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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晚期英格兰议会政治中的大宪章与王权

http://www.newdu.com 2021-04-13 未知 许明杰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13世纪末至15世纪初,议会曾反复确认大宪章达49次,这是英格兰政治史上极为突出的现象,但现有研究对于该现象发生根源的认识尚不充分。事实上,这类活动的频繁开展离不开君主的支持,而君主此举并非随意为之,乃是出于当时政治形势的迫切需要。随着13世纪中叶以来议会政治的形成和发展,君主面临如何通过议会实现集权的新命题。因为议会在财政税收等国家关键性事务上拥有极大的话语权,君主需要同议会进行合作与博弈,而大宪章是其中的重要媒介。到15世纪,随着议会政治的异化,大宪章的作用逐渐走向衰落。议会确认大宪章活动的形成与演变显示了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王权的妥协式集权特点。
    关 键 词:中世纪晚期/英格兰/议会政治/大宪章/王权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法律视角下中世纪晚期英格兰民众与国家关系研究”(项目号:19CSS002)的阶段性成果,并受到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18PJC019)资助。
    作者简介:许明杰,复旦大学历史学系讲师。
    13世纪末至15世纪初,议会曾反复确认大宪章多达49次,这是英格兰政治史上极为突出的现象。①学界对此已多有关注研究,大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强调大宪章体现了“王在法下”的宪政原则,议会反复确认说明该原则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得到了贯彻实践。早在17世纪初,著名学者爱德华·柯克就指出“总共有32次议会法令确认、确立并勒令实施”大宪章,因此该文件在中世纪便是国家法律,乃“法中之法”。②辉格宪政史学派奠基人威廉·斯塔布斯更是鼓吹大宪章的历史意义,甚至直言“整个英格兰宪政史不过是大宪章的一部评注”。他虽然并未明确指出议会确认大宪章活动的政治作用,但特别强调爱德华一世在1297年应议会请求发布的《宪章确认书》之意义,君主由此向人民做出巨大妥协,客观上“对于国民维护自身的宪政权利起到了教导作用”。③
    辉格学说曾在西方学界长期占据主流,产生了巨大影响。20世纪以后,该学说逐渐因为将历史过分简单化而招致批评,④但其对中世纪大宪章的解释路径仍为大多数英美学者所继承,甚至得到进一步发挥。例如美国著名宪政史学者C.H.麦克文指出,大宪章得到议会反复确认,意味着该文件已成为国家普通法的一部分,而且“在任何实际意义上说都是基本法”。⑤费丝·汤普森则认为多达44次的确认活动体现了议会“不断警醒君主‘王在法下’之道德胜利”。⑥W.H.邓纳姆更进一步强调,这类议会确认活动的频繁出现说明“大宪章的‘内容与宗旨’在1300-1600年之间三个多世纪里享有无限且囊括一切的权威,充当了当时的宪法”。⑦时至21世纪,学者拉尔夫·特纳依然延续这一思路,指出“在13、14世纪,大宪章成为不满的臣民联合反对国王的旗帜,要求确认该宪章成为他们实施的政治改革方案的基础性内容。因为这种不满,大宪章到15世纪初便得到超过四十余次确认,证明该宪章成为(王国)土地上的基本法”。⑧
    另一种观点则强调不能高估或神化大宪章在中世纪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认为该文件在当时并非国家的“基本法”或“最高法”。著名学者约翰·贝克指出,这类议会确认活动虽然意味着大宪章成为“王国法律”,但中世纪的英格兰并不存在所谓的宪政体制,因而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作用是有限的。事实上,不少君主在确认大宪章的同时,又时常违背。⑨甚至有一种说法认为,“正是因为它(大宪章)并未真正发挥作用”,故而“反复确认才有必要”。⑩这里要特别提及我国学者孟广林的观点,他认为大宪章作为文本化的“王国法律”,虽然在厘清封建特权阶层与王权之间权力边界、规范封建统治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并未有效地限制王权,而且在其诞生之后的三个多世纪里还“经历了屡起屡仆的‘命运沉浮’”。他特别指出,大宪章能否限制王权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国王与贵族之间政治势力的实际对比”,二是“国王是否考虑培固其政治基础而做出某种让步”。(11)总体来说,这种观点相比前一种更加体现了对当时历史复杂性的关注与吸纳,因而更为接近真实。
    概括来说,上述两种观点虽然对大宪章的评价存在争议,但均认为该文件的主旨是限制王权,差别主要体现为这种限制作用是否真正有效。不过议会确认大宪章需要君主批准同意,而这一时期的君主又确有实权,且基本能够掌控议会,那么他们何以会允许议会确认限制自身权力的大宪章呢?况且此类确认活动累计发生多达49次,从亨利三世到亨利五世共计7位君主在位时期均有出现。那么这些君主何以会让这类活动顺利开展呢?更加匪夷所思的是,这些君主还包括爱德华一世、爱德华三世、亨利四世、亨利五世等有为国王,这又该如何解释?
    因此笔者认为,为弄清议会确认大宪章活动发生的深层次根源,有从君主集权的视角进行继续探索的必要。本文研究发现,这类活动的频繁开展离不开君主的支持,而君主此举并非随意为之,乃是出于当时政治形势的迫切需要。随着13世纪中叶以来议会政治的形成和发展,君主面临如何通过议会实现集权的新命题。因为议会在财政税收等国家关键性事务上拥有极大的话语权,君主需要同议会进行合作与博弈,而大宪章是其中的重要媒介。到15世纪,随着议会政治的异化,大宪章的作用逐渐走向衰落。议会确认大宪章活动的形成与演变显示了这一时期英格兰王权的妥协式集权特点。
    一、议会确认大宪章与君主的作用
    大宪章最先由约翰王于1215年发布,以向臣民授予特许状(grant of charter)为形式。(12)此后继位的亨利三世也曾多次使用这种方式确认大宪章,据统计至少有10次。(13)很明显,作为君主特许状的大宪章的权威是有限的。然而此后出现的议会确认(parliamentary confirmations)则将大宪章提升到更高的地位。鉴于议会是当时国家最高的政治机构之一,广泛代表封建统治阶级的核心群体,(14)大宪章得到该机构正式确认意味着获得了更高的权威。
    议会确认最早出现在亨利三世时期。1267年议会通过的《马尔伯勒法令》(The Statute of Marlborough)第5条明确说:
    “吾主国王(亨利)……召集王国的审慎远虑之士,包括高等与低等阶层……制定法令、条例与法规如下。……大宪章的所有条款,无论涉及国王还是其他人,均应得到遵守。如若必要,总巡回法庭法官在(地方)巡视时,以及郡守在其辖区内,须就(此事)进行调查。对于违反者,(郡守)可免费获得令状,进而向国王、王座法庭法官或总巡回法庭法官申诉。……违反者一旦确认有罪,吾主国王会予以严惩。”(15)
    很明显,此次议会以王国法令的方式确认了大宪章,强调“所有条款……均应得到遵守”,并就其具体实施做出明确规定,说明大宪章已正式享有国家法律的地位。
    爱德华一世时期的议会确认更加提升了大宪章的地位。这类活动总计四次,分别发生在1297年、1299年、1300年、1301年,虽然次数并不多,但更加凸显了大宪章的政治地位。1297年颁布的《宪章确认书(Confirmatio Cartarum)》最为关键,该文件说:
    “爱德华,受命于上帝之英格兰国王……告知汝知晓……在朕之父王亨利在位之时经整个王国一致同意的自由宪章与森林宪章的每一条款均应准确无误地得到遵守。朕决定将这两份宪章盖上朕之御玺,寄往王国各郡郡守与朕之所有其他官吏,以及朕之城镇。还附上令状,勒令(地方官员)向民众公布上述宪章并宣讲朕确认之所有条款。朕之法官、郡守、镇长以及其他官吏,根据朕的土地上的法律,须允许(人民)基于该宪章的所有条款发起诉讼,换言之,为朕之王国的富足(须将)大宪章看作普通法(the Common Law)。朕亦决定:朕之法官或其他官吏就其处理之诉讼所做出的任何判决如若违背上述宪章的条款,应当被撤销或视作无效。朕还决定将这些宪章盖上朕之御玺,寄往朕之王国各地的主教座堂,后者负责保管该文件,并向人民宣读,每年两次。如果任何人的言语、行为或劝言与上述宪章相悖,或违背其任何条款,所有大主教与主教应当宣布开除其教籍,该处罚应当定期实践并发布,每年两次。如果这些主教中的任何人懈怠此事,坎特伯雷与约克两位大主教须及时敦促并迫使其按上述方式履行职责。”(16)
    从内容上看,该文件基本延续了《马尔伯勒法令》,但更加突出了大宪章作为国家法律的特殊地位,不仅明确说大宪章由“整个王国一致同意”,“每一条款均应准确无误地得到遵守”,而且还正式规定该文件成为王国的“普通法”,是民众诉讼之依据。
    爱德华一世时期的议会确认为后世确立了典范。此后的议会确认活动更加频繁,几乎成为一种常态。爱德华三世、理查德二世与亨利四世三位君主分别召开议会47、25、10次,确认大宪章22、13、6次,平均每两届议会便确认一次。这类确认进一步巩固了大宪章作为国家法律的地位,这在相关的王国律令中有明显体现。1330年议会通过的决议便说:“先王以及本王(在位)之时制定的大宪章、森林宪章以及所有其他法令的所有条款如今都应得到遵守维持。”(17)此决议明确将大宪章、森林宪章与“其他法令”并列,而且位于最前,可见其地位。此后有多次议会确认重复了这种话语,在爱德华三世时期至少又出现了7次。(18)其中两次决议甚至明确将大宪章定位为法令之首。1341年的决议说:“此后制定的任何(法律条款)如若违反大宪章与森林宪章,则应在下一届议会得到公开宣布,由王国的贵族予以适当匡正。”1368年的决议更是说:“此后制定的任何法令如若违反(大宪章与森林宪章),便应视作无效。”理查德二世、亨利四世时期的议会确认也基本延续了这类话语。
    议会确认活动何以会在这一时期如此频繁地出现呢?主流观点往往强调臣民的作用,认为大宪章旨在限制王权专制,符合臣民的普遍利益,而臣民借助议会这一政治平台,通过立法、请愿活动维护自身权益,促成议会确认大宪章并开展相关活动,进而改善君主政府的统治。(19)而君主受制于臣民的强大压力,只能被迫同意。例如上文提到,汤普森认为确认活动体现了议会“不断警醒君主‘王在法下’之道德胜利”。英国学者尼古拉斯·文森特则提出,大宪章不断得到确认“大多数情况下是回应议会请愿”。(20)概括言之,这种观点认为,议会及其所代表的臣民在确认活动中起到了主动乃至主导性的作用,而君主的作用则是次要的、被动消极的。
    这一观点看似有道理,但不符合常理。这一时期英格兰的君主作为整个王国的最高统治者,乃行政与司法之源,任何国家法律如果缺少其支持,恐怕很难得到通过和颁布,更遑论得到贯彻实施。而且议会作为王国政府的核心机构,本身由君主召集,其活动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君主掌控。(21)如果没有君主的大力支持,议会确认活动又怎么能如此频繁地开展呢?
    而且实际证据也说明君主在这类活动中发挥了突出作用。首先,从程序上说,君主的角色必不可少。就确认大宪章活动本身来说,虽然议会成员有发起公共请愿之功,但最终需君主认可批准。爱德华一世时期的四次议会确认便体现了这一流程。例如1300年议会通过的《有关两部宪章的条例》(Articuli super cartas)明确说:“鉴于高级教士、伯爵与男爵在威斯敏斯特举行的议会上提出请求,我主国王再次授予、重述并确认(父王亨利授予人民的权利大宪章与森林宪章)。”(22)此后议会确认的流程也与此类似,但是更为规范。例如1327年议会确认大宪章的决议反映了爱德华三世时期及其之后确认活动的典型流程,该决议说:
    “在威斯敏斯特举行的议会上,爱德华三世国王在王国平民代表(即下议院议员——引者注)当面向他及其御前会议请愿祈求之下,经议会的高级教士、伯爵、男爵与其他大人同意,为朕及朕之后人永久批准如下条款:首先,权利大宪章与森林宪章的每一条款都应得到遵守维持。”(23)
    由此不难看出,议会的三股主要力量均参与到确认活动之中,先由下议院议员“请愿祈求”,后由上议院议员“同意”,最终由君主“批准”。既然是“批准”,就说明君主地位在上,议会其他成员在下,而非相反。1372年议会的事例更是说明,君主批准可能是大宪章确认的最终决定性环节。在此次议会上,下议院议员发起确认大宪章的公共请愿,但国王却并未给予回应和支持,大宪章因此也未获确认。(24)
    不仅如此,大宪章作为王国法律还需要宣传实施,这些活动直接仰赖君主力量的参与。例如上文引述的1297年《宪章确认书》就明确提到,该文件是以国王爱德华一世的名义向全国发布,而且“盖上朕之御玺寄往王国各郡”,君主还勒令地方的主教和官员负责向民众宣传,并且“允许(人民)基于该宪章中的所有条款发起诉讼”。该记载实际上反映了当时英格兰法律行政体系的运行机制:王国律令先由君主中央政府发布,相关政治文件随即发往各地,由地方官员宣传贯彻。鉴于大宪章以及有关确认的决议文件往往是用拉丁文、法文书写的,地方官员在宣读的过程中还会使用本土英文加以解释。(25)
    更加需要指出的是,君主对于议会确认大宪章活动的态度也并非全然消极。《议会档案》对于爱德华三世在位时期及其之后议会确认大宪章活动的流程有较为详细的记录,其中包括君主对相关公共请愿(common petitions)的回应(answers),这于国王的态度有清晰的反映。(26)例如在1343年议会上,针对确认大宪章之公共请愿,君主回应说“朕素来赞同此事,此次亦然”。(27)而在1351年议会上,君主的回应更是说“吾主国王当然乐见此事,即大宪章与所有其他(法令)必须得到遵守维持,(任何人)不得丝毫违背”。(28)“赞同(wills)”、“乐见(pleases)”等话语在君主的回应中屡屡出现。
    此外,《议会档案》还记载了许多其他援引大宪章的请愿活动,这些请愿活动也时常得到君主的积极回应。这类活动最早出现在爱德华一世时期,主要是私人请愿(private petitions),总计至少有10起。(29)在这些请愿中,请愿人直接援引大宪章的条款为其诉求张目,这些诉求如若合理,往往会得到国王支持。例如其中一则来自北部约克郡纳尔斯伯勒的市民,他们申诉说当地的国王森林总管以这些市民未管束好狗犬为由勒令其缴纳罚金,但森林总管此举“违背了大宪章的条款”,因为他们实际上居住在“自由狩猎”区域,并无侵犯行为。而国王回应说会“公正处理”。(30)
    这类援引大宪章的请愿活动在此后的议会上不断出现,特别集中于爱德华三世到亨利四世时期。在这一时期,此前的私人请愿活动得以延续,但是新出现的公共请愿活动发挥了更为突出的作用。例如下议院议员在公共请愿活动中时常引述大宪章第29条来督促君主改善施政方式(31),规劝国王匡正下辖官员或法官的违法行为。据《议会档案》统计,这类请愿在爱德华三世至亨利四世时期至少出现16次,而这些诉求普遍得到君主的积极回应。例如在1362年的议会上,下议院议员发起的公共请愿说“大宪章与其他法令规定,任何人只有经过公诉或其他正当的法律程序,方能由特殊拘捕令予以逮捕或监禁”,但法庭却通过特殊拘捕令直接捉捕了很多人,故而议员请求君主释放受害人。而国王则回复“欣然同意此事”,允诺会“秉公处理”。(32)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君主的支持之下,这类公共请愿还促成议会通过了相关的法律。笔者据《王国法令集》统计,基于大宪章第29条通过的议会法令集中于爱德华三世时期,共出现4次,例如1351年议会法令说“根据大宪章的规定,任何人不得被监禁,其自由持有地、自由权利以及自由习惯也不得被剥夺,除非按照(王国)土地上的法律……并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33)
    因此可见爱德华一世、爱德华三世等君主在议会确认大宪章等活动中的突出作用和支持态度,这是大宪章从特许状转变为王国法律的重要原因。相比此前的约翰王,这些君主的此种态度可谓截然不同。约翰王最初签署大宪章乃是迫不得已之举,当时反叛贵族兵临首都,形势危急,为了克服政治僵局,他只能被迫同意。对于约翰王来说,大宪章是城下之盟,给他带来了巨大的羞辱,因此他在形势缓和之后立即取缔了该文件。不过奇怪的是,既然大宪章旨在限制王权,上述这些国王,包括爱德华一世等有为君主竟然多次同意甚至支持议会确认大宪章,这又是为什么呢?
