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昏竹書《詩》異文小札續 抱小 (一) 海昏《詩》(91頁)有“追弓既臼”語句,整理者將“臼”括注為“堅”。如果簡文此字確是“臼”字,那末括注為“堅”,是不可信的。 我們知道,“臼”“堅”二字古音并不相同或相近,所以不具備通假的必要條件,不能通假。 當然,如簡文此字真是“臼”字,那就可以以此立論。我們懷疑,可能是因為海昏《詩》的章次與《毛詩》不一致,才導致整理者認為“追弓既臼”與《毛詩》“敦弓既堅”相同。從安大簡《詩經》來看,其章次亦有不同於《毛詩》者,如《卷耳》,安大簡第二章為《毛詩》第三章,簡本第三章為《毛詩》第二章,[1]就是例證。 頗疑“追弓既臼”所對應的應該是“敦弓既句”,“臼”為幽部字,“句”為侯部字,古音侯、幽二部相近,《詩經》中就有合韻的現象,所以會有很多的古韻學家將二部合而為一。《詩·鄭風·風雨》“風雨瀟瀟”,“瀟瀟”,海昏《詩》(100頁)作“需=”,是其例。又《爾雅·釋器》:“絇,謂之救。”《說文》:“樛,下句曰樛。”亦侯、幽二部聲近之例。所以“敦弓既句”之“句”,海昏《詩》作“臼”,也就能夠合理地解釋了。 (二) 《詩·大雅·巧言》“荏染柔木”,海昏《詩》(90頁)作: ,疑右旁聲符為“甚”的訛誤,或由於簡文模糊而為整理者誤認誤釋。“染”日母談部,“甚”禪母侵部,音近致異。劉剛先生《釋“染”》云: “湛”古音屬澄母侵部,與“染”聲韻皆近。“染”與“苒”字可通,《詩·小雅·巧言》:“荏染柔木。”《說文》引“染”作“苒”。而“冉”聲字、“甚”聲字皆可與“占”聲字通,……所以“染”可以讀為“湛”。[2] 可以參照。 (三) 《詩·大雅·鳧鷖》“鳧鷖在涇”“鳧鷖在沙”“鳧鷖在渚”,“鳧鷖”之“鷖”,海昏《詩》(90頁)作“仰”,案“仰”當作“抑”,“抑”“鷖”音近致異;《詩·大雅·抑》“抑抑威儀”,其“抑”字,海昏《詩》(90頁)作“卬”,整理者括注為“抑”,非是。“卬”當作“印”。如非原簡之誤寫,就是整理者的誤釋。“印”“抑”音近致異。 (四) 《詩·大雅·蕩》“而秉義類”,海昏《詩》(85頁)作: 較《毛詩》多一“不”字。 案此類現象在文獻中尤其是出土文獻中并不少見,如《詩·周頌·載見》“載見辟王”,海昏《詩》(85頁)作“載來見辟王”,與《墨子·尚同中》引作“載來見彼王”(孫詒讓《墨子間詁》(上冊),中華書局,2001年,88頁)相合。又《詩·大雅·皇矣》“帝謂文王,予懷明德”,上博一《孔子詩論》簡7引作: […帝胃(謂)文王,予]褱(懷)尔(爾)(明)惪(德) 李銳先生指出《墨子·天志(中)》引作“帝謂文王:予懷明德”,而《墨子·天志(下)》引作“帝謂文王:予懷而明德”;“尔”、“而”可通。[3]反之,《詩·周南·卷耳》“維以不永懷”“維以不永傷”,這兩句,安大簡《詩經》皆無“不”字;[4]《詩·周南·柏舟》“之死矢靡它”“之死矢靡慝”,這兩句,安大簡《詩經》皆無“之”字。[5]由此可見,同樣的《詩經》,出土文獻與傳世文獻,其語句的字數并不是一字不差。 或謂:此詩上下文皆以四字為句,此句疑當從《毛詩》,“不”字為衍文。當然,《詩》中以四字為句是正例、常例,但就此詩而論,如“女炰烋於中國,斂怨以為德”“時無背無側”“以無陪無卿”“天不湎爾以酒”“人尚乎由行”“內奰于中國”“匪上帝不時”“雖無老成人”“枝葉未有害”“在夏后之世”,足見詩人不拘拘於字數之多寡,而但以情感之是否宣洩為主。所以海昏《詩》多一“不”字,在沒有其它反證的情況下,似不能輕易地以常理而加以否定。 關於“而秉義類,彊禦多懟”這句,鄭箋云: 義之言宜也。類,善。女執事之臣,宜用善人,反任彊禦眾懟為惡者,皆流言謗毀賢者。 宋儒朱熹將“義”解釋為“善”,謂“言汝當用善類、而反任此暴虐多怨之人”。清人陳奐、馬瑞辰認為“義類”兩字都是“善”的意思。[6]俞樾《群經平議》卷十一“而秉義類”條曰: 《箋》云:“義之言宜也。類,善。女執事之人,宜用善人。”樾謹按:下文即云“彊禦多懟”,與此一氣相承,無不用此反用彼之意。然則鄭解“義類”為宜用善人,非經旨也。《尚書·立政篇》:“茲乃三宅無義民。”《呂刑篇》:“鴟義姦宄。”王氏念孫曰:“義與俄同,衺也。”引《大戴禮·千乘篇》“誘居室家,有君子曰義”及《管子·明法解篇》“雖有大義,主無從知之”為證。此經義字亦俄之假字,類與戾通。《周書·史記篇》:“愎類無親。”孔晁注:“類,戾也。”《說文·犬部》:“戾,曲也。”然則義類猶言衺曲也,“而秉義類,彊禦多懟”,言女執事皆衺曲之人及彊禦眾懟者也。《昭十六年左傳》:“刑之頗類。”義類與頗類同,頗、義古同部字。 今海昏《詩》作“而秉義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