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家草场《囚律》: 囚死、病、當諒(掠)者,必與令、長、視事者襍(雜)診,書之。故避弗診、書,1205若毋(無)書而諒(掠),皆戍二歲。1212[1] 按:對掠即刑訊逼供有了明确規定即令、長、視事者一起決定并寫下書面紀錄,規避法律不执行者戍二歲。 睡虎地秦簡《封診式》: 治獄 治獄,能以書從跡其言,毋治(笞)諒(掠)而得人請(情)為上;治(答)諒(掠)為下,恐為敗。 訊獄 凡訊獄,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各展其辭,雖智(知)其地 勿庸輒詰。其辭已盡書而毋(無)解,乃以詰者詰之。詰之有(又)盡聽書其解辭,有(又)視其他毋(無)解者以複詰之。詰之極而數地,更言不服,其律當治(笞)諒(掠)者,乃治(笞)諒(掠)。治(答)諒(掠)之必書曰:爰書,以某數更言,毋(無)解辭 治(笞)訊某。[2] 由此可看出,秦代掠囚須書之;漢初《囚律》上述的相關規定始於秦代。 [1]荊州博物館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編著:《荊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選粹》,文物出版社,2021年。 [2]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47-148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1年10月23日07:5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