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公众号徵文考獻,网络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Av6UzpAUXUZCCk-HCakU4w 内容提要:《清代文字狱档》收录的“蔡显《闲渔闲闲录》案”、“黄检私刻奏疏案”相关档案,较为详细地展示了蔡显、黄检私刻本的流向。通过对这些私刻本流向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清代士大夫以书(私刻)为礼的普遍性:首先,除了文集之外,其他私刻本也多作为礼物赠送。其次,私刻本中的绝大多数印本均作为礼物赠人。再次,无论是下层士人还是上层士人,无论是在南方还是在北方,无论是汉人还是旗人,均普遍以书为礼。最后,士大夫的赠书,既有巩固性的、核心性的投赠,也有投机性的、拓展性的投赠,前者体现了书籍之交的深度,而后者体现了书籍之交的广度。此外,本文还尝试对清代私刻本一次开印的印数作推断:大多数应该在20部至200部的范围之内。 明清图书流通的一个重要途径是赠送(以书为礼),这在私家刻书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可以说,大部分的家刻是为了赠送而出版的。笔者曾以《明代徽州方氏亲友手札七百通考释》为依据较全面讨论过明代以书为礼的普遍性[1],而徐雁平则主要依据管庭芬和黄金台的日记,较深入地分析了清代下层士人普遍存在着以书为礼现象,并明确指出:“大多数文人刊印自己的集子, 或父亲、 祖父及其他家人的集子,其主要目的不在销售谋利,而是作为得体的礼物。”[2]这一结论无疑是正确的。不过,徐氏的结论仍有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的地方。例如,文集之外的私家刻本,是否也多以书为礼呢?黄金台的赠书行为在下层士人中有多大的代表性呢?如黄金台这样的下层士人,其私刻本的赠送对象主要是哪些人呢[3]?此外,清代上层士人是否也同样普遍存在着以书为礼现象呢?因此,笔者希望能针对上述四个问题对徐文作补充讨论。 《清代文字狱档》收录的档案涉及较多官方追查相关书籍流向的材料,能为我们研究古代图书流通提供重要依据[4]。笔者从中选取了两个案件:其一为“蔡显《闲渔闲闲录》案”。蔡显为普通下层文人,其将所刻的著作《闲渔闲闲录》(是部笔记,不是文集)送人,体现了下层士人以书(私刻)为礼现象;其二为“黄检私刻奏疏案”。黄检是高级官员,其将所刻其祖父的奏疏集送人,体现了上层士大夫以书(私刻)为礼现象。通过对这两个案件中的以书为礼现象作考察,笔者尝试回答上文提到的四个问题。 一、“蔡显《闲渔闲闲录》案”中的以书为礼 蔡显《闲渔闲闲录》一案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蔡显,字景真,号闲渔,江苏松江府华亭县(今上海松江县)人,雍正七年(1729)举人[5],以开馆授徒为业,所著有《闲渔闲闲录》、《宵行杂识》、《红蕉诗话》、《潭上闲渔稿》、《闲渔剩稿》、《老渔尚存草》、《续刻红蕉诗话》等。这些书自乾隆二十二年(1757)起陆续刊刻,其中《闲渔闲闲录》于乾隆三十二年三月刻成。蔡显“欲自夸其著作之长”,将书分送其门人和亲朋。此书引起了当地一些乡绅的注意,他们见书中“语涉狂悖,且多讦发他人阴私之处”,遂在华亭县街头张贴匿名揭贴,说蔡显私刻文书,“怨望讪谤”,号召本县乡绅一同到官府举报。蔡显心中感到非常害怕,但又自认为书中并没有什么不法文句,思忖再三,遂于该年五月到松江府衙门自首,呈出自著刊本《闲渔闲闲录》一册,请求官府做出公断[6]。后经松江府知府钟光豫、两江总督高晋、江苏巡抚明德、乾隆等反复审查,认定《闲渔闲闲录》一书有多处触犯清政府的忌讳,于是,蔡显被处死,其家人、门生、亲朋等多人均受到不同程度的牵连,蔡显的著作及书板被毁。 《闲渔闲闲录》共九卷,是一部见闻笔记,所载内容庞杂,或记人,或记事,或记诗文,间有评述,有一定的史料价值。其资料来源,有得于亲历者,有得于书上者,有得于道听途说者。