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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卫华 :抗战时期中国对德意传教士的控制政策与地方实践

http://www.newdu.com 2021-03-20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作者简介:杨卫华,上海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文章来源:《近代史研究》2020年第6期,本文注释从略。
    内容提要:
    抗战爆发,中国与德意关系恶化,如何管控在华七八百名德意传教士成为问题。中国朝野特别是地方军政当局,担心其充当日本间谍,导致通敌嫌疑案频发,德意抗议不断。为军事考量,地方军政当局多倾向强硬。但宣战前国民政府为避免外交纠纷,把德意推向日本,对其秘密监视,未采取强硬措施。这为宣战后控制政策的出台提供了铺垫,国民政府为顾及国际惯例和中梵(蒂冈)关系,除出台不同于普通敌侨的差别化政策,还一步步使原本宽大中相对强硬的政策渐趋温和。而在政策走向实践后,各省执行宽严不一,教会中外神职又以中梵建交等为由频繁插手地方事务,同时也受各地战争态势、地方教会生态等各种因素的制约。这种多元博弈的格局导致中央政策在地方实践中走样变形,呈现较大的省级差异,彰显出地方实践的复杂性。
    
    抗战爆发后,中国与德意关系恶化,最终走向宣战,如何管控七八百名在华德意传教士成为问题。他们的命运如何?国民政府如何处理?许多研究都提到战时德意传教士的控制问题,但因核心资料的缺乏,真正深入的研究并不多。德意传教士的管控虽不是战时中国最核心的问题,但其贯穿抗战始终,影响到中国与德意及罗马教廷的外交关系,也成为中央、地方军政当局和中外神职等多方频繁博弈的焦点,是战时中国政治外交复杂性的一个缩影。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战时国内外形势,在多元互动框架下,尝试探讨三个问题:间谍忧虑背后的语境、影响及中外抗争;中央控制政策的形成及其变化逻辑;中央控制政策的实践情况,即以中外、宗教和政治、中央与地方的互动和博弈切入,将中央政策的地方实践特别是其中的张力和地方实践的复杂性呈现出来。
    
    一、宣战前中国对德意传教士的态度
    据统计,1939年德意在华天主教传教士分别是395人和465人,合计860人。而据南京教区主教于斌1941年呈报,德意天主教教士共约629人。另据1942年外交部调查,德籍侨民389人,意籍357人,合计746人。数字所以有别,除沦陷区在不断变化外,外交部的统计涵盖了新教传教士等,约150名新教教士均为德籍。
    
    随着中国与德意关系恶化,两国传教士处境尴尬。早在1937年10月,广东连州意籍教士报告:当地民众对其恶感日增,担心发生意外。广州意领事转向省政府求援,省府训令切实保护。湖北某意籍教士也感到彼等所处地位“极为微妙”,常因涉政治事件而“益感繁剧”。德国传教士也不例外。1938年1月德使陶德曼(Oskar P.Trautmann)也曾抗议,称福建长汀德籍教士贝学纯(H.Josef Birx)等被民众传为日本间谍,内政部指示设法制止,以免国际纠纷。中国民众对两国传教士的态度渐趋负面化,主要是担心他们充当日本间谍。1938年年初中央社记者刘尊祺因在与安徽宁国天主堂司铎孟类亚谈话时对方言语支吾,怀疑其有间谍嫌疑。又浙江衢州17架军机遭日机轰炸,因该县有天主堂,刘怀疑为传教士以无线电报告敌军所致。同年,因德国承认伪满,更有报刊直指其“有很大的可能”利用各地天主堂作为日本间谍机关,呼吁注意德籍传教士行为。这种间谍忧虑是国际形势变化在地方的一个缩影,诚如时人所言:“非我阵线、其心必异。”
    
    德意传教士人数不多,但深居中国,分布广泛,熟悉中国情形,确易引起中国官民的疑虑。相较于民众的转变,各地军政当局出于对军事安全的考虑,更重视辖境德意传教士动向。从抗战爆发到与德意绝交,数年内各地军事机关频繁向中央报告德意传教士的间谍嫌疑案例,特别是在鄂豫等军事前沿地带。主要包括:利用发报机等传递消息;勾结日伪,庇护汉奸,组织维持会;借传教之名刺探情报;借收容难民,训练汉奸,组织自卫军,阴谋暴动等。各教堂拥有的违禁品,如枪支弹药、收音机特别是电台、发报机,为间谍控告提供依据;传教士分布广泛,因传教、旅行和各种事业的需要,来往各地,这种流动性很容易引发刺探军情的怀疑;而与日伪往来甚至合作,与敌占区教会的人员、书信、电报往来或汇款等更被视为通敌的证据。在战时情境下,军政当局对此不可能无动于衷。
    
    各地驻军倾向于强硬,不断向中央建议,将其全部驱逐、迁移或解送后方。1938年2月第三战区司令长官顾祝同电请蒋介石,担心教士间谍活动妨碍军事,让外交部通知各国驻华大使通令一律护送战区传教士到后方,以免为敌所用。1938年3月广东省主席吴铁城呈报:韶关等处天主堂意籍神父均有间谍嫌疑,请求劝令出境。外交部以证据不足拒绝。武汉保卫战打响后,为防范战区意籍教士,先是6月第四兵团司令李品仙呈请蒋介石,为慎密计拟将蕲春等县意籍教士迁出战区。7月第五战区司令长官李宗仁也拟命令辖区意籍教士一律撤退。而据蕲春教区主教报告:李宗仁已下令,并已迫使两教士离境。意使馆据此向外交部交涉,外交部报请军委会规定:无论如何不必通令全体意教士出境,以免外交纠纷。1939年4月第九战区司令长官薛岳因江西战事紧张,为防止间谍活动拟令江西德意教士全部退出。外交部答复只能婉劝,不必迫令离境。这是地方军政当局对军事安全极度担忧的集中体现,往往在战争前沿越发敏感和紧张,为保万一必须有所应对。
    
    甚至在大后方也不例外。1939年6月航空委员会致电外交部,强调“内地之外国传教士及教会医院之外籍医生等,其中固不乏同情我国抗战之人士,但甘心充任敌谍者亦大有其人,例如二八年春破获老河口天主堂一案即其明证”。因此建议与各国交涉,将西南、西北等地的外籍教士撤退。外交部的回复是只能婉劝离去,似不必向各国交涉,如确证可法办。但前者未遵办,据兰州空军司令黄秉衡报告:“日德意原为一气,在内地交通困难敌谍不易混藏环境中,唯一应防止者则为德意籍教士。”他强调西北各德意教士多有通敌嫌疑,密报飞机行动,已以疏散为由将其迁移。此事因外交抗议惊动蒋介石,蒋曾电第八战区司令长官朱绍良:不必全部驱逐,惟需严加监察。朱解释称事因空袭及各方报告德籍教士有间谍嫌疑,虽未证实,但有甚可注意之处,才将其迁往陇西。西北虽非前线,但日机的空袭引发间谍忧虑,而迁移集中是从空间上阻隔通敌的常用方式。
    
