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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文化交流与罗马帝国犹太人律法政策嬗变——以《狄奥多西法典》为中心的考察

http://www.newdu.com 2021-03-24 未知 李大伟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429年开始编纂的罗马帝国《狄奥多西法典》是罗马法史上第一部官方法典,收录了313年-438年间从君士坦丁到狄奥多西二世时期罗马皇帝签署的所有谕令。该法典收录罗马皇帝谕令的时段(313-438)正是基督教在罗马帝国合法化并成为国教的过程,因此颇受基督教影响。法典中有关犹太人的谕令有52条,上承罗马帝国改宗基督教之前的律法、下启改宗之后的律法,涉及犹太人律法地位、犹太人宗教活动、犹太人自治与公共事务等方面。这些谕令显示由于受基督教影响,犹太人律法地位呈现恶化趋势,尤其体现在犹太人宗教活动、自治与公共事务方面。法典有关犹太人的律法直接孕育了中世纪基督教会与基督教世俗王权对犹太人的律法认定,影响了基督教世界犹太人长达千年之久的命运。
    关 键 词:罗马帝国/《狄奥多西法典》/犹太人/律法地位/基督教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唐代犹太人入华研究”(18SZYB05),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唐代犹太人丝绸之路贸易与入华研究”(2018H03),教育部青年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唐代犹太人入华研究”(19YJC770019)。
    作者简介:李大伟,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为了减少罗马法混乱、冗杂导致的错误以及东西罗马帝国法令不一的弊端,429年东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二世(Theodosius II,401-450)下令编纂《狄奥多西法典》(The Theodosian Code),对律法作出更为正式与严谨的规定。该法典历时9年,于438年编纂完成并生效,收录了313年-438年间罗马皇帝签署的所有谕令。①这些谕令在帝国各地法庭普遍通用,对所有案件皆有效力,总计约2500余条,被分为16卷,每卷分门别类以时间顺序编排,包括诉讼法、私法、军事法、税法、行政法、公共事务法与宗教法。②《狄奥多西法典》是继罗马十二铜表法之后第一部以公共权力编纂的法律汇编,被称为罗马法史上第一部官方法典。③关于该法典的研究,国外学者论著甚多,尤以克莱德·法尔(Clyde Pharr)、卢西奥·德·乔瓦尼(Lucio De Giovanni)、马修斯(J.F.Matthews)与吉尔·哈里斯(Jill Harries)等为代表,国内学者鲜涉及此,黄美玲与肖俊曾对该法典进行总体性介绍与探讨。④
    313年罗马帝国颁布《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合法地位;380年狄奥多西一世(Theodosiu I,379-395在位)要求帝国遵守神圣使徒彼得给罗马人的信仰,基督教从此成为国教。《狄奥多西法典》收录罗马皇帝谕令的时段(313-438),正是基督教在罗马帝国合法化并成为国教的过程,因此《狄奥多西法典》堪称第一部基督教时代法典。大量基督教教义渗透到法典中,对罗马法带来了众多影响,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改变了罗马帝国对犹太人的律法政策,并直接孕育了中世纪基督教国家对犹太人的律法认定与统治政策。吉恩·朱斯特(Jean Juster)、多拉·阿斯卡伟斯(Dora Askpwith)、所罗门·格雷泽尔(Solomon Grayzel)、罗伯特·威尔肯(Robert L.Wilken)与宋立宏等曾对罗马犹太人相关政策有所探讨,但这些研究鲜见以《狄奥多西法典》为中心考察罗马帝国犹太人律法地位。⑤故本文拟在以上关于《狄奥多西法典》与罗马犹太人研究基础上,通过探讨法典中关于犹太人的52条谕令——此52条谕令出现在法典第16卷(宗教法)第8章《犹太人、卡里克立斯教派人(Caelicolists)与撒玛利亚人》⑥与第9章《犹太人不得拥有基督徒奴隶》中,计34条;另外18条分布在第2-3、7-9、12-13与15卷,涉及诉讼法、买卖法、婚姻与监护法、军事法、低级官员与私法、刑事法、税收法、特殊职业法与公共事务法,揭示罗马帝国犹太人律法地位,探究基督教对罗马帝国犹太人律法地位的认定及其影响。
    一、犹太人律法地位:合法存在与宗教歧视
    罗马与犹太人首次官方接触出现在马加比起义(Maccabean Revolt,前167-前141)时。《马加比书》记载:“为了抵御塞琉古(前312-前64)入侵,公元前161年犹大·马加比(Judah Maccabee,?-前160)派遣尤波勒劳斯(Eupoleraus)与杰森(Jason)组成的使团前往罗马;罗马人设想通过支持马加比起义打击塞琉古,向地中海东岸扩张,双方遂建立联盟。”⑦在马加比起义之后建立的哈斯蒙尼王朝(前140-前37)时期,罗马与犹太人继续保持友好关系,罗马境内犹太人被允许按照犹太律法与宗教习俗生活。1世纪著名犹太史家约瑟夫斯(Josephus,37-100)在《犹太古史》中记载哈斯蒙尼王朝约翰·海卡努斯(John Hyrcanus,前134-前104在位)时,多次向罗马遣使阐明犹太人享有的此种权利。⑧公元前63年庞培占领巴勒斯坦,尽管哈斯蒙尼王朝成为罗马人的附庸,但罗马并未改变犹太人政策,多次申明允许犹太人遵守安息日与其他神圣仪式。⑨