该书于清末民初有抄本传世,后被刘承幹刻入《嘉业堂丛书》中。不过,该抄本已没有乾隆时审理此案中提及的犯讳内容,有可能是传抄者删削所致。 乾隆三十二年此书刻成后,浙江湖州书商吴建千自备纸张将《闲闲录》刷印了一百二十部,其中留二十部给蔡显抵偿板价,而自己带走了一百部。由于私刻本大多没有什么商业价值,往往由私家出资刻印,因此,由书商代为刷印拿去售卖的情况应该并不普遍。我们可以推想,如果蔡氏自己出资来印,则可能就只印二十部。有鉴于此,书商带走的那一百部的流向,就不能代表大多数私刻本的流向,而归蔡氏所有的那二十部的流向,才真正体现大多数私刻本的流向。蔡显那二十部书的流向如下[7]: 1、送给黄锦堂、李保成、吴秋渔、戴晴江、王充之(即王元之)、金子敬六人各一部。以上六人均系生员或监生,与蔡显或亲或友,估计都是松江府人。其中吴秋渔,名光裕,字秋渔,松江府华亭县人,副贡,工诗,也是书商。王充之,即王元之(或作王元定),松江府娄县人,诸生,才甚鸿博。 2、送给吴西序一部。吴西序是蔡显妻子之侄,在蔡显送书之先,已前往江宁贩布,故书是吴西序妻许氏接受的。 3、送给胡鸣玉一部。胡鸣玉,字廷佩,号吟鸥,松江府青浦县人,岁贡生,工词赋,乾隆元年荐举博学鸿词科,不第,归隐于家。胡氏著有《胡吟鸥诗》、《订讹杂录》10卷,后者被收入《四库全书》。档案中提到,胡氏为蔡显的友人。胡氏曾给蔡显《宵行杂识》作序。据档案载:“至寄与廖古坛陆湘萍各一部,前据蔡显供明,同送给胡鸣玉一部,交给朱驼子托夜航船寄去。胡鸣玉先经供明并未收到,今确查朱驼子、陆湘萍俱已身故,而廖古坛与陆湘萍之子陆云璈亦未接到此书,自系中途遗失。”[8]可知,寄给胡鸣玉的一部应该遗失在途中了。 4、送给廖古檀(档案中误作“坛”)、陆湘萍各一部。廖景文,字琴学,一字觐扬,号檀园,又号羡行氏、古檀氏,松江府娄县(一说青浦)人,乾隆十二年(1747)举人,官合肥知县,有《廖古檀诗》等存世。其较蔡显约小二十岁。蔡氏赠书时,廖氏已不任知县。可见,廖氏是蔡显的同乡后辈乡绅,有一定的地位与文名。廖氏是否为蔡氏的友人不是很清楚,姑且算作其同乡中地位较尊贵的人物。陆湘萍,名贻穀,字露传,号湘苹,贡生,青浦人,著有《陆湘萍诗》。《闲渔闲闲录》中所载与陆氏的来往较多,可证陆湘萍应为蔡显的友人。据上一条可知,这两部与赠胡鸣玉的一部一起,交给朱驼子托夜航船寄送,但均未送达,估计也是中途遗失了。 5、送给闻人倓一部。闻人倓为蔡显门人,复姓闻人,名倓,字讷甫,华亭县人,工诗,任候补训导,曾给《闲渔剩稿》作序,著有《古诗笺》(王士禛选,闻人倓笺,清乾隆三十一年刻本)。闻人倓见《闲闲录》语多狂悖,阅读之后即送还,并劝蔡显将书板销毁。 6、送给吴承芳(即吴思劬)一部。吴承芳为蔡显门人,与蔡氏颇投契。 7、送给徐介堂一部。徐氏为蔡显门人,据档案载:“徐介堂年甫十八,幼虽从过蔡显,但后患弱症,不能读书,送给之逆书不能通晓。”[9] 8、送给闻声远一部。闻声远是刻字匠闻子尚之子。蔡显曾雇闻子尚刊刻《闲闲录》。闻子尚刻成后即病故,蔡显为感谢其刻书,送给其子一部《闲闲录》。闻姓家族可能是当地(松江府)有名的刻工,因为《(乾隆)华亭县志》目录后署该志的刻工就是闻锦达。 9、送给马刻匠一部。马刻匠是以印刷图书为业的,曾被书商吴建千雇往蔡显家印书,而蔡显亦送其《闲闲录》一部,抵作酒资。 10、与陈鸣山交换一部。陈鸣山以时文和蔡显交换了一部《闲闲录》。陈鸣山应是位书商,因为他将书交换去是为了售卖的。不过,案发之时,其所换之书尚未售出。 11、蔡显自己留下四部。蔡显在案发时呈送官府五部,就包括了此四部以及闻人倓退回的一部。 归纳以上二十部的流向,可以分为三类:其一,作礼物赠送。礼物赠送的基础是人情,因此,以上前7条所载均符合这一情况,而第8条也应该符合这一情况,因为:闻子尚刻一书的工钱,应该不止是一部《闲闲录》的价钱(参照第9条送马刻匠一部来看更是如此,因为刻书肯定要比印书工价报酬更高),因此,蔡显送闻子尚之子书,应该是表示刻书酬劳之外的额外感谢。其二,作商品交换。第9、10条符合这一情况。从第9条可以看出,印书的酬劳应该等于或高于一部《闲闲录》的价钱。其三,自藏。 