    在军事紧张之际,对战区传教士的处置会升级到逮捕。1938年春山东临沂兰陵抗战时,德教士2人被中国军队以间谍罪逮捕,经德使馆抗议,外交部指示如无确证先予释放,唯秘密监视。同年6月,李品仙也因湖北英山县意籍总司铎柏宜厦素称中国通,而意承认伪满复出兵助敌,下令将其解送武汉拘押。但外交部建议开释,以免外交纠纷,或查明确据转交意使馆讯办,确有碍军事可婉劝离开。而1939年4月薛岳发现意教士顾立志等3人往来南昌、宜春及萍乡之间,为防止间谍活动将其解送长沙,但此举遭到意使馆干预。外交部指示:间谍罪必须慎重,需查有实据,如无应即释放。同年9月,湖北蕲州天主堂意籍神父谢道镛因让商贩夹带信件到沦陷区被查获,被驻军以间谍罪逮捕,后经意使馆抗议,查无实据被释。地方驻军坚信德意籍传教士构成潜在的威胁,为防患于未然将其逮捕。最经典的是老河口间谍案,1938年老河口意籍主教费乐理(M.Corrado Ferrani)等被控充当日本间谍。以李宗仁为代表的地方官民认为证据确凿,将其逮捕,要求中央严惩,但遭到意使馆的否认和抗议,国民政府“为避免多树敌国,影响国交”,最终和平解决。此案因外交原因未彻查,但一直被朝野视为德意传教士间谍行为的象征。
    
    地方军政当局的强硬和外交部的谨慎形成对比,一为军事,一为外交,而外交部的态度代表政府立场。在频繁的个案中,外交部态度始终如一,即国际犯罪首重证据,间谍行为尤须注重事实,如确有嫌疑可派干员前往和平检查,如证据确凿,对不享有领事裁判权之有罪嫌德籍教士应即拘送法院依法侦讯,对享有领事裁判权之意籍教士则应依约拘送最近意国领馆或重庆办理。但如无确据而仅凭臆断则未便有所处分,自应准其自由居住,勿加干涉。至于他迁,若仅适用于德意教士,难免有歧视之嫌,在此国际局势变化不定之际,我方不便对任何友邦持歧视待遇。如确有军事需要,可以安全为由婉劝离境,不愿离开者不妨严加监视,似无向所属国提出交涉之必要。外交部对德意传教士间谍案非常谨慎,顾及德意邦交,倾向于暗中监护。
    
    在宣战前,国民政府都是专案专办,并未出台正式政策。只是在1938年4月,蒋介石曾通令“各省战区内凡有意大利教士所住之地,应由各地县长切实查明统计,并应严密监视其行动,勿使有暗通敌方报告消息及放火箭置信号之可能”,但表面应以保护为名,免引纠纷。这表明蒋也承认不管通敌是否属实,也要将可能存在的危险降到最低。到1939年8月蒋又以近来一再发生外国教士助敌嫌疑案,要求拟定具体办法。经外交部召集会定《处理各国在华传教事务办法》,规定因军事原因可划定军事区,将其中传教士迁往安全地带,并严密监视等。不过并未正式颁行。到1940年9月德意日三国同盟条约签订,第一战区司令长官卫立煌即电军委会:据报豫德意教士有通敌嫌疑多起,苦无确证,“现德意与日协定,国际情形已变,敌之友即我之敌,准其侨民居住内地以传教而作间谍,殊于军事大有妨碍,我中央有无新定取缔办法”,并强调对其指定地点迁移实属切要。同时顾祝同也致电军委会:德意教士十有八九均有为敌担任间谍嫌疑,留居战地,危害匪浅,可否申请中央统筹办法限移后方。但外交部的回复是:我对德意政策尚未变更,如认为在军事上有令各教士移后方必要,可报本部转饬各驻华使馆。所以地方驻军迫切感到中央有出台统筹办法的必要,而外交部为大局着想并不想因教士问题刺激德意,这些为宣战后国民政府出台各项控制政策提供了铺垫。
    二、战时中央控制政策的出台与演变
    1941年7月2日中国与德意绝交,德意驻华使馆均表示在华侨民基本是传教士,不愿撤退,寻第三国代管困难,请求保护。中国建议委托教廷代表代管。报刊也称德意教士在华多年,多不愿离去,拟仿一战先例留华。但无第三国使节愿意代管,或托北平教廷驻华代表蔡宁(Mario Zanin)代管。《我外部昨发出照会》,香港《大公报》,1941年7月3日,第3版。对此,蔡宁派沙市主教费悦义(Leo.C.Ferrary)到重庆,建立宗座代表驻渝办事处,利用其美国侨民身份与国府联络。8月费进谒蒋介石,面递蔡宁备忘录,建议:1.发给各教士新身份证明,具护照同等效力,由教廷代表证明;2.教廷代表敢于向中国政府保证此等教士忠于中国,始终服务中华。但因伪满问题及蔡宁曾发表要求中国天主教徒对中日战争中立的公告,双方关系跌落,所以国府未积极回应。
    
    不过自1941年日本为促使梵蒂冈承认汪伪,积极寻求日梵建交,而教廷为保护日本控制下各国教会也不能置之不理,这从反面刺激中国改善与教廷的关系,从而为宽待德意教士提供了新契机。而以南京教区于斌为代表的华籍主教为推动中梵建交,也积极寻求妥善办法。中国与德意绝交后于斌即透过香港和教廷商议,他向香港主教恩理觉(Henry Valtorta)保证中国政府会保护德意教士的安全,但后者强调仅有外交保证不够,更重要的是内部政策。经与教廷沟通,1941年7月收到回复:“希望可以将意国及德国传教士集中起来……此种官方的或非官方的保护……为中国政府言系一向圣座表达善意的良机。”所以将教士集中之议来自教方,这成为于斌后来向国府建议的由来。
    
    各方均注意到绝交后如何管控德意传教士成为问题。尽管各地不断要求中央采取措施,但国民政府并未采取强制措施,除顾及国际惯例和教廷的关系,也要考虑在德意华侨的安全。7月16日,蒋介石指示:我国在德留学生等多,故按国际惯例对德意在华侨民仍采取一面保护一面监视政策。所以中国侨民的安全也是重要考量。外交部长郭泰祺也表示:德意传教士“如在传教工作之合法范围内,自当予以保护”。
    
