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唐后期至五代,由于藩镇的内地化,军乱频繁发生,城市秩序受到严重冲击,军中维持军纪的虞候逐渐参与城市治安管理,一些城市被分为左、右厢,由都虞候负责治安管理;宋立国后,厢制在城市中得到推广,诸厢都所由以军巡使派遣的虞候充任,被称为“厢虞候”,正式成为城市基层治安的主要管理者。在唐宋“城市革命”中,虞候在城市治安管理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并在宋代得到确认,成为宋代厢制的一部分,从而为唐后期开始的城市治安管理制度变革找到了历史出路。 关键词:唐宋之际; 虞候; 城市治安管理; 制度变革; 历史出路; 唐宋之际,中国社会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已为中外史学界所公认。日本学者内藤湖南在《概括的唐宋时代观》一文中提出:“唐代是中世的结束,而宋代则是近世的开始”,“中国中世和近世的大转变出现在唐宋之际”。1陈寅恪先生也指出:“唐代之史可分前后两期,前期结束南北朝相承之旧局面,后期开启赵宋以降之新局面,关于政治社会经济者如此,关于文化学术者亦莫不如此。”2胡如雷先生亦强调“从唐中叶到宋代,确实发生了一些重要而显著的演变”。3百余年来,关于“唐宋变革”的研究日益深入,“唐宋变革”作为一种研究范式,“持续为人们研究和阐释中国历史提供丰富的启示,推动学界进一步探讨唐宋变革期、宋史本身以及宋元以后的历史变革”。4然而,目前的研究多是对唐宋之间差异性的比较,特别是制度史研究中,“往往过于强调唐宋之际的制度变化,而对其脉络的延续、对于朝代内部的制度演变揭示不足;进行整体比较时,关注能够直接凸显差异的制度规定、机构建制等因素,而不太注意制度的实际运行等较为复杂微妙的情况”,5唐宋城市管理制度研究很多也是唐宋之间制度的比较,而忽视唐宋制度演变的过程和历史出路问题。 稳定的社会秩序,既是城市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国家实现统治的重要基础。“社会治安问题,是任何社会形态的国家政权都十分重视的大事……如果没有一个和平稳定的社会环境,社会生产就无法进行,人民的正常生活也就无法维持,社会也就得不到正常发展。”6因此,历代王朝都十分重视城市治安管理。唐宋时期,中国发生了“城市革命”,城市治安管理制度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虞候逐渐参与到城市治安管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学界对虞候在城市治安管理中的作用尚未措意,已有研究主要是对唐后期藩镇使府中虞候设置情况的研究。如严耕望先生考证了方镇使府文、武两套僚佐系统,论及虞候、都虞候的设置情况;7张国刚从藩镇军将职级的角度,对藩镇各级军事单位中虞侯的设置情况进行了补充;8王永兴、荣新江两位学者根据房山石经题记和敦煌文书分别考证了幽州卢龙节度使和归义军中都虞候、虞候设置的具体情况;9金建锋结合文献,对唐代藩镇中都虞候的建置和职能作了若干补充。10这些都只是对唐后期藩镇体制中虞候设置进行的基础性研究,并未论及唐宋之际虞候在城市治安管理中的作用。包伟民和鲁西奇两位学者在探讨宋代城市厢制时虽对“厢虞候”有所论述,但未深入分析其历史渊源。11故而笔者欲对虞候在唐代后期如何由维护军纪的军职变为城市治安的主要管理者、宋代虞候的城市治安管理职能制度化的演变过程进行分析,进而探讨唐宋城市治安管理制度的变革及其历史出路问题。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安史之乱前虞候的设置及其职能 虞候之职,春秋时已出现。《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薮之薪蒸,虞候守之。”注疏曰:“虞,度也。度知山之大小及所生者……薮是少水之泽,立官使之候望,故以虞候为名也。”12虞候在此仅是管理山泽的职官。军中虞候最早出现在南北朝。北魏太和年间,广阳王元深指出:“丰沛旧门,仍防边戍……征镇驱使,但为虞候白直。”