以下重点讨论其中两个问题。 首先,为何蔡显只有二十部自己著作的印本? 古代私家刻书,考虑到成本、印本用途、自藏原板可根据需要重印等因素,往往一次印刷的书都不会很多。但是,如果与黄金台一次印刷自己的文集达150至200部(这些书应该基本为其自留)相较,蔡显只自留二十部是不是太少了? 笔者认为,二十部应该是蔡显可以接受的一次开印的印数,因为:其一,这一印数应该是蔡显与书商吴建千商量折衷的结果,肯定体现了蔡显期望的印数。否则,蔡显可能会让吴建千多印一些,而使自己能多留一些。而且,以蔡显的身份来看,应有能力多印一些。其二,从实际情况来看,二十部也基本可以满足蔡显的需要。他除了送给亲友、门人等之外,还有剩余的书可以作他用(如抵作酒资,与人交换),而且还能自留4部。况且,连其门人徐介堂这样既年轻又有病,还不能读书的人都获得了赠书,可见蔡显要赠送的对象不会很多。其三,结合下文黄检印书数(也是一次印二十部)看,私家刻书一次印二十部并不是一个特殊的个案。其四,据清代中期李绿园的小说《歧路灯》记载,谭观察想让盛希侨将其家藏书板印刷一遍,说道:“卷帙浩繁,也恐一时纸价腾贵,赀力不给。大约一块板得三十张,方可刷印一番,不然润板刷墨,不是轻易动作的。”盛希瑗道:“如今要印多少部?”盛希侨道:“得三十部。”[10]所谓“一块板得三十张”,即一块刻板一次刷印要印三十张。也就是说,要对藏板开印,一次最少要印三十部才合算。考虑到盛氏要印的书“卷帙浩繁”,故可能需要稍为多印一些,而《闲渔闲闲录》篇幅不大(共九卷),故只印二十部也是可以接受的。 其次,接受蔡显赠书者都是什么人? 据前所述,在蔡显所拥有的二十部《闲渔闲闲录》中,有14部是作为礼物送人的,占了大多数。这些受赠者的基本特征如下: 受赠者与蔡显的关系:雇工(刻工)之子一人。门人共3人。“或亲或友”(档案之语)6人,即黄锦堂、李保成、吴秋渔、戴晴江、王充之(即王元之)、金子敬。从姓氏看,这6人似乎友人居多。姑且以一半友人一半亲人计算,则友人共5人(加上胡鸣玉与陆湘萍),亲人共4人(加上吴西序)。此外,还有一位是廖景文,肯定不是蔡氏之亲人,但也不明确是否为其友人,故姑且算作当地较有地位的乡绅(既有一定的文名,还曾任县官)。 受赠者的身份:雇工(刻工)之子一人。生监,共8人。退职县令(举人出身)一人。候补训导一人。不详者三人。蔡显是位未曾出仕的举人,因此,大多数受赠者的功名或地位与蔡氏的功名或地位相当(或略高,或略低)。 受赠者的籍贯:黄锦堂、李保成、吴秋渔、戴晴江、王充之(即王元之)、金子敬这6人,除吴秋渔、王充之可以明确是松江府人之外,其余不太清楚。但是,据档案载,这6人均是松江府直接查办的,应均是松江府人。因此,结合上述的介绍可以明确,以上14位受赠者应该都是松江府人。 综上所述,蔡显私刻著作赠送对象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其一,以友人为主,其次为亲人,再次为门人,此外还有一位地位较尊贵的乡绅,以及一位雇工(刻工)之子。由于最后一位太特殊,因此,比较有代表性的应该是前面四类受赠者。其二,这些受赠者的功名或地位与赠送者的功名或地位相当。其三,受赠者与赠送者均为同乡,即松江府人。 那么,蔡显赠书对象的这些特征在清代以书为礼中有多大的代表性呢?或者换言之,是否清代下层士人以书为礼的赠书对象大致都符合上述的这三个特征呢?笔者认为,这三个特征还是具有很大的代表性的。以下试与黄金台的赠书相比较来认识。 从黄金台的赠书(只是指其赠送所著文集,不包括其他赠书)对象来看,黄金台赠书要较蔡显赠书覆盖的范围要大得多,既有本地者,又有外地者,既有至友、乡绅,也有一些现任官员(如知府、知县等)。正如徐雁平所说的,后一种“投赠有功利意味”。蔡显和黄金台都是比较典型的下层士人(蔡显的功名甚至较黄金台为高,黄氏只是个秀才),但是两人的赠书对象为何差别这么大呢?笔者认为,这与两人的身份、交游、性格以及书籍印数等方面的差异有关:其一,蔡显当时乡居,赠书期间也没有出外,而黄金台则周游多地以谋生。其二,蔡显的赠书是在两个月内完成的,而黄金台的赠书则持续了数十年时间。