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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河工经费的来源及结构:以康熙朝永定河治理为中心*

http://www.newdu.com 2021-04-01 中华文史网 江晓成 参加讨论

    在清代前期,国家对河工颇为重视,针对黄河、淮河、运河、永定河等河道,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实施治理,治河经费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支出。清代河工经费的来源问题,成为财政史与河政史共同的研究对象。据近人研究,清代河工经费的来源大致可以分为两类:财政拨款和民间筹资。前者主要包括中央各部司库拨款、各省额征河银、河工捐纳银等;后者主要包括摊征、民间捐输等。然而,就清代前期而言,不同类型款项在河工经费中所占比重如何,目前争议较多,是清代河工经费研究中的难题。本文即拟正面探讨上述难题,从微观考察入手,以康熙朝永定河治理经费为中心做短时段的研究,以期丰富学界对清前期河工经费来源这一复杂问题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对清代河工经费剧增现象成因的新解释。
    一、 康熙朝永定河治理的基本概况
    在历史时期,永定河的名称较多,如桑干河、卢沟河、浑河等。就河道治理而言,这条发源于山西的河流,在上中游多流经山间;需要通过堤防工程治理的河道主要在流域地形多为平原的下游,尤其是卢沟桥以下。在清代初期,该河的下游一般被称为浑河。这段当时尚未纳入国家治理的河流基本呈漫流状态,频繁决口与改道。
    康熙三十七年(1698)初,康熙帝在巡幸京畿之时,感慨直隶霸州、大城等州县常被水淹,认为由于浑河与清河会流一处,导致水害严重,遂令原任河道总督于成龙和王新命分别前往治理。[1](5,p994)当年七月,于成龙奏报新河挑浚完工,康熙帝遂命名为“永定河”。[1](5,p1007)关于这次工程的做法,《(乾隆)永定河志》记载最详:
    康熙三十七年,挑河自良乡县老君堂旧河口起,经固安县北,至永清县东南朱家庄,汇郎城河,达西沽入海,计长一百四十五里。南岸筑大堤,自旧河口起,至永清县郭家务止,长八十二里有奇。北岸筑大堤,自良乡县张庙场起,至永清县卢家庄止,长一百二里有奇。并于旧河口建竹络坝,使水并流东注。南岸,复自宛平县高店村土坡下起,至坝止,堆接沙堤三十五里,连大堤通长一百十七里四分。北岸,复自卢沟桥南石堤下起,至利垡村南止,堆筑沙堤二十二里。[2](p249)
    具体而言,本次工程实际上包括两部分:一为“挑河”,即卢沟桥以下永定河河道的确立,工程总长145里;一为“筑堤”,即永定河两岸大堤的形成,分为土堤和沙堤两部分。本年南岸堆筑土堤加沙堤合计长约117里,北岸土堤加沙堤合计约124里。这是永定河治理工程的起点。
    永定河的挑浚,在当时河工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改变了卢沟桥以下“水势奔突,迁徙靡常。国初以来,任其散涣,不事修防”[2](p589)的局面。清人所修《畿辅安澜志》总结说:“浑河堤岸,历辽、金、元、明,历被水冲,断续相间,虽有修治,终无数十年之久。自康熙三十七年,新开永定河,并修筑南北两岸堤工,前代旧防,或废或存,皆成故迹矣。”[3](p229)民国时期所修《清史稿》也说:“自是浑流改注东北,无迁徙者垂四十年。”[4](p3809)总而言之,康熙三十七年的大修工程,形成了永定河的新河道,从此卢沟桥以下有了固定河道。
