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西欧中世纪战争的总体特征是频发并持续向外扩张,这种战争总体特征与规范骑士群体的封建制度密切相关。在促进骑士及骑士军队成为专门化的军事力量并使其参与封建战争进程当中,封建制度在政治、经济、社会组织与思想文化等方面形成了常态化支撑机制。在这种支撑机制作用下,骑士及骑士军队最终成为西欧中世纪战争频发和向外扩张的主角。对中世纪战争总体特征及其社会成因的综合性考察,有助于进一步认识西欧封建社会特征,认清西方近代以来世界争霸战的历史脉络。 关键词:西欧;中世纪战争;骑士制度;封建社会 战争频发并持续向外扩张的态势是西欧中世纪战争的总体特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学者从商品货币经济等因素讨论战争问题;1也有学者从王权等政治方面分析战争局势;2还有学者以城堡等军事设施为切入点考察战争动态。3这一战争总体态势是西欧中世纪社会重要且普遍的现象,尽管其形成与宽泛的经济、社会因素相关,但核心因素是军事和军队建设。中世纪骑士逐渐成为西欧封建社会的军事精英群体,基于这一群体所形成的骑士制度在探寻战争总体特征的社会根源方面显得尤为重要。 骑士群体是西欧封建国家军队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战争的直接影响较大。不仅如此,存在于西欧各封建国家的骑士制度基于骑士群体形成了复杂的社会现象。由于骑士群体的核心成员也拥有贵族、官员、领主等身份,骑士制度对西欧封建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军事、思想文化等方面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从而使西欧封建社会具有明显的骑士制度特征。以骑士制度为代表的欧洲封建制度与战争有怎样的关联?骑士制度对西欧中世纪战争产生了怎样的影响?相关问题在西方学界多有涉及,但大多专精某一具体方面,未能将二者紧密联系起来。 在西欧中世纪社会史研究中,骑士被视为相对独立的社会群体,研究重点在于骑士的起源、身份地位、社会职责、生活状态等方面,关于骑士与社会制度构建以及与军事和战争关系等问题的研究则较为薄弱。4专门研究骑士制度的著作侧重阐释骑士群体内部的各种现象,如骑士的生活、骑士行为规则、骑士爱情、骑士精神等,其中也有学者关注到骑士与战争和暴力的关系,但主要考察了骑士群体的内部现象,未能将骑士制度与西欧中世纪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等方面进行广泛联系。5马克·布洛赫、冈绍夫、斯特雷耶等人关于封建制度的著作,尽管注意到骑士与军事方面的问题,但更多是把骑士视为采邑分封基础上领主与附庸关系范畴中的内容,而骑士集团内部的制度规则以及在战争中的作用等方面并不是他们的研究重点。6即使在中世纪战争史和战争技艺研究领域,学者们多关注骑士在欧洲军事发展史中的地位及其在战争中的作用。C.阿曼、J.F.韦布鲁真、P.康坦敏等人在著作中着重阐释了骑士军队的形成、发展和衰落的线索;骑士的军事组织、装备、训练和作战技能;骑士在不同战场条件下所发挥的作用以及与其他兵种的战术配合等内容。这些著作强调骑士的军人角色,较少阐述骑士在社会经济和政治等方面的作用。7 除了侧重骑士制度某一具体问题的研究,也有学者直接对骑士制度与战争的关系展开研究。M.斯特里克兰通过阐述1066—1217年间英格兰和诺曼底地区的骑士制度与战争情况,探讨了战争行为和战争观念问题。其著作关注的重点是战争法则、骑士与基督教及神职人员的关系、对荣誉和声望的追逐、骑士在战争中的作用等。8此外,由他编辑的关于军队、骑士制度和战争的论文集,也反映了西方学者的主要研究方向:战争与骑士文学、骑士盛会与骑士精神展示、战争艺术、战争与政治、城堡与守卫部队、军队及其组织等。9此外,以查尔斯·蒂利等人为代表的社会学家提出了战争与欧洲早期国家形成和发展关系的理论,系统论证了战争在国家政权构建和转变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国家应对战争时的制度构建等问题。10尽管这方面研究为讨论骑士制度等社会机制与战争的关系拓宽了思路,但其主要意图在于建构国家制度形成的社会学理论体系,史学探讨较为薄弱。 总体而言,在西方学界关于骑士制度与战争关系问题的研究中,虽有丰硕的成果问世,但由于侧重点不同,各研究领域缺乏广泛深入的联系。在军事史领域,这种状况更为显著,许多战争史学者仅仅关注战争个案或只考察某一具体军事问题,忽略了对宏观性与综合性问题的研究。康坦敏曾对这种研究状况提出批评,他指出,孤立的“碎片化”研究使得西欧中世纪战争的重要性被严重低估。11战争现象不是孤立的,考察战争现象的社会根源也应该是综合性的。西欧中世纪骑士群体并非单纯的军队,也不同于同一时期其他地区和民族的军队。这一群体在西欧封建社会中极为特殊,因而骑士制度对西欧中世纪战争的影响广泛,涉及西欧封建社会骑士军队的组建、军事指挥和调动、军事费用分配、思想文化塑造等诸多内容。因此,我们可以通过骑士制度视角综合考察西欧中世纪宏观战争局势问题,进而探讨这一局势与骑士制度的关系。 一、西欧中世纪战争频发并呈现对外扩张趋势 从骑士产生的8世纪初到骑士开始衰亡的14世纪初,西欧封建社会特征表现得较为明显,也是西欧中世纪战争发生的主要阶段。在这600年左右的历史过程中,参照政治和军事状况,战争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从8世纪初查理·马特统治时期到9世纪初查理曼统治时期,是骑士军队产生并初步形成规模阶段,主要的战争行为是法兰克国家在加洛林家族统治下打败内外各路敌人,抵挡住伊斯兰教军队的入侵,并建立起地域辽阔的帝国;从9世纪初虔诚者路易统治时期到10世纪末西法兰克加洛林王朝结束,骑士军队在分裂出的中、东、西法兰克王国中得到进一步发展,战争主要是加洛林家族内部的利益之争,以及西欧各地区抵抗诺曼人、马扎尔人等外族入侵的战争;从11世纪初到14世纪初,是西欧封建社会和骑士制度的鼎盛期,战争主要表现为各封建国家之间及各地区封建主之间相互拼杀,并且对周边地区展开持续性的扩张战争。在上述三个阶段,战争总体上表现出两种明显特征。一方面战争较为频繁;另一方面,战争从加洛林家族兴起之地向外持续扩张。 西欧中世纪战争频发可从多方面得到印证。首先,加洛林王朝前几代统治者的戎马生涯可反映出当时战争的频发程度。查理·马特从起家之初的默兹河(Meuse)战役到他死去的前一年,26年间几乎每年都在与各路敌人作战。12他的儿子矮子丕平即位后仍保持较高的战争频率,曾先后与穆斯林、阿拉曼尼人、巴伐利亚人、萨克森人、阿奎丹人等反复战斗,有时一年之内连续发动两场战争。13查理曼更是如此,在位47年,仅较大规模的战争就发动了53次。由于战争过于频繁,记录战争成了加洛林时代编年史家和年代记作者的日常主要工作。14近年来,国内翻译的文献著作较详细地反映出这方面情况,如在《法兰克王家年代记》的逐年记录中,战争和军事行动几乎贯穿始终。15 其次,查理曼死后,加洛林家族内部纷争断断续续地持续到他的三个孙子在843年签订凡尔登条约。然而,加洛林帝国瓦解后,中、东、西法兰克王国之间,地方贵族与王室之间以及贵族彼此之间的战争仍没有停息。而且,9世纪中期到10世纪初,西欧内陆再度遭遇北方诺曼人的侵袭和劫掠。9世纪末到10世纪中期,东部的马扎尔人也大举入侵。16因此,该地区更加战乱不已。 再次,11世纪以后,西欧各封建国家间以及各国家内部的战争此起彼伏。法国卡佩王朝在加强王权的过程中,不但与国内地方封建主不断较量,而且与英国王室展开斗争。17此外,法国与德国的冲突时有发生,英国在诺曼征服后对内对外的战争也屡发不止,从历届国王执政经历中即可见证战争的频发程度。18在德国,皇帝与诸侯、诸侯与诸侯之间的权利之争常以兵戎相见。而且,皇帝与诸侯还经常入侵周边地区和意大利。19正如奥尔曼德所指出的:“战争在中世纪的书写文化中占据着中心地位。”20 此外,战争频繁还表现为战争性质的多样化。西欧中世纪的战争既有法兰克人之间的战争,也有法兰克国家对其他民族和国家的战争;有各封建国家间的战争,也不乏各封建国家内部君主与贵族、贵族与贵族之间的“私人战争”;21有对异教徒的战争,还有对“异端”的战争;有抵御其他民族入侵的战争,更有对其他民族的侵略战争;等等。 最后,中世纪战争频发程度可通过数据统计反映出来。西方学者对加洛林家族获得法兰克王国控制权的特垂(Tertry)战役到“百年战争”前夕的重大战争数量(战争的发生次数)做过统计,在约600年的时间里,各种重大战争达111次,平均每5年多爆发一次。22即使是这样的统计结果也远小于实际战争数量,并未真正体现出战争的高发频度,一些被我们认为较重要的战争不知何故都被省略掉了。例如,查理·马特时期的所有战争没有一场在列,733年他率军打败阿拉伯人的普瓦提埃战役竟也榜上无名。此外,列表中的战争数量是战争的发生次数,没有体现出战争的持续时间,许多战争持续了几年甚至几十年。如938—966年德国君主为控制德国及意大利北部地区所展开的战争;1111—1119年法国国王为加强王权在法国境内发动的战争;1135—1154年英格兰内战等,都只是作为一次战争记录的。23对中世纪战争的频发现象,A.吕谢尔(Luchaire)曾总结道:“封建社会的历史大率是各类战争的编年史,这个社会从来没有停止过遭受战争的蹂躏。”24战争几乎成了社会常态,中世纪西欧地区难以看到较长时段的“天下太平”局面。 西欧中世纪战争的另一重要特征是向外扩张的总体趋势。这一点往往因加洛林帝国的分裂和外族入侵而被人们所忽略。但通过上述三段战争史可见,战争总体趋势存在着以加洛林家族起家的奥斯特拉西亚地区为基点,逐渐打败法兰克国家内外各路劲敌,拓展版图形成帝国疆域的过程。加洛林帝国的分裂尽管导致这一地区国家层面的军事扩张力减弱,外族也乘机大举入侵,但是各地方封建主却能全力增强自己的军事力量,依附于领主的骑士军队得到发展,加洛林帝国故有的领土范围基本得到保全。到11世纪,以这一地区封建国家为核心的对外扩张战争全面展开。此现象被伊斯兰史学家伊本·艾西尔称为“法兰克帝国的崛起”。25 11世纪以后的军事扩张是全方位的。在南部,意大利南部地区和西西里岛上拜占庭的希腊人、穆斯林以及当地人之间长期存在着纷争,但他们在这一时期被来自法国诺曼底的骑士们打败和驱逐,并建立起新的王国。26在西南部,对伊比利亚半岛伊斯兰教国家的战争,源头可追溯到加洛林王朝早期,11世纪以后这场“收复失地”运动无论规模还是激烈程度都进入了新的阶段。27在西部,诺曼公爵对英格兰的征服被视为封建核心区域向西扩张的组成部分,骑士制度随之传入该地区,而英格兰随后对苏格兰和威尔士等地展开了连续不断的战争。28东部和东北部成为德国皇帝及诸侯们持久侵略和征服的目标。通过征战,他们在斯拉夫人地区相继建立了麦克伦堡、波美拉尼亚和勃兰登堡等诸侯领地。13世纪,条顿骑士团经过残酷的战争,又占领了波罗的海沿岸的爱沙尼亚、利沃尼亚和普鲁士等地区。29除此之外,从1096年开始,以西欧各国为主体向东方发动的十字军东征,持续了两个世纪之久,并一度在地中海东岸建立耶路撒冷王国。其间,还打败了拜占庭,建立了“拉丁帝国”。 西欧中世纪战争高频率发生并长期保持向外扩张的态势,主要原因在于此时组建了骑士军队且战斗力较强。