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与南沙群岛等岛礁,自古以来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广阔的海洋与点缀其中的数百个岛屿、礁岩等,蕴藏着极为丰富的自然资源。随着近代中国国力的衰微与日本的崛起,特别是台湾成为日本的殖民地之后,日本不断加大对于南海诸岛的侵占。1907年日商西泽吉次武装侵占了东沙群岛,并改名为“西泽礁”,意欲占为己有。之后经过粤督张人骏的对日交涉,最终清政府以赎买的方式收回了东沙岛的主权。为了加强对于东沙与西沙群岛的管理,在张人骏的主导下,广东政府成立了筹办西沙各岛事务处,并由广东政府拨款十万元作为开办经费。即使在清末国力衰弱的情况下,中国政府仍未放弃对于南海诸岛主权的宣示和行使。 学界已越来越重视对南海问题的研究,相关的成果也是层出不穷,从历史地理、中外交涉、法律研究等多个方面入手,并走向多学科的合作研究,但是史地研究与法理依据还是其中的重点。已有的研究成果着眼于证明中国对南海海洋与诸岛的无可争辩的历史主权,或是为解决当下错综复杂的南海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与现实联系紧密一直是南海问题相关研究的主要特点之一。之前对于中外关于南海区域的利权争夺,学界的研究重心多置于中国政府维护主权的观念与行动,以为捍卫主权的行动提供历史性依据。过度聚焦于中国政府与民众,则很容易忽视“他者”——与中国竞争南海诸岛利权的对立方的主张与行动,或者是存在将其符号化的倾向。国内学者关于南海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关于南海海域与诸岛的历史地理研究,则从地名的考证、行政区域的沿革、史料的搜集整理等各方面为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的历史事实和法理依据提供了相当扎实而厚重的证明。 日本外交档案中记载了很多与南海利权争夺相关的内容,从各地领事的报告以及日本政府的文书中,可以丰富地展现中日两国围绕南海竞争与互动的政治与经济生态。笔者从之前学界较少注意的日本外交档案中涉及西沙、东沙群岛的内容入手,以西沙群岛的磷矿开发为中心,结合当时中日两国的历史条件,试分析20世纪20年代中日两国政府与商界围绕该岛磷矿开发的合作、竞争与纠纷。 一、日本化肥工业的发展与对西沙群岛的关注 1883年之后,日本政府通过国土调查认识到日本的土质中缺乏磷元素。农业学者、农会等开始在各地宣扬磷肥使用的必要性,东京也成立了人造肥料会社。随着日本国内化肥工业的发展以及日本农业对于化肥需求的增加,化肥生产的原料供应日益成为了日本化肥工业的重要课题。“过磷酸作为我(日本)肥料界的大宗,其原料磷矿石的年需量为35万吨,但国内的生产量只不过数万吨。自给自足应为立国之大本,现今于此痛恨不堪。”日本商人在向日本政府的请愿书中也道出了日本化肥工业发展所面临的难题。 1916年之后日本的过磷酸钙价格与之前相比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尤其是1919年出现了历史性的高价,推动了日本国内过磷酸钙的生产制造,相应地也拉动了磷矿石海外进口数量。面对日益紧迫的原料供应问题,日本商界与政界将眼光投向了中国南海,这其中也包括了东沙、西沙与南沙诸岛。“我国(日本)的磷酸,其所含磷酸成分少,产地亦寥寥,每年输入之数量实在巨大。但是南洋的磷酸中其含有的磷酸成分多,是非常优良的良矿,其产量也巨大。最近的输出额达到了499万马克。”日本对于南洋地域的磷矿资源怀揣有很大的野心,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1917年6月,定居台湾高雄的日本人平田末治乘船在西沙群岛附近遭遇了暴风雨,由于船身受损加上食物和饮用水短缺,船员登上了西沙岛寻找生存物资,却在岛上发现了大量的磷矿石,但是当时的日本政府与商人并未对之产生足够的重视。