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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理:日本“吞并琉球”计划出台始末

http://www.newdu.com 2022-03-05 爱思想 李理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琉球在明朝时期就接受中国的册封,成为中国的藩属国,日本对此亦予以默认。1609年“庆长之役”使琉球又成为日本萨摩藩的“属地”。明治维新后,日本开始有计划地对外进行领土扩张。与萨摩藩有着藩属关系的琉球,自然成为第一个领土目标。1871年7月废藩置县实施后,琉球的归属问题成为必须着手解决的大问题。鹿儿岛县便借机向外务省提交了《鹿儿岛藩琉球国事调查报告处理意见书》,拉开了吞并琉球的大幕。日本在没有告之琉球政府的情况下,单方面将琉球的外交事务纳入外务省,将琉球的“对外独立权”剥夺;又通过对琉球王一等官的册封,使琉球王对内最高权也被日本政府所取代。又由于日本早已驻兵琉球,使构成主权三要素之一的自卫权早就丧失。故象征琉球主权独立国家的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及自卫权都基本丧失,琉球由一个独立的王国,变成了日本的属地。
    关键词:日本 吞并琉球 计划 出台
    日本明治维新后,采取多边交涉或武力入侵的手段,有计划地对外进行领土扩张。与萨摩藩有着藩属关系的琉球,自然成为第一个领土目标。但琉球早在明朝就接受中国的册封,视中国为正朔,日本对此亦予以默认。琉球的两属问题,一直困扰着维新后的明治政府。1871年7月“废藩置县”的实施,使琉球的归属问题,成为必须着手解决的大问题。鹿儿岛县便借机向外务省提交了《鹿儿岛藩琉球国事调查报告处理意见书》(1871年7月),①拉开了吞并琉球的大幕。要使琉球事实上完全归属日本,必须断绝其与中国的关系。于是日本利用当时发生的“山原号难船事件”,②策动了明确琉球归属及染指台湾的“一石二鸟”出兵征讨行动。日本在秘密准备出兵台湾之时,又在没有告知琉球国王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决定,单方面将琉球由一个独立的王国变成为日本的属地。本文仅就此过程进行具体研究分析。
    一、新井白石与琉球日本属论的源起及影响
    16世纪末,丰臣秀吉统一日本后,于1592年与1597年先后发动两次入侵朝鲜的战争,企图先占领朝鲜,进而征服中国与印度,建立一个定都北京的大日本帝国。丰臣秀吉的霸业虽没有实现,但1603年德川家康在江户开设幕府政权后。依然企图建立以日本为中心的“国际秩序”。1610年,幕府政治顾问林罗山(1583—1657)起草的致中国皇帝信中,称:“日本国主源家康业已统一日本,其德化所及,朝鲜入贡,琉球称臣,安南、交趾、占城、暹罗、吕宋、西洋、柬埔寨等蛮夷之君主酋长,莫不上表输贡。”③
    林罗山此语与1609年萨摩岛津氏出兵入侵琉球,掠走琉球王尚宁至鹿儿岛,迫使其出具“誓文”有无关系,目前没有史料证明。但从其内容来看,已经把琉球看作其附属子臣。但由于西力东渐,日本内部面临“域中改号”之威胁,故而实施“锁国政策”,但染指他国的野心并没有被封存起来。而新井白石则从地缘、人种、文化等方面,将琉球纳入到日本圈内。他还开创了琉球王为日本“朝始祖”之说。他的“异朝琉球—南倭琉球—南藩琉球”的认识,被后世文人所接受,并由前田夏荫将其发展成为琉球自古为日本“皇国藩屏”之理论。
    新井白石(1657—1725),名君美,号白石,日本江户时代政治家,曾为幕府将军德川家宣、德川家继的重要辅臣,著有《西洋纪闻》、《采览异言》等专著。另外,他通过对北海道、琉球等周边国家的历史进行考察,写成《虾夷志》、《南岛志》。新井白石为日本江户幕府时代负责外交事务的官员,现被认为是日本研究琉球问题的先驱者。他于1719年(日享保四年,清康熙五十八年)所著的《南岛志》,被认为是最早有关琉球研究的著作。这部专著以《隋书》、《日本书记》、《唐书》、《山海经》、《海外异记》、《后汉书》、《吴志》、《万国全图》、《元史》、《野史》、《皇明世法录》、《使琉球录》、《星槎胜览》、《崐山郑士若琉球国图》、《皇明实记》、《广舆图》、《闽书》、《续文献通考》、《岛夷志》、《大明会典》、《皇明三大征考试》、《大明一统志》、《续日本书纪》、《中山世谱》、《中山世系图》、《延喜式》、《保元纪事》、《东鉴》、《宋史》、《世缵图》、《南浦文集》、《琉球神道记》等作为参考文献资料,对琉球的历史文献渊源进行重新塑造。
    从新井白石在《南岛志》中所运用的史料来看,基本上都是中国的古籍。但新井却利用这些中国古籍,将琉球与日本文化联系起来。《南岛志》共分为地理、世系、官职、宫室、官服、礼刑、文艺、风俗、食货、物产等十项内容对琉球进行论述。“总序”引用了《隋书》、《唐书》、《山海经》、《海外异记》、《后汉书》、《吴志》等中国古籍及日本史料《日本书记》,明确地将琉球归属到日本文化圈内。
    新井白石在《南岛志》“世系”项中,利用《保元纪事》、《东鉴》、《南浦文集》、《琉球神道记》等日本资料,将琉球民族解释为日本先民,后裔即在日本镰仓时期的武将源为朝,在保元之乱时逃到琉球,与那里的大里按司之妹结婚,并生育儿女的传说作为历史史实,提出琉球国民与日本民族的关系,强调琉球国第一代国王舜天王——浦添按司,就是日本武将源为朝之子,来说明琉球国王与日本有着血缘关系。这也就是说,按照新井白石的说法,琉球国王与日本的足利家族、细川家族、鼻山家族一样,同属于源氏一系。
    新井白石除了从地缘及血缘上对日本与琉球的关系进行论述外,还从琉球书院建造、官员住宅、民众房屋等建筑风格,到琉球国乐唱曲、百器制衡、酱醋酒类的酿造、茶室茶具的样式、茶的泡制方法、语言文字等,与日本相类比,认为在文化渊源上“琉球”与日本也有共同性。
    根据何慈毅的研究,新井白石不仅开创了琉球与日本文化渊源上的共同性理论,还因为其身居负责对外关系之官职,将其提倡“南倭”——“琉球王朝为朝始祖”的论说演变成为“南藩”。这样日本江户幕府对琉球的认识,经过宝永年和正德年,逐步由江户初期的明朝中国的册封体系中“小国”琉球,变为以日本为中心的“南倭”琉球,并进一步向“南藩”琉球转变。④
    新井白石的研究虽将琉球纳入到日本文化体系中,但他也认为琉球为一个国家。新井白石在《南岛志》的“地理第一”中,讲到琉球国的范围,仍将舆论岛、永良部岛、德岛、大岛及鬼界岛称为“北山之地”,介绍大岛“在德岛东北十八里琉球北界也”,而鬼界岛为“琉球国东北极界也”。但在《南岛志》“官职第三”中,他却将萨摩藩主在入侵之后,将琉球的土地鬼界岛、德岛、大岛、永良部岛、舆论岛,纳入到了萨摩之领土,并明确地将琉球的大岛和鬼界岛,作为琉球与日本的分界线。这种前后矛盾的说法,是否说明新井白石对五岛被萨摩藩占据不知情或不认可?
