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民初司法界的部院之争不仅因政权更迭之初,法律制度不备、权限不清,而且有其明显的派系根源,带有党派和南北之争的色彩。章宗祥、江庸均是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馆系统之嫡传,在与许世英、徐谦(“部派”)的博弈中最终胜出。随后章、江携手排斥“部派”所用南方党人,重整部院力量,透过人事布局和制度建设交互配合,整顿司法乱象,使司法人事至少在四五年里保持基本稳定和连续。这与司法总长频繁更迭的表象颇有不同。同时,章、江推行法官回避、司法甄拔与考试、司法讲习所、法官任用及奖惩、司法收入特别会计等制度,并极力抵制军政势力干涉司法,终使司法事业颇有基础。章宗祥、江庸从人事和制度两方面对民初司法界的改造,构成彼时司法发展的一大转折,是理解北洋前期司法制度与人事变迁的一条主线。 关键词:北洋政府、司法、梁启超、章宗祥、江庸 1926年4月7日,一对新人江安甫公子与章德馨小姐,携手步入了上海宁波同乡会礼堂。他们的结合之所以格外吸引目光,因为“男女两宅亲家均任司法总长”,“门第相当,洵称难得”。[1]这两宅亲家就是中国司法界的名流章宗祥和江庸,他们早在民初就已联手主导着中国司法发展,产生过持续而广泛影响。 民国成立后,借着共和之下三权分立的春风,不少地方经历了一段急速扩充司法机关的岁月。[2]不过,迨至1914年,许多审检厅就遭大幅裁并。这是民初司法变革的一个转折,常被看作是军人、行政方面干涉司法,影响司法机关建设,导致司法倒退的典型事件。[3]当然,如果直面民初的司法乱象,从司法界内部改弦更张的视角观察,则在审检厅裁并之外的司法整顿和改造,又奠定了北洋时期司法制度和人事结构的诸多基础,从而构成民初司法的另一转折。 这一改造进程开启于梁启超、江庸掌部时期(1913年9月至1914年2月),完成于章宗祥、江庸掌部时期(约1914年2月至1918年3月)。此前两年,主要由于党派、南北及政策不同等原因,京师司法界渐起司法部和大理院的部院之争,不仅难以改良,而且纷争不断,司法威信遭受重创。故而,只有在消弭派系之争,整合部院力量,京师司法界形成有力的领导核心之后,通过对症下药的办法和措置得宜的手续,这一改造进程才可能取得成效。为此,司法界领袖章宗祥、江庸的携手努力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当1915年司法面临严重的外部干涉之时,章宗祥和江庸进行了有力抵制,司法改造的成果终获保全。故本文从民初部院之争的派系根源切入,讨论章宗祥、江庸对民初司法界的改造及其持续影响。 清末中国开启了修律进程,在预备立宪后推进司法建设。1906年丙午官制改革后,易刑部为法部,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但改制之初,司法行政和司法审判权限不易明晰,人事更为缠扰,故法部和大理院的部院之争曾轰动朝野,为人熟知。[4]辛亥鼎革,民国肇立,司法部和大理院的关系不仅依旧未能完全理顺,更夹杂进复杂的党派、南北因素,结果部院之争再度激烈化。 1913年夏,许世英任总长的司法部和章宗祥任院长的大理院,围绕买卖人口案件适用法律、民事诉讼上告期限及程序等问题,公开互相指责,轮番“宣布”对方之通令为无效。持续数月的部院之争引起广泛关注。[5]同时,许世英请将大理院庭长汪燨芝、姚震改任新疆,以削减章宗祥院派势力,在章宗祥的抵制下,许的提议未能获得袁世凯支持。[6]随后许世英又欲免去二人职务。结果,接近章宗祥的国会众议员孙润宇迅速联络议员,以司法及法官不受干涉为由,向许世英提出严厉的质问。[7]针锋相对的部院之争不仅让下级审检厅无所适从,而且重创了司法威信。时任浙江高等审判厅长廉隅甚至以维护最高司法威信为由,公开发电劝许世英和章宗祥捐小节而维大局。[8]当日评论也指出,司法部与大理院“以积怨之故,互相丑诋”,司法威信难免因之堕地。[9] 那么,为何会发生这场部院之争?既有解释主要归因于政权更迭之初,法律制度不备、权限不清。[10]然而,细究之下,实不尽然,部院之争有其明显的派系根源,带有党派和南北之争的色彩。如将其置于清末修律以来的脉络系统以及辛亥革命前后党派和南北的复杂关系中观察,可以获得更加深入的认知。 辛亥鼎革,司法界亦随之经历一系列的机构重组和人事更迭。南北统一之前,南京临时政府孙文大总统任内的司法总长是伍廷芳,北方袁世凯责任内阁的法部大臣为沈家本,而沈、伍两人正是清末修律伊始的修订法律大臣。迨清帝逊位,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遂改沈家本为法部正首领。只是沈氏疾病缠身,需要借助副首领维持法部秩序。然自1912年2月19日起,短短9天里,法部旧人曾鉴(奂如)、王世琪(炳青)、许受衡(玑楼)依次辞去副首领,于是改由革命趋新色彩颇浓的徐谦(季龙)“暂管”法部。[11] 南北统一后,南京临时政府的外交总长王宠惠成为新任司法总长,徐谦出任次长。伍廷芳派遣南方政府司法部的秘书长、参事、司长等干将带着部员和文件赴京,接洽和北方旧法部的统一问题。[12]彼时王宠惠身在南方,故司法部仍由徐谦主政。了解内情的高层判断,徐谦和王宠惠系熟人,“必能融洽”。[13]这是因为,徐谦早在1910年和许世英共赴美国参加万国监狱会议并考察欧美各国司法时,就与王宠惠等同盟会成员颇有交往。回国后,徐谦、许世英和王宠惠“联络最勤”,秘密组织共进会,“作为革命的响应”。[14]果然,1912年2月国民共进会在上海成立,其正、副会长分别是伍廷芳和王宠惠,主要会员就有徐谦和许世英。[15]后来,国民共进会与同盟会合并改组为国民党,故其政治倾向是非常明显的。5月21日,继王宠惠、徐谦主掌司法部之后,许世英又出任大理院长。由此可见,这一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人事安排,实际是偏重于南方和革命党的。[16] 然而好景不长,6月16日总理唐绍仪离京出走。随后王宠惠等同盟会阁员集体辞职,司法总长空缺。此时,袁世凯与新任总理陆征祥有意请非南方革命党的法界要员担任此职,沈家本遂成最佳人选。[17]尽管说客不断,但沈家本确实抱病,或也顾虑其前清身份,故坚辞不出,最终推荐章宗祥自代。[18]时任国务院法制局长的章宗祥随即被提名为司法总长。不料此次所提六名总长,在7月19日被革命党人控制的参议院全部否决。无奈之下,司法总长一职遂提名南北均能接受的大理院长许世英,而章宗祥调任大理院长。可见,在袁世凯及京师法律界眼中,除了沈家本,章宗祥才是司法总长的最佳人选,只是由于南北、党派等因素,暂时未能实现。 进言之,王宠惠与京师法界掌门人沈家本似无甚交情。许世英虽出身刑部,但与沈家本联系极少。[19]徐谦与沈家本的交往也偏于公事。此外,徐谦在清末受知于法部尚书戴鸿慈,因而超擢京师高等检察厅检察长。[20]而当年部院之争的两方头目正是戴鸿慈和沈家本。由上可见,伍廷芳、王宠惠、许世英、徐谦与沈家本尽管不无公事往来,但颇有分际,各有系统。相反,章宗祥、汪有龄、江庸、董康等清末修订法律馆同人与沈家本明显亲近,属于同一派系。这不仅从1912年沈家本与章宗祥等人不时聚会就能看出端倪,而且从沈家本委托章宗祥、汪有龄筹备恢复法学会也可略窥究竟。[21] 所以,至1912年8月,司法行政大权仍然延续着南京临时政府以来的脉络,掌握在王宠惠、许世英、徐谦一派手中,可谓“部派”;沈家本、章宗祥一派接掌了大理院的司法审判大权,可谓“院派”。起初两派还不无合作,但不久就渐起部院之争。其明显信号是,8月5日,院派的汪有龄出任司法次长,但仅一个多月即辞职。