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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述评】新加坡推动各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经验与启示

http://www.newdu.com 2021-09-06 未知 杨莹慧 来仪 参加讨论

    摘要:社会分工及人口聚合推动了城市的发展,聚集和流动造就了城市空间和族裔的多元,不同族裔重塑了社会网络和居住格局,影响族际关系与社会整合。“推动建立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是我国当下民族工作的创新之举,“政府组屋与族群量比”政策推动族裔混居,重建“新加坡人”的国家认同,实现了各族裔和谐与族际整合,形成了成功解决民族问题的“新加坡经验”,对我国构建民族互嵌型社区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新加坡经验;民族关系


    众所周知,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也是一个外来移民较多的国家,还是一个多族群国家。从1959年新加坡取得自治到1965年新加坡独立,建国初期的新加坡面临严峻的民族宗教冲突困境,尤其是在新加坡脱离马来西亚联邦之后,华族与马来族矛盾不断激化。然而,依靠多元平等的民族政策和治理措施,新加坡成功摆脱建国初期的民族紧张情绪,一举成为东南亚地区重要的金融中心,进而实现快速发展,得益于新加坡政府“组屋”与“族群量比”政策推动族裔混居,重建“新加坡人”的国家认同,实现了族裔和谐与族际整合,形成了合理解决居民住房及正确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新加坡经验”。本文对新加坡族群和谐机制的解读以及分析多民族国家在族际整合、国家认同构建方面的有效路径,可以为我国探索各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提供一些有益参考。
    一、作为社会问题的西方隔离式族际居住格局
    族际居住格局是指多民族社会中各民族在居住空间上的分布组合状况。在多民族国家中,特定的族际居住格局既反映了有关国家现实中的族际关系,也具有着形塑族际关系未来发展的重要功能。城市族群居住隔离与分化在西方国家被视为社会整合的难题。恩格斯早在《英国工人阶级现状》一文中就提到,曼彻斯特的爱尔兰移民呈高度聚居的状态,对居住隔离有深刻阐述[1]。资本主义的发展,加速了西方城市的功能区隔与划分,加之恐怖主义、极端种族主义的冲击,族际居住隔离化日益凸显,并逐步形成独具空间和文化特色的族裔聚居区,比如欧洲外来移民的“居住飞地”(residential enclaves),美国城市的非裔“贫民窟”(ghetto),以及城市外来的族裔社区(ethnic community/neighborhood)等。对此,西方学界进行大量实证研究与理论探讨,最早可以追溯到芝加哥学派的帕克和伯吉斯,他们将城市视作“社会关系的实验场”,扎根于“城市环境中的人类行为”,因为“城市不单单是若干个体的聚集,也不只是一种物理装置或人工构造,它内含于那些组成它的个体的生命过程之中,因而,它是自然的产物(a product of nature),尤其是人之自然,即人性的产物。”[2]人口的分布结构、客观的地域距离与心理情感距离,强化了的群体内部的亲密与团结,逐步出现我们与他们、我群(we group)与他群(others-groups)、内群(in-group)与外群(out-groups)的差异与分化,而城市环境中的邻里也正在丧失其真正的价值,城市人口的自然流动形成了许多类似于少数族群聚集区特征的“自然区”,与这种“自然区”相伴而生的则是社会空间的隔离现象。空间隔离、族内聚集加深了居住空间的族际区隔,而这种空间区隔也可能进一步形成以族群为边界的社会分割。然而,族群集中居住的微弱偏好也会导致严重的居住隔离,聚族而居似乎是人类的天性使然,文化差异、资源分配、政策导向等多重因素都可能强化这种聚居趋势。在空间社会学理论和群际接触理论指导下,族群配额制度、积极市场政策、城市更新计划及公房配置政策等是西方国家调整族际居住格局的常见政策。
    新加坡是一个拥有多元民族、多元宗教、多元语言和多元文化的国家,自1819年新加坡因商开埠,移民大量涌入,在新加坡跌宕起伏的百年历史中,形成了以地域、宗族、宗教为纽带的华人、马来人、印度人等为主体的三大主体族群。截至2012年新加坡总人口为531万,新加坡公民328万人以及永久居民53万人,华人占74.1%,马来人占13.4%,印度人占9.2%,其他民族占3.3%[3]。历史上,英国殖民政府对新加坡各族实行种族隔离政策,分而治之、相互制衡、区别对待,如华人的牛车水、马来人的芽龙等。社会弱势与空间隔离相互强化,族裔聚居区进而滋生出“犯罪文化”、“贫困文化”,甚至“隔离文化”,对个体与社会都产生持久的消极影响。此外,英国殖民的分类管理、日本的占领以及新加坡随后合并又独立的历史,加剧了种族的矛盾与冲突,可以认为,族内聚集的隔离居住模式也是社会冲突的重要策源地。比如,1964年7月,新加坡在纪念穆罕默德诞辰之日,马来族与华族发生了严重的种族暴动,导致12人死亡,109人受伤,超过1200人被捕[4]。民族矛盾、族际冲突带来的历史印记和现实伤害,成为困扰新加坡社会关系的核心问题,消除民族隔离、打破聚族而居、化解民族冲突以及建构“新加坡人”的国家认同成为历史的必然。
    二、新加坡的“政府组屋”与族群量比政策
    “组屋”即组合房屋的简称,是由新加坡政府出资建造的公共住房和廉价租屋。1959年,新加坡遭遇严峻的“屋荒”危机,当时有像样住房的人口仅占居民总数的9%,人均住房面积只有3.3平方米,200万人口中近40%的人居住在贫民窟,其中多数居民只能栖身于木板和铁皮搭建的棚屋之中[5],住房问题的亟待解决成为新生国家的紧迫事项。为缓解住房压力,1960年新加坡成立建屋发展局,致力于公共住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1964年,新加坡政府正式宣布实施“居者有其屋”计划,鼓励中低收入者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组屋,标志着政府的住房政策由提供低成本的租赁型公屋到租售结合的方式转变;1980年之后,新加坡政府先后制定“组屋更新计划”、“重塑中心地带组屋”以及“邻里重建计划”等,全面提升居住环境,促进居民邻里交往。截至2012年,新加坡已提供近103万套高品质的公共住房,可容纳全国人口的83%。[6]