其三,蔡显的性格比较狂狷[11],其交游圈有限,而黄金台性格比较随和,且因辗转各地谋生的关系,编织了庞大的交游网。其四,蔡显年龄偏大(赠书时已七十余岁),在官场上已没有什么追求。否则,当时松江府大人物很多(包括众多居高官者),而且当地官员也不少,以蔡显的身份,应该比较容易扩大其上层的交游圈。黄金台则相对较年轻,因做私幕的关系与官员交往较多。其五,蔡显的书印数少,而黄金台的书印数多。印数少,自然受赠者就少。印数多,受赠者则相对较多。 那么,两人之赠书中何者更有代表性呢?笔者认为,两者均有一定的代表性,不过相对而言,蔡显的赠书应该更能反映下层士人以书为礼的最基本情况,因为印数少者更能体现投赠(书籍之交)的核心范围。 蔡显只有二十部印本,而黄金台则有一百五十至二百部印本。印本少,自然只能有选择性地赠送,而其赠送对象体现了其最为核心的交游圈。印本多,则可以发散性赠送,包括对一些初次认识之人的赠送,以及一些偶发性、随机性、投机性的赠送(如赠送上级官员等)。由于黄金台长期在外谋生(任私幕),辗转多地,这种随机、偶发的赠送就尤显突出。可以说,蔡氏的赠书更多地体现出巩固性的交往、交游圈的内层,以及书籍之交的深度,而黄金台的赠书则更多地体现出拓展性的交往、交游圈的外延,以及书籍之交的广度。因此,尽管两者均有一定的代表性,但相对来说,蔡显的赠书更具有普遍性,因为其代表着最为基础的、核心的投赠。 当然,我们也要注意到蔡显赠书的特殊性。因为蔡显年龄较大,性格也比较狂狷,而且门人较多(这在档案中有特别的强调),故其交游相对较为封闭,在赠书上则体现为对门人赠书较多。那么,如果下层士人没有门人或适合赠书的门人,则可能会像黄金台一样将赠送对象较多地调整为地位较尊贵者(包括官员和乡绅等)。因此,如果抛开这些特殊性,我们以蔡显的以书为礼为基础,再参考黄金台的以书为礼,应该可以归纳出清代下层士人私刻本的基础印数、用途及以书为礼的大致范围: 其一,私刻本一次开印的印数大致在二十部至二百部之间。二十部可能是私刻本中一次开印所能接受的比较低(如果不是最低的话)的印数。 其二,私刻印本之用途:大部分用以赠送,一小部分自藏,还有极小部分用以作为商品交换。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闲闲录》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书商代印了一百二十部),故其商品性体现得较为明显,而对于其他绝大多数私刻来说,其商品性则可能比较难体现出来。 其三,以书为礼的范围会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印数以及书主的活动范围、交游圈、年龄、身份、性格、乡贯、家世、名望等,但无论如何,普通下层士人私刻本赠送对象的主要特征是:就地方而言,以本地为主。就身份(功名或官职)而言,与赠送者相当(或稍高,或稍低)。就关系而言,主要是友人,其次是亲人,再其次是地位较尊贵者或门人等。 二、“黄检私刻奏疏案”中的以书为礼 “黄检私刻奏疏案”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乾隆四十四年二月,乾隆在审阅高朴案所抄高朴家藏书中发现黄检所刻其祖父黄廷桂奏疏,其中载有雍正朱批,认为此非臣下所得私刻,下令追查所有该书刻本下落。据档案记载,该书刻本大部分被追查出来,而黄检则自请辞去福建巡抚一职。追查出来的刻本后来应都被销毁了,而黄检虽不再任福建巡抚一职,但据《清高宗实录》卷1095可知,乾隆四十四年十一月,黄检即补授直隶布政使[12]。至于那些接受赠书者也都没有太大的影响,大多仍旧任职如故。 此案所涉的黄检家族,在清代前期是有较高地位的家族。其家族先世为福建人,后居辽东,入汉军镶红旗。黄检曾祖为福建巡抚黄秉中;祖父为黄廷桂(1690-1759),字丹崖,号前黄,历任两江总督、陕甘总督、四川总督、吏部尚书、武英殿大学士等职。黄检兄弟有黄模、黄栻,子辈有黄文灿、黄文炘、黄文耀,族侄有黄文燝。乾隆三十六年九月,黄检被任命为山西按察使。乾隆四十年五月,黄检被任命为山西布政使。乾隆四十三年七月,黄检被任命为福建布政使。