随后“院派”主导恢复著名的京师法学会,而“部派”组织召开中央司法会议,俨然各起炉灶,壁垒森严。 原来,1910年冬,汪有龄、江庸等人筹办法学会,得到沈家本鼎力支持,沈氏并出任会长。法学会一时欣欣向荣,后因辛亥革命而中断。1912年8月,司法大局终于略定,章宗祥、汪有龄受沈家本委托,召集同志,筹议法学会之恢复,遂公举刘崇佑、王宠惠、许世英、施愚、章宗祥、曹汝霖、汪有龄、江庸、余棨昌、汪燨芝、姚震、陆宗舆为维持员。[22]此时,司法总长许世英、前总长王宠惠、法制局长施愚,以及大理院长章宗祥系统的法界要角均赫然在列,京师司法界一片和睦景象。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8月5日汪有龄出任司法次长。因为次长例由总长汲引,必相互融洽方可。据说汪有龄正是章宗祥应许世英之请而举荐的。显然,许世英“部派”和章宗祥“院派”正处于蜜月期。然而,汪有龄任职仅一个半月就辞职而去。据说缘由有二:其一,许世英以为“法院皆其属僚”,即大理院亦应受司法部之令,汪有龄有所劝诫,许氏不以为然;其二,前次长徐谦的亲戚某君暗中怂恿许世英扩充“部势”,汪有龄预计冲突难免,遂决计早去。[23]这显示部、院两派的合作出现了裂痕。 至10月20日,章宗祥院派精心筹备的法学会于化石桥本会事务所召开成立大会,“莅会会员将及二百人”,极一时之盛。会上“公举汪有龄、曹汝霖、章宗祥、江庸、施愚为干事,汪燨芝、朱深、姚震、马良、余棨昌、陈介、汪荣宝、沈家本、林棨、李景和(龢)、汤化龙、董康、邵章、张耀曾、潘恩培、董鸿祎、陈经、黄为基、顾鳌、王克忠、雷奋、钱承鋕、胡礽泰、熊元襄为评议员”。[24]耐人寻味的是,大理院、法制局及其他机关的法界名流多在其内,而王宠惠、许世英两位先前的“维持员”竟然均无身影,且司法部参事、司长、秘书等重要角色亦无人入内。因此出现一种奇怪现象:即没有司法部参与的法学会。 无独有偶,1912年12月召开的中央司法会议,完全由司法部主持,司法总长享有巨大权力。根据章程,会员由以下五类人组成:(一)司法部次长、参事、司长、秘书;(二)大理院、总检察厅及京师高等、地方各厅长官;(三)司法部部员,由司法总长选派十人;(四)大理院、总检察厅及京师高等、地方、初级各厅司法官,由司法总长选派十人;(五)各省选派二人。[25]然而,大理院长章宗祥并未“照章”参加。事实上,大理院只有姚震一人系会员,但会议录中也无其发言记录。[26]可见,这是一次没有大理院参与的中央司法会议。 从用人取向看,接替汪有龄出任司法次长的汪守珍,不仅是许世英的安徽老乡,而且在清末曾任奉天高等检察厅检察长,系许世英奉天高等审判厅厅丞任上的老搭档。[27]此前的8月16日,许世英已呈请任命王黻炜、朱履龢、张轸、马德润为司法部参事,王淮琛、骆通、田荆华为司长,罗文庄、童益临、王家俭、左坊为秘书。[28]必须指出的是,王黻炜、张轸、王淮琛、骆通、田荆华均为伍廷芳担任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时的干将。[29]马德润、罗文庄、左坊皆是国民共进会的骨干。[30]可见,许世英用人的“南方革命”色彩甚浓。此外,署总检察厅检察长刘蕃、署京师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匡一、京师地方审判厅长周泽春、京师地方检察厅检察长蒋棻,或为奉天旧人(刘蕃、蒋棻),或为国民党人(匡一、周泽春)。许世英重用南方党人和奉天旧僚,应与其在京师法界缺乏班底颇有关系。 与之相对,章宗祥则在京师法界经营多年,班底较厚,故在法制局长和大理院长任内,重用留学生出身且清末已崭露头角的修订法律馆和大理院的司法骨干,比如汪有龄、胡礽泰、林棨、高种、张孝栘、朱献文、汪燨芝、姚震、潘昌煦、陆鸿仪、林行规、沈家彝、黄德章。这些人有的是章宗祥的同学,有的是其在京师大学堂的学生而后来留学归国者,大多数无党籍,少数系共和党人。[31]他们均从清末京师司法界延续而来,学识和经验较为丰富,显然更为熟悉彼时的司法现状。 由此看来,许世英和章宗祥虽然都用留学生,但派别趋向明显不同。不同的派别趋向也影响着司法理念和政策取向。徐谦、许世英虽系科举出身,但在清末已属新政人才,曾赴欧美考察,颇醉心西洋文明,鼎革之后,与南方革命党人组成国民共进会,更为趋新激进。1912年徐谦任司法次长时,就流露出与“旧制度”决裂的革命豪情。有报道称徐谦痛诋司法旧员“为亡清奴隶,拟全数解散,尽用新员”。[32]司法部司员胡祥麟(子贤)亲见徐谦将旧刑部档案“悉付一炬”,有人劝其勿毁,“徐大怒,谓此档案与国体抵触,岂容存留”。[33]许世英看似没有徐谦那么激烈,但其1912年11月推出的司法计划书,主张大力扩充司法机关和监狱,也过于激进而不切实际。[34] 在此背景下,司法部和大理院意见不一的情况时有发生。“凡关涉适用法律及解释法律时”,司法部动辄“加以干涉”。据说,章宗祥在私下提醒许世英“适用法律与解释法律之最高权皆属大理院”。许世英不以为然。而“媒孽者益乘间用事”,导致“彼此积有违言。于是京中法官及司法部部员划分两党,一曰章(宗祥)党,一曰许(世英)党,暗潮之烈,莫可挽救”。[35]随着时间推移,汹涌的暗潮终至发展为激烈的明争。 其实,部院之争的焦点有二:一是买卖人口的法律适用问题,充分显示了许世英“部派”和章宗祥“院派”对于清朝旧律的不同态度。“部派”坚持清末的买卖人口条款和《大清现行刑律》已经失效,不可援用,故面对无法可依的情况,不惜通过比附援引而适用《暂行新刑律》(1912)中略诱及和诱条款定罪。“院派”认为,买卖人口条款和《大清现行刑律》除与《暂行新刑律》及国体相抵触部分失效外,其他内容均有效而可以继续适用。如以上法律无明确规定,则应该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而不为罪。其二,民事上告期间和程序的争议更多呈现为意气之争。原来,1907年法部奏请颁布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规定,民事上诉参照刑事上诉,自宣判之日始,限十日内呈请原检察厅移送上级检察厅。因为民事上诉呈由检察厅移送本不合理,而且十日期限过短,不方便当事人上诉,所以章宗祥主持的大理院用特字通告,规定民事上诉概由当事人在原审判衙门呈递上诉状,同时在宣判公示七日期满后的二十日内均可上告。[36]从大理院及下级审判厅的司法审判实践出发,这一通告自然有其合理性。所以大理院特字通告发布后数月之内,司法部并无异议,而当前一争论爆发后,司法部却在答复湖北高等检察厅请示时,宣告大理院的通告无效。[37]后来即使承认《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规定不合理,却仍然指责大理院特字通告侵越立法权限。[38] 可见,部院之争之所以发生,除了先前研究者指出的变革之际法律制度不备、权限不清外,[39]实有其明显的派系根源。正因如此,随着许世英下台,梁启超接任司法总长,章宗祥的密友江庸出任司法次长,尽管法律制度不备、权限不清的情况并未改观,但部院之争却悄然融化,出现了双方联手整顿和改造司法界的崭新局面。 二、部院整合与司法人事新布局 梁启超与章宗祥渊源甚早,1896年在上海就结为师生,后来亦颇有交往。章宗祥(1879—1962)与江庸(1878—1960)年龄相仿,均系法界新星,同受沈家本器重。只不过章宗祥在清末修律中始终参与其事,资历更老、地位更高,俨然法界“新派之首领”。时论颇称章、江二人“沆瀣一气”。[40] 1913年9月11日,梁启超出任熊希龄内阁司法总长。任公虽多才多能,但并未有过行政经验,且一上台就任国务大员,难度可想而知,况且其心思还在更重要的财政问题。因此,必须选一得力次长,以扮演清代刑部当家侍郎的角色。