    另外,从《南岛志》卷上琉球国“地理第一”全文中可发现,在琉球地理境界以内,绝然找不到钓鱼屿、橄榄山(俗名南小岛、北小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原本属于中国之岛屿。而在《南岛志》以前,中国图籍文献之中,钓鱼屿、橄榄山、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屿之名早已俯仰皆是。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钓鱼岛在历史上的中国所属。
    新井白石将琉球纳入日本文化圈的观点,不仅反映江户幕府对琉球的认识,而且后来对日本人的琉球认识也有很大的影响。其后的森岛中良、伴信友、龙泽马琴、前田夏荫及山崎美成等,都继承了他的琉球王朝为朝始祖之说。而他的关于琉球王朝为朝始祖说的资料,在日后成为“日琉同祖论”者的主要根据。
    在森岛中良所著的《琉球谈》绪论中说:“琉球在萨之南鄙海中,盖一小岛也,庆长中,臣附萨。然在其上世,源镇西宏垂国统,即其为属于我也,亦已尚矣。”⑤前田夏荫在《琉球论》中竭力鼓吹琉球国王的始祖为日本皇室之后裔,连琉球的地域划分都是按照日本上古制度:“其始祖为皇国神裔,其国人自上古贡奉天朝”,“其古为皇国之藩屏,仕奉如臣国也。证迹灼然”。“其国所谓头中头鸠尻即是按吾上古天皇分天下国界之制所建立之县邑”。“其国自初就恭畏皇朝,甘愿称藩臣服”。⑥而山崎美成则将琉球看成自古就是日本的一个岛屿:“琉球国为我邦南海一岛国也。其国自古即有所闻,是隶属筑上级筑紫之岛也。”⑦另外,龙泽马琴的小说《镇西八郎为朝外传椿说弓张月》,将新井白石的“琉球王朝为朝始祖说”,以小说的形式进行了生动的描述:“镰仓时期的武将源为朝,在日本保元之乱时逃到大岛,又因为遇到台风而漂流到琉球,与那里的女王结婚,生下一名男儿,取名‘舜天丸’,‘舜天丸’长大后平定了琉球国的内乱自立为王,成为第一代国王。”⑧这部小说关于琉球王与日本有血缘关系的描述,给江户时代的日本民众很深的影响。
    1785年仙台藩士林子平(1738—1793)在《三国通览图说》中,详载朝鲜、琉球和虾夷的地理。这说明琉球的北方五岛虽被萨摩藩占领,但琉球还是一个独立的国家。而此时日本已经对琉球有所窥视,林子平著作的目的在于说明“日本勇士率领雄兵入此三国之时”,有所“谙察”及“应变”。⑨
    而日本明治维新的先驱者吉田松阴更是直接地明言:“今也,德川氏已同两虎(俄、美)和亲,不能由我绝之,我若绝之,乃是自失信义。为今日计,莫如慎守疆域,严行条约,以羁縻两虏,乘间开垦虾夷,收琉球,取朝鲜,拉满洲,压支那,君临印度,以张进取之势,以固退守之基,使神功未遂者得遂,丰国未果者得果。”⑩
    从以上内容分析,新井白石不仅将琉球纳入到日本圈,他的“异朝琉球—南倭琉球—南藩琉球”的认识,也被后世文人所接受。日本谋取琉球,进而染指大陆的思想一直都没有间断。后由前田夏荫将其发展成为琉球自古为日本“皇国藩屏”之理论,而此理论最后成为明治政府“废琉球王国立琉球藩”的理论根据。
    二、萨摩藩阀与“吞并琉球”计划的出台
    1868年8月27日,以萨摩藩与长州藩同盟军为首的倒幕派,拥立日本天皇还政登位,定都江户,并改江户为东京,年号由“庆应”改为“明治”,这标志着日本明治新时代的到来。明治登基及新政府成立的消息,是何时、以何种形式传入到琉球,目前没有人有过具体的研究。根据何慈毅在《明清时期琉球日本关系史》中的记载,认为“同年的十一月二十一日,明治天皇的改元诏书连同明治政府太政官令一起,也传达到了琉球”。(11)即在明治天皇登基的三个月后,琉球方面才知道日本改元的消息。
    明治天皇改元诏书内容如下:“诏:体太乙登位,膺景命以改元,洵圣代之典型,而万世之标准也。朕虽否德,幸赖祖宗之灵祗承鸿绪,躬亲万机之政,乃改元,欲与海内亿兆更始一新,其改庆应四年为明治元年。自今以后,革易旧制,一世一元,以为永式。主者施行(明治元年九月八日)。”(12)从此份诏书的内容分析来看,主要是日本天皇对日本全境,通告其亲政及年号变迁为“明治”之事宜。
    笔者以为,明治新政府的诏书并不是由政府直接送达给琉球,而是由萨摩藩转交过来。萨摩藩向琉球王府送达诏书之意义,表面上没有其他的内容,只是通知日本天皇亲政及年号更改之事宜,但其行文格式却发现了重大变化,已经不再使用国与国之间的外交行文格式,而是采用了上对下之行文方式,这就有了另外的一层意涵,表明萨摩藩已经开始对琉球有所图谋,但这并没有引起琉球方面特别重视。
    明治新政府在1869年“版籍奉还”后,西乡隆盛、大久保利通等人又秘密筹划明治政府的组织及废藩事宜,欲将日本推向近代“文明”象征的“郡县制”。1871年7月14日,天皇敕示废藩置县诏书,废止了原有的261个藩,设置了3府302个县,县知事由政府来任命。(13)废藩置县推动了“版籍奉还”,并在制度上消灭了封建的形态,使日本具有了近代文明国家的基本架构。
    1871年7月29日,
        
    
    
    明治政府又进行了中央官制大改革,规定天皇亲临“总裁万机”,并采取由正院、左院、右院组成的太政官三院制。正院是天皇亲裁的最高官厅,由太政大臣、纳言(后来改称左、右大臣)、参议组成,下设行政八省。(14)
    萨摩、长州等出身的旧藩阀,通过官制改革,将旧公卿、大名从高官中排挤出去,跻身占据新政府内部的要职。其中西乡隆盛、大久保利通等握有明治新政府实权的人,都出身于旧萨摩藩,这是“琉球处分”出台的最重要原因。