1918年6月,平田末治再次登陆西沙岛,此次平田在岛上滞留了约4周时间,对磷矿石储藏与开发进行了调查,并带回了相关的矿石样本回国进行分析。对西沙岛磷矿石储量的乐观估计以及磷矿石走高的市场价格推动了日本商人对西沙岛磷矿开采行动的实施。1919年1月,平田末治前往东京,向政府当局咨询该岛的所属问题。日本政府尚在进行调查之时,平田末治于1920年3月即开始了磷矿采掘的准备工作。1920年6月和9月,在日本商人桢哲的资助下,其分别雇佣“鹿岛丸”(3450吨)与“第二元山丸”(2950吨)轮船出航前往该岛装载矿石。但之后日本政府发现,日本海军的水路志中存在着1907年中国政府派出军舰在西沙岛宣示主权的记录,“之后不久判明其为支那的领地”。为了避免在岛屿归属权上与中国政府产生纠纷,日本政府叫停了平田末治的开采行动。 1921年1月,考虑到西沙群岛归属权以及日本本国竞争者的影响,为获得该岛开发权,平田末治向日本外务省咨询经营意见。日本外务省给出了两条意见: 第一是按照之前的方法继续(开掘);第二是在新的广东政府了解(此事)之后再进行经营。第一个方法因为有前项(中国政府出兵并入领土)记录,称其为日本领土则伴有危险。第二种方法承认其为中国领土并支付给中国部分的利益,此种经营方法最为安全……在芳泽(谦吉)局长的关照下找寻信用深厚的中国人进行合办经营。 从上文可以看出日本政府倾向于中日联合经营的态度,这也成为了之后日本商人在西沙岛磷矿开掘事业的基调,其前提则是承认中国政府拥有西沙群岛的主权。正是在此共识框架内,日本商人与政府开始在中国商人中物色合作对象。 在台湾总督府事务官池田幸甚的介绍下,平田末治结识了广东香山县出生、在香港从事银行和贸易业的梁国之。梁氏与台湾之间有着密切的经济往来,双方达成协议,由梁国之出面向广东政府申请西沙群岛的磷矿与渔业开发权。梁国之向广东政府缴纳了第一期保证金75000元,同时呈交了试办各岛之地图。但是由于军政府内政部已将西沙群岛的开垦权授予了香山县商民何瑞年,且梁国之的申请书中使用的是“怕卤斯里群岛”的称谓,省长公署表示需要确认“怕卤斯里群岛”是否就是“西沙群岛”,因而并未确认其申请。开采申请在广东政府受阻之后,平田末治转而积极同日本政府进行交涉,希望日本政府能帮助其获得西沙岛的开垦权。日本驻广东总领事经过慎重考虑之后,亲自去拜访与孙中山有密切关系的大陆浪人山田纯三郎,由其出面请求孙中山再次考虑梁国之的申请,但是并未得到孙中山的肯定答复。 同年6月,陈炯明直接驳斥了梁国之的申请。陈炯明称“西沙岛为海南岛琼崖县所属,矿产丰富,且为广东人世代所居”,并非梁所说“其首先发现之无人岛”。梁国之以“怕卤斯里群岛”之外国译名意图蒙骗政府,而军政府之前已承认了何瑞年对于该岛的开发权。陈炯明与孙中山之间的矛盾当时已经公开化,陈炯明希望寻求与美国进行合作以开发广东,其政治主张也更趋于“联省自治”,由广东人主导粤省的开发建设。孙中山则有与台湾总督府进行合作以对海南岛的物产进行利用的计划。因而从日本政府与商人的角度来看,当然更希望能与孙中山政府进行合作。 平田末治与梁国之在计划受挫之后并未甘心,他们一方面与日本国内的资本家进行联络,希望获得日本国内商界的支持,另一方面则积极与日本外交机构进行联系,期待日本政府能作为其后援。同时日本驻广东领事馆也发现,“何瑞年曾于反清革命之时在澳门给予孙中山庇护,此次有孙酬谢何恩义的意味,且对于何的援助颇为坚决”。孙中山与何瑞年之间存在的“革命情谊”使得日本方面担心其胜算不大,因而日本放弃了梁国之与何瑞年竞争西沙岛开发权的方针,转而寻求在梁国之与何瑞年之间达成协议以期实现共同经营,整个过程之间的人物交际可谓十分复杂。简要言之,即是平田末治与梁国之寻求在华日本商人涩谷刚的帮助,涩谷又通过在广东居住超过20年的杉山常高作为其同何瑞年联系的中介。经过多次的协调,梁国之最终与何瑞年之间达成了协议,即梁国之以向何瑞年的西沙岛实业公司注资三四十万日元的方式来实现合作经营,而梁国之的背后则是台湾总督府作为担保,从日本商界寻求融资。 