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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見東漢外國僑民史料考釋

http://www.newdu.com 2021-04-01 武汉大学简帛网 張朝陽 参加讨论
(上海交通大學人文學院)
  
    摘要:長沙五一廣場出土的一枚簡牘透露了外僑客居東漢長沙的歷史,非常珍貴。通過考證簡牘所記載的火葬和寡婦再嫁等習俗,結合對長沙出土胡俑等文物的分析,本文認為:該僑民一行人等來自印度文化區,信仰佛教或耆那教。該簡牘表明,東漢時代的中外交流已經深入到了漢王朝中南腹地。
    關鍵字:東漢、長沙、僑民、印度
    
    漢代胡人來華是個經典話題,研究成果頗為豐碩。例如林梅村的一系列文章闡明了中亞粟特人來華經營,以及貴霜移民避難中原的情況;羅世平探求胡人與早期佛教在華傳播;劉欣如鉤沉貴霜與漢之間的貿易帶動佛教傳播與宗教商品消費;熊昭明對廣西合浦港的考古研究則展現出胡人帶來的珍寶和藝術母題。[1]既有研究梳理了胡人族屬,來華目的、路徑與散佈,歷史影響等諸多重要問題,但多關注敦煌、兩京、巴蜀、交廣等地情況。這些地區或是陸上、海上絲綢之路重鎮,或是繁華大都,留下了較多的相關文獻和出土文物。
    然而,新近刊布的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以下簡稱“五一簡”)表明,外國僑民曾深入漢王朝中南腹地——長沙郡臨湘縣(今長沙)。這意外的發現,促使我們思考漢代中外交流的縱深。資料錄文如下:
    為良民,財物付苟瑟丐瑟,錢十萬,謝胡松十萬,根知妻勞以外國俗燒喪㘸,更嫁為羅調妻,帶當勉為民。有書案解:不處苟瑟與根知有親無,根知何故以錢[2]
    
案例細節分析

    該文書上下文殘缺,但應該是某財產糾紛案的調查報告。我們需要辨析清楚以下5點資訊,以便挖掘文書所蘊含的重要史實,還原其歷史全景:
    1)人名與人物關係。一共出現了6個人名:“苟瑟丐瑟”、“謝胡松”、“根知”、“帶當”、“勞”、“羅調”。這些名字顯然不類漢人,很像是音譯的外國人名。這些人因為死者“根知”而聯繫在一起,其關係結構如下。A)財產關係:“根知”是死者;“苟瑟丐瑟”和“謝胡松”是遺產受益人;B)婚姻關係:“勞”是“根知”遺孀;“羅調”是“勞”再婚丈夫;C)主奴關係:“帶當”是“根知”家庭奴婢(詳見下文分析)。
    (2)喪葬習俗。文書提到“以外國俗燒喪㘸”,即就是按照外國習俗火葬死者。華夏人信仰入土為安,盛行土葬。典籍中雖偶有火葬記載,但都是作為非我族類的奇風異俗,為華夏人所不屑。例如《墨子∙節葬下》:“秦之西有儀渠之國者,其親戚死,聚柴薪而焚之,熏上,謂之登退,然後成為孝子。”[3]《荀子∙大略》:“氏羌之虜也,不憂其系壘也,而憂其不焚也。”[4]這兩處提到的火葬都是與華夏禮儀作為對比的反面案例。東漢時代的漢人亦無例外地盛行土葬,絕無“以外國俗燒喪㘸”之可能。[5]因此,結合人名特色,筆者確信所涉人物皆為來華外國僑客,即當時人所說的胡人。
    (3)奴婢放良。“帶當勉為民”一句何解?筆者認為“帶當”是人名,而“勉”的意思則略為曲折些。“勉”的本義是盡力,但經常通假於“免”字。[6]例如《大戴禮·曾子立事》:“七十而無德,雖有微過,亦可以勉矣”。 [7]這裏的“勉”通假“赦免”之“免”,指70歲以上的老人雖有輕微過失但可以赦免。由“赦免”,“免”引申出放良奴婢之含義。漢初《亡律》有:“奴婢為善而主欲免者,許之”。[8]律文規定了主人可以放良奴婢,這個行為稱之為“免”。 東漢文獻依然如此使用。《太平經》曰: “奴婢順從君主,學善能賢,免為善人良民。”[9]在一定條件下,君主可以放良奴婢,其表達結構“奴婢…免為善人良民”與五一簡“帶當勉(免)為民”何其一致!所以,簡文應該理解為:將(奴婢)“帶當”放良為民。東漢奴婢買賣常見,但“帶當”應該是跟隨主人“根知”一同來華的胡奴。很難相信外僑可以在臨湘買漢人為奴。相反,漢人富貴家庭蓄養胡奴卻不罕見。例如漢代畫像石有不少胡奴形象,皆高鼻深目,左頰黥印。[10]
    4)寡婦再嫁。“根知”有遺孀名叫“勞”。“勞”火葬了“根知”之後,再嫁“羅調”。漢代寡婦再嫁頗為常見,為法律和習俗所許可,本不足為奇。但“勞”是模仿漢俗還是其母國本有再嫁之俗?既然不接受漢人土葬而保留火葬習俗,可見“勞”頗為固守本民族風俗,再嫁應該是其固有之舊俗。此外,按漢俗,婦人再嫁有權帶走財產,至少包括自己的嫁妝。漢代《二年律令》規定:“其棄妻及夫死,妻得複取以為戶。棄妻,畀之其財。”[11]但案例中的“勞”似乎沒有帶走“根知”任何遺產。這一點明顯與漢俗不同。顯然“勞”之再嫁並非效法漢俗之結果。
    5)遺產分割。“根知”(臨終前)曾將大筆財產轉給他人:10萬錢給了“苟瑟丐瑟”,10萬錢給了“謝胡松”。20萬在臨湘是一大筆錢。當地物價如下:“牛二頭直錢萬二千”,“布九匹匹直錢三百”。[12]20萬錢可以購買33頭牛或666匹布。這一大筆錢的分配或許就是引發糾紛的原因:文書中,官方非常好奇遺產受益人是否和死者有親屬關係。[13]
    從糾紛財產數額之大以及生前役使奴婢,可知“根知”頗為富裕。文書開頭明言“為良民”,可見根知等人(“帶當”除外)不是被奴役的胡奴,似乎是來華經營的胡商。僅隨機的一個案例就牽扯到6名外僑,可見他們有一定的人數,按照本國習俗聚居生活。這些人來自何方?
    
