遮雾罩”,处理起来颇为困难。 其二,巡回法庭作为当时典型的王室法庭,采用的是普通法诉讼程序,面对这种大规模集体事件,效率并不高。一方面,对叛乱者的指控范围较小,往往针对一人或数人;另一方面,法律程序较为繁琐,不仅要经过指控、听审和判决等环节,而且还依赖陪审团,由呈堂陪审团发起指控,由审判陪审团判决,而陪审团的组建耗时费力。况且该法庭还负责惩治剑桥郡乡村地区的叛乱,精力不免分散。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法庭对骚乱事件的处理力度,因此如下现象的出现便不难理解:参加骚乱的市民至少有数百人,然而仅有约70人在法庭受到指控。 其三,市民对巡回法庭的惩治行动进行了种种抵制。不少人通过参与法庭活动,帮助亲友、同伴减少甚至逃避惩罚。这在镇长利斯特的遭遇中有明显体现。此人本受到法庭指控并被捕入狱,但他出庭辩称自己是受他人胁迫不得已为之,罗伯特·布里格姆等5位当地的“国王忠实臣民”出庭为其作证,故而其辩护获得巡回法庭接受,随后被保释出狱。不难发现,辩护成功乃是利斯特获释的关键,这离不开当地人的帮助。(48)另外,约翰·特里普洛与西蒙·本蒂洛等5人受到指控,但最终由陪审团宣判无罪,并由亲友保释。(49)还有一个例子更为突出。罗伯特·贝拉姆被指控是“头领之一”,但最终被判无罪,由4位亲友保释。(50)这些保释者中的两人,即约翰·伯利与约翰·马歇尔,竟然是骚乱事件的参与者。不仅如此,这两人还曾在巡回法庭中担任呈堂陪审员,负责指控“叛乱分子”。(51)基于这些例子,我们甚至可以进一步推测该事件的许多参与者借助亲友的帮助逃脱了巡回法庭的惩罚,成为“漏网之鱼”。 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巡回法庭本身的制度限制有关。上文提到,该巡回法庭乃是典型的王室普通法法庭,除法律程序之外,另外一个突出特点便是尤其依赖地方力量的参与,证人证词(testimony)的来源、陪审团(jury)的组建与保释者(mainpernor)的召集都是如此。就陪审团制度来说,法庭的诉讼与审判活动依托大陪审团(grand jury)和小陪审团(petty jury)。前者又称呈堂陪审团(presenting jury),一般由23人组成,负责报告违法行为,此乃法庭向犯罪嫌疑人实行公诉(indictment)之依据。后者又称审判陪审团(jury of trial),一般由12人组成,负责对受到公诉之人进行审判。(52)而保释制度适用于被法庭判决为无罪之人,后者往往由4人保释,保释者需为被保释者此后的行为作担保。这三类成员都由地方人士担任。(53)这些制度的频繁使用意味着大量的剑桥市民,包括骚乱事件的同情者乃至参与者,能够参与法庭活动,正如上述案例所示,这无疑也给法庭处理该事件增加了巨大障碍。 如果说市民的这类抵制仅仅是针对巡回法庭的个体行为,显得并不主动积极,那么下面的两则案例则说明他们的抵制事实上极为有力。首先是大学被迫签署的两份文件的后续命运。据议会档案记载,文件一直“存放在(市镇——引者注)金库保管”,虽然大学曾屡次要求取回,且国王文秘署(the king's chancery)亲自过问,市镇官员却一直拒绝交出,直到年底召开的议会才予以处理。(54)不仅如此,在当年9月举行的市镇官员选举上,市民竟然选出骚乱的参加者约翰·马歇尔为镇长,而国王得知后予以否决,市民不得已改选理查德·马斯特曼,此人是1381年起义的受害者。(55)由此可见市民群体的抵制态度不仅坚决,而且团结一致。即便行动已经失败而且受到当局镇压,他们仍然极力保护行动的成果,特别是两份契约文件,为此不惜继续对抗大学乃至包括巡回法庭、文秘署在内的君主中央政府。 2.议会 市民的抵制态度使得巡回法庭难以对骚乱事件进行处置,而大学又不断向国王申诉,君主当局因而愈加重视,最终决定在随后召开的议会上予以处理。1381年11月初,议会在威斯敏斯特宫开幕,君主、贵族上议员与下议员齐聚一堂,集中商讨处理此前大规模叛乱的后续处理事宜。因为议题重大且复杂,再加上其间因圣诞节以及新王后加冕事宜而休会,此次议会持续到第二年2月方才结束。(56)值得一提的是,剑桥骚乱事件是此次议会处理的有关1381年起义的唯一的具体案件,而且是由国王与高级教士、世俗贵族组成的上院处理,须知上院乃是当时王国的最高法院,可见当局对此案件的重视。(57)当局的重视于留存的档案也有突出体现:议会档案之中与此案件相关的记录多达16条,细致程度甚至不逊于议会处理的有关上层政治的诸多重要案件。(58) 议会重审剑桥骚乱案发生在12月,由御前会议(the king's council)直接负责。12月6日,君主向剑桥市镇发布两份令状。一份发给时任市镇官员,要求马斯特曼等5人连同选出的市镇代表出席议会,报告大学受攻击事件之情况,并携带大学被迫签署的两份文件。另一份令状发给骚乱期间的市镇官员,要求利斯特等5人亦出席议会,报告大学受攻击事件之情况。12月11日,这两批市民共计13人同时出席议会,庭审正式开始。 案件审理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涉及大学被迫签署的两份文件。经过法庭多番审问乃至责难,前任镇长利斯特终于屈服,将文件上交议会。随后两份文件“在议会上宣读,由议会判决无效,并彻底毁灭取缔”。此举具有重要意义,这两份文件乃是市民行动的最重要成果,其毁灭意味着该行动的彻底失败。 第二部分集中于剑桥骚乱事件。相比巡回法庭,议会法庭的处理明显更加有力,体现为两点。其一,法庭以控诉状(bill)的形式对包括“镇长、执达吏以及市镇百姓”在内的全体市民发起指控,涉及行为包括骚乱中的所有主要活动。而且法庭并未使用陪审团,而是由法官直接进行指控、听审和判决,程序更为简单直接,效率更高。(59)其二,法庭对市民的惩罚方式体现了更强的政治色彩,不再只是针对个人的司法惩罚,而集中于市镇的自治特权是否“以没收的形式收归吾主国王之手”。 值得一提的是,面对议会法庭的控诉,在场的5名前任市镇官员仍然作出了最后的抵抗。他们称控诉状内容全然不实,并且辩称: (他们——引者注)与镇上的所有其他良民并未做过控诉状所提的任何恶行,也未以任何方式促成或同意这些行为,反倒是尽力抵制。……而所有这些行径全系埃塞克斯、赫特福德与肯特等郡的叛贼恶徒所为,他们成群结队涌入该镇,连同本地的一小批恶徒暴民,而最后(市镇官员——引者注)已将(这批人中——引者注)能够找到的尽数逮捕处死,其余的人则逃往他郡。 法庭严厉斥责该辩护明显与事实不符:其一,镇长一直持有两份契约文件,迟迟不愿交出,直到议会法庭逼迫之下方才就范;其二,镇长与执达吏在骚乱期间“一直和叛乱分子在一起,同意其恶行,并批准这些恶人的所有做法”。法庭随后勒令市镇官员立即作出选择:彻底向法庭屈服或是继续申诉。在法庭的重压之下,市镇官员别无选择,最终“彻底向吾主国王仁慈的指令屈服,任由他就市镇的自治特权作出处理”,随后“此特权被收入国王之手”。此项惩罚措施对市民群体来说极为严厉,一旦实施,便意味着市镇彻底丧失自治地位,沦为一般市镇。 君主中央政府对剑桥市民的惩治并不仅限于此。12月13日,国王在下议员集体请求之下,同意就1381年叛乱事件颁布大赦,这标志着政府对这起事件的整体态度从此前的镇压转为赦免。不过该大赦却将剑桥市民排除在外。据议会档案记载,该大赦并不包括剑桥等6个市镇的居民、287名来自各地的“主要煽动犯与教唆犯”、杀害西蒙·萨德伯里等大臣的参与者以及逃狱者。(60)此项惩罚措施对剑桥市民群体来说也是影响巨大,意味着市镇居民被当局认定为“罪犯”,丧失合法臣民身份。 四、赦免市民:君主专制权力的收缩 君主中央政府在剑桥骚乱事件结束之后先后动用军队、王室巡回法庭与议会对剑桥市民进行了严厉惩治。该惩治运动共计有三波,持续近半年,君主中央政府为此动用了非常规的专制权力,造成了市民的普遍恐慌。与此同时,市民也对这些惩治活动进行了回应甚至抵制,但是面对君主中央政府的强大压力,市民最终选择屈服。 