骑士军队从整体上提升了封建国家的综合战争能力,对西欧中世纪的战争局势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骑士军队的组建 在8世纪之前,西欧战场上的主力部队是手持盾牌和武器、排列密集队形的步兵。没有配备马镫的骑兵难以冲入步兵阵地,无法彻底战胜步兵。骑兵在军事行动中更多地起到配合和辅助步兵的作用。 马镫传入欧洲后,查理·马特迫于军事和政治需要进行采邑改革,组建和发展骑士军队。 骑士军队的组建是西欧军事发展史的里程碑,此后骑士成为军队的精锐力量并在战场上发挥主导作用。715年,查理·马特继任宫相,当时法兰克国家的政治、军事处于危机之中。以国王为核心的权力阶层软弱无能,内忧外患加剧。纽斯特里亚、勃艮第、阿奎丹等地大贵族纷纷反叛。周边的萨克森人、佛兰西亚人、阿拉曼尼人、巴伐利亚人、穆斯林等虎视眈眈,法兰克国家危在旦夕。30由于急需建设强大的军队应对局势,查理·马特采邑改革的首要目的是组建装备精良的骑士军队,而且其后对西欧封建社会影响十分深远。 骑士军队的建设和发展明显提高了法兰克国家军队的战斗力。首先,骑士军队改变了西欧以步兵为主力的传统作战方式,能够冲入密集排列的步兵阵地,居高临下地快速冲击和刺杀敌人;其次,骑士军队可有效应对穆斯林、伦巴德人等骑兵军队的挑战;再次,骑士军队具有较强的机动性,便于征服和控制边疆地区;最后,骑士军队的组建还从制度层面改变了法兰克人临时征召自由民从军的原始方式,使军事服役专门化,形成终身服役的职业军人群体。尽管法兰克国家仍保留着男性自由民皆兵的传统,但骑士成了军队的主力和精锐。骑士军队战斗力较强的原因在于以下方面。 第一,军事服役的职业化有利于骑士作战技能的提高。骑士除了按规则服役打仗外,其生活大都围绕军事训练和军事活动展开。骑士的军事训练通常从孩童时代已经开始,除了骑术、体能和各种武器使用的训练以外,培养勇猛拼杀的顽强精神,增强耐疲劳、抗饥渴、不畏严寒酷暑的毅力,都是不可缺少的训练科目。31贵族子弟,包括王子们都要接受严格的军事训练。32骑士严格的军事训练以及服役终身化与职业化所练就的战斗技能,使其成为同时期战斗力最为强劲的兵种。 第二,精良的装备也是骑士具有强劲战斗力的原因之一。骑士的战马、盔甲、武器等是西欧封建时代最好的军事装备。骑士的重型装备使西欧的骑兵有了重装和轻装之分,增强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军队的对抗能力。33骑士还使军队的综合作战能力得到提升,形成重装骑兵、轻骑兵、步兵、弓箭手、攻城兵等多兵种相互配合、灵活多样的作战方式,而骑士军队在战场上能够发挥核心和关键性作用。34以骑士部队为先锋、辅以其他兵种配合的冲击战术,在1066年的哈斯丁斯、1119年的布莱穆里、1213年的斯特普思、1302年的科特赖克等战场上,以及在西班牙地区的所有战役中,都显现出了超强的威力。35此外,精良的装备也提高了骑士在战场上的安全系数,能有效保障他们的战斗力。而且,精良、昂贵并较为安全的军事装备,也成为要求骑士在战场上必须表现得更加勇敢的理由。雷蒙·勒尔在13世纪所写的《骑士规则全书》中详细列举了骑士的装备和他们必须承担的责任,作战勇敢、担负危险重任成为骑士的行为规则。36 由此看来,中世纪“无骑士不勇敢”之说,不仅是单纯的精神鼓励和道德要求,还体现了以精良武器装备为依托的作战能力。 第三,骑士军队的组织关系与领主附庸关系交织在一起,有助于增强军事团队在战场上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许多骑士是在领主城堡中成长起来的,与领主及其家人结成较深厚的私人情谊,一些骑士在战场上能舍生忘死地效忠领主,正是因为这样的组织关系。37此外,长期共同生活和战斗在一起的骑士们不仅可以相互熟悉战术配合,还能形成相互信赖、精诚合作、勇于担当的团队风气。38作为军队的核心,骑士的组织关系和强有力的团队意志可以提振整个部队的战斗士气。 经过加洛林家族祖孙三代的建设,到查理曼时期,法兰克国家的骑士军队人数达到35000人左右。39加洛林帝国瓦解后,骑士军队在该地区仍得到建设和发展。当秃头查理率领西法兰克军队进攻东法兰克其侄子路易斯(Lewis)的领地时,曾炫耀自己的骑士军队规模浩大,并声称其军队的战马能喝干莱茵河水,因此战士们渡河不必湿鞋。40 骑士制度随“诺曼征服”被带到不列颠岛,并在那里得到发展。4111世纪至14世纪初,西欧各封建国家都拥有相当数量的骑士军队,骑士成为军队建设的一部分。42 骑士军队不仅具备冲毁传统步兵阵型并打败步兵的能力,也具备了应对并战胜其他民族骑兵的能力。这为加洛林王朝扩张版图、建立帝国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为帝国瓦解后该地区免遭灭顶之灾提供了一定的保障。9世纪,诺曼人大举入侵,尽管政治分裂已经使西欧难以组织起大规模抵抗力量,但是,由于各地骑士军队具备冲毁诺曼人盾牌墙的能力,能对敌人的流动作战予以一定程度的阻拦和追击,从而使诺曼人的某些军事行动“严重受阻”。43883年和885年,美因兹大主教曾率领一支规模不大的军队,对入侵该地的诺曼人展开攻击,不仅杀掉了许多诺曼人,获得大量战利品,还收复了曾被占领的城市。44今天看来,这一波进攻西欧大陆的诺曼人,没能像在不列颠岛和斯拉夫人地区的诺曼人那样迅速占领土地并建立政权,与西欧骑士军队的存在不无关系。尽管诺曼人后来在诺曼底建立了领地,但这颇有受法兰西君主“招安”的性质,并非真正征服了这片地区。45 马扎尔人对西欧的严重威胁主要在南部和东部地区,他们是强悍的马背民族,善于骑射,军事行动极为迅速。然而,与骑士军队相比,他们属于轻骑兵,不像骑士作战时那样肩并肩组成坚固的整体。他们的战术通常是围绕对手周旋,随后突然蜂拥而至,发起猛攻,如果交战失败,他们能迅速撤离,并密集地向追兵放箭。马扎尔人曾洗劫了德国的巴伐利亚、士瓦本等地,并越过莱茵河,劫掠了法国和意大利的许多地区。955年,德国君主奥托联合多地区骑士军队,在莱希费尔德(Lechfeld)大败马扎尔人,使其从此一蹶不振,无力再威胁西欧。西方有学者总结了此次战役胜利的原因,认为奥托率领的骑士军队不仅在数量上占优势,装备也更为精良,马扎尔人骑兵则很少穿戴盔甲。46此外,骑士军队的组织方式也有助于最终战胜各路入侵者。47 骑士军队与穆斯林骑兵相比也具有明显优势。西欧基督教国家与伊斯兰教国家的战争几乎贯穿整个中世纪,在伊比利亚半岛和西西里岛的战争中,骑士军队的优势体现得较为明显。48第一次十字军东征期间,穆斯林军队对西欧全副武装的骑士的攻击一筹莫展,难以应对,称他们是冲击力“雷霆万钧”的“铁人”。49另外,11世纪以后,西欧以骑士为核心的军队在与拜占庭军队交战中也占据优势,来自诺曼公爵领地的骑士们在意大利南部接连打败拜占庭军队。50 总之,西欧骑士军队的建立明显提高了西欧封建国家军队的战争能力,这也是统治者敢于经常发动战争的信心所在。在冷兵器时代,战争不仅取决于军队规模、经济实力、战略战术、指挥决策等,主力和精锐部队建设所保持的高度也是能否长期持续打赢战争的重要条件。因此,骑士军队的战斗力及其对战争走势的影响不可低估。当然,长时段的战争局势并非仅靠军队的战斗力就能够左右的,国家的军事决策、部署和执行力也同样重要。 三、与骑士结合的政权体系 骑士制度奠定了建立骑士军队的政治和社会组织基础,以采邑分封为基础的骑士军事组织关系与封建政权组织关系、领主附庸关系紧密交织在一起。西欧封建政权体系建立之初,除了部分教会人士外,各阶层官员大都由具有骑士身份的军事附庸担任。存在于骑士军队和封建政权内部的领主附庸关系,成为西欧封建社会军事和政治权力运作的润滑剂。 骑士作为附庸对领主宣誓效忠时,须遵循六项原则:不许伤害领主的身体;保守领主的秘密;全力保证领主的安全;维护领主的各项荣誉;为领主提供各种便利服务;使领主的决策能够顺利执行。51这不仅是骑士对领主臣服和效忠的具体行为规则,也是领主可以信赖附庸的基本条件。附庸对领主的臣服以及领主对附庸的信赖关系,为各级领主选人用人提供了便捷通道,领主首先选择自己的附庸担任重要职务和管理各项事务,西欧封建政权体系被镀上骑士制度的军事色彩。52 采邑渐次分封形成的领主与附庸层层隶属关系,对军事和战争决策的制定起到积极作用,也连接起从国王到地方领主的军令传导系统。军事附庸最重要的义务是为领主提供包括其本人在内的相应军事服役,也要帮助领主制定和执行政令,53还要负责维护自己所辖领地的秩序并保证税收等。54各级政权主要由具有骑士身份的人执掌,国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自然有利于军事建设和发动战争。 从加洛林帝国政权结构可见,领主与军事附庸关系在权力运作和执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为军事行动提供了有力支持。查理曼身边除了教会人士、管家及服务人员外,更多是担负各项职责的军事附庸,他们是中央统治集团的核心成员。此外,每年至少召集一次的“议政会”(Assembly),参加者也主要是当年准备参战的军事附庸。会议内容和召集的时间、地点大都围绕军事行动而定。它尽管是咨询性会议,但对君主的决策有重大影响。55身为附庸的公爵和伯爵是地方统治者,他们或者与王室有血缘和联姻关系,或者从王室附庸中选派。此外,像阿拉曼尼、巴伐利亚、萨克森等地方领主的领地尽管是祖传而来的,但必须向查理曼宣誓效忠,他们对君主承担的主要义务是,负责所辖地区的军事物资供给、军队征集,并在出征时率领所属部队参战。地方庄园主大多也是承担军事义务的附庸。56 从查理曼发动战争的程序可大体了解军队征召、调动、统领的执行情况。至少从790年起,加洛林王朝发动战争分两个步骤。第一步,国王(或皇帝)的特使把战争令传达到地方公爵、伯爵、主教、修道院长、直属王室的重要附庸处。这些人要立即列出自己的附庸和所辖地区参战者、给养者的名单,并筹备所需物资,清查武器装备等。第二步,国王向附庸下达作战令,接到命令后所有人应立刻准备出发,从收到作战令到出发不得超过12个小时。57为加强军令的执行力,查理曼还从部分附庸中选派巡查使(missi dominici)监管地方事务,包括传达军事命令,督促军事责任的落实。58不仅如此,依附关系发挥的军事组织作用还延伸到了整个自由民阶层。847年,罗退尔、路易和秃头查理颁布法令规定,所有身份自由者都必须依附于一位领主,“我们命令,王国中每个自由民要从我们当中或我们所信任的人中,选择一位自己尊敬的人做领主。我们命令,任何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离开其领主。”此法令的主要目的是,每个人要同其领主一道抵御入侵者,使整个国家团结一致打击敌人。59可见,西欧封建社会的层层隶属关系编织起发动战争的组织网络和命令执行系统。 领主与军事附庸所构建的权力体系,在加洛林王朝之后的各封建国家中得以延续。卡佩王朝早期,法国王室势力软弱,国王只是众多地方领主中的盟主,各地领主依靠自己的军事附庸维护统治,他们以自己的城堡为中心实施区域治理,每个独立的领地都具有发动战争的能力。60卡佩王朝后期王权加强过程中,传统的议政方式仍然保留,被召集参会者也主要是军事附庸,但会议更多的是解决军事要务。在英格兰,威廉一世夺取政权后,以采邑形式将边境地区分封给自己的亲信,建立伯爵领地,形成抵御外敌的屏障。