外僑族屬分析

    僅憑已有資訊來推測“根知”等人的族屬不啻於大海撈針,但筆者認為很可能是印度文化區之佛教徒或耆那教徒,理由如下。
    首先,“以外國俗燒喪㘸”表明“根知”等人既是外國人又施行火葬,而同時具備這兩個特徵的,最有可能是印度文化區。雖然先秦典籍提到儀渠戎和氏羌等部族有火葬之俗,但在東漢時代,這些部族或已消失或已內屬,不屬於“外國”這個範疇。我們還可以排除當時在華非常活躍的中亞大族-粟特:粟特人信仰瑣羅亞斯德教,死後流行天葬,排斥火葬。現存該教經典《曾德—阿維斯陀經》 (the ZendAvesta) 之《文迪達德》(Vendidad)第5章45節訓示說:將死者放在鳥獸出沒的高山頂上, 讓狗噬鳥啄。[14]當代學者的研究也發現了中亞粟特人天葬的很多遺痕,證實粟特人恪守這一教條。[15]值得一提的是,瑣羅亞斯德教尤其排斥火葬,認為死者的屍體會玷污火的神聖,是一種嚴重的罪惡,觸犯者將被處死(《文迪達德》第8章第74節)。[16]因此,我們的目標就縮小到與東漢交往頻繁的印度文化區。
    與粟特人截然相反,早在吠陀時代(西元前1500-前600年), 印度各色人等就相信燃燒屍體能使死者升天,而印度產生的各大宗教,如婆羅門教、佛教、耆那教皆實行火葬。[17]例如《高僧傳》記載,一代高僧鳩摩羅什(344-413)卒於長安,“依外國法以火焚屍”[18]。這和五一簡“根知”死後“以外國俗燒喪㘸”的記錄何其一致!這個文化區在當時非常廣袤——大體而言,貴霜帝國統治著印度西北地區並將佛教傳佈到中亞,中部、南部印度則並存很多政權,同時印度僧侶、商人、婆羅門等人群移民東南亞,建立若干印度化的據點[19],文化影響遠達漢王朝最南端的日南郡象林縣。[20] 這個廣袤的空間構成了“根知”來源地的最大可能區間。
    其次,根據“根知”遺孀改嫁他人,我們可以進一步排除婆羅門教徒。因為該教極其禁錮女性,主張從一而終,禁止寡婦再嫁:視寡婦為不潔,禁止其接觸其他男性,甚至鼓勵自焚殉夫(薩蒂Sati)。[21]例如婆羅門教法之《摩奴法典》強調婦女從一而終,說到:
    分配財產繼承權僅只一次,姑娘嫁人僅只一次,父親說:“我將她許配”僅只一次。(第9章47節)
    法典規定寡婦不可以提及其他男子姓名:
    婦女可以隨意以清淨的花、根、果為生而消瘦其身體,但在喪偶後,其他男子的名字都不要提。”(第5章157節)
    法典更明確宣佈婦女無權再嫁:
    對於一個有德的婦女,本法典中,任何地方都沒有規定嫁二夫的權利。(第5章162節)[22]
    這樣,“根知”等人應該是佛教徒或耆那教徒。兩者在東漢時代的印度文化區非常盛行,對婦女的態度皆較為開明。與婆羅門教強調從一而終相反,佛教和耆那教在婚姻上賦予女性一定的自主,允許婦女離異、再嫁。[23]南傳佛教重要的經典《長老尼偈》多次提到再婚的例子。例如,富商之女伊悉達悉在出家之前,曾三次離婚又三次再婚。[24]儘管這與寡婦再嫁並不完全相同,但顯然不講究從一而終。
    