同年八月,黄检被任命为福建巡抚。 此案所涉的“黄廷桂奏疏”刻本,其正式的书名叫什么目前并不清楚,但肯定不会称为“黄廷桂奏疏”[13]。目前一些论著直称该书为《黄廷桂奏疏》[14],应该是不对的。为方便论述,以下暂以“黄廷桂奏疏”代其书名。该书是黄检于乾隆三十八年任职山西按察使时刻的,共印了二十部,每部二十四册,分装成四函,另有一部样本(应为刻样)。此书的篇幅是比较大的,而且因为有朱批,刻印质量应较高,刻印工价也应比较高。因此,尽管黄检有一定的财力,但也只是印了二十部。显然,20部的印数,黄检肯定是经过考虑的,并不会是随便定的。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印数与蔡显的印数是完全一样的。由此可见,20 部尽管比较少,但也是私刻中可接受的一次开印的印数。 黄检刻成此书后,于乾隆三十九年将板片差家人赍送涿州:“所有刊刻板片刻成刷印二十部之后,即带至涿州奴才旧宅存贮。”[15]据相关记载可知,黄廷桂旧宅在北京房山区张坊镇南白岱村前黄自然村(黄家祖坟亦在此附近),而房山在清代曾归属涿州,因此,板片应该是送回了此地。另据档案记载,乾隆四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军机处传唤黄廷桂曾孙黄文璟来询问关于“黄廷桂奏疏”刻本的情况,黄氏表示并不清楚此书,说要回家查查,第二天五鼓(凌晨)再回复。第二天的上谕就提到了黄氏的回复:黄氏说其家祠堂及曾祖母处均没有,问老家人(老家在房山张坊,这老家人应指当时在北京的老家人)也不清楚[16]。其家祠堂、曾祖母应在京城,故能很快了解,而老家远在房山张坊,故只能问老家人。黄检将书板寄回涿州是几年前的事,因而个别老家人也不一定清楚此事。 据相关档案可知,上述21部“黄廷桂奏疏”中的大部分都能查清其下落[17]: 1、送给缪其吉一部。档案载:“在晋候补道缪其吉于前冀宁道任内亦据送给,因丁忧带回原籍。”缪其吉,安徽芜湖人,贡生,乾隆三十年任凤台县知县,后官至四川按察司。黄检送书时,缪其吉任山西冀宁道道员。 2、送给巴延三一部。巴延三,满洲觉罗氏,曾任军机处章京。黄检送书时,巴延三任山西巡抚。 3、送给朱珪一部。朱珪(1731-1807),字石君,号南崖,晚号盘陀老人,朱筠之弟,北京大兴县人,乾隆十二年(1747)进士,选庶吉士,散馆授编修,后官至两广总督,吏、兵、户部尚书、协办大学士。《朱珪年谱》卷上载:“乾隆三十九年甲午,府君(指朱珪)四十四岁,……寻有旨与臬司黄检,问藩司朱珪居官如何。黄覆奏谓:操守好,性情和平,惟待属员一味宽容,办事时形迟钝。臣每见其终日读书,于地方事毫无整顿云云。盖府君素不诡随,且与黄趋尚殊。然卒不以此怨黄。后黄得罪贫甚,府君终始周恤之十余年,至黄卒乃已。”[18]可见黄检与朱珪关系不一般。黄检送书时,朱珪任山西布政使。 4、送给吕昌际一部。吕昌际(1735-1807),字峄亭,号莱园,江苏沭阳县韩山人,嗜宋明理学,兼治易学。乾隆二十四年(1759),由贡生援例授县丞,历任山西平阳府知府、太原知府等,著有《山右宦游录》等。黄检送书时,吕昌际任山西冀宁道道员。 5、送给周克开一部。周克开,字乾三,湖南长沙人,乾隆十二年(1747)举人,授甘肃陇西知县。黄检送书时,周克开任太原府知府。据“萨载奏将黄廷桂奏疏一部咨毁折”载:“兹据署江宁布政使常镇道袁鉴禀,据候补同知周克开禀称,窃照已故大学士黄廷桂奏疏刻本现奉谕旨查缴,职前在山西太原府知府任内曾奉发给一部,计共四套,理合将原书呈请转禀汇缴。”周克开说“发给”,用意是要淡化赠送的色彩,淡化与黄检的私人关系。 6、送给高朴一部。高朴(?-1778),满洲镶黄旗人,大学士高斌之孙、两淮盐运使高恒之子。高朴于乾隆三十七年任都察院左副都御史,三十九年四月任兵部右侍郎。乾隆四十三年赴叶尔羌办事,暗中指使当地平民开采玉石,索要金宝,不久被乌什办事大臣永贵告到乾隆御前。乾隆帝下诏将高朴逮捕诛杀。档案载:“高朴至山西审案时送过一部。”查《清高宗实录》卷975、卷990可知,高朴于乾隆四十年正月、九月两度赴山西办案,因此,黄检送书的时间应在乾隆四十年,而当时高朴任兵部右侍郎。