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吏部位六部之首,下设文选、考功、验封、稽勋四司,分别管理文官铨选、考课、封赠、勋级名籍等事务,地位特殊,事权亦重。每司有主事、员外郎、郎中各一员,文选、考功二司主事又各多一员,共计14员。明中后期,14名司官分别对应一个或两个省份,某省司官升转出部或请假归家,接任递补者仍是该省籍贯。嘉靖时期,这一惯例执行并不严苛,多有一省二人同时在吏部的情形。到了万历中后期,司官分省变得严格起来,每省各有定额,不再通融。 对此现象,张荣林最早推测吏部司官分省配额“颇可能在成弘间开始实施”,万历年间“已成定例”。继此,潘星辉通过明代宋启明《吏部志》中的司官名录判断,“大抵在成化时期,吏部即已出现‘分地具员’的情况”,并且从文集、笔记中搜集大量事例,系统介绍司官分省现象,论述吏部司官选任权及选任方式的变化,指出万历二十六年(1598)吏部的司官选任权遭到剥夺。时亮统计各朝司官人数,指出司官分省“发端于成化年间”,嘉靖、隆庆二朝是分省配额尚不严格的“调适过渡期”,万历年间分省配额趋于成熟。 吏部司官分省选任,体现了明代地域平衡理念。关于明代政治制度中的地域因素,目前研究主要集中在科举制度上,对铨选制度关注较少。吏部分省惯例出现后,明人方有兵部、科道、翰林仿照吏部分省选任的提议。至崇祯年间,行取考选以同省位次决定翰林、科道等衙门去向,“每遇考选,必同乡诸公为政”。作为地域平衡理念在明代铨选制度中的首次实践,吏部司官分省惯例影响并塑造着晚明的官僚政治。晚明党争以地域为分界,研究明代政治制度中的地域因素,也有助于深化对晚明政局的认识。 本文在既有研究基础上,考证分省惯例初步形成、逐渐稳固的过程,发掘文官群体对惯例形成发展的影响;梳理司官选任权变化中皇权、吏部、各省官僚的不同应对,考察分省选任在塑造晚明政局上的重要意义。 一、分省惯例的形成 司官分省多见于明人文集、奏疏、笔记中,不见于《大明会典》《吏部职掌》等典章文献,它并非经过圣旨、由上而下确立的正式制度,而是铨选过程中逐渐形成的部内惯例,是一种非正式制度。 司官分省制度始自何时,明人未曾论及,现代学者多认定在成化年间。张荣林据王元翰奏疏中“云南吏部在成弘间则有张志淳为文选”,推测这一惯例始于成弘年间。潘星辉据《吏部志》所载部分司官籍贯,推测成化年间出现吏部司官分省选任。时亮将《吏部志》所载历朝司官的各省人数制作成表,提出成化时“北方地区吏部司官的拥有量历史上第一次超过南方地区”,就此认定“成化时期明廷已经注意到吏部司官的籍贯问题”,并将成化时期看作吏部司官“分省配额之权舆”。 吏部司官分省是否如上述三位学者所说,始于成弘年间?据奏疏上下语境可知,张荣林所举“云南吏部”指吏部司官中的云南人,并非固定的云南铨缺。潘、时二人皆以《吏部志》所载司官名录为据,为验证二人说法是否准确,下表据时亮提供的历朝司官人数,算出历朝司官分省的离散系数(离散系数=标准差/平均值),以便观察历朝各省司官的离散程度。 利用史料进行统计,需要关注统计口径是否一致,数据来源是否可靠。司官在任时间不一,各朝年数也长短不一,存在一定的统计口径问题。时间较长、司官人数较多的嘉靖、万历两朝,离散系数低至0.2与0.1左右,较好地反映了分省惯例下的平均状态。与之相比,隆庆、天启、崇祯三朝的统计时间较短、人数有限,司官在任时间很可能跨越前后两朝或三朝,统计数据的波动并不意味分省惯例不复存在。 除统计口径外,上表离散系数还存在数据来源问题。在统计时间较长的明初至天顺年间,离散系数高达0.9与1.1左右,至成化、弘治二朝,离散系数降至0.6以下。实际上,时亮统计的历朝司官各省人数表中,明初至天顺年间共有95名吏部司官籍贯无从考证,占这一时期司官总人数的29%。未被统计的数据过多,离散系数必然存在较大误差。时亮对成化前后差异的观感,以及上表中离散系数在成化时期的突然降低,都缘于数据来源的不尽可靠。潘星辉、时亮所据《吏部志》司官名录,无法作为司官分省始于成化朝的证据。 数据之外,还需文献佐证。笔者检阅所及,现存史料中并无成弘年间吏部司官分省选任的直接记载。这一时期,人们注意到科举制度的地域均衡原则,有意挪用。弘治元年(1488),兵部尚书余子俊提议将其引进铨选制度,建议包括两京六部、都察院、六科在内的各衙门,按会试的南、北、中三大分区进行定额选任,“如吏部,大约南数该几员,北数该几员,中数该几员,著为定例”。吏部尚书王恕认为,“自古所无之法”,施行难度较大,“设或向后分配不停当,用人不称职,徒自纷更,致坏选法,罪将焉归”,表示反对。无论是分省还是分区,本质都是地域平衡。既然王恕不赞成在六部、都察院等衙门内进行分区铨选,那么他大概率也不会以分区或分省的方式选任本部司官。王恕此例,可作为成弘时期吏部司官尚未分省选任的间接证据。 文献中有关吏部司官分省选任的描述,大量出现于嘉靖以后。嘉靖十二年(1533),吏部文选员外郎李学诗被选入翰林,他拟荐山东同乡兵部主事葛守礼为下任吏部司官。葛守礼家训记载其被荐过程时,提及吏部司官“一人出衙门,则举同乡一人为代”的“部例”。李学诗为鼓励葛守礼接替此位,称“今求者多以为事当出于某,故皆不得”,明确表示他对此事拥有较大话语权。