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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第二次侵藏战争后中英关于“赔款问题”的交涉

http://www.newdu.com 2023-09-19 中华文史网 陈鹏辉 参加讨论

    【摘 要】英国第二次侵藏战争后中英关于“赔款问题”的交涉,是双方重订“拉萨条约”和谈判《中英藏印通商章程》中的焦点问题之一。英方将缴清赔款作为“撤军”条件,企图把赔款期限拖至25年,从而攫取25年的驻军权利。中方经过激烈的外交斗争,最终争取到了由清政府承担赔款,分三年三期缴清赔款后,英国撤走驻亚东英军的结果。清政府与英国交涉“赔款问题”的过程虽然曲折,但所取得的结果,对抵制侵略,维护主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英国;侵藏战争;张荫棠;“赔款问题”
    1903-1904年英国第二次侵藏战争是近代西方列强侵华战争研究中的一个重点。一直以来,学界对此研究主要聚焦于英国发动战争的背景、战争过程及西藏地方人民的反侵略斗争等领域,对战后中英交涉中诸如《中英续订藏印条约》《中英藏印通商章程》的谈判等虽也有一定涉及,但主要是宏观性研究,尚未深入到一些具体问题的研究上。英国第二次侵藏战争后中英关于“赔款问题”的交涉,是双方重订“拉萨条约”和谈判《中英藏印通商章程》中的焦点问题之一。“赔款问题”与开埠、撤军等问题直接相关,尤其是缴清赔款是撤军的前提条件。中方经过激烈的外交斗争,最终争取到了由清政府承担赔款,分三年三期缴清赔款后,英国撤走驻亚东英军的结果,可以说这是清末中国外交斗争的一个亮点。但目前尚未见有关英国第二次侵藏战争后中英交涉“赔款问题”的专题性研究成果,本文依据一手材料,拟就此进行研究。不足之处,祈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 英国侵藏头目荣赫鹏谋划的赔款
    索要赔款并在此问题上大做文章的始作俑者是英国第二次侵藏英军头目荣赫鹏(Francis Younghusband)。1904年9月7日,以荣赫鹏为首的侵藏英军逼迫西藏地方在其一手炮制的“拉萨条约”上签字。“拉萨条约”共十款,其中关于赔款的要求,据驻藏大臣有泰9月20日向外务部抄陈的条约文本,赔款要求是约文的第六款。该款内容为:“为因西藏不遵条约,并羞辱边务大臣等,妄动兵衅,须偿英国金元五十万元,合卢比银七百五十万元,按三年分三期清缴。每一期二百五十万元。第一期系英一千九百零六年正月初一日(1906年1月1日)。至期应于何地收兑,由本英国预先知照番众,或在西藏(或在)大吉岭”。与赔款相关联的是第七条,该条内容为:“英国政府将继续占领春丕谷,直至付清赔款和各商埠有效开设三年之后的最晚时日”。显然,荣赫鹏在谋划赔款时,就将此作为撤军的条件。
    清廷得到侵藏英军逼签“拉萨条约”的消息后,命令有泰不准画押。未得到清政府的承认,“拉萨条约”无疑是非法的。与此同时,“拉萨条约”一经传开,列强之间“议论蜂起,俄尤从中牵制”。为缓解国际压力,9月23日侵藏英军撤离拉萨,但在位于亚东的春丕谷留驻了一支大约200人的英军部队。11月11日,代理英印总督庵士尔(Ampthill)单方面在“拉萨条约”上签字并作了两点声明,一是赔款由750万卢比减到250万卢比,二是“该约所定之赔款,初缴三年三期之后,英国所派占守春丕之兵可以撤退”。
    荣赫鹏谋划的赔款有何玄机?荣赫鹏率领的侵藏英军开进拉萨前的1904年6月30日,寇松领导的英印政府就向英国印度事务大臣布罗德里克(Hon.St John Brodrick)提出,按10月份以前撤军计算,侵藏英军的支出不低于648000英镑,而10月份以前撤军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即便索要100万英镑也可能远远不够。7月6日,布罗德里克就英国侵略西藏所要谋求的一系列权利向英印政府作出指示,其中指出:“要求的赔款总额不应超过西藏人的支付能力。如有必要,可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宽限至三年付清”。7月26日,布罗德里克向英印政府传达英国政府对其此前指示的修改意见,其中英国政府对索要赔款的指示完全同意。然而,英印政府在给英国的“条约修订草案”中提出,赔款总数为750万卢比,75年缴清,并将缴清全部赔款作为英军从春丕撤走的条件。上述“拉萨条约”中关于赔款期限的规定,当是荣赫鹏受批评后修改的。荣赫鹏本想以此“杰作”邀功,但英国政府担心引起其他列强抗议,对此“十分惊讶”,批评其违抗了命令。9月13日,布罗德里克向英印政府指出:“赔款的数额遇到了麻烦,特别是将其交付的规定同条约第七款联系在一起,那就意味着我们占领春丕谷可能要持续75年。这违背了我7月26日电所传达的指示,也违背陛下政府关于撤兵的声明”,因此要求荣赫鹏立即和西藏地方修改已经签订的条约。
