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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目之坏:从御史选用制度的演化看明代政治走向

http://www.newdu.com 2021-03-29 未知 刘祥学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都察院是明代设立的重要监察机构,为风宪耳目之官,总负正风肃纪之责。明代对其所属监察御史的选用,要求明显不同于一般的官吏。除了普遍性的清正廉洁这一操守要求外,还十分看重其“介直”“骨鲠”的个性。在任职资格上,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打破了新仕进士不得除授御史之职的规定。明中叶后,监察御史选用“多不得人”,管理御史的“宪规”“条约”成为空文,御史不断参与到朝廷的政争之中,使明代官僚体系的有效监督、净化能力不断削弱,这是明代政治日趋腐朽,不断走向衰败的重要原因。
    关 键 词:明代/都察院/监察御史/选用/政治走向
    作者简介:刘祥学,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明史(桂林 541001)。
    主持人语(南炳文):本期发表的明史专家刘祥学教授一文,在大量阅读、分析历史文献的基础上,对明代监察御史品秩、选用标准、任用资历、监察成效的前后变化等,进行了具体、深入的考察和分析,加深了关于明代这一重要群体的了解。文中尖锐地指出,明代由强盛走向衰亡,其监察体系的逐渐崩坏是重要的原因之一,此对今人和后人将是极为重要的启示。区域史专家徐国利教授一文,通过大量数字统计和不同地域的相互比较,论述了明清时期徽州人地矛盾,即人多地少的矛盾加大的具体原因,其一是明中后期徽州人口压力不断加大,其二是清代中前期此压力持续加剧,而当地人均地少和田硗地瘠也是致使其时人地矛盾更显尖锐不可忽视的因素。此文还特别指出,对明中叶以后徽州人大量外出经商的规模及其职业观价值取向的变化程度,皆不可过分估计。此文对正确了解明清徽商故乡的社会状况,提供了重要参考。(廊坊师范学院特聘教授、南开大学资深教授)
     
    都察院是明代设立的重要监察机构,由元代的御史台改设而成。所不同者,元代御史台由御史大夫掌管。明代改为都察院后,其长官设有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等职,并领十三道监察御史。目前学术界对明代监察体系方面的研究,主要在探讨明代都察院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功能,以及明代监察制度的构建、宪纲、巡视监察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①但对都察院系统所属监察御史的选用制度涉及不多。由于明代监察御史在明代官僚体系中所占的特殊地位,以及受明代统治者治国理念的影响,明代监察御史官员的选用,在不同时期经历了一些复杂的演化,并对明代政治走向产了较大的影响。在此,笔者拟对这一问题做一专门的论述。
    一、都察院的设置及监察御史品秩的演化
    都察院的设立,是明代中央集权逐步发展的产物。吴元年(1366)时,朱元璋即承元制,设御史台,为从一品衙门。由于明初制度初创,中央行政机构的设置多沿袭前代。随着明朝统一的完成,明太祖依据自己的治国理念,对前代留存下来的统治机构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御史台这一监察机构最终为都察院所代替,其品秩也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
    根据元制,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并列,是最高行政机构之一。所谓“立中书省以总庶务,立枢密院以掌兵要,立御史台以纠弹百司”。②元朝对御史台也极为重视,元世祖曾公开宣称:“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此其立台之旨。”③明初,朱元璋在百废待兴,军旅事务极为繁忙的情况下,无暇顾及统治机构的改革,只好暂时照搬元朝官制。故此时设立的御史台,在明初拥有极为显赫的政治地位。明太祖称“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④其间,御史台官员还参与了明初各项律令的制定,史称“中书省、御史台臣进所修大明令,命颁行天下。谕之曰:‘律令者,治天下之法也。令以教之于先,律以齐之于后。’”⑤他们对明朝的建立与统一,以及统治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御史台这一重要的行政机构,却在洪武十三年(1380)遭到罢黜,其职官品秩也随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关于明太祖罢御史台的原因,史料没有明确记载,相关论述不多。笔者认为,御史台被罢,主要还是与明太祖加强中央专制集权的政治理念密切相关。作为平民出身的皇帝,朱元璋对皇权的巩固异常警觉。其时丞相胡惟庸专权,“总中书政,专生杀黜陟,以恣威福。内外诸司封事入奏,惟庸先取视之,有病己者,辄匿不闻,由是奔竞之徒趋其门下”。⑥为剪除相权对皇权的威胁,明太祖采取果断措施,诛灭了胡惟庸党羽,同时对明初所设机构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以使之适应皇权专制的需要。机构改革的总方针,就是臣下分权,皇帝集权。率先改革的便是作为权力中枢的中书省,废除丞相制度,而由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对此,明太祖没有任何掩饰,称“朕自临御以来十有三年,中间图任大臣期于辅臻至治,故立中书省以总天下之文治,都督府以总天下之兵政,御史台以振朝廷之纪纲。岂意奸臣窃持国柄,枉法诬贤,操不轨之心,肆奸欺之弊,嘉言结于众舌,比朋逞于群邪,蠧害政治,谋危社稷,譬堤防之将决,烈火之将炽,有滔天燎原之势,赖神发其奸,皆就殄灭。朕革去中书省,升六部,仿古六卿之制,俾之各司所事,更置五军都督府以分领军卫,如此则权不专于一司,事不留于壅蔽”。⑦