13可见,当时虞候只是军中供“驱使”戍边的下级军吏。北朝后期,虞候在军中的地位有所提升,多有将军兼任,出现了虞候都督。《周书·韩果传》记载:西魏时,韩果担任虞候都督,“常领候骑,昼夜巡察,略不眠寝”。同书《宇文宪传》也记载:建德时,宇文宪任“虞候大都督”。14东魏、北齐军中也设有“虞候大都督”。东魏时,莫娄多贷文曾任伏波将军、虞候大都督,其子敬显以领军将军的身份“检校虞候事”,“夜中巡察,或达旦不睡”,“部分将士,造次其间,行伍整肃”;武平时,齐高帝巡幸晋阳,令敬显“督留台兵马,纠察盗贼”。15可见,北朝时,军中虞候、虞候都督的主要职责是巡察军营、防范间谍、纠察盗贼,整肃军纪,维持军中秩序。 隋唐时期,军中设有左、右虞候。隋代太子东宫属官有“左右虞候”,其职掌在于“斥候伺非”。16仁寿中,杨广为太子,周罗睺、赵才、吐万绪分别担任东宫右、左虞候率。17唐承隋制,东宫亦设左、右虞候率府,职掌为“斥候道路,先驱后殿,伺察奸非”。18武德时,可达志曾任太子李建成东宫左虞候;19李世民为太子,侯君集、段志玄曾任东宫左虞候。20唐代行军中也设置有虞侯。《大唐卫公李靖兵法》中多次提及军中虞候。大将出征,领兵约二万人,分为七军,“左右虞候各一军”;又记载:在军中,“诸拾得阑遗物,当日送纳虞候”。21吐鲁番阿斯塔那222号墓中出土了一件《唐中军左虞候帖为处分解射人事》文书,年代在武周至睿宗时。22开元《军防令》规定:“诸每军大将一人……总管四人(二主左右虞候,二左右押衙,傔各五人)。”23可见,唐前期的行军中,虞候不仅要领兵作战,还要负责处理军中遗失物等事关军纪的事务。此外,一些带有军事防御性的边境州郡也设有虞候之职。隋末,马邑太守王仁恭曾令刘武周“率虞候屯于阁下”;24武德时,突厥颉利可汗率兵围攻马邑,“右虞候杜士远”杀朔州总管高满政,降于突厥,胡三省注曰:“隋文帝于东宫置左右虞候府,掌斥候。是后州镇各置虞候,以为衙前之职,以备候不虞名官。”25吐鲁番阿斯塔那509号墓出土的《唐开元二十一年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文书记载:西州金满县人蒋化明因无过所而被酸枣戍官兵捉获,移送至西州都督府处置,“经都督下牒,判付虞候勘当得实”。26其中“虞候勘当”之语表明西州都督府设有虞候,负责一些司法案件的审理。吐鲁番哈拉和卓旧城出土的《虞候司及法曹司请料纸牒》文书证明西州设有“虞候司”,黄文弼指出:虞候司“西州特别设置管斥候守望诸事者。公文手续与法曹相同,盖亦隶属于西州都督府”。27至开元天宝时,府兵制瓦解,原来的行军制度为藩镇兵制代替,诸藩镇幕府中亦设有都虞候。《旧唐书·李光弼传》记载:天宝初,李光弼“累迁左清道率兼安北都护府、朔方都虞候”,28“朔方”即指朔方节度使。《唐李休墓志》记载:天宝初,李休曾任“范阳节度经略副使兼节度都虞候”,后转任“平卢节度副使兼都虞候”。29可见,朔方、范阳、平卢节度使府都设有都虞候。 综上可知,虞候自北朝至唐代前期,主要在军中设置,“职在刺奸,威属整旅,齐军令之进退,明师律之否臧”,30打击军中违法行为,执行军纪,维持军中秩序,是军队中的重要职务。 二唐五代的虞候与城市治安管理 安史之乱后,藩镇扩散至内地州郡。《新唐书·兵志序》曰:“大盗既灭,而武夫战卒以功起行阵,列为侯王者,皆除节度使。由是方镇相望于内地,大者连州十余,小者犹兼三四。”31开成时,王彦威也指出:“至德、乾元之后,迄于贞元、元和之际,天下有观察者十,节度二十有九,防御者四,经略者三。掎角之师,犬牙相制,大都通邑,无不有兵。”32原本只在边疆设置的藩镇逐渐在内地增设,城市普遍驻兵。各地驻军频繁发生“军乱”,城市秩序遭受严重破坏。据统计:自安史之乱至唐朝灭亡,前后150余年,发生军乱多达148次,33几乎年年都有。军乱中,“士卒得以陵偏裨,偏裨得以陵将帅”,34军中主帅被弑杀或逃亡,城市陷入无政府的混乱状态,乱兵剽掠城市、焚烧坊市。