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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峰 姚春敏 等:唐代政策干预下的河东“两池”盐业发展分析

http://www.newdu.com 2021-03-20 爱思想 赵晓峰 姚春敏 等 参加讨论

    
    
    河东“两池”是唐代重要的池盐生产之地。唐代不同时期所涉及的盐业政策包括民屯官营、畦户承租、盐铁察院、编户生产、立庙祭祀、跨界销售、利属度支、催促检稽等。通过分析这些政策在河东“两池”落实情况,探求唐代政策在不同时期对河东“两池”盐业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唐代; 河东“两池”; 盐业政策;
    唐朝时期,河东“两池”(解州盐池和安邑盐池的统称1)是全国产量最高的池盐产区和最重要的食盐产区。河东“两池”盐业发展,除了依靠地理位置的优越和借助制盐技术的进步,也深受这一时期政策的影响。总体来看,唐朝时期的国家政策是多变的,这导致河东“两池”盐业发展呈现不同阶段性特点。目前,学术界对唐代河东池盐研究多集中在生产技术、2流通、3河东盐文化、4对国家的重要性5等方面。此外,目前学者对政策影响盐业发展的研究,代表性观点有:唐代河东盐业是政府利用优势资源发展的特色产业,6即使藩镇割据也改变不了河东盐官营的属性;7国家政权的需要促使河东解盐的生产与管理反复多变。8大部分学者的研究成果忽略了唐时期政策通过多种路径影响着河东“两池”盐业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丰富对唐代河东盐业的研究,本文试图通过具体分析唐代所施行的政策在河东“两池”落实情况,探求唐代政策对河东“两池”盐业发展的影响。其中,本文所论述的政策是指唐代涉及盐业发展的政策,主要包括民屯官营、畦户承租、盐铁察院、编户生产、立庙祭祀、跨界销售、利属度支、催促检稽等,见于下表盐业政策。
    表1 唐代盐业政策涉及河东“两池”一览表    
    
    
    一、民屯官营、畦户承租等政策下河东“两池”盐业良好发展
    唐朝建立后,所施行的盐业政策既有对前朝征税制、官营制、无税制等政策的继承,也有根据统治需要出台的以盐代租、租佃制等创新政策。特别是租佃制的实行,使“管理者与做工者之间有一定的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9这为河东“两池”盐扩大再生产提供了制度保障。河东“两池”盐业在民屯官营和畦户承租的盐业政策引导下,通过官营民制推动了盐业分工细化,提高了池盐的生产效率;同时通过官督私营让利于民,增强了畦户生产的劳动积极性,提高了河东“两池”盐的产量。
    (一)民屯官营助力河东“两池”盐业发展
    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唐袭隋制,从武德至开元初期的一百多年时间里,唐政府一直实行让利于民的盐业政策———不课盐税。这项政策出台,既表明唐初统治者仍然注重传统农业税源,也反映当时政府开支不大,无增辟盐税的必要。当然,对河东“两池”而言,无税并不等于政府不管。因为河东“两池”地理位置特殊,其与国都长安仅“一河之隔”。从政府角度来说,加强对京师邻近地区若干盐池的管理,就能满足“京都百司官吏禄禀、朝会、祭祀所须”。10所以,国家明确规定,“蒲州安邑、解县有池五,总曰‘两池’,岁得盐万斛,以供京师”。11可以看出,河东“两池”盐业在国家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影响力,这也是国家制定盐业政策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唐政府对河东盐池管理政策之一是推行民屯官营制,即盐池由官方经营,百姓从事具体生产,收益官民共享。这项政策出台就充分考虑了河东“两池”的地理位置和盐业战略地位。虽然政策本身更多照顾国家利益,但这一政策对河东地区有益,主要表现为它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了河东盐业生产的发展。