葛守礼婉拒,且将机会留给了同乡同年李开先。当李开先升转出部时,他遵循“部例”,再次举荐葛守礼,后来葛守礼赴阙较迟,吏部已待补有人,于是第二次错失吏部司官之位。此后,关于吏部司官分省的叙述屡见不鲜。嘉靖二十一年,吏部主事缺出待补,“例用江西人”。吏部尚书许赞意属江西人雷礼,雷礼时为宁国府推官,丁忧在家,许赞称其“需迟四五月,候礼起复,谒堂之日即拟补”。嘉靖二十五年,文选郎中高简引门生茅坤入吏部,挤占北直员缺。茅坤年谱记“吏部故事,十三省并两直隶各一人”,当时的“司勋主事适北直隶缺员也”。浙江人茅坤由礼部主事调吏部稽勋主事,破坏了一人离任、同乡一人补缺的分省“故事”,引发北直京官不满。 嘉靖时期的分省惯例并不严格,除上文提及的浙江人茅坤挤占北直员缺外,尚有许多挤占他省员缺、同省二人同时在部的情况。如嘉靖初年,吏部司官同时有浙江人胡森、王激在位,是辅臣张璁的同乡;亦有江西人周时望和杨麒同时在位,是辅臣桂萼的同乡。再如高简在吏部已有张斗寅、李栋两个湖广人的前提下,又调湖广人何迁入部,引发众怒。此后高简被劾,何迁被降调外任,张斗寅、李栋未受波及,仍同时在部。此二例较为特殊,一是权势辅臣,一是文选郎中,二者均有能力突破惯例,影响司官人选。除此之外,嘉靖年间的史料中,仍有许多不知原因而同省二人的事例。如嘉靖十七年,验封郎中李开先和文选郎中黄祯均为山东人;再如嘉靖二十二年,文选郎中王与龄、主事周鈇同是山西人。可见,嘉靖时期同省二人同时在吏部较为常见。除嘉靖朝外,正德十年(1515),文选员外郎苏民、文选主事马理皆为陕西人,同时在位;万历初年亦有同省二人如河南人吕坤和黄克念、湖广人司汝霖和傅作雨、浙江人孙鑛和徐一槚同时在部的事例。 吏部司官分省选任,最早以“故事”、“部例”出现于嘉靖年间的文献记载中。这是不经由圣旨、在吏部推升中逐渐形成的惯例。因此,它的出现和形成很可能经历了一个过程,应早于前文所述的嘉靖十二年,晚于王恕反对分区铨选的弘治初年。 二、分省惯例由通融到定额 嘉靖年间司官分省多有通融之例。吏部司官额设14员,明代共计15省直,“省必一人”尚且不及,如何可一省通融二人?万历三十五年,广西人唐之夔为争取云贵两广司官员缺而上疏,其中引用同年吏部《议册库以清宿弊疏》,提到万历二十六年以前吏部司官分省惯例,以及万历二十六年的改变: 乃今年吏部《议册库以清宿弊疏》内,胪列铨属十四员,以为“两直、江、浙、福、湖、河南、山东、(山)西、川、陕各一员,两广共一员,其员分属直、江、浙、福、湖诸省人众者通融互补,诸省偶值两人同时,皆令共事,特惟两直人众,尤为多补耳。至云贵旧尝间用,即在此中”。盖有碑志案籍可查也。又云“二十六年铨司更议,以两直各二员,以云南(贵)搭两广共一员。两广称不平,云贵亦称不平”等因。 《明神宗实录》转引此节、加以改写,将“通融互补”一段冠以“故事”之名,明确指出是万历二十六年以前的分省惯例: 故事,铨司凡十四员,两直、江、浙、福、湖、河南、山东、(山)西、陕、川各一员,两广共一员,为十二员,又二员分两直,以江、浙、福、湖人众者通融互补。偶值两人,皆令共事。云贵未有分属,或间用于二员数中,但不著为例。万历二十六年,推择司官,乃有两广云贵合推之说。 可见,万历二十六年是司官分省配额发生改变的重要年份。之前吏部司官的各省配额是:两直、江西、浙江、福建、湖广、河南、山东、山西、四川、陕西等省份各1员,两广共1员,共计12员;剩下2员作为两直、江西、浙江、福建、湖广等人多大省的通融互补之缺,亦是云贵两省的间用之缺。据吏部原疏,2名通融员缺并无专属省份,“特惟两直人众,尤为多补”,而《明神宗实录》改写为“又二员分两直,以江浙福湖人众者通融互补”,似将此2员通融之缺划归两直。考虑到《明神宗实录》系后出改写,而且撰者可能受到二十六年以后定制的影响,此处仍以唐之夔所言为准:万历二十六年以前的14名司官员缺中,有2名是专门用来通融各省、间补云贵的。 嘉靖年间的司官分省,在12名规定员缺外,尚有2名通融之缺,因此同省2人同时在部才变得可能且惯常。但这一时期的通融惯例并非毫无限度,通融员缺以2名为额,亦以2名为限。上文提及嘉靖年间,吏部有张斗寅、李栋、何迁3名湖广人,文选郎中高简又引浙江人茅坤入吏部,引发北直京官不满。湖广3人同时在任,意味着可通融的2名员缺均被湖广占据,此时再引浙江人茅坤入吏部,势必挤占本属北直的唯一员缺,破坏“省必一人”的分省惯例,北直京官集体强烈抵制,也在情理之中。高简因此被劾以“引用私人、布植党与”,被杖充军。此事经世宗亲裁,客观上巩固了分省惯例。此后,嘉靖二十一年,南直人周怡行取入京,授以吏科给事中。年谱称其“以资望当擢铨司,因部属已有南直人,三员充数,例不得再增”,这意味着2名通融员额皆被南直占据,周怡若再入吏部,势必挤占他省员缺,因此“例不得再增”。 由此可见,嘉靖年间虽有分省惯例,但不严格。因云贵不常推、两广并作一推,多出的2名员缺常用作“通融互补”。不过,通融员缺亦以2名为限,超出2名者被视为“遽改故事”。就此,两直、江西、浙江、福建、湖广等省每省一名的司官员缺得到保障,免于挤占,“省必一人”的概述与通融事例并不矛盾。 万历二十六年,司官分省论定额数,不再有任何“通融互补”的空间。