之所以最终邀请与其并无深厚渊源的江庸,梁启超曾于两个多月后自述原委:“初吾物色次长,求诸党人中,欲以所信爱之某君任之,某君自陈断不胜任,非如欲得人非江庸莫可。吾憬然悟,力挽江君,江亦感激知己,出而相助。今乃大得其力。”[41]梁启超所谓的“力挽”之举,就包括托蹇念益和章宗祥竭力延请江庸,“以必得请为度”。[42]看来江庸9月16日出任司法次长,章宗祥也与有力焉。 梁启超事务繁忙,排日赴总统府、国务院和司法部,加以并非司法行政内行,故仅主持大政,部务多由江庸负责。梁启超在国务会议上关于司法问题的讨论说帖,一般也先由江庸或由其组织部员拟具。这在他给江庸的书札中多有反映。梁氏也不讳言其不谙部务,依赖江庸,他曾在信中说:“幸吾所荐次长,久于法曹,而道德极高。吾乃得坐啸画诺而专注精神于国务,而部中政令亦翕然无间。”[43]所以,梁启超掌部的半年中,江庸虽非总长,却实际主持部务。故而,从地位、交谊公私两方面看,自1913年9月梁启超任总长、江庸任次长开始,中央司法领导重心已渐归于章宗祥和江庸一系的“院派”。 其结果一方面是,许世英任司法总长以来形同水火的部院之争开始缓和,部院合作成为可能。此前部院所争的民事上诉程序和期限问题,随即按照大理院的主张得以修正。大理院添设法庭的申请,也迅速解决。[44]最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部决定甄拔法官,成立甄拔考试委员会,特请章宗祥为会长。会员包括法制局参事余棨昌,法典编纂会编纂程树德,北京国立法政专门学校敎习李怀亮,总检察厅检察长罗文干,大理院推事姚震、汪爔芝、高种,署京师高等检察厅检察长朱深,京师高等审判厅长林棨,司法部参事徐彭龄、余绍宋、司长王淮琛。[45]此外,根据司法甄拔规则,次长如不担任甄拔委员会会长,则自然为审查员,参与审查员会议,并可讨论投票。故江庸无疑是司法甄拔委员会的二号人物。这样一个由大理院长牵头,囊括司法部、大理院、法制局、京师高等审检厅重要成员的委员会,在此前部院之争的时代是难以想象的。梁启超在敦请函中,对章宗祥极尽推扬之能事。函称:“此次甄拔司法人员会之设,虽为过渡办法,实示用人标准。会长全局统筹,尤非有法家泰斗,不足以主持斯举。伏承贵院长以法学先河为天下廷尉,年来经过事实都在镜铨,目前法界品流知劳荩虑。本总长横览当代,敢以兹会会长一席竭诚嘱托……司法前途庶乎有豸。”[46]此信虽以梁启超名义发出,其决定必然是梁启超和江庸等人共同作出的。这一部院融和的趋势在其时是有利于司法事业发展的。 另一方面是,章宗祥“院派”势力大增,而许世英在法界失势,其所用之人受到排挤。周泽春毕业于德国柏林大学政法系,曾协助许世英、徐谦考察德国司法,与王宠惠、马德润友好,系国民党人。许世英掌部后,周泽春先署理京师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后任京师地方审判厅厅长。他后来回忆这段历史时称:“尔时大理院长为章宗祥,对余颇加青睐,每在伊公馆设宴时,辄以首座畀余。余以法官不宜有党派,故始终对章院长之罗致未置可否,因而不得其信任。迨后大理院与司法部渐起权限之争,遂有部派、院派之别,院派并疾视许(世英)任用之人。余于1914年梁启超(进步党员,接近院派——原注)长司法部时,因是去职。”[47]在此前后,许世英所任参事王黻炜、张轸、马德润,司长骆通、王淮琛、田荆华,京师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刘蕃、地方检察厅检察长蒋棻、京师地方审判厅推事熊元翰、倪宝森等相继去职。[48]许世英系统的直隶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匡一、奉天高等审判厅长程继元、奉天高等检察长袁青选则或免或辞。[49] 1914年2月,梁启超任职不到半年就辞去司法总长,章宗祥接任总长,江庸留任次长,又延续和强化了章宗祥、江庸联手领导中央司法的架构。当时颇有传言说江庸要随梁启超辞职,了解梁、章、江三人渊源者则一针见血地指出:“江次长与章总长原是同一系统……故章为总长……江之位置益加巩固”。[50]黄远庸则说:“司法次长江庸氏本与章氏为莫逆交,自无辞职之必要。”[51]稍早前黄远庸拟开始律师营业,得悉“大理院之官聘律师久已悬缺”,“欲得此以树名誉”,梁启超特密函江庸,请向章宗祥说项。[52]由此可见章、江交情,亦可知黄远庸深明内情,所言不虚。 此外,颇值玩味的是,梁启超离职前,在上司法改良十条的同时,呈请将司法部并入大理院。此事当日颇觉突兀,至今也未见合理解释。[53]梁氏下台前,为何突有此举?《时报》称:“任公此议,系由该部江次长所拟定。”[54]现据梁启超致江庸密函,完全证明此说实确。梁函云:“昨所谭(谈)本部宜合并大理院之理由,望简单开示数行。两浑。付火。”[55]可见此事确系江庸秘密推动,梁所举理由,实由江庸捉刀。至于章宗祥有无共谋,虽无确据,但似不可能事前毫不知情。笔者以为将此事置于章宗祥、江庸联手融合部院、强化中央司法权的一盘大棋中,或能得到新的理解。因为部、院一旦合并,章宗祥便很可能成为单核领导,自清末以来屡屡发生的部院之争,或将就此化解。 不过,此事颇为重大,高层意见不一,操作起来也有难度,随后交由政治会议讨论。所以,章宗祥接任司法总长的同时,当局以董康署理大理院长,直至8月方才实授。这或许显示部、院合并问题此前仍未定局。与此同时,法律编查会成立后,章宗祥兼任会长,董康和汪有龄分任副会长。尽管新旧法律知识和观念容有不同,但章宗祥和董康从清末修订法律馆开始就一起合作修律,渊源颇深;[56]在内阁同僚孙宝琦眼中,章、董关系也“至契”。[57]因而,从中央司法的领导配置看,到1914年,部、院进一步融合,而修订法律馆一系的章宗祥、董康、江庸、汪有龄几乎完全掌握了司法大权。在此形势下,整顿和改造司法界的进程得以持续推进。 当然,就在章宗祥、江庸等人权力巩固之际,也正是司法界大受攻击之时,故改良刻不容缓。司法当局所拟改良策的第一条即在人事方面。[58]这是因为,不仅江庸认为司法之弊不在制度,“实在司法各官不得其人”。[59]而且章宗祥也认为“各省司法事务办理之不完善,实由于用非其人”,故“拟大加整顿,派京中精通法学、历练精深之员前赴各省担任高等审判厅厅长,以整饬一省之司法行政事务”。当然“已任相当之人”的省份可以不用调整。[60]比如梁启超、江庸此前已选派陈官桃、周祚章分任河南高等审判厅长和检察长,陈、周二人一直任职到1918年12月。[61] 照此改良方针,章宗祥和江庸在1914至1915年借助回避制度和司法成绩考核,通过“空降”京师司法高官和省区间调动等形式,将全国各省的高等审判厅长和检察长作了新的人事布局。此后,至少有27位高等审判厅长和检察长任职在4年以上,保持了一定程度的人事稳定和连续。[62] 与此相配套,章宗祥、江庸又以成绩考核和回避本籍为由,将许多资格能力均有欠缺的法官开缺,进而把甄拔考试合格及司法讲习所成绩优良者分发各省,将司法人事新布局逐渐推向深入。1913年10月,江庸以次长主持部务之时,就鉴于民元以来司法机关人员“资格缺乏严重规定”,以致“滥竽充数者不乏其人”,司法渐生乱象,故制定甄别章程,准备着手淘汰人员,简拔良材。[63]1914年章宗祥和江庸搭班之后,遂决定“将以前各省毫无资格之法官悉行撤换,即派现在甄拔试取录在前者前往充任。至于取录在后各员,即派入高等、地方厅学习期年,再呈请任命。”[64]不久,署京师地方审判厅推事倪宝森和署西安地方审判厅长席凤鸣,分别以判决词意多未明了和法学疎浅、声名狼藉为由而免职;上海地方审判厅长张清樾和吉林检察官罗拱辰,均以到任后鲜有成绩而罢官;署江苏第二高等检察分厅监督检察官刘伯昌,则以违背职守义务而开缺。[65]类似的情况颇多。