由中国商人出面向广东政府申请岛屿的开采权,其背后则实际由日本商人进行出资以获取磷矿资源,这也成为了之后日本获取东沙、西沙群岛矿石的一贯手法。 二、“何—斋藤”合作关系的建立与公司内外的困境 1920年9月15日,何瑞年从广东总统府内务部获得了西沙群岛磷矿采掘的试掘许可证,半年之后颁发正式的采掘许可证。何瑞年与梁国之在达成合办协议之后,由梁国之出资100万银元,与何瑞年合办西沙群岛实业无限公司,同时何瑞年将矿产采掘权全权转让于梁国之。1921年11月24日,《合办西沙群岛实业公司订立合同》与《合办西沙群岛实业公司订立办事细则》签订,同时以该公司的名义向广东省长公署申请西沙群岛磷矿的正式开采许可。表面上看是何瑞年、梁国之等人合办公司,但梁国之的背后是平田末治在进行资本操控,而平田的后援则是台湾总督府与日本商界。 就在日本攫取西沙岛磷矿的计划逐步推进之时,英国也开始关注到日本的行动,英国驻淡水领事巴特勒(Butler)致电台湾总督府,希望能获取更多关于平田末治及西沙岛实业公司的信息,但台湾总督府回绝了巴特勒的请求。12月14日,广东省长公署批示第十二区善后处派兵保护西沙岛实业公司雇佣的人员赴岛勘测,梁国之、何瑞年等人对西沙岛磷矿的开采逐步走向实践。 就在日本的开掘计划稳步推进之时,广东省内形势的变化为此项计划增加了更多的变数。1922年5月,海南岛内的学生团体以及国民党支部指责“西沙岛的开垦事业表面是以中国人的名义,实际是全部掌握在日本人手中,日本包藏有占领该岛的野心”,并借机鼓动舆论,在新闻上刊登反对日本侵占西沙岛矿产的文章,更有文章直接批判何瑞年、梁国之等人为“汉奸”。12月,全琼公民大会在海口召开,筹议挽救海南及西沙群岛利权的方案,并向北京政府外交部致电,“特交国务会议,一面令行广东省长取销国贼何瑞年等承垦西沙群岛实业公司一案,一面向日本公使严重交涉,限于最短期间内所有日本人台湾人悉离去西沙群岛以全领土而平民愤”。海南本地的民众团体在地方利益无法为广东政府所保障的情况下,选择向中央政府求助,希望能通过中日之间的正式的外交渠道以实现其利益诉求。 反日舆论的骤然兴起,正是平田末治组织汽船在西沙岛开始磷矿采掘之时,受此影响,广东政府延期下发正式许可书。因为何瑞年是正式申请人,日本方面此时的考虑是希望“由何瑞年极力运动中国官宪,尽可能快地获取正式采掘许可书”。但为了避免在此时再次刺激中国的民众,酿成更大的反对运动,日本选择静待事情的平息。 为了避免日本出资方的利益再受到中国方面的影响,日本政府提出了预防的办法: 何瑞年、梁国之与平田之间:(一)缔结借款契约,且由(日本驻广东总领事馆)给予当面的认证;(二)缔结西沙岛磷矿采掘承包契约;(三)缔结资本家桢哲、平田、何瑞年与梁国之之间的磷矿买卖契约;(四)缔结梁国之、桢哲、平田之间的利益分配契约最为重要。 不管日本政府是否愿意主动介入此事,日本驻广东总领事馆对于借款契约的“认证”表明日本民间资本对西沙岛磷矿采掘事业的投资行为是为日本政府所认可的,日商希望借助此种手段增加契约的法律效应。之前日本官方的种种支援行动多是暗中进行,为了确保日本资本的安全,日本政府为之后的正式介入预留了伏笔。平田末治在自身资本不足的情况下,寻求日本商界的资金援助,在台湾总督府的斡旋下,获得了日本盐水港制糖会社社长桢哲的30万元融资。日本政府与日本商人一明一暗,为日本攫取西沙岛矿产资源提供协助。而日本政府希望尽快缔结梁国之、桢哲与平田之间的利益分配契约,也是为了增加日本资本在海外矿业投资中的安全性。 当时国内的舆论对于何、梁二人的指责主要在于西沙岛实业公司中存在日本股份以及梁国之的国籍问题,更有公民代表李福海请求广东政府注销西沙岛实业公司的开采执照。西沙岛实业公司的应对则是积极与广东政府进行交涉,一再申明自身与日本人的关系“只是经营资金上的融通”,而梁国之的中华民国国籍身份则由广东政府财政部秘书长程鸿轩予以担保。面对来自民间的反对意见,何、梁也运用其政治手段逐一应对。 孙中山与陈炯明在兴师北伐与“联省自治”等方面政见的矛盾逐渐积累,并最终走向决裂。1922年6月,陈炯明发动政变,炮轰总统府,孙中山则在政变发生前提前撤离广州。8月,陈炯明返回广州并掌握军政大权。