如广德元年(763),广州发生军乱,市舶使吕太一逐广南节度使张休,“纵下大掠广州”;大历五年(770),唐廷欲将凤翔驻军调至盩厔,“军士愤怒,大掠凤翔坊市,数日乃定”;大历十三年(778),朔方军在河中乱,“大掠坊市”;贞元四年(788),张献甫代韩游瓌为邠宁节度使,戍卒裴满等“乘无帅之际”率众作乱,“剽掠城市”;贞元八年(792),山南东道节度留后李实裁损军士衣食,引起士卒不满,鼓角将杨清潭“帅众作乱,夜,焚掠城中”;开成二年(837),河阳军乱,节度使李泳逃,“军士焚府署,杀泳二子,大掠数日方止”;会昌三年(843),安南经略使武浑役使军士修城,“将士作乱,烧城楼,劫府库”;会昌四年(844),朝廷诏令横水戍卒增援榆社,途经太原,都将杨弁因众怒作乱,“帅其众剽剠城市”。35唐末,军乱更加频繁,对城市的破坏愈为严重。乾符五年(878),昭义节度使曹翔卒,“兵士为乱,劫坊市”;乾符六年(879),河东牙将贺公雅所部“士卒作乱,焚掠三城”;广明元年(880)九月,汝州军卒李光庭等途经洛阳时作乱,“烧安喜门,焚掠市肆”;十一月,王重荣在太原“作乱,剽掠坊市俱空”;中和元年(881),西川黄头军使郭琪帅所部作乱,“焚掠坊市”;光启三年(887),淮南将毕师铎作乱,攻广陵,“诸军大掠,昼夜不已”。36后唐同光二年(924),庄宗征调安义兵戍守涿州,牙将杨立借机鼓噪其众为乱,“攻子城东门,焚掠市肆”。37唐后期至五代,士卒军乱时表现出无纪律性和掠夺性,平时也横行坊市、恃强凌弱,对城市的正常秩序构成严重冲击。 唐代后期,各地城市驻军普遍化,军乱频发,骄横跋扈的兵卒成为城市治安的主要破坏者,旧有的城市治安管理手段已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因此,原来负责维护军纪的虞候逐渐参与到城市治安管理中。广德年间,郭子仪驻军邠州,士卒为暴,“入市取酒,以刃刺酒翁,坏酿器”,扰乱市场,都虞候段秀实抓捕行凶者,将其斩首,“首注槊上,植市门”,以警示众人;38邠州经久战乱,县吏逃匿,“群行剽盗”,段秀实执法严厉,号令严一,使“军府安泰”,维护了邠州城的秩序。39贞元四年,宁州戍卒裴满等挑起军乱,都虞候杨朝晟勒兵斩杀二百余人,平定动乱;40贞元十四年(798),唐德宗令神策行营节度使韩全义转任夏、绥、银、宥节度使,士卒不愿迁徙,发生军乱,都虞候高崇文“诛首乱者,众然后定”。41《唐郑玉墓石》记载:贞元时,莫州发生旱灾,“人饥多盗”,唐兴军左虞候郑玉“屏盗贼,擒奸揇伏,抚弱遏强,井邑肃然”,因拜都虞候,任职期间“犬不夜吠,衣锦昼夜”,42地方治安得到极大改善。贞元十八年(802),鄜坊节度使王栖耀卒,军将何朝宗夜里纵火为乱,都虞候裴玢“擒朝宗,斩之”,43平定叛乱。元和十三年(818),王遂任左神策军华原镇都虞候,加强治安,“凶豪屏迹,外户不扃”;44元和十四年(819),刘悟杀淄青节度使李师道,郓城大乱,刘悟命“两都虞候巡坊市,禁掠者,即时皆定”。45“两都虞候”即指左、右厢都虞候,巡察坊市,平定暴乱。长庆初,张弘靖任幽州节度使,有小将策马冲撞从事韦雍前导,韦雍欲于街中杖之,小将不服,张弘靖“命军虞候系治之”。46城中街道发生的交通冲突事件交由“军虞候”来负责处理,也说明了军虞候维护治安的职责。《唐语林》记载:大和时,牛僧孺任淮南节度副大使,辟署杜牧入幕府;杜牧常常夜里“游妓舍”,厢虞候以“榜子申僧孺”,僧孺以“昏夜不虞”告诫杜牧“不可夜中独游”,杜牧初不承认,牛僧孺拿出厢虞候所进榜子,曰“皆厢司所申”。47可见当时扬州城内已设厢管理,管理机构称“厢司”,主要官吏有“厢虞候”,负责夜间城内的治安巡逻,故常见杜牧犯夜游妓舍。《唐米文辩墓志》记载:大和中,米文辩任贝州临清镇遏都虞候,“关河肃静,屏息欺邪,门绝屈词,案无停牍”,48社会治安秩序井然。《唐张季戎墓志》亦载:大中三年(849),李固言任东都留守,重视城市治安管理,“切于警巡”,因命张季戎为右厢都虞候, “评刑谳狱,人无犯司”。49米文辩和张季戎身为都虞候受理诉讼、审理案件,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城市的治安秩序。荣新江根据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的相关记载,指出唐末五代归义军同其他方镇一样有都虞候、虞候,分左、右厢,其职兼理民事纠纷和系狱理囚等治安管理的相关事务。50中和元年(881),诸道行营都监押衙何群在荥阳图谋作乱,遣士卒躲在开元寺佛殿前树上窥伺子城内动静,恰逢“郡都虞候游巡至……见介者蹲于枝间……都虞候色变,驰出戒严”。