“(开元)六年……安邑盐池渐涸,师度发卒开拓,疏决水道,置为盐屯,公私大收其利”,12从“置为盐屯,公私大收其利”可以看出,一是盐池经营活动由官方发起,动用了一定的国家资源,但它又不完全是官方的,有民间力量参与。二是盐业收入不是完全归公,民间力量也能劳有所获。这种政策设计与实施无论对官方还是民间都是有积极作用的。对官方而言,河东“两池”要生产一定数量盐来满足京城长安需求,完成此项政治任务,需要大量人员来参与盐池的生产活动,这离不开国家政策扶持和地方政府牵头组织。在国家特定政策激励下,从业者就能生产出更多池盐送往京城,保证京城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对民间百姓而言,依靠国家政策,积极参与河东“两池”盐业活动并获取一定收益,这在传统农业社会里是难得的好事。
    (二)畦户承租推动河东“两池”盐业发展
    开元十年(722),唐政府对全国盐业开始征税,玄宗下令“诸州所造盐铁,每年合有官课……宜令本州刺史上佐一人检校,依令式收税”。13但在执行过程中,国家调整了对河东“两池”的政策。开元二十五年(737),国家规定,“蒲州盐池,令州司监当租分与有力之家营种之,课收盐。每年上、中、下畦通融收一万石,仍差官人检校。若陂渠穿穴,所须功力,先以营种之家人丁充。若破坏过多量力不济者,听役随近人夫”。14在政府监督下,国家把河东盐池租给具备一定条件的人来生产,政府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盐。交纳实物而非货币或者力役,再次彰显了河东地区盐业服务京师的重要性。这项政策表明,唐政府已放弃原有的官办制,开始实行租佃制。这种官方出租监督、私人经营缴租的灵活经营政策,既有利于国家,更有利于河东“两池”盐业发展。根据新政策规定,种盐之人称“畦户”或“亭户”,所用人丁称“畦夫”。他们在官府监督下开畦制盐,按照承租畦地上、中、下三个等级,向国家定额交纳课租(盐)一万石。考虑到他们还要修复破损陂渠、改善个人及家庭生活,所以“两池”承租者每年食盐生产量要远远高于一万石。
    “畦户承租”政策充分考虑了政府与营种之家的权益,体现了唐代初期执政者的开明和盐业政策的进步。一是这种灵活和宽松的管理政策,使劳动者有了更大的自由,也有了谋求个人经济利益的积极性。在利益驱动下,租户承租畦地后组织劳力生产,效率会更高,获取效益会更多。二是这一政策充分调动了承租者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最大限度地赋予了他们生产经营的主导权,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生产者探索新技术的热情与信心。同时,“政府不过多插手生产经营,让民间力量组织实施池盐的产、运、销活动,也使畦夫在长期相对稳定的环境中更多掌握了池盐生产规律和要领,实现了技术的有效积累和传承,最终完成了池盐生产技术的重大变革与创新”。15三是这一政策使“两池”盐业生产者承租盐田,交纳课租,他们当属于经营池盐生产的商户,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服劳役者,这在传统农业社会里是一大进步。不过,“仍差官人检校”,说明中央对“两池”经营管理依然行使检察权,以防盐课流失。
    二、盐衙、编户生产等政策下河东“两池”盐业民间经营发生异化
    河东“两池”盐业生产活动原本名义上是民间经营。但是,唐代中后期通过设立盐政衙门和编户生产,逐渐强势介入和控制河东“两池”盐业生产经营活动。一方面,官方对“两池”盐业的强势管控削弱了民间力量,提高了池盐产运销的管理成本,同时也对池盐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产生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政府过度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必将促使盐价上涨,从而为私盐的滋生和泛滥创造了条件。
    (一)设置盐衙介入河东“两池”盐业活动
    唐代中后期,由于均田制遭到破坏,国家财政主要来源“租、庸、调”失去征税的基础。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唐肃宗李亨继位后,迫于当时形势,不得不调整以农业为主要税源的传统财政政策,开始谋划盐铁官营的新举措。