不过此后不久,国王对骚乱事件的处理政策却发生了明显转变,从之前的严惩变为赦免,这意味着君主收缩了专制权力的使用。这一转变发生在1381年议会的后半程,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君主放弃没收市镇的自治特权,转而选择对这些特权进行再分配。其中一部分,涉及剑桥城镇及附近郊区市集商贸方面的管理权力,包括面包酒水、度量衡、肉鱼兜售违规行为调查以及处罚权等,“授予(剑桥大学——引者注)校长与学者”,而“所有剩余的特权则授予(剑桥镇——引者注)镇长与执达吏……(但后者——引者注)须向国王的财政署(exchequer)支付101马克……外加4马克”。(61)随后君主分别向大学与市镇发布了特许状,正式确认了这一安排。(62)该决定对于剑桥镇具有重要意义,意味着自治城镇地位得到恢复。 另一方面,君主在下议员的集体请求之下,同意放宽大赦的范围,“所有此前被排除在他的(赦免——引者注)恩典之外的城镇(包括剑桥——引者注)出于特定原因,现在须纳入该恩典之内”。(63)此举对于剑桥市民也有巨大影响,意味着他们可以通过从国王文秘署购置赦免状公开御信(letters patent of pardon)的方式摆脱罪犯身份。据文秘署的赦免状卷档(pardon rolls)记载,至少有14位剑桥市民购置了此次赦免,包括市政官员爱德蒙·利斯特、休·坎迪斯比、罗伯特·布伦特舍姆。(64)在此后的数年时间里,随着大赦政策的进一步放宽,(65)几乎所有市民都实现了脱罪,其中一个案例颇为典型。上文提到1381年大赦将287名“叛乱的主要煽动犯与教唆犯”排除在外,这些人因为罪行深重,长期成为当局集中打击的对象。托马斯·福伯(Thomas Forbour)是唯一列入此名单的剑桥市民,然而此人却在1384年7月14日获得了君主赦免状。(66)既然如此“罪大恶极”之人都能获得赦免,参加骚乱的其他剑桥市民自然也获得了类似处理。 就对剑桥市民的惩处力度而言,这一处理方案相比此前有明显放宽。既然市民的骚乱行为如此侵犯王权,以致君主中央政府动用专制权力予以严惩,那么当局最终又为何放宽惩罚呢?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该处理方案并非贸然作出,而是“经历了很长时间,并且在本届议会高级教士与贵族的建议之下”,可见当局是经过了慎重考虑的。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影响了当局的决策? 首先应当承认,最终的处理方案虽说放宽了惩罚,但对剑桥市民而言也体现相当的惩戒色彩。就自治特权的处理而言,虽然君主将其中大部分重新授予市镇,但市镇也为此付出了不小的代价。一方面,市镇向国王支付了105马克,相当于70英镑,这在当时是一笔高昂的费用;另一方面,市政机构丧失了原有的一部分自治特权,即市集商贸方面的管理权力,这些特权由君主中央政府转而授予剑桥大学。这两项安排意味着君主与剑桥大学作为这起骚乱事件的受害方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补偿。 就大赦政策而言,情况也类似。剑桥市民虽然被纳入大赦,但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摆脱罪犯身份。参与骚乱的市民,特别是其中的重要分子欲真正实现脱罪,需要按照相应程序申请君主赦免状,而这一过程耗钱费力。例如,罗伯特·布里格姆被指控为“犯罪分子”,其财产随之被没收,其中不动产部分包括3片宅地、8间商铺、3间茅舍与1间鸽房,每年收入价值为116先令,价值不菲。(67)此后他两次申请君主赦免状,分别于1381年10月21日与1382年2月24日获得,并为此分别向国王文秘署支付了6先令8便士、16先令4便士,总计23先令,这对于一般家庭而言是不小的费用。(68)获得赦免状也并不意味着完全脱罪。布里格姆于1382年7月7日前往位于伦敦威斯敏斯特的王座法庭,对赦免状进行了认定,第二天获得了该法庭出具的禁止骚扰令状(writ of non molensto),据此才能避免王室法庭的相关指控。(69)此后他还凭借赦免状收回了此前被没收的财产,君主在1382年10月12日命令地方财务官归还其“所有土地与货物,鉴于国王已……赦免此人在叛乱中的所有叛国与重罪行径”。(70)由此可见,布里格姆的脱罪过程并不算短,即便从1381年10月第一次获得赦免状算起,到第二年10月收回财产,耗时也达一年。剑桥市民中这类赦免状获得者的经历大多类似,虽然过程有长有短,投入或多或少,但耗钱费力却是普遍状况。既然申请者耗钱费力,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君主作为骚乱事件的受害方便得到了补偿,特别体现为获得了不菲的经济收入。(71) 更为深刻的因素是君主在剑桥的统治离不开市民和市政机构。君主就市镇自治特权的前后两次处理方案在议会档案中有清晰的记录,其中有两条记录极有价值。第一条涉及前一次处理方案,当时君主决定没收市镇自治特权,但是又说“鉴于该镇如若缺少治理则必然无法延续,吾主国王暂时将该自治特权全部给予该镇长与市民,直至国王作出其他安排”。(72)第二条涉及最终的处理方案,说该决定是基于如下考虑:虽然“市民行为如此恶劣,应当承受永久的耻辱与惩罚”,然而“剑桥镇是王国的古老市镇之一,又是剑桥郡的主要市镇”。(73)细究这两条史料,可见君主中央政府决策时权衡考虑之端倪。很显然,君主意识到市镇机构在当地地方治理中的突出作用,体现为两点。其一,剑桥乃是当地的“主要市镇”,市民群体颇具规模,取消自治特权意味着市镇机构遭到废除,市民无法得到有效管理,“必然无法延续”。其二,剑桥乃“古老市镇”,市镇机构的地方自治已有传统,收回自治特权意味着改变传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地方自治乃是当时英格兰普遍流行的一种政治制度。既然该制度传统不仅限于剑桥一地,贸然加以改变可能导致更大的政治问题。事实上,君主虽然最终对剑桥市镇的自治特权进行了重新分配,但此举也是在该制度传统的范围内进行。据议会档案的记载,该分配方案与此前处理牛津大学骚乱事件的善后办法存在相似之处,可见其参考了其他地区的先例,并非别出心裁。(74) 君主的最终处理方案对于剑桥的政治格局具有重要意义。首要在于,市镇自治特权与市政机构得以保留延续,意味着作为惩戒者一方的君主、大学与作为被惩戒者一方的市民实现了和解,君主中央政府随之收缩了专制权力的使用,对地方的控制恢复到常规状态。这种和解于市民精英的后续命运有明显体现。上文提到,该骚乱事件的一个突出特点便是诸多市民精英参与其中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也因此遭受当局的惩治。但这批人此后又受益于当局的赦免政策,相继脱罪并恢复合法身份与经济地位,并且重新参与到市镇管理活动之中。其中最典型的例子便是罗伯特·布里格姆,此人在骚乱事件之前曾担任镇长,1382年通过获得君主赦免而实现脱罪,之后蛰伏数年,于1386年再度担任镇长,此后又多次担任此职,累计达7届。还有4人,即约翰·马歇尔、约翰·赫雷斯、托马斯·特里维特与西蒙·本蒂洛也有类似经历,此后相继担任镇长。(75) 再者,大学与市镇二元并立的格局依然保留,而且由于君主的支持,大学获得了更多的特权,愈加凌驾于市镇之上。因为该格局此后长期延续,双方的矛盾根源依然存在,在此后数百年时间里继续引发矛盾冲突。例如,上文提到的原属剑桥市镇政府的地方市集商贸管理权力此后长期由剑桥大学把持,但该方案引起市民的长期不满,后者在16世纪下半叶曾极力尝试夺回这些权力,一度导致双方的激烈对立。(76)这种关系格局直到19世纪才彻底改变,市镇与大学经过长期谈判终于在1856年就地方治理权达成协议,同意通过平等合作的方式组建新的市镇政府,双方由此实现了真正的和解。