广东省内政局出现剧烈动荡,也直接影响到了何瑞年及其西沙岛实业公司之前申请的采掘许可证的有效性。11月中旬,西沙岛实业公司的许可证被陈炯明政府取消。 但是陈炯明政府显然无暇顾及南海诸岛,在并未得到广东政府许可的情况下,平田末治在高雄的商社一直在非法地进行磷矿采掘。1923年1月,北京政府农商总长向广东省长公署及外交部发文咨询何瑞年及其公司是否在部立案。外交部在回函中表示,由于广东省长一直未将相关情况进行报告,外交部难以明了日人在西沙群岛的经营实情,“无以据以交涉”。1923年2月,随着孙中山返回广东,何瑞年之前被陈炯明政府所取销的采掘许可又重新恢复。4月,广东省长公署发布训令,推翻了之前对何瑞年和梁国之的指责,称该公司是“横遭诬挠”“妄被注销”,恢复了西沙岛实业公司的采掘许可,但是同时要求该公司“永远不得掺入外国人股份及私行雇用外国人作工”。4月21日,广东省矿物处重新发给何瑞年采矿许可,但是何瑞年重新获得执照之事遭到了海南地方民众的强烈反对。更有民间团体向北京政府外交部致函,希望北京政府外交部同日本公使交涉务请注销该案。5月3日,北京政府外交部致电日本驻华公使:“查西沙群岛既非通商口岸,外人自不准在该处经营商业,且农垦及渔盐等事向不准华洋合资承办。日本人如有前项举动,本国政府碍难允认,并希望吉田公使能对情况进行查实与制止。” 面对来自中国政府与海南地方社会的压力,日本外交机构内部对之前的经营方式进行了反思。为了避免引起中国政府的不满以及反日舆论的兴起,广东总领事藤田荣介在致台湾总督田健治郎的电文中表示:“此际广东省长向海南岛各县知事发布命令,从事磷矿开采的劳动者全部由海南岛进行供给,只能由少数日本人作为监督者。一方面是给海南岛施与多少的恩惠,柔化岛民的反对意见。另一方面则使反对派失去了阻碍的口实。”而且藤田荣介还指出海南岛与南洋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人员往来,岛民对西沙群岛气候的适应性更强,雇用海南岛居民也更有利于西沙岛的磷矿开发。从中也可以看出日本政府内部对西沙群岛磷矿开发经营方式的调整,就日本外交机构而言,其更加注重平复地方社会的反日情绪,也试图以加强地方社会与南海岛屿资源开发之间利益联系的方式来减轻来自中国民间的压力。 1924年2月22日,北京政府致电各国驻华大使:“孙文拟将琼崖矿产私自抵借外款,如果属实,中国政府决不承认。”3月1日则出现了北京政府向外交团抗议孙中山以海南岛为抵押向日本借款的新闻。相关报道是否对日本在西沙岛的活动造成负面影响,日本政府抱有疑虑。8月,琼崖县议会致函广东慰问使唐宝锷:“恳求转陈中央亟设琼崖实业督办专官,俾资办理而专责成,以杜外人觊觎之心。”日本一方面需要应对来自北京政府的强烈反对,另一方面则也要面临广东民间的反日情绪对日本的南海诸岛开发计划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重新获取采掘许可之后,公司的实际生产状况并未让日本方面满意。台湾总督府希望促成公司的相关出资人前往台北进行商谈,但是何瑞年与梁国之皆称病推脱。而在西沙群岛实业公司内部,合伙人卫志清病死,罗叔雅移居香港,公司的主要出资方难以协调意见。1924年6月,梁国之、何瑞年与其他中国方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走向终结。但就在合作宣告解散之前,何、梁二人已在厦门同平田末治、斋藤藤四郎进行了会晤,并达成了合作协议。1925年4月3日,斋藤藤四郎与何瑞年在台湾签订了矿石买卖契约与借款契约。依据协议,何瑞年以其获得的西沙岛矿物采掘权作为担保向日本资本家代表斋藤藤四郎借款897200元,年息7分,何瑞年将西沙岛磷矿的贩卖经营等全权委托与斋藤藤四郎,每年所获得的利润双方对半分成。斋藤每年需向何瑞年支付1200元的事务费,何瑞年则作为代表负责同广东政府进行相关交涉。依据此次的矿石买卖协议与借款协议,何瑞年将西沙岛磷矿实际开采的销售权转让给了斋藤藤四郎。