此外因回避本籍或人地不宜而被开缺者比比皆是。随后,甄拔考试合格的171人,被分发到京师及全国二十一省的指定审检厅实习,[66]准备接替法官岗位。 应该说,章宗祥之所以能进行司法人事新布局,除了思路明确、措置得力外,至少还有二因。其一是章氏在司法方面的表现“极为圆满”,[67]“司法界中人莫不叹服”;[68]其二是深受袁世凯欣赏。[69]所以,尽管内阁不断变换,司法总长也屡传易人,但终袁世凯时代,章宗祥却能一再连任,是北洋时期连任次数最多且任职时间最久的司法总长。然而,1916年6月袁世凯死后,时局发生重大变化。因为继任总统黎元洪的反对,章宗祥不得不离开司法总长之位。[70] 经过反复较量,参与护国军反对洪宪帝制的国民党人张耀曾受到黎元洪赏识,出任司法总长,[71]徐谦再任次长,王宠惠出任法典编查会会长。于是,随着南北再次“统一”,中央司法最高领导又由国民党方面人士出任。不过,在张耀曾就任之前,仍由江庸维持司法局面。半年后,张耀曾即下台,作为有限。随后,江庸接掌司法,时任总长,时任次长。直至1918年3月,以安福系为后援的朱深出任司法总长,既有实力,又有班底。江庸则调任日本留学生监督,故民初司法界多年来的一号人物章宗祥和二号人物江庸均不在京。在此背景下,司法人事和制度才有不少更张。 曾任袁世凯、冯国璋秘书的张一麐[72]于1920年观察到:“民国以来,法界人员多属章宗祥派。以章历任大理院长、司法总长,前后数年,其所援引之厅长、推事等,不乏其人也。自朱深崛起,大有取而代之之势,故任法长后,凡属章派人物,多不安于位,连翩辞去。而朱则代以己派人物,迄于今根深蒂固,其势力已未易铲除焉。”[73]张一麐关于民初法界人员多属章宗祥派的观察,是颇得实情而值得重视的。其所谓章派人物连翩而去,似不无夸大,但朱深上台后司法人事和制度颇有变动则是实情。 民初政局动荡,内阁频换,各部总长亦如走马灯。既往研究据司法总长的频繁变化,认为民初司法中枢不能久于其任,连续性太弱,影响司法事业。[74]但如果将次长、参事、司长,以及各省高等审判厅长、高等检察长考虑在内,则自1914至1918年,司法人事大体保持稳定。[75]这自然与章宗祥和江庸的司法改造和人事布局密不可分。因此,我们或可称这一时期为民国司法的“章、江时代”。此外,需特别强调的是,与人事布局相配套,章、江时期的政策调整和制度建设又构成司法改造的另一方面。 三、章、江时期的司法政制革新 民国之初,以共和之下三权分立为号召,不少省份尤其是江浙、湖北掀起了一股设立审检厅的浪潮。[76]在徐谦、许世英主政司法时期,这一趋势尤为明显。1912年11月许世英推出的司法计划书就颇具代表性。据其计划,1914年6月以前,先就已设之审检厅次第改组,1914至1918年“为设备各行省法院、检事局、监狱之期”,“统计全国应设院、局二千有奇”,五年一律完成。[77] 1912年12月中央司法会议后,许世英令各省统一改设司法筹备处,直接归属司法部,并勉励各处长按照部定计划及章程积极运行,期待“五年以后全国司法机关一律完全成立,增进人民幸福,抗衡欧美文明”。[78] 然而,当时司法经费几乎完全仰给地方,只要“各省应拨司法经费概行停发,则司法机关必难活动”。[79]加以人才不足、法律不备等原因,仅仅半年后,在北京政府厉行“减政”、司法经费大为缩减的背景下,许世英便亲口承认上年司法计划难以实现。[80]不特司法计划难以实现,激进的司法建设浪潮还产生了显而易见的弊病。1913年夏,江苏都督程德全就曾上呈袁世凯,激烈批评江苏司法现状。他说: 江苏自光复以后,省议会议决本年司法经费至百八十万之巨,各县审检厅成立至百四十处之多。问其官吏,则法政速成之人才,殆已搜索罄尽;问其经费,则议案有其名而实际无着,大都向县知事挪借以度日;征其成绩,则人民之不服裁判,及呼冤控诉者其踵相迎,其趾相接,而一般剧匪巨盗翻且欣欣然有喜色而相告曰:某处审判厅成立,吾侪永无就戮之日矣,某处检察厅成立,吾侪永无就逮之日矣。再进而征诸理论,则某一案焉,拟批者曰:该人民如有冤枉,候该处审检厅成立再行控诉。又某一案焉,拟签者曰:此案若按照法律判断必生莫大之冲突。似此种种情状,尚何法治之可言,尚何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然而皮相之士,方且以为江苏司法官厅组织完备,以为大幸。[81] 程德全所言或不免夸大其词,但司法乱象的确已到必须整顿之时。在此形势下,不少难以维持的初级审检厅也已陆续裁撤。 至梁启超任内,世人对司法界的诟病更多,甚至与议会、军队并论,指为“三大害”。[82]而梁氏在下台之前,也颇抱怨此前司法“改革太骤、扩张太过”,“进行太速,致生出无限之阻力”,导致“近来各省几至全然办不动”。[83]这实即是批评徐谦、许世英时期激进的司法政策。梁启超由江庸协助而成的改革方案也正是针对彼时的司法乱象而发。梁氏宣称:继任总长“必为在司法界极有经验之人,对于我之政见,亦必采用若干”。[84]果然,继任总长正是与梁启超接近的司法界领袖章宗祥。其实,面对司法界备受指责的危局,章宗祥在接任总长之前,已在梁启超主办的《庸言》杂志发文,在替司法界辩护的同时,详细阐述了当时重要的几大司法议题。这可视为章氏司法理念的一次公开宣示,值得与其随后的司法实践结合起来详加考察。 首先,司法机关的维持和裁撤问题。针对许世英时期的司法遗产,章宗祥一面改革,一面极力抵制外力干涉。他认为,地方及初级审检厅本需推广,但格于情势,初级可以“暂缓推广”,而许世英推动的“审检所之制”,“本不完善,即令裁撤,亦不足惜”;至于“通邑大都以及繁盛商埠业已设立之地方审判厅,倘因一时经费不足,或不满意之故”,亦一律废止,“前功尽弃,恢复无期,殊非得计”。[85]1914年2月章宗祥接任司法总长之初,各地军政长官就联衔上呈“咸电”,主张仅设交通省份和通商口岸的高等审检厅,裁撤全部地方、初级审检厅及审检所,由县知事兼理司法。章宗祥则提出“设厅办法六条”,倾向保留现状,与之针锋相对。经过激烈博弈,后来折衷处理,各省已设高等审检厅及省城地方厅仍旧,商埠地方厅斟酌繁简去留,其他地方厅及初级厅全部裁撤,司法归县知事兼理,于道署筹设高等分厅。[86]在此过程中,章宗祥维护司法机关,洵属功不可没。 其次,解决司法经费问题。在章宗祥看来,司法问题“皆与经费有连带之关系,故司法经费实为最重要之问题。经费不能扩充,此属无可如何之事,然固有之数目要当竭力保留。”[87]然而,随着审检厅的大量裁撤,1914年的司法经费较上年削减一半左右,只有七百多万元。为了整顿司法收入以补充司法经费,1914年5月,章宗祥和江庸领导的司法部与财政部达成一致,建立了司法收入特别会计制度。其要点有三:(一)司法部制定章程,统一发售特种印花税票,以收取诉讼费;(二)各审判厅收缴的罚金、赃款,由高等审判厅汇解司法部,县知事罚没的准其截留自用,作为县署司法经费;(三)状纸由司法部统一制造发售,所得收入一半解交司法部,一半准审检厅和县署截留自用。[88]尽管司法经费不足一直是困扰司法建设的难题,但经此整顿,司法收入得以保留在司法系统,而且越来越成为司法财政的重要部分,比如在1916年就占到司法经费预算的近二成。[89]此举对司法经费紧缺之问题起到了有效的缓解作用。 再次,维护司法机关信用。与梁启超相似,章宗祥也认为司法之所以突然大受非难,是因为民国成立以来,一二省司法机关“猛进过度,设立近于草率,用人复有未当”所致。但他认为类似的非难其实由来已久,与司法机关本身信用并无关涉。因为其他方面不满意司法机关,犹之司法机关亦不满意其他方面。“故一机关之信用,非仅一方面所能维持,必由种种方面维持之,斯其信用乃可以巩固而发达”。因此,行政、立法、司法的信用,须互相协助保全,“否则彼此互相攻击,互相争攘,终非国家之福耳”。[90]经过1914年裁并审检厅的浪潮,到1915年夏,司法机关信用及司法官受攻击问题再次凸显。