    作为前代三大最高行政机构之一的御史台,自然也在改革之列。不过,这一机构变革有一个过程。洪武十三年胡蓝之狱兴起时,明太祖废御史大夫,御史台仅设“左右中丞,俱正二品,侍御史正四品而已”。⑧至此,作为监察大员的御史一职,其品秩由从一品降为正二品,开始进入短暂的剧烈波动时期。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史料记载,明太祖于洪武十三年罢御史台,在洪武十五年(1382),“更置都察院”。⑨也就是说,因为明初的机构改革,明廷是否有一年左右的时间,监察机构处于空缺状态?对此问题,学者关注极少。从史料记载看,在都察院正式成立前,明太祖似乎曾设置谏院以取代御史台,履行监察职能。史载“十月丙子,罢谏院,更置都察院,设监察都御史八人,分监察御史为十二道,铎官从而改焉”。⑩其所属监察御史分别为“浙江、河南、山东、北平、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十二道,各道置御史,或五人,或三四人,每道铸印二,一畀御史久次者掌之,一藏内府,有事受印出”。(11)其实,谏院本为六科给事中所属办公机构。一些史家称“给事中,非言官也。唐宋之制,给事中治门下省,佐侍中,详命令,封驳章奏,别有拾遗补阙,司谏正言,谓之言官,其治曰谏院。我太祖高皇帝罢言官,而每著之令曰:‘凡朝政缺失,军民利病,许诸人直言无隐’”。(12)因原谏院所属给事中诸官,其品秩为正七品,故新设立的都察院,其官有御史而无都御史,其品秩最初也定为正七品。对此,史料有载“置谏院官,左右司谏各一人,秩正七品,左右正言各二人,秩从七品,书吏四人”。(13)这是明初御史台自成立以来,监察衙门品秩演化的最低点。因品秩太低,并不利于充分有效地发挥其监督职能。故洪武十六年(1383),定都察院为正三品。次年又定为正二品。“于是定设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14)左右都御史品秩与六部尚书相同。这样,都察院主要官员的品秩,在经过一番短期的实践摸索后,最终得以确定。都察院的监督体制与此前相比,也有了新的内容。
    二、监察御史选用标准的演化
    作为正风肃纪的专门机构,都察院在设立之初,就被明太祖朱元璋赋予了“百司仪表”(15)的职责,希望它能在百官中起到表率作用。
    明初设立御史台之时,痛感于元末政治腐败的明太祖,对整顿吏治十分重视,对御史台发挥有效的监察作用寄予了厚望。对于出任御史的人选,明太祖提出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贤良方正”,清正廉洁,能够“正己”。明太祖曾对监察御史何士弘、吴去疾等言:“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16)惟有“正己”,才能起到百官表率作用。又称“居其职者,当先养人廉耻,使避而不犯”。(17)为了选任合格的御史,明太祖下诏:“御史台、提刑按察司乃耳目之寄,务在振肃百司,慎选贤良方正之人以佐朕。”(18)明太祖甚至公开宣称,对汉族与少数民族一视同仁,以贤能为首要选拔标准。洪武四年(1371),御史台进拟《宪纲》四十条,明太祖“览之,亲加删定,诏刊行颁给。因谓台臣曰:‘元时任官,但贵本族,轻中国之士,南人至不得入风宪,岂是公道?朕之用人,惟才是使,无间南北。风宪作朕耳目,任得其人,则自无壅蔽之患。’”(19)
    尽管监察官员品秩不是很高,但手握朝廷赋予的弹劾之权,如果不能持正,或者心术不正,就很容易使监察演化成对付政敌的手段,必然会破坏官场生态,祸乱政局,严重危害朝纲的稳定。为防止这样的局面发生,明太祖反复要求御史台官员,“本以折奸邪,理冤抑,纠正庶事,肃清纪纲以正朝廷。而元末台宪每假公法挟私愤,以相倾排,今日彼倾此之亲戚,明日此陷彼之故旧,譬犹蛇蝎,自相毒螫,卒致败亡而后已,如此则何以为台谏也。今卿等司风纪,当以大公至正为心,扬善遏恶,辨别邪正,不可循习故常,挟公以济私,苟或如此,不惟负朕委任,亦且失其职守矣”。(20)又载,“有风宪官二人,各讦所短于廷。其一人言甚便捷,其一人言简而缓。上曰:‘理原于心,言发于口,心无所亏,辞出而简,心有所蔽,辞胜于理。彼二人者,其言寡者直,其言多者非。’遂召廷臣诘之。言寡者果直。上谓群臣曰:‘彼二人者,皆居风宪,当持公正以纠率群司,何致以私怨相加乎?所以古人贵知言,能知言则邪正了然自辩,区区以便佞取给者,复何所庸哉。’”(21)可见,在明太祖的心中,“持公正”是作为监察御史任职的重要标准。
    此外,从明初曾担任过御史台御史一职的汤和、刘基、章溢等名臣来看,也可看出明太祖对这一职位的选用标准。史载刘基“元至顺间,举进士,除高安丞,有廉直声”;(22)章溢,“时廷臣伺帝意,多严苛,溢独持大体”;(23)汤和,“奉约束甚谨”。(24)廉直、持大体、奉约束,都是其时明太祖欣赏的个性品格,正因如此,才将他们置于御史台这个重要的岗位上。
    但是,治国理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监察御史的选用固然要以贤能、忠勤、正己为标准,同时也深受当政者治国理念的影响。如明太祖就认为御史之人,不可太刚,亦不可太柔。换言之,在监察实践中,在坚持操守的前提下,还需要充分考虑政治效果。洪武六年(1373),御史台奏工部尚书黄肃犯法当笞,明太祖即言:“六卿之职,不宜以细故加辱,命以俸赎罪”,并谕御史台臣“为人不可太刚,亦不可太柔。刚则伤物,柔则废事。二者相济,始克有成。往见贪饕之徒,常执谦下,不拂人意,盖缘所守不正,恐举劾其奸,故为此取媚之态。人喜其媚己,以为贤,则堕其术中矣。其不贪者,自谓操守廉洁,无敢谁何,故与人言议,稍有不合,辄起争端。此虽刚强,人恶其拂己,以为不肖,则失人矣。夫以中而处,刚则必无矫激之情,以正而处,柔则必无畏倿之态,修其在己,人亦岂得而是非之也”。(25)
    为使都察院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明太祖还听取臣下建议,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各机构间的职能划分。明初机构处于草创阶段,职能难免会有重叠等弊,御史台官员原先参与法律事务,设都察院后,遂对其职能做了进一步的调整与规范,都察院成为专职监察的官僚机构。史称五军断事官邵文德言:“本司与刑部、都察院皆掌天下刑名,而刑部分设四部,各有郎中、员外郎、主事。都察院置十二道,有监察御史以分掌之。部又有尚书、侍郎,院又有都御史以总其纲,犹虑壅滞不决,惟断事官独员,实难其任。”(26)之后,明廷赋予都察院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27)纠劾的事项主要包括:“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28)他们纠劾的形式,主要是公开揭发与秘密弹劾两种,所谓“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29)为防诈伪,明廷还专门改铸了监察御史之印,称“某道监察御史印”,其巡按印为“巡按某处监察御史印”。(30)
    明朝当政者正是出于对都察院正风肃纪的倚重,因而对其长官都御史的选用十分重视。明成祖统治时,反复强调“御史当用清谨介直之士。清则无私,谨则无忽,介直则敢言。不能是者,即黜之”。(31)其时在御史的选用上,一度擢用基层的官吏担任,明太祖鉴于元代重吏轻儒,导致舞文弄法殃民的教训,当即予以制止,称“御史,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学术达治体者,安用吏为?”(32)