51从郡都虞候夜间领兵“游巡”,到发现叛乱者后迅速“驰出戒严”,可以看出郡都虞候负有管理荥阳城治安的职责及拥有处置突发事件的权力。 唐末,一些城市内已分左、右厢进行管理,由“厢虞候”负责城内的治安巡逻。咸通中,温庭筠归江东,途经广陵,醉酒犯夜,被巡逻的厢虞候发现,受到杖责,“败面折齿”。52宵禁是唐代在维护城市夜间治安的重要制度,温庭筠犯夜被厢虞候杖击,可见厢虞候已负责执行扬州城内宵禁的巡逻任务。《资治通鉴》记载:广明元年,唐僖宗任命陈敬瑄为西川节度使,有青城妖人趁机“诈称陈仆射,马步使瞿大夫觉其妄,执之,沃以狗血,即引服,悉诛之”。章钰按语曰:“十二行本‘射’下有‘止逆旅,呼巡虞候索白马甚急’十二字。”53鲁西奇认为:此处的“巡虞候”即《蜀梼杌》所记“厢虞候”,为左右厢马步使的属官,故可知至迟广明年间,成都城已由西川节度使的牙将左、右厢马步使分掌城内外的巡警治安,具体负责警巡事务的是其下属“巡虞候”,因其分属左、右厢马步使,故亦可称左、右厢虞候,简称“厢虞候”。54《新唐书·高骈传》亦载:成都有专门负责治安巡逻的厢虞候,“蜀有突将,分左右二厢,厢有虞候,诘火督盗贼”。55王建称帝后,下诏改成都府城为皇城,两马步使为左右街使,厢虞候为“街巡使”。56除扬州、成都外,其他城市也设有“厢虞候”。《北梦琐言》记载:唐龙纪中,士人柳鹏举游杭州,诱拐一女子,女子家人报官,柳鹏举“为厢吏所捕”。57此处的“厢吏”负有抓捕盗贼之责,或即为“厢虞候”。《报应录》载:唐末,交趾郡有二百姓向厢虞候樊光争讼,无理者因贿赂樊光而被释放,有理者反被严刑拷打,饿死狱中,后来樊光遭报应被雷电震死。58这里樊光作为郡厢虞候负责审理辖区内百姓纠纷诉讼,是当地治安管理的主要官员。五代时,厢虞候被称为“捕盗吏”,59表明其作为抓捕盗贼的治安管理官员已为时人所公认。 唐代后期,由于城市驻军的普遍化,骄暴的军卒俨然已成为城市秩序主要破坏者,负责维护军纪的虞候逐渐参与到城市治安管理中来,最初主要参与平定军乱,处理涉军治安案件。到唐末五代,扬州、成都、杭州等城市已由左、右都虞候分厢管理城市治安,抓捕盗贼,审理案件,被称为“厢虞候”,成为城市治安管理的主要力量。 三宋代城市中虞候治安管理的制度化 唐宋之际,中国城市管理发生的“革命”之一,就是厢坊制代替坊市制成为城市的基本管理制度。唐代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口的增长,坊市制越来越难以应对城市管理所出现的新问题,厢逐渐成为一种新的城市管理组织;作为城市管理机构的“厢”主要源自于唐后期的藩镇兵制,由于军事形势的需要,唐末五代时期,以厢为单位对城市进行管理已具有某种普遍性,有明确的“厢界”。60宋承五代之制,首先在都城开封划分诸厢。至道元年(995),宋太宗下诏改京城旧城内左第一厢二十坊、第二厢十六坊、右第一厢八坊、第二厢二坊、新城内城东厢九坊、城西厢二十六坊、城南厢二十坊、城北厢二十坊坊名。61可见,当时开封城已经形成了以厢统坊的城市管理体制。厢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的治安管理。 唐后期以来,虞候逐渐参与到城市治安管理中,不断侵夺城市治安管理权,虞候在城市中的治安管理职权也逐渐得到承认。建隆三年(962),宋太祖颁布《置县尉诏》,规定:“盗贼斗讼,其狱实繁……顷因兵革,遂委镇员,渐属理平,合还旧制。宜令诸道州府,今后应乡闾盗贼斗讼公事,仍旧却属县司,委令尉勾当。……其镇将、都虞候,只许依旧勾当镇郭下烟火盗贼争竞公事。”62这道诏书虽欲通过重置县尉来削弱军将的治安管理权,但正式承认了都虞候对城市“烟火盗贼争竞”等治安事务的管理权。随着宋代厢制的确立和完善,厢虞候的治安管理职权也逐渐制度化。大中祥符元年(1008),“特置厢吏,命京府统之”,这样在京都开封城内就形成了开封府、厢、坊的管理体制;厢的管理机构是“厢公事所”,主要由都所由、所由、街子、行官、厢典等组成,其中“都所由于军巡差虞候充”,63因而被称为厢虞候。“军巡”即开封府所属的左、右军巡使,始置于后梁天平三年(909),64北宋因袭之,负责京城治安巡警事务。《职官分纪》记载:“国朝开封府左右军巡使、判官,正八品。军巡使掌京城内风火、盗贼及推鞫之事,判官为之副。”65厢虞候作为左、右军巡使派驻各厢的属官,具体负责诸厢内的治安管理。