    此外,为促进民族和谐,增强不同族群之间的交往互信,避免单一族群聚族而居,1989年新加坡政府颁布实施族群按比例居住政策,拆毁原来旧居民点,打破族群聚居,规定族群在各个组屋区内的比例,以抽签方式按比例分配住房。比如,华族比例不得高于84%,马来族比例不得高于22%,印度及其他族群不得高于12%,[7]无论购买抑或租赁组屋都要遵守这项政策,尽可能避免族群的局部性再聚居,着力实现社区族群比例“平衡”和各族裔之间的混居、杂居。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新加坡政府将组屋作为一种媒介,施行族群按比例混居政策,并对组屋购买者或租赁者附加国籍、家庭结构等条件,缩短了各族群之间的社会距离,有助于互相了解和尊重彼此的族群文化差异,缓解族群紧张关系,培育公民意识,成功地打造了国家认同,柔性地实现了民族国家建构的宏大目标。这既是对历史的反思,又是对居住隔离现状的积极应对。
    新加坡的“组屋”及“族群量比”政策,将个体从同质性的族群中剥离,推入到个体异质性的组屋社区,打破了族群共同体的文化基础,有效促进了传统聚居模式的解体,拓展了各族裔之间“真正的恒久的”共同生活空间,可以被视作一种“多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体现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相互包容。过去的半个世纪,组屋已然养育了两代新加坡人,不仅构筑了公共的社区空间和全新的居住格局,也重塑了新加坡公民的国家认同和共同的历史记忆。实践证明,通过政策性手段,将同一空间内不同的民族成员安排在同一社区内可以和谐共处。
    三、各民族互嵌式社区的中国探索
    社区是理解社会的基本单元,城市社区的发展伊始便蕴含“共同体”与“社会”的双重属性,在中国社会,社区的典型代表是费孝通先生笔下的“乡土社会”,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作为情感纽带和价值归属。然而,伴随着工业社会的来临、城市化的推进,以居委会为组织结构的城市社区逐步取代了以“区域性”和“社群性”为主要特征的“乡土社会”,其中,人口结构、地域特征、社会关系是社区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民族互嵌式社区是一种特殊的社区类型,其或被视为一种区域共同体,由两个以上(包括两个)民族共同居住并形成空间相错的格局,[8]推动建立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是我国当下民族工作的创新之举。
    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国社会进入快速变革时期,人口流动的增强打破了相对静态的城乡二元结构,特别是十八大提出了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以来,我国进入了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的活跃期,城市逐渐成为民族交往互动的重要场域,成为社会的孵化器,生产着新的社会群体、社会文化与社会关系。据《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4》统计,当前我国流动人口的总量达到2.45亿,超过总人口的六分之一,[9]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规模已达3000万,原有的人口结构、民族分布、区域格局发生重大变化,“民族工作的对象正在从民族地区扩展到中东部地区,从农牧区扩展到城市,从聚居地区的常住少数民族人口扩展到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10]。2010年,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第一次明确提出“要促进民族交流交往交融”,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赴新疆考察之际,针对当地的民族分布格局及社会结构指出“各民族要相互了解、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加强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的观念得到重申。2014年5月26日,中共中央针对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工作召开会议,明确“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11]。随后,2014年9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在区域范围上由新疆、西藏地区推向全国。民族互嵌并不囿于简单的民族杂居或混居,也并非仅仅为了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而是为了促进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民族关系的巩固与发展,以及在长期的民族交往与交流过程中形成的文化相美、思想相和、生活相近、经济相通、居住空间相同的一种紧密团结、亲密无间的民族交融状态。