为了扩大磷矿的销售网络,斋藤藤四郎作为“グアノ制肥合资会社”的法人代表,在日本国内以及朝鲜、中国东北和台湾分别设置了贩卖所,以促进化肥的制造与销售。而斋藤本人更是希望借助于肥料的大量使用来实现日本的农业振兴,其直接目的则是降低化肥的价格以解决粮食问题。 经历了前番广东政局的变动以及采掘许可的失而复得,中方出资人之间行动协调的困难以及资金接续的不足使得背后实际操纵公司的日本商界和政府大为不满。日本商人加大了对于西沙岛矿产开采权实际所有者何瑞年的资本控制力度,希望以“卖矿”加“借款”的方式来推动西沙岛磷矿采掘,同时掩饰其真实身份以规避广东政府政策方面的风险与来自海南岛内民众的反对意见。 随着新资本的注入,西沙岛磷矿开采的进度逐渐加快。但由于岛上人类生存所需的淡水与粮食匮乏,必须先行修筑工人生存所需的住宅、卫生设施等以及开采矿石所需的仓库、轨道等基础设备。除此之外,由于西沙群岛周围礁石众多,大型货轮难以靠近,还需要建造铁质栈桥以充当临时性的货物装运码头,这些基础设备的建设在斋藤藤四郎资金的帮助下陆续推进。从1928年中山大学的调查报告中可以一窥日人在岛上的建设情况: ……发现日人曾在该岛为开采鸟粪之用,建有一大规模之钢铁栈桥,该桥长约百丈(三百余米特)。桥头一可达海,一接轻便铁道,由轻便铁道以达深林(铁路约长二千六百米特)。林中公司房屋,规模宏敞,建筑坚厚,有办公室、寄宿舍、淡水池、厨房、杂货店、蒸馏器,及白铁所建能容千余吨之大仓库焉。该岛饮水不易得,日人除以海水制造淡水之外,更竭力以收取天雨之水,于是沿屋檐之下均设有石门汀建设之藏水池。无池之屋,即置有极大之铁筒,此均为收储天雨之用。该公司各种设备,均极完全,大略估计非二十万元不办也。 1925年中国政局再次发生重大变化,孙中山的逝世使得何瑞年失去了最大的政治靠山,这为何瑞年所持有的西沙群岛磷矿采掘许可能否持续增加了相当大的不确定因素。此外,同年7月,以汪精卫为主席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广州)成立,其政治色彩更加偏左,对外宣扬反对帝国主义,废除不平等条约,而在国内则是要打倒军阀,开展国民革命运动。对于日本的南海诸岛开发而言,既要面对一个更加革命和激进的广州国民政府,同时又可能被卷入中国南北政权对抗的政治激流中。 三、西沙岛实业公司内外的困境与“福海丸”事件 对于何瑞年与斋藤藤四郎之间的合作关系,虽然其背后是有日本政府的支持,但日本政府内部也认识到这种关系包含有多方面缺陷: (1)何与广东政府间的关系已不像往年,对于何自身是否还拥有权利值得怀疑;(2)何与斋藤间的续约存在相当的困难;(3)一直以来北京政府以及许继祥都没有承认何的权利,因此有来自此方面的抗议的危险;(4)中国政府当局对于何与斋藤间的契约与事业难以认定其合法;(5)许继祥存在对斋藤的事业进行妨害的意图。 由于何瑞年的开采执照来自于广州国民政府,并未获得北京政府的许可。何瑞年的采矿执照受到广东政局变动的直接影响,不仅其合法性被捆绑在广东政府的合法性之上,还存在着北京政府从中借题发挥的空间,这也是日本政府一直顾虑的。正是因为该公司牵涉到内外多方面的政治与经济关系,而何瑞年与斋藤藤四郎之间也只是松散的利益联合,缺乏相互信任,在遭遇外界环境的变化时则容易走向瓦解。 1926年春,随着相关基建设施的完成,斋藤藤四郎认为其在西沙岛的事业“逐渐有望”之时,北京政府外交部向日本驻华使馆提出了抗议。海军部提出了建设西沙岛气象台的计划,并希望政府同日本使馆进行交涉。“前来查西沙岛建设观象台既经该局(海军部海道测量局)勘定在茂林岛最为便利,其在该岛采取鸟粪之日人应照东沙岛成案,由外交部照会驻京日本公使转饬该日人嗣后不得再在该岛经营各业。”因此外交部致函日本驻华使馆:“讯即严令该日本人等勿得再在西沙群岛采取鸟粪,以便建设观象台而维航行公益。”日本驻华使馆的回复则是命令具体负责该项事务的官员进行调查,之后再做回复。日本政府对中国政府行动的判断则是在该岛建设气象台十分困难,由于建设气象台的资金是由英国提供,此举很可能是英国为了扩大在南海地域的军事影响力。