    乾元元年(758),第五琦受封“盐铁使”,始立榷盐法,把新旧盐民全部登记造册,编入亭户户籍,统一归盐铁使管理。同时,免除他们的杂役赋税,使他们全身心投入盐业生产,“收榷其盐,官置吏出粜……百姓除租庸外,无得横赋,人不益税而上用以饶”。16这就是说,从事盐业的生产者没有赋役,但生产的盐必须由政府收购运销。可以看出政府几乎全程参与了盐业活动,其目的无非就是为了谋求更多盐利。
    第五琦盐政新法适用于“山海井灶”,即各类产区。但是,其盐政改革的重点应当以江淮海盐产区为主。由于河东“两池”盐晒制成本较低,加之产地相对集中,便于管理。所以,政府管理河东“两池”的手段与方法和其他产盐区便有所区别。唐肃宗李亨即位后,在中央和地方层面均设立盐业机构,在河东地区则建立了专门盐衙———盐铁察院。后来,这一机构改名为两池榷盐使,并另设河东租庸调盐铁使,双方共同管理河东盐池的捞采、征税事宜。这种制度设计,把盐务从地方行政中剥离出来。在国内首次建立起完全独立的盐政衙门,由这个部门的盐吏专门负责河东盐业管理,这更加有利于唐政府对河东盐业经济活动的统治。
    河东盐铁察院对“两池”盐业管理相当严格。《大唐河东盐池灵庆公神祠颂》碑上刻有“置榷酤之官,以权合经,以货聚众,画野标禁,堑川为壕,西笼解梁,左缭安邑,乃涤场圃”。17政府在河东“两池”盐场设置壕篱,标示禁区,严格组织生产与运销,其背后原因,一是安史之乱后,国家财政困难,河东“两池”盐利一度成为国家收入的重要组成,有加强管理的必要性。二是河东“两池”盐品质好,费工少,盐利诱人,私盐泛滥风险提升,有强化管理的现实性。三是河东“两池”东西长,南北狭,周围高,中间低,形状好似一个天然浴盆,有集中管理的可行性。多种因素叠加,促使政府对河东盐业政策不断调整,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其成效也颇为明显,“终岁所入,二百千万。供塞垣尽敌之赏,减天下大半之租”。18因此,为了增加盐利,解决财政危机,唐政府才要不断加大“两池”盐业的管理力度。
    (二)编户生产强化河东“两池”盐业管理
    政府在“两池”强化管理的另一个表现是编户生产。与之前盐池由“有力之家”出人或雇工生产不同,政府开始将河东“两池”附近百姓整体编入盐池从事生产。“代宗时,又正式将安邑、解县编户六百定为生产池盐之户,隶属两池盐务机构”,19他们被称为“池户”或“畦户”。这些人使用政府提供的工具,按照一定要求从事池盐生产,终使“国用益饶”,20但他们“于壕篱圈定之范围内从事生产,受到严密的监视自不待言”。21有学者由此认为河东“两池”盐业生产者人身受到了很大限制,其“地位低于亭户,更接近于贱民”。22这个论断还是值得商榷的。一是如果池户真的地位低下,就不会有“两池官吏及畦户等请勒丰碑”23现象发生。既然官方碑文中有官民同请共立石碑的记载,就说明当时池户在官方眼中有一定地位。二是池户享有国家的特殊政策。池户来源于河东安邑、解县附近百姓,由国家划拨给两池盐务机构,是具有“盐籍”的盐业生产者,他们除以盐为实物缴纳“两税”外,并无杂徭。唐史载,“除两税外,不许差役追扰……有违越者,县令、刺史贬黜罚俸”。24这从制度层面限制了官吏对池户的侵扰,保证了盐业生产者的权益。在传统社会自然灾害频发,苛捐杂税重压之下,唐代河东池户赋税负担与非池户比较,应当说能相对少一些。三是壕篱制度设定有特定用途,主要用于防洪防盗。由于河东“两池”盐主要供应京师,其政治、经济作用和社会影响力要求当地必须修筑护池堤堰壕沟,对洪水起到堵、导作用,防止洪水漫侵盐池,保证盐业生产正常进行。同时,壕篱设置还有防止盗盐走私,保护盐税,增加国家收入的考虑。因此,壕篱设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池户的人身自由,使其生产过程完全处于政府的严格控制下。但是,
        
    
    
    可以肯定它的设立并不只是针对编户生产者本人的,不一定使池户地位“更接近于贱民”。“两池”盐业生产者让县令都要另眼相看,“不许差役追扰”,可见在唐代,国家还是赋予“两池”盐业编户一定的特权。赋权目的无非是保证编户能更好地从事盐业生产,为国家创造更多的价值。
    三、立庙祭祀、跨界销售等政策下河东“两池”盐业影响力扩大