    1941年12月9日中国对德意宣战,此问题再成焦点。外交部通令对两国侨民仍暂取保护监视,准暂居原处,检查来往邮电,详细办法另定。郭泰祺也宣称:“现留居自由中国之德义侨民,均属终身旅华之人,苟其过去行为足资证明其非纳粹或法西斯党徒,当可准其留居,在政府监视下,继续其原来之工作。”但各地先后向中央请示,为防范间谍行为,部分战区开始采取严厉措施。如第八战区司令长官朱绍良即令辖境检查德意侨民,严密监视,接收教产,收缴收音机等,并拟集中管理。第九战区司令长官薛岳也以湖南接近前线,为防护军事机密,决议将德意传教士集中耒阳或递解桂林。湖北要求将境内德意教士一律解送重庆。第七战区、福建、甘肃甚至分别出台了《第七战区集中保护德意两国侨民暂行办法》《福建省战时敌侨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各县敌侨集中管理办法》。
    
    鉴于各战区倾向于强硬,为规范和统一起见,12月13日外交部致函国防最高委员会等共商办法。15日各部会商,初定对教士免于收容,集中于指定教堂在地方官监护下继续传教。但18日会议时,军委会等强调德意教士以传教为名行间谍之实已破获数起,准照常传教不妥,不赞成另立宽大条款。不过外交部等主张保留,因为:教廷及各教教士对中国抗战在宣传及赈济上帮助颇大;我国德意教士与我侨民在德意者相较要少,该国对我侨民尚属宽大,如取严厉主义,恐引报复;所定集中监护办法,已足防谍。可见仍延续了此前军事和外交的张力,军方为防谍倾向于强硬,但外交部则为外交及保护华侨主张宽大。
    
    1942年1月,最终出台了《敌国人民处理条例》和《敌国国籍教士集中及保护监视办法》等。其中,直接针对教士的是《敌国人民处理条例》第13条,规定敌籍教士应集中于指定天主堂或中国人主办耶稣堂,在主管官署监护下继续传教。这项规定是纲要性的,其延伸性专门政策是《敌国国籍教士集中及保护监视办法》,具体包括:教士集中于指定教堂继续传教,天主堂以主教堂或总司铎所在地大教堂为原则,耶稣教则应为中国人主办教堂,不得安装无线电机和收音机;教士应在收到通知五日内前往指定教堂,到达后向当地官署报到并呈验护照登记,非经内外两部核准不得离开。地方官署的职责是原居地政府发给临时护照、指定日程和路线并通知沿线地方官署妥为监护,必要时派员警分段递送;集中地官署将教士各项信息造册报部备查,另派员警严密监护,并按日记录,择要月报内外两部备案。这些成为战时管理政策的核心。
    
    上述条例和办法出台前,外交部次长傅秉常已强调,对敌国人民原则上集中收容,但对教士宽容待遇,在指定条件下可继续工作。出台后,行政院也指出,对传教敌侨“酌量予以优待,或限行动区域”,但对间谍行为严惩不贷。这意味着将教士与普通敌侨差别化,普通敌侨集中收容在重庆、西安及阳朔收容所,对教士则免收容,另定管理办法。
    
    这种政策的出台与天主教的努力分不开。在宣战当日,于斌即函郭泰祺,恳请念及德意天主教士的使命及贡献而特殊处理,并兼顾国际惯例和教廷友谊,建议在其工作区划定集中地点,妥加监护,予以处理教务自由,以便继续战时服务。而在各部制定条例时,于斌又建议:1.集中地以各教区主教所在地大教堂为原则;2.集中教堂可由宪警监护;3.其原居住地教产可由中国教士代管;4.集中移居之地教产仍由该地外国主教管理,俾给养不必由中国负担。外交部回复“所见甚是”,并希其转告遵守将出台的条例,勿有越轨行动。正式出台的政策几乎全部吸纳于斌意见。
    
    各条例公布后,于斌也很满意。他表示今后不幸事件或可避免。外交部也将正式条例检送于斌转教会遵守。但1942年3月日梵建交,促使国民政府加快了与教廷建交的步伐。3月下旬,外交部长宋子文向教廷驻美国代表孔纳尼(Ameldo Cicognani)提议与教廷建交,而双方协商的关键即德意教士问题。4月行政院召开记者招待会,蒋廷黻指出:德意天主教士一面为敌国国民,一面受罗马教廷派遣,由于我国与教廷关系,彼辈所受待遇,似与敌略异;天主教产非私有财产,与敌产不同,因此须予以保护,希望地方政府“力本此旨理之”。这是向梵蒂冈示好的表示,同时树立善待敌侨的国际形象,为顺利与教廷建交、获取更多国际支持铺路,以消减日梵建交的影响,避免教廷走向汪伪。
    
    但是,在政策执行中发生不少偏离,各地教士纷向教廷代表等求援。2月15日蔡宁请于斌代呈蒋介石,强调各地未充分执行条例,给教会带来诸多困难,多因挟私报复或污蔑而起;并指出宣战以来,并无敌国教士犯有间谍行为或参与政治活动,恳请中央派员到各地处理纠纷。6月9日费悦义也向外交部申诉各地并未充分执行敌籍教士办法,恳请帮助解决。他们显然对政策的实施不满。
    
    于斌于4月27日呈报蒋介石,指出:“德意籍传教同道处境日趋恶劣或集中监管行动,失其自由或住所被占财产毫无保障”,沦为准俘虏待遇。并强调他们为教廷所派,与纳粹法西斯风马牛不相及。他可担保其纯为民众福利努力,绝无危害抗战建国行动,恳请利用中梵建交改善其待遇,与美法等教士划一,取消集中,准返原地。否则工作难以展开,只能请教廷将之全部撤出,如此盟国或疑我压迫宗教,敌伪也会宣传离间。5月21日于斌又致函傅秉常,强调政策实施以来影响颇大,“形同囚犯者有之,教产被占用破坏者有之”,建议重新考虑教士条例。于斌想利用中梵建交说服国民政府取消敌籍教士集中条例。
    
    但外交部坚持不予批准,因制定条例时“已几乎全部吸纳其意见”,“今实行未久,忽又取消,会妨碍国家威信”;政策执行偏差只是少数,不能因此废止;德意教士虽为教廷所派,但仍为敌国人民,“如教士因其国家观念对我有不利之行为,殊为危险”,有湖北郧县意教士梅隆礼(G.Meloni)刺探军情案和湖南芷江德教士包格非(Human Beker)囤积物品及间谍嫌疑案为证,所以“教会非绝对不受第五纵队之利用”。于斌措辞几近要挟,殊属不当,强调宗教利益应以国家利益为依归。傅秉常也答复于斌:条例起草时已将尊意尽力容纳,如再讨论,颇有窒碍。现在问题不是法令本身而是执行,如有欠妥本部会随时纠正。至于慈善事业等,曾准由华籍或美籍教士接管,不致中断。所以,无论是维护法令威信还是国家安全,这些都不能废止。
    