另据《清高宗实录》卷993载,乾隆四十年十月丁酉,“又谕:昨侍郎高朴自山西查审案件回京,召见时,询以晋省之事,据奏巴延三曾向伊谈及布政使黄检才具明练,到山西后诸事皆赖其帮办。……黄检原系勇往能事之人,朕所素悉,巴延三之言自属公当。”[19]高朴从山西回来后即向乾隆美言黄检,估计黄检送书也起到一定的作用。高朴还将此书带到了新疆,故有后来乾隆审查时的发现。 7、送给尹嘉铨一部。尹嘉铨,直隶博野县人,举人,官至大理寺卿,著述甚多,有《贻教堂文集》、《小学大全》等。乾隆四十六年因犯文字狱案被处死,家产全部入官,所有著述尽行销毁。据档案载:“伏查乾隆四十一年夏间臣以香差路过晋省,曾经黄检分送所刊黄廷桂奏疏一部,比因给假回籍扫墓,顺带至家存贮,臣即寄信博野县令臣子尹绍淳查全四套解京销毁。”[20]黄检送书时,尹嘉铨任大理寺卿。 8、送给叶佩荪一部。叶佩荪,字丹颖,号辛麓,浙江归安人,乾隆十九年(1753)进士,授兵部主事,累官湖南布政使,著有《传经堂诗文集》十二卷、《易守》四十卷。黄检送书时,叶佩荪任山西河东道道员。 9、送给吴重光一部。吴重光,字营山,号岱泉,江苏江都县(今扬州市)人,乾隆三十七年(1772)任太原知县,后升为代州知州。黄检送书时,吴重光任山西代州知州。 10、送给农起一部。农起,满洲索佳氏,乾隆四十年乙未(1775)二月调山西按察使。十月,改安徽按察使。据“奏将黄廷桂奏疏呈缴折”载:“伏念臣于乾隆四十年十月内由山西按察使调任安徽,黄检系山西藩司,臣起程时曾送刊刻伊祖黄廷桂奏疏一部,随带来安。”黄检送书时,农起正由山西按察使改任安徽按察使。 11、送给沈元振一部。据“国泰奏将黄廷桂奏疏一部解毁折”载:“适沈元振因公在省,经臣延据该员覆称:前在山西冀宁道任内曾经黄检送过所刻大学士黄廷桂奏疏一部,计四套。” 沈元振,江苏苏州府吴县人,监生。黄检送书时,沈元振任山西冀宁道道员。 12、送给迟之鉴一部。据“黄模奏请一并交部议处折”(乾隆四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载:“湖南镇箪镇总兵官革职留任奴才黄模跪奏,为恭折奏闻仰祈睿鉴事。……奴才于乾隆四十一年在河南河北总兵任内,有河内县县丞赫申之弟迟之鉴,俱系奴才弟黄检妻兄,因会晤时叙及曾自黄检山西布政使任所得有奴才祖父黄廷桂奏疏刻本,付奴才阅看,奴才愚昧无知,照抄二十四本。”[21]迟之鉴为黄检妻兄,而黄检在山西布政使任上送他书,因此,估计送书时间是在乾隆四十年五月(黄检被任命为布政使)至乾隆四十一年(其时书已送完)之间。 13、送给李承邺一部。据档案记载:“臬司李承邺于四十一年到任之后曾送一部,因板片先已送京,黄检旋差其龙姓家人取回送人,未经补给。”可知,此书在送给李氏不久后又被黄检取回,再转送他人。这说明到乾隆四十一年黄检的21部书可能已送完了,否则不至于取回所赠之书。李承邺,山东济宁州人,荫生,曾任山西按察使、四川布政使等职。黄检送书时,李承邺任山西按察使。 综上所述,接受黄检赠书之人可考者为以上13人。这些人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为官员,共12人;其二为亲戚,1人。以下试对这一赠书现象稍作分析。 其一,尽管无法获知黄检所有21部书的下落,但据上述亦可推断,其赠书对象以官员为主,以亲戚为辅。在亲戚中,目前所知,只有其妻兄一人。而且,此人无论从何种角度(如亲缘关系、为官与否、文化水平等)来看,在黄检亲戚中应属比较次要的人物,因此,其赠书给亲戚应是比较随机的,或者说是偶然为之,并不是精心准备的。正因如此,其兄弟、祠堂、祖母处均没有收到黄检的赠书,故乾隆在“黄检私刻奏种种疏乖谬谕”中说:“但伊既为伊祖汇刻奏疏,乃于伊祖祠堂及伊祖母处俱不留置一部,可见其镌刻此书,并非实欲效法其祖,思为表扬,不过刷印多本,分送众人,图于颜面增光,且博取虚名耳。或其事由于庸劣幕友之怂惥,亦未可定。”黄检在案发后回忆说,这些刻本“俱在山西陆续分送各官”。可见,黄检认为这21部都送给了官员。尽管黄检所记有误(起码有一部送给了亲戚迟之鉴,而迟之鉴并不是官员),但据此来推测,21部中绝大部分都送给了官员应该是可以肯定的。 