当时袁世凯对司法界再三诫谕,而“中外之指摘司法界愈烈一日”。舆论提及,章宗祥对江庸说:“苟一日在职,即竭诚尽力以挽此狂澜”。此时章、江“慨念司法前途岌岌可危,均已怀有去志”,亦即准备以去就相争。[91]及至大理院推事朱学曾因对八厘公债案嫌疑人作出免诉裁判,竟被肃政史参劾查办后,江庸果然上书请辞,同时上呈袁世凯,请其培养司法元气,勉励“法官本良心、法律以下裁判,不必有所顾忌”。袁世凯一面挽留江庸,一面重申司法制度“为一定不易之例,虽一时未能遽臻完善,尽可责备贤者,不当嫉视法官”。[92]于是“章、江二氏颇复鼓励精神,以担当维持之任”。[93]因此,司法制度和人事基础终未受大的动摇。 最后,司法人才登庸和养成方面,章宗祥、江庸建立多种制度,积极推行,颇见成效,值得分疏为四点特别讨论。 第一,严格推行司法官回避制度。章宗祥认为,“民国甫建,各省不相统一,多以本省之人掌本省之司法,其中称职者固不乏其人,而因牵于亲故不能厉行法权者,亦在所不免”,故回避制度必须严格推行。[94]其实,清代官员本有严格的回避规定。晚清倡导自治者,常说外地人做本地官,语言风俗不习,难期治理,而以本地人做本地官,用本地财,办本地事,更为有益。辛亥鼎革后,上自一省军政长官,下至县知事,多本省本地人为之,司法官更是如此。然而,据1912年中央司法会议会员陕西人党积龄亲述所见:近来司法官“以本地人任本地之事,藉朋友旧故之扶持,树援自固”,为所欲为,无所顾忌,“恩仇报复,逞私擅断,裁判多失其平,抗告事件时见发生”,较之前清外籍官员至多贪赃枉法而止,此不回避之司法官为害地方更甚。“循是不变”,必将严重损害司法威信,给司法前途带来极大危险。[95]这绝非个例,也并非过甚其词。比较之后,人们才恍然前清旧制自有道理,未可尽废。 其实,许世英在任后期已注意及此,有意扭转。但因其急于推广审检厅,反而需要借重本地人,且其先前任命的大量厅长、推事、检察官多系本地人,故已无力改变。梁启超掌部后,决意规复回避本籍之制。[96]1914年1月,司法部颁布回避条例四条:(一)各省高等审判、检察厅司法官不得以本省人士充之;(二)各当地方、初级审判、检察厅司法官,不得以该地方厅管辖区域内人士充之;(三)各省各级审判、检察厅司法官,与本厅或该管上级厅长官有四亲等内血族,或三亲等内姻族之关系者,应自行声请回避;(四)各省任用在前之司法官有不合前三项办法者,由司法总长以次分别酌量调用,其现任实缺司法官在未经调用以前,一律暂改为署任。不过,鉴于各厅“法官以本地人士充任者十之八九,若遽同时改组,于厅务恐碍进行”,故决定“分别先后逐次抽换”。[97]此制甫行,梁启超已去职。贯彻回避制的重任落在章宗祥和江庸肩上。自1914年2月22日开始,章、江严格执行此制。从其施政命令看,因回避本籍被调任或开缺者,自高等厅长以至推事和检察官比比皆是。4月下旬,期限已至,因各省尚未能一律办理,故又电令“再展期半月,限于五月十号一律调换”。[98]法官回避后,知事也开始逐渐实行回避。由于知事“兼初级审判,一律回避本省”,章宗祥、江庸随后制订了更严格的回避条例,规定法官一律回避本省,亦即本省外府亦须回避。[99] 经此整顿,法官回避问题基本解决。此为章宗祥、江庸在司法制度建设方面的成功事例。值得一提的是,因为许多法官的调动都以回避本籍为由,所以回避制的严格执行,也就正好配合了章宗祥、江庸主导的司法人事新布局。这或许也是其坚决贯彻此制的动力之一。而章宗祥、江庸之所以能够落实回避制,除了自身措置得力外,至少还得益于两个新条件:一是经裁并审检厅后,实缺法官人数已大量减少;二是彼时正值二次革命之后,中央权力逐步深入各省,政令已渐统一,故司法部亦能借此东风,依法行权于各省。 第二,推行司法考试制度。章宗祥对考试选才极端看重,他说:“各国司法人才大都由考试而来,诚以舍考试外,无他道可以拔取真才也。我国向者司法人才之供给,不足以应司法机关之需要,不得已于考试之外,别开登庸之门,要亦一时权宜之计”,故欲求司法人才之合格与美备,必应实行司法考试制度。[100]前文已述,1913年11月,司法总长梁启超和次长江庸发起司法人员甄拔考试,敦请大理院长章宗祥为考试委员会长。1914年1月甄拔考试举行,参加者一千多名,录取171人。[101]较之同时期的县知事考验,号称去取严格公平,为此后树立了范型。[102]1915年9月,北京政府正式公布司法官考试令。终北洋时代,1916、1918、1919、1921、1926年先后举行五次司法考试,分别录取38、143、189、113(含外国文法律班11名)及135人。[103]司法考试合格者,一般按名次分发京内外各级审检厅实习,经一定年限,再分别署缺、补缺。司法考试的推行,使司法人才队伍相对于其他机关更为合格整齐。因此,这也被江庸誉为民初司法的两大优点之一。[104]国民政府成立后,司法考试制度得以延续,并多次举行。 第三,设立司法讲习所。章宗祥认为,司法人才的考试选拔固然重要,但考试选拔“又当以司法人才之养成为前提”。而为彼时“司法界亟于得人计,与其仅设专讲学理之法律学校,不如多设法官养成所。一方招集夙有经验之人授以法律之学,一方拔取已有学识之人,使之实地练习”,二者并举,收效较速。[105]司法讲习所于1914年10月成立,招收学员“授以教科,课以实习”。此举既有养成人才的考虑,同时也是给因回避、裁缺而下岗的人员筹备出路,以免投闲置散。1915年9月,续招第二班学员50人入所讲习,而第一班毕业的40人,则于1916年派往各省练习实务,以备后日取材。[106]章宗祥之所以热衷于此,当与其在京师大学堂仕学馆、进士馆的经验颇有关系。他对于这种已有学识经验之人才的再教育方式,评价颇高。[107]罗文干同样也认为司法讲习所是一种良好的司法官培养和任用制度。他说:“从前有司法讲习所时,毕业人员派往各处法庭实习,按轮补缺,颇有秩序。自民九停办以来,关于此种用人,即觉漫无标准。故欲恢复此制,以便造就法界人才。”[108]所以,1926年罗文干曾积极推动开办司法储才馆。1928年,大理院长余棨昌也盛赞司法讲习所造就人才的功效,颇惋惜此前之停办。[109]到国民政府时期,法官训练所的运行,即可看作司法讲习所制度的延续。 第四,向高审厅和高检厅适度放权。章宗祥、江庸在进行各省司法人事新布局的同时,采用了向高等审判厅厅长、高等检察厅检察长适度放权的政策,即允许其按规定派署、荐署、荐补合格的厅员。[110]因此,“自民国三年以来,各厅学习或候补推(事)、检(察官),多就甄拔合格及司法讲习所学绩优良等项人员,酌量分发,俟有成绩,始准详部派署,满六个月后始得荐署,又满一年,始予荐补。”[111]司法甄拔合格和司法讲习所成绩优良人员分发京内外审检厅实习,进而补缺的制度,正与上述放权办法相配套,从而更有助于司法官的养成和司法人事的稳定连续。 这一用人制度,在1918年朱深主长司法部后,有了重大调整。1920年12月,梁启超掌部以来一直任参事的余绍宋在日记中有如下一段记载和评论: 向来部中用推、检,多由高等厅长保荐,其弊在部中无权。后来朱博深(渊,引者)长部,乃力矫其失,概由部直接派用。用人之权固集于中央矣。然其弊也,厅长不能举监督之实,而责任亦不分明。[112] 余绍宋所说的朱深“中央集权”之用人新政,是从1918年11月开始的,当时司法部“通令各厅,嗣后法官及应由部委各员之任用迁调,均应先行呈部核办,不得由各厅长官擅自委用及任意调动”。[113]章宗祥、江庸时期与朱深时期的司法用人制度之利弊得失,颇不易言。要之,前者中央虽似无权,但有预期、鼓励上进、权责相济,也不失为稳定司法队伍的办法。朱深集权措施,好处在能雷厉风行,而各地厅长与推事、检察官的互信与配合,恐受影响。至1920年7月,朱深因皖系失败而下台,其集权政策便难以维系。此后司法部用人愈益受到军政势力干涉。