    唐代宗宝应元年(762),盐铁使刘晏受命开始新的盐政改革,“出盐乡因旧监置吏、亭户,粜商人,纵其所之”。25根据新法,国家在产盐区设置盐官,向盐户统购盐,再将盐税加入后提价卖与商人,听其运销,所过州县不再征税,形成了政府控制的官、商、民三者共同经营的盐业产运销模式。新政策既向生产者征税,又向盐商征收经销税,同时还把手中的盐加价卖给盐商,政府利益实现了最大化。
    由于河东“两池”属西道转运使管理,所以,这里也推行了刘晏盐业新政。“两池”所属十几处盐场设置了相应的机构与职官进行管理。具体管理河东盐务的是两池榷盐使。史料载,“安邑、解县两池,置榷盐使一员,推官一员,巡官六员,安邑院官一员,解县院官一员,胥吏若干人,防池官健及池户若干人”,26作为盐铁使的派出机构管理河东“两池”盐务。
    (一)立庙祭祀强化“两池”盐业生产
    河东地区自然灾害会影响“两池”生产效益,特别是水灾总会让统治者倍感焦虑。为确保盐池正常生产经营,皇帝亲自为河东“两池”制定了特殊政策。史料记载,大历十二年(777)秋,河东水灾为患。由于当时主事官员崔陲积极疏导,河东“两池”主体安邑东池受灾较小且池生瑞盐。皇帝闻讯大喜,同年十月赐盐池“宝应灵庆池”,随后在“两池”间建立池神庙。唐代《宝应灵庆池神庙记》介绍了大历十四年(779)夏五月九日在池神庙举行的“秩齐四渎,礼视三公”27祀典,其规模相当于享受国家祭祀中的中祀礼遇。立庙祭祀,既反映了传统社会里,国家政策制定者对河东“两池”盐业活动的重视,也展示了河东“两池”盐业活动在国家统治阶层中较强的影响力。立庙祭祀且规格高,无形之中增强了河东盐业的扩散效应,为国家出台一些针对河东“两池”盐业活动的新政策奠定了政治基础。
    大历十四年后,中央政府更加重视对河东盐池的管理,不断调整河东“两池”盐务管理机构与职能。“先是,两池盐务隶度支,其职视诸道巡院。贞元十六年,史牟以金部郎中主池务,耻同诸院,遂奏置使额。二十一年,盐铁、度支合为一使,以杜佑兼领。佑以度支既称使,其所管不宜更有使名,遂与东渭桥使同奏罢之。至是,裴均主池务,职转繁剧,复有是请”。28可以看出,唐中后期,朝廷先后任用七位高官主持河东盐政,足见中央倚重“两池”盐的急迫心态与坚定决心。
    立庙祭祀,高官兼职,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两池”盐业经济发展,增强了“两池”盐业活动的吸引力。唐代文人梁肃在其《盐池记》里描述了当时“两池”盐生产与运销的情况,“大命日下,巡功岁移,广岸砥平而可砺,修畦绮分以如织……隶户征算,盐人揭书。民无不供,先薄税以从赋”。29《大唐河东盐池灵庆公神祠颂》碑上也有“雪野霜地,积如连山。羡漫区域,归于涂潦。泉货之广,没于齐人”的记载。根据大历年间的“两池”盐利收入和盐价可以推算出当时盐的产量大约在130万石。至于“两池”盐流通销售情况,长庆二年(822),沈亚之在《解县令厅壁记》中就有“蒲盐田居解邑下,岁出盐,流给雍洛二都三十郡,其所会贸,皆天下豪商滑贾”30的记载;元和中(806—820),盐铁使李巽也有“四方豪商猾贾,杂处解县”31的感慨。可以发现,由于邻近东西两都,加之池盐品质优良,且盐利数倍于农业收入,河东“两池”盐吸引了各地众多商贾前来运销,销售范围达“二都三十郡”,充分显示了河东“两池”较强的集聚效应。
    (二)跨界销售扩大“两池”盐业影响力
    跨界销售是国家为“两池”盐业出台的特殊政策。为了防止因海盐、井盐与池盐成本不同,商人趋利造成盐价冲突,致使专卖收益减少,国家出台了销盐分界政策。河东盐的界限也很明确。《大唐河东盐池灵庆公神祠颂》碑载有“度土定食,止于中州,济于横汾,爰距陇坂,东下京郑而抵于宛”,这是河东“两池”盐的运销区域。更确切的记载见宪宗元和六年闰十二月(812)度支卢坦奏章,“河中两池颗盐,敕文只许于京畿、凤翔、陕、虢、河中泽潞、河南许汝等十五州界内粜货。比来因循,兼越兴、凤、文、成等六州”。32可见,河东“两池”盐行销地域大致辐射今天的河北、河南、山西、陕西以及安徽北部、湖北北部和甘肃的部分地区。虽然国家规定了盐的销界,但当度支卢坦奏请河东池盐越界销售时,皇帝批准了。史书记载,“‘得山南西道观察使报,其果、阆两州盐,本土户人及巴南诸郡市籴,又供当军士马,尚有悬欠,若兼数州,自然阙绝。又得兴元府诸耆老状申诉。臣今商量,河中盐请放入六州界粜货。’从之”。33表明河东“两池”盐经国家最高统治者批准,就可以获得跨界销售的特殊政策。
