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文人交往 齐寿山 鲁迅 鲁迅一生中向朋友借钱的次数不少,这在《鲁迅日记》中有明确记载,同时学术界有种流传较广的说法,在北京生活时,鲁迅借过高利贷。 《现代汉语词典》对高利贷的解释是这样的:“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借贷。”那么,鲁迅当时借钱的利息达到了多少,它是一般的民间借款,还是高利贷呢? “月息一分”究竟是多少? 学术界较早提出鲁迅借过高利贷的说法,是湖南工业大学文学院教授甘智钢先生。他发表于《鲁迅研究月刊》2006年第八期,题为《鲁迅日常生活考证——鲁迅借贷情况考》一文,依托史料,对鲁迅一生中的借贷情况进行梳理与研究,得出这样的结论:鲁迅向他人借钱的行为集中出现在1912年至1926年北京生活期间。十余年间综计借款次数高达65次,借款金额达4715元。该文从一侧面反映了鲁迅在北京生活期间的境遇与状况,颇具学术价值。 不过,在文中,作者认定鲁迅这些借款中有三笔为高利贷。他分别指出了这三笔借款的具体情况。 第一笔发生于1919年11月13日,当天的《鲁迅日记》记载:“上午托齐寿山假他人泉(‘泉’古音与‘钱’通,因货币如泉水一样流通不息,文人常将‘钱’称‘泉’——注)五百,息一分三厘,期三月。”三月期满后,鲁迅分三笔还清。第一笔是1920年2月9日,鲁迅“还齐寿山所代假泉二百,息泉十一元七角”;2月16日还第二笔,“还齐寿山所代假百元”;2月17日还最后一笔,“还齐寿山所代假泉二百,利泉八”。鲁迅还清借款本息,合计519.7元。甘先生认为,“三月利息达近20元之多,是较为惊人的。” 第二笔借款是1921年4月12日,当日的日记记载:“托齐寿山从义兴局借泉二百,息分半。”其用途是“周作人治病”。当年6月11日鲁迅一次还清本息,“还义兴局二百,息泉六。” 不到半年又有了第三笔借款,鲁迅1921年11月9日的日记记载:“下午从大同号假泉二百,月息一分。”用途依旧是“周作人治病”。关于这笔借款的归还情况,因鲁迅1922年日记已佚,无确凿记录。 甘先生得出结论,上世纪20年代高利贷是按月计息的,月息为一分至一分五厘之间。同时也说明,高利贷是当时人们日常经济生活中一常见的社会现象。 与甘先生持相似观点的还有中国鲁迅研究会副会长、原上海鲁迅纪念馆馆长王锡荣先生。他在2013年2月撰写的《日记的鲁迅》(人民文学出版社2018年9月出版)中也认为鲁迅定居北京期间曾经因生活所迫数次借过高利贷。 王锡荣先生提到了鲁迅在1919年11月13日的借债情况。他认为,“这次所借是高利贷,而且为期三个月,条件还是比较苛刻的。” 另外,他介绍了鲁迅常借债的债主,“第一位就是齐寿山(1881-1965)。鲁迅日记中最早借债的记载就是从他开始的……按鲁迅日记的记载,到1926年离开北京前,鲁迅向他借款共26次,数额高达1990元。” 王锡荣先生在文章中还提到,“鲁迅有一次通过齐寿山介绍,向义兴局借款达到了‘分半’也即15%的利率,还有一次从大同局借款,月息达一分(即10%)。借高利贷,这表明鲁迅家的经济状况确实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只能不得已而饮鸩止渴……” 两位学者均认为鲁迅在北京生活期间,曾不止一次假齐寿山之手借过高利贷。对于两位学者的上述观点,笔者未敢苟同。 首先,月息一分所指的利率到底是多少?在民间,不同借款期限,“分”所代表的利息不一样。《现代汉语小词典》中对“分”是这么解释的:“分,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是“年利一分”,那么就是10%的年利率。如果指“月利一分”,那么就是每个月利息为1%,一年的利率就是12%。如果按这个标准,王锡荣先生的著作中,“向义兴局借款达到了‘分半’也即15%的利率”这句话是有问题的。“分半”如果是按月计,利息应该为1.5%,同样,“还有一次从大同局借款,月息达一分(即10%)”这句话也是错的,月息一分,并不是指每月利息为10%,而是1%。 通过鲁迅的第一次借款,我们来看看利息到底是多少。鲁迅借了500元,“息一分三厘,期三月”,按照约定的利息来看,每个月应为1.3%,即6.5元,三个月的利息应为19.5元,鲁迅最后还了19.7元的利息,两者大体吻合。也就是说,月息一分,指的是每月利息为1%。那么,王锡荣先生提到“分半”是15%的利息以及月息一分是10%的利息,是对“月息”的错误理解。 如果月息达到10%,那么一年的利息就是120%,这在任何年代,无疑属于高利贷。但是如果月息是1%,一年利率12%,这还是高利贷吗?在此,就需要展开第二个问题,民国时期,利息高达多少算是高利贷。 民国时利息多少算高利贷? 民间借贷自古有之,而作为民间借贷的伴生品——高利贷,在历朝历代都被认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统治阶级会予以管制,主要措施便是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在此以明清两代为例进行说明。《大明律·户律·钱债》规定:“凡私放钱债或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也就是说民间放债每个月的利息不超过三分,即3%,违者受罚。