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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全集》对“幹父之蛊”一语的注释之误

http://www.newdu.com 2021-07-27 中华读书报 顾农 参加讨论

    关键词:鲁迅研究 《鲁迅全集》
    鲁迅对《周易》很熟悉,深知其意,在作品中也曾偶有流露。他在新编的故事《理水》中写道,当大禹宣布现在治水要改变他父亲鲧采用的“湮”的老办法时,许多人不赞成,他们强调“三年无改于父之道”,禹听了以后一声不响,对那些保守主义的意见予以默杀;这时又跳出来一个引经据典的保守分子道——
    “我看大人还不如‘幹父之蛊’,”一位胖大官员看得禹不作声,以为他就要折服了,便带些轻薄的大声说,不过脸上还流出着一层油汗。“照着家法,挽回家声。大人大约未必知道人们是怎样讲说老大人的罢……”
    按《周易·蛊》之初六曰:“幹父之蛊,有子,考无咎。”王弼注云:“幹父之事,能承先轨,堪其任者也,故曰‘有子。”大禹要改变他父亲鲧的旧办法,不是去筑堤堵水,而采用疏导之法。当时许多人不赞成,这位胖大官员也是不赞成的,态度且有点轻薄,他引用《易经》的语典,暗示先前大禹之父鲧的失败和死亡,这位官员希望大禹坚持用老办法继续完成治水的大业,保住家族的声誉。
    “幹父之蛊”的本义大约即如王弼注指明的那样,作为儿子“能承先轨”,足以胜任,终于完成父辈开始的事业。
    但是后来“幹父之蛊”这一词语又有了新的解说,意思是说第二代很有能耐,取得成功并且掩盖了先辈的错误。这里“幹”训“正”,匡正,纠正;“蛊”则是“腹中虫”或“皿虫”,引申为愆误之意。旧版《辞海》注“幹蛊”,先引王弼注,为一说;接下来又写道:“朱骏声谓借蛊为故。而以蛊之本字论,《左传》昭公元年杜注‘器受虫害者为蛊’,世因谓子能掩盖父母之过恶者为幹蛊”。此说后来颇为流行,有人往往就在这样的意义上运用“幹父之蛊”这一语典。
    1935年陈友琴发表《活字与死字》,文中引用何仲英《中国文字学大纲》中的意见说,古人的通假就是写别字,虽不应该,但“积古相沿,一向通行,到如今没有法子强人改正。假使个个都能够改正,是《易经》里所说的‘幹父之蛊’”;今人则不能再添写许多别字——他们所说的新的“别字”是指在民间流行的俗体字、简化字,或当时之所谓“手头字”。
    对此鲁迅作《且介亭杂文二集·从“别字”说开去》,批评何、陈所代表的倾向于保守的意见,指出他们的主张其实不过是维持现状罢了。字体总在变化之中,“假如我们先不问有没有法子强人改正,自己先来改正一部古书试试罢,第一个问题是拿什么做‘正字’,《说文》,金文,甲骨文,还是简直用陈先生的所谓‘活字’呢? 纵使大家愿意依,主张者自己先就没法改,不能‘幹父之蛊’”。总而言之,一味维持现状其实是不可能的。
    这里对立的双方都用了“幹父之蛊”这一词语。人文社1980年版与2005年版《鲁迅全集》的注释说:
    语见《周易·蛊》初六:“幹父之蛊,有子,考无咎。”三国时魏国王弼注:“幹父之事,能承先轨,堪其任者也。”后称儿子能完成父亲未竟的事业,因而掩盖了父亲的错误为“幹蛊”。
    此注似是而非。一则“幹父之蛊”不仅见于《周易·蛊》之初六,又《周易·蛊》之九三爻辞云:“幹父之蛊,小有悔,无大咎。”六五云:“幹父之蛊,用誉。”二则“幹……蛊”有两种很不同的解释,其一认为“幹蛊”就是办事,“幹父之蛊”就是继承父志,继续办事,终于成功,王弼注就是这个意思;可是“幹父之蛊”后来有了新的解释,变成盖父之愆的意思,且颇流行。何仲英正是在后一个意义上运用“幹父之蛊”一语的,意谓古人的错字不能改,并嘲笑说如能改正古人写的别字,那就算是匡正前人的错误了。鲁迅也跟着在这一意义上运用这一古语,他说古人那些别字确实没有法子改,不能做到匡正前人的错误,原因则在于怎么写才算是“正字”本来就很难说,语言文字永远在变化之中。双方的意见似乎相近而其实大不相同。
    可见在《从“别字”说开去》一文的注释里解释“幹父之蛊”而引用王弼注,实为欲益反损,很不恰当,容易把人搞糊涂。这条注释建议改写如下:
    语见《周易·蛊》。这里是订正前人错误的意思。
    只有在《理水》中解释“幹父之蛊”时,才有必要引用王弼注“幹父之事,能承先轨,堪其任者也。’”。可是1980年版与2005年版《鲁迅全集》为那为胖大官员的话出注时,提供的一段话与《从“别字”说开去》一文的相关注释完全相同。这恐怕也要作出适当的修改才好。建议《理水》之该条注释在引用王弼注之后,加这样一句:“这里是采用老一辈的办法完成其未竟事业的意思”。这里不必提什么掩盖错误,一则“幹父之蛊”的本义如此,再则就这里具体的语境而言,在那位胖大官员看来,老大人鲧治水的办法是好的,没有什么错误可言。
    《全集》这两处注都不那么恰当的原因在于,它试图将“幹父之蛊”的两种训释结合起来,结果弄得左右不逢其源。正确的办法应该古训归古训,新训归新训,按不同的语境分别采取合适的选择。
    钱钟书先生的学术笔记中专门有《幹蛊之解》一条,要点是——
    《易·序卦》:“蛊者,事也。”虞翻、李鼎祚皆以能继父之志为解……宋以后始有训“幹蛊”为盖父之愆……宋以后虽多作“盖父之愆”解,“理事”之义未湮。(《管锥编》第一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6-18页)
    注意区分“幹父之蛊”之古训与后起之训,非常英明,而且也正为人们注释《鲁迅全集》有关词语提供了重要的知识支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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