    对于这一问题,现有研究的解答并不充分。据笔者所见,最近的学者关注较少,而早期学者反倒提供了些许解释。柯克说大宪章“曾由好国王确认超过30次”(34),可见他注意到议会确认需要国王同意批准,而君主此举源于其优良品行。斯塔布斯进一步论述了这一看法,但具体阐释有所不同。他特别强调爱德华一世确认大宪章的意义,但对爱德华三世等其他君主评价不高。他曾评述说爱德华一世能力突出、性格强势,但对大宪章的态度与前任君主迥异,竟然能在1297年颁布《宪章确认书》,此乃“我国历史上最奇异的现象之一”,此举充分体现国王是“诚善节制”、“遵循规矩”之统治“天才”。(35)
    从宪政史的立场出发,这种看法自然不难理解。按照这一逻辑,君主竟然主动确认大宪章,可谓自损利益,确实彰显了其高贵品行。不过这种看法明显违背常理。君主频繁支持议会确认大宪章,如此损己利民,难道他们是圣人吗?须知君主是世俗政治中的统治者,绝非圣人,在重要的政治决策中考虑最多的必定是自身利益,所谓的道德因素即便有考虑,也居于次要地位,更何况是爱德华一世、爱德华三世等有为之君。由此推断,君主支持议会确认大宪章必定别有深意,此举定能给王权带来明显的益处。既然大宪章带有浓厚的限制王权色彩,君主何以能通过支持议会确认大宪章来获得利益呢?下文将结合议会政治的实质性特征来进行深入探析,尝试对这一看似矛盾的现象的根源进行解释。
    二、大宪章与议会政治中的权力博弈
    (一)议会与大宪章的“权力杠杆”作用
    形成于13世纪的英格兰议会,在中世纪后期一直是王国政府最重要的机构之一,旨在处理“王国的重大事务”。(36)据统计,从爱德华一世到亨利七世共10位君主在位约240年时间里,议会累计召开214次。(37)值得一提的是,英格兰乃是中世纪西欧议会制度发展最成熟的国家,无论从议会召开的频率或是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到的作用都冠绝西欧,因此有学者提出“议会君主制”的概念来描述当时英格兰的政治体制。(38)
    议会制度能够发挥如此重要的作用自然离不开国王的参与和支持。宽泛地说,议会本身就是君主中央政府的机构之一,只有君主召集方能召开,而且会议议程与活动也在很大程度上由国王主导,因此有所谓“王之议会(the king’s parliament)”以及“没有国王就没有议会(No king,no parliament)”的说法。(39)
    君主为何如此倚重议会?关键在于该制度对君主治国至关重要。英格兰国王作为王国的最高统治者,本身代表着封建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为了更好地治理国家,自然需要充分吸纳臣民中的精英分子参与政治。而议会乃是当时王国最具广泛代表性的政治机构,恰恰满足了君主同封建精英群体合作治国的这种需要。不过,国家的治理毕竟事关重大,往往牵涉统治阶级内部复杂的利益关系,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时常存在矛盾,而且有时还会表现为激烈的博弈乃至冲突。特别是君主,不仅位高权重,而且还有集权专制的倾向,因此王权的实践往往会侵犯臣民的权益,更是容易引发精英群体的不满。而议会则为统治阶级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绝佳的平台,有利于包括君主在内的不同政治群体在利益博弈中通过协商妥协达成一致、实现合作。
    由此可见,议会对于君主治理国家、实现集权是有明显益处的。概括来说,议会可以充当君主的“权力杠杆”,如果使用得当,可以最大限度地吸收统治阶级的成员参与国家政治,实现同贵族、教会以及地方精英的合作,从而扩张王权。不过正如我们需要选择合适的支点方能充分发挥杠杆的功能,君主也需要恰当的媒介手段才能将议会的集权效益最大化。具体来说,君主要想获得议会及其所代表的政治精英群体的充分支持,就必须做出适当合理的妥协,从而强化与支持者的合作乃至联盟关系。而大宪章无疑是君主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媒介,因为大宪章从根本上说是涉及当时封建统治阶级内部权益分配的一份政治文件,其内容体现了对君主专制权力的限制以及对政治精英群体权益的保护。换言之,大宪章乃是当时君主与政治精英群体之间最为重要的封建“契约”。因此议会中大宪章活动的频繁开展象征着双方这种合作性“契约”关系不断得到确认强化,而大宪章成为“王国法律”则更是意味着双方的合作关系获得进一步巩固。
    更加具体地说,君主通过支持议会确认大宪章往往能获得实际的益处,体现为如下三个方面。其一,缓和与政治精英群体的矛盾,化解危机。其实在议会正式形成之前,亨利三世便使用过这一策略。亨利继位时接手的是父亲约翰王留下的政治残局,反叛贵族正虎视眈眈,因此国王不得已多次确认大宪章,进而也成功地化解了危机。亨利能力平庸,在其独立执政之后胡作非为,到13世纪50年代引起了以孟福尔为首的贵族集团的激烈反对,双方最终兵戎相见,引发内战。在内战期间,孟福尔一度以大宪章为旗帜反对国王,甚至在1264年公开确认了大宪章。后来国王获得内战胜利,却在1266年确认大宪章,并在1267年议会上再次予以确认,(40)此乃议会确认大宪章的开始。国王在1266-1267年间已然掌控政局,却以主动的姿态确认大宪章,此举有着重要的政治考虑:回应反对派的改革诉求,恢复同政治精英群体的合作关系,进而稳定政局、赢得民心。而且这一突出举动也起到了明显的效果,不仅加快了内战的结束,而且为亨利三世在位后期乃至此后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的政治稳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爱德华三世、亨利四世两位君主在继位之初也使用了这一策略。爱德华三世的父王爱德华二世治国无方,导致国家长期陷入内战,最终兵败被废。新国王继位时正处年幼,面临政治危局,故而应议会的请求在1327年、1328年分别确认大宪章,以稳固政局。(41)而亨利四世继位之时面临更大的挑战。亨利是通过推翻前任国王理查德二世的统治而篡得王位,因此自身的统治合法性存在更大的危机。为了赢得议会与臣民的支持,他曾在即位之初的前四年(1399-1402年)三次确认大宪章。(42)
    其二,确认大宪章有助于君主顺利征收国税,扩大财权。税收关乎王国统治的根本,涉及封建统治阶级的核心利益,因此往往是议会最重要的议题。鉴于当时英格兰存在君主征收国税必须获得公众同意的传统,议会作为体现公众意愿的国家政治机构对君主征税有极大的话语权,故而君主与议会往往就此事务展开激烈的博弈。而大宪章本身就直接体现了公众同意的原则,1215年大宪章第12条就直接说“若无王国的普遍认可,任何缴纳免役税与协助金的义务不得强加于国内”,(43)因此该文件往往成为双方在利益博弈中进行沟通、达成妥协的媒介。事实上,在议会正式确立之前,君主便使用过这一策略。亨利三世确认的1225年大宪章便提到,王国的臣民同意缴纳1/15税,“作为此次授予(大宪章)的回报”,(44)这说明国王是通过确认大宪章换得了臣民对此次税收的支持。