此外,为扩大精英部队规模,他直接分封了5000—6000名骑士。有些军事要地,如诺森伯里亚、柴郡、什罗普郡、赫里福郡等,都以采邑形式分封给更亲近的附庸,苏塞克斯的领地也大多分给了随他征战的诺曼贵族。61威廉一世的“议政会”制定国家的重大决策,被选择参会者大多是国王的直属军事附庸。62在德国,地方诸侯势力强大,皇帝(国王)成为诸侯们推举的盟主,他们都依靠自己的军事附庸维护各自势力范围。11世纪大量出现的“农奴骑士”(ministeriales)对领主更具依附性,他们服役不受每年40天规则限制,便于皇帝和诸侯们长期进行远程战争。到12世纪,他们中的许多人成为官员和军事将领,是德国战争中最活跃的群体。63 国王既是西欧封建政权的最高统治者, 也是骑士群体的最高首领,国王的骑士身份对国家军事和战争有着重要作用。64西欧封建社会的国王们不仅以骑士头衔标榜,还以骑士规则约束自己的行为。他们推崇骑士精神,热衷于战争,并且经常披挂上阵,身先士卒。个人武功和军事统帅才能是衡量他们政绩优劣的重要指标,也是他们能否赢得附庸敬佩和拥戴的重要条件。路易六世、腓力二世、路易九世、腓力四世等君主,在法国王权加强过程中无不显现出卓越的军事才能。65在德国,从奥托大帝到康拉德二世,再到腓特烈·巴巴罗萨,都沉迷于战争,且个人武功超群,这也是各路诸侯敬畏他们的重要原因。英国的情况也不例外,威廉一世、狮心王理查等国王,都具备高超的战斗技能和军事才华。战斗技能出众和战绩超群的君主被誉为“骑士之花”,而军事能力差者遭到耻笑,“失地王”约翰由于糟糕的军事能力被讥讽为“软剑骑士”。66拥有骑士身份的国王们推动了西欧中世纪战争的频繁发生。 西欧封建社会与军事相关联的另一种现象是,一些主教和修道院长也是领主附庸关系网络中的成员。他们中的许多人不仅接受国王或世俗领主的封地,而且封授自己的附庸承担军事义务,67某些神职人员甚至会亲自上阵与敌人战斗。查理·马特曾经号召神职人员参加战斗;死于839年的都灵主教克劳迪亚斯(Claudius)经常手持宝剑与其世俗同伴一起同阿拉伯人战斗;1053年,教皇利奥九世曾率领部队抵御诺曼人的进攻。68在11世纪的最后25年间,教皇格里高利七世的宗教改革主张教职任免权收归教皇,力争使教会摆脱世俗权力控制,但并未收到预期效果。69到12世纪,世俗领主封主教为附庸的现象仍普遍存在。香槟伯爵亨利曾把一片采邑分封给博韦主教及其继承者,条件是该主教要为亨利提供骑士服役并参与法律审判。70德国表现得更为特别,一些主教拥有自己的军队,在其领地内行使着世俗君主般的权力。可见,西欧封建政权体制下的教会势力通过领主附庸关系网络支持和参加战争。 骑士制度的存在使西欧封建政权中从国王到各级领主的每个层级都具备发动战争的能力,甚至基层骑士也可凭借自己的装备和实力向对手开战。71这造成西欧中世纪各级领主间“私战”频繁发生。此外,领主与军事附庸关系中蕴藏着战争动力。各级领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和利益,尽力笼络已有的附庸并招纳新附庸,而不断通过战争占领土地和掠夺财富并分给附庸们,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最佳办法。因此有学者认为,查理曼不停地发动战争的目的之一就是守住祖辈传下来的领地并征服新领土以奖励附庸。72 除此之外,与封建政权体系相适应的法律规则也为战争提供支持。西欧封建法对骑士的利益获取与义务承担做了规定,从而使附庸军事义务用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并约束执行。“臣服仪式”中领主与附庸双手相握和亲吻的动作,以及面对圣经或圣徒遗物所发的誓言,使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承认,具有法律效力。73至少在11世纪以前,这样的约定很少见于文字记载,即便12世纪后用文字记录的契约相对较多,这种仪式在法国仍保留至1789年。74基于采邑的领主与附庸间的责任和义务是封建法的核心内容,军事义务成为附庸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则,即便义务形式发生变化,如附庸可以缴纳货币代替服役等,都必须有法规依据,领主法庭也会专门审理这方面的案件和纠纷。75因此,来自封建法律的约束有助于保证骑士服役规模,维持战争能力。 由上可见,与骑士制度结为一体的西欧封建政权体系对战争的决策、部署和发动提供直接、有力的支持,这不仅导致西欧内部战争频繁,也有利于向外部发动侵略战争。 四、以骑士采邑为主的军费支撑 分封采邑是建立骑士军队的基本条件,也是骑士军队发展建设的主要经济依托,骑士与以采邑分封为主的各项经济制度和政策的关系是骑士制度的基础。在这方面,以骑士军费分配和战争奖励等为主要内容。 以军事服役为条件分封的采邑实质上是对骑士军费的支持和服役报酬的一种支付方式。法兰克国家将土地作为采邑进行分封,意味着把最重要的经济利益和权利交给了军事精英。从骑士军队建设的早期情况看,加洛林王朝为进行采邑分封投入巨大,既动用了王室及加洛林家族领地,也通过各种手段迫使一些贵族把他们的自有土地转变为采邑,而且不惜得罪教会,把教会的大量地产分给了军事附庸。76由此,各级军事附庸不仅获得了军事装备和生活经费来源,还拥有了领地上政治、军事、司法等方面的权利。土地采邑可以世袭,获取采邑即得到了惠及家人及子孙后代的财产。因而,投身于战争对获得采邑的骑士们不单是军事义务,还是维护自身地位及家族利益的必然行动。 采邑分封使世俗统治者形成有经济利益联系的共同体,他们还亲自投身战争以维护这种利益。而建立和发展装备精良的骑士军队又将绝大多数世俗统治者都纳入了军事精英行列。在这个行列中,领主为附庸提供承担军事义务的经济支持,附庸也要为领主的经济损失承担一定责任。普瓦提埃等地区附庸对领主的经济资助义务规定,凡领主回购抵押的采邑、参加十字军东征、从敌人手中赎身,其附庸必须提供经济援助。77而且,领主与军事附庸会为守护和扩大他们的相互经济利益同心协力上阵拼杀,他们对战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那些从下层民众召集而来的军队所无法比拟的。 采邑与所承担的军事义务挂钩,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军事行动的责任落实。提供兵役是获得采邑的条件,811年普洛尼亚法令规定,任何从国王处获得采邑者如果不率领其手下军事附庸参加战争,将没收其采邑。78在军事义务执行过程中,除了对服役人数和时间有明确规定外,领主对附庸的军需用度等都有具体要求。806年前后,查理曼给修道院长福瑞德(Fulrad)去信,不仅指定了福氏率部集结的地点和时间,还对他手下骑士的盔甲装备、军事工具、食物、衣物,以及拉载这些物品所需的大车数量等,都做了明确规定。79另外,服役者的军事装备标准要与获得采邑的规模相匹配。加洛林帝国在805年颁发的法令规定,凡占有12曼希(mansi)采邑者,皆应穿戴甲胄服役。80这个规模的采邑是满足一名全副武装骑士服役的基本标准,而国王的一些直属附庸骑士所占有的采邑规模会更大,至少在30曼希以上。81甚至,有些采邑在名称上即规定了装备要求,如“铠甲采邑”(feodum loricae),意味着要求服役者在出征时必须穿着质量合格的铠甲,以保证生命安全、发挥作战能力。82 西欧中世纪土地分配制度的军事功能并非仅限于骑士群体,它自上而下贯穿到所有持有土地的自由民。808年查理曼的一份军队召集令规定,“每拥有4曼希土地者,无论其土地是自己所有还是从其他人那里获得的采邑,都要自备武装跟随其领主或(如果领主死亡)跟随当地伯爵出征。拥有3曼希的人应该与拥有1曼希的人合作,以得到这个人的经济支持而服役。只有2曼希者要与另一个有2曼希的人合作,一人在另一人的财力帮助下随军参战。只有1曼希者要与其他3个境况相当者联合,一人出征,其余3人留在家中提供支援”。该法令还强调对不履行义务者要予以严惩。83可见,土地分配与军事义务结合在一起,凡持有土地的骑士或自由民几乎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战争之中。这样的制度强化了社会利益占有与军事义务担当的责任,获利越多者承担的责任越重。由此,战争带来的经济耗费和风险被分摊到参战者身上,这既能促使他们在战场上奋力拼杀,又能减轻国家层面的负担。 采邑分封能够刺激军人为获取土地而战。土地的有限性与对采邑需求的无限性所形成的矛盾,只有通过不断的战争才有机会得到缓解。采邑逐渐成为世袭财产后,为保证军事义务的落实,领主通常反对附庸多子析分采邑,从而推动了财产由长子或单一后代继承制的实施,这在很大程度上让贵族的其余儿子几乎无财产可继承。在视战争为天职的贵族社会,大量贫困的贵族子弟只能通过投身于战争来获取财富。11世纪,法国诺曼底地区的骑士们纷纷奔赴意大利南部,通过战争寻找机会。小领主坦克瑞德(Tancred de Hauteville)的12个儿子中,有几位在那里表现得非常出色。如“铁臂”威廉在1043年被推举为阿普利亚伯爵。随后,其兄弟“狡猾者”罗伯特在意大利南部的征伐也大获成效,并控制了这一地区。他们的另一个兄弟罗杰入侵西西里,经过拼杀建立起“西西里王国”。84如果儿子们都已经成年,父亲仍能服役,财产继承的矛盾会更为突出。乔治·杜比分析贵族家庭的“年轻人”状况后指出,包括长子在内的贵族子弟受封为骑士后的几年甚至十几年中,由于父亲仍有服役能力,儿子们不得不外出闯荡,“疯狂地”投身于战争,而领主们也非常需要这些“年轻人”和“贫困的单身汉”为他们打仗。85 采邑分封还存在着围绕利益纠纷而引发战争的可能。与罗马法中个人财产的绝对“所有权”不同,中世纪的土地采邑所有权在法律纠纷中并非唯一重要的考量因素。甚至,在司法裁判中所有权可能会退居次要位置。某片土地的权利在当时的法律上可分为所有权和占有权(持有权),封建等级的从属性和领主与附庸关系的多重性,导致采邑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复杂地交织在一起,从而留下权利纷争的隐患。领主与附庸之间围绕采邑的所有、占有、义务、监护、继承等权利而发动的战争不胜枚举。其中,既有法、英君主之间的大规模战争,也有地方中小领主之间的冲突。领主间的“私战”之所以成为中世纪社会普遍现象,与土地分封制度息息相关。“私战”甚至延入家族内部,其中不乏儿子对父亲发难;儿子对寡母用兵;弟弟对兄长宣战;侄子讨伐叔伯父等。86在人口稠密、土地相对匮乏的区域,如佛兰德斯、勃艮第等地,因为争夺土地而引发的“私战”更加频繁。87正如马克·布洛赫指出的那样,采邑层层分封所形成的对某片土地的多重所有权,以及这片土地各级横向权利拥有者的诉求,一定会引发无尽的法律纠纷和战争。88 因而,各级领主不断增强自己的军事力量,主动应对和发动战争,以守住甚至扩大自己的产业。 作为服役报酬,西欧的“采邑”并非单指土地,其种类繁多,而且支付方式广泛灵活,几乎一切可以获得经济收益或能够转化为经济利益的物资、货币、建筑、职权等都可成为“采邑”,如城堡、道路、桥梁、矿山、市场、修道院、教堂、各种职权、货币等。89有学者对封建社会盛期的采邑研究后,列举出88种采邑名目,即便如此,仍有研究者认为,这个数字不足实际数目的四分之一。90采邑支付的多样化和灵活程度可以从其中的“货币采邑”(feodum de bursa)情况得到反映。