大中祥符二年(1009),又在开封城郊分置八厢。《宋会要辑稿·方域》记言:“开封府言准诏以都城之外,人户军营甚多,相度合置厢虞候管辖,从之”,66以厢虞候作为诸厢的主要管理者。仁宗天圣八年(1030),诏:“京城诸厢虞候,非次为事故及逃亡者,令三司衙门、开封府依例权差人管勾,具因依姓名,申枢密院。”67遇有治安事故及逃亡案件,因需要厢虞候处理,开封府要向枢密院申报。 在厢内,厢虞候是唯一由官府委派的官吏,主要负责本厢内抓捕盗贼、惩治斗殴、审理诉讼等治安事务。此外,厢虞候亦负有消防救火之责。大中祥符二年,宋真宗下诏对开封府内的消防机制进行了改革:“在京人户遗火,须候都巡检到方始救泼,致枉烧屋……今后如有遗火,仰探火军人走报巡检,昼时赴救。都巡检未到,即本厢巡检先救。如去巡检地分遥远,左右军巡使或本地分厢界巡检、员僚、指挥使先到,即指挥兵士、水行人等,与本主同共救泼,不得枉拆远火屋舍,仍钤辖不得接便偷盗财物。如有违犯,其军巡使、厢虞候、员僚、指挥使并勘罪以闻。”68吴自牧《梦粱录》记载:南宋临安“在城九厢界,各厢一员小使臣注授,任其烟火盗贼,收解所属。其职至微,所统者军巡火下地分,以警其夜分不测耳”。69这里的诸厢“小使臣”,包伟民认为即是由“军巡差虞候充”的都所由,70负责“烟火盗贼”事务。厢虞候不仅仅负责烟火盗贼事务,还负有调查户口、财产状况的职责。北宋毕仲游曾指出:“诸厢小使臣,虽带督察盗贼,其实分管估计家业,取问病人口词,并检验救火等杂务。”71可见,“厢虞候”的职责以督察盗贼、维护治安为主,兼负有与治安管理密切相关的消防救火、估计家业、户口调查等杂务的管理之责,类似于今天的“派出所兼基层社区机构”。72 随着厢制由京都开封逐渐向州、县治所城市推广,宋代州县城市中也都置厢虞候。张方平曾指出:“防禁盗贼之法,乡村即有耆长、壮丁、弓手,州县即有厢虞候、镇将、所由、军巡人立限捕捉。”73这里的“州县”与“乡村”对应,指州县官府所在的治所城市,捕捉盗贼等治安管理事务由厢虞候等具体负责。北宋中期,随着厢制在地方城市的推行,厢虞候已成为地方城市治安的主要管理者。 结语 制度变革常常是一个渐变的历史过程,新制度往往从旧制度最薄弱之处实现突破,经过积累渐进逐步完成制度的新陈代谢,形成一种常态化的新制度。唐代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口的增长,原有的城市治安管理制度已经难以应付复杂的新问题。同时,藩镇向内地的扩散,藩镇节帅将所属军兵驻屯于辖区内诸州县治所,以心腹将校为镇将进行管理,军事力量愈来愈多的干预、侵夺州县官的民事管理权,74“夺刺史、县令之职,自作威福”。75《(嘉泰)吴兴志》记载:“自藩镇势强,镇参军将之权渐重……兵主于镇将,而财赋器甲则主于参军……县官虽掌民事,束手委听而已。”76由于军卒日益成为城市治安的主要威胁,负责维持军纪的虞候、都虞候逐渐侵夺城市治安管理,城市管理呈现军事化的特点。北宋统一后,王朝的治理逐渐向文治化的正常治理机制回归,对唐后期、五代以来城市管理制度变革呈现出的混乱局面进行整顿,但同时宋王朝不得不承认既成事实,厢已然成为坊之上专门的城市管理机构,厢虞候成为城市治安的主要管理者,在维护城市秩序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只能将虞候的治安管理职能纳入王朝的城市治理体制中。 人们在谈论“唐宋变革”时,常常看到是唐宋之间的差异,而忽视了唐宋之间的历史连续性。在唐代后期,随着原有坊市制度的瓦解和军事力量对城市民政管理权的侵夺,原本在军中维护军纪的都虞候逐渐成为城市治安的基层管理者。若这种变化随着王朝更迭而消解,那么“变革的意义仅局限于有唐一代”,正是因为有了宋代的定型,其意义才“超越唐代,关乎唐宋乃至整个传统社会”。77经过唐末五代,虞候在城市治安管理中的作用,在宋代得到确认,正式成为新兴厢制的一部分,为唐后期开始的这场城市治安管理制度变革指出了历史的出路。 注释 1内藤湖南:《概括的唐宋时代观》,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1卷,黄约瑟译,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0、18页。 