    这一策略在爱德华一世同议会的博弈中体现得更加明显。爱德华是有为君主,政绩战功卓著,受到臣民普遍敬畏尊崇,其在位期间政局基本上能够保持稳定。但13世纪90年代后期却出现过短暂的政治危机。这次危机源头在于当时爱德华盲目发起对法国的战争,导致国家财税压力巨大,但国王又并未采用合理的方式征收国税,故而引起臣民的极大不满。到1297年,形势进一步恶化。国王在并未获得议会充分支持的情况下,强行动员臣民支持对外战争,并试图征收负担很重的1/5与1/8税(45),导致民意沸腾。反对派力量由此联合起来,向国王提交了《进谏书》(The Remonstrances)。《进谏书》特别提及了大宪章,说道:“僧俗人士皆强烈主张,他们有根据大宪章要旨行事之传统。然而(当局)竟然如此忽略(大宪章)的诸多要旨,不仅对人民造成了严重伤害,而且会给不愿遵守(大宪章)之人带来灾祸。有鉴于此,他们请求(当局)改正态度,为了上帝、神圣教会与它(大宪章)的荣耀以及人民福祉。”(46)但国王起初对于《进谏书》中的诉求并未予以回应,双方关系更加剑拔弩张,国家甚至有陷入内战的危险。面临严峻的形势,君主政府决定改变策略,在当年9月底再次召开议会。反对派贵族延续《进谏书》的主张,向君主提交了《不经同意不得征收任意税的上表》(De Tallagio non concedendo),篇首第一条明确提出“任意税或协助金的征收必须征得……(所有)自由民的同意”。(47)经过长时间的讨论甚至争吵,双方最终达成妥协:国王发布了《宪章确认书》,不仅正式确认了大宪章作为“普通法”的地位,而且认可国税征收的公众同意原则;而议会则基本同意了国王的征税要求,缴纳1/9和1/10税。(48)纵观此次事件的前后进程,可谓波折不断,充分体现双方就核心利益展开了激烈的博弈。然而这场政治危机最终获得和平解决,又充分凸显了君主与反对派贵族是依靠议会、通过妥协达成一致,而大宪章确认乃是其中的关键环节。值得一提的是,爱德华一世此后又三次在议会上确认了大宪章,不仅进一步改善了与反对派势力的关系,而且换得了议会在税收上的继续支持,君主与政治精英群体的关系进而恢复到正常的稳定状态。(49)
    在此之后,大宪章在君主与议会之间的财税博弈中发挥了更加明显的作用,但是相比1297年事件缓和许多。例如在1336年3月召开的威斯敏斯特议会上,君主出于对苏格兰战争的军费需要,向议会提出征收国税,而下议院议员则发起公共请愿,要求确认大宪章。最终双方达成妥协:君主批准议会确认大宪章,议会同意国王征收1/10与1/15税。(50)这种相互妥协的博弈方式贯穿了此后议会确认大宪章活动的始终。笔者一一比对了从1336年到1416年总计38次议会确认,发现这些议会均对君主的征税要求予以或多或少的支持,其中包括1377年、1379年、1380年分别通过的对广大民众来说负担沉重的三次人头税。(51)由此可见,君主通过支持议会确认大宪章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赢得议会对其征税需求的支持。
    君主频繁使用这一策略与这一时期王国快速增加的战争军费需求密切相关。从爱德华一世开始,英格兰长期对外作战,尤其是爱德华三世开启了对法国的大规模战争,而军费高昂,君主在财税方面面临巨大压力,因此需要频繁召开议会向臣民征税(52)。另外,这一策略的使用对于君主扩大财权也起到了颇为积极的推动作用。这里不妨列举亨利三世至亨利五世共7位君主的平均年收入统计数字:亨利三世为3.4万英镑;爱德华一世为6.7万英镑;爱德华二世为9.6万英镑;爱德华三世为14万英镑;理查二世为13.8万英镑;亨利四世为8.7万英镑;亨利五世为13.7万英镑。(53)从爱德华一世开始,君主收入的增长部分主要来自税收,包括直接税与间接税,而这些税收大多得到议会批准。(54)另据一项统计,1336-1453年百年战争期间,君主三分之二的收入来自各类税收。(55)
    其三,确认大宪章有助于君主扩张法律权力。该过程也体现了君主通过妥协获得议会支持的策略。上文提到爱德华一世到亨利四世时期的议会有不少援引大宪章的请愿案例,一部分是议会成员通过公共请愿督促君主改善施政方式、匡正下辖官员的违法行为,还有另一部分是臣民通过私人请愿来维护个体权益。君主对这些活动的积极回应体现了其对自身法律权力使用的克制与规范,此为君主妥协的一面。但与此同时,议会中有关大宪章的诸多立法、请愿活动又支持君主加强王权。其中最典型的便是议会针对大宪章第25条度量衡统一问题进行的立法和公共请愿,在爱德华三世与理查德二世两位国王在位时期最为集中,分别出现4次、2次。(56)例如1360年议会法令说:
    “鉴于大宪章规定全国须使用统一的度量标准,但该宪章的这一条款此前并未得到较好执行,议会一致同意批准如下(法令):在英格兰任何地区,无论该地区是否享有自治特权,所有的度量标准,即蒲式耳、半蒲式耳、配克、加仑、半加仑与夸脱均应根据国王的标准来使用……如有需要,国王可随时派遣法官前往各郡,调查、听审、判决相关案件,并就所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这一条款本身体现了君主集权色彩,但议会却能多次发起公共请愿并促成立法,可见议会在该事务上与君主存在共识。实际上,双方在这一时期就立法问题形成的共识还远不限于此。有研究指出,从14世纪中叶开始,随着黑死病引发了经济社会巨变,传统的封建统治秩序遭遇巨大挑战,因此议会支持君主政府就一系列经济社会事务进行了大规模的国家立法,其中以劳工法最为突出。(57)对于民众日益强烈的抵制和反抗活动,特别是1381年起义,议会和君主的立场更是体现了团结一致。(58)
    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的议会政治明显体现了统治阶级内部合作治国的特点(59),而大宪章是君主与政治精英群体在利益博弈中进行沟通、妥协从而实现合作的重要媒介,这是该时期大宪章能够得到不断确认并且成为“王国法律”的根本原因。也就是说,这一时期的议会大宪章确认活动充分体现了双方的“正和博弈”,而非一方对另一方彻底胜利的“零和博弈”,更不是双方两败俱伤的“负和博弈”。
    (二)议会与大宪章的“权力杠杆”效用失灵
    虽然议会和大宪章能够有助于统治阶级内部形成合作共赢的关系,但这种格局的形成又是有条件的,需要国王有较高的治国才能。具体来说,君主与贵族等政治精英群体虽然同属封建统治阶级,合作治国也是双方关系的主要特征和常态,但是这种关系状态的维系却仍然仰赖君主的能力,即国王需要善于同政治精英群体合作,知道平衡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而且懂得通过适当的妥协来换取臣民的支持。不难发现,爱德华一世、爱德华三世、亨利四世、亨利五世等君主是基本符合这一标准的,这也体现了他们在政治上的高明。然而这种能力并非所有君主都具备,例如爱德华二世、理查德二世便是典型的反例。这二人热衷集权且行事专断,但能力平庸,既不能充分利用议会来维持与政治精英群体的合作关系,也不懂得通过支持大宪章活动来同臣民进行“正和博弈”,因此与贵族就核心利益产生了激烈的矛盾,最终甚至兵戎相见。在这种政治环境之下,议会和大宪章潜在的“权力杠杆”效用失灵,反而时常沦为君主与反对派彼此争斗的工具。
    在爱德华二世统治时期,反对派贵族曾长期控制政局,多次借用议会和大宪章来打击国王。在1311年议会上,反对派迫使国王批准了带有明显限制王权色彩的《新条例》(the New Ordinances),该文件正式确认了大宪章,这是爱德华二世在位时期唯一的一次确认。(60)在1321年议会上,反对派又迫使爱德华二世批准了一项法令,正式流放了此前乱政的宠臣德斯朋塞父子,该法令称此二人罪行累累,其中一条便是蛊惑国王挑起内战,此举“违背了大宪章”。(61)然而爱德华二世也懂得使用议会和大宪章予以反击。1322年,国王率军击败了反对派军队,并在当年召开的议会上制定了《约克法令》(The Statute of York)。该法令废除了《新条例》,但确认了大宪章中诸多对君主有利的条款。不仅如此,此次议会还通过了另一部法令,撤销了此前流放德斯朋塞父子的1321年法令,理由是该法令“违反了大宪章”。(62)然而好景不长,爱德华此后继续集权专断,再次激化了与贵族的矛盾,进而引发内战,最终兵败被废。(63)