其二,以书为礼的充分体现。在黄检看来,这些书应该都是用来送礼的。正如前引乾隆所言“图于颜面增光,且博取虚名耳”。这21部最后都送了人,而黄检甚至一部都不留(连刻样也没有)。 其三,绝大部分受赠者是经过黄检精心选择的。首先,书印成后,并没有都马上送出,而是陆续在两年内(乾隆三十九年至四十一年)送完。其次,受赠者大部分是山西地方官,还有个别是出差山西的朝廷大臣。再次,黄检在将书送给山西按察使李承邺后,很快即取回,再转送他人。这位“他者”,应该是较李承邺更为重要的人物(可能是位朝廷大臣),否则黄检不会这样处理。最后,绝大部分受赠者都是级别比较高的官员,与黄检相当(或稍高,或稍低)。从上述受赠官员的官职(指受书时的官职)看,朝廷大臣有大理寺卿、兵部右侍郎,地方官有山西巡抚、布政使、按察使及山西道员、知府、知州。在这些官员中,官品最低是知州,最高是兵部右侍郎。可见,受赠者如果是官员的话,应该都在知州以上。由此我们亦可推知,上述未能考出的那八部书的受赠者,可能大多数为于乾隆三十九年至四十一年间在山西任知州以上的官员。 那么,黄检赠书行为在上层社会中有多大的代表性呢? 正如前引乾隆所言,黄检刻书、印书的行为是模仿汉族士大夫之所为,所谓刻奏疏是明人陋习,以邀声誉。可以说,黄氏刻书、赠书,完全是依照汉族士大夫的套路来做的。而且,与蔡显的情况一样,黄检所印的刻本也只有20部,因此,其赠书的对象也体现出核心的书籍之交。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黄检赠书行为在上层社会中还是很有代表性的。 当然,黄检之赠书也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黄氏毕竟是位八旗汉军,尽管其有意模仿汉族士大夫之所为,但其交游圈中官员较多,而文人较少。因此,如果赠书者是汉族上层高官,其文友可能更多,而受赠者可能会有更多的文友。 三、总结与思考 综上所述,拟对本文开头所提的四个问题做出回答: 其一,文集之外的私家刻本,是否也多以书为礼? 蔡显的《闲闲录》是一部见闻笔记,并不是文集,但是,在两个月之内《闲闲录》刻本中的大部分即作为礼物赠送了出去。而且,黄检所刻其父奏疏集(既可视为文集,也可视为非文集)在两年时间也被全部(包括刻样)作为礼物送人。这两个例子说明,文集之外的私家著述刻本也普遍以书为礼。 其二,黄金台的赠书行为在下层士人中有多大的代表性?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蔡氏的赠书更多地体现了巩固性的、核心性的书籍之交,而黄金台的赠书则更多地体现了投机性的、拓展性的书籍之交。可以说,蔡显的赠书展现了书籍之交的深度,而黄金台的赠书展现了书籍之交的广度。两者都有一定的代表性。不过,相对来说,蔡显的赠书更具有普遍性,因为其代表着最为基础的、核心的投赠。 其三,下层士人私刻本的赠书对象主要是哪些人呢? 就下层士人的以书为礼而言,其赠书对象的主要特征是:就地方而言,以本地为主;就身份而言,与赠书者相当(或稍高,或稍低);就关系而言,主要是友人,其次是亲人,再次是本地尊贵者或门人等。 其四,清代上层士人是否也同样普遍存在着以书为礼现象呢? 黄检的例子说明了上层士人以书(私刻本)为礼的普遍性。而且,就上层官员的以书为礼而言,其赠书对象的主要特征是:以现任官员为主,以亲友为次。这些受赠官员的品级与赠书者相当(或稍高,或稍低)。 总之,蔡显和黄检虽分处士人之下层和上层,但其以书(私刻本)为礼则大约同时发生于一南一北,显然不是纯粹的巧合。这充分说明清代士人普遍存在着以私刻本为礼的现象。其实,《清代文字狱档》中还有不少这样的例子,而且无论是乾隆还是查办各案的主管官员,都知道通过追索受赠者来查缴禁书,亦从另一角度说明当时人们充分认识到以书为礼的普遍性。我们以这些案例为基础,再结合翁心存、管庭芬、黄金台等有代表性的以书为礼个案作考察,应能对清代士人以书为礼现象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 此外,通过上文的考述,我们还可对清代私刻本一次开印的印数作推断。