此年神宗下旨甄别吏部司官,并规定此后吏部司官需由部院会举产生。此事关系甚重,将在下节细释。据唐之夔所引,二十六年“铨司更议”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两直各二员”,二是“云南(贵)搭两广共一员”。此前尚可通融的两名员缺分别划归两直,而无专属员缺的云贵两省,与比较弱势的两广合并,四省共用1缺。至此,两直各2人,江西、浙江、福建、湖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等省各1人,两广云贵共1人。万历二十六年改由部院会举后,吏部司官选任不再只是吏部部内事务。为方便会举钦点,吏部司官不能再像此前那般通融,必须严格定额。 此次定额对两直有利,对两广云贵不利。万历三十年,吏部偶一推及云贵,引起两广官员不满。此后,万历三十一年、三十三年,贵州人李时华两次请求为云贵司官专设名额。万历三十五年,吏部左侍郎杨时乔请求增管库主事一员、验封主事一员,“一以待云贵之简用,一以待江浙福湖等省之缺乏”;云南人王元翰、广西人唐之夔随即上疏,或为云贵争取司官员缺,或撇清云贵与两广的关系。王元翰提出,“添设之后,如有人有缺,则推而上请;如有缺无人,则悬而待后。惟以人而就缺,不以缺而就人”,只求解决两广云贵员缺问题,绝无贪占美缺之意。当年虽有吏部侍郎杨时乔主持廷议,但意见无法统一。直到万历三十六年二月,吏部添设验封主事一员专管册库,云贵所争司官之缺方得解决。 万历二十六年吏部更议分省配额,相当于在朝堂层面承认并巩固了分省惯例。此后吏部司官员缺“以人而就缺,不以缺而就人”的趋势越发明显,“江南司官”、“湖广司官”、“山东司官”、“南直司官”、“江北司官”、“山西司官”、“江西司官”的称法应运而生,与嘉靖年间“例用江西人”、“司勋主事适北直隶缺员”等说法大不相同。前者指某一铨缺固定为某省所有,即“铨司之额缺,各依省直派定”;后者指吏部司官有空缺,轮该某省人补入,而非此铨缺专属某省。 吏部更议之前,司官分省依靠各省官僚和吏部对“故事”、“部例”的遵守,存在违例、变制等诸种可能。违例者如前述文选郎中高简挤占他省员缺,变制者则有万历十九年吏部奏请之例。当年,户科给事中王遵训疏请吏部司官不必拘泥分省惯例,“铨司升补之时,如果当用,即一省而二三人可也;如不当用,即一省无人可也。若一来一去,名为推让,其实皆过”。吏部尚书陆光祖亦覆疏赞同,表示分省惯例下,为保证每省一人,对一省第二人“间或推升”令其出部,“间或予告”令其回家,这是“拘例”、“局故套”。因此,他疏请吏部司官不必为了每省一人的“故套”就“引避外升”“遇有员缺,酌量坐补”并得旨同意。 这一事例的实际效力,可从万历二十六年神宗,下旨甄别吏部27名司官中看出。27名司官都是铨司更议之前进入吏部的,反映了万历二十年代以来吏部司官选任状况。其中,北直6人,湖广4人,陕西3人,南直、江西、陕西、河南、两广、山东分别2人,浙江1人,四川1人。27名司官包括请告在家与办事在部的,其理想状态是各省1人在部、1人在家。平均下来,北直3人在部,湖广2人在部,其他省份各1人在部,福建无人。可以看出,分省惯例有所松动,不仅超出2员的通融限额,而且可以“一省无人”。王遵训的提议、陆光祖的疏请,得到一定程度的贯彻。至万历二十六年议定各省铨缺、会举钦点,分省惯例由可通融的部内惯例成为朝堂共知共遵、不可通融的定例,在这之后,任何调整都会变得异常困难。 万历三十六年云贵铨缺得到解决后,各省官僚更是相安于已然议定的分省配额。两直2员、各省1员的铨缺额数成为共识。天启四年(1624)二月,吏部司官“仅有八人”,尚缺7人待补。二月二十日,吏部尚书赵南星上疏,以同省2人同时在部的旧例为据,请令“不妨一处二人”,在吏部已有江西人吴羽文的情况下,调兵部郎中江西人邹维琏入吏部。此举遭到时人强烈且一致抵制。不仅邹维琏称“有羽文矣”不愿入部,吴羽文称“江西不宜有二人”坚决求去,而且江西科道因此“愤愤生疑”。最终,邹维琏调入吏部,吴羽文请告归家。后人对赵南星此举多不以为然,认为“二省两铨,事属破例”;崇祯年间阁臣黄景昉追述此事,亦称“一省二人,非制”,说明嘉靖年间至万历初年的通融旧例,在此时已变成“破例”、“非制”。 三、选任方式的变化 分省惯例出现之前,吏部司官人选多由吏部尚书考核产生;之后,司官人选多由去任司官举荐,吏部尚书和文选郎中共同决定。万历二十六年以前,分省惯例与选任方式均属吏部部内事务,是否调整变动、是否坚持实行,都由吏部斟酌决定。万历二十六年分省惯例由通融走向定额,与之相应,司官选任也由部内走向部外。 (一)吏部主导 明代六部主事是六品官,由吏部类推选用。类推就是吏部按官缺类别推升官员,往往是一众官员一起推升,是明代中低阶官员的铨选方式。由于类推官员品级不高、人数又多,吏部一般仅拟定一员题请皇帝点用。虽然需要皇帝钦点同意,但人选主导权由吏部掌握。分省惯例形成以前,吏部司官人选由本部尚书决定。如吏部尚书王恕用稽勋郎中周木、考功主事刘约,前者是他在南京主持政事时便已熟知,后者是在其丁忧赴部时“试以正己格物论”选拔出来的。吏部尚书为求贤才,也往往参酌众议、注重舆论。如吏部尚书王直升本部员外郎龙文为文选郎中,就是听从众人“察其素履,龙员外可任”的提议。 