    凯撒时期(前102-前44)这一政策被延续,并作为帝国犹太人大宪章(Magna Carta)被遵循;犹太希律王(Herod,前74-前4)时期,犹太人甚至享有罗马帝国安全保护。即使66年-74年罗马镇压犹太人起义并摧毁第二圣殿后,安条克与亚历山大里亚等地不断向罗马皇帝提图斯(Titus,39-81)与维斯帕乡(Vespasian,9-79)请愿,驱逐犹太人,取消犹太人特权,但仍然被拒绝。⑩从多米提安(Domitian,51-96)、哈德良(Hadrian,76-138)至塞普蒂米乌(Septimius,145-211)、卡拉卡拉(Caracalla,188-217)、埃拉伽巴路斯(Elagabalus,203-222)到亚历山大·西弗勒斯(Alexander Severus,207-235)时期,罗马总体保持了对犹太人的传统政策,只要犹太人对罗马保持政治忠诚,不危害社会政治秩序,罗马统治者便会对犹太人持容忍、开放的态度,有时甚至会主动保护,亚历山大·西弗勒斯对犹太人极为同情,以至安条克、埃及、亚历山大里亚等地人称其为“叙利亚犹太会堂首领与最高祭祀”。(11)
    早期罗马犹太人身份地位不仅依赖于罗马与哈斯蒙尼王朝的友好关系,而且与罗马多元化宗教政策亦相符合,即允许各门宗教以其习俗生活。基督教作家特土良(Tertullian,155-240)将此时的犹太教称为“被允许的宗教”或“被批准的宗教”(religio licita)。(12)但是,在罗马法中则主要将犹太人视为可承担律法责任的团体(collegium),即犹太社团或以犹太会堂为中心形成的自治群体,并不太关注犹太人的宗教属性。(13)
    313年基督教合法化并成为国教后,对基督教的偏爱渗透到罗马法中,基督教特权地位与犹太人传统政策不断发生冲突。尽管如此,《狄奥多西法典》仍延续了犹太人政策,393年狄奥多西一世、阿卡迪乌斯(Arcadius,377-408)与霍诺里乌斯(Honorius,384-423)向东方军事长官阿德尔斯(Addeus)的谕令中强调:“犹太人教派不应被律法禁止,此为惯制。”(16,8,9,p.468)而且,罗马皇帝在谕令中多次提到要保护犹太人与犹太教。412年,狄奥多西二世与霍诺里乌斯在给伊利里库姆(Illyricum)禁卫军长官菲利普斯(Philippus)的谕令中命令:“不能因为是犹太人,便可被践踏;严禁焚烧犹太会堂与犹太人住所,不能毫无理由地错误伤害犹太人……但是犹太人也不要因获得安全而兴高采烈,严禁对基督教做出鲁莽行为。”(16.8.21,pp.469-470)423年4月-6月,狄奥多西二世与霍诺里乌斯在给禁卫军长官阿斯克莱皮多特斯(Asclepiodotus)连发两份谕令,要求保护犹太人人身与财产安全,其中4月的谕令称:
    我们与先祖签署谕令压制可恶的异教徒、犹太人与异端,但为了回应犹太人可怜的诉求,我们命令禁止以基督教名义伤害与迫害犹太人,不得占有、焚烧犹太会堂。(16.8.26,pp.470-471)
    6月的谕令更是命令:
    那些真正或自称基督徒的人,不应对安宁生活、未触犯律法或与律法抵触的犹太人施加暴力;如果施加暴力并掠夺财产,应偿还3-4倍。各行省长官与官员如果允许此类罪行,将会遭到与肇事者同样的惩罚。(16.10.24,p.476)
    从早期“被允许的宗教”或“被批准的宗教”到狄奥多西一世“不应被律法禁止”的表述,可以看出在基督教合法化之后犹太人显然遭受到了来自基督教的压力,乃至侵犯,犹太人的身份地位被弱化,因此罗马皇帝才会强调“犹太人教派不应被律法禁止”。这在《狄奥多西法典》中多有体现,如339年,君士坦提乌斯二世(Constantius II,317-361)在给伊瓦格里斯(Evagrius)谕令中将犹太教称为“沦丧的宗教”及“野蛮的教派”,并在357年给禁卫军长官沙拉西斯(Thalassius)的谕令中称犹太教为“亵渎神灵的宗教”;398年,阿卡迪乌斯与霍诺里乌斯在给禁卫军长官西奥多(Theodorus)谕令中将犹太人称为“信仰犹太迷信的人”;399年在给禁卫军长官麦萨拉(Messala)谕令中称犹太教为“不值得的迷信”等等(16.8.1,16.8.6,p.467;16.8.7,p.468;12.1.157.158,p.365)。这些对犹太人或犹太教的称谓有明显消极与贬低意味,尤其在416年之后的谕令中,Religio(宗教)一词已成为基督教的专用称谓。(14)这些律法都突出表明,虽然犹太人身份地位在罗马法中并未变化,但实际上已经被弱化,而且罗马人开始以基督教的视角审视犹太人与犹太教,主要将其视为一种劣于基督教并被基督教歧视的宗教群体,而非可承担律法责任的自治团体。