(77) 五、君主地方统治权的弹性运作 1381年剑桥骚乱事件,如果从地方史的视角加以研究,不过只是一起小范围的地方性事件,体现当地市民与剑桥大学之间的冲突矛盾,显得平淡无奇。但是把该事件放到君主中央政府与地方社会之间关系的视角中进行纵向审视,意义就深刻许多。上文已经指出,剑桥骚乱的前后进程,包括发生、结束及其后续处理可谓婉转曲折,显示了王权的主导性作用,折射出君主与包括大学、市民在内的地方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 跳出地方性的视角,该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中世纪英格兰君主的地方统治权运作的特点。一方面,英格兰君主对于地方社会的影响与控制有利于维系地方秩序与稳定,有利于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但也有可能导致地方社会的矛盾与冲突;另一方面,君主中央政府与地方社会的互动关系是动态的,可能随着实际情况的不同体现出差异变化,由此促使王权展现出不同形态。从英格兰政治演进的进程来看,君主的地方统治权包括常规权力与专制权力两类。当君主中央政府与地方社会的关系处于稳定状态时,国王往往只需运用常规权力实施对地方社会的管控,其他事务交由后者处理。在地方统治秩序遭遇挑战的特殊情况下,国王则运用专制权力加以应对,对地方社会施以更加全面的掌控。换言之,英格兰君主对地方的统治权具有弹性运行的特点。这一特点最明显的表现便是君主权力的实际运作富有张力与弹性,可根据形势进行伸缩,交替使用常规权力与专制权力。 我们通过对剑桥骚乱事件的分析,可以较为清晰地看到这两种权力的运行特点。在日常情况下,虽然剑桥的地方事务主要由市政机构与剑桥大学进行自主管理,但君主中央政府仍然可以依靠郡守、财务官、验尸官(coroner)、警督、治安法官(the justices of the peace)等地方官员来对地方社会施加常规性的控制,维持“王之和平”。当事遇紧急,“王之和平”遭遇地方骚乱等特殊状况威胁之时,君主中央政府可动用更高级别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巡回法庭、王座法庭乃至议会法庭等来应对危机,恢复地方秩序。我们可以将常规权力作为下限,将专制权力作为上限,由此可见君主地方统治权的伸缩幅度。 这也反映出中世纪英格兰王权的构成特点。一般认为,中世纪西欧的封建王权主要包括军事权力与法律权力两类,因此有“军事国家”与“法律国家”的说法。英格兰君主的国玺(the great seal)形象地展现了这一权力格局。该印玺是国王用于授权与认证官方文件的重要器物,因作用突出而被称作“王国之匙”(the key of the realm)。(78)该印玺的两面均印有君主的形象,一面是身披戎装的骑士,象征军事领袖;另一面是身居王座的法官,象征最高的法律统治者。(79)君主的地方统治权也包含这两类权力。例如,君主中央政府可以动员各类法庭,包括中央的议会法庭、王座法庭以及地方的巡回法庭、治安法庭对地方社会进行管控,维系“王之和平”,便是法律权力的集中体现。君主中央政府可以动员地方军事力量来维持地方治安,甚至动用国家军队来镇压叛乱,体现了军事权力。正是因为拥有这些权力,君主中央政府才能对剑桥的地方社会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一方面能够塑造当地的政治格局,并且维持这一本身较为反常的局面处于大致平衡;另一方面又能应对骚乱事件造成的危机形势。 君主的地方统治权显示了相当的威力,这种威力不仅体现为实际的权力,即所谓的“硬权力”,而且还体现为权威文化的作用,即所谓的“软权力”。这种“软权力”像“水分子的毛细管作用一般渗入每一个角落,每个日常生活的角落都可能受其影响”。(80)作为整个王国最强大的权力来源,中世纪英格兰君主的最高权威也催生出了一种类似的政治文化,这集中体现为剑桥市民对王权的普遍敬畏。上文指出,市民深知自己受大学欺辱之根源在于王权,他们也对此表示不满,却选择长期隐忍屈从;即便他们在1381年发起行动,企图改变局势,但仍然畏惧君威,不敢直接针对王权,而且在实际行动时还游移不定、顾虑重重,君主的一纸公函文书到来后竟然很快偃旗息鼓;此后当局的镇压来临,不少市民更是惴惴不安甚至四散逃命,待情形好转后又通过申请君主赦免状来脱罪。市民面对王权表现出的这类“自我压抑”的一系列行为折射出王权文化在当地深入人心。 同时需要指出,地方统治权的弹性运作可能是世界历史上所有统一国家政权的普遍特点,那么14世纪的英格兰又体现怎样的独特性呢?我们结合当时封建社会政治结构的特点,可以对王权的这种弹性运作特征的动力机制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这里从两个层面来进行探究。 其一,王权何以会从常规权力伸展到专制权力?简单来说,这是由封建社会王权的特点决定的。君主虽然身为整个王国的最高统治者,享有最高的统治权,但其统治毕竟不能脱离当时的封建统治集团,也不能脱离臣民,这便是有些学者所说的“政治共同体”(political community)或“政治社会”(political society)。(81)换言之,君主在集权的同时也需要分权,特别是与政治共同体的其他成员共享统治权,并动员臣民来参与政治活动,这是具有分权合作特征的议会、地方自治等一系列政治制度安排的根源。具体到地方社会,地方自治乃是最重要的制度之一,该制度意味着王权无需过分干预地方社会的日常统治活动,只需通过常规权力加以控制即可。但是封建制度又体现明显的等级制特征,臣民的地位、财富和权力有明显差异,这意味着臣民内部存在权力与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可能导致社会矛盾与冲突。这些矛盾冲突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威胁,引发危机,威胁“王之和平”,因此君主必然介入,动用专制权力加以应对。具体到剑桥镇,我们可对这一过程有清晰的观察。一方面,该地地方自治制度的实际运行存在明显问题,因为君主厚待大学而薄待市民,导致双方产生长期的矛盾,最终导致1381年骚乱的发生。另一方面,骚乱事件导致原有的地方秩序面临严峻的危机,因此王权动用专制力量对该事件进行了处置。 其二,王权又为何会从专制权力回缩到常规权力?我们知道,君主专制权力的行使以危机状况的发生为条件,这意味着该权力待危机结束之后便应回缩。但是在这起事件中,该权力的回缩又体现了鲜明的特点,即以君主赦免为具体方式。实际上,君主赦免(royal pardon),特别是涉及面更广的大赦乃是中世纪晚期君主中央政府放宽对侵犯王权者惩治、收缩专制权力使用的典型方式。(82)赦免制度体现了当时独特的王权文化,即王权的行使,特别是专制权力的行使受到当时政治制度与政治文化的限制,集中体现为劝谏机制的作用。 这种机制凸显了议会的作用。大赦往往先由议会提出,而后由国王批准并施行,1381年大赦便是如此。君主放宽惩治剑桥市民之决定也是直接体现了议会劝谏的作用。议会档案明确记载:国王最终决定将自治特权重新授予市民,是“在本届议会高级教士、贵族的建议之下”;国王决定将剑桥市民纳入大赦之内,是因为下议员通过公共请愿的形式发起请求,而后“国王出于其恩典同意(该请愿)”。(83)这说明君主的重大决策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议会劝谏的影响。 不仅如此,这种劝谏活动还包含很多的政治文化含义,这在有关赦免的政治话语中有明显体现。