2陈寅恪:《论韩愈》,《历史研究》1954年第2期。 3胡如雷:《唐宋之际中国封建社会的巨大变革》,《隋唐五代社会经济史论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4页。 4张广达:《内藤湖南的唐宋变革说及其影响》,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十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5王化雨:《唐宋变革与政治制度史研究》,《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1期。 6朱绍侯主编《中国古代治安制度史》“前言”,河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 7严耕望:《唐代方镇使府僚佐考》,《唐史研究丛稿》,香港新亚研究所1969年版,第177—236页。 8张国刚:《唐代藩镇军将职级考略》,《学术月刊》1989年第5期。 9王永兴:《关于唐代后期方镇官制新史料考释》,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编《纪念陈寅恪先生诞辰百年学术论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67—276页。荣新江:《唐五代归义军武职军将考》,中国唐史学会编《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三秦出版社1993年版,第76—87页。 10金建锋:《唐代都虞候的若干补充》,《兰台世界》2008年第14期。 11包伟民:《宋代的城市管理制度》,《文史》2007年第2辑。鲁西奇:《唐宋城市的“厢”》,《文史》2013年第3辑。 12《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卷49,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98—1399页。 13《魏书》卷18太武五王列传第六拓跋渊,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430页。 14《周书》卷27《韩果传》,中华书局1971年标点本,第441—442页;卷12《齐炀王宇文宪传》,第192页。 15《北齐书》卷19《莫多娄贷文传》,中华书局1972年标点本,第252—253页。 16《隋书》卷28《百官志下》,中华书局1973年标点本,第780页。 17《隋书》卷65《周罗睺传》,第1525页;卷65《赵才传》,第1541页;卷65《吐万绪传》,第1538页。 18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30《职官十二·东宫官》,中华书局1988年校点本,第837页。 19《新唐书》卷79《隐太子李建成传》, 中华书局1975年标点本,第3542页。 20《旧唐书》卷69《侯君集传》,中华书局1975年标点本,第2509页;《资治通鉴》卷191“唐高祖武德九年七月”条,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6128页。 21《通典》卷148《兵一·立军》,第3792—3793页;《通典》卷149《兵二·杂教令附》,第3821页。 22孙继民:《从一件吐鲁番文书谈唐代行军制度的两个问题》,《敦煌学辑刊》1991年第2期。 23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等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286页。 24《旧唐书》卷55《刘武周传》,第2252页。 25《资治通鉴》卷190“唐高祖武德六年十月”条,第6085—6086页。 26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九册),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62页。 