经过日本方面的调查,北京政府外交部所抗议的日本在西沙岛进行鸟粪采取者正是斋藤藤四郎所经营的南兴实业公司,日本政府之前的顾虑终于成为了事实。 除了北京政府外交部的抗议之外,广州国民政府内部也向何瑞年名下的西沙群岛实业公司发难。1926年12月,广东省实业厅以何瑞年及其公司并未取得多少经营成绩为由,向广东省政府委员会提出取消何瑞年的采掘许可而转由其他商人经营。同时,政府计划由实业与民政两厅派出人员进行实地调查,以制定整理计划书,并派遣军舰进行协助。在何瑞年还拥有官方授予的采掘执照的情况下,斋藤藤四郎在西沙岛的开采活动就可以使用何瑞年作为挡箭牌以同广州国民政府进行周旋。但如果何瑞年失去了官方许可,斋藤则必须寻找新的利益代言人,否则会失去前期已投入的资金和将来可获得的利润。 由于预计到南海岛屿开发可以获得巨大的收益,中国与日本的其他商人也在寻求获得中国政府的矿石开采许可。斋藤藤四郎与何瑞年之间通过“借款”加“卖矿”契约连结的,由中国商人出面向中国政府提出申请、背后则是日本商人出资收购矿石的经营方式,同样也被别的商人所模仿。由于过磷酸钙工业具有“生产规模、资本规模、企业规模小的性格”,即使1920年成立了过磷酸钙企业的卡特尔组织,但是由于加盟企业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企业间的竞争依然很激烈。较低的行业准入门槛以及行业自我管理难以发挥实效,使得过磷酸钙市场的竞争秩序常常出现混乱,这也为之后日本商人之间的直接冲突埋下了伏笔。西沙群岛磷矿石开采的竞争长期存在,既有中国商人不断地向广东政府提出申请,也有日本轮船进行盗采。随着竞争的加剧,最终酿成了险些发展成为武装冲突的“福海丸”事件。 1927年10月23日上午10时,日本汽船“福海丸”(重量6450吨,船长山本清内)在南海西沙群岛的多树岛附近抛锚,同船搭乘有香港居住的日本人小畑政一、30名自称为中国士兵之人以及中国苦力约30名。小畑政一登陆之后,宣称何瑞年的权利已被取消,该岛的一切设备及财产需全部交付给广东政府,而斋藤藤四郎则因为存在巨额的未纳税金,需要没收其全部的设备和财产。士兵对斋藤雇佣的人员(包括日本人10名、台湾人18名)进行武力胁迫,威胁其如若进行抵抗,则将予以射杀。小畑命随船的中国苦力将岛上仓库内积存的约2000吨矿石搬运至福海丸,但由于栈桥受损,无法装船。小畑遂命岛上的工人修理栈桥,并安排随船到岛的中国士兵进行监督。在解除了该岛工人的武装之后,小畑政一及福海丸于10月26日下午4时起锚驶向香港。11月24日,沈起凤及25名中国劳工从香港乘船登岛,开始磷矿的采掘工作。12月1日,守备的中国军队命令之前斋藤所雇用的劳工,或者为沈起凤所雇佣,或者离开西沙岛。在该岛所居留的日本人全部乘船离岛之后,中国军队也撤离了西沙岛。 对于小畑政一一行人的动机,斋藤藤四郎在陈情书中写道:“前些年居住在广东的杉山(通称高杉山)及涩谷刚、居住于香港的小畑政一等人嫉妒羡慕本项事业已久。每有机会或是中伤或是妨害,采取如此的行动。杉山、小畑来到内地(此处“内地”指日本本土——译者注)宣称自己拥有权利,寻求资本家的出资,但以失败告终。”西沙岛磷矿蕴含着的经济价值是吸引日本商人争相加入其采掘权竞争的根本原因。根据之后日方新闻的记载,事件发生的原因很可能是小畑政一在背后策动广东地方的军队出动,意图首先排除斋藤藤四郎的南兴实业公司在岛上的势力,然后由其在广东政要间进行策动,以代替斋藤的地位。 斋藤藤四郎在收到“福海丸”事件的报告后,一方面是尽快地查清“福海丸”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利用其众议院议员的身份积极地将此事向日本政府和海军省进行申诉。斋藤一再声明何瑞年持有合法的开采权,小畑政一等人的行为是“为眼前的利欲所遮蔽,强夺同胞的事业”,并以“救助陷于生命危险的同胞”为由请求海军省派遣军舰驶向西沙岛。斋藤藤四郎的各项活动在于凸显其在西沙岛的磷矿开采活动中的合法性,并将其个人的商业利益与日本的国家利益联系起来,继而向日本政府和军队施加压力。 日本政府对“福海丸”事件的处理则表现得十分谨慎。