    在基督教语境中,不同于正统天主教派(Orthodox Catholics)的基督徒被称为异端(Heretics)或分裂派(Schismatics),传统多神信仰者被称为异教徒(Pagans)。受其影响,《狄奥多西法典》也对异端、异教徒视采取限制、禁绝的政策。在《狄奥多西法典》中,326年君士坦丁皇帝给德拉奇立努斯(Dracilianus)的谕令称:“异端、分裂派不得享有正统天主教派特权。”(16,5,1,p.450)376年与379年在瓦伦斯(Valens,328-378)、格拉提安(Gratian,359-383)与瓦伦提尼安二世(Valentinian II,371-392)的谕令中,完全禁止异端活动;狄奥多西一世对异端或分裂派颁布了十几份谕令,包括禁止聚会与进入基督教堂、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甚至处死等,以至于他们不敢再以基督徒自称(16,5,4-5,5-24,pp.450-454);从阿卡迪乌斯、霍诺里乌斯,直到狄奥多西二世,延续了对异端、分裂派的禁绝政策(16,5,25-66,pp.454-463)。对于异教徒,341年与342年君士坦提乌斯二世的两份谕令皆命令:“禁绝所有迷信(异教徒)与疯狂的祭祀,关闭所有神庙……对仍参加祭祀或崇拜的人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16,10,2-6,pp.472-473)381年-391年间,瓦伦斯、格拉提安与狄奥多西一世的谕令对那些仍旧进入异教徒神庙或祭祀的人进行放逐,严禁神庙祭祀活动,否则处以15磅黄金罚金(16,10,7-11,pp.473)。396年,阿卡迪乌斯与霍诺里乌斯取消了异教徒祭祀所有特权;407年-435年,狄奥多西二世先后颁布7条谕令,下令将异教徒神庙转为公用,摧毁祭坛、驱逐祭祀、压迫异教徒,不得为帝国服务(16,10,14-25,pp.474-476)。
    因此,在《狄奥多西法典》中犹太人律法地位比异端、异教徒优越。罗马帝国独尊基督教后,犹太人在律法意义上尚能延续传统合法地位,主要是因为早期基督教关于犹太人作为“见证者”宗教思想的影响。以奥古斯丁(Augustinus,354-430)为代表的基督教神学家认为,在末日审判之前先知以利亚(Elijah)会向犹太人解释律法,让他们相信真正的基督、爱这位圣子(耶稣),相信上帝的心转向圣子,犹太人须作为见证者,见证基督教最终胜利,但不能任由犹太教发展,须劝犹太人改宗基督教。(15)所以《狄奥多西法典》仍视犹太人、犹太教为合法存在,但是处处充斥着对犹太教歧视与贬低。
    二、犹太人宗教活动:准许与限制
    罗马改宗基督教后,犹太教合法宗教地位未被改变,安息日与其他圣日等宗教活动被允许,甚至得到了保护。409年与412年,狄奥多西二世与霍诺里乌斯在给禁卫军长官约翰内斯(Johannes)的两份谕令中称犹太人安息日历史悠久,严禁干涉犹太人宗教活动;犹太人在安息日与其他时候进行宗教活动时,任何人不得强迫其履行公共服务或被起诉,这些事宜须在其他时间进行,并强调尽管早期一些谕令对犹太人这项权利有所规定,但最为珍贵的是做到这项权利不被侵犯(2.9.26,p.45)。
    同时,《狄奥多西法典》延续对犹太会堂保护的政策。368年,瓦伦斯与瓦伦提尼安二世在给帝国中枢官(Master of Office)雷米吉乌斯(Remigius)的谕令中称:
    以强制军营驻地的权力进入犹太会堂的人必须立即撤出。他们只能通过此权力获取民宅,而非宗教场所。(7.8.2,p.165)(16)
    393年,狄奥多西一世、阿卡迪乌斯与霍诺里乌斯在给东方军事长官阿德尔斯的谕令中再次坚持保护犹太会堂,称:
    犹太人被禁止在一些地方集会,对此我们感到不安。收到此谕今后,应对那些以基督教名义进行非法活动与破坏犹太会堂的人予以严惩。(2.8.26,p.45;16.8.20.p.469)
    397年,阿卡迪乌斯与霍诺里乌斯在给伊利里库姆禁卫军长官安那托里斯(Anatolius)的谕令中命令不能让犹太人受到攻击,犹太会堂应像往常一样安静(16.8.12,p.468);412年,狄奥多西二世与霍诺里乌斯在给禁卫军长官约翰内斯的谕令中也禁止任何人侵占犹太人宗教场所与犹太会堂(16.8.20,p.469)。
    尽管如此,基督徒焚烧、破坏、侵占犹太会堂的事件多有发生。比较突出的事件,如388年,一位美索不达米亚主教教唆基督徒焚烧了卡利尼克尤姆(Callinicum)一座犹太会堂。(17)狄奥多西一世命令当地教会出资重建此会堂,但遭到了主教安布罗斯(Ambrose)反对。安布罗斯在写给狄奥多西一世的信中,称他对基督教不忠诚,照顾犹太人的利益,并不顾忌基督徒,甚至诅咒他将不会得到救赎。迫于基督教会压力,狄奥多西一世撤销了谕令。(18)狄奥多西二世时期也是如此,425年,亚历山大里亚主教西里尔(Cyril)与叙利亚基督徒巴沙尔玛(Barshalma)煽动破坏当地犹太会堂,后者甚至因此赢得了基督教圣人的荣誉。(19)
    与保护现有犹太会堂相比,《狄奥多西法典》严禁新建犹太会堂。415年,犹太族长迦玛列六世(Gamaliel VI,370-425)曾因新建犹太会堂,被取消荣誉长官的优待(16.8.22,p.470)。(20)423年,狄奥多西二世与霍诺里乌斯在给禁卫军长官阿斯克莱皮多特斯的谕令中,再次强调对犹太会堂的政策,即保护现有犹太会堂不被破坏,否则等价赔偿,并严禁新建犹太会堂,也不得维修旧的会堂(16.8.25,p.470;16.9.26,pp.470-471)。
    但是,与保护犹太人宗教活动与犹太会堂不同的是,凡是涉及基督教切身利益,《狄奥多西法典》对犹太教采取限制政策,严禁任何犹太教活动冒犯基督教。此在狄奥多西二世时期表现的尤为明显,408年,狄奥多西二世与霍诺里乌斯在给禁卫军长官安提米乌斯(Anthemius)的谕令中称:
    各行省长官须禁止犹太人在宗教仪式中……焚烧外形类似圣十字架的东西,这是对基督教的蔑视,带有亵渎神明的意图,禁止将我们的信仰标志与他们所处之地联系起来。他们遵守自己的仪式,不得污蔑基督教律法,否则将失去很多权利。(16.8.18,p.469)
    同年,在给非洲执政官多纳图斯(Donatus)的谕令中再次告诫:
    异端与犹太人的大胆行为,表明他们幻想让天主教圣礼变得混乱。他们这种行为像瘟疫与传染病,要对此种与天主教违背或反抗天主教的人予以严惩。(16.5.44,p.458)
    次年(409年),在给禁卫军长官西奥多(Theodorus)的谕令中也警告异端、犹太人、异教徒,先前的律法并未失效,法官应毫不犹豫地执行,否则将会被免职,受到重罚(16.5.46,p.458)。
    同时,《狄奥多西法典》禁止犹太人与基督徒通婚。388年,瓦伦提尼安二世、狄奥多西一世、阿卡迪乌斯在给禁卫军长官塞奈基斯的谕令,命令犹太人不得娶女性基督徒为妻,基督徒男子也不得娶犹太女性为妻,否则将被视为通奸罪,公众可自由提出指控(3.6.1,p.70)。这一律法显受基督教影响,早在300年,西班牙埃尔维拉(Elvira)基督教宗教会议上即规定,严禁基督教女性与犹太人等异教徒通婚,否则其父母将会被处以驱逐教会5年的惩罚。(21)
    为了维护基督教作为国教的优越地位,《狄奥多西法典》积极鼓励犹太人改宗基督教,并为改宗者提供各类律法保护与优待。336年,君士坦丁在给禁卫军长官费利克斯(Felix)的谕令中命令:“犹太人不得阻挠任何人从犹太教改宗基督教,或攻击改宗者,否则将会受到严惩。”(16.8.5,p.467)339年,在给伊瓦格里斯谕令中,再次明确,如果犹太人及其族长攻击那些已经摆脱他们野蛮宗教并改宗基督教的犹太人,将立即被火烧死(16.8.1,p.467)。
    409年,针对一些为自证清白而冒犯基督教的犹太人,狄奥多西二世与霍诺里乌斯在给禁卫军长官焦维乌斯(Jovius)的谕令中命令这些人改宗基督教,称:
    除非这些人在一年之内重新信仰上帝、尊敬基督教,否则会被严惩……我们很乐意在他们改宗基督教后,劝诫他们。基督教被犹太教污染,比死亡、谋杀更为严重……任何人胆敢违反这一律法,将会被判背叛罪。(16.8.19,p.469)
    在犹太人改宗基督教后,《狄奥多西法典》仍设法保护其继承权。426年,狄奥多西二世与瓦伦提尼安三世在给禁卫军长官巴苏斯(Bassus)的谕令中称:
    如果犹太人后代改宗基督教,他们父母、祖父母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即使没有遗嘱,他们也应得到应得份额,否则遗嘱被取消,这些人自然成为继承人……如果后代对父母、祖父母犯下严重罪行,则应受到惩罚。即使如此,父母也应留给他们四分之一的遗产,为他们选择基督教留下尊严。(6.9.28,p.471)
    但是,犹太人如果不是因为宗教原因改宗基督教,而是怀着不单纯的目的,则会被驱逐或禁止。397年,阿卡迪乌斯与霍诺里乌斯在给埃及教区的官员与总督阿基劳斯(Archelaus)的谕令中命令:
    如果犹太人身陷刑事指控或债务,假装改宗基督教,以此躲避,应被驱逐教会。直到他被证明无罪或还清债务时才可被重新接纳。(9.45.2,p.265)
    416年,狄奥多西二世与霍诺里乌斯在给犹太长者的谕令中也称:
    古代传统与我们的习俗规定,如果犹太人为躲避犯罪诉讼与其他事务加入基督教,这种行为不是由于信仰而改宗,是一种伪君子的骗局,应被驱逐。(16.8.23,p.470)
    如果犹太人在改宗基督教之后又想重回犹太教,则须由犹太教首领裁决是否接纳。392年,狄奥多西一世、阿卡迪乌斯与霍诺里乌斯在给禁卫军长官塔迪安努斯(Tatianus)的谕令中称:
    一些犹太人曾脱离犹太教,但又根据行省长官的命令重返犹太教,尽管犹太教律法对此表示抗议。这些人在退出犹太教后,不应获得此种不当的和解权利,无论是通过行省长官或与犹太教律法相左的命令,因为只有犹太教首领才有权对他们的宗教进行判决。(16.8.8,p.468)
    与鼓励犹太人改宗基督教相比,《狄奥多西法典》严禁基督徒改宗犹太教,否则予以严惩。357年,君士坦提乌斯二世与朱利安(Julian,331-363)在给禁卫军长官特拉希斯(Thalassius)谕令中称:“根据过去的律法,如果基督徒改宗犹太教这一亵渎神灵的宗教,他的财产应被收缴国库。”(16.8.7,pp.467-468)383年,格拉提安、瓦伦提尼安二世与狄奥多西一世在给禁卫军长官特罗皮乌斯(Eutropius)的谕令中称那些鄙视基督教尊严、受犹太人腐化污染的人(基督徒)应遭到惩罚(16.7.3,p.466)。
    早在改宗基督教之前,安东尼·庇护(Antoninus Pius,86-161)与塞普蒂米乌斯·塞维鲁(Septimius Severus,145-211)皇帝担心犹太教影响过大,便禁止犹太人对异教徒实施割礼与改宗;3世纪末罗马法学家保罗(Paul)主张将接受割礼的人进行流放,并没收财产,对实施割礼者处以死刑。(22)在改宗基督教后,罗马帝国更是严禁犹太人改宗基督徒。在《狄奥多西法典》中,339年,一些犹太人劝说帝国编织厂的基督徒妇女改宗犹太教,对此君士坦提乌斯二世在给伊瓦格里斯(Evagrius)的谕令中命令:“帝国编织厂的妇女被犹太人引诱至他们沦丧的教派,希望她们重新回到工厂,犹太人今后不得将基督教妇女与他们的邪恶(宗教)联系起来,否则会受到重罚。”(16.8.6,p.467)423年,狄奥多西二世与霍诺里乌斯在给禁卫军长官阿斯克莱皮多特斯的谕令中也称:“如果犹太人胆敢对基督徒实施割礼……将会被处以物资处罚或放逐。”(16.9.26,p.471)
    同时,《狄奥多西法典》也严禁犹太人拥有信仰基督教的奴隶(基督徒奴隶),为其实施割礼与改宗,并禁止犹太人改宗其他任何教派的奴隶,尽管罗马早期对犹太人拥有奴隶没有限制,而且犹太人对奴隶进行割礼、改宗,主要是因为犹太律法规定很多家庭事务,如烹饪、酿酒等必须由犹太人承担,现实需要大于宗教考虑。(23)336年,君士坦丁在给禁卫军长官费利克斯的谕令中称:“如果犹太人购买基督徒或其他教派的奴隶,并对其实施割礼,这些奴隶将恢复自由。”(16.9.1,p.471)339年,君士坦提乌斯二世皇帝在给伊瓦格里斯的谕令中更为严厉,称:
    如果犹太人购买其他教派奴隶,这些奴隶将会被收缴国库;如果还实施割礼,不仅失去奴隶,而且要遭受处罚。如果购买基督徒奴隶,则将会被收缴所有基督徒奴隶。(16.9.2,p.471)
    384年,格拉提安、瓦伦提尼安二世与狄奥多西一世在给禁卫军长官塞奈基斯(Cynegius)的谕令中重申了君士坦提乌斯二世的政策,又命令犹太人的基督徒奴隶或曾为基督徒的犹太人,可以被基督教购买赎回(3.1.5,p.64)。417年,狄奥多西二世与霍诺里乌斯在给禁卫军长官莫纳克西斯(Monaxius)的谕令中严禁犹太人购买基督徒奴隶,但允许在不改宗的情况下拥有其他宗教的奴隶(16.9.4,p.472);423年,在给禁卫军长官阿斯克莱皮多特斯的谕令中,再次重申犹太人不得拥有并改宗基督徒奴隶(16.9.5,p.472)。
    因此,《狄奥多西法典》中有关犹太人宗教活动的谕令,显示罗马帝国在改宗基督教后,尽管延续了准许犹太人宗教活动与保护犹太会堂的传统政策,但是意图通过严禁犹太教冒犯基督教与鼓励犹太人改宗基督教等措施,削弱犹太教影响,维护基督教权威。如果说准许犹太人宗教活动与保护犹太会堂的律法,是传统罗马法的延续,那么对犹太教限制的律法则明显受基督教影响,犹太人宗教属性被较多关注,律法宗教化色彩变得愈发浓厚。
    三、犹太人自治与公共事务:族内自治与强制性公共服务
    公元前63年,罗马占领巴勒斯坦后,在哈斯蒙尼王朝与希律王统治下,该地成为罗马人附庸国。6年,罗马帝国废除希律王之子希律·亚基老(Herod Archelaus,前23-18)的统治,设立犹大(Judea)行省,开始直接统治;70年摧毁犹太人第二圣殿,设立犹太税(Fiscus Judaicus),向帝国境内所有犹太人征税。(24)第二圣殿被摧毁前夕,耶路撒冷犹太公会(Sanhedrin)迁至亚夫内(Yavne)——Sanhedrin即希伯来语,指由法官构成的犹太法庭,教导、监督民众遵守律法,第二圣殿被摧毁前夕通过圣经与拉比传统规范犹太人政治与宗教生活;犹太公会首领被称为纳西(Nasi)或拉班(Rabban):Nasi,即希伯来语,意为王子,即首领,Rabban即希伯来语,即拉比,但专指区别与拉比的犹太公会首领纳西,罗马人称犹太公会首领为犹太族长(Patriarch)。犹太公会与大量拉比、塔木德学者迁至亚夫内,便在此地形成了犹太教宗教中心,犹太公会首领成为犹太人政治与宗教领袖,有权任命帝国各地犹太群体首领,在宗教事务中有最高裁决权,罗马帝国认可犹太公会首领权威,对其颇为敬重。(25)396年,阿卡迪乌斯与霍诺里乌斯在给东方伯爵科劳迪亚努斯(Claudianus)的谕令中命令:“如果任何人胆敢在公共场合侮辱杰出的族长,将会遭到严惩。”(16.8.11,p.468)犹太族长迦玛列六世(Gamliel VI,370-425)甚至被罗马帝国授予名誉长官头衔,但因其新建犹太会堂被取消优待。415年,狄奥多西二世与霍诺里乌斯在给禁卫军长官奥瑞里亚纳斯(Aurelianus)的谕令中称:
    迦玛列认为他做错事不受惩罚,是因为他已经到达了荣耀顶端;我们已给各官署下令取消授予他名誉长官头衔的帝国信函。(16.8.22,p.470)(26)
    自马加比起义犹太人与罗马建立友好关系后,罗马境内犹太人被允许按照自己的律法与宗教习俗生活,甚至在经济活动中享有一定自主权。396年,阿卡迪乌斯与霍诺里乌斯在给犹太人的谕令中称:“当犹太人销售货物时,犹太教之外的人不应为犹太人设置价格,因为这是委托他们决定的。各省长官严禁安排对(货物价格的)调查与管理者。除了你们与你们首领之外,其他人若胆敢如此为之,行省长官应以越权罪进行惩罚。”(16.8.10,p.468)398年,阿卡迪乌斯与霍诺里乌斯皇帝在给禁卫军长官尤蒂奇努斯(Eutychianus)的谕令中对帝国境内犹太人自治程度规定尤详,称:
    如果犹太人案件涉及的法庭、法令与律法与他们的迷信(犹太教)没有太大关系,罗马犹太人应在通用法要求下以惯常方式出席罗马法庭,根据罗马法进行辩护,受制于罗马法。当然仅在民事案件中,如果犹太人认为按照双方协议,彼此承诺遵守,他们可以在犹太人或犹太族长面前仲裁……这样的判决与罗马法官的判决具有同样效力。(2.1.10.p.39)
    此谕令表明如果罗马帝国犹太人遇到涉及犹太人内部民事案件时,可由当地犹太首领或犹太族长根据犹太律法审判即可;如果遇到与犹太教无关,如涉及非犹太人事务,以及其他非民事案件时,则须按罗马法审理。415年,狄奥多西二世与霍诺里乌斯在给禁卫军长官奥瑞里亚纳关于犹太族长迦玛列六世的谕令中也称:“迦玛列没有权力在基督徒中充当法官。如果基督徒与犹太人产生纠纷,应由行省官员处置。”(16.8.22,p.470)由此说明,《狄奥多西法典》认可的犹太人自治,体现在犹太人根据犹太律法对内部事务进行管理,以及当地犹太首领与犹太族长对犹太人内部民事案件的审判。因此,前述392年狄奥多西一世、阿卡迪乌斯与霍诺里乌斯在给禁卫军长官塔迪安努斯的谕令中,认定只有犹太教首领(犹太公会首领)对曾脱离犹太教又反悔的犹太人拥有裁决权,地方行省长官或与犹太教律法相左的命令皆无效(16.8.8,p.468)。