結論

    五一簡所載之外僑事蹟不見於傳世文獻,但聯想到湖南漢墓出土有若干胡人俑,胡人僑居長沙郡應該有一定的歷史,“根知”一行人應該不是孤立的個案。例如, 1973年常德南坪東漢“酉陽長”墓出土有一件胡人頂燈俑:該俑高鼻深目,赤身裸體,頭頂燈盤,跣足倨坐,一派“非我族類”的形象。[25]1976年衡陽縣道子坪1號墓又出土了一件東漢胡人牽馬俑:該馬夫高鼻深目,頜下鬍鬚蜷曲,耳朵上還帶著耳環,充滿異域風情。[26]事實上,長沙出土簡牘中還有“胡客”——“酒孰,胡客從宏沽酒一杅,直卅”。[27]整理者認為“胡客”是人名,但我們理解為僑居臨湘的胡人,似乎更為妥當些;該胡人花費了30錢買酒。簡牘還記錄臨湘市場上出售胡果、胡梁:“胡果一斗,直十五”,“出錢六十市胡梁”。[28]雖然胡果、胡梁不一定要直接從胡地進口,但至少反映了當地對胡物的接納。所以,這些文物和文獻都可以作為胡人深入臨湘的旁證,佐證五一簡522所記錄的歷史。
    因此本文認為:東漢時代,很可能來自印度文化區的胡人曾深入漢王朝中南腹地長沙。他們信奉佛教或耆那教,有一定的人數基礎,組建有家庭,頑強地保留了自身的生活和文化習俗。他們為何而來,又如何而來?囿於現有資料,我們暫不能回答這兩個重要的問題,但筆者推測很可能和海上絲綢之路有關聯。期盼將來新史料的刊布提供更多的線索,證實(或證偽)這個猜想。
    