分省惯例形成后,一方面吏部尚书仍手握司官人选主导权,另一方面吏部司官也获得一定荐举权,即“铨郎有缺,则去者各以其乡荐所知,合官评于乡评,乃得补”,司官依据官评、乡评推举同乡接替。如前文所述李学诗听从同乡“武城王舜渠及邢北原”的推荐,举荐葛守礼。再如吏部司官晋应槐拒绝推荐同乡兵部尚书杨博之子入吏部,传称“故事,铨吏秩满,率自举乡人以代”。 除去任司官举荐同乡自代外,文选郎中亦有较大话语权。如前引张斗寅、李栋、何迁等3名湖广司官同时在部,浙江人茅坤挤占北直员缺,都是在文选郎中高简主持下进行的。再如葛守礼被荐一事中,因其不愿谒见文选郎中吕希周,所以不得入为吏部司官。李开先回忆其被荐入部,称“予之改吏部,虽遵岩王子荐之,亦由吕子能听之”,文选郎中吕希周“能听之”才得入吏部。 嘉靖中叶阁权渐重,阁臣常通过文选郎中控制铨选,严嵩当政时,时人便讥文选郎中万寀为“文管家”。交结阁臣亦是谋入吏部的捷径之一,如南直人工部司官程奎,“同邑许文穆公(国)在政府,同乡有铨曹缺,或劝公因政府可得也”。由于吏部司官人选仍由本部决定,阁臣权势虽大,也不能直接干预。如张居正欲改调刑部郎中郑汝璧入吏部,几经波折郑方能入部。其他权臣只能通过吏部尚书或同乡司官来影响司官人选。如在兵部尚书谭纶向吏部尚书、阁臣的大力推荐下,其属官司汝霖才得入吏部。 (二)部院会举 万历二十六年,司官选任方式发生巨大改变。该年四月,神宗针对吏部司官的选任方式连发三道圣旨。四月八日第一道,神宗因曹大咸一疏,谕令“吏部司官员缺,令部院掌印官各举相应的数员,俱开送吏部类奏,待朕亲自点用”。 次日第二道: 吏部司官近来营干滥入,作弊多端,源既不清,流岂能洁?以致选举非人,病国殃民,伤和招灾,实繇此辈。着本堂上官会同都察院将在任、在家人数甄别去留,及应升、应调的都写来看。该司员缺,令各部院掌印官择举中外堪任的数员,送部类奏,以待点用。永著为令。 四月二十四日第三道: 这司官员缺,行各部院照省直每缺各举一人类奏,待朕点用。其郎中员外堪改的,也着举来,与见在部的相兼请点,务求廉明勤恪公正守法之人,不许徇私滥举,着永远遵行。 可知,神宗对吏部司官“营干滥入,作弊多端”非常不满,不仅要求各部院甄别现任司官,而且三次下令吏部司官由部院会举产生、皇帝钦点任命。神宗以“永著为令”、“着永远遵行”,表示其推行决心。潘星辉认为吏部尚书调补属官的权力在这时遭到剥夺,那么,此事究竟因何而起?神宗为何要剥夺吏部对本部司官人选的主导权? 此事直接导火索曹大咸奏疏现已不存。据《明神宗实录》记载,曹疏条议会推发访、选官掣签、推选郎之法三事。其中,选官掣签之法尚有文献记载,会推发访和推选郎之法未留下任何记载。《明神宗实录》称曹疏有称赞赵南星之语,令神宗大怒,曹大咸因此被降一级调边方用。赵南星曾为吏部司官,于万历二十一年削籍归家。曹大咸大力称赞赵南星之词,很可能出现在推选郎一节,可以推测,曹大咸所言推选郎,应与神宗所下之旨不同。 关于此次司官选任方式的改变,明人多认为是阁臣张位与吏部争权的结果,是此前阁部矛盾积累下阁臣对吏部的一次打击报复。沈德符称“往时铨属,俱由太宰自择。自张新建为政,始令各省大僚各举其乡人,以分太宰之权”。日本学者城井隆志认为万历二十六年的清洗,是阁臣张位试图将大臣人事权分散到九卿科道之中,吸收人事权,并重筑以内阁为中心的强力体制,并认为此事完全来自阁臣张位一方的弹压。如前所述,会举钦点很可能不是曹疏本意,那么,会是阁臣张位的建议吗? 张位于万历二十年入阁,他甫入阁便上疏神宗“勿使威福下移”,将权衡之柄总握于上,以整治当时“卑者得以凌尊,小者得以加大”的风气,还提出“类奏之法”以便上裁。由此,他“深结主知”,获得神宗的充分信任。 相较之下,万历二十年前后的吏部尚书陆光祖、孙鑨、陈有年等人皆性情刚直、姿态强硬,屡屡做出迎合公论却忤逆神宗之事。如起用废谪、党朋科道,在神宗看来是“徇私畏势,惧劾市恩”。再如会推阁臣,吏部尚书陆光祖自占首列,神宗指责以“谋同科道,欲窃会推,徇私自用”。吏部尚书陈有年则首列旧辅王家屏,又推及孙鑨、孙丕扬及冯琦等资品不符之人。王家屏虽声望素著,但一直被神宗所厌恶,陈有年因此被严旨责问。陈有年之后,吏部尚书孙丕扬“惧忤上意取厌”,废黜科道一概不推,与内阁也“深加调和”。然而时日未久,孙丕扬亦因事攻诋阁臣张位而去。神宗就此事安抚内阁,称“近来政务,皆朕独断,谁敢鼓簧?何所倚借?”并断定孙丕扬“于小臣憸邪之畜徇私逞臆”,“欲揽权招附”。可见,万历二十年前后的吏部并不依附皇权,皇权亦不信任吏部。神宗的不满并非一时一事,而是针对万历前中期吏部通过铨选控制朝堂、揽权结党,进而威胁皇权的离心倾向。 万历二十六年三月,张位遭到弹劾。他在自辩疏中言及神宗痛点,“今吏部、言官通同胶固,作弊营私,更谁敢发?试查章奏,媚结何多,阁臣傍观无语,任其所为”,既道阁臣无奈,又攻击吏部与言官勾结营私,巧妙地激起神宗对吏部积攒多年的怨气。最终刘道亨降三级调外任。一个月后,神宗便借曹大咸之疏连发三旨,既甄别吏部司官,又推出会举钦点之制,收权于上。甄别的27名司官中,5人留用,4人被斥为民,18人调任。时人亦留意到张位被劾与甄别司官间的关联,给事中项应祥对此的观察是“铨省诸贤,以城门之火一网几尽,念之不觉眦裂。