91这种以年为周期付给附庸的定量货币,在11世纪后的英国、法国、德国和佛兰德斯等地都予以实施和推广。92如果领主没有足够的货币,还可用相当价值的农副产品代替。9312世纪,尼德兰地区的领主们也常将某项税收或某个收费站以货币采邑的形式分给附庸作为服役报酬。94此类采邑授予对象也较为宽泛,英国国王为加强他与欧洲大陆附庸的关系,会加封给他们一些“货币采邑”。英国国王也把“货币采邑”分封给隶属于法国国王的附庸们,并加大年金额度,使这些附庸承认英国国王为他们的最高领主。 “货币采邑”等类型的采邑能够弥补土地不足对军队发展的限制,使报酬支付方式更为便捷。英国历任君主从11世纪末至13世纪,用“货币采邑”网罗了大量其他国家的骑士,并组成“海外军团”。法国国王也采取此种方式扩充军队。95此外,这类采邑顺应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趋势,对改变组建军队的观念、促进军事制度转型起到了“润物细无声”的作用,从而“在军事占有制的旧名义下,各名门望族不知不觉中过渡到一种实际上以买卖为基础的新经济特有的货币报酬制度上”。96采邑的多样化和灵活性,是西欧封建社会军队能够长期保持旺盛战斗力的重要条件。 采邑并非骑士军队建设的全部经济手段,王室和各级领主也会通过豢养方式招纳骑士,为骑士提供各种生活及军需用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王室提供给这部分骑士的装备也以货币形式支付。97此外,雇佣也是招募骑士军队的一种方式, 有些骑士只是为领取薪俸而战。98到11世纪,英、法、德、意等国家和地区的军队中都拥有雇佣骑士。1066年,威廉公爵征战英格兰的部队中有来自英格兰、佛兰德斯、香槟和意大利等地的雇佣骑士,其中一些人后来分得土地成为威廉一世的直属附庸。在英国诺曼朝王室护卫军中,也有领取薪俸的骑士。威廉二世尤其注重招募骑士,被后人喻为骑士的“采购者”和“承办商”。99 除了广泛灵活的经济支付手段以外,有些经济政策和分配规则也激励骑士们积极投身战争。通过战争分得战利品对每一位战士都具有诱惑力,打赢战争便有机会获得财富。较公平地分配战利品是日耳曼人的规则,这一传统在中世纪得到部分保留并形成较为详细的法规。其中,对战场上表现优异者的奖赏,不同兵种分得战利品的比例,战前对战马和武器装备的价格评估(作为战后补偿损失的依据),甚至在战场上被打掉四颗门牙应该获得的补偿金额,都被列入其中。100 战利品包括土地、城市、货币、金银珠宝、牲畜、武器、盔甲、战俘等,战争可使贫困的战士一跃成为拥有土地的领主。101第一次十字军东征后,留在耶路撒冷王国的战士变得非常富有,“那些欧洲的贫穷者在这里由于上帝的恩泽发了财。在那里只有几个先令的人,在这里拥有了无数的金币。在那里没有一所村庄的人,在这里则拥有了城市。”102甚至在战场上掠取对方的战马、武器、盔甲等也可以发家致富。10313世纪,在货币经济较为发达的意大利,一些雇佣兵要求雇主在契约中专门写明战利品分配的条款。英法百年战争期间,由于战利品逐渐减少,曾引起英国骑士的极大不满,并要求扩大战争,反对间歇性的停战。104 战利品还包括战俘的赎金。贵族普遍投身于战争,成为战场上的主导力量,推动了这项规则的流行。赎金价格通常根据被俘者的财产数量而定,英格兰国王理查被俘后的赎金是15万马克,而某些贫穷骑士的赎金只有几马克。到14世纪,赎金的收取标准大体是被俘者所持土地的年收入额,也有按照祖传遗产价格收取的,105收取赎金的规则甚至在十字军东征的战场上也得到实施。1215年,一位母亲为了赎回被伊斯兰教徒俘获的儿子,不得不向当地女伯爵借贷。106在战争中一旦被俘,沉重的赎金会使骑士破产。对此,领主通常会尽力帮忙,争取在下一次战争中捞回损失。这项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贵族生命安全的同时,也进一步激发了战争。积极投身于战争,成了军人攫取财富和挽回经济损失的途径。 战争是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为,骑士昂贵的装备和服役需求占用了包括土地在内的大量社会经济资源,国王和各级世俗领主都被纳入军事精英群体,他们组成主从关系利益共同体,以自身力量为核心维护所占有的利益并通过战争攫取更大的利益,封建社会的许多经济制度和政策都有利于战争的展开。 五、骑士的思想文化塑造及行为规范 战争受人的思想观念支配,社会思想文化对战争有重要影响。骑士的思想文化是西欧封建社会世俗文化的主要内容,也是骑士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有关骑士的地位观、荣誉观、爱情观、信仰等内容,都充满了对骑士思想文化的塑造及对其行为的规范。 西欧中世纪社会思想文化中对骑士的崇敬与人们对军事和战争重视程度相一致。西欧中世纪社会流行“三个等级”理论,大致划分了社会群体及其各自职能。这种理论对当时人们的行为起到了导向作用,教会理论家和世俗统治者都愿意借助这一理论使每个人都没有异议地坚守自己的生活目标和职业操守。107该理论把世上的所有人分为三个等级,即“祈祷者”“保卫者”和“劳动者”,其中“保卫者”通常指贵族或骑士,在观念上把骑士与贵族结合在一起,从而凸显出骑士的高贵地位。这一理论在9世纪中期教会学者著作中就有所论及,到10世纪晚期形成较清晰的理路。11世纪初,拉昂主教阿德伯伦(Adalberon)和康布雷主教吉罗德(Gerald)对此理论做了系统完整的论述。10812世纪,圣伯纳德进一步补充了这一理论,并使之更加神圣化,认为每个等级的人所履行的职责都是按照上帝的意愿分配和设定的。109 骑士与贵族相等同的观念,也表现在拉丁文miles(骑士)一词的语义表达上。11世纪以后,一些贵族在颁发命令或签署特许状时,往往在名字前面冠上miles一词,以示身份的高贵。在一些法庭证人名单中,记录员也会把有贵族身份者用此词标出,以区别于其他人。110此外,人们在认定某人是否有贵族血统时,会追溯其祖先是否曾为骑士;反之,某年轻人在寻求晋封骑士时,也会以祖先的贵族身份为理由。111这种情况还充分反映在骑士文学作品中,某些英雄骑士在出名之前,如果生长在商人、手工业者或农民家庭,往往被解释为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他的贵族血统不被外人所知。而那些表现不佳、声名狼藉的骑士则被认为隐瞒了贫贱的出身。人们的观念是,“没有贵族血统,你的内心永远不会被骑士般尊贵的身份所吸引”。112骑士与贵族身份在观念上的重叠,反映了社会对骑士的崇敬程度。 从军打仗既然被视为贵族的神圣职责,战争也就容易被看作一种高贵者的高尚行为。雷蒙·勒尔在13世纪论述骑士的使命时认为:当残暴、伤害、背信弃义、虚伪和欺骗充满世界之时,上帝创造的人中,最忠诚、最强悍、最具高贵精神的人,担负起保护人民、维护和平的重任。他们配备最高贵的动物——战马,拥有最精良的武器装备。而普通民众则从事生产劳动,以满足骑士们的物资需要。113在此,骑士被说成由上帝创造和选派的优秀人物,他们的战争行为被涂上了维护和平、保护人民、惩治邪恶的光辉色彩。 对荣誉的追求是人们的行为动力之一,骑士的荣誉标准适用于包括国王在内的各级贵族。雷蒙·勒尔论述道:“如果一位国王或贵族没有置身于骑士群体,不遵守骑士规则,不充分履行职责,缺少骑士美德和荣誉,便不配成为国王,也不具备成为诸侯和各级领主的资格。因为,骑士精神能够使他们荣耀。”114中世纪骑士的荣誉观有多重内容,但主要是围绕战争行为设立的。威廉·马歇尔率领英国军队准备与法国军队战斗之前,曾对骑士们激励道:“忠诚而高贵的骑士们听着!你们是国王所信赖的人,我借上帝之名宣布,维护我们声望的时刻到来了,保护我们的妻子儿女,守护我们的土地,赢得我们的最高荣誉。”11514世纪,杰弗里·德·查尼从理论上论述了战斗勇敢与荣誉的关系,并具体划定了评价骑士荣誉高低的标准,他还把骑士通过战争获取财富的多寡作为评价指标,认为“获得越多者越值得赞扬”。116可见,骑士荣誉的高低主要以战争中的表现来评价,正如有学者所揭示的,“荣誉的最好证明在于强健勇猛”“凭着宝剑赢得永恒的荣誉。”117甚至,有学者更直白地将其总结为:“流血之时,方是获得荣誉之际。”118 勇敢好战既是骑士行为规则,也是骑士群体风气。战斗过程中每个骑士的表现如何,事后会被同伴们追忆,胆怯和懦弱者在军中和社会上会遭到耻笑和排挤。编年史家会记录下战役中表现特别优秀和特别差的骑士名字,《佛洛伊萨特编年史》第一章第一节,首先列出当时最勇敢骑士们的名字,其中既有英国贵族,也有法国贵族,并申明他们是该时代最受尊敬、声望极高的英雄。119勇敢也是骑士文学中所有英雄人物的共同特征,查理曼、罗兰、亚瑟王及其圆桌骑士无一不是战场上浴血奋战、舍生忘死的勇士。中世纪传奇文学所表达的重要主题之一是:贵族为战争而生,为战争而训练,在战争中结束生命。120 骑士在战场上的勇敢表现还是赢得爱情和婚姻的重要条件,这也是骑士爱情观的主要内容。杰弗里·德·查尼总结道:骑士“通过军事行动赢得极大荣誉的同时,还能获得另一种荣誉,即贵妇人的芳心。他们如此幸运,这些贵妇人能带给他们极大的荣誉和高尚的品格,她们随时敦促骑士通过战斗获得荣誉,并劝导他们全身心地投入战斗,以勇敢赢得崇高的声望”。121在传奇文学作品中,年轻女子所爱慕的对象大都锁定在英雄骑士身上,她们也会在关键时刻对骑士的勇敢予以鼓励和敦促。当圆桌骑士兰斯洛特面对村民遭受围困的危难时刻,身边的一位年轻女子对他激励道:“此刻,高贵的骑士,你会看到巨大的荣誉在等待着你!”122乔治·杜比分析法国贵族“年轻人”的社会生存状况后认为,找到贵族女子,特别是有财产继承权的女子“结婚的愿望支配着‘年轻人’的行为,激励他们热衷于战争,沉醉于到处闯荡的生活”。123在崇尚武力的社会中,女子们爱慕的对象自然是战场上的英雄。甚至,有些贵族女子对爱恋对象的勇敢程度有极为苛刻的要求。有位骑士在战场上幸运地活了下来并赢得较高声望,钟情于他的女子听到消息后平静地说道:“倘若他牺牲在战场,我会更加爱他。”124 基督教是西欧中世纪思想文化的主导,骑士的观念和行为受到基督教强烈影响,信仰上帝、遵守教义、保护教会是骑士的重要行为规则。那么,对于基督教理论是否有鼓励骑士投身战争的内容进行解读,可进一步认识骑士宗教信仰中的战争态度。笔者在此仅就基督教的战争理论做简要概述和分析。 早期基督教理论对战争明确持否定态度,反对任何形式的战争。即便到了中世纪时期,教会仍大力提倡“上帝的和平”“上帝的休战”等主张,阻止基督教徒之间的战争。125尽管教会的主张在中世纪产生较大影响,但无法真正制止战争。而且,战争频繁发生也促使神学家不断修正战争理论,对战争的功能和性质做新的诠释。基督教基本原理中存在着战争合法性的解释空间,以教皇为首的教会也有利用战争谋取利益的需要,这都为理论家们修正基督教早期战争理论提供了条件。“旧约全书”中有关耶和华震怒后屡次发动战争的情节,以及圣经中对正义和邪恶的判定标准,对战士英勇行为的肯定等内容,为理论家们阐释战争的正义性和合法性提供了依据。126奥古斯丁认为,当一个民族或一座城市疏于惩治其成员所犯的过错,或无意归还非法所得,对其发动战争是正义的。他还认为,“和平显然是战争期望达到的目的”。127在此,战争被解释为具有正义的一面,是达到和平的手段和过程。 