    不过,康熙三十七年所挑新河道次年即遇考验。《畿辅安澜志》记载说:“康熙三十八年,以狼城淀河渐次淤平,上游壅塞。圣祖临视亲授机宜。”[3](p231)康熙帝的方案是改河道直流。本次大修兴工于康熙三十九年(1700),具体做法为:“于南岸另挑一河,以南岸为北岸。遂自郭家务改河,出霸州柳岔口,入辛章淀,达天津归海。接筑两岸大堤,南岸接郭家务大堤尾起,至霸州柳岔口止,连上共长一百七十九里;北岸自卢家庄西何麻子营接大堤起,至柳岔口迤东止,连上共长一百八十里。[2](p249)本次工程分为改河和筑堤两部分。东侧堤岸(北岸)起于卢家庄,西侧堤岸(南岸)起于郭家务,均止于霸州柳岔口。这是继康熙三十七年之后第二次大修永定河。
    康熙三十七年和三十九年修筑的堤岸,均属于土堤或沙堤。考虑到工程的坚固性,康熙帝又提出将部分堤岸改修石堤的计划。康熙三十九年十月巡视永定河时,康熙帝就此问题征询直隶巡抚李光地、永定河分司朝琦的意见,两位官员均以款项太多而认为不妥。对此,康熙帝表示:“即如此用桩埽修筑石工,非一年可成。虽糜费钱粮,朕亦不惜。”[5](15,p8296—8300)虽然有两位官员的反对,康熙帝还是坚持了在部分河段修筑石堤的方案。四十年四月,康熙帝即巡视了永定河的“新修石堤”,可知此项工程已付施行。[1](6,p81)当年六月,工部报告称永定河石工完成。[2](p342)康熙四十一年(1702)上谕称:“朕因永定河南岸不时冲坍,特旨令将南岸修筑石堤,看来甚有裨益。”[2](p5)据此,康熙四十年的石堤工程主要限定在永定河南岸。
    康熙四十年石堤工程完工后,康熙朝对永定河的大规模修整暂时告一段落,治河重点转向日常维护。康熙五十五年最后一次巡视永定河之时,康熙帝明确表示:“康熙四十年,永定河告成。至今十六载,堤岸坚固,并无泛滥。”[2](p27)直到雍正以后,朝廷才续行大修,向下游接堤改河。
    二、 康熙朝永定河治理的财政经费统计
    在清前期的河工制度中,河工经费分为两部分:一是常规经费,即岁修、抢修等项经费,此类经费每年相对稳定;二是非常规经费,称另案经费,即新增大型工程的费用,该部分经费年度差异悬殊。
    关于常规经费,乾隆《永定河志》总结说:“岁、抢修款,每年动用三四万两。”[2](p305)此项经费各年数额相对稳定,实际工作中往往因降雨差异而有波动。以岁修经费为例,清官修《河渠志稿》记载说,在康熙三十七年永定河新河竣工后,“定南北两岸岁修银三万两。”[6](p415)《畿辅安澜志》记载说:“康熙三十七年,巡抚于成龙题,南北岸每年额设岁修银三万两,分司于藩库咨领。”[2](p307)也就是说,康熙朝起初将岁修经费定额为3万两,但在实际的经费管理中,则是根据实报实销的原则。此一管理机制亦有实例佐证,康熙五十九年(1720),在审核永定河分司的拨款请求时,工部认为所请款项三万六千两过多,“永定河两岸绵长不过二百余里,每年岁修用银亦不过二三万两。”[2](p355)对此,永定河分司解释称:“永定河两岸共长四百余里,水势奔湍,不下黄河,每年准销岁修银两有三万六千以至三万九千余者。惟是工程多寡,原无额定”,“至岁修银两,原以防护堤工新旧险要之用。今岁两次拨银三万六千两,较与准销之数,尚属减少,并无浮多。”[2](p355)可见,岁修、抢修经费的数额概括为每年3—4万两,与实际情况大致契合。
    至于另案经费,该书也逐年罗列了具体的支出情况。(表1)
    表1康熙朝永定河另案经费详表
    