据议会档案记载,君主在1381年议会上的大赦决议说: 考虑到王国的臣民从(国王——引者注)加冕之时到该叛乱期间,行为良好,又维系和平,对(国王的——引者注)需求与事务表现出赞同与善意,他们之中些许人在该叛乱期间背叛(国王——引者注),违背国法,因而朕损害其躯体、没收其土地财物;然而出于对神及其慈母圣玛丽的崇敬,在……即将成为英格兰王后的尊贵的安娜女士之特别请求之下;为了促使这些臣民将来更加忠君爱国,恰如此次叛乱之前;吾主国王出于特殊恩典赦免所有这些平民。(84) 该记载说明赦免活动至少还受到三种因素的影响。其一是基督教式的王权观念,体现为王权虽受命于天,但也须“对神崇敬”。其二是王后的劝谏。在此次大赦中,“即将成为英格兰王后的”安娜担任了调解人(intercessor)的角色,因为按照当时的制度,犯罪分子要获得君主赦免,从程序上说需某个上层人士作为调解人向君主提出请求。王后因为与国王关系亲密且地位极高,故而是此次大赦请愿最理想的调解人。(85)其三是臣民的政治文化。这则记载对于臣民的忠诚多有强调,说明君主中央政府充分意识到广大臣民“忠君爱国”不仅是常态,而且对于国家统治极为重要。臣民“忠君爱国”的重要性在另一条记载中有进一步展示。上文提到,议会档案记载说君主最终决定将自治特权重新授予剑桥市民,乃是听取了议会的如下建议,即“剑桥镇是王国的古老市镇之一……如若缺少治理则必然无法延续”。这说明君主在议会的提醒之下进一步意识到,作为臣民的剑桥市民长期以来享有地方自治特权,他们是否“忠君爱国”直接关乎当地统治的稳定。 实际上,上述这些因素也是相互联系的。既然广大百姓是君主的臣民,而且与君主同属基督教信徒,君主便不能以仇敌视之。即便此次叛乱“背叛国王、违反国法”,但只是“些许人”所为,而且这些人已受惩戒,因此国王应在适当的时候接受王后、议会劝谏,予以赦免,以示“特殊恩典”(special grace)。事实上,议会的劝谏活动并不仅限于大赦。到14世纪,随着议会政治的确立,请愿机制发挥了更加突出的作用,体现为议会成员乃至普通臣民可以通过请愿活动来表达诉求。(86)这种劝谏机制从侧面体现了当时的王权观念。具体来说,在当时臣民看来,国王固然是整个王国的最高统治者,并享有最高的权威,但好的君王应该崇敬神灵、善待臣民、遵守法律与传统。(87)事实上,君主在继位加冕礼上的誓词便有“朕愿意授予、维持并向英格兰臣民确认历代先王曾授予的法律与习惯”的内容。(88)这说明君主“合理合法”使用最高权力乃是当时臣民的普遍期求。 但是我们不能过分夸大这种劝谏机制对于王权的限制作用。其一,劝谏本身是地位较低者向较高者的活动,是否真正产生效果取决于受劝谏者是否接受。这就意味着劝谏机制对于王权的规范作用存在明显不足,并不能彻底将王权关进笼子里。而且具体到1381年大赦,虽然体现了该机制对于王权的影响,但我们不应该忘记如下事实:君主中央政府此前已对起义者进行了大规模镇压,导致了民众的恐慌不安。(89)因此君主大赦对于起义民众来说只是网开一面,并非彻底的福音。其二,劝谏机制虽然说明当时存在一种期待王权尊重法律传统的政治文化,但这并不等同于法治。具体到君主大赦,从本质上说是国王法外开恩,体现了君主的特权,严格来说并非依法治国。 我们对于君主地方统治权运作机制的深入解析可揭示出中世纪英格兰王权的性质特点。一方面,君主有相当程度的集权能力,而且在紧急情况下还会体现专制倾向。但另一方面,君主的集权能力以及对专制权力的使用又受到当时封建社会政治制度和文化的限制,因此王权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会体现明显的克制和妥协特征。鉴于英格兰王权的这种双面特征,我们不妨称之为“妥协式集权君主制”。(90) 余论:英格兰王权与封建国家的地方治理 本文对于1381年剑桥骚乱事件的探讨折射出了两幅图景。其中一幅涉及事件本身,即市民如何发起行动、如何结束行动,以及最终又如何受到君主中央政府的惩治。另一幅图景更为重要、深刻,关乎君主中央政府与地方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即王权如何对地方社会产生影响,以及君主的地方统治权如何呈现弹性运作的特征及其动力学根源。通过对君主地方统治权运作的细致描绘,我们也揭示了14世纪末英格兰君主中央政府地方统治体系的基本格局,这同我们对统一国家政权的常识性理解基本相符:中央政府能够管控乃至干预地方社会的生活,又能根据形势的不同而选择运用常规权力或专制权力,体现出相当程度的复杂性与灵活性。这反映出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封建国家的地方治理已经达到相当的成熟程度。为展现这种“成熟”,我们还可强调如下三点。 其一,君主地方统治权的格局虽然主要依据剑桥骚乱这一特殊事件绘就,但仍然具有相当程度的代表性。我们知道,到14世纪,英格兰不仅早已实现统一,而且统一的王权经过长期发展,已经促成了颇具规模的君主国家机器的建立,能够充分保证并维系国家的统一。这意味着王权在王国的各个地区都已成为现实的存在,体现集权与分权的混合,只是不同地区的具体表现有所不同。例如剑桥,因为邻近首都伦敦,王权能够在该地发挥巨大影响力,故而体现更强的集权色彩。而其他不少地区,尤其是北部和西部边疆,王权的直接影响力较弱,故而体现更强的分权特征。从积极的层面上说,这种地区差异并非体现君主国家地方统治的不足,而恰恰说明其具有复杂性与灵活性,能够在保证王权至上、王国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容纳地区差异。 其二,王权在地方的运作已经相当规范化。剑桥骚乱事件发生前后,在位的国王乃是理查德二世,其正处冲龄,并无充分的执政能力,朝政由叔父冈特的约翰等王公大臣主持。(91)即便如此,我们看到君主中央政府对于该事件的应对与处理仍能有序进行,常规权力和专制权力的交替使用也遵循着当时的“法度”,可谓运转如常、有条不紊,可见当时君主国家地方治理体系的运行,并非完全仰赖国王个人的推动,而体现了相当程度的制度化和常规化色彩。 其三,中世纪晚期的社会与政治背景。在这一时期,英格兰经历了黑死病等重大灾害引发的经济社会巨变,不同社会群体的力量对比乃至利益诉求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给国家的地方治理带来了极大挑战。例如,在1381年起义中,包括剑桥在内的诸多城镇市民发起反抗,这既反映了这一时期实力增强的市民阶层对于旧有政治格局的不满,(92)也显示出君主国家的权威遭遇了严峻危机。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强调,君主国家政权面对民众起义的挑战不仅并未崩溃,反倒对该事件进行了较为合理的处置,展现了相当程度的危机应对能力和韧性。(93)这一观察与学界最近的研究潮流形成了呼应:不少研究者强调中世纪晚期是英格兰王权和君主国家的重要革新转变期,而并非传统观点所说的低潮或衰退期,因为这一时期的社会巨变和政治危机恰恰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国家政权的进步。(94) 我们不应低估中世纪英格兰地方治理体系这种成熟性的意义。都铎政治史大家埃尔顿曾对近代英格兰国家政府的核心特征有颇为精妙的概括,即“分散的大众自由与强大高效的集权治理二者的奇妙结合”。(95)结合这一论断,本文或可进一步提出:英格兰政府的这种兼具集权和分权混合特征的地方治理体系,至少早在14世纪末便已基本成型,这是中世纪封建君主国家留给后世的重要遗产。 曾提交2019年由中国历史研究院历史研究杂志社《历史研究》编辑部与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主办的第六届青年史学家论坛。感谢匿名外审专家对本文提出的诸多宝贵建议。 注释: ①强调王权地方影响力的代表性研究有F.W.