    罗马时期,犹太公会与帝国犹太人一个重要的维系,即各地犹太会堂每年向犹太公会贡奉一定数额的金银作为日常开支。399年,阿卡迪乌斯与霍诺里乌斯在给禁卫军长官麦萨拉的谕令中称:“不值得信任的迷信(犹太教)一个特点就是犹太会堂的管理者、犹太人祭祀或自称为使徒的人,在族长调度下从每个犹太会堂征收金银,然后交给族长。”(16.8.14,p.468)此类贡奉行为也是帝国犹太人自治的体现,但是399年却被视为非法。就在上述谕令中,阿卡迪乌斯与霍诺里乌斯命令禁卫军长官麦萨拉,称:
    这些被收集的所有金银应如数地交给国库,不再交给犹太族长。犹太人应知道我们已废除了这种掠夺行为。如果有人被指使收集财物,将会受到审判,此种行为违反了我们的律法。(16.8.14,p.468)
    但不久之后又被认定为合法。404年,阿卡迪乌斯与霍诺里乌斯在给禁卫军长官哈德里安斯(Hadrianus)的谕令中称:“我们之前签署谕令禁止犹太人向族长缴纳财物。现在根据早期皇帝的谕令撤销禁令,让所有人知道我们已承认犹太人向族长贡奉的权利。”(16.8.17,p.469)
    尽管如此,犹太公会在罗马帝国与基督教威慑下逐渐式微。425年,最后一位犹太族长迦玛列六世逝后无嗣,罗马帝国拒绝批准新继承人,并于429年宣布取消犹太族长一职,犹太人贡奉也被改为向帝国缴纳的税收。429年,狄奥多西二世与瓦伦提尼安三世在给伯爵约翰内斯的谕令中命令:“在族长灭迹之后,各犹太首领应被强制缴纳先前的贡金,未来每年的贡金应从所有犹太会堂中征收,数目为先前族长所要求的黄金数量。”(16.9.29,p.471)至此,罗马帝国犹太人自治主要体现在对各犹太群体内部事务的管理以及当地犹太首领对犹太人内部民事案件的审判方面。
    罗马帝国时期,犹太人参与帝国事务主要包括出任公职与承担强制性公共服务。早期犹太人被允许出任公职,担任帝国与皇室高级官员(Palatinus),(27)在军队服役,乃至担任机要职位等秘密工作,尤其在亚历山大·西弗勒斯与卡拉卡拉统治时期。(28)但是改宗基督教,尤其是5世纪初后,犹太人逐渐被禁止担任公职。404年,阿卡迪乌斯与霍诺里乌斯在给禁卫军长官罗姆里亚纳斯(Romulianus)的谕令中命令:“一些犹太人与撒玛利亚人吹嘘他们具备提供秘密服务的特权,今后应剥夺这些人为帝国效力的权利。”(16.8.16,p.469)418年,狄奥多西二世与霍诺里乌斯在给禁卫军长官帕拉杜斯(Palladius)的谕令中全面禁止犹太人出任公职,命令:
    今后应禁止信仰犹太教迷信的人寻求为帝国效力。那些已经起誓并被招募为机要人员或帝国与皇室高级官员的犹太人,准其完成效力,并在法定时期结束……将来绝不允许再次使用。但是,对那些比较反常及寻求为帝国提供武装服务(即在军队服务)的人则坚决革职,不能因其早期功德而受到保护。(6.8.24,p.470)
    犹太人在承担强制性公共服务时,须先成为帝国当地市政成员(Decurions)(p.588)。各地市政人员一职最初产生于公元前125年,是为了让拉丁地区公职人员成为罗马公民,保持对罗马忠心。在帝国早期,罗马贵族与富有的公民积极争取成为当地市政成员,一旦当选便成为“尊贵的人”(honestiores);当选后则须为当地公共事务支付大量金钱,各个成员也竞相建造神庙、公共浴室与其他公共设施等。284年,戴克里先(Diocletian,244-311)开始执行严厉的税收政策,各地市政成员被要求出钱补足税收缺口,因此该职位演变为履行强制性公共服务的渠道,很多人企图摆脱,但若被抓住就会被没收全部财产。(29)强制性公共服务,除税收之外,还包括为邮驿、军队提供供给,承担粗重的体力活动,如燃烧石灰、烧炭与制作面包等,承担军械库、矿场、采石场与公共建筑的建造及为其他公共性活动提供劳力,为军队与其他为帝国效力的人提供驻屯的房子与物资,土地所有者须为帝国募兵等,主要由中低阶层人士承担,政府并不支付报酬,这让普通民众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与牺牲(p.577)。
    在罗马改宗基督教之前,犹太人不被要求出任市政官员,因此也免于履行此类公共服务。君士坦丁时期,犹太人开始被要求承担此类服务,(30)但重要的宗教人士可以免于履行,获得与基督教神职人员同样的特权(16.2.2,p.441)。(31)330年,君士坦丁在给禁卫军长官阿布拉维斯(Ablavius)的谕令中称:
    如果有人投入到犹太会堂事务中,如族长、祭祀那般,而且主持他们的律法,那么可免除强制性公共服务……如果他们正在出任市政成员,不能给他们分派任何官方护送的任务,因为不能强迫他们离开居住地。如果没有出任市政成员,则永久免除。(16.8.2.p.467)
    同时,为了照顾犹太人,君士坦丁还准许每个犹太群体有二三位犹太人可免于履行公共服务。321年,他在给科隆(Kln)市政成员的谕令中称:“在通用法中我们允许所有市政元老提名犹太人出任市政成员。但为了慰藉他们,我们可为每个群体两或三位犹太人赋予不被提名的永久特权。”(16.8.3.p.467)但是,383年格拉提安、瓦伦提尼安二世与狄奥多西一世在给禁卫军长官海帕修斯(Hypatius)的谕令中又提出了新的规定,称:
    应取消犹太人所吹嘘的免除履行强制性公共服务的谕令。即使神职人员,在完成市政当局所有服务之前,都不能自由投身于礼拜中。如果有人真心投身于上帝,也应找其他人替他完成此类公共服务。(12.1.99,pp.356-357)
    397年,阿卡迪乌斯与霍诺里乌斯在给禁卫军长官凯撒里乌斯(Caesarius)的谕令中重新恢复了君士坦丁的政策,称:“我们效仿古代做法,继续将这些特权赋予犹太会堂管理者、族长、祭祀及投入到宗教仪式的人。君士坦丁等先前已宣布此谕令,这些犹太人不用履行强制性公共服务。”(6.8.13,p.468)404年,阿卡迪乌斯与霍诺里乌斯在给禁卫军长官尤蒂奇努斯的谕令中再次重申了犹太教宗教人士的这一特权,称其仍旧有效(16.8.15,pp.468-469)。