    理查德二世的失败命运与爱德华二世十分类似,但过程有明显差异。他冲龄践祚,年仅十岁便加冕为王,在此后近十年时间里一直由兰开斯特公爵等王公大臣辅政。这一时期的政局基本延续前任君主爱德华三世的传统,议会政治较为稳定,大宪章活动也比较活跃。在1377-1384年共8年间,国王共召集议会12次,确认大宪章11次。然而从1384年开始亲政之后,理查德逐渐走向专权独断,不仅任命宠臣,打击贵族,而且公开宣称君权至上的专制思想。他的施政风格对议会政治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在其亲政后的约15年时间里(1385-1399年),理查德共召集议会12次,但只批准议会确认大宪章两次,而且这两次议会都体现了君主与政治精英群体之间激烈的斗争。在1386年年末召开的议会上,双方虽然达成妥协,君主批准确认大宪章,议会也部分同意君主的征税要求,但双方的矛盾已然十分激烈。此次议会成功弹劾了国王的心腹大臣,并迫使国王同意由14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辅政,而国王在批准确认大宪章时也颇有保留,说“朕同意(下议院议员关于确认大宪章之)请求,但此事不应侵犯朕之特权”。(64)此后国王试图摆脱这种限制,在1387年年底竟然与反对派势力兵戎相见,而由国王叔父格洛斯特公爵领导的反对派势力获得了胜利,随即控制了国王。在1388年上半年召开的议会上,反对派势力对君主进行了打击,将国王的18名心腹弹劾定罪。为论证弹劾的合法性,议会列举了这些人的39条罪状,其中第12条斥责国王的一名心腹罔顾大宪章第29条,非法杀害多人。(65)在1388年下半年召开的议会上,反对派又迫使国王批准确认了大宪章,这是理查德二世在位时期的最后一次确认。(66)而此后的理查德二世并不甘心失败,多年蛰伏之后,经过精心谋划,终于在1397年重获大权。在随后举行的议会上,国王清洗了以叔父格洛斯特公爵和堂弟亨利·博灵布洛克为首的反对派,并且颁行了明显体现君主集权色彩的法令。(67)然而理查德的独断专行引起了政治精英群体,特别是贵族的恐慌,亨利·博灵布洛克于1399年起兵反叛,很快推翻了他的统治。(68)
    至此可见,在爱德华一世到亨利五世共计6位君主统治时期,议会和大宪章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起到了突出的作用,而且这种作用可根据其效用结果大致分为两类情况。在爱德华一世、爱德华三世、亨利四世、亨利五世等有为君主执政时期,议会和大宪章充当了君主的“权力杠杆”,用来维持与封建精英群体的合作联盟关系,缓和双方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而在爱德华二世、理查德二世两位庸主执政时期,议会与大宪章的“权力杠杆”效用时常失灵,二者反倒不时成为反对派用来对抗、打击王权的平台和工具。概言之,议会和大宪章到底发挥怎样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君主的能力与选择。
    三、15世纪议会政治的异化与大宪章活动的衰落
    上文已然指出,从13世纪末到15世纪初,议会中的大宪章活动虽然在不同时期有明显波动,但整体上呈现活跃景象。不过这类活动此后却迅速衰落。议会在1416年最后一次正式确认大宪章,而且与此同时,议会中有关大宪章的立法与请愿活动也愈加少见,其中立法部分在1400-1509年间仅出现3条。此外,不少研究也指出大宪章在法律诉讼、律师行业以及思想界等领域的作用出现了明显减弱的趋势。(69)
    大宪章活动的这种衰落趋势该如何解释呢?一种常见的看法强调专制王权的兴起,认为这一时期的王权突破了传统政治力量的限制,因此带有限制王权色彩的大宪章随之失去了效用。(70)不过这种解释过于宽泛,而且并不完全符合历史事实。学界一般认为,所谓的“专制王权”最早在15世纪后期,即爱德华四世在位时期方才形成气候,(71)然而大宪章作用的衰落却早在15世纪初便已十分明显。由此可见,该问题还有重新探讨的必要。
    笔者认为,大宪章作用衰落的根源在于15世纪议会政治的异化。上文提到,议会从本质上说是君主与政治精英群体实现合作治国的政治机构,因此其产生和发展符合封建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从13世纪下半叶正式形成到14世纪末,该机构基本保持了这一格局,即便曾多次遭遇严峻挑战甚至危机。然而到15世纪,传统的政治格局却发生了重大变化,源头在于“1399年篡位事件”带来了王权的危机。在此次事件中,兰开斯特家族的亨利·博灵布洛克在议会上废黜了国王理查德二世,自己继位,为亨利四世。因为篡位弑君,亨利四世及其开启的兰开斯特王朝存在严重的统治危机,其合法性难以得到臣民的普遍认可,亨利便被时人称作“篡位者”。当然亨利四世也并非庸主,他一方面用武力镇压反对派的叛乱,另一方面也借助议会和大宪章来拉拢贵族等政治精英群体。亨利仰赖议会和大宪章的策略在1399年篡位事件中便有突出体现。为了证明自己谋朝篡位的合法性,他在当年召开的议会上发布了指控国王的33条罪状,其中有两条直接斥责国王的行为“违背了大宪章”。(72)不仅如此,亨利在此次议会上还批准确认了大宪章。此后他又召开了9次议会,确认大宪章5次。(73)
    亨利四世对议会和大宪章的策略相比前任君主理查德二世有很大不同,此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缓和与臣民关系、巩固王朝统治的效果,但从根本上说并未达到预期目的。其一,此举并未彻底解决王朝的合法性危机,贵族叛乱是兰开斯特家族长期面临的严峻挑战。其二,亨利四世利用议会和大宪章来为自己的篡位恶行遮羞,试图颠倒黑白,但此举反过来又损害了二者的权威,因此限制了其实际效用。
    议会和大宪章功能的弱化在亨利五世统治时期体现得更为明显。亨利是兰开斯特王朝最有作为的君主,他认识到先王的执政策略无法彻底解决王朝的合法性危机问题,因此改弦更张,将重心从对内转向对外,开启了大规模的对法战争,希望通过旷古战功来巩固王朝的统治根基。在其继位初期,为了赢得臣民的支持,他向议会做出妥协,在1414年、1416年分别批准确认大宪章。(74)与此同时,亨利对法战争取得了空前的重大胜利,甚至在1420年还迫使法王签署了和平条约,君主的威望空前增强。战争的胜利也促进了英格兰民族意识的进一步增强,对法战争因此得到臣民的更大支持。(75)在1417-1421年间,亨利多次召开议会要求征税,即便国王并未确认大宪章,而且因在法作战而缺席,这些征税需求也能顺利获得通过。(76)