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梅特兰专题讲义》,李红海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8-70页;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7-74页;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53-367、386-394页。侧重揭示君主地方统治权有限性的代表性研究有A.B.White,Self-government at the King's Command:A Study in the Beginnings of English Democracy,Minneapolis: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33;向荣:《中世纪欧洲的政治传统与近代民主》,李剑鸣主编:《世界历史上的民主与民主化》,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第158-208页;陈日华:《中古英格兰地方自治研究》,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 ②有关微观史学的相关介绍,参见彼得·伯克:《历史学与社会理论》,李康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62-69页;张广智主著:《西方史学史(第4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401-406页;乔瓦尼·莱维:《三十年后反思微观史》,尚洁译,《史学理论研究》2013年第4期。微观史的研究取向与方法体现了多元性,实践者的理解也呈现差异,本文主要侧重借鉴其视角,通过对典型个案的深入研究来揭示中世纪英格兰王权对地方社会的影响。 ③参见蔺志强:《在专制与宪政之间——亨利三世时代的王权运作》,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4页。 ④Alastair Dunn,The Peasants' Revolt:England's Failed Revolution of 1381,Stroud:Tempus Publishing Limited,2002,pp.93-136. ⑤The National Archives at Kew,Richmond,London(hereafter cited as TNA) JUST 1/103,m.12.原文为拉丁文:"non incognitum fuit communitatibus ville Cantebrigie quod communes comitatium Kanc',Essex',Hertford' et London' fuerunt levati intendentes levationem predictam esse ex consensu et precepto domini regis" ⑥Chris Given-Wilson et al.eds.,The Parliament Rolls of Medieval England,1275-1504,The National Archives(Leicester:Scholarly Digital Editions by Anastasia,2005),"Richard Ⅱ:Parliament of 1381,text and translation,"(hereafter cited as PROME,"Parliament of 1381,") item 54.该文献并未明确提及市民针对巴恩韦尔修道院攻击行动发生的时间,但根据其他文献的相关记载可确定是6月17日,详见TNA JUST 1/103,m.12. ⑦TNA JUST 1/103,m.12. ⑧这些人的姓名在议会档案中有记载,详见PROME,"Parliament of 1381," items 46,47.镇长爱德蒙·利斯特另有别名Edmund Redmedowe,详见TNA JUST 1/103,m.12. ⑨Xu Mingjie,"Disorder and Rebellion in Cambridgeshire in 1381," Ph.D dissertation,University of Cambridge,2015,pp.118-119. ⑩Alan Harding,"The Revolt against the Justices," in R.H.Hilton and T.H.Aston,eds.,The English Rising of 1381,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pp.165-193; W.M.Ormrod,"The Peasants' Revolt and the Government of England," Journal of British Studies,Vol.29,No.1,1990; Xu Mingjie,"Disorder and Rebellion in Cambridgeshire in 1381," pp.110-115. (11)Edgar Powell,The Rising in East Anglia in 1381,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896,pp.49-55; The Victoria History of the Counties of England,A History of Cambridgeshire and the Isle of Ely(hereafter cited as V.C.H.Cambs.),Vol.Ⅲ,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9,pp.8-12; Alan B.Cobban,The Medieval English Universities:Oxford and Cambridge to c.1500,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8,pp.264-267. (12)Nigel Saul,Richard Ⅱ,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7,pp.72-79; Alastair Dunn,The Peasants' Revolt:England's Failed Revolution of 1381,pp.167-175. (13)PROME,"Parliament of 1381," item 54.该材料并未明确说“吾主国王的公函”(letters patent of our lord the king)寄达剑桥的时间,但提到是在17日剑桥市民攻击巴恩韦尔修道院之前,由此可推断公函文件应在16日左右到达。 (14)Andrew Prescott,"Judicial Records of the Rising of 1381," the unpublished Ph.D thesis of Bedford College,University of London,1984,pp.178-180. (15)V.C.H.Cambs.,Vol.Ⅲ,p.151. (16)13世纪剑桥的人口缺乏准确数据,不过可以进行简单推算。根据1086年《末日审判书》记载,当时剑桥的居民约为1500人,此后100余年间该地经济不断发展,到13世纪初人口应该不少于3000人,详见D.M.Palliser,ed.,The Cambridge Urban History of Britain:Volume I,600-1540,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pp.648-649,747-760. (17)剑桥镇当时的人口参见Charles Oman,The Great Revolt of 1381,Oxford:Clarendon Press,1906,p.121.