    但是,普通犹太人必须履行强制性公共服务。398年,格拉提安、瓦伦提尼安二世在给禁卫军长官西奥多(Theodorus)的谕令中称任何人都要到地方市政完成强制性公共服务,无论其信仰哪种迷信(包括犹太人)(12.1.156,pp.364-365)。同年,针对犹太人履行公共服务有所懈怠的现象,格拉提安、瓦伦提尼安二世在给禁卫军长官西奥多的谕令中称:
    我们得知从普利亚(Apulia)到卡拉布里亚(Calabria)地区,大部分市政元老在犹太人履行公共义务上犹豫不定,信仰迷信的犹太人认为东罗马帝国的谕令规定他们被免除履行强制性公共服务。如果有此谕令,即可废除。(12.1.158,p.365)(32)
    399年,格拉提安、瓦伦提尼安二世在给禁卫军长官尤蒂奇努斯(Eutychianus)的谕令中又重申:“如果犹太人被证明有义务出任市政成员,则须被遣送到市政当局履行服务。”(12.1.165,p.366)不仅如此,罗马帝国仍将此类公共服务视为恩赐的荣耀象征。418年,狄奥多西二世与霍诺里乌斯在给禁卫军长官帕拉杜斯(Palladius)的谕令中即称:“我们允许他们享有作为市政成员履行强制性公共服务的荣耀,这是他们与生俱有的荣耀及家族的荣光。”(16.8.24,p.470)
    总体而言,《狄奥多西法典》关于犹太人自治与公共服务的谕令,显示犹太人的自治程度受到了限制,尤其是5世纪初犹太公会被瓦解,帝国犹太人失去了统一完整的政治组织与宗教维系,转变为各犹太群体的内部自治,而且犹太人被限制,甚至禁止出任公职,必须履行强制性的公共服务。因此,从君士坦丁到狄奥多西二世,随着罗马帝国改宗基督教,帝国犹太人面对的政治与社会环境日益恶化,生存空间不断被压缩。
    《狄奥多西法典》关于犹太人在律法、宗教、自治与公共事务等方面的谕令,显示罗马帝国改宗基督教后,帝国犹太人律法地位呈现恶化趋势。作为基督教时代第一部法典,《狄奥多西法典》关于犹太人律法规定与实践,最为明显地体现了基督教意志。6世纪末教皇格里高利一世(George I,590-604在位)制定的犹太人政策不仅是中世纪天主教会官方政策,而且影响了世俗政权对犹太人的态度。此政策便继承了《狄奥多西法典》基本原则,即在犹太人享有合法宗教地位并受保护前提下,通过禁止新建犹太会堂、禁止犹太人与基督徒通婚、规劝改宗基督教等措施抑制犹太人对基督教的影响,限制犹太人宗教活动,并通过禁止犹太人出任公职等手段限制犹太人社会活动,犹太人存在仅是为见证基督教最终胜利。(33)因此,《狄奥多西法典》基本原则被中世纪西欧基督教会与世俗国家继承,对基督教与犹太人关系影响长久。长期致力于犹太教与基督教关系研究的马克·科恩(Mark R.Cohen)即将《狄奥多西法典》视为拉丁—基督教世界犹太律法的基石。(34)
    《狄奥多西法典》在限制犹太人宗教与社会活动时,尽管多次强调保护犹太人人身安全与犹太会堂等基本权益,禁止强迫改宗犹太人,中世纪天主教会也秉承这一原则,但是在基督教氛围笼罩之下,尤其受宗教情绪与社会危机影响时,天主教会与世俗政权经常不能保护犹太人基本权益,犹太人受迫害之事屡见不鲜,《狄奥多西法典》关于犹太人基本原则常难以落实,因此总体而言犹太人现实地位比律法地位更加低下,中世纪时期更加如此。近代早期,尤其16世纪中叶后,天主教会面临路德教、加尔文教等新教挑战,为巩固信仰基础、净化西欧宗教环境,建立“纯洁教会”,对犹太人政策愈加严厉,通过建立隔都(Ghetto)将犹太人与基督徒强行隔离,强制犹太人改宗,查禁、焚烧犹太人书籍,要求犹太人穿戴特定服饰,没收犹太人财产,利用宗教裁判所对犹太人进行审讯等,这些措施已经突破了《狄奥多西法典》一些基本原则。(35)因此,从这一角度出发,便衍生出了天主教反犹主义(Catholic Antisemitism),(36)现代反犹主义也被经常追溯至中世纪天主教会与《狄奥多西法典》时期。
    注释:
    ①一份现存罗马元老院会议记录记载,438年罗马帝国禁卫军长官(Praetorian Prefect)与执政官格拉布利奥·福斯特(Glabrio Faustus)在意大利帕尔玛(Palma),奉狄奥多西二世与西罗马皇帝瓦伦提尼安三世(Valentinian III,419-455)敕令,向罗马帝国牧师、元老与贵族等宣告法典编纂完成。1820年在发现《狄奥多西法典》抄本时,这封罗马元老院会议记录与法典装订在一起。Minutes of the Senate of the City of Rome,Theodosian Code and Novels,and the Sirmondian Constitutions,trans.Clyde Pharr,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52,pp.3-4。以下引用该书仅在文中夹注卷及页码。
    ②《狄奥多西法典》16卷主题分别为:法律渊源与高级行政官员;诉讼;买卖、婚姻与监护;遗嘱继承、获得自由的方式与审判;法定继承、身份转变与不动产;职务的等级和特权;军事法;低级官员与私法;刑事法;税收法;税收与诉讼;税收;特殊职业;市政;公共事务以及宗教法等。与针对特定人士设定的罗马法而言,《狄奥多西法典》收录的谕令皆为帝国通用法,在整个帝国范围内皆有效力(1.1.6,p.12)。
    ③J.Mattews,Laying Down the Law:A Study of the Theodosian Code,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2000,p.17.