    此后,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明朝当政者对负责执掌风纪的都察院官员选用,基本上形成了广泛的共识。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谕吏部“慎选御史以清风纪。又命吏部咨访可为都御史者以为十三道御史表率”。(33)宣德三年(1428)六月,明宣宗以顾佐为右都御史,赐之敕曰:“都察院受朝廷耳目之寄,掌国家纪纲之任。用得其人则庶政清平,群僚警肃。用非其人则百职怠弛,小人横恣。必尽廉公,乃称斯职。近年以来,在京诸司奸弊纷出,其司风宪者非惟不能纠举,且实与之同和。若此所为,国何赖焉?尔佐刚直廉正,简在朕心,今特畀斯任,其竭诚尽力,必公必明,恪恭夙夜,毋惮勤劳,弹劾愆谬,毋避权要,毋枉良善,毋纵奸宄,庶几人知儆畏,弊以清革,副朕简任之意。”(34)
    正统六年(1441)六月二十五日,明英宗敕谕六部、都察院等官,称“掌风纪者,尤须秉公持正,振肃纲纪,抑浊扬清,扶植善类,有实犯者必公言之,勿惮权贵。有屈抑者必明辨之,毋忽卑贱,用称朝廷耳目之寄”。(35)明宪宗时,对都察院御史的考核又增加了“操履端慎,通晓刑名”的要求,称:“御史之职,所以振扬风纪,纠察百僚,断决狱讼,伸理冤枉,必须操履端慎,通晓刑名方可胜任。”(36)不过,对都察院都御史之职,明廷主要还是要求廉洁、公正,以冀能起表率作用。弘治元年(1488),升河南按察司按察使张鼎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巡抚直隶保定等六府,明孝宗敕谕:“尔为宪臣,受兹委托,须持廉秉公,振肃风纪,严切行事,必使官吏畏威,军民怀惠,关口严固,庶副委托,如违,责有所归,其勉之慎之。”(37)同时,当政者也意识到,作为肩负风纪的部门官员,本身清正廉洁,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都察院官员须有一种与众不同的个性素质,才能更好地履职。这个与众不同的个性素质,就是原先所强调的“介直”。嘉靖六年(1527)十月,明世宗因詹事霍韬的极力推荐,下诏:“改刑部尚书胡世宁为都察院左都御史。”(38)霍韬推荐胡世宁的理由是:“(胡)世宁忠耿直谅,宏深雅靖。”(39)对霍韬的这一荐举,时任内阁首辅的老臣杨一清也给予充分的肯定,认为:“切见霍韬奏疏所论用人,要将胡世宁改掌都察院,诚为有见。盖风纪之司,必如世宁刚介骨鲠,乃为称职。”(40)其实,霍韬作为“大礼议”中张璁和桂萼一派的重要成员,与杨一清之间有着较深的政治矛盾,杨一清后来也是在霍韬连续猛烈地攻击下而遭到削职的。但难能可贵的是,政治立场的分歧,没有影响他们两人在用人立场上的高度一致。事实上,得到阁臣杨一清高度认可的胡世宁确实是一位合适的左都御史人选。《明史》称他:“弘治六年进士。性刚直,不畏强御”,“风格峻整,居官廉,疾恶若仇”,“与人语,呐不出口。及具疏,援据古今,洞中窾会。与李承勋善,而持议不苟合。……始以议礼与张璁、桂萼合,璁、萼德之,欲援以自助。世宁不肯附会,论事多牴牾。……诸大臣皆忌之。帝始终优礼不替”。显然,他确是一位廉洁自律,行事有独立政治品格,不结党营私的官员。他就任左都御史,执掌都察院事后,即“条上宪纲十余条”。(41)对整顿吏治采取十分务实的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明世宗在位时期,虽然沉溺于斋醮,但对涉及官僚监督的都察院的重要性,仍保持着清醒的认识,他曾谕辅臣张孚敬、李时曰:“六部须要得人,吏部、都察院尤为紧要”。(42)擢任胡世宁为左都御史,正是这种用人认识的反映。
    总之,明代选用监察御史的标准,对于“介直”这一个性素质要求,基本上是朝野共识。
    三、监察御史选用资历的演化
    有明一代,御史的选用,如果说“介直”这一个性品格,是一直坚持的必备条件,那么“资历”就是御史选用的必要条件,只不过“资历”这一条件,随着明代政治现实的变化而有所变化。一般而言,资历往往代表经验,年轻则代表活力。两者看似矛盾,实际上反映的是不同时期当政者的用人思维。对于明代监察御史这样的官吏而言,除了前述个性因素的考量外,年龄也是一个重要的选用标准。
    在明朝当政者的眼中,都察院既是百官仪表,肩负着监察文武百官的重任,同时又要避免使中央赋予的监察权沦为政治斗争的工具,影响中央机构的正常运行。因此,都察院御史除了自己耿直外,也需要在日常履职过程中,找到权力相互制约的平衡点,才能很好地贯彻当政者的治理意图。很显然,要做到这一点,御史本人需要有丰富的从政经验,又深得当政者信任,才能胜任。故明初之时,当政者对于御史之职的选用,十分强调“老成”这一条件。洪武年间,大臣张致中上疏,认为:“监察御史乃朝廷耳目之寄、清要之司,宜精择老成、蹇谔、公明廉正者,俾居其职,庶知官民利病,激浊扬清,以佐治化。”(43)他的这一建议得到明太祖的认可。此后,以“老成”官员担任监察御史这一选任标准,遂成惯例。明仁宗洪熙年间,曾谕尚书骞义称:“御史朝廷耳目之官,惟老成识治体者可任。”(44)
    但在监察御史的实际选用中,至少在明宣德年间就开始一度背离了“老成”这一选用原则,直接通过科举考试选拔没有实际从政经历,资历较浅的进士担任御史,当然难以达到当政者所希望的监察目的,以致出现了“未尽得人”的局面。宣德十年(1435),明英宗初即位,即谕都察院,称:“朝廷设风宪,所以重耳目之寄,严纪纲之任。……仍令吏部:今后初仕者,不许铨除风宪,凡监察御史有缺,令都察院堂上及各道官保举,务要开具实行奏闻,吏部审察不谬,然后奏除,其后有犯赃滥及不称职,举者同罪。”(45)要求“其各见任御史,宜审择之,凡廉勤公正、老成惇厚者,俱留在职,其不达政体,不谙文移,贪淫无耻及曾犯赃罪者,悉送吏部降黜……务尽至公之道,所阙御史,即行吏部慎选,自今不许滥授”。(46)明英宗当政时期,依然强调监察御史“老成”这一选用要求。明英宗下诏称:“中外风宪系纲纪之司,尤须慎选识量端宏、才行老成者任用。其有不谙文移,不识大体,用心刻酷者,并从都察院堂上官考察降黜。”(47)明英宗正统初年,还曾一度颁布法令,规定“新进士初仕,不许除授御史”。(48)但代表资历的老成与代表活力的年轻原本就是一对矛盾。过于看重“老成”这一任职资格,无形中会抬高御史选用的门槛,导致难以选出足够数量称职的御史,以履行其监督之责。明初的宣德年间,即开始出现了御史官员缺额的现象,史称都察院右都御史顾佐奏:“监察御史多缺,访举进士邓棨等十四人,监生程富等十一人,听选教官方端等二十人志操端谨,堪任御史。上曰:‘风宪固当用端谨者,亦须有才猷方称,未可遽授此职。俱令于各道历政三月,尔察其言,考其贤否,第为等,朕将选择任之。’”(49)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明英宗正统八年(1443),下诏更改成宪,打破了此前制定的新仕进士不得除授御史之职的规定,“进士复得除之”。(50)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放宽了御史的选用条件,但明廷还是无法选拔到足够合意的御史。明宪宗在位的成化年间,“仍遵宪纲,凡遇御史有缺,止于进士出身知县并行人内行取”,(51)但仍然出现了御史缺额较为严重的局面。都察院左都御史李宾等言:
    本院先奏御史缺员数多,请敕天下巡按御史并布、按二司正官,选推官知县中廉能名著,历练老成,言貌相宜,年三十以上,五十以下,进士举人出身,历仕三年之上,不限旌异与否,举送吏部核实,分送两京各道。问刑半年,照例实授。其有知而不举,举而不公者,罪之。已蒙俞允兼命巡抚大臣公同推举。自是惟南直隶巡抚、巡按及浙江两司会举数人,其他顾忌畏避,未见敢举一人者。又其后止许推举曾经旌异者,且旌异多出好恶之私,又有避嫌而不肯旌异者,巡按御史每年一更,有前以旌异,而后不肯覆勘者,其中有年貌不相宜者,有非科目出身者,有旌异之后易其初心者。古称立贤无方,不可拘泥。又曰荐贤受上赏,蔽贤蒙显戮。若不纳贿赂,不私故旧,不听请托,不执偏见,协于公论,自然得人。况今御史多缺,而紧急用人之际,乞如前例,仍行天下巡抚、巡按并布按二司正官,各举所部推官知县,凡以科目出身,三年秩满,堪为御史者,虽未旌异,当亦举之。若复知而不举,举而不公者,仍论如法,如此则振扬风纪,皆得其人,而天下有司亦知所劝勉矣。(52)
    明宪宗“嘉纳之”。(53)明代御史多缺现象产生的原因,固然有选用过程中过于看重其“资历”的因素,但更重要的还是与明代政治体制自身的原因有关。作为朝廷耳目之官,明朝对其有较多较高的要求,如清廉公正、忠厚、精明干练、敢于任事、年貌等,所谓“在我无瑕,方可律人”。(54)为了选拔满意的人选,明初对于御史即实行“慎选”(55)原则。在高度专制集权的政治体制下,明朝皇帝对于官僚缺乏信任,建立了严密的监察体系,由御史负责巡察、监督,明朝当政者对御史的要求近乎完美严苛,若有差错,处罚也较为严厉。明廷规定“都察院总宪纲,惟所见闻得纠察。诸御史纠劾,务明著实迹,开写年月,毋虚文泛诋,讦拾细琐,出按复命,都御史覆劾其称职、不称职以闻。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56)史载明仁宗洪熙年间,御史谢瑶在荐牍上写错姓氏,自陈改正。明仁宗当即切责,称“古人奏牍皆存敬慎。石庆书‘马’字缺点,惧及死。今荐贤不知其姓,岂能知其才?轻率如此,岂称御史之职?”(57)下令将其贬为交趾大蛮县知县。明宪宗成化年间,御史李政因为在巡视刑狱的“文卷内,字多不谨”,而“被责问服罪”,“上以都察院职司风纪,纠劾百僚,今政错误如此,不能参驳,当重治以罪,姑宥之,仍停俸两月”。(58)与此同时,鉴于在选拔御史过程中,过于看重进士这一任职资格,导致“中间多有不分贤否,但资格相应,皆得授任者,所以未尽得人”(59)的现象,明廷推行举荐问责制。明英宗正统元年(1436),敕谕都察院及各处按察司,“凡政事得失,军民休戚之所当言,纠举邪恶,伸理冤枉,亦宜所当为,比之庶官,所系甚重。近年以来,未尽得人,或道理不明,操行不立;或法律不通,行移不谙;或逞小人(按:当为才),以张威福;或搜细过以陷良善,甚至假其权位,贪图贿赂,以致是非倒置,冤抑无伸,而风纪之道,遂致废弛。自今监察御史有滥赃及失职者,令都御史及各道御史纠举黜退。按察司官有滥赃及不称职者,令按察司使及同僚纠举黜退。……其后有犯赃滥及不称职者,举者同罪”。(60)明孝宗弘治元年(1488),大臣马文升上疏,再次请求“各于所属进士、举人除授到任六年以上知县内,从公推访廉慎公勤,政绩昭著者,明白具奏”,(61)“若所举不实,事发连坐以罪。如此则御史得人,而风纪为之振肃矣”。(62)举荐问责制的实行,使各地在推荐御史时又多了一层顾忌,导致少举荐,甚至不举荐的现象。此外,明代赋予御史的职权虽然较重,但待遇并不高。根据洪武二十五年(1392)制定的官禄标准,“正一品月俸米八十七石,从一品至正三递减十三石,从三品二十六石,正四品二十四石,从四品二十一石,正五品十六石,从五品十四石,正六品十石,从六品八石,正七品至从九递减五斗至五石而止。……成化七年,户部钞少,乃以布估,给布一匹当钞二百贯。是时钞一贯仅值钱二三文,而米一石折钞十贯,是一石米仅值二三十钱也。布一匹亦仅值二三百钱,而折米二十石,是一石米仅值十四五钱也。《明史食货志》谓,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63)普通的十三道监察御史,其品秩不过是正七品,官俸当为七石五升。然明廷赋予的职责却较为繁重,可谓官小、权大、事繁,要求严格,容易获罪,任职风险大。对一般官吏而言,出任御史之职,并非上上之选。故明代中叶产生了御史缺额较多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
    明初,科举取士实行未久,官吏的选用,偏重于实际的行政经验,故“老成”成为首选。明正统之后,随着科举制度的不断完善,拥有进士出身的官僚人数渐多,故开始偏重“正途”出身的进士,选用他们担任御史成为常态。尽管如此,终明之世,明朝统治者始终没有废弃“老成”这一选用标准,在同为进士出身的情况下,选用御史依然强调“老成”优先这一用人方针,偏重有相对丰富的行政阅历。明成化年间,两京监察御史缺员,吏部请循旧例,选行人进士中文学优长,年貌相宜者,理刑试职。明宪宗曰:“御史职司风纪,纠察百僚,自非学行老成之士,鲜有不变乱黑白者,自今可遵宪纲选用,务在得人,凡以科道进身历任三年者,不限内外,皆用之。”(64)明孝宗时,太子少保都察院左都御史闵圭乞致仕,明孝宗诏曰“卿总司风纪,端慎老成,方隆委任,岂可引年求退,不允所请”。(65)至明嘉靖年间,都察院以御史员缺请选补,嘉靖帝即敕称:“迩来御史出差在外,往往恣肆,不遵宪纲。今后务选老成持重者补用,不许一概滥受。”(66)
    四、监察成效演化对明代政治走向的影响
    明代在前代机构设置的基础上,经过不断改革完善,建立了较为严密的监察体系,在中央以都察院为核心机构,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监各道”,(67)十三道监察御史“出则巡视方岳,入则弹压百僚,虽与都御史相涉,而非其属官。直名某道,不系之都察院,事得专达,都御史不得预知也”。(68)形成中央与地方相互配合,系统内部互不统属,相互监督的监察系统,既有效地扩大了监察范围,又进一步强化了皇权的权威。但考察明代的监察成效,不难发现,明代前后差异较大,明代前期成效显著,有效地整顿了吏治。明代中叶之后,监察体系弊端丛生,握有监察大权的御史不断卷入政治争斗之中,甚至沦为党争的工具,背离了选用御史的初衷,极大损害了监察系统的权威,也使明代官僚体系逐渐失去了有效监督、自我净化的能力,最终滑向衰亡腐朽的深渊。以都察院为核心的监察机构,自设立之初,就明确定为天子“耳目之司”,专司风宪,负责侦缉臣下奸邪,“宣上德,达下情”,(69)以广天子聪明之德。为确保监察系统能够有效行使职权,明廷对司职的各级御史,有较高的个人品格修养等方面的要求,反复强调“必先正己,方能律人”,“御史为风纪之司,正己方能正人,比之他官,犹宜自重”,“尔为内台之长,纲纪攸系,必先持廉秉公正己率属,其各道御史务令奉职守法,清白自律,夙夜匪懈,一应政务,悉依《诸司职掌》及《宪纲》施行”。(70)同时,明廷还制定完备的“宪规”“台规”“条约”,或编印成册,或书写于屏风之上,称为《屏风条款》,以约束御史。如“风宪存心须要明白正大,不可任一己之私”,“风宪须持身端肃,公勤谨慎”(71)等。其中《都察院条约》列举的要求即有:
    一、御史职在纠察内外百司贤否,若非用心采访,激扬之际,未免失真,今后御史在廷、在外,凡有纠荐,务秉至公,以求真的,切勿循私任情,颠倒黑白,自招物议;一、律令条约乃国朝典章,为宪臣者,尤宜熟读讲明,庶身能律人,行无过举;一、十三道御史除到任、升任等公会外,其闲常日期,不得饮酒下棋,妨废职业,有坏风纪;一、御史以言为责,其敷陈治道,纠仪不职等项,务要询访的实,参酌可否,凭议允当,方才举行。毋惑泛言不切,滞碍难行,为人指议,有玷台纲。(72)
    明初,统治者高度重视整顿吏治,对御史的选用、监管均较严格,的确也选拔了不少正直、敢于任事的监察御史,较好地发挥了监督作用。如明洪武年间的解敏,“授监察御史,以才识卓著,擢江西按察使。在任旌善惩恶,不少假借,贪墨畏慑,改行易善,声称赫然。二十六年,超拜都察院右都御史,克持风纪,台中肃然”。(73)明仁宣时期,以顾佐为都御史,“在朝大臣有贪墨不法,许穿绯衣,当御前,面加纠举,就行拏问。故都御史凡衣绯入朝之日,必有纠举,大臣莫不股慄”。(74)《明史》评价称“顾佐掌邦宪,风纪为之一清”。(75)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与他自身拥有较高的政治操守有关。他清白做人,《明史》称他“孝友,操履清白,性严毅”。他坚持原则,不拉帮结伙,不惧得罪人。“每旦趋朝……百僚过者,皆折旋避之。入内直庐,独处小夹室,非议政不与诸司群坐。人称为‘顾独坐’云”。他淡泊寡欲,不谋私利,严格执法,所谓“持法深,论者以为病”,“亦其澹嗜欲,耻营竞,介特之性然也”。正是靠着自身有过硬的底气,他才能大力“惩吏道贪墨,登进公廉刚正之士”,(76)使仁宣时期的官场振肃,风气一清。
    明初当政者深知监察官员认真履职,极易招致其他官僚的忌恨与报复,因而专门设计了一些保护制度,规定“巡按御史纠弹诸司,而御史不法亦听按察司纠弹,台谏不得挟私报复”,(77)并将之定为“祖制”。明景泰年间,御史王豪在勘处权臣陈循争地事件中,得罪了陈循,陈循挟私报复,疏请将王豪外调为知县。御史朱英即抗疏争辩,称“若如诏书,则凡遭御史抨击之人,皆将挟雠诬讦,而御史愈缄默不言矣”。(78)经过法司的审理,明景帝最终听从朱英谏言,将王豪官复原职。
    但是,在封建皇权专制体制之下,对监察御史的选用,终究无法摆脱人治的桎梏。明朝当政者建立监察制度,本身也含有利用监察御史,在朝中实现相互制衡的目的。当政者如果能励精图治,注意强化对监察御史的监管,御史选用得当,果于任事,监察的威力就能对官僚体系产生极大的振肃作用,从而起到有效整顿吏治的效果。而一旦当政者怠于政事,沉溺安逸享乐,就肯定会对监察御史的选用、监管产生消极影响,动摇、削弱监察的权威,最终会损害明朝统治肌体的本身。
    明景泰年间之后,监察体系积弊渐深,主要表现在:监管御史的“条款”“条约”开始失效,形同虚设。明初统治者深谙治国之道,十分重视对御史官员的管理,制定有严格的“条款”“条约”,以确保朝廷赋予的监察大权不会被滥用。但明中叶后,这些约束御史的条规难以得到贯彻执行,“祖宗以来俱有成宪,前官奉行已有定规,但行之既久,人心怠玩,罔知遵守,废弛者多。”(79)
    监察御史违法乱纪现象增多。作为风宪衙门官吏,御史手握监察大权,是防止吏治崩坏的一道屏障。监察御史违法,其影响与后果也远比一般官吏严重。故明初为强化对监察官僚的监管,规定凡御史犯罪,要加三等惩处。尽管如此,明中叶后,监察御史违法乱纪现象还是有增无减。天顺元年(1457),明英宗对都察院右都御史耿九畴等人下了一道《振肃风宪敕》,指出“近自景泰失政,纲纪荡然。任台宪者,咸非公选,多出私门,或狥情以枉法。或通贿以鬻官,言事者或假公济私而邪枉干誉,或附下罔上而比周作奸。出巡者或虚张声势而无益于事,或擅作威福而有害于人,以致官邪不儆,国法不行”,要求都察院右都御史耿九畴等人,采取措施,厉行整顿,痛革前弊。御史有违法者,即行黜退;“有不宜风宪者,亦从奏请改除”。要求“凡遇一应事务,悉依《诸司职掌》及《宪纲》施行,言事必以直道而务存大体,治事必以正法而务循旧章,御史不职,责在尔。尔等不职,在御史”。(80)然而,监察御史违法乱纪的现象,并没能得到有效的遏制。至明嘉靖、隆庆年间,大臣顾存仁指出“近来御史出差,往往恣肆,不遵《宪纲》”。(81)
    御史之间不仅相互争斗日趋激烈,而且利用手中掌握的监察权不断参与到朝廷的政争之中。先是明英宗正统十二年(1447)七月,“逮南京右副都御史周铨及十三道御史范霖、杨永等下狱。先是铨督南京粮储,时诸道御史尝劾其贪暴,深憾之。及掌院事,置功过簿督责诸御史,诘旦而言,日昃不辍,霖、永等不能堪,乃合疏铨平日不法事上之,诏征铨诣狱,铨亦疏奏诸御史,俱逮至,未白而铨得心悸疾死。于是诸御史或降或谪,而霖、永以首建议独得重罪,永忿死狱中,会恤刑,霖得减死出狱,数日亦卒”。(82)其后,明宪宗成化四年(1468),因为对官员的考核结果存有分歧,南京吏部右侍郎张纶与都察院右佥都御史高明互讦。史载考核时,“南京则吏部右侍郎张纶,都察院则右佥都御史高明主其事。已奏上,罢郎中潘孟时等九十六人矣。上以会官考察,各掌印官不同佥名为疑。时侍郎叶盛、都给事毛宏以案他事在南京,遂并以属之。纶乃上言:顷会官考察,其考退之中,若员外兰谐等三人,人材可惜,左府经历吴宣等十九人当斥,各堂上官不从臣言,而都御史高明刚愎自用,十三道御史岂无一人可斥?高明心怀不公,虽居风宪臣,柔懦不立,不能进贤,退不肖,愿与明俱罢。高明亦以妨贤误事自陈,上皆不许。比叶盛、毛宏覆奏至,则云会考时张纶不能对众执论,察后乃辗转烦渎,高明亦不与纶诚心商榷,以致积忿猜疑。二人俱宜逮问,纶所议留议斥,俱考察已定,恐难纷更,上是之。……按部、院同管大计,事后乃争计如此,真向来未有之事”。(83)嘉靖初,因为御史史道上章弹劾内阁首辅杨廷和事,兵部尚书彭泽上疏请求禁言官私劾四品以上官,遭到御史们的持续告讦。将彭泽的提议,上升到侵夺皇权的高度,以求去之而后快。御史汪珊“条析泽言不可知者有四”;(84)御史曹嘉称:“今史道劾奏廷和,严旨切责,锢之禁狱。廷和具疏自理,彭泽符奏,俱蒙温旨慰留褒奖,至律身处家之际,无不备悉,是为大臣者,真能擅威福以移王柄;党大臣者,真能取容悦以惑圣听矣”。(85)给事中李学曾又上言称“泽何所见而欲紊乱纷更,以重大臣之威,以夺天子之柄,此其罪之大者。必如泽言,事须会章交弹,万一有邪险之党,盅惑众听,暗主其中,是台谏终无弹劾之举矣。且上言大臣德政,律有明禁,而泽肆无忌惮,面欺人主,欲以箝制台谏之口,不知何以事陛下也。泽言抡拣台谏官,宜得老成,则臣等当夺官,不言可知,乞尽罢免以舒泽之忠愤,以释臣等之夙惭”。(86)
    此外,明中叶后,一些监察御史畏惮宦官专权,丧失了自己独立的政治操守,当然就不可能发挥应有的监察作用。史载明正德年间,仅仅因为都察院在奏审录重囚的文本上写有“刘瑾传奉”等字样,“瑾大怒,骂之。都御史屠滽率十三道御史谢罪,御史跪阶下,瑾数其罪斥责,皆叩头不敢仰视,自是科道部属官皆行跪礼”。(87)
    在这样的情况下,监察御史所能起到的监督作用,必然日渐式微。与此同时,明朝统治也日趋没落,国势日颓。