如前所述,由于成本等因素影响,私刻本一次开印不可能印太多,也不可能印太少,那么其印数范围值到底是多少呢?笔者认为,黄金台一次印其文集达二百部,应该是私刻本中比较高的一次印数。至于蔡显、黄检一次开印都只印了20部,则是私刻本中比较低的一次印数。也就是说,私刻本一次开印的印数,大多数应该在20部至200部的范围之内。 注释 [1]张升《以书为礼:明代士大夫的书籍之交》,《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17年第五期。 [2]徐雁平《用书籍编织世界:黄金台日记研究》,《学术研究》2015年第十二期。另可参徐雁平《〈管庭芬日记〉与道咸两朝江南书籍社会》,《文献》2014年第六期。 [3]徐雁平《用书籍编织世界:黄金台日记研究》虽然讨论了若干具体的赠送对象,但没有作统计分析。 [4]可惜的是,目前学界对这些材料的利用还非常少。 [5]王显曾纂《(乾隆)华亭县志》(清乾隆年间刻本)卷十一“选举下”所载的举人中,没有收录蔡显之名,可能与此案有关。 [6]上海书店出版社编《清代文字狱档》,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85-87页。 [7]以下流向线索、人物信息主要来自于:上海书店出版社编《清代文字狱档》,第85-92页“蔡显《闲渔闲闲录》案”;孟森《心史丛刊》,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229-239页“《闲闲录》案”;许指严《文字大狱:牡丹劫》,载《快活》1922年第二期;蔡显《闲渔闲闲录》,民国初《嘉业堂丛书》本。 [8]上海书店出版社编《清代文字狱档》,第90页。 [9]上海书店出版社编《清代文字狱档》,第91页。 [10]以上分别见李绿园《歧路灯》,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703、704页。李绿园生活在清代乾隆时期,《歧路灯》反映的应该是当时的社会情况。关于一次开印所印刷的部数,还可参上海书店出版社编《清代文字狱档》第198页载:石卓槐的诗集“于(乾隆)四十年二月交与族侄石思密带往江西刊刻板片,并刷成三十四部带回”。 [11]可能也因此造成了蔡显与当地某些乡绅不和,并与当地官员关系疏远,从而为“蔡显《闲渔闲闲录》案”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12]《清高宗实录(十四)》,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清实录》本第22册,第692页上。 [13]俞炳坤、张书才主编《乾隆朝惩办贪污档案选编》(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一册第928页收录了查办高朴名下书籍的清单,但其中并没有包括此书,有可能在此之前已移出了。 [14]孔令升《清代文字狱解密》,古吴轩出版社2013年版,第187页。 [15]上海书店出版社编《清代文字狱档》,第248页。 [16]上海书店出版社编《清代文字狱档》,第243-244页。 [17]以下所引档案均出自上海书店出版社编《清代文字狱档》,第240-254页“黄检私刻奏疏案”,不再另行标注。 [18]朱锡经编《朱珪年谱》,清嘉庆年间刻本,第25页。 [19]《清高宗实录(十三)》,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清实录》本第21册,第269页上。 [20]香差,指到北岳等处进香祭祀。 [21]上海书店出版社编《清代文字狱档》,第252-253页。另据《(道光)河内县志》(清道光五年刻本)卷六“职官表”载:赫申,山阳人,监生,乾隆三十七年任县丞。 该文原刊《史学理论与史学史学刊》2019年下卷,此据作者原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