尽管奥古斯丁承认有正义的战争,但他并没有脱离禁止战争的观念,仍认为杀戮是一种犯罪,在战场上杀人者无论如何都需要忏悔方能得到救赎,而且战争只有合法的权威人物发动才是正义的。奥古斯丁的理论一度成为教会的指导思想,杀人有罪的观念被教会反复强调,赎罪法则也明确了此罪的严重性。到征服者威廉时期,教会法中仍规定,每一个在战场上有杀戮行为的人要苦修一年。128 然而,这种观念逐渐发生变化。853年,教皇利奥四世在呼吁西方基督教国家抵御意大利南部伊斯兰教徒的信函中声称,凡在这场战争中牺牲者都会升入天堂,因为全能的上帝会知道他们的死是为了信仰、守卫家乡、保护教会。129教皇亚历山大二世不仅赞成战争,还认为教皇能够免除杀死伊斯兰教徒战士的罪过。他声称:“实际上,杀戮可以被理解为是亲近上帝的一种方式,并且,由此可获得永久性的救赎。”130 11世纪以后,法学家对战争的法理依据做了进一步研究,甚至有人认为:永久和平几乎是不可能的,战争被注入星球、人类和各种动物体内。上帝是万物的创造者,同时,也创造了战争,并且还能控制战争。战争与人类及上帝的法则相一致,战士是上帝正义审判的武器。131奥奈尔·博内在14世纪所著《战争之树》一书中论述到,战争最早是在天堂发生的,在上帝驱逐那些反叛天使的时候便开始了:“许多头脑单纯者认为,战争应该受到责罚,因为战争中会做出许多罪恶之事,而犯罪是上帝的法则所谴责和判罚的。故此,依照这样的神圣法律,不可以也不能够发动战争。但我告诉你们,这样的说法是没有价值的,真实的情况是,战争并不是一种罪恶的事情,而是优秀和善良的行为。因为,根据《圣经》的内容,战争的本质就是要纠正错误,使纷争转变为和平。如果在战争中出现许多罪恶之事,那绝不是战争本质所使然,而是战争被利用了。”132 教会并没有止步于修正战争理论, 还参与到战争之中,成为战争的发动者。1073年,教皇格里高利七世曾给大封建主们写信,要求他们奔赴西班牙进行战斗,从伊斯兰教徒手中收复属于“圣彼得的王国”。1331095年,教皇乌尔班二世为发动十字军东征奔走呼号。从中可见,对异教徒或异端的战争是“正义”战争,参战者不但在现世可获得利益回报,死后还能升入天堂。134此外,为鼓舞斗志,主教和神父们会随军行动,为骑士及他们的武器装备祷告,为每次军事行动举行宗教仪式。军队也会把某些圣徒如守护天使圣米迦勒、圣乔治等奉为军队的保护神,军旗上绘有他们的标志,以鼓舞斗志。135 基督教理论观念的变化能够为投身战争的骑士们减轻罪恶感,只要是“正义”的战争即可以理直气壮地发动和参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基督教对骑士战争行为的约束力究竟有多大,在学界尚有很多争议,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神职人员可能会激发骑士的宗教渴望,但他们却不能决定骑士们的思想。”136甚至,有些骑士根本无视教会的说教,约翰爵士对准备为他祷告的神职人员不耐烦地说:“这位大人不必为我们祈祷了,你不知道我们靠战争活着而和平是我们的坟墓吗?”137 当战争成为获取财富、提高社会地位、争得荣誉、赢得爱情的机会,又被解释成顺应上帝旨意的“正义”行为,战争便成了诱人的事业。骑士思想文化中激发和鼓励战争的内容是社会制度和社会状况的反映,而这些思想文化内容又会进一步影响人们的行为。 结 语 西欧中世纪战争频发并持续向外扩张的总体特征,由骑士军队建设及其战争能力、具有骑士制度特征的封建政权体系、以采邑分封为主的各项对骑士军队支持的经济制度和政策等核心因素所支撑。这不仅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西欧封建社会特征,更好地理解其制度构建、军队建设、政策制定、思想文化塑造等方面对战争的作用,也可引发对中西古代历史中相关问题的比较观察。 战争频发并持续向外扩张的特征,归根结底是西欧封建社会的战争能力问题,这两种战争表现实际上是相互关联且基于同样社会条件的结果。西欧以加洛林家族起家之地为基点向外一路扩张形成疆域辽阔的帝国,并且该地区挺过了9—10世纪的内部纷争和外族入侵,11世纪后又开始持续向外扩张。在这一过程中,打赢战争的天平为何总是向加洛林帝国故地以及这一地区的封建国家倾斜?要解释这一历史现象,如果忽略骑士军队和骑士制度的作用,是难以令人信服的。西欧采邑分封建立骑士军队的同时,政权结构与骑士军事组织交织在一起,甚至权力的上下隶属关系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为军队的统领与被统领关系。因而,采邑分封使土地、权力与骑士群体结合在一起,使社会经济、政治、军事相互作用,并与思想文化塑造一道,形成共同助力战争的社会体系。 以往我们在考察西方政治和军事现象的历史根源时,更习惯到古希腊和罗马寻找答案。虽然古希腊和罗马思想文化对西方历史的影响毋庸置疑,然而近代以来,西方各主要国家的军事和政治制度主要肇端于中世纪。正如英国军事及骑士制度史家莫里斯·肯恩所说:“在政治版图中,西方文明的核心区域所承载的古希腊和罗马世界的相关内容很少,这个区域的轮廓不是古典时期形成的,而是在中世纪,主要是在战争过程中形成的。”138中世纪以后,西欧各国在相互不断争斗的同时,向外扩张的战争势头随新航路开辟蔓延到世界各地。近代以来,以西班牙与葡萄牙、西班牙与英国、英国与荷兰、英国与法国等争霸为阶段性特征的殖民扩张,以及欧洲地区各国间的战争,一浪高过一浪,一直延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一现象的历史根脉与西欧中世纪战争也是分不开的。 注释: 1 C.Oman,A History of the Art of War:The Middle Ages from the Fourth to the Fourteenth Century,p.105. 2(1)R.W.Kaeuper,“The Role of Italian Financiers in the Edwardian Conquest of Wales”;“Royal Finance and the Crisis of 1297,” in C.Guyol,ed.,Kings,Knights and Bankers:The Collected Articles of Richard W.Kaeuper,Leiden and Boston:Brill,2016. 3(2)J.Gillingham,“Richard I and the Science of War in the Middle Ages,” in J.France,ed.,Medieval Warfare 1000-1300,Aldershot and Burlington:Ashgate,2006. 4(3)B.S.Bachrach,“The Angevin Strategy of Castle Building in the Reign of Fulk Nerra,987-1040”;R.Ellenblum,“Frankish Castle-Building in the Latin Kingdom of Jerusalem,” in J.France,ed.,Medieval Warfare 1000-1300. 5(4)G.Duby,The Three Orders:Feudal Society Imagined,trans.A.Goldhammer,Chicago and Lond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0;G.Duby,The Chivalrous Society,trans.C.Postan,London:Edward Arnold Ltd.,1977;N.Saul,Chivalry in Medieval England,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1;R.H.Hilton,ed.,Peasants,Knights and Heretics:Studies in Medieval English Social Histor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6;Peter Coss,Lordship,Knighthood and Locality:A Study in English Society,c.1180-c.1280,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 6(5)M.Keen,Chivalry,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4;R.Barber,The Knight and Chivalry,Totowa,New Jersey:Rowman and Littlefield,1975;R.W.Kaeuper,Chivalry and Violence in Medieval Europ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L.Gautier,Chivalry,trans.D.C.Dunning,New York:Barnes and Noble,Inc.,1968;E.Prestage,Chivalry:A Series of Studies to Illustrate Its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and Civilizing Influence,London/New York/Bahrain:Kegan Paul Limited,2004;S.Painter,French Chivalry:Chivalric Ideas and Practices in Mediaeval France,Baltimore:The Johns Hopkins Press,1940. 7(6)参见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上下册),张绪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F.L.Ganshof,Feudalism,trans.P.Grierson,London:Longman,1979;Joseph R.Strayer,Feudalism,Princeton:D.Van Nostrand Company,Ltd.,1965;J.S.Critchley,Feudalism,London:George Allen and Unwin,1978;G.Fourquin,Lordship and Feudalism in the Middle Ages,trans.Iris and A.L.Lytton Sells,New York:Pica Press,1976. 