    ④Theodosian Code and Novels,and the Sirmondian Constitutions,trans.Clyde Pharr; Lucio De Giovanni,Chiesa e stato nel codice Teodosiano,Tempi moderni,Napoli:De Giovanni,Lucio,1980; Il libro XVI def Codice Teodosiano:alle origini della codificazione in tema di rapporto chiesa-stato,Napoli:M.D' Auria,1980; J.Mattews,Laying Down the Law:A Study of the Theodosian Code,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2000; Jill Harries,The Theodosian Code:Studies in the Imperial Law of Late Antiquity,London:Bristol Classical Press,2010;黄美玲:《〈狄奥多西法典〉:技术要素与政治意义》,《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第135-148页;肖俊:《〈狄奥多西法典〉与罗马晚期的法学困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第24-37页。克莱德·法尔首次将法典译为英文。
    ⑤Jean Juster,Les Juifs dans l'Empire Romain,Paris:Paul Geuthner,1914; Dora Askpwith,Toleration and Persecution of the Jews in the Roman Empire,New York:Nalou Preaa,1915; Solomon Grayzel,The Jews and Roman Law,The Jewish Quarterly Review,1968,Vol.59,pp.93-117; Robert L.Wilken,Judaism in Roman and Christian Society,The Journal of Religion,1967,Vol.47,pp.313-330;宋立宏:《罗马的犹太政策》,《学海》2006年第1期,第13-19页。
    ⑥撒玛利亚人为古代以色列国后裔。公元前740年亚述灭亡以色列国,把外族移入以色列地区。这些外族与当地犹太人所生后裔被称为撒玛利亚人。由于其与异族通婚,并混合外族宗教崇拜,因此不被南部犹大国承认。罗马帝国时期犹太人并不承认撒玛利亚人地位,此文主要探讨《狄奥多西法典》关于犹太人律法地位。卡里克立斯教派为一种融合基督教与犹太教教义的教派,形成于4世纪到5世纪(p.582)。
    ⑦Henry Cotton,The Five Books of the Maccabees With Note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832,pp.92-93.
    ⑧Josephus,Jewish Antiquities,XIV,10,11-20,Michigan:Kregel Oublications,1999,pp.471-473.
    ⑨Josephus,Jewish Antiquities,XIV,10,20,p.473.
    ⑩Josephus,Jewish Antiquities,XII,3,1,p.395.
    (11)Louis H.Feldman,The Jew and Gentile in the Ancient World,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3,pp.100-102.
    (12)Tertullian,The Apology,Ohio:Beloved Publishing LLC,2015,p.21.
    (13)James Parkes,The Conflict of the Church and the Synagogue,A Study in the Origins of Antisemitism,New York:Cleveland and the World Publishing Company,1961,p.8.
    (14)Amnon Linder,The Jews in Roman Imperial Legislation,Detroit:Wayne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87,pp.56-57.
    (15)《旧约·玛拉基书》(4:5-6)记载:“看哪、耶和华大而可畏之日未到以前、我必差遣先知以利亚到你们那里去。他必使父亲的心转向儿女、儿女的心转向父亲、免得我来咒诅遍地。”先知以利亚生活在公元前9世纪,他按神的旨意审判以色列、施行神迹。此处被基督教思想家解释末日审判基督教赢得犹太人信任的思想来源。奥古斯丁思想,见奥古斯丁:《上帝之城》下卷,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018-1019页。
    (16)罗马帝国中枢官为帝国最高官员之一,掌管皇宫秘书处,发布公告与秘密事务,监督皇宫各级管理,对皇帝仆人有审判之权。
    (17)卡利尼克尤姆,位于今叙利亚北部地区。
    (18)Jacob R.Marcus,The Jews in the Medieval World,A Source Book,315-1791,Cincinnati:The Union of American Hebrew Congregations,1938,pp.107-109.
    (19)Solomon Grayzel,The Jews and Roman Law,p.99.
    (20)迦玛列六世为犹太公会最后一位王子或族长。
    (21)埃尔维拉位于西班牙南部地区。此次宗教会议的规定,见Jacob R.Marcus,The Jews in the Medieval World,A Source Book,315-1791,p.101。
    (22)Louis H.Feldman,The Jew and Gentile in the Ancient World,pp.100-102.
    (23)Louis H.Feldman,The Jew and Gentile in the Ancient World,p.392.
    (24)Ben-Sasson,A History of the Jewish People,Massachusetts,Cam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5,p.246.
    (25)James Parkes,The Conflict of the Church and the Synagogue,A Study in the Origins of Antisemitism,pp.10-11.
    (26)迦玛列六世为犹太公会最后一位王子或族长。
    (27)拉丁语palatinus,指罗马时期帝国或皇室的高级官员。
    (28)Louis H.Feldman,The Jew and Gentile in the Ancient World,p.101.
    (29)E.T.Salmon,Roman Colonization,London:Thames & Hudson,1969,p.118.
    (30)James Parkes,The Conflict of the Church and the Synagogue,A Study in the Origins of Antisemitism,p.178.
    (31)313年君士坦丁在给卢卡尼亚(Lucania)与布鲁提姆(Bruttium)的长官屋大维(Octavianus)的谕令中称:投入到对宗教神圣崇拜的人(即基督教徒),即神职人员,不用履行强制性公共服务。
    (32)普利亚,位于意大利东南部沿海地区;卡拉布里亚,位于意大利南部沿海地区。
    (33)Jacob R.Marcus,The Jew in the Medieval World,A Source Book,315-1791,pp.111-114.
    (34)Mark R.Cohen,Under Crescent and Cross,the Jews in the Middle Ages,Princeton,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1994,p.52.
    (35)隔都指强迫犹太人居住在城市中特定的一个区域,1516年最早出现在威尼斯,16世纪中叶后教皇命令在西欧各地建立隔都。16世纪中叶后天主教对犹太人政策,见Kenneth R.Stow,The Papacy and the Jews:Catholic Reformation and Beyond,Jewish History,Vol.6,1992,pp.257-279。
    (36)Robert Michael,A History of Catholic Antisemitism,the Dark Side of Church,London:Palgave Macmilla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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