权奸娱(误)国,无代无之,长令千古有遗恨也”。 阁臣张位与此事的关联仅停留在间接层面,整个过程中,张位仅仅是迎合上意、顺势挑激,并没有更加明确的建议。此后,他亦因杨镐私书一事失去神宗信任,冠带闲住。黄景昉称神宗因杨镐私书“几以是杀位”。项应祥叙当时风气“年来主上多疑,自阁部大臣下及庶司,无不摧折,亦无不廪廪震慑者”。研究万历朝政争,不可因明人的党争话语而忽视神宗专权独断的主威。万历二十六年后,神宗多次下旨“命吏部推举司官不拘正陪、以俟点用”,因此各部院推举司官,每缺“常多推数人”。神宗借此将吏部司官人选最终决定权收归于上的意图,了然可见。可以推测,司官甄别、会举钦点均出自神宗独断。神宗此举既清洗了现有司官,打击了吏部,又将吏部司官的选任权收归于上,防患未然。 明人将此事归罪于张位,可能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因为张位的间接鼓动,才有神宗此番旨意;二是因为张位曾在万历二十年提出“类奏之法”,司官会举钦点与会推类奏于同一旨内推出,难免引人联想。如上所述,张位顺势挑激,固不能免责,但作出决定的神宗才是整件事的主导者。 吏部司官由会举钦点产生,明人皆以为不合时宜。吏部司官是部属小官,并非大臣,以制度而言,当不至于部院会举多人、皇帝钦点决定。此制推出后,官员多言不便。如万历三十四年翁宪祥、赵世卿分别上疏,请求恢复吏部司属堂官自举的旧制。吏部覆疏亦称“会举司属,起于万历二十六年礼科给事中曹大咸条陈一疏,相沿日久,人情事体俱未称便”。但据沈孚先、孙鼎相二人调入吏部的过程可知,至少在万历三十九年或四十年,吏部司官仍由会举钦点产生。 吏部司官改由会举钦点,影响有二。一是吏部部权削弱,各部院对吏部司官人选的话语权增加。如毛一瓉,于万历二十六年得被斥为民的吏部司官钱养廉推荐,又得左都御史温纯的大力支持,最终选入吏部。再如户部主事丁启濬,得户部尚书赵世卿推荐,转文选主事。时人描述以“今之吏部,虽举一司属,不免分柄于他人”。几乎同一时期,大臣会推由吏部主导改为会举类奏,科道监督纠劾,吏部部权再次遭到削弱。不过,吏部作为京堂之一,仍有推举司官人选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如万历三十八年,王大智得吏部尚书孙丕扬“言于朝”而进入吏部;中书舍人金世俊,在“议浙铨曹”时得到吏部尚书、侍郎的支持而入部。 二是官员营求入部,往往公然贿赂多名官员,败坏朝堂风气。各部院京堂会同推举,候选人往往有四五人之多。万历三十五年议定正陪二员,依旧竞争激烈。有心铨曹者,往往需要得到多位部院京堂的支持。如兵部主事王士骐为调铨曹,“遍约江南诸大老,及各曹大僚、以至科道,无不以王登荐”;再如郑振先,“营转吏部,遍要部院必欲共推一人”。吏部司官各部院会举,助长了谋求美缺、奔竞营求的弊习。 万历二十六年,吏部司官改由会举钦点,吏部对本部司官的选任权被分割为各部院大臣的推举权和皇帝的钦点决定权。部院推举大致实行到万历末年,皇帝钦点则持续至崇祯年间。明神宗试图通过控制吏部司官人选,打破吏部在铨选事务上“徇私市恩”的垄断倾向,从而收权于上。但由于他长期怠政,朝堂上党争纷纭,神宗既无心也无力整治朝纲、重振皇权。此番变制的最终结果是吏部部权渐失,神宗也未能真正控制朝堂、收权于上。 (三)咨访同乡 天启三年,吏部尚书赵南星提出吏部司官发单咨访之法,“遇各省直司官之缺,发单于其省直之卿寺科道及吏科、河南道掌印官,命举其才品堪任者数员,请旨点用”。次年,他因吴羽文一事请罪求去,疏中详述他当初推出此法的原因和苦心: 臣三十年前之司官也,其时司官皆堂上官所自选,无咨访之说。盖朝廷所用为吏部者,必以其公方能用人也。三事九列皆听其推举,岂其司官十数人而不能自选乎?厥后政柄下移,升转请告者皆引下首,所引又未必得人,屡被弹劾,而外人遂谓其用顶首之金矣。科臣阮大铖曾与臣书曰:吏部有秘密藏、阴符经。言顶首也。臣甚耻之。是以入部即上疏言司官有缺,咨访于其乡之京堂科道,而以吏科、河南道非其乡,示夫公以免顶首之议。非得已也。 赵南星自述咨访之法是“非得已”之策,他略去会举钦点一节,着重描述吏部司官由“堂上官所自选”到“升转请告皆引下首”的变化过程。所谓“升转请告者皆引下首”,即去任司官举人自代。阮大铖批评以“吏部有秘密藏、阴符经”,说明此时吏部司官选任不再由会举公开产生,而是回归吏部,成为吏部部内事务。赵南星表示铨选用人本是吏部之权,“岂其司官十数人而不能自选”,但又顾忌时人的“顶首”之讥,“甚耻之”。最终决定一面顾及公论,咨访同乡京堂科道,一面牵制乡党,咨访于非其乡的吏科、河南道。 虽顾及公论提出咨访之法,但赵南星本人更倾向于恢复吏部部权。当年吴羽文一事中,赵南星在得旨同意后便径直调补,并没有如其所说那般发单咨访。当时吏部需人甚急,赵南星请旨通融调补,而后奉旨施行,一切都遵循正常政务程序。既有旧例可据,又有今旨可依,在急需补官的情况下,一时“破例”之举不至于引得群情激愤。但此次反对声音极强,且以江西为主,其原因除“江西不宜有二人”之外,还有赵南星“不谋于人而用之”。以常理度之,一省占据两名铨缺,对本省有利,江西官员不当如此激烈反对。