    时间
    

    经费(两)
    

    工程详情
    

    康熙三十七年
    

    30000
    

    建筑遥堤
    

    康熙三十八年
    

    46600
    

    建筑沙堤遥堤
    

    康熙三十九年
    

    6000
    

    加培郭家务大堤
    

    康熙四十九年
    

    13400
    

    加培土堤并建挑水坝七座
    

    康熙五十五年
    

    25009
    

    加修两岸沙堤大堤
    

    康熙五十六年
    

    25009
    

    两岸加培郭家务以上沙堤大堤
    

    康熙五十九年
    

    19785
    

    卢沟桥修石土堤并建挑水坝;两岸修补挑水坝
    

    康熙六十年
    

    47460
    

    两岸修理沙堤大堤并石工背后土堤
    

    资料来源:陈琮:《永定河志》卷8《经费考》,第306页。
    说明:原书数据精确到“几分几厘”,此处采取约数,只精确到“两”。
    与常规经费不同,该书对另案经费的记载较为精细,给出了具体数字。根据该书说法,从康熙三十七年以后,至康熙末为止,共有八个年份,永定河曾通过国家拨付另案经费兴举工程,以新修或加固堤坝为主,合计用款约为213263两。
    不过,《永定河志》虽载有八项另案工程,但前述康熙三十七年至四十年之间两次挑河筑堤、南岸改建石堤这三次工役,则未计在内,显系缺漏。限于史料,下文只能通过一些零散的记载,来估测这几次工程的财政投入。
    康熙三十七年挑浚新河的财政投入,直隶巡抚于成龙曾有估计。康熙三十七年三月,康熙帝采纳了于成龙汇报的修河方案,继而询问具体的治理经费。于成龙答称:“丈量之时,因风大,丈尺俱不甚准。挑土筑堤,约需钱粮三十余万。其拦河坝与各岸决口应用物料,及河夫工食所需钱粮,不在此类。俟工分定,以确类具奏。”[2](11,p6306)于成龙所列出的工程预算约三十余万,还只是开挖河道、修筑堤岸的经费,尚不包括修河人员的开支等项经费。
    至于本年工程的最终财政投入,目前还未找到官方的记载。于成龙墓志铭中声称:“四月莅官(直隶巡抚)。以浑河泛滥,命改道于固安县北,直达湖淀,自天津入海,仍发帑金三十万。公奔驰胼砥,不一月而告成。入见,赐名永定河。”[7](p2139)亦即本年工役花费30万两。另一数据来源的说法则与此相异。原任河南巡抚顾汧于康熙三十九年负责督修永定河工,他在追述此事时称:“乃命于成龙治浑河、王新命治清河,各给库银二十万。又以时值农务,不得役用民力,令八旗夫役储器修筑,遂于戊寅岁(康熙三十七年)三月兴工,自卢沟桥至内外狼城,计二百里。”[8](p394)即认为康熙三十七年永定河挑浚工役耗费约20万两。两数字相差甚大,本文认为顾汧的说法较为接近事实。原因之一是,于成龙墓志铭在追述此事时,有明显夸大之处,如称于成龙在不到一月的时间内完成永定河工程,实际情况是工程于当年七月才告竣,历时约四个月之久。这无疑削弱了数字的可靠性;原因之二是,顾汧身临其事,他所撰的《新修永定河堤记》系统而详细地记载了康熙三十七年和三十九年工程的始末。该文除了记载康熙三十七年的经费外,还记载了康熙三十九年的经费,后一项数据相当准确,详见后文。综上,康熙三十七年永定河大修的经费出自财政拨款,数额为银20万两,应属事实。
    康熙三十九年工程的经费数据,根据笔者的考证,本次工程的经费并非出自财政拨款,下文详述。