    1942年6月初中梵正式建交。蒋介石尽管认为外交部“所言极是”,“教徒皆有国籍,自不能以宗教关系不受敌侨管理办法之约束”。但他强调目前正与教廷交涉换使,为兼顾法理与事实,他提出处理敌籍教士三原则:有间谍嫌疑者作敌侨办;无间谍嫌疑者准在一定区域内自由传教,但不得出入军事区域;教产在未判明为逆产前,应予发还。外交部尽管答复现各省办理教士集中非常顺利,但也只得按三原则办理。6月25日行政院正式通令按三原则办理。这是中国改善与教廷关系的一个重大举措。
    
    但三原则出台也带来一定的混乱,各方对其理解不一。费悦义等将其视为解除集中的命令,所以通告各教士行政院已下令免于集中,导致德意教士纷请返回原地。这给各地管理带来较大的影响,纷向外交部请示。7月15日行政院不得不再次指令:一定区域即由地方当局为每个教士指定区域自由传教,不必集中。但此令一出,引起更大的风波。各省疑问重重,直言与《敌国人民处理条例》和《敌国国籍教士集中及保护监视办法》矛盾。类似的疑惑与解释频繁往返于外交部和各省之间。
    
    内政、外交两部也承认两者“颇有出入,各省执行此项法令,时有困难”,不得不另定执行办法七条:1.前定集中传教区域即作为指定自由传教区域,不用集中监护字样,如地点无变更或增减之必要即不必变更;2.已集中教士如请返回原地,其原传教地如不在指定传教区域,一概不准;3.敌侨登记处理表仍继续办理以期早日结束;4.教士请求退出国境者,以防护军机为由一概不准;5.敌籍女教士准在原地继续居留,惟军事区域(距前线约200公里内、各种军事设备所在地、凡军事机关禁止出入地)除外;6.各方对敌籍教士处理办法要求变更时须经内、外两部核准;7.关于敌籍教会产业之判断,准照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应强载契约内国籍之规定。这主要是根据各地实践反馈,不断修正完善执行办法。
    
    但这未能掩盖前后政策的矛盾,所以1943年6月内政、外交两部着手修订,主要是把三原则明确纳入,而把前颁法令中与三原则抵触的全部删除。一个重大变化是废除了单立的《敌国国籍教士集中及保护监视办法》,将其内容纳入新定的《修正敌国人民处理条例》(1943年12月)和《敌国人民处理条例施行细则》(1944年1月)。由此,彻底解决了政策矛盾的问题,但如外交部所言“内容绝少变更”,所以对控制实践并无太大的波动。
    
    另,1943年意大利投降后,教会方面不断请将意籍教士解除集中,但外交部给予统一回答:在我国尚未对意恢复和平以前,对意教士仍按敌国人民处理条例办理。直到1944年10月中国承认意大利新政府,才按行政院颁发的《意大利在华人民及财产暂行处理办法》,凡在指定区域传教之意籍教士得准其返还原来传教地点,如属邻近战区或战区地带,仍暂禁止返还。
    
    1945年5月德国投降,德籍教士也恳请解除集中,但外交部并未同意,强调德国仍在盟国管制中,对其教士之处理,自应商诸各国后再定。直到1945年10月,中国受英美等邀组织驻德军事代表团,而教廷代表呈请给德籍教士以自由,并愿负全责而给与特别证件,行政院才于11月27日将《修正敌国人民处理条例》废除,另颁《德侨处理条例》,规定德籍教士除有间谍或助敌行为者依法处理外,在后方指定区域传教者经所属教会负责人担保并经内外两部核准可返原地传教,未经担保及核准者,由地方政府指定传教区域。至此,对敌籍教士的战时控制结束。
    三、控制空间的选择与变更
    中央法令公布后,对敌籍教士的管控走向统一化。但政策实践的复杂性并非法令的规定那么简单,因受战争形势、各地教士实情、各军政长官的宽严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再加上中央政策的不断变化及教廷代表等频繁插手,在相对静态性的中央政策和动态性的地方实践之间存在较大的张力,各省执行力度和进度不一,呈现出较大的区域差异。
    
    以三原则出台为分水岭,中央政策从“集中指定教堂继续传教”(1942年1月—1942年7月)到“指定传教区域自由传教”(1942年8月—1945年11月),自由空间和实质趋于扩大。但这只是政策上的变化,实际情形更为复杂。指定地点本由各省自定,但据1942年1月军委会电:如由地方官署指定,难与军事配合,建议改由军委会指定或各战区统筹。内外两部商议后认为,法令已公布,未便更改,但为配合军事,可由省、市政府商请邻近战区长官决定,最终在3月2日通令实行。这也增添了战区长官的权重。除江苏、山西、山东、河北、宁夏、绥远、广西报告无敌籍教士外,1942年1—7月各省指定集中教堂陆续进行,但完成情况不一。
    
    首先是相对简单的新教集中教堂的选择。根据法令应集中中国人主持的耶稣堂,主要是想让其承担监护之责。但常因难觅合适本国人主持耶稣堂而不得不变通处理,同样军事关系或战区长官意见至关重要。1942年1月江西省政府报告,本省并无中国人主持耶稣堂,故指定光泽县耶稣堂。内外两部同意变通。到3月8日江西省回复已变通指定南城县耶稣堂,但经与战区长官顾祝同商议后,于5月1日报告改定南丰县耶稣堂。3月31日,贵州省政府也请示只有贵阳有中国人主持耶稣堂,能否集中于无军事关系的地方教堂。外交部也同意,最终选定毕节和锦屏耶稣堂。4月3日,湖南省政府也报告,因本省偏远地方无中国人主持耶稣堂,故选择新宁耶稣堂,外交部也予以备案。不过因新教教士不多,且只限于少数省份,再加上并无教廷做后盾,所以未引起太多波澜。
    
    相较而言,天主堂的指定却因人数多、分布广,极为复杂。根据法令应以主教座堂或总司铎所在地大教堂为原则,主要是便于管理和足够容纳。而这种大教堂往往处于通都大邑或交通要冲,这在大后方处理并不困难,但在军事前沿,为避免妨碍军事又有需指定偏远地区之论,所以军政当局的选择多为远离军事区域的偏远教堂,因此形成一定的矛盾。
    