    亨利五世在1423年去世,年幼的亨利六世继位,在此后约十年时间里由两位叔父辅政。这一时期的政局基本延续此前的传统,对法战争继续维持着臣民内部的一致,议会政治较为稳定,但大宪章也未获确认。然而到15世纪30年代,对法战争局势开始逆转,英军逐渐走向失利。虽然亨利六世在1439年前后开始亲政,但此人能力平庸,性格软弱,难以力挽狂澜,对法战争最终一败涂地。在这一时期,国王的战争需求愈加难以得到议会支持,朝政动荡混乱。因为国王治国无方,区域性的大贵族——“超级臣属”人心思变,“变态封建主义”的威胁随之逐渐加剧。权贵日益操纵地方,对王国稳定造成更大威胁。(77)在15世纪50年代中叶,以约克公爵为首的反对派集结起来,对抗国王,最终双方兵戎相向,引发内战。
    15世纪中叶的内外战争导致政局纷乱,进而使得议会政治走向异化,该趋势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议会召开的频率明显下降。根据表1统计不难发现:从爱德华一世到亨利六世在位前期,议会平均每年召开一次;而到亨利六世在位后期(1439-1460年)总计约20年,只召开议会11次,平均每两年一次;到爱德华四世、理查德三世、亨利七世时期,议会召开频率更是下降到约为每3-4年一次。其二,议会的功能发生明显变化。因为内政异常动荡,地方秩序纷乱,王国甚至发生多次篡位或试图篡位的事件,议会愈加难以起到调和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维持国家稳定的作用,反倒时常沦为权势人物争权夺利甚至阴谋篡权的平台。(78)到15世纪后期内战结束之时,王权得到恢复,然而传统的贵族势力被严重削弱,议会因此逐渐成为国王“实现自己意志的工具”。(79)随着议会政治的这一转变,大宪章也就难以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再发挥突出作用。
    表1 议会确认大宪章活动统计(80)
    
    四、小结:议会政治下的王权
    议会确认大宪章活动出现在中世纪英格兰议会政治确立并走向成熟发展的阶段。大宪章带有明显的限制王权色彩,然而诸多君主却支持议会确认大宪章,甚至将大宪章提升到“王国法律”的地位,这一看似矛盾的现象背后有着深刻的政治原因。这类活动的出现,符合封建政治精英群体限制君主专制、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符合君主通过议会巩固与封建政治精英群体合作联盟关系、维持王国统治稳定的需要;符合英格兰国王从“封建君主”转变为“集权君主”的需要。这些需要在爱德华一世、爱德华三世等明君眼里是明确的,而且是十分迫切的,但是他们却无法找到一种体现更少妥协的办法来实现。(81)
    自从诺曼王朝开始,英格兰便形成了较为强大的王权。及至金雀花王朝,王权进一步发展,到13世纪君主已是行政、司法之源,而且在军事、财政领域也有很大的权力。然而英格兰王权的发展却存在致命弱点,集中体现为在财政上受限于封建传统,无法随意向王国全体臣民征收统一国税,这可谓君主集权的“阿喀琉斯之踵”。国王虽然可以征收国税,但以公众必需为条件,而且还需要征得公众同意。君主如若违背这一原则,会被视作巧取豪夺、横征暴敛,臣民可以使用抵抗权来回击。(82)约翰王统治的失败乃是惨痛教训,大宪章也由此诞生,这无疑是留给后来君主的前车之鉴。为了实现财权的突破,亨利三世便开始通过召集议会来征收国税,并且以确认大宪章这种妥协姿态来换取臣民支持。而且亨利三世曾在继位之初和执政中期面临严峻的政治危机,为此他也曾多次确认大宪章以示妥协,从而缓和危机,赢回民心。而爱德华一世乃是一代雄主,对威尔士、苏格兰和法国发起了大规模的战争,耗资巨大,故而不得已要频繁召开议会以征收国税。频繁的征税在13世纪末导致了严峻的政治危机,爱德华一世又将先王的这种以退为进的策略进一步发展,不仅批准议会确认大宪章,并且正式将该文件提升到王国法律的地位。爱德华使用这一策略,不仅成功度过危机,而且促使议会同意了其征税要求。爱德华三世开始了旨在征服欧陆强敌——法国的大规模战争,军费需求更为浩大,因此在财政上更加需要议会支持。作为交换,国王向议会做出更多妥协,不仅进一步支持议会中的大宪章活动,而且将大宪章提升到“法令之首”的地位。爱德华一世、爱德华三世等君主通过这种典型的妥协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换取了议会的支持,巩固了与封建政治精英群体的合作联盟关系,进而也扩大了王权,君主的财权和法律权力都得到显著增强。
    然而14世纪的另外两位君主——爱德华二世、理查德二世的治国能力平庸,不懂得与封建政治精英群体合作,因此在其统治时期议会和大宪章难以发挥“权力杠杆”的效用,反而不时成为反对派贵族攻击王权的平台和工具。
    到15世纪,伴随着议会政治的异化,大宪章活动发生的条件也逐渐消失。这缘于兰开斯特王朝的君位是通过篡谋获得,因此该家族的统治面临严峻的合法性危机,这使得君主与封建政治精英群体的合作联盟关系渐趋脆弱。亨利四世虽然重视议会和大宪章,并尝试以此来巩固统治,但这一策略并未达到预期效果。亨利五世以征服法国为执政重心,并且获得重大胜利,君主威望得到空前增强,因此议会和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作用明显下降。此后继位的亨利六世缺乏治国才能,政局由此逐渐走向动荡不安,“超级臣属”与“变态封建主义”的威胁随之加剧,王国甚至陷入内战,议会因而时常沦为权势人物争权夺利的工具。待内战结束、王权再度复兴时,议会制度虽然得到保留,但已逐渐沦为王权的附庸,大宪章也就难以再发挥作用。
    从议会确认大宪章活动的形成演变过程中不难看出,这类活动体现了国王的妥协姿态,这是中世纪后期议会制度形成后君主在集中权力和建构国家过程中的一种无奈的最优选择。该研究因此也得出一种认识:这一时期英格兰国王既有别于中世纪传统的封建领主式君主,也不同于近代早期的专制集权君主,乃是典型的“妥协式集权”君主。
    论文初稿曾在“第三届全国世界史中青年学者论坛(2019年)”上报告,感谢在场专家的反馈意见。复旦大学历史学系“英国史研讨班”向荣教授以及郁迪、黄嘉欣等同学就论文修改提出了中肯的意见,苗梦与严新宇等学友也有指点,邢冰洁同学对原始文献进行了收集整理,剑桥大学博士候选人黄怡洁惠助部分外文文献,谨致谢忱。感谢匿名评审专家的宝贵意见。不足之处,由笔者承担责任。
    注释:
    ①关于议会确认大宪章的实际次数,学界有不同的说法(例如下文提及的爱德华·柯克与费丝·汤普森之说)。笔者根据《王国法令集》与《中世纪英格兰议会档案》两部核心原始文献做了最新统计,具体见文末表1。
    ②Edward Coke,The Second Part of the Institutes of the Laws of England:Containing the Exposition of Many Ancient,and Other Statutes,2volumes,London:printed for E.and R.Brooke,1797(originally published in 1604),vol.1,Proeme.
    ③William Stubbs,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in its Origin and Development,3volum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originally published in 1875-8),vol.1,p.532; vol.2,pp.5,144-145.