那么,此次反对的真正原因,恐怕还是赵南星未发单咨访、询谋于众,威胁到江西官员在司官人选上的话语权。 天启初年科道势盛,吏部尚书赵南星提出的吏部司官发单咨访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迎合科道官主导的舆论、公论。此法赋予同乡科道京堂参与选任的制度性权力,进一步降低吏部在司官人选上的话语权。 四、分省选任与官僚政治 分省惯例的产生,与明中期基于利益平衡的官僚政治密切相关。分省惯例不断发展稳固的整个过程,离不开各省官僚群体的支持与维护,如上文提及嘉靖年间北直京官为员缺被占而争论朝堂,万历年间云贵京官为两省利益争取司官名额。若没有官僚群体的认可与维护,类似文选郎中高简的破例之举将变得更多,分省惯例也将岌岌可危。 分省惯例不断发展稳固的过程中,各省官僚群体的乡党意识和参与意识也在逐渐增强。到了明末,愈益强势的各省官僚群体,对司官分省的支持与维护更加强势和坚决。在天启四年吴羽文一事中“使臣下视明旨为不必遵,旧制必不可复”,各省官僚对分省选任的维护,甚至超过他们对圣旨的服从与遵守。至此,各省官僚强烈的乡党意识,亦加剧了明末官僚政治对皇权的离心倾向。 (一)司官分省的原因与运作 明人对分省惯例的产生有两种说法:一是咨访人才,二是平衡利益。第一种说法较为普遍,万历年间陆光祖称“省直各用一人以备咨访”,范景文谈及司官推择“省各一人,必如是方可询各省之事”,涂一榛亦言“以本部司官备访本地方人才”;崇祯年间王心一也执此说法,“欲其一方之人即周知本地方之人材也”。第二种说法较为少见,万历时人表示司官分省“非止以清华之秩欲令省直均平,亦以群臣贤否同乡之闻见必真”,最终仍落在咨访“同乡之闻见”。由于明代吏部掌管文官铨选考课等事务,司官分省便于了解各省官员的官评和乡评。可以认为,“备咨访”是分省惯例出现的最直接原因。 备咨访之外,“以清华之制欲令省直均平”则是分省惯例得以维系发展的另一原因。“清华”一词形容清高显贵之位,在明代并无专指,从翰林、科道到吏、兵二部司官,均可视为“清华”之官。此处指吏部司官职掌铨选,地位较高,事权较重,唯有分省选任,才能减少利益不均导致的种种争端。一项制度若不符合官僚体系中大多数人的利益,那么很可能会昙花一现,沦为纸上空文。分省惯例是由下而上、逐渐形成的非正式制度。它的产生维系必然依靠各省官僚的默认与支持,而取得各省官僚支持的最好方式,莫过于令“省直均平”、均衡利益。 无论是“备咨访”还是“均省直”,司官分省的原因都指向他们在铨选考课等事务上的权力。明代吏部司官之所以具有炙手可热的权力,有两大原因。一是吏部司官在铨选考课等事务上的实权,这源自成弘以来吏部尚书折节下问的政风。成弘时期的吏部尚书,大多大度能容,即便如王翱“性最烈”,也能对“公正自持”的考功郎中杨瓒“初不甚见知,终遇以殊礼”。吏部司官的意见往往得到上司充分重视,如考功郎中萧彝,王直、王翱两任尚书“皆一时元老”,对萧彝“每事多咨彝而行”。由此他们在具体事务上的话语权逐渐增加,如考功郎中储巏“核一官下考得实”,尚书耿裕“欲改之,巏坚不从”,耿裕最终听从。再如文选郎中孙交,传称“一切选授升迁,与倪文毅公(岳)斟酌地方远近烦简,务当其才”。至明中后期,吏部之内甚至有“侍郎不如正郎”之说。沈德符注意到各部堂司之间“大小最严,凡见于私宅,仅送之门而止”,只有吏部“送其司官上马方别”。礼仪是权力关系的外在表现,吏部堂司间的寅恭谐协,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司官的实权地位。 二是吏部司官的迁转优势。六部部属迁转皆由吏部主持,成弘以来,吏部司官逐渐形成相较于他部司官速转优升的迁转优势。至嘉靖年间,时人甚至有“官吏部者不改别曹,升京堂者必由吏部”的感叹。 吏部司官事权较重、迁转较优,为众人所奔竞营求。为尽量容纳各省官员,吏部常有2人或3人同任一官的现象。嘉靖年间的吏部“已有讲攘抢之说,如昔人所谓一官而三人共之者也”。所谓“一官三人”,据沈德符所言,是“每省凡三人,一在京,一在家,一在途,徒以热官享趋附、费供应耳”,万历年间改定为2人,“里居与现任,皆新旧兼用”。所谓一省2人或3人,仅占一名司官员缺,现任者在部,里居者在家,与前述同省二人通融在部意指不同。 赵南星描述里居与现任新旧兼用的运作方式,是“在署者欲请告,则预招在籍者来,不待起补,彼入则此出,是以恒无缺人”。为保障一省员缺始终接替有人,一人推升离部或请告回家时,替补者就会接到消息,从而上路赴部。可以想见,嘉靖朝的“在京”、“在家”、“在途”3人中,“在京”指在部办事,即万历以后的“现任”,“在家”与“在途”均在部外,或是赴部在途,或是请告在家,或是待缺待补,可归入万历以后的“里居”。无论是2人或3人,乃至万历末年一度出现的“每缺四人”,都可分为“在部”与“部外”两大类。吏部司官权力带来的员缺竞争,即此可见。 总之,吏部司官的特殊权力,催生了分省惯例及分省惯例下一官3人的运作方式。由于吏部司官在铨选考课上的话语权,“备咨访”往往不是单纯提供官评乡评等信息,而是带有明确褒贬倾向的政务建议。各省官员的官评乡评系于司官一身,由此,各省司官与各省官员的仕途利益深相联结,“清华之制欲令省直均平”的本质,是保持各省在铨选考课事务上的利益均衡。