    通过比较湖南和河南二省情形,可明了指定集中教堂的复杂性。处在前线的湖南,择地一波三折。1941年10月到1942年1月长沙会战期间,薛岳先将长沙教区意籍主教蓝泽民(Tronio Lacchio)等13人集中临时省会耒阳,后又以“接近铁路,恐泄露大军运输”为由,将衡阳教区主教柏长青(Angelo Palazzi)等16人及湘潭教区监牧佳索理(Galzolari Paoifico)等8人集中耒阳。这都发生在中央政策出台前,于斌等向外交部求救,但外交部特派员陈云豹报告,湖南对“德意侨民过于疑虑,非委座命令难以解决”。可见薛岳的强硬。中央法令发布后,薛岳再请将湖南敌籍教士一律递解桂林收容。外交部以“不宜各自为政,致涉分歧”为由,要求按法令择交通较偏僻之教堂集中,不必收容。而3月31日蓝泽民等根据指定教堂应为主教座堂等规定,以医院等无人照料为由,要求回归教区,如不能回交通线上的总堂,愿回各分堂,包括宁乡、益阳、安化(长沙教区)、衡阳、耒阳乡镇教堂(衡阳教区)、醴陵、石潭、攸县、草市(湘潭教区)。于斌也代请薛岳,强调我国正与教廷换使并愿担保。但省政府经与薛岳商议已确定安化、攸县、常宁天主堂为集中地。所以外交部让湘省和战区长官议决,薛岳破天荒同意,只是略微减少集中地。6月25日省政府报告,重新指定衡阳集兵滩、耒阳新城、宁乡、益阳、醴陵和衡山草市各天主堂,攸县、安化一任其旧,获得外交部认可。只要不违法令,外交部都会尊重战区长官的意见,而只要不碍军事,战区长官也能通融,所以地点的确定常是政教多方互动的结果。
    
    同样处在前线的河南却有不同的命运。1942年4月省政府报告,经与第一、第五战区长官商议,已指定内乡、淅川天主堂为集中地,到5月已集中完毕。但6月南阳教区华籍主教张维笃、于斌和费悦义等不断报请:两地教堂狭小,更无充分工作机会,且处总教区外,与法令不符,建议改定汝南、潢川。不过第一战区长官蒋鼎文回电:内乡房屋49间,天主教医院楼房3间、平房14间,约容152人;淅川房屋35间,福音堂房屋27间,约容150人。本省敌籍教士170人,分配居住并不拥挤,不必另定。省政府也解释:本省三面环敌,洛阳、信阳等天主堂虽较大,但均接近前线。且敌籍教士165人,除去修女医生,实际集中仅100人,完全够用,再加上早已集中完毕,不便再行指定。据此外交部答复于斌:经沟通,汝南、潢川近邻前线,且现已基本递送到达,不便再予指定。所以并未同意更改的请求,其中军事的原因盖过了宗教的理由,能否变更受多重因素的制约。
    
    在陕西和甘肃等省,教会方面也有改定之请,但尚未成功即遇三原则出台,致使情形更复杂。根据内外两部的解释:前定集中区域即作为指定自由传教区域,如地点无变更或增减之必要即不必变更;其已集中之教士虽得请求返回原地,但须不在军事区域且须经列入指定传教区域以内。内外两部想协调中央法令和地方实际,把前定集中教堂所在地自动转为指定自由传教区域,不鼓励变更,但其解释又为变更或新定传教区留下方便之门,再加上教会想借机解除集中。各方考虑不一,致使中央法令和地方实践间存在较大张力。在集中教堂阶段的执行程度影响到实施三原则的态度,甘肃、河南等早已集中完毕,自然不想变更;有些省尚未执行集中正好顺水推舟;另,部分集中,部分尚未启程的则在两可之间。实际结果因多方博弈而大相径庭,大致可分三种:保持不变;变更或新增指定传教区;将教士未启程或申请返回原居地划为指定传教区。
    
    陕西是一个特别的版本。1942年4月陕西省政府已指定高陵和鄠县天主堂,但6月美籍主教米干(Thomas Megan)巡视陕西,西安意籍主教万九楼(Julius Vanni)请其向省府提出:两处房屋不够,且鄠县天主堂已年久失修,恳请到汉中、安康、西安、三原、同州集中。同时,陕西英美等国教士20人也请愿,强调德意教士与本国政府绝无政治关系,历来为中国人民做出巨大贡献,恳请免于集中。内外两部表示未便变更,如房屋不足且存安全隐患,可就米干条陈中酌选一二与军事无关之处,商承战区长官同意增定。但尚未实行,三原则即出台,省政府请示外交部:三原则似有准留原地毋庸集中之意,到底是继续前往集中地还是留居原地。而于斌也不断向省政府请求:强调陕西主教会议已决议竭力辅助抗战建国,如集中将影响巨大,恳请准留原地工作。省政府主席熊斌倾向于同意,指出各县意籍教士在陕有相当历史,如强令离去,各项事业会停顿,拟让当地官绅具保后,准留原地。内外两部同意,但须商战区长官,随后朱绍良也点头。1943年1月省政府报外交部获准。所以陕西采取的是一种变通办法:各教士由各地具保,可准留原地,唯以在非军事区域为限。陕西因距军事前沿较远,且以万九楼为首的意籍教士多有支持中国抗战的表态,从近百名教士均能觅得保人也可见与地方关系良好,各种契机的结合使陕西成为例外。
    