    康熙四十年南岸石堤工程的财政投入。康熙四十一年五月,康熙帝曾说:“朕令永定河修理石堤,特欲于此处试一,行之如果有成效,再于南河兴工。若此些小之地,无成大工,如何行得。前此常寿等估计需用钱粮九十万两,嗣后朕估计将灰石等物交庄头等运送,仅费二十万两,即已底绩。”[5](17,p9376)据此,本项工程的财政投入是银20万两。
    总之,从康熙三十七年清政府大规模治理永定河开始,康熙一朝在永定河治理的财政投入主要包括以下数项:第一,岁修、抢修经费,大概为每年3—4万两。若取平均值3.5万两计算,这一时期合计约为87.5万两;第二,另案经费,根据逐年统计数据,若以万两为单位,合计约为21.3万两;第三,康熙三十七年至四十年的大修工程经费,根据目前的统计为40万两。
    三、 康熙朝永定河治理的非财政投入估算
    除了国家财政拨款外,清代国家为解决治河经费问题,经常采用其他渠道来筹集经费,并通过强制劳役等方式来节省货币开支。这些财政以外的投入统称为非财政投入。对于康熙朝永定河治理的非财政投入问题,我们无法找到系统的数据,因此下文从一些典型案例入手,来反映这一时期的非财政投入状况。
    (一)康熙三十九年工程的经费来源
    康熙三十九年工程经费来自于一批特殊官员的捐输。当年负责督修工程的顾汧对此有详细的记载:“(康熙三十八年)五月冲决……上亲阅视,欲改河道直流,自郭家务起、至柳坌口,会清河入淀,凡五十四里。工部估计需用二十六万金,时于成龙已调总河,即赐王新命勅印,总理永定河务。奏令原任督抚在籍者,俱赴河工助赀效力,凡二十余员,毕集京师。三十九年正月,列名上请,上分其半往南河,留其半以治北河。”[8](p394)总结顾汧所述,康熙三十八年永定河决口,工部估算治理经费需26万两之多。在负责官员王新命的建议下,康熙帝指派原来曾经任督抚等职的官员前往捐款治河,当时奉召的官员有二十多人。
    顾汧的上述记载也得到了官方记载的证实。康熙四十年六月,工部列举了本次在永定河捐银官员的名单,包括原任尚书王日藻、原任总督王继文、原任巡抚顾汧等28人。这批官员属于此前因罪或因过被革职的官员,即清人所谓“废官”。其中16名仅在永定河捐银;另外12名除了在永定河捐银外,又被发往南河效力。[2](p343345)这与顾汧所言奉召官员为二十余员,其中约半数又被派往南河的记载相吻合。
    至于数额问题,其中18人的款项是明确的,合计为105695两。根据这份奏报,官员分为两个等级:一为“大臣”,包括左都御史、尚书、侍郎、学士、总督、巡抚;一为“司道等官员”,包括员外郎、布政使、道员、知府等。未记载明确捐款数额的10名官员恰巧均属“大臣”。[2](p343)在18名记载了具体捐款数额的官员中,有10人属于“大臣”,其中除了原任总督刘兆麒捐银4000两、原任巡抚钱珏捐银2000两外,如果不考虑王樑、杨凤起两人因突然病故而未完全缴纳款项的情况(王樑认捐银10500两,杨凤起认捐银14000两),其他“大臣”的捐款数额均不低于10000两。考虑到废官捐输出于皇帝的指派,未记载款项数额的10名“大臣”,可以估算为人均不少于10000两。据此估算,废官在永定河的捐输数额不低于205695两,已颇为逼近顾汧所记工部估算经费26万两之数。
    康熙四十年九月,在工部上奏奖励这批废官时,康熙帝表示:“修理永定河,并未支用库银。”[5](16,p8883—8884)结合前文便不难理解,康熙三十九年永定河工程经费并非出自财政拨款,而是来自于捐输,其数额很可能多达20余万两。这种存在于国家常规财政之外的经费筹集方式,成为康熙朝的一大特色,并在后来得到不同程度的沿用。
    (二)康熙四十年南岸石堤工程的开支问题