“本年六月排日正盛之时,出现了本邦人掠夺西沙岛等的纪事和评论,成为了排日宣传的材料。从这种事实来看,派遣军舰介入二三邦人的私利之争,则将使逐渐熄灭的当地排日运动再次抬头。”日本政府从日中外交关系与日本在华的整体利益考虑,希望军队不要介入此事。“福海丸”事件的处理以日本政府的消极对待而告终,斋藤藤四郎不得不退出了西沙岛磷矿开采的竞争。 四、中日合作关系的重组与日本政府政策的转变 对于之前广东省政府取消其西沙岛开发许可的传闻,何瑞年在香港的报纸上进行了澄清。“香港商人冯英彪确实在同其竞争西沙群岛的经营权,何瑞年的西沙群岛实业公司在经营上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但是公司并未接到政府取消其经营权的正式公文。”国民党广州党部以“何瑞年未取得采矿的成绩并与奸商结交,将西沙群岛交于日人之手”的理由取消了何瑞年的采矿权。广东省政府当时的决议则是“按照实业厅的建议取消该商人的承包权,并基于政治会议广州分会的决议,由建设、民政、土地、实业各厅派出人员对该岛进行调查,在此结果之上再决定办法”。虽然广东省政府达成了取消何瑞年采掘许可权的决议,但由于对西沙岛的实地调查还未进行,政府未确定之后的继任承包商,从而使得何瑞年依然能够继续磷矿开发。 1928年5月,广东省实业厅成立了西沙群岛调查筹备委员会,任命中山大学教授沈鹏飞为主席,由省政府拨付资金2000元,组织对西沙群岛的实地调查。后在中大校长戴季陶的斡旋下,从广东的地方党部中增加了调查补助费。5月22日,调查队一行10人乘军舰“海瑞号”从广州出发前往西沙群岛。此次是中国官方首次对西沙群岛进行实地调查,其目的则是为以后对政府对于该岛资源的开发提供信息基础,因而当地的新闻报纸则对此十分关注,并积极地进行报道。 1928年1月,何瑞年以“斋藤未履行契约”和“遭受经营损失”为由,向日本驻广东领事馆以及外务省通告取消其与斋藤之间的契约。但就在数月之后的6月25日,何瑞年与东大洋行代表东则正、安原美佐雄签订了西沙群岛磷矿的卖矿契约。契约中何瑞年明确将该事业上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东大洋行。与之前的契约一样,此次的契约同样也是由日本驻广东总领事进行“见证”。虽然日本外务省认为何瑞年还拥有西沙群岛的磷矿开采权,但考虑到事态之后的发展,田中义一外相还是对今后日本商人与何瑞年的合作表示了忧虑。 到了1929年3月,何瑞年又取消了与东则正的契约而改与从事人造珍珠制造和贸易的大阪商人大西宇兵卫缔结磷矿石买卖契约。矢野总领事在致田中外相的电文中转引了广东交涉署外交科长易健全的话:“何瑞年的权利现在已经完全取消,该岛的矿产管理交由当地中山大学农林科进行,采矿事业由商人进行申请承包。”而且,“中国对于日本人参与此种利权是绝对排斥的,此次大西等的行动缺乏慎重,不仅会对该人造成不测的损害,更有引起纠纷的危险”。日本政府愈加反对日本商人与中国商人合作经营西沙岛的方式。 大西宇兵卫的西沙岛磷矿采掘也进行得并不顺利。由于其从西沙岛采掘的4200吨磷矿遭到了日本肥料制造商的抵制,大西出现了资金周转上的困难,致使其后续资金的筹集出现困难。大西雇佣的采矿劳工还有150多名滞留于岛上,食物和饮水均不足,如果不能进行补给,将有可能出现重大的人员伤亡。为了避免可能的外交纠纷,日本政府选择出面进行救助,并对当事人大西宇兵卫进行严重警告。在筹集到了救援经费之后,台湾总督府雇佣“第二宝开丸”轮船于6月18日从高雄出发驶向西沙群岛进行营救行动。在将滞留在岛的劳工接回台湾之后,台湾总督府在向日本外务省等机关的报告中写道:“该人的事业以完全不成功告终,值得如今所有以该岛为目标的各种事业的计划者作为殷鉴。为了将来此种计划不再重复失败,必须要对这种事业的着手进行阻止。”在当时的条件下,对孤悬海外的海岛进行资源开发对于中日两国而言本身就有很大的经济风险。