在各省官僚的维护支持下,在长时间反复应用中,司官分省成为惯例是理所必然。 (二)分省选任与同乡为政 前述赵南星发单咨访的对象,既有同乡科道,也有“示夫公”的吏科、河南道。但在明末选任吏部司官的具体事例中,吏科、河南道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远不及同乡科道与京堂。如天启四年十月,吏科都给事中魏大中就表示“江北铨部未尝缺人,此缺亦其同乡为政”,可知同乡相对于吏科、河南道的强势地位。 此后,吏部司官选任多由同乡公议产生,几乎看不到吏科、河南道的作用。如崇祯二年晏春鸣参劾文选主事李师沅,称“铨部缺出,同乡公论正推者汪始亨,陪推者师沅”,后因师沅贿赂崔魏,才谋得点用。同乡科道甚至有选定继任、改易司官的权力。如崇祯十五年,浙江司官“以柔谨不惬众望,同乡台省欲易之”,经过浙东浙西的争论,最终选定陈龙正。科道、吏部两方派人游说,陈龙正“一意坚辞,乃止”。可以认为,天启三年赵南星的发单咨访之法,赋予同乡官员参与司官选任的制度性权力,而明末吏部司官选任中的“同乡为政”,即与此有关。 不过,吏部司官选任中的“同乡为政”,并不始于天启三年的发单咨访之法。同乡官员对司官人选的影响,早在分省惯例形成之初就已存在。如前述葛守礼被李学诗举荐,实出自同乡“武城王舜渠及邢北原”向李学诗的推荐。万历年间,吏部司官人选“多藉同乡大老举荐及前任自举”,同乡京堂大员通过同乡科道了解人才,联络人选,同乡科道则借由同乡大员参与其中。如万历十二年,南直隶昆山人李同芳做礼部主事,由家北上返京。路上听闻南直隶铨缺“久缺”,就是为了待他返京调补。李同芳至京后,御史南直太仓人苏酂两次拜访,李同芳两次推辞、有意怠慢。苏酂自称,当同乡阁臣申时行问及南直铨缺,“初言李,我不应,后言陆(汴),应以极当,遂补之”。李同芳不愿调入吏部,有意激怒苏酂,苏酂果然没有举荐李同芳。同乡科道借由同乡京堂大员置喙司官人选的影响力,不可小觑。 同乡科道的这种非制度性影响,在万历末年、天启初年变得更为普遍、直接。万历四十一年山东铨司缺出,山东人礼科给事中亓诗教、御史韩浚欲援引礼部主事王象晋入吏部,请同为山东人的吏科给事中张延登与王象晋联络“通殷勤”,王象晋以兄长王象乾入为兵部尚书“力谢辞之”,最终反被亓、韩中伤,京察调外。再如天启元年冬,吴甡自山东潍县知县行取至京,适逢吏部南直铨缺将出,友人告知他“往谒同乡吏科某,可得”。只要谒见同乡吏科,此缺便能探囊而得,可见同乡科道在吏部司官人选上的话语权。同乡京堂科道对司官人选的影响是非制度性的,却能实实在在地左右司官人选。可以想见,赵南星不情不愿地建议吏部司官选任“发单于其省直之卿寺科道及吏科、河南道掌印官”,也是对已有情势的无奈顺应。 “同乡为政”源自各省官僚与吏部司官的利益联结,又对分省惯例、官僚政治各有影响。首先,在“同乡为政”即各省官僚群体的支持维护下,明末分省惯例不仅变得更为稳固,部分省份还因均衡利益的需要而出现省内分区。南直隶有江南、江北之分,山东有东三府、西三府之分。南直隶江南、江北铨缺之分出现于万历三十五年,该年四月王元翰上疏称“南都缺吏部司官,推至五六人,江北无一焉,世谓吏部不渡江”,为江北人鸣不平。六月,吏部议定江南一缺,江北一缺。山东铨缺“东西互替”之说不知始自何年,崇祯年间,山东沂州人王昌时俸满入京,得同乡吏科都给事中宋鸣梧、佥都御史宋之普父子推荐,入为吏部司官。杨士聪记“时吏部有东西互替之议,西府更无他人”,因此“王得之不为倖”。东三府为青州、莱州、登州,西三府为济南、东昌、兖州,沂州属兖州府,正值东西轮替,王昌时由此得入吏部。 其次,在“同乡为政”影响下,各省官僚群体间出现“同乡公议”的讨论形式,公议、集议成为明末各地域性党派商讨朝政、凝聚共识的组织形式。同乡集议、公议时,主持者往往是同乡京堂,参与者包括科道、翰林等京官。在赵南星提出发单咨访同乡之前,就已有探讨人选的同乡集议。天启二年,吏部主事江南人周顺昌请假归家,南直的江南司官需人替补,同乡集议时,翰林缪昌期举荐顾大章,“谓非公(顾大章——引者注)不可,吴门诸公皆难之。缪谓曰:公等皆因人成事者,至于捧盘皿招堂下人,惟尘客能耳”。发单咨访之法确立后,同乡公议也被沿用。天启六年,李思诚描述吏部江北司官于志舒的选任过程,称“该司之缺,原系文选司发单,科道同乡议用。于志舒其管太仓,在辇毂之下,居官贤与否,不能欺也。臣叨同乡一日之长,与众公议,非一人所得私也”。李思诚表明,于志舒是同乡公议所推,是众人对其能力、政绩的认可,并非他一人的私心私意。 天启三年确立发单咨访之法后,同乡京堂科道既有参与推举的实权,也有制度依据。他们不会也不必对“同乡为政”进行深刻反思。见于朝廷、存于后世的反思,笔者检阅所及,仅吏科给事中吴麟征一人,他认为“司官咨访,出自同乡,即万分无私,已非公天下之理”。伴随同乡公议的是朝堂上的乡党政治,司官出自同乡公议,即便同乡各官均秉公推荐、毫无私心,在同乡层面属“万分无私”,但在朝堂层面却是各省各自为政的“私”,因而“非公天下之理”。实际上,现实中“操于同乡前辈之授受及朝之要士”的吏部司官人选,多“以宠赂得之”,“万分无私”不过是冠冕堂皇的说辞。 