因为缺乏相关资料,当时剑桥大学的师生人数很难确定,只能估算,但应该不超过数百人,参见G.R.埃文斯:《剑桥大学新史》,丁振琴、米春霞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117页。 (18)V.C.H.Cambs.,Vol.Ⅲ,pp.76-86,150-155; Alan B.Cobban,The Medieval English Universities:Oxford and Cambridge to c.1500,pp.257-260. (19)这两所学院在1546年由亨利八世合并,形成新的三一学院(Trinity College),参见V.C.H.Cambs,Vol.Ⅲ,pp.456-473. (20)Peterhouse,Clare Hall,Pembroke College,Gonville Hall,Trinity Hall,Corpus Christi College六所学院的创立都离不开王室贵族或主教的支持,参见V.C.H.Cambs.,Vol.Ⅲ,pp.334-376. (21)V.C.H.Cambs.,Vol.Ⅲ,pp.31-76. (22)引文出自剑桥市民在1330年议会上向国王提交的一则请愿,原文为中古法语:"deux Comunes,nomement des Clercs and des Lays",参见Rotuli Parliamentorum:Ut et Petitiones,et Placita in Parliament,Vol.Ⅱ,London:No Publisher Information,1769,p.47. (23)V.C.H.Cambs.,Vol.Ⅲ,p.77. (24)V.C.H.Cambs.,Vol.Ⅲ,pp.150-155; Alan B.Cobban,The Medieval English Universities:Oxford and Cambridge to c.1500,pp.257-260. (25)C.H.Cooper,Annals of Cambridge,Vol.1,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originally published in 1852),pp.70,79,110,119-120; V.C.H.Cambs.,Vol.Ⅲ,pp.8,153. (26)M.M.Taylor,ed.,Some Sessions of the Peace in Cambridgeshire in the Fourteenth Century,1340,1380-83,Cambridge:Cambridge Antiquarian Society,1942,pp.62-64. (27)在中世纪后期的西欧,大学对于教会和世俗国家的意义十分突出,因此各地区不断出现或创建了新的大学,详见希尔德·德·里德—西蒙斯主编:《欧洲大学史》第1卷《中世纪大学》,张斌贤等译,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85-117页;Joseph H.Lynch and Phillip C.Adamo,The Medieval Church:A Brief History(2nd edition),London:Routledge,2014,pp.275-282. (28)缴纳国家税收的多寡是体现一个城镇在全国经济政治地位的最佳指标,而剑桥镇在1334年缴纳赞助税(the subsidy of 1334)的额度居全国第21位(共100个城镇),在1377年缴纳人头税(the 1377 poll tax)的人数居全国第22位(共86个城镇),参见D.M.Palliser,ed.,The Cambridge Urban History of Britain:Volume Ⅰ,600-1540,pp.755-760. (29)剑桥大学历任校长名单,详见V.C.H.Cambs.,Vol.Ⅲ,pp.331-333;卡文迪许爵士的从政经历,详见M.M.Taylor,ed.,Some Sessions of the Peace in Cambridgeshire in the Fourteenth Century,1340,1380-83,p.xxxix. (30)V.C.H.Cambs.,Vol.Ⅲ,pp.38-41. (31)PROME,"Parliament of 1381," item 51. (32)Xu Mingjie,"Disorder and Rebellion in Cambridgeshire in 1381," pp.49-50. (33)PROME,"Parliament of 1381," items 51,52。有学者关注到文件的签署时间,但并未提供合理解释。鲍威尔根据文件的签署时间竟然推断市民早在4月底5月初便对大学展开了行动,参见Edgar Powell,The Rising in East Anglia in 1381,p.50.卡姆对鲍威尔的说法持保留意见,但并未阐明自己的看法,参见V.C.H.Cambs.,Vol.Ⅲ,p.9. (34)当时的政治观念认为君主是王国和平的保卫者,故称“王之和平”(pax regis/king's peace),发起暴力行动、破坏社会秩序便是威胁王权。参见邓云清、宫艳丽:《“王之和平”与英国司法治理模式的型塑》,《历史研究》2010年第5期。 (35)“藐视国王”的说法在议会档案中有明确记载,详见PROME,"Parliament of 1381," item 54. (36)John Capgrave,Liber De Illustribus Henricis,Part Ⅲ,ed.by F.C.Hingest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2(originally published in 1858),p.172. (37)有关德斯潘塞主教镇压活动的进程,参见Charles Oman,The Great Revolt of 1381,pp.129-137。 (38)Calendar of the Patent Rolls Preserved in the Public Record Office,Richard Ⅱ.A.D.1381-1385,London:Eyre and Spottiswoode,1897,pp.69-70; TNA JUST 1/103,m.1. (39)该法庭乃巡回法庭的一种,权力较大,可处理刑事案件,而且有权在对相关案件进行调查审理后直接作出判决,无须报告君主,参见F.W.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梅特兰专题讲义》,第91-93页;李云飞:《从高效到超载:中世纪英格兰巡回法庭的兴衰》,《世界历史》2012年第4期,第57页。该法庭名称的中文翻译有多种,本文采用李云飞之说。 (40)TNA JUST 1/103,mm.1-12.更多介绍参见Xu Mingjie,"Disorder and Rebellion in Cambridgeshire in 1381," pp.130-132. (41)TNA JUST 1/103,mm.3,6. (42)TNA JUST 1/103,m.5d. (43)TNA JUST 1/103,m.9; TNA E 357/8,mm.26d,27,27d.