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也加大了对于南海的自主开发力度,中日两国在南海出现摩擦的可能性相应增大,以此次事件为契机,日本对其之前实行的西沙岛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从政府政策的层面中止了日本与中国商人合作经营的方针。 就本文关注的时段来看,中日双方就西沙岛磷矿开采的竞争与纠纷可以简要分为五个阶段:一、1917年至1920年,平田末治发现西沙群岛磷矿的商业价值与独自开采;二、1920年至1924年,平田末治、梁国之与何瑞年等组织西沙群岛实业公司进行联合开采;三、1924年至1927年,何瑞年与斋藤藤四郎合作时期;四、1928年至1929年,何瑞年与东则正合作时期;五、1929年至1930年,何瑞年与大西宇兵卫合作时期。从表面上看,中国商人与日本商人以一种不稳定的合作关系在进行着西沙群岛的磷矿开发,但是由于日本商人资本实力更强,且有着日本商界与政府为后援,通过收买广东政府授权的开发商,日本以间接控制的方式掌握了西沙群岛磷矿的实际开采与销售。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各项行动是以承认中国对于西沙群岛的主权为前提,而且这种认识从选择与中国商人合作经营方针之初就确定下来,并成为了日方之后制订应对政策的基调。在此基础之上,日本政府与商界寻求与中国商人进行合作开发,并极力避免与中央与地方政府发生冲突,希望将各商人在西沙群岛的行动约束于日本在华的整体利益范围之内。 西沙群岛孤悬海外,与中国大陆较为遥远的距离与并不适宜人类居住的自然环境使得中国政府需要耗费巨大的资源来对其实现长期有效的管理。在国家长期分裂动乱与政府财政拮据的情况下,面对与他国的竞争,中国政府一直鼓励有实力的商人出资进行资源开发。政府收取一定的费用并对承包商进行授权与保护,此举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政府财政进行补充,更可以视为一种带有主权宣示性质的间接管辖行为。政府希望商人的经营活动成为政府主权行使的延伸,通过商人的岛屿开发实现商业获利、财政支持与主权维护等多层次的成效,但却未料到中国商人在逐利性的驱使下将开发权转让给了外国商人,转而成为了外国商人雇佣的与中国政府进行周旋的“掮客”。 对于日本而言,政府更多的是在商人的背后为其提供信息服务与政治支援,以及充当资本运转的中介。平田末治、小畑政一、大西宇兵卫这批日本政府称之为“事业浪人”的日本中小商人,其对于市场机遇更为敏感,运作手段也更加灵活。他们在海外的经营活动也可以视为日本扩张其影响的一种手段。不同于财阀所拥有的政经关系以及国有企业的行政领导体制,这批“事业浪人”表现出更为强烈的逐利性和自主性倾向。磷矿工业较低的准入门槛也使得各个磷矿生产与贸易商之间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关系,此种情形从西沙岛磷矿开采过程中日方出资人的频繁更换就可以窥见,更有甚者不惜与中国军队合作来打压本国的竞争对手,由此酿成“福海丸”事件。日本政府不仅要不时地对商人间的利益和行动进行协调,以防止“急于私利的邦人为维持财政收入和国权的华南官宪所利用”,还需要评估其行为对于日本整体在华利益的影响,这也是日本政府所始料未及的。因此不管是中国商人还是日本商人,作为意图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其在西沙群岛磷矿开发这一事件中所表现出的更多是市场取向与商业理性。但不论是中日两国的政府还是商人,都面临着政治目标与经济目标在具体实现过程中所出现的冲突,而放置于海疆这一特殊的时空背景下,其冲突也表现得愈加突出与多面向。 (本文原刊《史林》2017年第5期第116-126页,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现代史》2018年01期转载。文中原有注释,引用请务必参考原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