    另外,废藩置县将过去的府、藩、县三治废除,开拓使和府县也被统一起来。这样旧的萨摩藩,就变成明治新行政体系中的鹿儿岛县。鹿儿岛县必须面对过去由旧萨摩藩岛津家族控制的琉球归属问题。
    琉球王国当时对外虽是一个独立的国家,且与中国保持着藩属关系,但由于其北方五岛被萨摩藩实际占领,且萨摩控制着琉球的经济贸易。而由萨摩藩更名而来的鹿儿岛县,当然不愿意弃之。而“废藩置县”的实施,意味着原由岛津家族控制的琉球,未来将有可能归属于鹿儿岛县。
    明治新政府内部的旧萨摩藩阀本与琉球有着世代的关系,现在其势力可以左右国家政策。故这些旧藩阀自会借助自己在新政府内部的地位,以国家的行政力量,考虑将琉球纳入到其管辖范围,这是千载难逢的良机。如将琉球纳入其下,一方面能稳固鹿儿岛县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使得明治新国家的领土得以扩张。
    在旧萨摩藩阀的设计下,鹿儿岛“藩”于新政府废藩置县前,向外务省提交《鹿儿岛藩琉球国事调查报告处理意见书》(1871年7月12日),(15)从萨摩藩对琉球实际统治的历史,来强调琉球自古就是日本之领土,希望明治新政府尽早解决琉球的归属问题。
    此份意见书藏于日本国立公文书馆所收的《处藩始末·辛未壬申》第1册中,能够看到的资料为《辛未七月》(1页)、《鹿儿岛藩琉球国事调查报告处理意见书》(4页)这两个部分,尽管《鹿儿岛藩琉球国事调查报告处理意见书》标注画像数为4页,但不知道是由于馆内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还是有意将其中部分内容隐匿起来,在JCAHR上只能看到第1页内容,其与《辛未七月》的内容完全一致。所幸笔者在下村富士男所编的《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4卷中查到了原文。《鹿儿岛藩琉球国事调查报告处理意见书》原文为:
    琉球国从上古时代就被称为冲绳岛,属南海十二岛屿之内,古史就记载属于日本皇国。文治二年(1186),岛津家祖丰后守忠久,受封萨摩、大隅、日向之际,补任南海十二岛之地头以来,世袭旧封,置为附庸。但因兵乱,治理难及海外之地。明洪武五年,我应安五年(1372),该国服从于彼,接受王号,衣冠等等变为明制,且改国号为琉球,但亦并未与我中断。应永年间(1394—1428)足利将军时代,有遣送使节、书翰往复等事。嘉吉元年(1441),九代陆奥守忠国,领受将军恩赏,再加封琉球国。其后,该国遣送使节贡船,至永正、天正年间(1504—1521、1573—1592),无复中断来聘。但因征伐朝鲜之役,虽就贡纳缓急之事,通聘相劝,但该国不从。庆长十四年(1609),十八代中纳言家久,遣兵征讨,遂谢罪降服。继之,国内诸岛悉行检地,计入藩内领有数额,相传领有。至嘉永年间(1848—1853),无复中绝。该国对旧幕入贡,虽是成规,但因其为贫弱小国,既使名义不当,若不谓皇国中国为父母之国,成为两属,则难以存立。因其不得已之国情,故而依照旧例处置。然而,正保年间(1644—1648),改朝为清国之际,或将传令剃发、更换衣冠,届时如何处理,是亦难测。明历元年(1655),十九代大隅守光久,就此向幕府咨询,老中传令曰:若遣送使节,应彼之意,虽非难事,但内国事务,大隅守可据谋处置。庆长降服以来,以至于今,鹿儿岛公开派遣士官从事政务,琉球也在鹿儿岛建有馆舍,派遣官员,交替滞留,且每年送纳租税,对中国则是隔年派出派遣贡船。特此呈报。(16)
    从《鹿儿岛藩琉球国事调查报告处理意见书》的内容分析看,鹿儿岛“藩”向明治新政府阐述了琉球从文治二年(1186)归属岛津家族,到永正、天正年间纳贡日本的历史,以萨摩藩对琉球国的控制管理情况,强调萨摩藩对琉球具有实效统治,希望明治新政府能在一新之时,将琉球正式纳入版图,成为即将成立的“鹿儿岛县”的一部分。
    根据米庆余教授的研究,此份调查报告似为日本明治新政权后首次对日琉关系的陈述。但内容存在着诸多疑点。即所谓的日本文治二年岛津忠久受封萨摩、大隅、日向等,没有任何历史根据,根据《大日本古文书·家别第十六·岛津家文书之一》的记载,日本文治二年的岛津忠久,只是被当时尚未建立镰仓幕府的豪族源赖朝,任命为“从行庄务”,成为信浓国(今长野县)盐田庄的小头目,并无其他任命。而岛津家被任命为越前国(今福岛县东部)守护、岛津庄内萨摩方地头守护兼十二岛地头职,乃是日本镰仓幕府第四代将军在任期间,时为嘉禄三年(1227),受命者也不是所谓“岛津家祖”忠久,而是第二代岛津忠时(忠义)。此外,从任命书的内容上看,内中所谓十二岛,并无具体名称,难以说明琉球也在其中。故而,也无从谈起琉球自古便被日本“置为附庸”。(17)
    另外,所谓“嘉吉元年(1441),九代陆奥守忠国,领受将军恩赏,再加封琉球国”之事,也没有查到相关的历史史料根据,连日本学者大城立裕氏都表示怀疑。而持“不能否定”的小叶田淳氏则认为,这“具体地讲,是把(对琉)通交通商垄断权给予萨摩”。(18)
    《鹿儿岛藩琉球国事调查报告处理意见书》虽然在历史史实上存在着大量牵强附会之处,但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就是它承认琉球对中国的所属关系,言“若不谓皇国中国为父母之国,成为两属,则难以存立”。这说明萨摩藩承认琉球将中国视为“父母之国”,如果离开“中国”将“难以存立”。但报告书认为这是不得已国情,并以琉球每年给萨摩藩送纳租税,对中国则是隔年派遣贡船之事实,强调萨摩藩对琉球的“实效统治”及重要性,要求新政府考虑解决琉球的归属问题。