    不过,在甘肃却遭遇了困境。早在1942年3月甘肃省政府即指定兰州、天水、武威、张掖,并集中完毕。但到7月因兰州德籍主教濮登博(Theodor Buddenbrock)所请,于斌致电傅秉常:集中致使诸多教堂无人管理、教务停顿,根据法令集中应为主教堂等大教堂,故将总堂名单15处开列请核准为集中区域。而三原则出台后,各集中教士也纷请返回原地。8月于斌借视察兰州,拜会兰州市长蔡孟坚及省政府,进行疏通。但省政府解释:兰州和天水本为主教区,而武威、张掖虽附属兰州教区,但教堂规模较大,故定为集中地,如准返回,不啻恢复原状。并指出濮登博因私设电台有间谍嫌疑正在秘查。8月13日朱绍良也致电外交部:三原则与前颁法令不合,且本战区教士大多已集中完毕,如再更改,似有不便。外交部回复:以前集中地点可作为自由传教地点,唯不必用集中监视字样,以示宽大之意,既然甘肃省指定地点并无变更且已集中,自可不必更改。但濮登博并不罢休,再请省府准许,而军委会也电告甘肃:濮登博私设电台查无此事。所以11月省主席谷正伦致电外交部倾向于同意,表示德籍教士集中以来,尚能遵守法令,无轨外活动,且多曾表示反对纳粹,故拟准请,将陇西等19县指定为传教区域。外交部据此致电军委会,表示如非军事区域可予同意,但军委会指出要再商朱绍良后再定。此事拖延不决,所以到1943年1月谷正伦再向外交部催办。但1月9日军委会电外交部:朱长官强调依照执行办法七条,已集中教士如请返原地,其原来传教地如不在指定传教区域一概不准,甘肃所请与上述不符。所以军委会建议为保持政府威信与监护便利,似无再指定地点之必要,如有困难甘肃省可与朱长官联络。据谷正伦下属权少文回忆,谷在甘肃与朱关系不睦。而这种关系格局波及对敌国教士的处理,以谷为代表的省政府之温和与朱绍良为首的战区长官部的强硬形成对峙,朱在陕西同意,在甘肃拒绝,所以地方实践还打上了地方人事政治的痕迹。不过内外两部倾向于同意。并且1月30日于斌再电宋子文:强调甘肃地居后方,并不在距前线200公里内,况自中梵通使,教士集中规定早经明令取消,自应免去集中,依法自由传教。处在夹缝中的内外两部只得报请行政院与军委会商议,3月13日行政院集会决定请朱绍良增开二三处。最终甘肃省决定在兰州教区再指定陇西,天水教区指定成县和西和。这种结果是为弥合各方意见的一个中间方案。甘肃案可看到在法令与人事之间各方的博弈,法令的规定并非唯一的标准,但常常成为辩护的武器,而人事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可作为多方博弈的一个缩影。
    
    三原则出台后,河南最终也未能顶住教会的压力。1942年12月南阳意籍主教梅先春(Pietro Massa)等向军委会再请:内乡居住局促,健康可虑,且影响慈善工作进行,请返原地。内外两部表示可酌增一二教堂。但河南并未新增。1943年6月梅再请回南阳,被蒋鼎文以系军事区域拒绝。但梅上告教廷,指河南将若干神父拘禁,致使教廷外交部向中国公使谢寿康抗议,国民政府外交部只得解释,此举并非逮捕而是指定区域自由传教。教廷插手后,行政院不得不于8月指令:豫省应再指定非军事区域三四县为自由传教区,唯仍加监视。据此省府拟新增镇平、邓县和襄城,但蒋鼎文以襄城为军事设备所在地,仅同意镇平和邓县。到意大利转向盟国,教廷代表再请:河南仅指定四县,深感不便,想新增汝南、上蔡、商印。为此1943年11月行政院与河南方面商量,但蒋鼎文认为商印为游击区,而汝南、上蔡接近信阳不便指定,所以申请失败。到1944年张维笃转向第五战区司令长官李宗仁申请,增设汝南、潢川、上蔡、固始,李因是华籍主教,对其申请,格外宽大,同意增设汝南。河南案显示战区长官的强硬,军事是最重要的理由,但在教方施压、中央后退下,也不得不趋于有限度的宽松。
    
    不过在部分省份执行三原则非常顺利。比如贵州,本已集中石阡、锦屏、毕节,1942年8月也曾电外交部,强调三原则与前颁法令不合。但获行政院解释后,即报告敌籍教士如感传教不便,自愿返还,可否准监护回原教堂。外交部答复可以,但如返回区域为军事或非指定传教区,应不核准。10月贵州即电外部,已令集中教士返回原地,拟将所返原传教县赤水等14县作为指定自由传教区。外交部也同意。贵州的做法实际与外交部的原则颇有疏离,但外交部并未反对。同样的事情发生在福建,本已指定邵武和武平为集中地,但尚未集中完毕三原则出台,从1942年底开始不断呈报将有敌籍教士存在的福州等地指定为自由传教区。到1943年10月,省政府报告:已据三原则指定自由传教区域完毕,包括福州等10处。广东本已指定梅县和乐昌,但也在三原则出台后顺势令尚未启程的教士暂缓,并将始兴等10余县指定为传教区域。三省实以中央政策的最低标准实行,将教士原驻地指定为传教区域自由传教。可见尽管受统一法令的指导,但却呈现出较大的省际差异,外交部在尺度的拿捏上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指定教堂或传教区也常因战争形势的变化而不得不重新指定或迁移。较早的是1942年7月福建省政府报告:邵武县长因时局紧张要求将集中敌籍教士迁移,经商第三战区长官,以上杭替代邵武,获外交部同意。1943年11月安徽省政府也报请外交部,因原集中区阜阳已划为军事区域,而将意教士谭弥高等9人迁往军委会新定的霍邱。而到1944年7月因河南战局不定,恐波及内乡、淅川,拟将德意教士迁移,最终奉军委会命令移往陕西城固。1944年12月贵州省政府也以黎平、锦屏逼近前线,重新指定非军事区域自由传教。1944年6月,广东省政府也报请,因时局紧张,将乐昌等教士解往广西阳朔,被内外两部拒绝,认为广东指定传教区域尚有南雄等10余县,可酌情移送其他传教区。而到1945年1月,广东省政府又接梅县电,该县敌侨过多,因时局关系,为周密防范,拟转送平远县集中监护。第七战区长官余汉谋认为“战事转变,随时不同,必要时似可准予迁移”。内外两部也同意。这些都发生在军事前沿地带,因战争形势变化不得不转移或重新指定传教区域,属于战争压力下的被迫变通之举。
    四、控制对象的管理与境遇
    1942年4—5月军委会两次电外交部,强调法令公布已久,但各地教士仍多未依法集中,致间谍分子从中活动,殊属不合,应从速加强管理。为此外交部不得不多次催办。实际上无论是“集中指定教堂继续传教”还是“指定传教区域自由传教”,目的都是限制德意教士活动空间,杜绝其政治活动特别是间谍行为,这种非常规的变动和大规模迁移并不容易,也引起教会方面强烈反应,加之各省执行力度不一,致使控制宽严有别。
    
    集中不易,管理更难。首先是费用。1942年1月江西省政府请示,内外两部的回答是由教会自行担负。1942—1943年广东省政府也两次请示,外交部答复:其生活费仍由原属教会供济,如确无力,呈准行政院在各省第一项预备费项下开支。所以原则上仍由教会承担。外交部进而规定:敌籍教产由政府登记,教士继续居留原处者准其自行管理,移居他处者委托华籍或第三国教士代管。外交部采纳了于斌建议,避免由中国政府负担。
    