    本文為2019國家社科基金“新出土簡牘所見東漢長沙郡商業研究”成果。主要觀點曾發表在《中國社會科學報》2019.8.19第5版,本文為完整版。
    
[1]林梅村:《貴霜大月氏人流寓中國考》,《西域文明:考古、民族、語言和宗教新論》,東方出版社1995年版;林梅村:《漢代絲綢之路上的粟特人》《北方民族考古》第3輯(2016);羅世平:《漢地早期佛像與胡人流寓地》,《藝術史研究》(第1輯),中山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Liu Xinru: Ancient Indiaand Ancient China: Trade and Religious Exchanges (New Delhi: OxfordUniversity Press, 1988);熊昭明:《漢代合浦港的考古學研究》,文物出版社2018年版。
    [2]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纂:《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簡522,中西書局2018年版,第193頁。斷句為筆者的理解。
    [3] 《墨子》卷6,上海古籍2014年版,第102頁。
    [4] 王先謙:《荀子集解》卷19,中華書局1988年版,第501頁。
    [5] 漢代喪葬的經典性研究,見楊樹達《漢代婚喪禮俗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中古時期因佛教流行,漢人在一定程度上接納火葬。但即便如此,由於與傳統喪葬觀念之衝突,火葬影響非常有限;見張承宗《六朝民俗》,南京出版社2002年版,第270頁。 [6] 王輝主編:《古文字通假字典》,中華書局2008年版,第759-760頁。
    [7] 《大戴禮記》卷4,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60頁。
    [8]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修訂本)簡162,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頁。
    [9] 王明: 《太平經合校》,北京: 中華書局,2014 年,第 222 頁。
    [10] 王子今:《漢世胡奴考》,《四川文物》2010年第3期。“根知”等人是否皆為胡奴?顯然不是。詳見下文說明。
    [11]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簡384,第61頁。關於漢代女性權利,詳見拙作《中國早期民法的建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117-122頁。
    [12]《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簡531,第194頁。
    [13]唐宋法律有專門處理在華外商遺產問題的規範,或許有一定的漢代歷史淵源。例如,“死波斯及諸蕃人資財貨物等,伏請依諸客商例,如有父母、嫡妻、男女、親女、親兄弟元相隨,並請給還…”;見《宋刑統》卷12《戶婚律》“死商錢物(諸蕃人即波斯附)”條,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99-200頁。
    [14] The Sacred Books of the East Series volume 4: The Zend-Avesta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895),p. 74. 《文迪達德》的內容主要是宗教法和神話。
    [15] Mayr Boyc, Zoroastrians, Their Religions, Beliefsand Practices(London: Routledge, 1979), pp. 120-21; 林悟殊:《火祆教的葬俗及其在古代中亞的遺痕》,《西北民族研究》1990年第1期; 林梅村:《漢代絲綢之路上的粟特人》
    [16] The Zend-Avesta, p. 113.
    [17] E.J. Rapson ed.,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India volume 1: Ancient India (New York: Macmillan, 1922).
    [18] 湯用彤校注:《高僧傳》卷2,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54頁。
    [19] 關於古代東南亞印度化據點的情況,參見(法國) G.賽代斯著、蔡華、楊保筠譯: 《東南亞的印度化國家》,商務印書館2017年版。
    [20]《南齊書》卷58《東南夷》說:“(林邑,即漢之象林)燔屍中野以為葬。西南遠界有靈鷲,能知吉凶,覘人將死,食史肉盡乃去。家人取骨燒為灰,投之水中。”近些年,有學者根據考古資料指出,林邑是漢與印度文化在中南半島的分水嶺。參見熊昭明:《漢代海上絲綢之路航線的考古學觀察》,《社會科學家》2017年第11期(轉引Lam Thi My Dung之研究)。另外,越南芽莊發現的梵文《武景碑》在3世紀占婆遺址,梵文碑刻印度化特色明顯;牛軍凱:《武景碑與東南亞古史研究》,《世界歷史》2014年第6期。
    [21] 關於古代印度婦女的地位,參考以下研究成果;Anant Sadashiv Altekar: The Position of Women in Hindu Civilization from PrehistoricTimes to the Present Day (New Delhi: Motilal Banarsidass Publishers, 1959); Women in Indian Religions, ed., Arvind Sharma (Delhi: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Collett, Womenin Early Indian Buddhism (New York, 2014); 賀璋蓉:《印度佛陀時代婦女地位試析》,《南亞研究》1990年第3期。
    [22] 文中引用的法典內容出自,(法)迭朗善譯、馬香雪轉譯:《摩奴法典》,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131、215頁。
    [23] 參見注21。
    [24] 鄧殿臣譯:《長老尼偈》第399-445偈,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396-400頁。《長老尼偈》是巴利三藏經中的一部,在南傳佛教中有很重要的地位。
    [25] 湖南省博物館:《湖南常德南坪東漢“酉陽長”墓》,《考古》1980年第4期。
    [26] 湖南省博物館:《湖南衡陽縣道子坪東漢墓發掘報告》,《文物》1981年第12期。
    [27]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纂:《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簡366,中西書局2018年版,第247頁;《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簡143,中西書局2015年版,第220頁。
    [28]《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簡370,第248頁;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簡086正,嶽麓書社2016年版,第228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0年12月19日19:20。)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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