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泉漢簡新見的兩例漢代職官制度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張俊民 職官制度歷來是秦漢史研究的熱點,借助簡牘文書並囊括史書資料完成的秦漢史職官制度的專著論文甚多,已不便枚舉。特別是簡牘文書資料發表更多的今天,一些傳統史書不曾涉及的基層官吏及組織狀況得以再現,成為史學研究的一大熱點。 敦煌郡是漢王朝郡縣制度推行的最西端一個郡,除按照一般郡縣機構應該有的吏員外,我們借助史書可以知道的一個是因效穀縣得名而為後人稱道的“崔不意”,官職魚澤尉;一個是能與簡牘文書對應的敦煌郡太守“快”,也是史書中唯一可見的敦煌郡太守。當然,簡牘文書出現之後,我們可以看到很多敦煌郡的大小吏員,從最高一級的郡太守,到最基層的亭長。其資料之豐富可由幾個數字來表現: 敦煌太守的人名,史書僅出現有一個人名“快”,通過對懸泉漢簡的資料整理,我們可以找到23個先後擔任敦煌郡太守的人名,並且可以按照大致的任職時間做成編年。時間最早的是本始年間的太守“登”,最晚的是建平之時的太守“永”。懸泉漢簡之前,敦煌郡的基層組織,人們知道的祗有效穀縣的一個鄉名和敦煌郡的32個里名。1懸泉漢簡之中,僅敦煌一個縣就有4個鄉名和50個里名。史書記錄敦煌郡有玉門、陽關、宜禾、中部、東部五個都尉和魚澤、昆侖2個障,至於都尉下的狀況則不甚了了。簡牘文書提供了漢塞防禦系統的具體構成狀況。防禦系統最基層的機構稱“隧”,每個隧有隧長1人,戍卒2—3人;隧之上為“部”,一個部有6—9個隧,設有候長1人、候史1人;比“部”再高一級的組織機構稱“候官”,一個候官有10個左右的部,負責防禦的漢塞距離有30、40公里;候官之上是“都尉”,每個都尉有3—4個候官組成。 近期整理懸泉漢簡的鄉里資料,發現了兩個史書和其他簡牘文書均未言及的職官現象,可以為我們認識漢代的職官制度提供十分重要的信息,試作簡述。 一、漢代一縣之中“令”、“長”的變化 漢代一縣之中的最高行政長官或稱“令”,或稱“長”。按照《漢書·百官公卿表》記:
由之可見,縣令或縣長,不僅僅是名稱問題,而且也是一個官秩問題。縣令的官秩是千石至六百石,縣長的官秩僅是五百石至三百石。同樣也與縣中人口的戶數相關,戶數萬以上方可稱“令”。這是史書記錄的狀況。 有關漢代縣的狀況,還有一種是漢代縣、邑、侯國的變遷。史書記錄屬於縣的行政單位在簡牘文書中可能是邑,3史書所言的縣名按照簡牘文書的記載,又有可能是誤記。4這是簡牘文書對史書的徵補。由於資料的增多,我們還發現漢代一縣之中長官的稱謂也是有變化的,或稱“令”,或稱“長”。 敦煌郡的六個縣在懸泉漢簡中最高長官多數情況下是稱“長”,而不是稱“令”,但是稱“令”的情況也是存在的。如:
以上五簡與比較有名的“永光五年失亡傳信冊”出土時編繩相連,或認為是一個冊書,而實際上是冊書存檔時將兩個冊書的繩頭相連捆在了一起,並不是一個冊書。5因為它與“永光五年失亡傳信冊”關係的研究比較多,這裏不展開探討,這裏面僅提取其中所出現的五個縣名及其長吏稱謂。敦煌郡的六個縣在此出現了五個,祗有龍勒縣沒有出現。出現的五個縣之中除冥安縣是直接稱“長”外,其餘的四個縣都是稱“守長”。“長”也好、“守長”也罷均可以看作是縣中的最高行政長官稱“長”而不是稱“令”。即在永光五年前後敦煌郡的六個縣有五個縣都是設“長”而不是稱“令”。 那麼,龍勒縣之長官稱“長”的簡文有嗎?數量雖少還是有,祗是缺少具體的時間。如:
以上四簡是以“龍勒長”或“勒長”在懸泉漢簡所能檢索的簡文,首簡性質不明;次簡屬於查詢龍勒長韓長卿寄給王子賓郵書傳遞情況的文書,可能是郵書傳遞時出現了遺失情況,需要沿途追查傳遞記錄;三、四簡屬於“過書刺”中抄錄的郵書印章名,以之代替發文單位。龍勒長與效穀長、敦煌長出現的時間一致。“臨泉”是效穀縣最東的郵亭,“石靡”是廣至縣最西的郵亭,或稱界上亭。郵書由西向東傳遞,臨泉亭卒慶給石靡亭卒辟非。二人名僅此一見,缺少可以旁證紀年的必需材料。 六縣之中稱“長”的文書還比較多,現以有完整紀年的簡文為代表舉例為證。如:
以上五簡例舉了敦煌、廣至、冥安三縣明確稱“長”的具體時間。早者屬於宣帝甘露五年,晚者至元始五年(公元5年)。甘露五年即黃龍元年(公元前49年)。之所以列述上面的三縣是因為有的簡文所記的三縣之長官並不是“長”而是“令”。時間恰與稱“令”的時間相銜接。稱“令”的簡文如:
這是幾條具有明確紀年時間稱“令”的簡文,資料比較少,很難做到三縣一致的情況。其中最早的紀年材料是元鳳四年(公元前80年)過書刺中出現的“冥安令印”;其次是本始三年(公元前73年)過書刺中出現的“敦煌令印”(原“□”可補“印”字);相對而言,反映龍勒令的簡文時間則比較晚,屬於甘露元年(公元前53年)。 從前面出現的簡文來看,甘露二年冥安縣的長官稱“令”到甘露五年冥安縣的長官稱“長”,足以證明“令”、“長”之變就在甘露之時。 相對于我們知道的冥安、龍勒、廣至和敦煌四縣存在的“令”、“長”變化,效穀、淵泉二縣則一直稱“長”。如:
簡文太多,尤其是效穀縣稱“長”的簡文,唯取其它四縣稱“令”之時的簡文而已,旨在說明在其它四縣稱“令”時其並沒有變化。 那麼為啥在漢宣帝的甘露之時“令、長”會有變化呢?按照令、長的設置,主要依據是縣中人口數量的多少,所謂大縣稱令,萬戶以上;小縣稱長,不足萬戶。當然還有一層含義是縣中吏員官秩的高低,令的官秩千石至六百石,長僅五百至三百石。我們雖然尚缺少敦煌郡四縣一起變“令”為“長”的依據,但是,在一郡之中此等變更應該屬於同一時間或同一事件。這一點,可以看作是宣帝末年吏制的變化之一。而這一點,在史書中是沒有交代的。可以看作是懸泉漢簡從一郡縣吏員官秩的演變體現出來的漢代職官制度的變化。 二、漢代守官制度的具體實例 漢代的守官制度無外乎兩類,一類是所謂一年為守試用期,“滿歲為真”;6一類是兼行、代理某一職官。7前者用於官員初任之時,後者用於現官不在暫由它官代行其職。嚴耕望區分二者為“守”與“行”,稱“大抵漢制,長官有缺,例由佐官中地位最高者代行其事,謂之行事,簡稱為‘行’。居延漢簡中頗常見,不枚舉。”8之後,論述漢代守官制度的文章亦有之。9在居延漢簡之中“行候事”的人員就有塞尉、候長、士吏和亭長等人。此等“行事”的人員可以說受地域的限制,即行事之人和“候”都是一地,或說相距不遠。數量之多不勝枚舉。懸泉漢簡中有一種“行事”方式,在以前的簡牘文書尚沒有出現過。類似的簡文如:
以上八簡或殘缺或完整,內容均與“某人行某事”有關,且都是敦煌郡屬縣之一的人員兼行另一縣的職位。如: 第一簡上下殘,為廣至縣寫給懸泉置的文書。“廣至守長冥安守尉長”,即由冥安名“長”的守尉兼行廣至縣的守長。 第二簡上殘,屬於效穀縣發給懸泉置的文書。“效穀守長淵泉尉閎”,即由淵泉名“閎”的尉代行效穀縣守長事。淵泉或有“左、右”尉,此簡單言尉。 第三簡完整,屬於效穀縣發給懸泉置的文書。“效穀守長龍勒長忠”,即由名“忠”的龍勒縣長兼行效穀縣的長事。此為真長兼行守長事例。 第四簡完整,屬於效穀縣給懸泉置文書。“效穀守長敦煌右尉 ”,即由敦煌右尉兼行效穀守長事,右尉人名空缺。 第五簡上殘,效穀縣轉發太守府文書。“效穀守長敦煌守右尉福”,即由名“福”的敦煌守右尉兼行效穀守長事。 第六簡完整,效穀縣下發的行政文書,涉及到魚離鄉等效穀縣的所有管轄機構。“效穀守長敦煌左尉護”,即由名“護”的敦煌左尉兼行效穀守長事。 第七簡完整,為永光五年效穀縣發給懸泉置的文書。“守丞敦煌左尉忠”,即由名“忠”的敦煌左尉兼行效穀縣的丞事。 第八簡上下殘,約為效穀縣所發文書。“效穀守丞廣至守尉”,按照上述文義即由廣至縣的守尉兼行效穀縣的守長事。 統觀以上八簡,兼行之職可以是守長,也可以是守丞。兼行之人的身份則更為復雜,可以是尉(或左、右尉),可以是守尉,甚至可以是長。即兼行某職一定是“守”某職,兼行之人的原來職位不一定是守職。 兼行人員的來源,不一定是原本官府中的吏員,縣長、丞不一定來自本縣廷的屬吏,而是來自外縣。如廣至的守長由冥安守尉兼行、效穀縣長可由敦煌左、右尉兼行。效穀縣東臨廣至,西鄰敦煌,效穀縣的長、丞由附近二縣兼行尚可以理解,至於由淵泉尉守效穀長、龍勒長守效穀長則因為地理位置較遠不好理解。敦煌郡六縣,由東向西依次是淵泉、冥安、廣至、效穀、敦煌和龍勒。淵泉與效穀中隔冥安、廣至二縣,龍勒與效穀之間亦間隔敦煌縣。 這種不直接由本縣廷屬吏兼行長、丞的現象,因為這些資料本身數量有限,又受到簡牘文書的保存狀況缺少足以說明其紀年時間的資訊,給我們判斷這種現象存在的時間造成很多困難。它的存在,至少可以說明“長官有缺,例由佐官中地位最高者代行其事,謂之行事”,簡稱為“行”的說法是有問題的。與類似上述所引的懸泉漢簡事例是有衝突的。 懸泉漢簡還有一種“兼行”的特例,祗有一條。簡文為:
本簡上殘,屬於傳文書,缺少具體時間。“敦煌長尚以近次行長史事行大守事”,即敦煌長“尚”先以官秩的大小兼行敦煌郡的長史事,有了兼行長史事的身份之後再行太守事;“倉長殷兼行丞事”,即敦煌縣的倉長兼行敦煌丞事。 本簡反映出這一傳文書的簽發時,敦煌郡缺少太守、長史和丞,敦煌郡中的三個最高長官都不在,而敦煌郡簽發的官文書多由三人連署。如:
太守不在或出缺而由長史兼行太守事的情況也是存在的,且是常見狀況。如:
其他吏員也可以兼行太守事,可是並沒有郡丞兼行太守事的事例。為此有必要將兼行太守事的簡文除長史身份之外一併列出。如:
以上七簡,五簡屬於敦煌郡,後二簡分屬張掖郡和酒泉郡。前五簡之中兼行太守事的人員分別是敦煌的騎司馬、守部候、倉長、千人和守部騎司馬等,並沒有郡丞兼行之例。後二簡身份雖不一樣,但均是“以近次”兼行太守事。酒泉庫令長壽兼行酒泉郡太守事還可以理解,而肩水縣中的倉長延年距離張掖郡可是很遠的,他也能“以近次”兼行就不好理解了。更值得注意的是甘露二年守部候賢兼行太守事的時候郡丞破胡仍在,二人聯署文書。亦可證明郡丞是不能兼行太守事的。此等事例的存在,亦可證明“長官有缺,例由佐官中地位最高者代行其事”的說法是有問題的。 前面五簡中出現的兼行敦煌太守的官員,除敦煌倉長外,均屬於敦煌郡的武官或軍事系統,雖也屬於郡中吏員,但其與郡太守的關係可能並不像郡太守與郡丞的關係那麼密切。一個是軍事系統,一個屬於民事或行政體制。如果將更多時間兼行太守事的長史計算進來,丞不得兼行太守事的實例更多,更加可以說明長官有缺佐官不得兼行其職。造成這種想像的原因與漢代的吏員管理制度密切相關的。 常言所謂“漢承秦制”,類似兼行的制度漢代是如何規定的尚缺少具體律文,但是秦律中確有明文,禁止“佐官”兼行主官之事。睡虎地秦律十八種的《置吏律》稱:
整理小組的譯文作:
案此等“官嗇夫”指某機構的主管官員,非普通官府之中的嗇夫。主官稱嗇夫,副貳稱佐。其中“毋令官佐、史守”無疑是指官嗇夫的屬吏。有了這條律令文字的存在,我們再回過來看兼行太守事的人員就會發現,郡太守的副貳“丞”是不允許兼行太守事的,這是律令條文明令禁止的。當然,再低一級的縣廷之中,縣令、長不在,也不是由丞直接兼行,而是由與縣令、長日常事務關係比較疏遠的人員兼行。居延漢簡中所反映的邊塞防禦系統兼行“候事”亦當例同。 以上是我們從懸泉漢簡所反映漢代敦煌郡吏制資料的兩個方面所作的檢討,從而體現出懸泉漢簡作為郵驛系統的日常檔案文書所再現的地方行政制度。第一個是敦煌郡所屬六縣之中的龍勒、敦煌、廣至和冥安四個縣曾一度設“令”,以及它們何時由“令”變“長”。此等“令”、“長”的變化是史書不曾記錄和反映的,完成的時間大致在漢宣帝甘露之時。這一變化也不是敦煌郡所屬各縣受到政區地理的變遷影響,內地可能就會有縣與侯國、縣歸屬郡的變遷。四個縣的長官“令”、“長”的同時變化,顯現了漢代吏制的變化,或者說是一郡之中吏員官秩的升遷。按照史書記載,此等變化除了會影響吏員官秩的高低外,還反映了一縣之中人口戶數的變化。萬戶以上為令,不及萬戶設長。而相對於這種變化,懸泉漢簡所能反映資料最多的效穀縣則一直設“長”。變化的原因雖還有點不明,不過其所體現的吏制變化不能說不是重要現象。第二個問題是懸泉漢簡中體現出來的敦煌郡、縣守官制度。作為地方行政管理與運作的文書,史書所記自當過於簡略,已有居延漢簡雖有涉及但以軍事防禦系統的行事為多,地方行政較少。懸泉漢簡體現出來的守官制度,由外縣吏員兼行一縣的“守長”、“守丞”,此等資料尚屬首見。其中提到的龍勒長忠兼行“效穀守長”、淵泉尉閎兼行效穀守長,也絕不是簡單的兼行而已,而是兼行之人與被兼行之地距離甚遠,絕不是權宜之計,而應該是有計劃、有預謀執行的。懸泉漢簡中兼行太守事的除掌兵馬一職的長史外,還有很多兼行太守事的吏員,這些吏員的身份也無外乎武職,如千人、騎司馬、部候等,並不是直接來源於太守府中的文職吏員,甚而是來源於縣中的長吏。按照一些所謂“以近次兼行”太守事的記錄,郡丞應是除長史外的不二人選,可是在簡牘文書中我們目前還看不到一條這樣的記錄。並且在其他吏員兼行太守事的時候丞仍在職,而不是丞不在職的情況。丞在職而不是由郡丞以近次兼行太守事,應該是丞不能兼行太守事的明證。此等守官制度,已不是“長官有缺,例由佐官中地位最高者代行其事”的狀況,形成的原因應該根植於漢代的職官制度。漢代這樣的明文規定雖沒有出現,但是秦簡《置吏律》卻明確記錄了兼行的方式,排除了主官不在、主官佐吏代行其職的情況。秦律明記“官嗇夫節不存,令君子毋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懸泉漢簡體現出來的這一守官制度現象仍可以看作是“漢承秦制”的具體表現。 補記: 本文在2014年8月成都“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第十四届年会暨国际学术研讨会”小組會上宣讀,馬怡老師建議認為所言守官多為“守長”,若能補充“守令”即可算完美。會後檢索懸泉漢簡還真發現一例,簡文是:
簡文所記內容應該是廣至縣發給效穀的文書,“廣至守令效穀左尉敞”依例可以理解為效穀左尉敞兼行廣至守令事。 更為巧合的是在2014年9月12、13、14日,《肩水金關漢簡(肆)》釋文審定,因為沒有出差在蘭州得緣摻和其中,受會議檢討啟發無意之中發現數枚簡文,可以證明漢代的這種守官制度不僅存在于在類似敦煌郡的邊地,在內郡也是適用的。為了更好地說明漢代異地守官制度現象的廣泛存在狀況,現冒“大不韙”將簡文例舉如下:
上述金關漢簡五,第一簡屬於酒泉郡祿福縣發給居延的文書,簡牘殘破嚴重,文書由“某千人兼行祿福長”事,沙頭尉章兼行祿福丞事;第二簡由“番和尉常”兼行廣地候事,發文給金關;第三簡為內地河南郡偃師縣發往邊地的傳文書,其中偃師守長一職由“緱氏左尉實”兼行;第四簡按照簡文殘斷情況,“(觻)得守長”一職由“日勒尉丞彭”兼行;第五簡為氐池縣發往居延的傳文書,“氐池守長”一職由“昭武尉異眾”兼行。 注釋: 1. 李並成:《漢敦煌郡的鄉、里、南境塞牆和烽隧系統考》,《敦煌研究》1993年第2期;李並成:《河西走廊歷史地理》,甘肅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55—157頁。 2. 班固:《漢書》,中華書局,1964年第742頁。 3. 馮小琴:《居延敦煌漢簡所見漢代的“邑”》,《敦煌研究》,1999年第1期。 4. 後者如酒泉郡的沙頭縣,《漢書》稱“池頭”;連雲港木牘三縣海西、況祺和蘭祺《漢書》作海曲、祝祺和蘭旗。 5. 馬怡:《懸泉漢簡“失亡傳信冊”補考》,《出土文獻研究》第八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邢義田:《敦煌懸泉失亡傳信冊的構成》,《甘肅省第二屆簡牘學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 6. 班固:《漢書·朱博傳》記“(朱博)以高弟入守左馮翊,滿歲為真。”《漢書·趙廣漢傳》記“(趙廣漢)從軍還,復用守京兆尹,滿歲為真。” 7. 居延漢簡中常有候長守候事,由候長代行候官之候職。如267·20 “甘露四年七月甲子甲渠候長充以私印行候事敢言之府移左農右”、199·1A“元年十一月壬辰朔甲午肩水關嗇夫光以小官印兼行候事敢言之”;82·38“十二月戊辰甲渠候長湯以私印行候事告塞尉謂士吏輔候長段賢等”。 8. 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漢地方行政制度》,長達印刷有限公司,1990年第389頁。 9. 武普照:《秦漢守官制度考述》,《山東師範大學學報》,1988年第4期;王剛:《秦漢假官、守官問題考辨》《史林》,2005年第2期;陳治國、農茜:《從出土文獻再釋秦漢守官》,《陝西師範大學學報》,2007年9月總36卷;張俊:《漢代守官制度研究》,廈門大學2010年博士論文。 10.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56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