    只不过各地执行不一。在湖南,敌籍教产由华籍代管并出租收益。1943年5月省政府提出异议,但外交部强调以此维持教士生活可行,如操持过严,必向政府贷款救济,政府尚无此项钱款,加之与教廷换使,未便予人口实。而在河南,敌产多由政府代管。1943年7月省政府曾指出,政府代管后教会丧失收益,且因战争各国捐募多无法正常拨付,致使教士生活困难,要求中央救济。外交部曾指示:中央尚无此项款项,未便开此先例,仍应由原属教堂维持较妥,教产虽由政府管理,但收益仍可拨给。所以此举重在减轻政府开支。到抗战后期教士经费愈益困难,各方多请按国际惯例拨给生活费,但外交部坚持敌籍教士并未收容,应自行担负,或转求教廷代表等。只是特别困难才施以援手,行政院曾交100万元予国际战俘福利会分配。1943年外交部因费悦义所请改善内乡、淅川取暖,经内政部同意,从敌侨收容费拨付9万元。1945年1月,重庆包格非等12人生活无着,国际战俘福利会请按最低生活配发伙食,外交部也协助配发购盐证、白糖、食粮、燃料。
    
    在日常管理上,除派警监护、检查邮件、监管出入和来往等,还特别规定“禁止使用长途电话,准使用市内电话,但以华语为限”,并“随时注意监听”。不过一再强调善待教士。诚如1944年欧洲司司长梁龙向国际红十字会沈儒立(E.Senn)表示,中国已尽力改善教士生活。中央试图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各地执行或有宽严,但教士日常生活尚属安好。1942年有记者探访光泽天主堂,发现教士的饮食照常,能自由礼拜、看病、集合或拜访教友。1944年沈儒立也曾视察天水、兰州、略阳、汉中、安康、老河口等地,表示满意。国民政府主要考虑到与教廷关系及国际视听,以获西方更多支持,教会及国际红十字会和战俘福利会频繁插手,对中国形成制约,但也可借其作为宣传的窗口。
    
    另,监护员警需按日记录并月报内外两部。河南拥有最完整的月报,内乡从1942年6月延续到1944年11月,淅川从1942年8月到1944年10月。甘肃、湖北、湖南、贵州、安徽仅散见月报,而其他并无月报。1943年3月湖南省政府请示,指定区域自由传教后可否取消月报,内外两部同意如无轨外行动,准暂免报。但并未通令取消,实际也流于形式。此外,各地须填报《敌国人民登记处理报告表》,现存档案中几乎涵盖了所有教士的处理表。各省均能遵报,但也有拖延不交的。比如云南,内外两部于1942年11月,1943年1月、5月、6月多次催交,云南省才姗姗来迟。总体上对教士的集中、登记得到了落实。
    不过有两省属于特例。1943年2—12月,陕西各地教士陆续觅保留居原地,担保人涵盖当地农、商、学、军、政及在地英美教士等。例如,1943年2月万九楼出具的担保书显示:“意国人万九楼,年五十岁,持有该属国政府或驻华使领馆所发第2634号护照,侨寓西安传教,纯为社会服务,对华忠诚,确无其他轨外行动,否则愿负法律上之责任。”附有具保人信息及印章。外交部均答复既经朱长官同意,自可备案。并规定如迁移他地需重新交保。1943年9月鄠县天主堂贾伯奇、戴宜阁、邓鼎分别移往西安和高陵,都转来担保书。对少数不够规范的也可宽容,商县的白继易移往临潼后所交保证书,因非当地公正士绅被指不合,白解释刚到,讨保不易。外交部也予以体谅,指示可免但仍应暗中监视。
    
    云南执行最不充分。本已指定新平、峨山耶稣堂为德籍新教教士及邓川天主堂为意籍天主教教士集中地,但据1944年2月外交部特派员王占祺报告:大理警局令将大理天主堂意籍施毕义(J.Shivi)等4人集中邓川,但法籍主教徐司庆(J.B.Magenties)以邓川不甚安宁,恳请免予集中。7月王又报告中国内地会函德籍教士集中对传教和眷属生活影响甚大,请留原地服务。王均倾向于同意,强调“德意籍教士平时尚安分,亦无若何嫌疑,且多有妥实保人,业经呈准仍留原地传教有案,故未曾实行集中管理,其余有数人虽未据保证有案,但查明尚属安分之徒,业经通知前往集中”。外交部同意。但到11月云南民政厅转邓川县政府报告:迄今尚无一意籍教士到县集中。而1945年6月云南省政府也报告:早经指定新平、峨山,但“迄未实行集中,故各该县德侨皆仍散居原来传教县区自由传教,县府仅予以登记监护管理,而敌侨移动亦经各该县长遵照敌国人民移居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办理,尚无致碍”。外交部也并无意见。所以,云南实际未执行中央政策,允许德意教士留居原地自由传教。
    
    集中对传教活动影响巨大,所以免于集中的请求频繁转往外交部,核心理由是会导致各项事业的停顿,但除年老多病外都被拒绝。其中的例外是医生和女教士。1942年1月江西省政府请示,传教医生可否准继续居留,内外两部回复:如该医院在地方上有继续设立必要,而该侨平日尚属安分守己,可准。4月河南省政府也请示:本省医院多处为敌国医士设立,在此医疗缺乏之际,如查确无不法行为,可否继续工作,免于集中?外交部也同意。其次是女教士,同意费悦义所请:教廷代表出具保证,通令准敌籍修女在原住地传教免于集中。这是中国作出的一个巨大让步,并扩展到新教女传教士。在各省实践中,多有将医生和女传教士集中之举,外交部都及时更正。
    
    此外,根据法令新旧两教应分别集中,但个别省份为便利并未区隔。如广东,据1942年8月德籍女教士梅志理(Irene Moeller)报告:其本在韶州耶稣堂传教,1月集中韶州天主堂,7月转乐昌天主堂。外交部转电广东指定乐昌耶稣堂,但因耶稣堂被炸毁,所以据1943年10月乐昌县报告梅志理仍在天主堂。而1943年8月乐昌县政府也报告:连平县政府将德籍教士袁威廉(W.Genre)、罗素娥(Dora Jame)等5人解送乐昌天主堂,但因为基督徒与天主教义不融,且天主教士多为独身,同居不便。韶关天主堂主教恳请分居,袁威廉也请改赴梅县,所以拟将其护送梅县。此举颇为人性化,考虑到教派分野。总体而言,教派差异并未引起大纠纷。
    
    对德意教士的控制以限制自由行动为中心,以避免有间谍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所以对其移动有严格的规定。但因各种原因又需频繁申请移动,大致如下:退出国境;出省(临时出省或迁移他省);省内移动(临时或长久转移)。
    