    此份“意见书”究竟怎样谋划出来,没有具体资料可以证明,但提出者是由“萨摩藩”转变而来的“鹿儿岛县”,故笔者推断其与新政府内部的萨摩藩阀脱不了干系。
    由于萨摩藩对琉球的控制,其自然成为日本的第一个领土目标。而日本政府内部,早就不满琉球的两属关系,特别是萨摩藩鹿儿岛出身的武士们,不愿意失去对琉球既有的特权,开始策动结束琉球两属关系的所谓“琉球处分”——断绝琉球与中国的藩属关系,迫使琉球接受天皇的正朔,使琉球成为日本的一部分。故“意见书”的提出,可能是由萨摩藩阀自上而下的指示,再由鹿儿岛县自下而上提出具体的请求,以便使明治新政府对琉球提出具体的政策,故此份意见书是日本“吞并琉球”计划的发端与重要理论根据。
    三、“吞并琉球”计划出台前琉球与鹿儿岛县的博弈
    1871年7月,鹿儿岛县向外务省提出《鹿儿岛藩琉球国事调查报告处理意见书》后,日本政府如何告知琉球,目前没有资料证明,但从《尚泰侯实录》的记载来看,琉球方面已经开始有所觉悟。琉球驻日本鹿儿岛县琉球馆的工作人员对废藩置县之改革非常重视,频繁地向琉球国输送有关情报,并告之政府,这次日本变革极有可能波及琉球国。
    1871年9月,琉球国对日本废藩置县对其自身的影响,进行了评估,提出五项具体措施:
    第一,如果日本新政府提出要将琉球划归为其直辖的话,琉球方面要求仍依旧制,为萨摩附庸。
    第二,如果以上请求不被允许,仍为新政府直辖的话,退而求其次,请求划入萨摩藩之下,听从萨摩指挥,而琉球向新政府派遣常驻人员。
    第三,按照江户幕府时期的旧例,每年年初琉球向萨摩派出使者,再与萨摩官吏一同上京,其它吉凶庆殡等事发时,也遵照先例临时派遣使者。
    第四,如新政府间及五岛(舆论岛、永良部岛、德岛、大岛及鬼界岛)和琉球石高事宜,诸事先与萨摩商谈后再作决定。因为有可能萨摩没有向新政府报告有关五岛割让及琉球土地丈量等。
    第五,如五岛专属于朝廷,即向其说明实情要求归还。(19)
    从琉球的五项措施来看,琉球既不愿意接受日本明治新政府的直接管辖,也不愿意从萨摩藩中脱离出来,期待着仍按幕府时期的旧制,保持与萨摩藩的附庸关系。琉球之所以产生这样的想法,一方面,可能对明治维新后日本政府的政治结构变化并不清楚,在封闭的条件下,没有现代国家观念,故不能了解萨摩藩变成“鹿儿岛县”后地方与中央行政的从属关系;另一方面,也许是不愿意改变由旧萨摩藩控制后所形成的既有范式,或迫于萨摩藩长期以来的威力,不愿意改变现状。另外,从琉球天真地认为萨摩藩可能没有向新政府报告五岛的割让及土地丈量等事宜的情况看,琉球似乎对日本明治维新中萨摩藩所起的作用,及萨摩藩阀在新政府中所据有的地位及影响力,并不十分了解。
    1871年(明治四年十月十五日),首里王府向鹿儿岛在藩的琉球官员发出如下“训令书”:
    关于日本的变革,好像将有命令下达让本地接受朝廷的支配。本地在进入萨摩藩之幕下以来,常常蒙受其藩之恩惠,亦为除此藩外,尚无邻国之不自由小邦,所以本地之必要费用,都依赖于萨摩藩,而且在海路上与萨摩藩接壤,无论如何,当地不可离开萨摩藩。关于天下一新,因为不好议定,倘若只靠此处得到的消息,则难以明了一新之详细内容,万一出现意外之事,则不知变化如何,因而要受可靠之处之照顾,与此悄悄配合,但在表面上却恳求萨摩藩发出指示。虽亦应当如此,但必须全面尽心注意,一定安排周全。即使不由萨摩镇台从四位(从几位凡指地位)与从三位批下指示,而自外县之人得到通知,如上所述,本地从萨摩藩易于筹办开支,亦海路最近之处,今后萨琉海路,仍不分路,一律保持,须听从彼镇台指示尽忠朝廷,因此,暂时因时制宜,不论出何事,尽力联络沟通。(20)
    从琉球政府的“训令书”内容分析来看,琉球王府已经意识到日本新政府欲将琉球纳入其管辖之内,但琉球王府似乎对日本国内的维新变革还不甚了解,究竟做出怎样的回应,还在考虑之中。同时“训令书”也透露出,琉球认为自己为“不自由之小邦”,似乎对萨摩藩十分依赖,并将之作为唯一的邻国,不愿意脱离藩属,但意识到迟早将被日本新政府所“议定”,因此,表示不论出现任何状况,尽力与萨摩藩联络沟通。
    琉球对萨摩藩的依赖,是借口还是反映琉球与萨摩的真实关系,无可考证。但笔者认为,这可能出自于“国家”某些权力被萨摩藩强夺后所形成的经济政治模式。也就是说,琉球王国虽对外为一个独立国家,但其内部行政的一部分已经被萨摩藩长期把持,并形成习惯及依赖性,而正是这个长期形成的依赖惯性模式,使萨摩藩自觉其对琉球国拥有主导权。而这种主导权,在西方近代国家体系被明治新政府构建后,媾变成旧萨摩藩阀思想中对琉球拥有主权性的意识;而“鹿儿岛县”只是将这种主权性意识提高到国家行政意识层面的具体实施者。
    要将琉球正式纳入日本版图,必须改造琉球现行行政体系,接纳日本明治新政府的各项行政措施,这是琉球成为日本领土的第一步。
    1872年初(明治五年正月五日),日本政府派奈良原幸五郎和伊地知贞馨(外务省七等出仕)两位官员出使琉球,向琉球说明日本的情况。两人正月十五日到达琉球那霸,“琉官当时狐疑甚至感到恐怖”。(21)二人召集琉球的摄政三司官,向其递交了鹿儿岛县参事大山纲良的书信,向其具体说明了明治维新后日本的内政改革:
    时值变革之今日,朝廷对琉球的待遇,不会比以前差,反而会受到更好的抚育。但如缺乏原有实施之关系,难于保证不发生问题。幸而琉球原属鹿儿岛管辖,
        
    
    