8(7)C.Oman,A History of the Art of War:The Middle Ages from the Fourth to the Fourteenth Century,London:Methuen,1898;J.F.Verbruggen,The Art of Warfare in Western Europe During the Middle Ages:From the Eighth Century to 1340,trans.S.Willard and S.C.M.Southern,Amsterdam/New York/Oxford:North-Holland Publishing Company,1977;P.Contamine,War in the Middle Ages,trans.M.Jones,Oxford:Blackwell Publishers Ltd.,1984;A.V.B.Norman,The Medieval Soldier,New York:Thomas Y.Crowell Company,1971. 9(8)M.Strickland,War and Chivalry:The Conduct and Perception of War in England and Normandy,1066-1217,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 10(9)M.Strickland,ed.,Armies,Chivalry and Warfare in Medieval Britain and France,Stamford:Paul Watkins,1998. 11(10)参见Charles Tilly,ed.,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Princeton and Lond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5;查尔斯·蒂利:《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公元990—1992年)》,魏洪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Anthony Giddens,The Nation-State and Violence,Cambridge:Polity Press,1985;维克多·李·伯克:《文明的冲突:战争与欧洲国家体制的形成》,王晋新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 12(11)P.Contamine,War in the Middle Ages, p.xii. 13(12)R.Mckitterick,ed.,The New Cambridge Medieval History:Volume II c.700-c.900,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pp.87-89. 14(13)P.Contamine,War in the Middle Ages,p.22. 15(14)参见F.A.Ogg,ed.,A Source Book of Medi?val History,New York:American Book Company,1907,pp.114-116;M.Bennett et al.,Fighting Techniques of the Medieval World AD 500-AD 1500:Equipment,Combat Skills,and Tactics,New York:Ambor Books Ltd.,St.Martin’s Press,2005,p.81;基佐:《法国文明史:自罗马帝国败落起》第2卷,沅芷、伊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05—106页;P.Contamine,War in the Middle Ages,p.31. 16(15)参见陈文海译注:《法兰克王家年代记》,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 17(16)T.Reuter,“Carolingian and Ottonian Warfare,” in M.Keen,ed.,Medieval Warfare:A Histor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p.15-17. 18(17)记录13世纪末到百年战争初期英法历史的重要编年史中,展现了双方互为宿敌的战争状况,参见Nigel Bryant,trans.,The True Chronicles of Jean Le Bel,1290-1360,Woodbridge:The Boydell Press,2011. 19(18)William of Malmesbury,Chronicle of the Kings of England,London:H.G.Bohn,1847. 20(19)P.Contamine,War in the Middle Ages,pp.32-54. 21(20)C.Allmand,“The Reporting of War in the Middle Ages,” in Diana Dunn,ed.,War and Society in Medieval and Early Modern Britain,Liverpool:Liverpool University Press,2000,p.17. 22(21)关于私人战争情况,可参见M.Strickland,War and Chivalry:The Conduct and Perception of War in England and Normandy,1066-1217,pp.138-139. 23(22)D.Nicolle,Medieval Warfare Source Book,Volume I:Warfare in Western Christendom,London:Arms and Armour Press,1995,pp.55-57,105,157. 24(23)D.Nicolle,Medieval Warfare Source Book,Volume I:Warfare in Western Christendom,pp.55-57,105,157. 25(24)D.C.Munro and G.C.Sellery,trans.and eds.,Medieval Civilization:Selected Studies from European Authors,New York:The Century Co.,1904,p.182. 26(25)J.Gillingham,“An Age of Expansion,c.1020-1204,” in M.Keen,ed.,Medieval Warfare:A History,p.59. 27(26)R.Rudorff,Knights and the Age of Chivalry,New York:The Viking Press,1974,pp.36-45.诺曼底骑士们在意大利南部和西西里岛的战争情况,还可参见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D.M.洛节编本)》下册,黄宜思、黄雨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445—465页。 28(27)Jean-Denis G.G.Lepage,Medieval Armies and Weapons in Western Europe:An Illustrated History,Jefferson,North Carolina and London:McFarland and Company,Inc.,2005,pp.181-191;J.Gillingham,“An Age of Expansion,c.1020-1204,” pp.62-63. 29(28)J.R.Green,A Short History of English People,vol.1,New York:P.F.Collier and Son,1900,pp.199-209,224-238. 30(29)N.Housley,“European Warfare,c.1200-1320,” in M.Keen,ed.,Medieval Warfare:A History,pp.118-119. 31(30)R.Collins,Early Medieval Europe 300-1000,New York:St.Martin’s Press,1991,pp.245-253. 32(31)加洛林时期有格言道:“你可以使一位少年在妙龄时成为骑兵,晚了则不可造就。”可见,骑士的战斗技能只有从孩童开始训练方能熟练掌握。参见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上册,第260页。 33(32)J.F.Verbruggen,The Art of Warfare in Western Europe During the Middle Ages:From the Eighth Century to 1340,pp.28-29.乔治·杜比详细考察了贵族中的“年轻人”群体接受军事教育、训练及生活的情况,参见G.Duby,The Chivalrous Society,pp.113-115. 34(33)西欧中世纪骑士并非都是重装,由于经费和战争需要等原因,轻装者为数不少。不过,研究骑士制度的西方学者并未刻意区分两者。14世纪,杰弗里·德·查尼在其著作中把所有骑马作战的军人都划入骑士群体。研究军事史的学者则注意到两者的不同。有学者提出,12世纪,佛兰德斯伯爵军队中拥有500名骑士和1000名有一定装备的轻骑兵。参见J.F.Verbruggen,The Art of Warfare in Western Europe During the Middle Ages:From the Eighth Century to 1340,pp.24-25.骑士在装备上优越于穆斯林等其他民族骑兵的情况,参见F.L.Ganshof,Frankish Institutions under Charlemagne,New York:W.W.Norton and Company,Inc.,1970,pp.65-67. 35(34)J.F.Verbruggen,The Art of Warfare in Western Europe During the Middle Ages:From the Eighth Century to 1340,pp.195-197;E.Prestage,Chivalry:A Series of Studies to Illustrate Its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and Civilizing Influence,p.32. 36(35)H.Nickerson,Warfare in the Roman Empire and the Middle Ages,Mineola,New York:Dover Publications,Inc.,2003,pp.108-110. 