    费孝通先生将中华民族格局定位为“多元一体”,就国家层面而言,“一”指一个中国,中国大陆,包括港澳台要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就民族层面而言,“一”是由“多”聚合而成,中华民族是56个民族凝聚而成的命运共同体;就文化层面而言,“一”是由56个民族共建共享共有的中华文化。文化是民族的外在表征,也是民族的本质属性。中华文化凝聚了中国56个民族的多元文化,代表56个民族或各个区域文化共同的、典型的特征。各民族独具悠久的历史和璀璨的文化,如神话传说、宗教信仰、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等,通过漫长的岁月洗礼,相互碰撞、交汇、融通,形成共同的历史记忆,虽族类不同、语言相异,但并不影响各民族之间交往交流交融,凝心聚力,培养共识。构建民族互嵌型社区,弘扬中华文化并增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并不意味着对各民族文化的排斥、驱赶和消灭,而是共同繁荣发展、共存共荣。在同异群体接触过程中,双方的文化都可通过采借而实现多元化发展,最初的文化采借多表现在器物层面,随着交流的深入这种异文化的碰撞效应将在制度层面、精神层面进一步呈现出来。因此,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互动是其文化发展的助推器,亦是保持文化恒久活力的重要媒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场合,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世界“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更加强劲,各国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这是时代的最强音,是大势所趋。“命运共同体”的观念不断被强调,并成为主流思想,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观念深入人心。构筑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理念是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更高层面凝聚各民族智慧和力量的时代命题,应该具有超越内部各民族的边界,为各民族所认同,能够共建、共享的内在特质。同时,命运共同体理念承载着共同的历史记忆、共同的价值理念,并催生了共同的情感归属。而这种情感归属也成为国内各民族之间交往交流交融的情感纽带与媒介桥梁。不断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意识,形成各民族对中华民族与中华文化认同的最大合力,为民族互嵌型社区的构建奠定坚实的文化基础。
    四、新加坡经验对我国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启示
    近年来,在我国推动建立各民族互嵌式的社会结构与社区环境,正成为各级政府促进各民族团结的重大政策举措,聚焦于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内涵、模式、建设路径以及如何体现中国的制度优越性等方面,学术界也进行了积极的探讨。然而不管是居住空间上的互嵌, 还是深层次文化心理上的互嵌, 都需要有特定的政策工具来推进。新加坡的“政府组屋”与族群量比政策的实施,尽管效果颇有争议,但对于当前我国推动各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
    消除空间隔离,重塑社区功能,建造地缘共同体的精神家园。空间社会学关注空间与社会、行为、文化、心理等多方因素的联系。居住空间蕴含深层次的社会结构以及复杂的社会关系,空间社会学视角尚可解释族裔居住格局的形成,以族内聚集、族外隔离、聚族而居为主要特征的居住模式造成了族际空间划分与区隔,使得城市空间逐步变成马赛克式的社会分割。新加坡的政府组屋及族群比例政策正式为了打破这一隔离是的居住空间模式,消解了以种族、宗教、文化为核心的群体认同边界,模糊了族际差异,打破了封闭的族群结构,为改善族际关系、创造族际交往的条件,民族成员从“自然人”向“政治人”转变,重建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新加坡”的国家认同。组屋政策既是政府的政策导向,也是一种解决帮扶中低收入家庭的惠民行为,赢得多数民众的赞同与认可,在某种程度上亦促进了族群意识自然的向个体化的公民观念过渡。鉴于此,在学习借鉴新加坡组屋及族际整合模式的基础之上,我国构建城市多民族相互嵌入式社会结构与社区环境的重点,一方面需要居住格局上的“互嵌”,因为“持久的、真正的”共同生活是保持亲密联系的重要维度;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达到文化相和、精神相投、情感相融。社区作为城市多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场域,需要发挥国家对社会的“渗透性权力”和管理能力,为各民族成员之间创造更多的“积极接触”条件,缩短民族之间的客观地域距离及主观心理距离,搭建群际接触平台,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包容个性、尊重差异,最大限度的建设地缘共同体的精神家园。
    “混居”与“互嵌”实践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民族团结。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在社会分工和集体意识差异的基础之上,提出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两种不同的整合类型,前者是基于社会成员相似性或同质性形成的社会联系,传统社会便是由机械团结的方法相互联系的。由于社会转型,社会成员异质性增强,集体意识有所削弱,业缘关系成为主要的社会关系形态,个体自主性增强且越来越依赖社会,维系传统社会的方式很难继续存在,于是,涂尔干提出将“相互团结的职业群体将变成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协调者,创造出有机团结”[12]。依照涂尔干的解释逻辑,现代城市社会已然成为较为复杂的社会分工体系,有机团结逐渐替代传统社会的机械团结,成为社会团结的重要类型。复杂的社会分工体系的确吸纳了不同的个体以及多样化的群体,然而,不少城市还是会出现聚族而居的特殊区域,这种区域内的成员具有其特有的文化共性和群体意识,同城市的其他区域相对隔离,形成一种社会孤立的状态,有机团结也未必能够将社会的全体成员紧密整合。为什么现代城市文明未能将城市中的社会成员整合到有机团结的社会网络之中,反而产生同质聚合现象?