    明廷既视风宪衙门为朝廷“耳目”之官,明中叶后,御史缺额现象严重,内部争斗激烈,频繁参与到朝堂的政争之中,明统治者为此频频发出御史“未尽得人”的感叹,明廷的监察体系名存实亡。在“耳目”已坏的情况下,明朝统治走向腐朽没落,当然也就难以避免。
    这一局面的造成,与明朝统治者自身有莫大的关系。
    在御史的选用上,明英宗时打破了新仕进士不得擢用御史的规定,虽然可以补充新生的监察力量,但过于重视“进士出身”,也存在弊端,那就是他们不谙宪体,缺乏必要的政治历练。吏科都给事中程万里等曾言:“御史,朝廷耳目之官,顷年任是官者,多新进之士,罔谙宪体,乞敕吏部一依《宪纲》选用,不拘内外官,但科目出身三年考满者,一体考选,务在得人。若不甄别贤否,不责举主,则奔竞成风,行之日久,恐任台谏者率多庸流。”(88)正是由于难以选拔称职的御史,在选用时一改以往慎选的做法,“滥授”现象突出,监察队伍中,不合格人员充斥。“一年一选,登进颇易,不无狂躁之士,滥于其间,溷淆正论”;(89)“近来御史出差,往往恣肆,不遵《宪纲》。今后你每务要拣选老成持重的补用,不许一概滥授”。(90)
    在御史的任用上,监察权有效行使的前提是获得皇权的高度信任。但在明中叶宦官专权与权臣擅权的局面下,皇帝有意无意偏袒宦官、权臣的行为,都会重挫监察体系的威信,导致监察失效。如前述曾被明英宗称为“真御史”的杨瑄,天顺元年(1457)五月即被逮下狱。先后被逮下狱的还有十三道御史张鹏、都御史耿九畴、罗绮等人。起因即是十三道监察御史张鹏等合章纠劾权臣石亨、宦官曹吉祥的不法行为,石亨与曹吉祥跑到明英宗前哭诉其迎驾夺门之功,又言张鹏乃已诛奸臣内官张永的从子,“故结党诬臣。上怒,命收鹏及瑄及十三道御史悉下锦衣卫狱,究主使之者。卫官奏右都御史耿九畴、副都御史罗绮讽使为此,并执鞫之……降有贞、贤皆参政,九畴、布政使绮亦参政,御史盛、颗等调知县,瑄、鹏俱谪戍辽东铁岭卫,言路从此不通矣”,(91)对监察体系无疑是一次沉重的打击。此外,随意执鞫御史,也会严重挫伤御史监察的积极性。毫无疑问,监察是一项易得罪人,易遭人报复的工作,故需要“介直”之人担任。明初也有一些制度设计,对风宪官员予以保护。但明中叶后,政争激烈,相互告讦现象普遍。当政者出于对御史权力进行制衡的目的,允许被监察者提告。在这样的情况下,御史官员也面临着随时被告遭捕的风险,出于自保,难免在监察时畏首畏尾,使监察效果大打折扣。明弘治年间,大臣马文升即指出被御史控告受到处分的官员,“往往雠怨原问官员,摭拾虚词,朦胧妄奏,辄将原问御史等官奏准差官提解来京,或就彼与先问囚犯一同对理。纵辩无干,受辱已甚。稍有小疵,多致降谪,亏损国体,沮坏风宪,莫甚于斯。是以风宪官员互相效尤,各保职任,坐视赃官,不敢究问,以致法度废弛,贪污恣肆,而小民不得蒙至治之泽”。(92)
    明朝由强盛走向衰亡,当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监察体系的逐步崩坏,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考察明中叶后明朝的政治发展走向,不难看出这样的发展规律:吏治腐败,使朝政更趋黑暗,社会矛盾不断激化,明朝统治的根基动摇,而这源于御史监察失去了应有的效能。诚如明人所言:“今此职不举,故大臣无忌惮,朝多贪墨,如之何民不穷且盗也?”(93)明朝的灭亡,是吏治败坏的必然结果。
    注释:
    ①关于明代都察院的研究,主要有王天有:《明代国家机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关文发、颜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杜晓田:《明代都察院运行机制考略》,《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丁扬:《明代都察院制度探析》,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吴艳红:《试论都察院与明代官方法律知识的控制》,《四川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等等。
    ②(明)叶子奇:《草木子》卷三下《杂制篇》,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61页。
    ③(明)叶子奇:《草木子》卷三下《杂制篇》,第61-62页。
    ④《明史》卷七三《职官二·都察院》,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771页。
    ⑤(明)陈建:《皇明通纪法传全录》卷四,《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35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74页上。
    ⑥(清)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一三《胡蓝之狱》,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80页。
    ⑦(明)陈九德:《皇明名臣经济录》卷一《开国·革中书省对》,《四库禁毁书丛刊》本,史部第9册,北京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下。
    ⑧(明)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三三四《王弇州文集·都察院左右都御史表序都察院》,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575页上。
    ⑨《明史》卷七三《职官二·都察院》,第1772页。都察院之名,清人梁章钜认为并非明太祖首创,实源于唐代御史台下设机构。其《称谓录》卷一四《都察院》称:“都察院之称,盖始于明。然唐代御史台三院已有察院之称,其僚曰监察御史,而明又增一‘都’字者,盖合都御史、监察御史为一院而称之耳。”参见(清)梁章钜:《称谓录》卷一四《都察院》,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56页。
    ⑩(清)陈鹤:《明纪》卷四《太祖纪四》,《四部备要》本,史部第43册,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64页上、下。
    (11)(清)嵇璜:《续通典》卷二八《职官·御史台》,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293页上。
    (12)(明)程敏政:《篁墩集》卷二一《赠兵科都给事中章君序》,明正德二年刻本,第13页。
    (13)《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二,洪武十三年六月丁丑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3年版,第2096页。