    即使有什么差错,也可放心。实际上我们多次收到关于琉球使节的访问及国政等的调查报告。参事们反复进行细致的讨论,认为从三位阁下父子,从来都遵奉朝廷宗旨,且琉球从来与萨摩保持着上下级关系。在各国往来日益紧密之今日,然仍然墨守旧习,如岛津家世代(对琉球的)指挥难以再渗透,琉球发生违背朝廷之意,恐将来会酿成大灾。参考到过往(萨摩对琉球的)照顾,经过反复熟虑及讨论,最终决定将改变旧制之问题委任给我们……时势之变迁,如同人之新陈代谢,人力完全无法控制,只能随之。如果没有提前准备,将发生不可防之大害。中日之间虽有一段距离,但琉球也可从中借鉴。中国之人所称皇帝,毕竟也是满洲人种,这也是孔孟之道所不能允许之事情。尤其,最近西方各国纷纷进入其国内,他们与英国等国家也发生了纠纷,以后出现怎样之格局,不得而知。现在世界处于变迁之时期,请(琉球)好好斟酌。以后根据朝廷的指示,无需再派他人,我们共同商议,形成一定的规则,就不会出现任何麻烦。首先实现我们所奉之命令,共同商议之事情,再委婉地传给达中山王,通过大臣仔细讨论,最终结果如何请告之。(22)
    此信以世界变化大势,并以中国朝代变迁,异族登基皇位为例,晓谕琉球如果归于新政府,其待遇将比以前更加优越,并以琉球与萨摩的旧有关系,告之岛津家势已经中落,改变旧制问题已经由鹿儿岛县来承担,如果琉球不能认清形势,将有可能酿成大灾。另外还传达希望与琉球共同商议,形成一定的规则,以避免出现问题。
    鹿儿岛县希望与琉球商议的事件为何事,根据资料的记载,伊地知贞馨、奈原幸五郎两人早就秘密议定将琉球官制,改革为与日本内地同样的“三部二”。笔者推断,二人在与琉球摄政三司官会面时,就正式提出了此议。故资料记载琉球王尚泰召集各重要官员进行评议,接受了二人提出的改革意见,同时议定将岛津时代的五万元负债转成琉球改革之经费。(23)
    这次日本对琉球的改革,历时三个多月,遇到层层阻力。伊地知贞馨认为,琉球上下“僻陋顽固之风,凝结于人人心肝,一时难以使之释然”。(24)但经过这次改革,琉球在行政体系上与日本内地达成一致,为正式并入日本奠定了行政基础。这次琉球的官制改革,并不是由明治新政府来主导,而是由鹿儿岛县属官员主导进行,如要实现领土上的图谋,必须由日本政府来具体实施。
    四、井上馨吞并琉球的建议及左院的意见
    1872年旧历五月三十日,大藏大辅井上馨,向正院正式提出将琉球国收入日本版图的建议书。建议书内容如下:
    庆长年间,岛津义久征讨琉球,擒获中山王尚宁,使之服从皇国以来,该国被视为萨摩附庸,诸事委与萨摩,延至今日。查其版图离合之概略,姑且不论其中兴始祖舜天,乃源为朝后裔之说。就其服从以来,参见修礼,献纳币帛,恭顺表诚而言,历世代不懈。且语言、风俗、官制、地名之相类,概为披中我光,不泄一证。察其地理形势,与我萨摩之南岬,相距仅数十里,与无人之伊豆八太岛、北海之萨哈林等接近内地之比较,基本相当也。故而,彼国为我国山之余脉,起伏于南海之中,乃一方要冲,皇国之翰屏,犹如手足之于头目,尽运作之职,可供捍护之用,此事无需喋喋赘论。然彼从前奉中国正朔,接受册封,我未匡其携贰之罪,上下暧昧相蒙,以致数百年,甚为不妥。就君臣大体而言,我虽涵容,但彼则应恪守人臣之节,不能稍有悖戾之行。况且,现今百度维新,终究不可置之不理,宜肃清从前暧昧之陋辙,采取措施,扩张皇国规模。但不可挟持威力,行侵夺之举,当接近彼之酋长,招至阙下,谴责其不臣之罪,且列举前述庆长大捷后之情况,详述顺逆之大义,土地之形势,以及其他传记、典章、待遇、交涉上之证据,使彼悔过谢罪,知晓茅土不可私有,然后速收其入版籍,明确归我所辖,扶正制度,使之国郡制置、租税调贡等,悉如内地一轨,一视同仁,以洽浃皇化,是之所望,尚乞庙议,特此具陈。(25)
    从井上馨建议书的内容分析来看,他认为琉球“自古为皇国属岛”,并将庆长十四年(1609)以后萨摩对琉球王国的控制作为日本已经拥有琉球的前提与基础,以“问携贰之罪”,无视琉球国的政治主权独立性,更无视中琉的臣属关系,也不顾琉球国王的意愿,企图单方面采取措施,将琉球据为己有。
    1872年旧历六月二日,正院综合井上馨的意见,向左院提出审议吞并琉球的建议:“琉球从来附属于萨摩藩,谨修觐礼,恭献币帛,但其又奉支那为正朔,受其封册,其循数百年之久,故我方未问携贰之罪,今方之时,明确其归属,弛张我纲纪,使其结束此种暧昧关系,如何运作处理,请求审议。”(26)同月,左院就此事详进行细致的讨论,议定内容共分九个部分,具体结论如下:
    第一,琉球国两属于我国与中国,乃是从前由形势使然,无需再论。
    第二,琉球国从明朝开始,直至清朝,一直接受中国的册封,奉其为正朔,但实质上是被岛津氏世代支配,不仅派遣士官镇抚其国,而且使之率使臣来朝,是为旧幕府之制。因此观之,琉球依赖于我方更胜于清国。是故服从清国只是名义上的,实际上是归从于我国。
    第三,琉球的两属,乃名义之不正,但现在如若匡正使其归属于我一方,则将与清朝发生冲突,即使不发生争端,其手续也将复杂,而归于无益,因名乃为虚文,而实为要务,接受清之册封、奉中国正朔,乃虚文之名义,而岛津氏派遣士官,镇抚其国,乃要务之实。我得其要务之实,而予清以虚文名义,故可不必纠正之。
    第四,如大藏省别纸所述,接待琉球使者的礼仪,不再使用如西洋各国的使节方式,这无需再论,但也不可与国内地方官之朝集相同。维新之后,这次使者初次来朝,其事件远比国内地方官朝集重大,故由熟悉各国接待且官员齐备之外务省处理此事,较大藏省更为方便。
    第五,外务省仅限于接待琉球使者时,应使用国内事务的处理方式,与接待欧美各国使节加以区别,不用对等之国礼,当按属国待之。