社会分工的作用下在一定程度上解构了社会传统,社会成员之间的联结纽带发生巨大变化,部分成员因无法适应新的社会秩序,转而寻求并依托同质性人群的血缘、族缘、地缘等基础之上的初级社会关系,以作为融入主流社会的缓冲地带和跳板,逐渐形成族内聚集、族外隔离的社会关系网络和族裔聚居区。少数民族在城市中的团结类型和居住模式就与其对城市社会的适应性密切相关,现代城市社会结构的复杂性和社会规范的法理性对于处于传统社会中的少数民族来说是陌生的,适应性强的民族个体可以较快地与外族成员建立自己的关系网络,更好的融入主流社会;而一些适应性较差少数族群则彼此依靠族缘、乡缘、教缘、亲缘、业缘等传统纽带,集中而居,从而形成了一些特色群体聚居区。多民族国家的异质性与多元性是社会的基本特征,现代城市的多样性与多族裔共存也是突出的现实,机械团结对群体共性的过度追求不利于民族团结,其同化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各民族群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正是试图摆脱通过结构同化来追求民族团结的思路,营造可以维护结构关联、利益关联的社会团结大环境,构建一种有机的民族团结。
    根据前文的梳理与分析,可以看出西方国家将少数族裔族内聚集、族外隔离的居住模式视为社会问题。我国作为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如今的民族居住格局是各民族迁徙、互动、相互交融的结果,中国的族际居住格局问题与西方国家存在本质差异。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将构建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与社区环境纳入到城市民族工作的重点,这一政策话语的转变表明了政府对城市民族居住格局的积极干预与应对,也反映了我国在建设民族互嵌式社区过程中面临的现实挑战。无论从历史经验来看,还是从未来建构来谈,民族互嵌式社区是在尊重历史背景与地区差异,强化政策的社会融合导向,各民族成员之间通过多种嵌入维度,于平等共生的关系网络中形成一个结构相融、利益相连、情感相通的多民族共同体。新加坡的政府组屋及族群比例政策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效果,值得借鉴,但不可完全照搬。各民族采取与其他民族相似的社会结构与关系网络,进而实现群体间的互嵌共存、繁荣发展,并不意味着他们是道德上的背离抑或是价值观上的沦陷,反而可以让其走出狭隘民族主义的危险误区,只有在“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图景下尊重差异、包容他者,才能构建出符合中国具体实际的各民族互嵌式社区。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26页。
    [2][美]罗伯特·E.帕克等:《城市——有关城市环境中人类行为研究的建议》,杭苏红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5页。
    [3]张植荣,崔晓雯:《新加坡民族治理:政策、过程及其启示》,《西藏研究》2013年第5期。
    [4]Communal Riots of 1964,Infopedia,2005/01/06[EB/OL].http:/ infopedia.nl.sg/articles/SIP_45_2005-01-06.html,2013-01-05.
    [5]郭伟伟:《“居者有其屋”——独具特色的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及启示》,《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年第6期。
    [6]Housing and Development Board. Annual Report 2011/12[R]. Singapore: Housing and Development Board,2012.
    [7]徐国冲:《“组屋”的政治学密码——来自新加坡住房政策的启示》,《中国行政管理》2017年第3期。
    [8]杨鹍飞:《民族互嵌型社区:涵义、分类与研究展望》,《广西民族研究》2014年第5期。
    [9]王云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融入中的族性变迁》,《满族研究》2015年第4期。
    [10]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编:《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民族出版社,2015年
    [11]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研究进一步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工作-高层动态-新华网 http://www.xinhuanet.com/video/2014-05/26/c_126550197.htm
    [12]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第109页。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民族团结和民族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6ZDA150);西南民族大学2018年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少数民族视阈下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多维建构”(CX2018BS11)】
    (作者系西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西南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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