    河东“两池”盐产量较为充足,加之成本低、质量好,区域外又有需求,这就为“两池”盐突破政策界限提供了基础。同时,“两池”盐跨界销售符合河东“两池”盐业官员的心愿。因为各院、监、场在榷盐收支上必须承担一定任务,所承担任务独立核算。这一点在元和十三年(818)十月中书门下《请定钱数出入条例奏》可以看到,“其盐铁使所收议列具一年都收数,并已支用及送到左藏库欠钱数。其所欠亦具监院额,缘某事欠未送到”。34说明盐铁使在上报全年的榷盐总收入时,欠缺部分必须落实到各监、各院,因为任务完成情况与院、监、场官员的升迁直接挂钩。唐代大诗人白居易在《议盐法之利弊论盐商之幸》中提到“今之主者,岁考其课利之多少,而殿最焉,赏罚焉”。35河东“两池”盐官也怕考核落后影响前程,便想方设法让商人多销盐。因此,合理越界,扩大“两池”盐销区,就成为当地盐务官员力主之策。
    立庙祭祀、跨界销售,进一步推动了“两池”盐业生产,更使得国家收入大增。刘晏改革,“初年入钱六十万,季年则十倍其初。大历末,通天下之财,而计其所入,总一千二百万贯,而盐利过半”。36河东“两池盐利,岁收百五十余万缗。……盐民田园籍于县,而令不得以县民治之”,37粗略计算,唐代宗大历初年,河东盐业收入约占全国盐收入1/4,约占全国财政收入1/8。销界政策使河东“两池”盐长期保持较高价格而不受南方海盐冲击,国家获利甚丰;但是,劳动者因利微缺乏动力去进一步改进生产技术,而且因为河东“两池”百姓守着盐池却长期承受高盐价,无形之中催生了对价格较低私盐的需求,从而引发出新的社会问题。
    四、利归度支、催促检稽下中央与地方的河东“两池”盐利之争
    唐代中后期,利属度支政策下,中央政府完全控制河东两池“盐业”,攫取盐利力度加大,减缓了河东盐业发展的步伐;之后出台催促检稽政策并未能改变中央政府收取“盐利”受到藩镇限制的局面,河东“两池”盐业在中央与地方的权力抗衡中艰难发展。
    (一)利属度支政策下中央加大攫取盐利力度
    前文提过,具体管理河东盐务的是两池榷盐使。“两池”榷盐使隶度支,由中央派官充任,盐利也完全“利归度支”。政策设计是中央政府通过度支完全控制和拥有“两池”盐利。唐代后期,由于时局动荡不安,国力衰落,政府财力困乏无术,来自地方节度使的对抗,使利属度支政策受到很大冲击,更使唐政府对盐池的控制力大为削弱。唐僖宗年间(874—888),王仙芝、黄巢起义发生,中央财政捉襟见肘,更加倚重河东盐利。然而,为增强个人实力,河东节度使也将目光盯上“两池”,甚至武力对抗中央。“自黄巢乱离,河中节度使王重荣兼领榷务,岁出课盐三千车以献朝廷。……重荣上章论诉,言河中地窘,悉籍盐课供军”。38节度使坐拥“两池”,财大气粗,不听朝令,引发战争,“令孜遣邠宁朱玫进讨,壁沙苑。重荣诒克用书,……克用合河中兵战沙苑,孜大败,奔邠州。神策军溃还京师,遂大掠”。39为争盐利,中央与地方发生战争且最后溃败,这在传统社会甚为少见。一是地方节度使占据“两池”资源,依靠盐利在军事力量上迅猛发展,在与朝廷的抗衡中竟能取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政策调整,也为地方获取更多盐利奠定了厚实基础。二是朝廷派节度使兼掌盐池榷盐使,想借助其兵力以保护河东盐利,但力不从心,事与愿违,最终却为“因盐生乱”40埋下了隐患。“岁出课盐三千车以献朝廷”,一个“献”字足以说明乱离之下国家对河东“两池”失去了政策的主导权,只能由节度使兼任盐铁判官,掌管盐利。中央实力大大减弱,其对河东“两池”的主导权也就不复存在。
    (二)催促检稽未能有效实现中央对盐利的绝对回收
    既以地方掌盐利,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又如何协调呢?政府“催勘”政策应运而生。“催勘”就是对榷盐使应上缴的盐利加以催促、检稽,这是中央在节度使主掌盐利后为确保国家收益的一种制度性举措。作为朝廷的代表,担任此职务官员要不断和藩镇交涉以保证中央盐利回收。裴廷裕撰《大唐故内枢密使特进左领军卫上将军知内侍省事上柱国濮阳郡开国侯食邑一千户食实封一百户吴公墓志铭并序》记载,“乾符末,先皇帝以郇瑕之封,筦榷遗利,命公以本官充解县□监催勘副使……以功赐绯鱼袋,充解县催勘使。……公则以榷利钱寄河中府,单车往河北,传檄诸道,言天子蒙尘之辱,责官司奔问之仪。……先帝感其忠果,锡以金章,依前充解县榷税使。会蒲帅王荣尽占盐租,请赡军伍……”41由这则史料可知,吴承泌“充解县催勘副使”从乾符末一直到“蒲帅王荣尽占盐租”之前,即使在“关河失守”僖宗远到蜀地之后,吴承泌所收到的盐利还被用作“传檄诸道”“责官司奔问之仪”的费用。由此可见,在黄巢农民军占领长安之前,朝廷仍能基本收到河东盐利,只是主掌者已经不是度支隶属下的榷盐使,而是权力日益增强的地方节度使。“蒲帅王荣尽占盐租”之后,唐王朝便在盐利枯竭中快速走向它的末日。