27黄文弼:《吐鲁番考古记》,中国科学院1954年版,第39—40页。 28《旧唐书》卷110《李光弼传》,第3303页。 29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大历〇六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807页。 30常衮:《授张自勉开府仪同三司制》,董诰等编《全唐文》卷413,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237页。 31《新唐书》卷50《兵志》,第1329页。 32《旧唐书》卷17下《文宗本纪下》,第567页。 33董克昌:《试论唐朝兵变》,《学习与探索》1982年第3期;孟宪军:《唐朝兵变述论》,《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7年第1期。关于唐代后期“军乱”的次数尚有不同观点,樊晓红《简论唐朝后期兵变》(《黑龙江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根据《资治通鉴》的记载,统计从安禄山发动叛乱开始到唐朝灭亡的150年共发生兵变110多次;张国刚《唐代藩镇类型及其动乱特点》(《历史研究》1983年第4期)和贾艳红《唐后期的军乱原因浅析》(《历史教学》2001年第9期)则统计唐后期发生藩镇内部的军乱有135次。 34《资治通鉴》卷220“唐肃宗乾元元年十二月”条,第7184页。 35分见《旧唐书》卷11《代宗本纪》,第274页;《资治通鉴》卷224“唐代宗大历五年二月”条,第7330页;《资治通鉴》卷225“唐代宗大历十三年三月”条,第7370页;《资治通鉴》卷233“唐德宗贞元四年七月”条,第7635页;《资治通鉴》卷234“唐德宗贞元八年三月”条,第7649页;《资治通鉴》卷245“唐文宗开成二年六月”条,第8051页;《资治通鉴》卷247“唐武宗会昌三年十一月”条,第8115页;《资治通鉴》卷247“唐武宗会昌四年正月”条,第8117页。 36分见《旧唐书》卷19下《僖宗本纪》,第702页;《资治通鉴》卷253“唐僖宗乾符六年五月”条,第8335页;《资治通鉴》卷253“唐僖宗广明元年九月”条,第8353页;《资治通鉴》卷254“唐僖宗广明元年十一月”条,第8355页;《资治通鉴》卷254“唐僖宗中和元年七月”条,第8376页;《资治通鉴》卷257“唐僖宗光启三年四月”条,第8475—8476页。 37《资治通鉴》卷273“后唐庄宗同光二年四月”条,第9042页。 38《资治通鉴》卷223“唐代宗广德二年十一月”条,第7288页。 39《旧唐书》卷128《段秀实传》,第3584页。 40《资治通鉴》卷233“唐德宗贞元四年七月”条,第7635—7636页。 41《资治通鉴》卷235“唐德宗贞元十四年闰五月”条,第7702页。 42阙名:《莫州唐兴军都虞候兼押衙试鸿胪卿郑府君玉墓石》,董浩等编《全唐文》卷993,第10294页。 43《资治通鉴》卷236“唐德宗贞元十八年十月”条,第7722页。 44胡戟、荣新江主编《大唐西市博物馆藏墓志》三七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07页。 45《资治通鉴》卷241“唐宪宗元和十四年二月”条,第7886页。 46《资治通鉴》卷242“唐穆宗长庆元年七月”条,第7916页。 47王谠撰,周勋初校证《唐语林校证》卷7《补遗》,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21—622页。 48孙继民、李伦、马小青:《新出唐米文辩墓志铭试释》,《文物》2004年第2期。 49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大中〇五六,第2292页。 50荣新江:《唐五代归义军武职军将考》,中国唐史学会编《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第83页。 