    (14)(明)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三三四《王弇州文集·都察院左右都御史表序都察院》,第3575页上。
    (15)(明)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五三《吏部·都察院》,书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925页下。
    (16)《明史》卷七三《职官二·都察院》,第1771-1772页。
    (17)(明)郑晓:《吾学编·名臣记》卷二《御史中丞章公》,《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本第12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280页下。
    (18)《明太祖实录》卷三四,洪武元年八月己卯条,第616页。
    (19)《明太祖实录》卷六○,洪武四年春正月己亥条,第1176页。
    (20)《明太祖实录》卷四八,洪武三年春正月甲午条,第949页。
    (21)《明太祖实录》卷三四,洪武元年八月丁丑条,第611页。
    (22)《明史》卷一二八《刘基传》,第3777页。
    (23)《明史》卷一二八《章溢传》,第3791页。
    (24)《明史》卷一二六《汤和传》,第3752页。
    (25)《明太祖实录》卷七八,洪武六年春正月丙辰条,第1427页。
    (26)《明太祖实录》卷一六八,洪武十七年十一月丁丑条,第2569页。
    (27)《明史》卷七三《职官二·都察院》,第1768页。
    (28)(清)孙承泽:《春明梦余录(下)》卷四八《都察院》,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0年版,第269页上。
    (29)(清)孙承泽:《春明梦余录(下)》卷四八《都察院》,第269页上。
    (30)(清)嵇璜:《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五四《职官考·御史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627册第497页下。
    (31)(清)龙文彬:《明会要》卷三三《职官五·都察院》,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559页。
    (32)(明)黄瑜撰,魏连科点校:《双槐岁钞》卷五《胥掾官至尚书》,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90页。
    (33)(清)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二三《都察院》,北京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第306页。
    (34)(清)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二三《都察院》,第306-307页。
    (35)(明)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一《皇纶》,《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本第73册,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50页上。
    (36)《明宪宗实录》卷七,天顺八年秋七月己巳条,第168-169页。
    (37)《明孝宗实录》卷一○,弘治元年闰正月辛未条,第216页。
    (38)(清)夏燮:《明通鉴》卷五三《世宗肃皇帝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004页。
    (39)《明世宗实录》卷八一,嘉靖六年十月戊申条,第1793页。
    (40)(明)杨一清:《杨一清集·阁谕录》卷三《奏对·论用人奏对》,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886页。
    (41)《明史》卷一九九《胡世宁传》,第5258、5262-5263、5261页。
    (42)(清)孙承泽:《春明梦余录(上)》卷二四《内阁》,第260页上。
    (43)(明)黄光昇:《昭代典则》卷八《太祖高皇帝》,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199页下。
    (44)(明)黄光昇:《昭代典则》卷一四《仁宗昭皇帝》,第377页上。
    (45)(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一○,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86页。
    (46)(清)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二三《都察院》,第307页。
    (47)(明)孔贞运:《皇明诏制》卷三,《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458册,第89页下。
    (48)(清)龙文彬:《明会要》卷三三《职官五·都察院》,第562页。
    (49)(明)薛应旂:《宪章录》卷二二,宣德三年八月癸未条,《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352册,第215页。
    (50)(明)孙旬:《皇明疏钞》卷六七《风纪·振肃风纪禆益治道疏》,台湾学生书局1986年版,第5065页。
    (51)(明)孙旬:《皇明疏钞》卷六七《风纪·振肃风纪禆益治道疏》,第5065页。
    (52)《明宪宗实录》卷九七,成化七年冬十月壬申条,第1839-1840页。
    (53)《明宪宗实录》卷九七,成化七年冬十月壬申条,第1840页。
    (54)(明)申时行:《明会典》卷二一○《都察院二·出巡事宜》,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4196页。
    (55)(明)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四《职官二》,《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本第73册,第114页。
    (56)《明史》卷七三《职官二·都察院》,第1769页。