    五、总结
    唐代河东“两池”是重要的池盐生产之地。本文通过分析唐代不同时期政策在河东“两池”落实情况,发现这些政策通过不同的路径影响着河东“两池”盐业发展。
    唐朝建立后,所施行的盐业政策既有对前朝征税制、官营制、无税制等政策的继承,也有根据统治需要出台的以盐代租、租佃制等创新政策。特别是租佃制,使“管理者与做工者之间有一定的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这为河东“两池”盐扩大再生产提供了制度保障。河东“两池”盐业在民屯官营和畦户承租的盐业政策引导下,通过官营民制推动盐业分工细化,提高了池盐的生产效率;同时通过官督私营让利于民,提高了畦户生产和劳动积极性,扩大了“两池”地区池盐产量。
    河东“两池”盐业生产活动原本名义上是民间经营。但是唐代中后期通过设立盐政衙门和编户生产,逐渐强势介入和控制河东“两池”池盐生产经营活动。一方面,官方对“两池”盐业强势管控削弱民间力量,提高了池盐产运销的管理成本,同时也抑制了池盐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政府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导致盐价上涨,这为私盐的滋生和泛滥创造了条件,为新的社会问题出现埋下了隐患。
    刘晏盐业新政后,立庙祭祀强化河东盐池政治上的规格,跨界销售扩大了河东“两池”盐业影响力,促使河东“两池”盐业集聚发展,创造了巨大收益。但是,河东“两池”盐业劳动者缺乏改进制盐技术的积极性,也潜存着对价格低廉的私盐的需求。
    唐代后期,利属度支政策下,中央政府完全控制河东两池“盐业”,攫取盐利力度加大,减缓了河东盐业发展的步伐;之后催促检稽政策并未能改善中央政府收取“盐利”受到藩镇限制的局面,
        
    
    
    河东“两池”盐业在中央与地方的权力抗衡中艰难发展。
    注释
    1据《河东史话》(运城师专中文系编,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介绍,唐代河东道大体包括现在山西全境及河北、内蒙一部分。河东解池和安邑池统称“两池”。
    2柴继光:《运城盐池研究》,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3[日]妹尾达彦:《唐代河东池盐的生产与流通——河东盐税机关的地址与机能》,《史林》1982年第6期;卫斯:《唐代时期的河东盐池》,《盐业史研究》1989年第1期。
    4杨茂林等:《山西文明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杨强:《池神庙的变迁与河东盐池的生产》,《运城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5李竹林:《古代解池及其经济史略》,《盐业史研究》1994年第4期。
    6齐涛:《汉唐盐政》,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7李三谋、贾文忠:《隋唐时期的解盐生产及其管理方式》,《盐业史研究》2006年第4期。
    8卫再学、刘建生:《古代河东盐业的产业集聚效应研究》,《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
    9吉成名:《唐代盐业经营方式》,《盐业史研究》2001年第3期。
    10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48《百官三》,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259页。