51皇甫枚:《三水小牍·逸文》,丁如明等校点《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201页。 52《旧唐书》卷190下《温庭筠传》,第5079页。 53《资治通鉴》卷253“唐僖宗广明元年五月”条,第8347页。 54鲁西奇:《唐宋城市中的“厢”》,《文史》2013年第3辑。 55《新唐书》卷224下《高骈传》,第6393页。 56张唐英撰,冉旭校点《蜀梼杌》卷上,傅璇琮等主编《五代史书汇编》丙编,杭州出版社2004年版,第6073页。 57孙光宪撰,贾二强点校《北梦琐言》卷9《柳鹏举诱五弦妓》,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91页。 58李昉等:《太平广记》卷124《报应二十三》“樊光”条,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874页。 59《宋史》卷266《辛仲甫传》,中华书局1977年标点本,第9179页。 60王溥:《五代会要》卷26《街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411页。 61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一之一二《方域》,中华书局1957年影印本,第7324页。 62佚名:《宋大诏令集》卷160《置县尉诏》,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604页。 63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三之三《兵》,第6803页。 64王溥:《五代会要》卷24《诸使杂录》,第389页。 65孙逢吉:《职官分纪》卷38《左右军巡使判官》,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699页。 66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一之一三《方域》,第7325页。 67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三之五《兵》,第6804页。 68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三之一《兵》,第6802页。 69吴自牧:《梦粱录》卷7《禁城九厢坊巷》,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年版,第53页。 70包伟民:《宋代的城市管理制度》,《文史》2007年第2辑。 71毕仲游撰,陈斌校点《西台集》卷1《乞置京城巡检札子》,中州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72包伟民:《宋代的城市管理制度》,《文史》2007年第2辑。 73张方平著,郑涵点校《张方平集》卷27《请详定盗贼条法事》,中州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424页。 74日野开三郎:《五代镇将考》,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5卷,索介然译,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72—104页。 75《旧唐书》卷161《乌重胤传》,第4223页。 76(嘉泰)《吴兴志》卷10《管镇·州治》,《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557号,台北成文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6773页上栏。 77张邦炜:《体系意识:以唐宋变革与南宋认知为例》,《史学集刊》2017年第3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