    因传教需要临时或永久移居比较多。在集中教堂阶段,临时外出需报告,移动并不频繁,主要是到集中教堂附近处理教务或慈善活动等。但到指定区域自由传教后,临时移动趋于频繁,前往外埠仍须报内外两部批准。一般而言临时移动都会得到批准,如主教的地方巡视,教士到异地料理教务等,但军事区域除外,到外省也较困难。另外就是更换传教地,只要是往省内其他指定传教区一般也会得到批准,但非指定区域则会被拒。以甘肃为例,1944年5月濮登博请到张掖等地视察,约需2月,内外两部同意。到1945年5月濮又请往探视城固及到重庆访友,内政部本来认为没必要,想止行,但外交部先已同意未便更改,所以9月12日濮坐上飞渝的军机。相对这种跨省移动,省内移动更易得到批准,如集中兰州的赵承明(Ludwig Senge)请赴张掖料理教务,孟明道(Mich Maunz)、王荷德(Ernst Vogt)请往陇西居住传教,艾德请准到武威料理育婴院,都获得了批准,而集中天水的博礼格请回武山则被拒,因为前者都属于指定区域,而后者为非指定区域。大致对于因宗教原因的请移,内外两部都以政策办理,但在实际中也发现许多矛盾的例子,批准与否会根据当时的内外形势灵活处理。
    
    比较频繁的是因疾病不得不离开指定区域,前往医疗条件相对优越地方求医。《敌国人民移居办法》规定:“因重大疾病必须转入外埠医院治疗经医生证明属实者”,经地方官署核准可前往,本条纳入《修正敌国人民处理条例实行细则》。所以有法可依,内外两部一般都会同意。比如在福建,1943—1945年间德籍教士武平的金德(Hubert Gunther)、上杭的雷新基(Johennes Lesinski)申请到省内的长汀医院,武平的纪加苏(Aloir Cyganek)、上杭的安东尼到广东梅县,武平的惠理伯(Anna Frank)和沙女德(Hubertine Sard)及邵武的王峻德到广东蕉岭等就医,都获得外交部同意。而在贵州,1943年1月石阡的徐乃达(Heinrich Schneider)和胡佩珥(Rosmund Huber)分别前往贵阳和遵义,1945年8月叶淑仪(Y.Rieger)要前往昆明或成都同样获许。
    
    比较严厉的禁止移动是对退出国境的拒绝。根据《敌国人民处理条例》遇特殊情形经核准得离开国境。宣战初有一股申请出国的小潮,但并未顺利出境。1942年1月云南德籍教士乐碧玺(Arthur Robisch)等8人,以绝交后传教不便为由请求离境,但事实上他们一直在云南传教。请求出境最多的是广东,1942年2—8月约有德籍教士20人以治病等申请出境,但被外交部拒绝,强调其在华多年,对我国情形极为熟悉,其行径路线多与军事有关。申请者均为新教教士,他们有家庭,拖儿带女担心在华安全,而天主教教士都是独身,所以未发现请求离境者。到1942年9月执行办法七条规定:教士请求离开国境者,以防护军机为由一概不准。从军事上着想,基本断绝了德意教士出境的可能。
    
    总之,中国对德意教士甚为宽大,各地也多报他们尚属安分。最大的担忧是他们充当间谍。根据三原则,有间谍嫌疑按敌侨办理。但从实际看只是个别现象。1944年贵州天主教司铎贝兰德(Max Biert)因测绘地图被捕,1945年10月拘押重庆收容所,不过其称是被反教会人士诬告。此时战争已结束,直到1948年重庆高院才判决其无罪。另两案在湖南。其一是芷江包格非案。早在1941年底薛岳就欲将包格非驱逐,包上告蒋介石后获许暂留。但对德宣战后,军警查获其有无线电收音机、囤集居奇、私藏金银等,且有间谍嫌疑(芷江为空军第九总站所在地,我机一到即被敌机袭击)。尽管包向宋美龄求救,但还是在1942年6月与4名同工一起被押阳朔收容所。不过其中3名女传教士在12月因病保释返芷。另一是1942年10月洪江费恩德(E.Witt)、何伦卫(O.Hellenweger)案,因军委会定其有间谍嫌疑而送阳朔收容所,其家属2人自愿同样处理。后桂林战事告急,阳朔敌侨先后被撤退到贵阳和重庆,费恩德、何伦卫、包格非等经内政部许可释放,在渝自由传教。此三案均为德籍教士,因间谍嫌疑与普通敌侨一样被收容,但均未彻查,只是为保万一被收容,从结果看尚属宽容。
    
    与意籍传教士不同,德国传教士在战后须受新颁《德侨处理条例》的制约,除少数回国外,每人须提交本会负责人担保书,报外交部批准,才能继续传教。比如在云南,1946年8月云南中华基督教内地会会长李燕卿和内地会总会英籍会长华福兰(Frank Houghton)为冯义根(Eugen Fink)等26人提供了担保书。在甘肃,濮登博和天水教区主教侯德明也分别为其教区的55名和49名德国传教士提供了担保书。这项工作断断续续到1947年才完成,而对其战时控制也趋向终结。
    结 论
    抗战爆发后,随着中国与德意关系恶化,作为在华侨民主体的德意传教士陷入尴尬。因他们散居中国各地,中国官民特别是地方军政当局,非常担忧他们充当日本间谍,给军事和国家安全带来威胁,因此频繁指认他们通敌,致使间谍嫌疑案频发。尽管这些案件因均未彻查,难以确定间谍行为的真实性,但在战时特殊情境下,中国官民的担忧不无道理。不过,在断交前这引发德意驻华使馆的强烈抗议,而以外交部为代表及以蒋介石为中心的国府中枢,也为避免引发国际纠纷,把德意推向日本,在秘密监视的同时,并未对德意传教士采取强制措施。
    
    但这种间谍忧虑直接影响到宣战后中央控制政策的出台。在政策制定中,天主教中外神职曾参与意见,国民政府考虑到国际惯例、教廷关系及在德意华侨安全,出台了不同于普通敌侨的宽容性差别化政策。而在法令公布后,于斌及教廷代表等又借中梵建交换使,成功促使国府调整法令,使管控政策更趋温和。当然,这也遭到中央部委特别是地方军事长官一定的抵制,所以法令及其变化也是各方妥协的结果。而在中央政策走向地方实践的过程中,受各地战争态势、地方教会生态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各省控制宽严不一,再加上于斌等中外神职频繁插手地方事务,致使部分省份政教各方形成一定的张力甚至冲突,使地方控制趋于复杂化,也导致中央政策在地方实践中走样变形,呈现出较大的省际差异。总之,无论是政策制定还是政策落实,都呈现中央各部委、地方军政当局和中外神职间多元权力格局的博弈,并非简单的法令执行问题。不过总的来讲,国民政府较为妥帖地处理了这个棘手的问题,既未因此事增添外交的困难,也没有过多影响德意传教士服务中国的热情,更重要的是,军政当局一直忧虑的间谍问题并没有成为现实,而酿成严重的军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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