    修筑永定河石堤计划,可以追溯到康熙三十八年十月康熙帝巡视永定河之时[1](5册,p1062),并在次年十月的巡视过程中再次提及。对此,永定河分司朝琦认为经费太多而难以实行,如朝琦所言:“去岁臣遵旨估计永定河石堤,南岸需银一百三十万。南岸既成,北岸自不可缺,亦须修筑。是两岸工共需银二百六十万。”[5](15,p8297—8298)根据朝琦的估算,若将永定河两岸河堤全部改修为石堤,则分别需银130万两,合计260万两。饶是如此,康熙四十年,康熙帝仍指示在南岸改修石堤。据事后记载可知,南岸石堤工程,常寿等官员“估计需用钱粮九十万两”。但实际情况是,康熙帝命“将灰石等物交庄头等运送,仅费二十万两,即已底绩。”[5](17,p9376)
    上述三份不同的数据,反应了丰富的工程信息。对于南岸石堤工程,康熙三十八年朝琦估算为130万两;康熙四十年兴工之前,常寿等人则估算为90万两;而工程完毕后,实际仅仅动用财政拨款20万两。如果说三十八年的数据估算偏高,那么在经费压力之下,四十年兴工之前相关官员估算的90万两经费,又比此前削减了约30%,不啻为相当保守的数字。即便如此,这一数字与最终20万两的经费支出之间,仍然有多达70万两的差额。不难想见,这70万两的开支,是通过其他形式省掉了。至于如何省掉,前引康熙帝谕旨有明确的说明,即将工程需用的灰石等物料交给内务府的庄头运送。
    通过内务府的无偿劳役,康熙四十年的永定河南岸石堤工程省掉了多达70万两的经费,相当于工程预算的78%,这一比例相当惊人。形成鲜明对比的案例是,康熙四十一年,当康熙帝指示在江南黄河仿照永定河修筑石堤工程时,这一决定为河道总督张鹏翮所否决。大学士马齐分析其中一项差异就是:“永定河石堤,诸凡工料悉备,遣内务府官督理,所以底绩甚速,而工复坚固。南河石堤,欲似此修理,恐不能也。”[5](17,p9495)可见,近在京畿的永定河,在修理时可以动用内务府的免费劳役,而江南黄河则不具此条件。缺少了这一类无偿劳役,河工经费的数额必然大幅上升,进而制约工程的开展。
    由此入手,我们可以重新审视康熙三十七年和三十九年两次大修工程的开支问题。其中,康熙三十九年工程明确提及动用八旗及内务府包衣系统的免费劳役。在当年四月巡视永定河之时,康熙帝指示大学士马齐:“目前东作方兴之时,夫役难于骤雇。八旗并包衣属下,每佐领派护军各二名、骁骑各二名,步军共一千,令其挑浚。着直郡王总领之”,“尔明日同直郡王赴京师,会同大学士伊桑阿、部院堂官、八旗部统等会议,数日内即带领夫役前往挑浚。其夫役所食二十日口粮,及需用锹、镢、筐、笼等物,俱着各佐领备给。”[5](14,p7930—7932)显然,这次动用八旗和内务府系统的力量作为免费劳役,甚至连治河需用的部分器械、夫役口粮,都是出于自备。照此,自然可以为清廷省掉一笔不菲的开支。
    (三)康熙朝末期永定河治理中的捐输问题
    自康熙三十九年指派废官捐输修河,康熙帝开始有意充分利用这一制度来筹集治河经费。在废官之外,被指派的官员还有所谓“声名不好”的官员,尤其是学政官员。清末人杨钟羲即已注意到:“康熙中,城、河诸大工,每以在籍之曾使督抚及视学者董其事,圣祖意偶有惩也。久之,遂为例。”[9(p93)结合康熙晚期永定河的治理活动,足见所言非虚。
    康熙五十四年(1715)九月,直隶总督赵弘燮奏称,因夏季水灾严重,永定河岁修、抢修经费较多,在请求中央拨款之时,“除上半年之岁修、雇夫银两已准部拨外,其下半年之岁修、雇夫银两,经臣预请,工部以有奉旨发往之原任江西学道冀霖在工效力,不准拨给。”[10](p507—509)也就是说,虽然在理论上永定河的岁修等项常规经费出自清廷拨款,但负责拨款的工部却以有“废官效力”为由,不予拨付下半年的常规经费。嗣后,这笔经费的缺额,确实来自于冀霖的捐输。至于具体数额,赵弘燮也留下了详细的记录:
    臣于冀霖未到之先,念河工重大,若不权宜缓急、即行借拨,则河员得以借词推诿。况既拨有效力之员,臣亦不便再请,故据分司等陆续呈请,借过道库银共二万二千七百两。再,南岸长安城等处石工坍拆,奉有十分留心之旨。臣已当即捐银一千两,办料保护。又据分司、同知估计,修砌前后坍拆石工,共需银七千余两。冀霖于六月二十一日到工,捐过下半年岁修、雇夫银共六千八百八十两,石工银四千两,俱交分司收领。所有前借库银并石工不足之银,尚应均令冀霖捐交。[10](p509—511)
    归纳来说,冀霖的捐输项目包括两项:第一项,康熙五十四年下半年的岁修等项经费。因为工部不予拨款,永定河分司只得向直隶道库借款22700两。第二项,永定河南岸长安城等处石工银的不足部分,约为6000余两。两项合计,冀霖本次需要捐银28700余两。其中,冀霖在六月份到工后已捐银10880两。此外,据上述奏报,永定河分司以修筑坍塌堤坝为名,在秋汛过后又请求借拨库银15500两,并声称“仍着冀霖随后捐还”。对于这一问题,赵弘燮表示:“若照数再拨,恐河员有乘机混冒之情。若不允其借给,又恐分司等借口推诿。臣现在严查,如果有紧要工程,即量行拨借,仍令冀霖捐还。统于年终核实报销。”这一建议,得到了康熙帝的谕准。[10](p511—513)由于未有后续报告,我们不知道第三笔款项最终如何,也无法确定冀霖最终的捐款数额。但可以肯定的是,赵弘燮所言冀霖应捐银28700余两,乃至44200余两,至少已落实了其中的10880两。
    类似的事情再一次发生在康熙五十八年(1719)。当年十月,两位永定河分司奏称,夏秋洪水冲毁河堤严重,估算修葺需银约47583两。对于此项经费,康熙帝的指示是:“著派富户”,据当年十月的报告,“今派出正黄旗汉军、原任知府董天锡,正红旗汉军、御史张国栋到工。”[2](p352)在此后两位永定河分司请求动用道库银6000两修葺挑水坝的报告中,康熙帝的指示仍是:“著派富户。”[2](p353)何谓“派富户”,据次年二月的报告,实际上即是指派官员捐输。据报,关于修葺挑水坝,“董天锡出银四百两,张国栋出银四千两”,“又修堤银四万七千五百余两,富户等分厘未出,屡次催促,只说不能,各相推诿”,对于这种棘手问题,两位分司建议,应将董天锡、张国栋二人“交该旗确查家产”,若家产充裕,仍令二人如数缴纳,否则“或另派富户修理”。[2](p354)
    据康熙五十九年工部的报告,对此事议复结果为,上述经费“另派富户著落补还”,此外“五十九年岁修等银,俱著富户补项。”而且,工部在这份报告中还提及:“查本年五月二十日,奏事双全将修理永定河用过银八万三千五百余两,派富户补还一案启奏,奉旨派出谢履厚。”[2](p355)可见,在康熙五十九年,派往永定河捐银的两位官员董天锡、张国栋合计捐银4400两,未完成的捐输任务朝廷又另外指派“富户”谢履厚前往顶替。谢履厚何许人也?为何康熙帝要指派他捐出如此巨款?直隶总督赵弘燮在康熙六十年(1721)的奏折中提及此事称:康熙五十九年,“分司齐苏勒等以两岸河工汕刷日久,残破者多,伊等自行奏请先在守道库内动银四万七千五百余两修理,着落派修之富户、江南学院谢履厚名下照数追赔还项,仰蒙俞允。”[11](p760—761)可见,此处所谓“富户”谢履厚,不过是曾任职学政的官员。