    11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54《食货四》,第1377页。
    12刘昫:《旧唐书》卷185下《良吏下》,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816页。
    13王溥:《唐会要》卷88《盐铁使》,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1603—1604页。
    14杜佑:《通典》卷10《食货十》,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235页。
    15张朋:《垦畦浇晒法与河东盐池——生产技术视角下的河东盐业相关研究》,《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16刘昫:《旧唐书》卷123《第五琦》,第3517页。
    17文见《大唐河东盐池灵庆公神祠颂》碑。此碑刻于唐德宗贞元十三年(797),现由运城盐湖博物馆收藏。
    18文见《大唐河东盐池灵庆公神祠颂》碑。
    19陈衍德、杨权:《唐代盐政》,西安:三秦出版社1990年版,第57页。
    20刘禹锡:《故朝散大夫检校尚书吏部郎中兼御史中丞赐紫金鱼袋清河县开国男赠太师崔公神道碑》,董诰等编:《全唐文》卷610,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6160页。
    21陈衍德、杨权:《唐代盐政》,第57页。
    22陈衍德、杨权:《唐代盐政》,第58页。
    23文见《大唐河东盐池灵庆公神祠颂》碑。
    24刘昫:《旧唐书》卷48《食货上》,第2109页。
    25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54《食货四》,第1378页。
    26王溥:《唐会要》卷88《盐铁使》,第1610页。
    27张濯:《唐宝应灵庆池神庙记》,《全唐文》卷446,第4550页。
    28刘昫:《旧唐书》卷48《食货上》,第2109页。
    29梁肃:《盐池记》,姚铉:《唐文粹》卷75《兴利二》,《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44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67页。
    30沈亚之:《解县令厅壁记》,董诰等编:《全唐文》卷736,第7601页。
    31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54《食货四》,第1379页。
    32刘昫:《旧唐书》卷48《食货上》,第2108页。
    33刘昫:《旧唐书》卷48《食货上》,第2108页。
    34王溥:《唐会要》卷58《尚书省诸司中》,第1012页。
    35白居易:《白居易全集》卷63《策林二•议盐法之弊》,珠海出版社1996年版,第1024页。
    36刘昫:《旧唐书》卷49《食货下》,第2118页。
    37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54《食货四》,第1379页。
    38刘昫:《旧唐书》卷19下《僖宗》,第721页。
    39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187《王重荣》,第5437页。
    40司马光:《资治通鉴》卷253,唐僖宗乾符四年十月,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3145页。
    41裴廷裕:《大唐故内枢密使特进左领军卫上将军知内侍省事上柱国濮阳郡开国侯食邑一千户食实封一百户吴公墓志铭并序》,董浩等编:《全唐文》卷841,第8844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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