[114] 综上,章宗祥、江庸时期司法制度建设的主要贡献在于,通过建立和严格执行法官回避制度,扭转了辛亥以来本地人任本地司法官所造成的混乱局面;初步建立了司法收入特别会计制度,对保障司法经费不无小补;通过开展司法甄拔与考试、设立司法讲习所、实施法官任用程序和奖惩办法等,形成了法官养成、选拔和任用的制度体系,初步奠定了北洋前期乃至民国时期的司法人事制度基础。[115] 结语 北洋时期的司法建设上承清末法律改革,下启国民政府以降的司法事业,是中国近代司法转型和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建设尽管有其内在逻辑,但与政治走向密不可分。尤其是在民初扰攘的政局下,司法问题颇受南北、党派等因素影响。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司法变化反映着政局变化,是民初历史变迁的缩影。大体言之,民初司法界的派系主要有二:一是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馆系统的嫡传,其领袖包括章宗祥、江庸、董康和汪有龄等人;二是有国民党色彩的司法人士,其领袖包括王宠惠、徐谦、许世英和张耀曾等人。值得注意的是,在民国初年的几次南北“统一”之初,后一派都主掌着司法中枢。1912年南北统一、1916年以民元临时约法再次统一南北,以及1922年“法统重光”之时,莫不如此。不过,此派前两次掌权都为时较短,在1918年以前,主要还是以章宗祥、江庸为代表的修订法律馆一系掌握司法大权。 既往对1912—1913年徐谦、许世英时期颇为激进的司法改革关注不少,对1914年的司法倒退强调过多。如此,也就难免有所忽视民初的司法乱象,进而对1913年9月梁启超掌部以来,司法界内部整顿和改造的意义体认不足。此外,震于梁启超的大名和司法总长的身份,不免夸大梁氏作用。本文揆诸史实,发现梁启超掌部时期,中央司法大局实际已由次长江庸和大理院长章宗祥主持。随后章、江携手努力,整合部院力量,将司法整顿和改造推向深入。从司法界内部派系整合、人事布局、政策调整与制度建设方面的观察,章宗祥和江庸对司法界的改造,是理解北洋前期司法制度与人事变迁的一条主线,并进而可将1913—1918年视为司法界的“章、江时代”。 章宗祥、江庸对司法界进行整顿和改造的影响首先在于,稳住了民初司法的局面,挽回了几近破产的司法信用,使清末以来的司法改革进程继续前行。清末立宪以来,当局努力建立新式的议会和司法制度,但议会制度经历民初不成功的试验后终被抛弃,司法制度却艰难地延续下来。这固然因为司法改革在大局上关系到领事裁判权的收回。但如果考虑到民初的司法乱象,以及1913—1915年司法有被整体推翻之虞,那么,章、江对司法界的整顿、改造和维护的意义,就大可深长思之。其次,章、江成功整合部院并进行人事新布局,使得司法人事至少在四五年里保持稳定和连续。这与司法总长频繁更迭的表象颇有不同。同时,通过司法甄拔考试及司法讲习所培养、选拔了不少优秀司法人才,坚持了司法专业化和精英化路线。直到1928年,大理院长余棨昌还称赞“今日司法界人员多以出身司法讲习所者为佳”。[116]最后,章、江的改造除涉及司法人事外,还在整顿司法收入、整理法院系统、建设新式监狱、督饬诉讼事项和改进律师制度等方面有所进展。不过,必须指出的是,章、江尽管努力维持已有法院,但在法院扩充方面作为有限。同时,新式司法程序繁重,诉讼周期延滞,一直未能得到有效改善,成为常被诟病的司法弊端之一。此外,派系整合和人事布局一方面固然可以促成司法人事的稳定和连续,但另一方面如果进行过度,也会形成门生故旧的“圈子”问题,影响司法生态的健康发展。这一问题在随后的二三十年代已经有所显现。[117] [1]《婚礼誌》,《申报》1926年4月8日,“本埠增刊”,第1版。 [2]参见司法部编:《司法部历年办事情形概略》,北京:司法部出版,1919年,第1页;唐仕春:《1914年审判厅大裁并之源流》,《历史研究》2012年第3期;徐小群:《现代性的磨难:20世纪初期中国司法改革(1901—1937)》,杨明、冯申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8年,第156—157页。 [3]比如,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曾称此为“我国推行新法制过程中一大逆流”。(谢冠生:《弁言》,汪楫宝:《民国司法志》,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9页)。另外,徐小群称其为倒退,但也说这样做是不得已的。(徐小群:《现代性的磨难:20世纪初期中国司法改革(1901—1937)》,第66—67、73页)较近的专题研究,参见唐仕春:《1914年审判厅大裁并之源流》,《历史研究》2012年第3期。 [4]中国近代法律史的相关论著多有论及部院之争。较近的研究,参见张从容:《部院之争:晚清司法改革的交叉路口》,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李在全:《亲历清末官制改革:一位刑官的观察与因应》,《近代史研究》2014年第2期。 [5]参见严昌洪:《试论民国初年部院之争》,《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吴明翰:《民初司法部研究(1912-1914)》,硕士学位论文,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11年,第33—36页。 [6]《大总统派人调停部院之意见》,《大公报》1913年7月7日,第2版;《总统命人调停司法部与大理院意见》,《新闻报》1913年7月10日,第1张第3版。 [7]《众议员质问书一束》,《申报》1913年7月3日,第3版。 [8]《浙江高等审判厅廉厅长致司法总长大理院长电》,《政府公报》第400号,1913年6月17日,第9页。 [9]《杂评》,《申报》1913年7月6日,第3版。 [10]参见严昌洪:《试论民国初年部院之争》,《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关于清末和民初的两次部院之争,前者论述极多,后者研究甚少。 [11]《沈家本日记》,《沈家本未刻书集纂补编》下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1342页。 [12]《伍廷芳为接洽司法部北迁致袁世凯等电》(1912年4月1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2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40页。 [13]《沈家本日记》,《沈家本未刻书集纂补编》下册,第1345—1346页。 [14]《许世英回忆录》,台北:人间世月刊社,1966年,第118、126—127页。 [15]宗方小太郎:《1912年中国之政党结社》,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189—190页。 [16]北伐之后,王宠惠、徐谦、许世英均曾担任国民政府高官,自然有其“革命”渊源。 [17]其实早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章太炎就宣言法部仍由沈家本领衔最为适宜。参见汤志钧编:《章太炎政论选集》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529页。 [18]《沈家本日记》,《沈家本未刻书集纂补编》下册,第1350-1351页。《沈子敦先生传略》,《大公报》1913年7月3日,第13版。 [19]王宠惠到京后,只在旧法部和司法部交代清楚两日之后,随同徐谦拜访过沈家本,可能是礼节性会晤。《沈家本日记》,《沈家本未刻书集纂补编》下册,第1347页。另外,沈氏民元日记中几无许世英踪迹。 [20]徐彬彬:《晚清民国史事与人物:凌霄汉阁笔记》,蔡登山主编,台北:独立作家,2016年,第97页。 [21]《沈家本日记》,《沈家本未刻书集纂补编》下册,第1356、1360页;《会报》,《法学会杂志》第1卷第1期,1913年2月15日,第103页。 [22]《会报》,《法学会杂志》第1卷第1期,1913年2月15日,第103页。 [23]望齐:《司法部与大理院冲突之详情》,《时报》1913年7月12日,第4版。 [24]《会报》,《法学会杂志》第1卷第1期,1913年2月15日,第103页。 [25]《会议简章》,司法部编:《中央司法会议报告录》,北京:司法部出版,1913年,第1—2页。 [26]《会员录》,司法部编:《中央司法会议报告录》,第1—3页。发言记录见同书《议事录》。 [27]《东督徐奏开办各级审判厅折》(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申报》1908年2月10日,第2张第2版。 [28]《临时大总统令》,《政府公报》第109号,1912年8月17日,第1页。 [29]《伍廷芳为接洽司法部北迁致袁世凯等电》(1912年4月1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2辑,第140页。 [30]宗方小太郎:《1912年中国之政党结社》,第190页。 [31]《京师各级法院司法官无党及脱党一览表》,《政府公报》第301号,1913年3月9日,第4—5页。 [32]《新旧各部近状记》,《申报》1912年5月5日,第2版。 [33]《余绍宋日记》第7册,1932年7月6日,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影印版,第95页。 [34]徐谦、许世英在1912—1913年主掌司法时的趋新、“革命”作为,参见李在全:《变动时代的法律职业者》,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125—137页。 [35]《司法部与大理院冲突之详情》,《时报》1913年7月12日,第4版。 [36]《大理院咨司法部关于解释法令及上告程序设为问答分晰驳复文》,《政府公报》第422号,1913年7月9日,第6—10页。 [37]《令湖北高等检察厅全国司法衙门》,《政府公报》第383号,1913年5月31日,第6页。 [38]《司法部致国务院查大理院第10号第12号特字通告变更审判厅试办章程请转呈大总统咨询国会函》,《政府公报》第412号,1913年6月29日,第7—8页。 [39]相关看法,参见严昌洪:《试论民国初年部院之争》,《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40]《新任命四长之概略》,《大公报》1914年2月25日,第6版。 [41]丁文江、赵丰田编:《梁任公先生年谱长编(初稿)》,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355页。“非如欲”之“非”疑衍;“江亦感激知己,出而相助”,整理文作“江亦感激,知己出而相助”。(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梁启超年谱长编》所载亦同) [42]《梁启超致江庸》(1913年9月中旬),江靖编注:《梁启超致江庸书札》,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2—3页。 [43]丁文江、赵丰田编:《梁任公先生年谱长编(初稿)》,第355页。 [44]《修正诉讼章程之通告》,《申报》1913年10月22日,第6版;《大理院添庭问题之决定》,《申报》1913年12月15日,第6版。 [45]《司法部甄拔人员会成立情形》,《申报》1913年12月16日,第3版。 [46]夏晓红编:《<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下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461页。 [47]周泽春:《四十年外交纪略》,《近代史资料》1957年第2期,第99—101、104页。 [48]《大总统令》,《政府公报》第661号,1914年3月11日,第4页。迨1916年洪宪帝制失败后,许世英出任交通总长,王黻炜、刘蕃、骆通、王淮琛等人随之而起。 [49]匡一以“视事任内尚尠成绩”为由免职(《大总统令》,《政府公报》第661号,1914年3月11日,第1页)。程继元、袁青选在许世英交通总长任内均任秘书,关系密切可知。详见《政府公报》第272号,1916年10月6日,第4页;《政府公报》第402号,1917年2月23日,第5页。 [50]冰若:《江董两次长去留问题·江庸》,《时报》1914年2月28日,第3版。 [51]黄远庸:《吊熊内阁》(续),《申报》1914年2月27日,第3版。 [52]《梁启超致江庸》(约1913年冬),江靖编注:《梁启超致江庸书札》,第56—57页。 [53]张朋园先生认为此举有违司法精神。(张朋园:《梁启超与民国政治》,第111—112页)喻中先生则认为此举是“为了提升、强化大理院、司法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喻中:《民国初年的司法独立:司法总长梁启超的理论与实践》,《清华法学》2014年第6期)以上所见不无道理,惟未注意到此举背后还有融合部、院的内幕和考量。 [54]《梁总长辞职后之司法前途·司法部归并说之由来》,《时报》1914年2月24日,第4版。 [55]江靖编注:《梁启超致江庸书札》,第74—75页。 [56]章宗祥:《新刑律颁布之经过》,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第1册,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第35页;孙家红:《清末章董氏<刑律草案>稿本的发现和初步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57]《孙宝琦致盛宣怀函》(6月1日),王尔敏、吴伦霓霞合编:《盛宣怀实业朋僚函稿》下册,台北: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7年,第1510页。此函写于1914年。 [58]《各部政闻汇录·司法部拟定改良策》,《申报》1914年5月21日,第3版。 [59]《司法部次长之谈话》,《顺天时报》1913年10月16日,第2版。 [60]《改良司法之入手办法》,《顺天时报》1914年3月12日,第9版。 [61]刘寿林等编:《民国职官年表》,第230—232页。 [62]据《民国职官年表》和《政府公报》等统计。 [63]《司法部次长之谈话》,《顺天时报》1913年10月16日,第2版。 [64]《司法甄拔后之余闻》,《顺天时报》1914年3月18日,第9版。 [65]《命令》,《申报》1914年3月13日,第2版;《命令》,《申报》1914年4月21日,第2版;《命令》,《申报》1914年4月30日,第2版。 [66]人员名单及分发省份,详见《司法部分发法官之布告》,《申报》1914年5月3日,第17版。 [67]远生:《读屑》,《申报》1914年6月9日,第3版。 [68]《司法界新旧派之理想冲突》,《时报》1915年7月19日,第4版。 [69]沃丘仲子:《近现代名人小传》下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第58页。又,袁世凯此前也对许世英时期法官择人不精有所批评,故支持司法官甄拔考试(李在全:《变动时代的法律职业者》,第140—141页)。 [70]杜春和编:《张国淦文集》,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00年,第239—240页。 [71]《张耀曾日记》,杨琥整理:《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37页;杜春和编:《张国淦文集》,第239—240页。 [72]张一麐接近中枢,了解政情。而且,其弟张一鹏恰是朱深任司法总长时期的次长。章宗祥亦称张一麐“在袁项城幕中最久,于新政多所擘画,司法改良,甚得其赞助”。(章宗祥:《任闕斋东游漫录》,出版社不详,1929年铅印本,第60页)。 [73]张一麐:《直皖秘史》,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151页。 [74]李在全:《法治与党治:国民党政权的司法党化(1923—1948)》,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13—15页;江照信:《为国司法与为民司法》,汪楫宝:《民国司法志》,第152—153页。 [75]已有学者指出,北洋时期“中央政府次长级别以下的人员不像总长和次长那样更替频繁,因此国家机器运转具有连续性,这在司法机关尤为明显。”参见徐小群:《现代性的磨难:20世纪初期中国司法改革(1901—1937)》,第63—64页。 [76]唐仕春:《1914年审判厅大裁并之源流》,《历史研究》2012年第3期。 [77]《司法计画书》,《政府公报》第219号,1912年12月6日,第7—8页。 [78]《司法部训令》,《政府公报》第268号,1913年2月3日,第8—9页。 [79]《司法部训令》,《政府公报》第301号,1913年3月9日,第9页。 [80]《司法部训令》,《政府公报》第412号,1913年6月29日,第4—5页。 [81]《程督痛论江苏司法机关之现状》,《申报》1913年6月22日,第6版。 [82]《司法界之茶话会》,《申报》1914年1月10日,第3版。 [83]丁文江、赵丰田编:《梁任公先生年谱长编(初稿)》,第357、358页。 [84]丁文江、赵丰田编:《梁任公先生年谱长编(初稿)》,第357页。 [85]章宗祥:《关于司法问题之谈话》,《庸言》第2卷第1—2期合刊,1914年2月15日,第2—3页。 [86]参见李在全:《1914—1915年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利益诉求》,《重庆社会科学》2008年第7期;唐仕春:《1914年审判厅大裁并之源流》,《历史研究》2012年第3期。 [87]章宗祥:《关于司法问题之谈话》,《庸言》第2卷第1—2期合刊,1914年2月15日,第4页。 [88]《整顿司法收入暂作特别会计之批准》,《申报》1914年6月2日, 第6版。 [89]徐小群:《现代性的磨难:20世纪初期中国司法改革(1901—1937)》,第183—185页。 [90]章宗祥:《关于司法问题之谈话》,《庸言》第2卷第1—2期合刊,1914年2月15日,第1—2、5页。 [91]《司法界新旧之暗潮》,《新闻报》1915年7月21日,第2张第1版。 [92]《司法次长江庸呈为司法元气亟宜培养敬陈管见请钧鉴文并批令》,《政府公报》第1164号,1915年8月4日,第13—14页。 [93]《燕市惊尘·江翼云仍难挂冠》,《时报》1915年8月8日,第4版。 [94]章宗祥:《关于司法问题之谈话》,《庸言》第2卷第1—2期合刊,1914年2月15日,第4页。 [95]《议事录》,司法部编:《中央司法会议录》,北京:司法部出版,1913年铅印本,第41页。 [96]丁文江、赵丰田编:《梁任公先生年谱长编(初稿)》,第356页。 [97]《司法官回避制将次实行》,《申报》1914年1月29日,第6版。 [98]《法官回避本籍展期实行》,《顺天时报》1914年4月30日,第9版。 [99]《司法部重申回避之电令》,《顺天时报》1914年6月24日,第11版。 [100]章宗祥:《关于司法问题之谈话》,《庸言》第2卷第1—2期合刊,1914年2月15日,第4页。 [101]《法官甄试后之司法思潮》,《申报》1914年3月12日,第6版;司法部编:《司法部历年办事情形概略》,1919年铅印本,第13页。 [102]《法官甄拔与知事试验》,《顺天时报》1914年3月8日,第2、9版;《司法甄拔后之余闻》,《顺天时报》1914年3月18日,第9版。 [103]汪楫宝:《民国司法志》,第49页。 [104]另一优点为贿赂之事少于往时之司谳。参见《法律评论发刊词》(1923),颜丽媛点校:《江庸法学文集》,第270页。 [105]章宗祥:《关于司法问题之谈话》,《庸言》第2卷第1—2期合刊,1914年2月15日,第4页。 [106]司法部编:《司法部历年办事情形概略》,第13—15页。 [107]参见章宗祥:《任阙斋主人自述》,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第24册,第937页;韩策:《师乎?生乎?留学生教习在京师大学堂进士馆的境遇》,《清华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 [108]罗文干:《罗司法总长训词》,《司法储才馆季刊》第1号,1927年,第39页。 [109]余棨昌:《民国以来新司法制度:施行之状况及其利弊》,《法律评论》第244期,1928年,第9页。 [110]当然,这也因为经过司法人事布局,各省高等厅长官大多都是章宗祥、江庸信任之人。 [111]《司法部四年度办事情形报告》,《司法公报》第60期,1916年5月30日,第15页。 [112]《余绍宋日记》第2册,1920年12月10日,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影印版,第101—102页。按,朱深字博渊,朱博深应为朱博渊。 [113]司法部编:《司法部历年办事情形概略》,第19页。 [114]江庸在1923年慨叹“三四年前,司法部用人从不受人干涉”,但“近来中枢权力日形萎缩,外省法院长官之进退,几无不请命于督军、省长,否则虽见明令,亦被拒绝”。翊云(江庸):《时评》,《法律评论》第8期,1923年8月19日,第1页。 [115]时人有云:“民国以来,人事制度之普遍建立,起自晚近。惟司法人事,在民初已较趋正轨。四十年来,虽迭经变乱,始终能保持其传统之优点。”(汪楫宝:《民国司法志》,第55页)即使不无过誉,也确实值得注意。 [116]余棨昌:《民国以来新司法制度:施行之状况及其利弊》,《法律评论》第244期,1928年,第9页。 [117]参见李在全:《变动时代的法律职业者》,第173—174页。 参考文献: 一、民初部院之争的派系根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