37(36)W.Caxton,trans.,Ramon Lull’s Book of Knighthood and Chivalry,Union City:Chivalry Bookshelf,2001,pp.63-71.装备精良的骑士在战场上必须表现优异,关于这一规则还可参见J.F.Verbruggen,The Art of Warfare in Western Europe During the Middle Ages:From the Eighth Century to 1340,pp.63-64. 38(37)E.Prestage,Chivalry:A Series of Studies to Illustrate Its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and Civilizing Influence,pp.58-60;L.Gautier,Chivalry,pp.68-88. 39(38)R.W.Kaeuper,Chivalry and Violence in Medieval Europe,pp.185-188;J.F.Verbruggen,The Art of Warfare in Western Europe During the Middle Ages:From the Eighth Century to 1340,pp.63-72;J.Batty,The Spirit and Influence of Chivalry,London/New York/Bahrain:Kegan Paul Limited,2004,pp.26-29. 40(39)P.Contamine,War in the Middle Ages,p.25.西方学者对查理曼时期骑士数量的估算差异较大,有些学者认为这一时期骑士数量约为35000人,参见P.Sidnell,Warhorse:Cavalry in Ancient Warfare,London and New York:Hambledon Continuum,2006,p.305. 41(40)C.Oman,A History of the Art of War:The Middle Ages from the Fourth to the Fourteenth Century,p.104. 42(41)N.Saul,Chivalry in Medieval England, pp.7-8. 43(42)由于对骑士身份认定标准不同,选择统计的时间段各异,学界对西欧各国军队中骑士数量和比例估算差异较大,参见M.Prestwich,“Miles in Armis Strenuus:The Knight at War,” in J.France,ed.,Medieval Warfare 1000-1300,pp.186-188;K.DeVries and R.D.Smith,Medieval Weapons:An Illustrated History of Their Impact,Santa Barbara:ABC-CLIO,Inc.,2007,p.55.伯劳顿认为,中世纪英格兰身份明确的骑士数量在6000—7000名。参见B.B.Broughton,Dictionary of Medieval Knighthood and Chivalry:Concepts and Terms,New York:Greenwood Press,1986,p.293.法国香槟伯爵记录在案的骑士为2036名。参见O.J.Thatcher and E.H.McNeal,eds.,A Source Book for Medi?val History,New York:Charles Scribner’s Sons,1905,p.376. 44(43)O.J.Thatcher and E.H.McNeal,eds.,A Source Book for Medi?val History,p.65. 45(44)H.Nickerson,Warfare in the Roman Empire and the Middle Ages,p.112. 46(45)C.Oman,A History of the Art of War:The Middle Ages from the Fourth to the Fourteenth Century,pp.118-124. 47(46)关于采邑及领主、附庸关系在应对阿拉伯人、诺曼人和马扎尔人军事攻击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可参见H.Nickerson,Warfare in the Roman Empire and the Middle Ages,pp.94-99. 48(47)R.Rudorff,Knights and the Age of Chivalry,p.29. 49(48)M.Keen,Chivalry,p.220. 50(49)R.Rudorff,Knights and the Age of Chivalry,p.41. 51(50)E.P.Cheyney,ed.,Original Sources of European History:Documents Illustrative of Feudalism,vol.4,Philadelphia:The Department of History of th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1900,p.23. 52(51)F.A.Ogg,ed.,A Source Book of Medi?val History,pp.205-224.在英法王权加强过程中,领主与附庸的权力结构逐渐发生变化。 53(52)F.L.Ganshof,Feudalism,pp.92-93. 54(53)O.J.Thatcher and E.H.McNeal,eds.,A Source Book for Medi?val History,pp.422-425. 55(54)F.L.Ganshof,Frankish Institutions under Charlemagne,pp.18-23,50-53. 56(55)关于地方各级领主必须向查理曼尽职效忠的情况,参见E.F.Henderson,trans.and ed.,Select Historical Documents of the Middle Ages,London:George Bell and Sons,1905,pp.190-201;F.L.Ganshof,Frankish Institutions under Charlemagne,pp.27-29. 57(56)P.Contamine,War in the Middle Ages,p.27. 58(57)H.R.Loyn and J.Percival,The Reign of Charlemagne:Documents on Carolingian Government and Administration,London:Edward Arnold,1975,pp.74-81;F.L.Ganshof,Frankish Institutions under Charlemagne,pp.21,25. 59(58)E.P.Cheyney,ed.,Original Sources of European History:Documents Illustrative of Feudalism,vol.4,p.5. 60(59)J.R.M.Macdonald,A History of France,vol.1,New York:The Macmillan Company,1915,pp.97-99;Joseph R.Strayer,Feudalism,pp.36-40. 61(60)S.Painter,The Rise of the Feudal Monarchies,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64,p.46. 62(61)参加议政会的barons被国内学界通常笼统地翻译为“男爵”,这个词有较为复杂的含义,其中包括指代国王的各级直属附庸,他们领得采邑的规模不等,对国王承担军事义务。参见S.Painter,The Rise of the Feudal Monarchies,p.47.此外,在一些领主私人文献中,baron一词既可指从某个领主处直接获得土地的人,有时也指次属附庸,即附庸的附庸。参见P.Coss,The Knight in Medieval England,1000-1400,Stroud,Gloucestershire:Alan Sutton Publishing Ltd.,1993,p.30. 63(62)B.Arnold,German Knighthood 1050-1300,Oxford:Clarendon Press,1985,pp.253-254. 64(63)关于国王的骑士身份,参见倪世光:《中世纪骑士制度探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68—69页。 65(64)从路易六世可看到法国君主的军人角色,他16岁开始率军打仗,直到死去的前两年还在指挥作战。参见P.Contamine,War in the Middle Ages,pp.41-42. 66(65)F.Barlow,The Feudal Kingdom of England,1042-1216,London and New York:Longman,1988,p.391. 67(66)E.P.Cheyney,ed.,Original Sources of European History:Documents Illustrative of Feudalism,vol.4,pp.8-10,22,28-29;H.R.Loyn and J.Percival,eds.,The Reign of Charlemagne:Documents on Carolingian Government and Administration,pp.74,136-150. 68(67)M.A.Gist,Love and War in the Middle English Romances,Philadelphia: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47,p.149. 69(68)G.Fourquin,Lordship and Feudalism in the Middle Ages,pp.117-118. 70(69)F.A.Ogg,ed.,A Source Book of Medi?val History,p.215. 71(70)P.Contamine,War in the Middle Ages,p.242. 