清代沿袭明代,在顺治五年四月,“谕户部:今后一切债负,每银一两,止许月息三分,不得多索及息上增息。”也就是借款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每月三分,即年利率不超36%,而且不能利滚利。 中华民国建立初期,北洋政府延续了清代的利率政策。后来,南京国民政府对此加大了管控力度,在《民法债编之立法原则》中即提出:“各国立法例,对于约定利率,有加以限制者,有不加限制者,然为防止重利盘剥起见,似应加以限制。”(《银行周报》13卷22号,1929年6月11日。)这一立法精神随即体现于1930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债编》中,该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也就是说,借贷的利息超过银行规定年利率的20%,超出那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如此,那么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之中国社会民间借贷利率普通水准又如何呢?1930年5月,注重调查研究的毛泽东同志,在时任江西省寻乌县委书记古柏等人的协助下,深入寻乌县大小乡村,对农村经济展开了一次大规模的社会调查。1931年2月,他整理成七万余字的《寻乌调查》。在“钱利”一篇中提到,“钱利三分起码,也是普通利,占百分之七十”。也就是说,当时在乡村,借款年利率30%(年利三分,即30%)或者36%(月利三分,年利率就是36%)是普遍情况。 反观鲁迅这三笔所谓的高利贷,以其中利息最高的第二笔计算,鲁迅借了200元,息分半(即1.5%),两月后的6月11日,鲁迅还了两个月的利息6元,折算成年利率,不过18%。这一水准,无论是当时的法律层面,还是以民间普遍的借款利率相比,都谈不上高利贷。 齐寿山会给鲁迅放高利贷吗? 分析完借款利息高低问题,再来看看把钱贷给鲁迅者的那些人和机构都是什么来头?其中的“义兴局”,很多人都熟悉,它是齐寿山家族的买卖,这一点业已被学术界所共知。 鲁迅借款利息最低的一笔出自“大同号”。由于鲁迅日记所记过于简略,再加上齐氏兄弟三人1948年前后陆续定居台湾,在大陆的生意随即纷纷歇业,这些商号也消失在公众的视野中,以至于后人对齐氏家族及其生意知之甚少。事实上,“大同号”是齐家早期开办的粮店之一。 上世纪20年代在北京从事粮店经营的迟子安在《旧北京的粮食业》一文中提到 :“旧北京粮食业中的大户,我记得一些商号,大和恒(西珠市口)、大同(榄杆市)、和益局(泡子河)系山东人韩星久所经营的联号。” “大同”、“和益局”,连同河北省束鹿县的“恒聚隆”,这三家齐家出资开设的粮店,他们聘请山东人韩辅臣、韩星久父子负责经营。1915年前后,正是在韩辅臣的建议下,齐氏兄弟在河南安阳置地建厂,取自家三所粮店“大同”、“和益局”以及“恒聚隆”的首字,将新厂命名为“大和恒面粉股份公司”,采用法、德技术设备,高峰时每天生产“狮子”牌小麦粉千余袋。同时,在北京前门外西柳树井26号(现珠市口西大街129号)设立“大和恒面粉分销处”,1919年更名为“大和恒粮行”,当时“大和恒”红极四九城,成为民国时期北京的著名品牌。 在鲁迅找齐家第一次借款时,“托齐寿山假他人泉五百,息一分三厘,期三月”。这个“他人”,由于缺少史料,现已无法确切获知真实身份。依笔者推测,可能性最大的还是出自齐氏家族的买卖,只是齐寿山未对鲁迅讲明。 众所周知,齐寿山与鲁迅自1912年起即在北洋政府教育总长蔡元培治下共事,同事十余载,过从甚密。《鲁迅全集》里提到齐寿山多达两百余次。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鲁迅绍兴同乡、齐寿山留德同学——蔡元培或许最有发言权。蔡氏在《记鲁迅先生轶事》一文中写道: “先生(即指鲁迅)在教育部时,同事中有高阳齐君寿山,对他非常崇拜。教育部免先生职后,齐君就声明辞职,与先生同退。齐君为人豪爽,与先生的沉毅不同;留德习法政,并不喜欢文学,但崇拜先生如此,这是先生人格的影响。” 齐氏兄弟在西裱褙胡同31号的高阳齐寓住了四十余载,根据《鲁迅日记》中的记录,笔者粗略统计了一下,从1913年6月14日(“午后同沈商耆、戴芦林往齐寿山家看石竹”)开始,鲁迅便时常至齐家,或小坐闲谈,或食蟹大饮,或观赏古物,还曾“以绒象赠其第三子”,当然也包括“假泉”。1913年6月到1926年7月10日,前后到访不下27次,仅1926年1月至7月,就高达16次。直到这年8月,鲁迅离开北京到厦门。 按照两人的这种交情,齐寿山借用家族买卖的钱款放高利贷给挚友鲁迅,这种乘人之危的行为,于情于理似乎无法讲通。 再者,齐寿山个人并没有太多钱,他只是靠着自己的薪水生活,只不过他的家族有产业,而且鲁迅当时借款并不是小数目,鲁迅只能通过齐寿山找齐氏家族借钱,这笔钱毕竟不是齐寿山的私钱,鲁迅借来用并支付适当的利息,无可厚非,何况利息也不高。因此,笔者认为,鲁迅的三笔借款就是一般的民间借贷,与高利贷无半点关联。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