    第六,外务省提出的处理琉球三条中,停止其与外国的私交,较为可行,但将其列入华族及册封为琉球藩王,则存在着异议。列入华族,与国内人类族群沿革不符。人有种族之别,确定皇族、华族与士族之称,乃是基于国内之人种,不得不自然设立之。如果将其列入华族,就必须将琉球人看为国内的同种人种,实不相宜,故可以琉球王或中山王册封之。而在国内废藩置县的情况下,以琉球藩王之藩号授予,就名义而言,与前令不符。且琉球兵力单薄,不堪为皇国之藩屏,世所知之。故以实际而论,也有不授藩号之理,故可删去藩号,宣布为琉球王。
    第七,皇国作为东西方尽知的帝国,其下有王国、属国乃正常之事。册封琉球,将其作为下属国王或属国,尽在我之所欲。所以,不妨废除其藩号,册封为琉球王,使其归属于我帝国。
    第八,如上,我方册封之为琉球王,也可准其接受中国之册封,可视之为两属。
    第九,援引历来由岛津氏派遣士官镇抚之例,由九州镇台派出番兵驻守。与我同盟的东西方各国,依我信义与其交往,如果毁其信义,就属犯我之土地。番兵不为抵御外寇,而在镇抚琉球国内,故无需大量驻军。(27)
    左院的议事资料显示证明,日本政府非常清楚中琉间长期的宗藩关系,但由于萨摩藩对其国进行实际的统治,便主观地认为琉球更依赖于日本,是故琉球的两属关系乃属名义上的不正,但如若明目张胆地将其纳入日本领土,恐与清朝发生正面的冲突,故采取了“实为要务”的吞并策略,先将琉球事务由国外事务转向国内事务,再册封其为王,使琉球正式成为其属国,派驻军队驻守,进行实效统治,从而否定琉球与清朝的册封关系,事实上领有琉球。日本对琉球的领土图谋,是学习帝国主义扩张理论后的第一次亲自实践,故其不能在人种上接纳琉球人,这主要是受长期以来形成的社会等级观念及华族优秀论的影响所致。另外还议定册封琉球王,并不因接受中国册封而视其为两属关系,由九州镇台派出番兵驻守。
    五、日本加紧吞并琉球的步伐
    日本左院就琉球事务所作的议决,开启了近代日本对外领土扩张的第一步,也是吞并琉球所谓“琉球处分”的正式出台。吞并琉球,事实上的控制当然重要,但与其宗主国中国脱离关系是其中最关键的,也是明治新政府当务之急。正当日本朝野无计可施之时,恰巧发生了琉球“山原号难船事件”。这使日本抓到了救命稻草,找到了实现“吞并琉球”的突破口。他们利用左院议定的“与我同盟的东西方各国,依我信义与其交往,如果毁其信义,即属于侵犯我之土地”。(28)借口“山原号难船事件”,出兵中国台湾,借以厘清琉球与中国的关系,同时在国内加紧了吞并琉球的步伐。
    1872年6月1日,日本政府派出礼仪官右松五助与今藤宏到那霸,要求琉球国王派遣使节到东京朝贺日本天皇亲掌大政,(29)以便实施强制性的吞并行为。6月22日,鹿儿岛县的官员到琉球国,要求尽快派遣王子和三司官出使日本。6月25日,琉球王府宜野湾亲方(琉球国官名)和龟川亲方等,向尚泰王报告,国王立刻决定指派伊江王子和宜野湾亲方二人为正、副使者。
    日本为确保庆贺使早日到达,7月1日,派出鹿儿岛县厅典事官右松佑永、大属官今藤宏两人作为日方使者,乘坐丰瑞丸号进入那霸港,迎接琉球方面的庆贺使。两人在首里城晋见了琉球国王,并将鹿儿岛县参事大山纲良的信交给琉球王尚泰。此信内容如下:
    鹿儿岛县参事大山纲良谨致书于琉球国中山王座下:
    琉球自先王以来,世服属于我,想当年德川氏之宰天下,先王每遣王子从藩候如江户,朝见于政府,略如藩臣之礼。前年德川氏谋不道,自取祸败,于是王室始中兴,天子躬总揽乾纲,振举百度,以欲与宇内强国对立。乃更察时变,惩积弊,遂废藩置县,四海同轨,政令划一,国势浸浸日进于文明之域,海内翕然靡不向化矣。夫琉球在幕府僭窃之时,犹且行朝见,而况当今王室中兴之时,阙焉不修朝贺之礼?甚非所宜,在我亦无辞于朝廷。琉球素贵礼教,自先王事我,具尽恭顺,我之待琉球亦不为不厚。今当此国势一变之时,欲使王更能缵前绪,以不失我之欢心,保境安发以传福祚于无穷,此其事莫急于入朝者矣。故今特命权典事右松佑永,权大属今藤宏为使夹书以往布以腹心。然是非专出于纲良私意,其实有所受朝旨,义不容暂缓,王亦焉能得晕然而自之呼哉?书至之日王其亟命王子与两使俱共来。抑昔时王子之来,其仪仗甚盛,贡献极丰,其费用盖不赀。今也朝廷庶事皆从简省,四方从者不得过一人。凡此皆非自轻其位,乃所以宽民力,养国本也。故今王子之来亦宜悉改前规,扈从重臣限以三四名,其他从者止足给事。几百事简之又简,不至耗财用,烦民力,此亦王所以示承朝廷之化也。俟王子到此,即命有司护送至东京,往回俱中此。愿王察纲良之诚,速发遣王子,勿迟疑以自贻悔焉。(30)
    大山纲良的信内容充满了威逼的味道,并以“简省”为借口,要求琉球使节人数从简,以便实施其吞并计划。
    日本还有目的地利用此次琉球使者上京的机会,将琉球事务由外国事务转并到日本国内事务。根据外务省的记录,正院于8月13日就下令给外务省:“这次琉球人上京之时,其旅舍及待遇,与国内人相等同。”15日,外务省回复正院曰:“就近日琉球人上京一事的接待之仪已知,不再将其作为外国人,而使用国内人士的客礼。”外务省还将此通报给了与琉球人一同前来的鹿儿岛县官员。鹿儿岛县在18日给外务省回复说:“当县管辖之琉球国摄政三司官三人及其它随员二十七八人已经从县府出发,近日到达。”19日告之“琉球人的接待方式通知书已经收悉。”(31)
    日本将琉球人的接待礼仪,从以前的使用对外国的礼仪,转变为国内礼仪,并不仅是单纯的礼仪之解释,而是将其并入日本的一项措施。
    
    