    ④赫伯特·巴特菲尔德著,张岳明、刘北成译:《历史的辉格解释》,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英文原书最早出版于1931年)。
    ⑤C.H.McIlwain,“Magna Carta and Common Law,” in H.E.Malden,ed.,Magna Carta Commemoration Essays,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1917,pp.122-179(引文出自第131页)。
    ⑥Faith Thompson,“Parliamentary Confirmations of the Great Charter,”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vol.38,no.4(Jul.,1933),pp.659-672(引文出自第663页)。
    ⑦见W.H.Dunham,“Magna Carta & British Constitutionalism,” in S.E.Thorne et al.,The Great Charter:Four Essays on Magna Carta and the History of Our Liberty,Pantheon Books,1965,pp.20-47(引文出自第20页)。
    ⑧Ralph Turner,Magna Carta:Through the Ages,Pearson-Longman,2003,pp.2-3.
    ⑨John Baker,The Reinvention of Magna Carta 1216-1616,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7,pp.1-46.
    ⑩Edward Jenks,“The Myth of Magna Carta,” The Independent Review,vol.4,no.14(Nov.1904),pp.260-273(引文出自第271页)。
    (11)孟广林:《英国“宪政王权”论稿:从〈大宪章〉到“玫瑰战争”》,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2-67页。马克垚先生也提出过类似的主张,参见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1-74页。
    (12)“magna carta/the great charter”原意是国王赐予的“大特许状”,将其翻译为“大宪章”并不符合中世纪英格兰的历史现实。但此种译法在国内学界已然约定俗成,因此本文不得已暂且使用。国内已有学者指出这一点,见蔺志强:《“自由”还是“特权”:〈大宪章〉“Libertas”考辨》,《历史研究》2016年第3期,第184页注释1;孟广林:《英国“宪政王权”论稿:从〈大宪章〉到“玫瑰战争”》,第46页注释1。
    (13)Faith Thompson,The First Century of Magna Carta:Why it Persisted as a Document,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25,p.116,Appendix C.
    (14)中世纪英格兰议会的成员基本能够代表当时封建统治阶级的核心群体。除君主及其官员之外,议会成员主要包括由贵族、高级教士代表组成的上院,以及郡骑士和市民代表组成的下院。概括来说,这些成员代表了三类精英阶层,即贵族、教士与平民精英,即地位财富都具有一定水平的“自由人”。值得一提的是,大宪章的适用范围也基本对应这类“自由人”群体。可参见F.W.梅特兰著,李红海译:《英格兰宪政史——梅特兰专题讲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5-90、165-177页;J.R.Maddicott,The Origins of the English Parliament,924-1327,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p.444-450.向荣教授也指出中世纪议会在很大程度上代表整个王国,参见向荣:《中世纪欧洲的政治传统与近代民主》,李剑鸣主编:《世界历史上的民主与民主化》,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200-207页。
    (15)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hereafter cited as SR),11 volumes,London(no publisher information),1810-1828,vol.1,Statutes,pp.19,20.
    (16)SR,vol.1,Statutes,p.123.此处提及的森林宪章起始于1217年,当年君主在确认时将1215年版大宪章中有关森林问题的一部分条款独立出来,这便是该文件的由来。
    (17)SR,vol.1,Statutes,p.261.
    (18)这些议会分别召开于1336年、1354年、1362年、1363年、1365年、1368年,见SR,vol.1,Statutes,pp.275,295,345,371,378,383,388.
    (19)此处的“君主政府”是指以国王为核心的一系列国家行政司法机构,包括王廷、御前会议、文秘署、财政署、王室法庭等。值得一提的是,英格兰君主政府在1300年前后已经发展到相当规模,可参见F.W.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梅特兰专题讲义》,第27-141页;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第51-110页。
    (20)Nicolas Vincent,Magna Carta: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p.89-90.
    (21)F.W.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梅特兰专题讲义》,第126-129页;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第289页;孟广林:《“王在法下”的浪漫想象:中世纪英国“法治传统”再认识》,《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第192-200页;蔺志强:《13世纪英国的国王观念》,《世界历史》2002年第2期。
    (22)SR,vol.1,Statutes,p.136.
    (23)SR,vol.1,Statutes,p.255.
    (24)Chris Given-Wilson et al.eds.,The Parliament Rolls of Medieval England,1275-1504(hereafter cited as PROME),Scholarly Digital Editions and The National Archives,Leicester,2005,vol.ii,311,No.16.
    (25)Anthony Musson,Medieval Law in Context:The Growth of Legal Consciousness from Magna Carta to the Peasants’Revolt,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2001,pp.225-228.
    (26)关于中世纪议会公共请愿的介绍,可参看W.Mark Ormrod,Helen Killick and Phil Bradford,eds.,Early Common Petitions in the English Parliament,c.1290-c.1420,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7,pp.1-18.
    (27)PROME,vol.ii,139,Nos.24-25.
    (28)PROME,vol.ii,227,No.11.
    (29)这些案件出自《议会档案(PROME)》。值得一提的是,爱德华一世时期的议会档案有不少丢失损坏,因此实际案件数可能远多于此,见PROME的介绍“Edward I,1272-1307”。有关中世纪议会私人请愿的介绍,参见Gwilym Dodd,Justice and Grace:Private Petitioning and the English Parliament in the Late Middle Age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刘鹏:《英国议会请愿的起源》,《世界历史》2020年第1期。
    (30)PROME,vol.vii,20,No.43.
    (31)该条款在1215年版大宪章中列为第39、40条,在1225年版、1297年版合为第29条,参见钱乘旦、高岱主编:《英国史新探——中古英国社会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62页。
    (32)PROME,vol.ii,270,No.20.
    (33)SR,vol.1,Statutes,pp.267,321,362,382.
    (34)John Rushworth,Historical Collections of Private Passages of State,Weighty Matters in Law,Remarkable Proceedings in Five Parliaments,Beginning the Sixteenth Year of King James,Anno 1618 and Ending the Fifth Year of King Charles,Anno 1629,London:printed by Tho.Newcomb for George Thomason,1659,p.502.
    (35)斯塔布斯对爱德华一世的这类评价在其著作中频繁出现,见William Stubbs,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in its Origin and Development,vol.2,pp.5,102,144,517.
    (36)“王国的重大事务”语出12世纪英格兰编年史家马姆斯伯里的威廉(William of Malmesbury),用来描述威廉一世时期王廷的职能,而学者马蒂科特以此来描述议会,也甚为恰当,参见J.R.Maddicott,The Origins of the English Parliament,924-1327,pp.166,441.
    (37)见下文表1。
    (38)有关这一时期西欧议会制度的概况以及英格兰议会的独特性,可参看迈克尔·琼斯主编,王加丰等译:《新编剑桥中世纪史·第六卷,约1300年至约1415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42-46页;John Watts,The Making of Polities:Europe,1300-1500,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pp.233-238; J.R.Maddicott,The Origins of the English Parliament,924-1327,pp.376-453.有关“议会君主制”概念的阐释,可参看J.E.A.Jolliffe,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
    (second edition),Adam & Charles Black,1937,p.331;孟广林、黄春高:《英国通史(第二卷):封建时代——从诺曼征服到玫瑰战争》,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67-77页。
    (39)例如G.O.Sayles,The King’s Parliament of England,W.W.Norton & Company,Inc.,1974; Gerald Harriss,Shaping the Nation:England 1360-1461,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67;孟广林:《“王在法下”的浪漫想象:中世纪英国“法治传统”再认识》,第192-200页;孟广林、黄春高:《英国通史(第二卷):封建时代——从诺曼征服到玫瑰战争》,第76页。
    (40)Michael Prestwich,Plantagenet England 1225-1360,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p.101-117,120-123.需要指出的是,当局在1267年议会上最终决定支持确认大宪章,该决策可能是由王太子爱德华主导的,见Michael Prestwich,Edward I,Yale University Press,1997,p.59.
    (41)SR,vol.1,Statutes,pp.255,257.有关这一时期英格兰上层政局的情况,可参看W.Mark Ormrod,Edward III,Yale University Press,pp.55-89.