更多介绍参见Xu Mingjie,"Disorder and Rebellion in Cambridgeshire in 1381," pp.139-143. (44)按照当时法律,如果被告人多次拒绝出庭回应指控,法庭可先实施“催告”,到第五次仍未出庭则可实施“逐于法外”。参见F.W.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梅特兰专题讲义》,第305页。 (45)Calendar of the Patent Rolls Preserved in the Public Record Office,Richard Ⅱ.A.D.1381-1385,p.81. (46)TNA JUST 1/103,mm.4d,12. (47)C.H.Cooper,Annals of Cambridge,Vol.1,p.122. (48)TNA JUST 1/103,m.12. (49)其他三人分别是Nicholas Badburgham,William Penreth,Robert Stokhale.详见TNA JUST 1/103,mm.4d,5,7d,8d. (50)TNA JUST 1/103,m.5. (51)TNA JUST 1/103,mm.4d,5.布莱斯科特也指出了这一点,参见Andrew Prescott,"Judicial Records of the Rising of 1381," pp.97-98. (52)关于陪审团制度的更多介绍,参见F.W.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梅特兰专题讲义》,第136-137页。 (53)该法庭的档案表明,大陪审团成员选自“(郡守)辖区内各百户区守法的自由人以及全体(百户区)警督长(liberes et legales homines de quolicet hundredo de ballivia sua ac omnes capitables constabularios)”,详见TNA JUST 1/103,m.1. (54)PROME,"Parliament of 1381," item 49.有关议会对这两份文件的后续处置,见下文第四节的阐述。 (55)Calendar of Close Rolls Preserved in the Public Record Office,Richard Ⅱ.A.D.1381-1385,London:Published by his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1920,p.13. (56)PROME,"Parliament of 1381," the introduction. (57)就此案件来说,上院发挥了纠错法庭的功能,参见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第284页;F.W.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梅特兰专题讲义》,第138-139页。 (58)PROME,"Parliament of 1381," items 45-60. (59)该控诉状的部分内容在上文已有引述。关于中世纪英国控诉状的介绍,参见张传玺:《私人喊冤及国家应对:英国普通法上的控诉状》,《历史研究》2016年第6期。 (60)PROME,"Parliament of 1381," items 32,63. (61)PROME,"Parliament of 1381," items 58-60.马克(mark)是中世纪西欧常用的一种币制单位,不同地区使用的标准有明显差异,在英格兰1马克等于2/3英镑。有关马克的更多介绍,参见Peter Spufford,Money and Its Use in Medieval Europ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pp.223-224. (62)C.H.Cooper,Annals of Cambridge,Vol.1,pp.125-126. (63)PROME,"Parliament of 1381," item 95. (64)另外11人分别是Robert Bluntesham,Thomas Caster,John Deen,John Derabought,William Draper,John Fulbourn,Simon Hosier alias Simon Passelew,Mathew Joignour,Richard Martin,Henry Refham junior,John Tyteshall.详见TNA C 67/29,mm.26,28. (65)例如1382年议会、1383年议会相继通过了放宽大赦的决议。有关这一过程的介绍,参见Helen Lacey,The Royal Pardon:Access to Mercy in Fourteenth-Century England,York:York Medieval Press,2009,pp.155-159. (66)TNA KB 27/501,Rex Side,m.1; TNA JUST 3/164,m.23d.此人另有别名Thomas Forbisshour. (67)TNA E 357/8,m.27. (68)TNA C 67/29,mm.28,41. (69)TNA KB 27/485,Rex side,m.27.根据法庭卷宗原文,王座法庭命令布里格姆出庭回应此前指控,后者出庭时展示了赦免状,赦免状由此获得了认定。关于赦免状的认定程序,参见Andrew Prescott,"Judicial Records of the Rising of 1381," pp.215-216. (70)Calendar of Close Rolls Preserved in the Public Record Office,Richard Ⅱ.A.D.1381-1385,p.169. (71)据统计,君主中央政府就1381年大赦颁发了近3000份赦免状,由此获得超过2000英镑的收入,参见Helen Lacey,The Royal Pardon:Access to Mercy in Fourteenth-Century England,pp.152,157. (72)PROME,"Parliament of 1381," item 58. (73)PROME,"Parliament of 1381," item 59. (74)该方案是指君主中央政府对1355年牛津骚乱的类似处理,具体可参见Alan B.Cobban,The Medieval English Universities:Oxford and Cambridge to c.1500,pp.261-262. (75)J.M.Gray,Biographical Notes on the Mayors of Cambridge,Cambridge:Reprinted from the Cambridge Chronicle,1922,p.13. (76)V.C.H.Cambs.,Vol.Ⅲ,p.83. (77)V.C.H.Cambs.,Vol.Ⅲ,pp.27,76-77. (78)有关国玺及其历史的介绍,参见H.M.Lyte,Historical Notes on the Use of the Great Seal of England,London:Published by His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1926.“王国之匙”的说法见第1页。 (79)R.W.Kaeuper,War,Justice and Public Order:England and France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Oxford:Clarendon Press,1988,pp.1-9. (80)王汎森:《权力的毛细管作用——清代的思想、学术与心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9页。王汎森注意到福柯对于权力隐性运用状况的研究,提出“权力的毛细管作用”的观点。 (81)Gerald Harriss,"Political Society and the Growth of Government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 Past & Present,Vol.138,No.1,1993. (82)君主赦免根据被赦免者的人数范围可大致分为个体赦免(individual pardon)与大赦(general pardon),参见Helen Lacey,The Royal Pardon:Access to Mercy in Fourteenth-Century England,pp.19-182. (83)PROME,"Parliament of 1381," items 58,95. (84)PROME,"Parliament of 1381," item 32. (85)Helen Lacey,The Royal Pardon:Access to Mercy in Fourteenth-Century England,pp.44-50. (86)中世纪议会的请愿活动(petition)分为公共请愿(common petition)与私人请愿(prirate petition)。详见F.W.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梅特兰专题讲义》,第67页;Gwilym Dodd,Justice and Grace:Private Petitioning and the English Parliament in the Late Middle Age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 W.Mark Ormrod et al.,eds.,Early Common Petitions in the English Parliament,c.1290-c.1420,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7,pp.1-18. (87)吴于廑先生曾指出,中世纪欧洲的王权虽然至高无上,但也受到教会力量与法律传统的限制,参见《士与古代封建制度之解体·封建中国的王权和法律》,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86-212页。 (88)按照当时加冕礼的程序,君主要当众宣读这一誓词,而且主持加冕礼的高级教士(一般是坎特伯雷大主教)还会向听众解释誓词的含义,并询问听众是否同意宣誓人登基为王。参见F.W.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梅特兰专题讲义》,第66-67页。理查德二世的加冕典礼便执行了这一程序,参见Leopold G.Wickham Legg,ed.,English Coronation Records,Westminster:Archibald Constable & CO.Ltd.,1901,p.166. (89)Andrew Prescott,"'The Hand of God':The Suppression of the Peasants' Revolt of 1381," in N.J.Morgan,ed.,Prophecy,Apocalypse and the Day of Doom:Proceedings of the 2000 Harlaxton Symposium,Donington:Shaun Tyas,2004,pp.317-341. (90)这一概念受到阎步克“集权君主制”说法的启发,参见《政体类型学视角中的“中国专制主义”问题》,《北京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阎文强调,在描述中国古代皇权时应该摒弃“中国专制主义”的概念,而以“集权君主制”替代。笔者认为中世纪英格兰王权一方面与中国古代皇权类似,具有鲜明的集权倾向,但另一方面又体现了更强的分权妥协特征。 (91)有关这一时期上层政局的状况,参见Nigel Saul,Richard Ⅱ,pp.24-82. (92)戴尔指出,中世纪晚期英格兰民众(包括市民阶层)的生活水平普遍提升,因此对于旧有政治秩序和君主政府的压迫更为敏感,这是1381年起义发生的重要原因。参见Christopher Dyer,Making a Living in the Middle Ages:The People of Britain 1850-1520,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2002,pp.286-293.利迪对于约克市1380-1381年骚乱的研究也提出了类似的看法,参见C.D.Liddy,"Urban Conflict in Late Fourteenth-Century England:The Case of York in 1380-1,"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Vol.118,No.475,2003. (93)科恩对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城镇起义的整体研究便强调了王权的强大,并指出这一特点相比同一时期的欧洲大陆诸国也是极为突出的。参见Samuel K.Cohn,Jr.Popular Protest in Late Medieval English Town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3,pp.309-330. (94)参见Gerald Harriss,"Political Society and the Growth of Government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 Past & Present,Vol.138,No.1,1993;许明杰:《封建危机与秩序重建——从劳工法看中世纪晚期英国社会与政治的互动》,《世界历史》2017年第4期。有学者指出这一趋势并不仅限于英格兰,而且适用于欧洲的许多其他国家和地区,参见John Watts,The Making of Polities:Europe,1300-1500,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 Christopher Fletcher et al.eds.,Government and Political Life in England and France,c.1300-c.1500,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5. (95)G.R.Elton,The Tudor Revolution in Government:Administrative Changes in the Reign of Henry Ⅷ,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53,p.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