    9月14日,日本政府下诏将尚泰封为“琉球王”,列为华族。(32)在同年6月,左院对外务省提出的“琉球处分”三条中,曾经认为将琉球列入华族与日本国内族群沿革不符,如果将其列入华族,就必须将琉球人看为国内的同种人种。(33)但到此时,日本已经不顾这些,将“琉球王”直接列入了华族,将琉球人种纳入到日本的人种之中。对日本历史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这是1869年“版籍奉还”、1871年“废藩置县”政策实施以来的唯一例外。这不仅是琉球人种被纳入到日本民族,更是将琉球国变成日本属地的重要步骤。
    9月15日,副岛又拟定了《琉球国藩属体制建议》,提出了吞并琉球的具体计划。在这份建议书中,“此次代琉球使臣尚泰谨领册封诏书”的说法,暴露出日本单方面决定了琉球的归属。“建议书”所提出的吞并琉球具体建议有五个方面:
    一,琉球藩从来就与清国有着关系,现在也与福州府商民来往,另外也曾接待外国人的来航,属边陲要地,故本省官员必须驻勤;
    二,我政治制度渐次宣布,合适与否根据将来的目的而定,为体察该藩租税、民族及一般风俗,财务省官员要与本省官员一同前往驻在;
    三,赐琉球王一等官衔;
    四,将尚泰列为华族,其待遇要丰厚,但其归向之志坚定,重要的是,在东京府下,赐给豪宅庭院;
    五,赐给琉球藩王相应衣冠装束及用品。(34)
    从建议书的内容分析,日本明确要厘清琉球与中国的藩属关系,将其列为自己的边陲要地,同时,将琉球的外交权移交至日本外务省,由外务省派遣官员在勤,同时大藏省也派遣驻琉官员,将日本的政治制度渐次颁布于琉球,使之租税民政与日本一体化,并将尚泰任命为日本政府官员。
    由于日本政府代琉球国王领受了1872年9月14日日本政府的诏书,琉球国王被动地从一国之君,变成了日本政府的一等官。9月27日,日本政府的外务及大藏两省向琉球派出了政府官员。(35)9月28日,太政官向外务省及琉球藩同时提出:“将以前琉球与其它国家缔结的临时条约,及以后的交涉事务,交由外务省掌理。”(36)
    其后,太政官又向正院、外务卿副岛种臣及琉球藩提出相同的通达。这些通达没有标日期。但其内容明确将琉球的外交事务,归并日本外务省。这意味着具有琉球国家主权象征的对外独立权,至此消亡。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份资料中,还附有美国公使德朗写给外务卿副岛种臣及副岛种臣给德朗的回复书信。而所谓琉球与其他国家缔结的条约,主要是指1854年7月11日美国与琉球间于那霸所定的条约,涉及自由通商、船舶补给、人员安全等事项。德朗在信中写到知悉日本合并了琉球使其成为日本一部分,并提醒其注意美琉间在1854年7月11日签订的“规约”。副岛在回信中,明确表示日本政府将继续维持尊行此“规约”。(37)
    从此份历史记录来看,当时美国已经明确知道日本欲吞并琉球,但并没有提出异议,并提醒日本维持其与琉球的条约,这不能不说美国在日本吞并琉球事件上持一种认可或默许的态度。这也是理解为什么美国驻日公使德朗明确知悉日本政府有意利用“山原号难船事件”出兵台湾,还积极帮助介绍美国人台湾通李仙得的一个视角。
    1872年9月29日,太政官发布第294号令,任命琉球王尚泰为一等官,并赐予东京府饭田町楠木坂宅第一处。(38)
    这样由日本政府单方面的决定,琉球国王尚泰,从具有独立王权及领土疆域的国家之王,而变成日本政府内部仅具有一定权力的一等官员,其国家主权象征中的“对内最高权”,也被日本政府剥夺。
    1872年10月10日,大藏省向正院提出申请,免除了琉球债务二十万日元。(39)
    1872年10月12日,日本以琉球内部流通货币为“宽永能宝”为由,下赐三万元大小货币,以在琉球流通。(40)
    1872年10月15日,琉球伊江王子尚健率领王室成员,赴东京祝贺明治天皇亲政。明治天皇给予特别的礼遇,册封尚泰琉球王,列位与日本旧藩主相等的华族地位。(41)
    结 语
    综上所述,日本于1871年废藩置县后,开始着手出台吞并琉球的具体计划,即所谓明确琉球归属问题的“琉球处分”开始出台。日本在没有告知琉球国王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决定,单方面将琉球的外交事务纳入外务省,将琉球的对外独立权剥夺;又通过对琉球王一等官的册封,使琉球王对内最高权也被日本政府所取代。又由于日本在琉球拥有驻兵,使构成主权三要素之一的“自卫权”早已丧失。故日本通过单方面的“吞并琉球”计划的实施,剥夺了象征琉球主权独立国家的“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及自卫权”,使琉球由一个独立的王国,变成了日本的属地。
    注释:
    ①参见《鹿児島藩琉球国事由取?{書》,日本公文书馆藏档(简称JCAHR)JCAHR: A03030094900。
    ②一般研究者认为该遇难船名为“山原号”,但都没有具体的出处。根据笔者查阅资料,“山原”本是运输船的一种,琉球国在明朝时曾赐予舟工三十六户,据以建造所谓之“山原船”,进行海上贸易事业,故是否误将“山原船”称为“山原号”还有待于进一步考证。
    ③信夫清三郎:《日本政治史》第1卷,周启乾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2年,第10页。
    ④参见何慈毅:《明清时期琉球日本关系史》,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32—133页。