    (42)分别发生在1399年、1401年和1402年,见SR,vol.2,pp.111,120,132.有关亨利四世时期的政局以及议会活动的情况,可参考下文的论述。
    (43)此处参考蔺志强的翻译,见钱乘旦、高岱主编:《英国史新探——中古英国社会与法》,第255页。值得一提的是,该条款在随后的大宪章确认版本中被删去。
    (44)Harry Rothwell,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III 1189-1327,Routledge,1996,p.346.
    (45)这是一种动产税,1/5与1/8是指税率,前者针对城市和古代王室领地,后者针对乡村地区。下文还会多次提及这类国税。有关中世纪英格兰动产税的更多介绍,可参看施诚:《中世纪英国财政史研究》,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65-179页。
    (46)见Michael Prestwich,ed.,Documents Illustrating the Crisis of 1297-98in England,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1980,pp.115-116.原文是中古法语,感谢清华大学吕昭博士在翻译方面予以帮助。
    (47)Harry Rothwell,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III 1189-1327,p.486.
    (48)有关该事件的详细介绍,见Michael Prestwich,Edward I,pp.401-435.
    (49)例如1300年议会通过了1/20税,1301年议会通过了1/15税,见Michael Prestwich,Plantagenet England 1225-1360,pp.172-178.
    (50)PROME,introduction of Parliament of March 1336; SR,vol.1,Statutes,p.275.
    (51)笔者逐一查阅了《议会档案》对这38次议会的介绍。有关人头税的更多介绍,可参考施诚:《中世纪英国财政史研究》,第190-195页。
    (52)G.L.Harriss,King,Parliament,and Public Finance in Medieval England to 1369,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5,pp.231-508; Christopher Allmand,The Hundred Years’ War:England and France at War c.1300-c.1450(revised edi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pp.102-111,167;孟广林:《“王在法下”的浪漫想象:中世纪英国“法治传统”再认识》,第194-195页。
    (53)施诚:《中世纪英国财政史研究》,第275-287页。
    (54)施诚:《中世纪英国财政史研究》,第226-267页。当然很重要的一部分是来自教士税收,该税的征收一般要征得教士大会的批准。
    (55)Gerald Harriss,“Political Society and the Growth of Government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 Past & Present,vol.138,no.1(Feb.,1993),p.40.英格兰君主的国税征收尤其仰赖议会,该特点相比同时期的主要战争对手——法国显得尤为突出,可参看理查德·邦尼主编,沈国华译:《经济系统与国家财政:现代欧洲财政国家的起源,13-18世纪》,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27-164页;熊芳芳:《从“领地国家”到“税收国家”:中世纪晚期法国君主征税权的确立》,《世界历史》2015年第4期。
    (56)SR,vol.1,Statutes,pp.285,321-2,365-6; vol.2,pp.63-4.PROME,vol.ii,240,No.26; vol.iii,270,No.42.
    (57)Michael Prestwich,Plantagenet England 1225-1360,pp.283-284;许明杰:《封建危机与秩序重建——从劳工法看中世纪晚期英国社会与政治的互动》,《世界历史》2017年第4期。
    (58)例如在1381年年底召开的议会上,君主和议会就民众起义事件的处理方案达成了一致,见许明杰:《从1381年剑桥骚乱事件看中世纪英格兰王权》,《历史研究》2020年第4期。
    (59)阿莫诺指出爱德华三世时期的议会政治鲜明体现了“有广泛基础的共识政治的增长”,见W.Mark Ormrod,Edward III,pp.591,596-598.
    (60)SR,vol.1,Statutes,pp.158-160.
    (61)SR,vol.1,Statutes,p.183.
    (62)SR,vol.1,pp.187-189; PROME,introduction of Parliament of 1322.
    (63)关于爱德华二世统治时期的政局变化情况,可参考Michael Prestwich,Plantagenet England 1225-1360,pp.178-219; Seymour Phillips,Edward II,Yale University Press,2010.
    (64)PROME,vol.iii,221,No.19; PROME,introduction of Parliament of October 1386.
    (65)PROME,vol.iii,231; PROME,introduction of Parliament of February 1388.
    (66)SR,vol.2,p.55; PROME,introduction of Parliament of September 1388.
    (67)SR,vol.2,p.94.关于此次议会的介绍,参见PROME,introduction of Parliament of September 1397.
    (68)关于理查德二世统治时期的政局变化情况,可参考Nigel Saul,Richard II,Yale University Press,1997.
    (69)John Baker,The Reinvention of Magna Carta 1216-1616,pp.69-109; John Baker,ed.,Selected Readings and Commentaries on Magna Carta 1400-1604,The Selden Society,2015;孟广林:《英国“宪政王权”论稿:〈大宪章〉到“玫瑰战争”》,第65-66页。
    (70)Charles Bémont,Chartes des Libertés Anglais,Alphonse Picard éditeur,1892,p.L; Nicolas Vincent,Magna Carta: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p.90.
    (71)有关“专制王权”或“新君主制”的研究状况,可参看焦兴涛:《西方史学界对英国“新君主制”的历史解读》,《人文杂志》2018年第9期。
    (72)分别是第27、29条,见A.R.Myers,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IV 1327-1485,Routledge,1996,pp.407-414.当然有学者还指出,第26条虽然没有明确提及大宪章,但体现了“大宪章精神”,见孟广林:《英国“宪政王权”论稿:从〈大宪章〉到“玫瑰战争”》,第64页。
    (73)在亨利四世统治时期,议会确认大宪章6次,分别发生在1399年、1401年、1402年、1406年、1407年、1411年,见SR,vol.2,pp.111,120,132,150,159,166.
    (74)PROME,vol.iv,19,No.1; vol.iv,103,No.1.SR,vol.2,p.196.
    (75)不少学者强调对法战争能产生凝聚民心的效果,例如Christopher Allmand,The Hundred Years’ War,pp.136-150; Christine Carpenter,The Wars of the Roses:Politics and the Constitution in Engla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p.254.
    (76)例如1417年、1419年、1421年(5月)、1421年(12月)召开的议会便是如此,见PROME,introductions of the Parliaments of 1417,1419,1421(May),1421(December).有关亨利五世时期议会的情况,可参看Christopher Allmand,Henry V,Yale University Press,1997,pp.366-383.
    (77)有关“超级臣属”与“变态封建主义”的阐释,可参看P.R.Coss,“Bastard Feudalism Revised,” Past & Present,vol.125,no.1(Nov.,1989),pp.27-64;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第293-298页;孟广林:《英国“宪政王权”论稿》,第256-258页。
    (78)关于玫瑰战争前后英格兰政局的情况,可参看Christine Carpenter,The Wars of the Roses; Bertram Wolffe,Henry VI,Yale University Press,2001; Charles Ross,Edward VI,Yale University Press,1997; Charles Ross,Richard III,Yale University Press,2011.
    (79)F.W.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梅特兰专题讲义》,第129页;Gerald Harriss,“Political Society and the Growth of Government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 p.44; G.O.Sayles,The King ’s Parliament of England,pp.134-136; Christine Carpenter,The Wars of the Roses,pp.264-267.
    (80)该统计依据如下文献:SR,vol.1and 2; PROME,vols.i -xvi.笔者也参考对照了如下统计数据:Faith Thompson,“Parliamentary Confirmations of the Great Charter,” p.661,note 9;邢冰洁:《〈大宪章〉在中世纪的传承》(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学士学位论文,2018年),第7页,表格“《中古英国议会档案》与《王国法令集》中《大宪章》被提及的次数”。亨利三世时期的议会尚未正式形成,无法统计召开的具体次数。
    (81)这种景象类似“祖宗之法”在中国北宋时期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见邓小南:《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版。
    (82)侯建新:《抵抗权:欧洲封建主义的历史遗产》,《世界历史》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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