72(71)H.Nicholson,Medieval Warfare:Theory and Practice of War in Europe,300-1500,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04,p.2;M.Strickland,War and Chivalry:The Conduct and Perception of War in England and Normandy,1066-1217,p.183. 73(72)E.P.Cheyney,ed.,Original Sources of European History:Documents Illustrative of Feudalism,p.18;B.B.Broughton,Dictionary of Medieval Knighthood and Chivalry:Concepts and Terms,pp.248-259;O.J.Thatcher and E.H.McNeal,eds.,A Source Book for Medi?val History,pp.364-365. 74(73)G.Fourquin,Lordship and Feudalism in the Middle Ages,p.116. 75(74)E.P.Cheyney,ed.,Original Sources of European History:Documents Illustrative of Feudalism,pp.32-34. 76(75)教会土地被转为采邑的情况,可参见O.J.Thatcher and E.H.McNeal,eds.,A Source Book for Medi?val History,pp.357-358;F.L.Ganshof,Feudalism,pp.16-18. 77(76)O.J.Thatcher and E.H.McNeal,eds.,A Source Book for Medi?val History,p.367. 78(77)O.J.Thatcher and E.H.McNeal,eds.,A Source Book for Medi?val History,p.361. 79(78)F.A.Ogg,ed. ,A Source Book of Medi?val History,pp.141-143. 80(79)H.R.Loyn and J.Percival,The Reign of Charlemagne:Documents on Carolingian Government and Administration,p.88.曼希的计量单位在中世纪不同时期有差别,在《末日审判书》中为30英亩。 81(80)F.L.Ganshof,Feudalism,p.37. 82(81)B.B.Broughton,Dictionary of Medieval Knighthood and Chivalry:Concepts and Terms,p.205. 83(82)H.R.Loyn and J.Percival,The Reign of Charlemagne:Documents on Carolingian Government and Administration,p.96. 84(83)R.Rudorff,Knights and the Age of Chivalry,pp.37-46. 85(84)G.Duby,The Chivalrous Society,pp.115-117. 86(85)D.C.Munro and G.C.Sellery,trans.and eds.,Medieval Civilization:Selected Studies from European Authors,p.178. 87(86)J.F.Verbruggen,The Art of Warfare in Western Europe During the Middle Ages:From the Eighth Contury to 1340,pp.30-31. 88(87)参见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上册,第204—205页。 89(88)G.Fourquin,Lordship and Feudalism in the Middle Ages,pp.133-135.土地采邑可普遍用货币折算的情况参见T.Evergates,trans.and ed.,Feudal Society in Medieval France:Documents from the County of Champagne,Philadelphia: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93,pp.8-10. 90(89)F.A.Ogg,ed.,A Source Book of Medi?val History,p.214. 91(90)货币采邑的契约规则,可参见E.P.Cheyney,ed.,Original Sources of European History:Documents Illustrative of Feudalism,vol.4,p.17. 92(91)F.L.Ganshof,Feudalism,pp.114-115. 93(92)B.D.Lyon,From Fief to Indenture:The Transition from Feudal to Non-Feudal Contract in Western Europe,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7,pp.9-10,41-60. 94(93)G.Fourquin,Lordship and Feudalism in the Middle Ages,p.135. 95(94)G.Fourquin,Lordship and Feudalism in the Middle Ages,p.137. 96(95)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上册,第291页。 97(96)F.Lachaud,“Armour and Military Dress in Thirteenth-and Early-Fourteenth-Century England,”in M.Strickland,ed.,Armies,Chivalry and Warfare in Medieval Britain and France,pp.346-350. 98(97)M.Mallett,“Mercenaries,” in M.Keen,ed.,Medieval Warfare:A History,p.211. 99(98)M.Mallett,“Mercenaries,” p.212. 100(99)S.J.Robert I.Burns,ed.,Las Siete Partidas,Volume 2:Medieval Government,trans.S.P.Scott,Philadelphia: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2001,p.xviii. 101(100)M.Keen,Chivalry,p.229. 102(101)J.F.Verbruggen,The Art of Warfare in Western Europe During the Middle Ages:From the Eighth Century to 1340,p.54. 103(102)在贝叶挂毯中能看到战士从敌人尸体上扒下铠甲和收缴武器的场面,参见W.Grape,The Bayeux Tapestry:Monument to a Norman Triumph,New York:Prestel,1994,pp.164-166.由于此方面战利品引发的战争不断,到11世纪,诺曼公爵为稳定领地内的局面,曾颁布规则,禁止贵族双方在战争中掠取对方的战马和武器装备,参见M.Strickland,War and Chivalry:The Conduct and Perception of War in England and Normandy,1066-1217,p.184. 104(103)D.Nicolle,Medieval Warfare Source Book,Volume I:Warfare in West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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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15)R.W.Kaeuper and E.Kennedy,trans.,The Book of Chivalry of Geoffroi de Charny:Text,Context,and Translation,Philadelphia: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96,pp.87-89. 117(116)M.Strickland,War and Chivalry:The Conduct and Perception of War in England and Normandy,1066-1217,p.100. 118(117)M.Vale,War and Chivalry,Athens,Georgia: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81,p.9. 119(118)T.Johnes,trans.,Sir John Froissart’s Chronicles of England,France,Spain,and the Adjoining Countries,from the Latter Part of the Reign of Edward II to the Coronation of Henry IV.,vol.1,London:Longman,1808,pp.5-6. 120(119)M.A.Gist,Love and War in the Middle English Romances,p.140. 121(120)R.W.Kaeuper and E.Kennedy,trans.,The Book of Chivalry of Geoffroi de Charny,p.95. 122(121)Norris J.Lacy,ed.,Lancelot-Grail:The Old French Arthurian Vulgate and Post-Vulgate in Translation, New York and London:Garland Publishing,Inc.,1993,p.308. 123(122)G.Duby,The Chivalrous Society,p.119. 124(123)C.Mills,The History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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