最后,“同乡为政”由吏部司官的选任逐渐蔓延至巡抚、提学、科道、翰林、部属等官缺上。万历末年“巡抚、督学等官非预谋之其乡要人,必不能得,至考选一途,纯是同乡一手拿定”。除崇祯十一年思宗亲自主持考选、钦定人选外,其他由吏部主持的考选,名次员缺均预定于正式考试之前。考选之前,吏部遍发访单于九卿科道,根据各候选人被圈点的圈数,确定官缺人选。为了仕途前程,各考选候选官往往遍行贿赂,从其历宦之地在朝的“大老科道”到“翰林部寺冷署闲曹”,所送书帕因权势大小而多寡不同,尤其是“同乡有权力大老科道作靠山,他出来讲说,方得在翰林六科”,更要多贿数千两。有同乡京堂科道在同乡集议中的主持,考选候选官才有预定翰林、六科等贵要之缺的机会。除营贿之弊外,同乡的考选候选官之间也因竞争关系而多有龃龉,甚至相殴相詈、匿名诽谤。晚明的政治生态,可见一斑。 结 论 万历中后期,朝堂政争由阁部等衙门机构之争,转变为以乡党地域为分界的政见之争、乡党之争。几乎同时,吏部司官的选任权也由吏部、部院等官方机构,逐渐下散于各省京堂科道组织的同乡公议手中,晚明政局的乡党化就此出现。 以往学者谈论晚明政局,在称赞官僚士大夫限制皇权专制的同时,也留意到朝堂上的“混乱无序”、“士大夫政治的困境”。在传统君臣对立视角的阐释下,学者更倾向于探讨士大夫政治反传统、反专制、多元化的一面,“混乱”和“困境”被轻轻带过,或是虚化为时代背景,或是消解在党争人事的具体分析中。 本文认为,晚明政局的这些“混乱”和“困境”,是官僚政治抑或士大夫政治“乡党化”的结果。以乡党地域为分界的党争,仅是乡党化的表现之一,真正令乡党化官僚政治(以下简称“乡党政治”)得以成立的,是人事选任上的同乡为政,即各省有力者在吏部司官、翰林、科道、巡抚、提学等要缺人选上的话语权。同乡为政既非一时一事的特殊现象,也非合法有据的典章制度。时人虽不敢将其正式制度化,但其作为一项非正式的惯例,历经万历末年、启祯年间高层政权的数次迭代也未曾改变,且一直发挥实际影响力,足以说明乡党政治有着庞大的官僚基础。造成启祯年间“混乱”、“困境”的原因,除高层政治路线的斗争外,就是现实中日益强势的乡党政治与君令臣行、等级分明的传统官僚政治间的矛盾。如天启三年左都御史赵南星调用司官,江西官员哄然反对手握圣旨的风宪大臣,即是一例。 传统官僚政治与乡党政治下的官僚士大夫,有着不同的政治行为逻辑。官僚士大夫既是维护朝堂运转的官僚体系一分子,又是拥有功名欲求、身处人际网络的鲜活个体。在传统官僚政治下,他们的仕途前程、个人利益被紧紧绑定在皇权、部院主导的朝堂政治中。官僚士大夫或是舍弃小我,或是平流进取,或是暗中钻营,朝堂风向主导着大部分官员的政治行为。但在明末,各省官员基于自身宦途利益而非地方公共利益聚合而成的乡党团体,把持着从翰林、科道到巡抚、提学等重要官缺的选任,朝堂政治呈现出同乡为政、政出多门的乡党化趋势。在乡党政治下,个人利益、私情交际主导着大部分官员的政治行为。巡抚“以乡绅力得巡抚,则法必不得行于乡绅,乡绅力能抗之,亦能坠之”。巡抚受制于乡绅,则威信难立、动受掣肘。巡抚作为天子代巡,拥有皇权所赋予的制度性权威,在夤缘乡绅、获取职位的过程中逐渐消磨不振。吏部司官及翰林、科道等官员受到同乡京堂科道的推荐才得以位列清班,他们在铨选考课、监督纠劾等行政事务中,就很难保证绝对公正严明。乡党政治虽满足广大官员的个人利益,却破坏了皇权、部院等机构衙门主导下的官僚政治。 明末的乡党政治是在万历皇帝对部院等行政机构的打压下,内含于官僚政治中的乡党因素极端发展的结果。如前文所释,分省惯例在嘉靖以后的发展稳固,离不开官僚群体的默认与支持。各省官僚群体在维护本省司官员缺的时候,声气相通、诉求一致,如嘉靖年间的北直官员,他们的乡党意识一直潜藏于皇权、部院主导下的官僚政治中。直到万历皇帝为了打压吏部、收权于上,要求吏部司官会举钦点,这才正式开启官僚政治权散于下、渐移乡党的历史进程。虽然万历皇帝实现了打击吏部、发泄怒气的个人目标,但也令吏部失去其在司官选任上的机构性权威,令乡党等非正式关系有机可乘。此后伴随着科道、巡抚、提学等重要官缺选任上的同乡为政,吏部等正式机构的权威遭到削弱,乡党团体等非正式组织的权威反在增强。 乡党团体在破坏旧权威的同时,也继承了传统官僚政治中的腐败因素,且行之更甚。在讲究个人利益、私情交际的追求下,情贿难革、政出多门成为这一时期乡党政治的常态。传统的官僚政治中,贿赂被视为暮夜怀金的非法行为,但在明末的乡党政治中,贿赂成为公开普遍的正常活动,官员无法凭借出众的才能品行和正常的人事选任程序,稳坐翰林、科道、吏部等衙门官缺。如天启六年,文选员外李白春未能用钱回报“引之入铨”的同乡阁臣顾秉谦,被削夺官诰。崇祯二年南直司官缺出,同乡之人“共推毂无锡华允诚”,但华允诚“一寒彻骨,退逊不前”,没钱回报同乡官员,故而不敢入部。 在皇权、吏部、乡党对司官选任权的争夺中,早已凝聚共识、讲究利益交换的乡党最终取得主导权,并将其势力扩展到巡抚、提学、翰林、科道等要缺的选任上。可以看到,在乡党化的趋势下,晚明政局最终呈现出乡党与部院各自为政、政出多门且难以整合的对立倾向。 (作者余璐,系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