    (57)(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九,第152页。
    (58)《明宪宗实录》卷二八○,成化二十二年秋七月癸亥条,第4726页。
    (59)(明)孙旬:《皇明疏钞》卷六七《风纪·振肃风纪禆益治道疏》,第5065页。
    (60)(明)黄光昇:《昭代典则》卷一五《英宗睿皇帝》,第417页下。
    (61)(明)孙旬:《皇明疏钞》卷六七《风纪·振肃风纪禆益治道疏》,第5065页。
    (62)(明)孙旬:《皇明疏钞》卷六七《风纪·振肃风纪禆益治道疏》,第5066页。
    (63)(清)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校证》卷三二《明官俸最薄》,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750页。
    (64)《明宪宗实录》卷八二,成化六年八月辛亥条,第1596页。
    (65)《明孝宗实录》卷一五七,弘治十二年十二月庚寅条,第2816页。
    (66)(明)吴瑞登:《两朝宪章录》卷八,嘉靖十七年八月甲寅条,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7页。
    (67)(明)徐石麒:《官爵志》卷二《都察院》,《丛书集成初编》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5页。
    (68)(明)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九三《台省》,《续修四库全书》本,子部第1170册,第169页下。
    (69)(明)申时行:《明会典》卷二一○《都察院二·出巡事宜》,第4196页。
    (70)(明)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三五《公移》,《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本第74册,第273页下、274页上。
    (71)(明)申时行:《明会典》卷二一○《都察院二·出巡事宜》,第4196页。
    (72)(明)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三五《公移》,《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本第74册,第275页上。
    (73)(明)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三七《人物一》,《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本第74册,第367页下。
    (74)(清)孙承泽:《春明梦余录(下)》卷四八《都察院》,第273页上。
    (75)《明史》卷一五八《顾佐传》,第4326页。
    (76)《明史》卷一五八《顾佐传》,第4312、4326页。
    (77)(明)陈建辑,沈国元订:《皇明从信录》卷二九,嘉靖十二年八月条,《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355册,第488页上。
    (78)《明史》卷一七八《朱英传》,第4740页。
    (79)(明)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三五《公移》,《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本第74册,第274页下。
    (80)(明)佚名:《皇明诏令》卷一三《英宗睿皇帝上》,《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457册,第284页上。(明)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五四《吏部·御史》亦载“近年以来,为御史者多有轻薄恣肆,不遵宪纲,行事惟务恃势凌人。且如御史李蕃、杨琎巡按宣府、辽东,擅作威福,虚张声势,所过军卫有司,俱令摆列吹手,私用马步官军,远出迎送,稍有违慢,辄加棰楚,似此所行,既自违法,何以正人?”(第950页下)
    (81)(明)贾三近辑:《皇明两朝疏抄》卷九《时政类·陈愚悃以广天恩疏》,《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465册,第308页下。
    (82)(明)雷礼:《皇明大政纪》卷一一,正统十二年七月条,《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353册,第744页下。
    (83)(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一二《吏部·大计部院互讦》,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310页。
    (84)(明)邓元锡:《皇明书》卷一○《世宗肃皇帝帝纪》,《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315册,第626页下。
    (85)(明)邓元锡:《皇明书》卷一○《世宗肃皇帝帝纪》,第626页下。
    (86)(明)邓元锡:《皇明书》卷一○《世宗肃皇帝帝纪》,第627页上。
    (87)(明)陈洪谟:《继世纪闻》卷一,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75页。
    (88)《明宪宗实录》卷九○,成化七年夏四月乙卯条,第1749页。
    (89)(明)沈一贯:《敬事草》卷五《催考选科道掲帖》,《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479册,第269页上。
    (90)(明)贾三近辑:《皇明两朝疏抄》卷九《时政类·陈愚悃以广天恩疏》,《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465册,第308页下。
    (91)(明)陈建辑,沈国元订:《皇明从信录》卷二○,天顺元年五月条,第336页上。
    (92)(明)马文升:《题振肃风纪裨益治道事》,(明)陈九德辑:《皇明名臣经济录》卷四《保治》,《四库禁毁书丛刊》本,史部第9册,第54页上。
    (93)(清)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二三《都察院》,第3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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