    与康熙三十九年不同,上文所列举康熙五十四年、五十八年、五十九年的捐银修河案例并非系统的数据,而且这些被指派的官员,最终是否全部缴纳了相应款项并不清楚,所以这些数据并不能全部认定为实际缴纳的款项。不过,根据这些零散的记载,我们知道这些款项数额相当惊人。而且,根据康熙五十八年至五十九年的案例,相关部门要负责调查捐输人的家产,确保没有隐漏;如果被指派的官员未能如数捐银,清廷会继续指派官员前往接替。从理论上讲,这些指派捐银的数据与最终完成的数额之间,可能并无太大的差异。
    四、 永定河个案反映的河工经费问题
    道光二十二年(1842),针对清中叶以来河工经费不断急剧增加的现象,著名学者魏源曾加以概括:“乾隆四十七年以后之河费,既大倍于国初;而嘉庆十一年之河费,又大倍于乾隆;至今日而底高淤厚,日险一日,其费又浮于嘉庆”,“河工者,国帑之大漏卮也。”[12](p367)对于嘉庆朝巨额的治河经费,当代学者许大龄也指出:“论者每谓康乾间亦有河工,而岁修不过百余万,至是则倍之犹不足,莫明其故。魏源曾探询此事,惜档案皆已无考。以今度之,或系官吏浸渔之故耳。”[13](P51—52)这一论调也为此后的诸多研究者所沿用,亦即,研究者普遍认为,河官的贪污浪费,是清中叶以来河工经费不断剧增的重要原因。[14](p453—456)
    河工经费问题牵连众多,异常复杂,而永定河经费在整个河工经费之中所占比例并不甚大,故而本文的个案可能还不足以颠覆上述结论。然而,永定河治理经费问题的考察,尚可对理解清代河工经费筹集的实践,提供一些不同的视角。
    第一,从康熙朝永定河治理过程中可以看到,非财政投入在治河经费中所占比例,超出学界以往的认识。康熙帝起初低估了永定河治理的经费需求,因而屡次表示永定河治理由国家财政拨款,但至三十八年与三十九年之交,便明确改变了思路,开始指派官员前往捐输治河。以废官和学政为主的官员捐输款项,成为财政经费之外的重要补充。如前所述,康熙三十九年耗费20余万两的大修工程,经费全部来自于捐输;康熙朝末期的治河经费,也时常由政府指派的官员前往捐输;甚至原则上由工部拨付的岁修等常规款项,实际上也部分出自捐输。在康熙朝永定河被纳入国家治理的二十五年间,仅有八年存在另案经费,另外超过三分之二的时段则无。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并非是这些年份无新增工程,而是这些新增工程的款项出自捐输,故未纳入国家财政的统计。据表1,康熙五十四年和五十八年均无另案经费,但如上文所述,康熙五十四年耗资7000余两的南岸长安城等处石工、康熙五十八年耗资6000两的修葺挑水坝工程,实际上均属于另案工程,这些工程经费都来自于捐输。类似现象在黄河等其他河工中亦有体现,例如康熙四十年河道总督张鹏翮报告,在江南黄河工程捐输的废官、学政等官员合计29人,款项为8.3万两。[15](p955—956)
    第二,河工治理的经费开支,不能等同于治河的投入,两者之间甚至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以康熙四十年南岸石堤工程为例,由于康熙帝直接调用内务府的免费劳役,以至于预算为90万两的工程,最终只动用了20万两的经费。由此可见免费劳役可以抵扣掉相当大比例的经费投入。但在当时的经费统计中,却无法将这部分投入计算在内。
    此外,被指派前往河工效力的官员,除了捐输款项之外,大部分同时还要负责分修工程。这种分修制度,事实上又给国家节省了不少经费。康熙三十九年谕旨称:“其修筑永定河、子牙河、高家堰堤岸诸处,朕所差总督、巡抚、学道等员内,有捐助银两者、有亲身效力者,着工部将所捐银两数目及修完工程,查明具奏。”[5](15,p8100—8101)可知亲身效力的“分修”是与“捐助银两”并列的废员报效之法。名义上讲,分修工程是命承任者领取库银、修筑堤工,实际上却经常要动用私人财产来赔修。这种赔修款项,实际上也是变相的捐输。对于此中关系,康熙四十年河道张鹏翮已清楚言明:
    原任少詹事、前学道邵远平,南河捐银三千两全完;领银承筑挑水坝工程全完;又分挑陶庄引河,工完复淤,应赔银一千七百三十七两三钱零,亦已交完……学院朱阜,南河捐银五千两全完;分挑陶庄引河,工完复淤,应赔银四千八百五两六钱零,未完。学道高尔公,南河捐银二千两,全完;分挑陶庄引河,复淤,应赔银四千二百两六钱零。高尔公今已病故,行原籍追银,尚未完交……解任巡抚高承爵,领帑承修高涧工程一段,内有七十丈蛰䧟,奉旨着自往河工修理,见(现)在修理,尚未完工。[15](p955—956)
    显然,负责分修陶庄引河工程的官员,最后都因为工程问题而赔修,当然这部分赔修款项,最后是否如数上缴不得而知。在此,我们可以补充高承爵的案例。据上引张鹏翮报告,高承爵领取库银修筑高涧工程的某段,最终因工程问题被追责前往修理;直到四十二年(1703),工程依然未完,康熙帝指示“移文总河张鹏翮,倘此处可修,则另派贤能官修筑;如不可修,令筑越堤。所用钱粮,仍取之高承爵。”[5](18,p10015—10016)据此,一旦负责分修的工程出现问题,该官员只能动用私财维修。以此为参照,那么前述赔修陶庄引河工程的官员,其赔修款项似无被免除的可能。
    上述分析有助于我们理解康熙朝河工治理的投入问题。其一,不论是永定河,还是黄、淮、运河,其治理经费的来源中,除了以往学者所提及的渠道外,废官和学政等官员的特殊捐输款项也构成了经费的重要来源,这一问题是以往研究者未曾留意的。其二,康熙朝河工治理的其他投入,有效地减少了直接经费的投入,只是这些投入更难转换为数据。基于以上两点认识,我们不难得知,由于康熙朝河工经费的特殊筹集方式,加之经费外投入在此前被严重低估或无视,学界此前对康熙朝治河经费的统计,实际上远远低于康熙朝实际的治河投入。这一认识,也有助于重新解释“魏源疑问”,即:清中期河工经费的剧增现象,与清代河工经费筹集方式的变革以及由此带来的财政经费所占比重变化有关,背后反映的是河工经费统计口径的差异。综上,清前期河工经费在统计层面上的偏低,不代表河工花销的真实数据;嘉道时期河工经费数额的剧增,并不全是因为传统所认为的嘉道时期河工腐败问题加重所致。
    五、 余论
    康熙朝将永定河纳入国家治理之时,正值清王朝进入鼎盛时期,国家的动员能力和帝王对官僚的控制力都趋于加强。不论是指派官员捐输款项和分修工程、还是动员八旗和内务府免费劳役,这些财政之外的举措都有力地保障了治河工程的开展。这些随时可以调动的资源,虽然并非直接的财政收入,却在事实上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补充。正如研究者所言:“对于一项大型工程而言,经费筹集反映的不仅是国家的财政实力,更投射出政府履行职能的强势与弱化、角色的积极与消极。”[16](p252)河工治理,无疑是一项大型工程。若从政府职能的视角来观察,清中期尤其是嘉道时期财政统计层面上河工经费的剧增,正与嘉道中衰这一困局相互映衬。王朝的中衰导致政府动员能力弱化,反映在河工经费的筹集方面,便是朝廷很难通过财政之外的渠道来筹款,河工经费的筹集渠道趋于狭窄单一,只能依靠国家的财政拨款,从而使统计意义上的河工经费数额剧增成了令人瞩目的现象。清代河工经费来源的这种变动,也在无意间成为了清王朝兴衰的的晴雨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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