    ⑤森岛中良:《琉球谈》,见《江户期琉球物资料集览》第4卷,东京:本邦书籍株式会社,1981年,第30页。
    ⑥前田夏荫:《琉球论》,见《江户期琉球物资料集览》第4卷,第372、376页。
    ⑦山崎美成:《琉球人贡纪略》,见《江户期琉球物资料集览》第4卷,第130页。
    ⑧何慈毅:《明清时期琉球日本关系史》,第135页。
    ⑨米庆余:《日本近现代外交史》,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1年,第9页。
    ⑩渡边几治郎:《日本战时外交史话》,东京:千仓书房,1937年,第8页。
    (11)何慈毅:《明清时期琉球日本关系史》,第141页。
    (12)日本内阁官报局:《法令全书》第1卷,东京:原书房,1974年,第289页。
    (13)(14)参见安岗昭男:《日本近代史》,林和生、李心纯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59、161—162页。
    (15)参见《鹿児島藩琉球国事由取?{書》,JCAHR: A03030094900。
    (16)下村富士男编:《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4卷,东京:风间书房,1962年,第7页;《鹿児島藩琉球国事由取?{書》,JCAHR: A03030094900。
    (17)米庆余:《琉球历史研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08页。
    (18)大城立裕:《冲绳历史散步》,第65—66页,转引自米庆余:《琉球历史研究》,第109页。
    (19)参见《尚泰侯实录》,第175—177页,转引自何慈毅:《明清时期琉球日本关系史》,第141页。
    (20)参见《尚泰侯实录》,第177—178页,转引自金城正笃:《琉球处分论》,那霸:沖縄タィムス社,1978年,第240页。
    (21)下村富士男编:《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4卷,第6页。
    (22)《尚泰侯实录》,第185—186页,转引自金城正笃:《琉球处分论》,第240页。
    (23)参见《琉球使臣来朝ニニ関スル件》,《日本外交文書》第5卷(明治5年/1872年),东京:日本国际协会,昭和14年,第374页。
    (24)下村富士男编:《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4卷,第6页。
    (25)《井上大蔵大輔琉球国版籍收入建議並左院 問答議》,JCAHR: A03030095100。
    (26)参见《井上大蔵大輔琉球国版籍收入建議並左院 問答議》,JCAHR: A03030095100。
    (27)参见《井上大蔵大輔琉球国版籍收入建議並左院 問答議》,JCAHR: A03030095100。
    (28)《井上大蔵大輔琉球国版籍收入建議並左院問答議》,JCAHR: A03030095100。
    (29)《大日本外交文书》第5卷,第374—375页。
    (30)那霸市总务部市史编集室编:《那霸市史》资料编第2卷中4《史料本稿》,那霸市,1969年,第370页。
    (31)参见《琉球国使来朝接待ノ儀》,JCAHR: A03030095400。
    (32)参见《琉球国使参朝上表貢献ニ付島主ヲ藩主ニ付シ華族ニ列スルノ勅旨並貨物下賜ノ儀》,JCAHR: A03030095600。
    (33)参见《井上大蔵大輔琉球国版籍收入建議並左院 問答議》,JCAHR: A03030095100。
    (34)《副島外務卿琉球国藩属体制建議》,JCAHR: A03030095800。
    (35)参见《外務大蔵而省官員琉球派出達》,JCAHR: A03030096100。
    (36)《琉球藩於テ各国取結条約自今外務省管轄並小笠原島同藩所轄達付副島外務卿米国公使往復書》,JCAHR: A03030096000。
    (37)《琉球藩於テ各国取結条約自今外務省管轄並小笠原島同藩所轄達付副島外務卿米国公使往復書》,JCAHR: A03030096000。
    (38)参见《琉球藩王一等官取扱並邸宅下賜ノ儀》,JCAHR: A03030096200。
    (39)参见《琉球藩負債消却ノ儀》,JCAHR: A03030096500。
    (40)参见《琉球ヘ新貨幣及紙幣下賜ァラセラレ度旨上申ノ件及ニ之ニ對スル太政官決裁》,《日本外交文书》第五卷,第377—378页。
    (41)戴宝村:《帝国的入侵:牡丹社事件》,自立晚报社文化出版部,第16页。
    李理,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台湾史研究室副研究员。
    来源:《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6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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