    9月14日,英印政府接在给布罗德里克的回复中辩称,目前西藏地方每年贸易收入不少于150000卢比,可用作赔款;并且以贸易收入作为赔款有三项好处:(1)贸易将从中获利;(2)赔款不仅有保证,而且可以加快;(3)可以避免冲突。同时表示,已经指示荣赫鹏探询西藏地方是否同意在乍丫开设商埠,是否同意勘察察隅,以及是否会对减少三分之一的赔款表示感激;如果西藏地方接受这些条件,英印总督在批准条约时可减少赔款,并会声明赔款每年支付不超过100000卢比,分期赔款的“期数无须特别规定”。可见,英印政府接到布罗德里克的指示后并没有收敛,不仅坚持要求苛刻的赔款,还进一步提出了在乍丫开埠等的要求。
    9月16日,布罗德里克向英印政府传达英国政府的决定:“陛下政府授权将赔款从7500000卢比减到2500000卢比,此项赔款以关税收入为担保”,“关税有效征收三年,且商埠应有效开设三年后,付清赔款的一定数目(例如500000),停止占领春丕”。面对英国政府的批评和决定,10月6日英印政府向布罗德里克辩称,其9月13日的指示未能在荣赫鹏离开拉萨前送达,以致荣赫鹏未能按照指示及时与西藏地方修改条约。10月8日荣赫鹏专门提交一份长篇《备忘录》,进一步为自己喊冤:“我很遗憾陛下政府竟然会认为这是无视命令”,并称他索要750万卢比是根据侵藏英军开支计算得出的,现在减到250万卢比,数目虽小,但在政治上是可取的,会获到西藏地方的感激。同时,荣赫鹏辩称他也向西藏地方提出过3年付清赔款,但因西藏地方财力困难,请求“在75年间分期每年交付10万卢比”,如果他坚持要求3年付清,就会遭到西藏地方的诅咒;而同意延长赔款期限则可被西藏地方视为“提供方便”,从而便于诱骗西藏地方认可条约,于是他答应了请求。荣赫鹏的此番辩解显然是将75年的赔款期限问题推给了西藏地方,而其则是出于对西藏地方的“同情”。一番辩解后,荣赫鹏建议由英印总督在“拉萨条约”上签字时签署一项声明,宣布赔款减少为250万卢比,分期付款前3年按时支付,且江孜和噶大克商埠有效开办三年后,停止占领春丕。
    荣赫鹏所建议的声明,确实遵照了英国政府将赔款总数降为250万卢比的决定,但在赔款期限上又玩弄了其作为侵藏谋略专家的手段。一方面,荣赫鹏仅以分期付款前3年按时支付作为条件,而不予明确赔款期限,实际是企图按每年支付10万卢比的规定执行,这样赔款期限自然为25年。抑或荣赫鹏不予明确赔款期限为25年,是为诱导英国政府同意他的建议。另一方面,荣赫鹏深知西藏地方财力困难,必然无法按期支付赔款,因此其蓄意以缴清赔款作为撤军条件,而3年后可以西藏地方未能履行声明为由,堂而皇之地获得英军继续留驻春丕的权利。总之,荣赫鹏所建议的声明,是在不得不遵照英国政府决定的形势下,仍最大限度地谋求侵藏权利。
    11月7日,布罗德里克电告英印政府,英国政府同意荣赫鹏的建议。于是11月11日代理英印总督庵士尔(Ampthill)在“拉萨条约”上签字时,作了上引两点声明。可见,荣赫鹏与寇松等自开始谋划索要赔款就一直用心险恶,而谋划拖延赔款期限的主谋是荣赫鹏。
    二、 中英重订“拉萨条约”谈判中关于“赔款问题”的交涉
    荣赫鹏逼签“拉萨条约”后,清政府拒绝承认。后经清政府提议,英国同意由中英两国各派专使,在印度加尔各答重新订约。1904年11月4日,外务部奏准以唐绍仪为议约全权大臣,取海道前往印度谈判。唐绍仪受命后,奏调张荫棠、梁士饴等为参赞随行。1905年2月,唐绍仪一行抵达加尔各答。英国方面,第二次侵藏战争的主谋、英印总督寇松是反对与清政府重新谈判订约的,其虽不得不接受英国政府的指示,但在谈判代表人选上蓄意以中方代表级别不高为由,将原拟由英印总督参加谈判降为由英印政府外交大臣(the India Foreign Secretary)费礼夏(S.M.Fraser)为全权代表,荣赫鹏侵藏团伙的韦礼敦(E.C.Wilton)为费礼夏的助手。
    此次谈判,中方的目标无疑是力挽主权,但寇松的如意算盘是逼迫中方承认非法的“拉萨条约”,并企图变本加厉地将否认中国对藏主权的条款写进条约。针对费礼夏的无理要求,唐绍仪据理力争,但费礼夏“愈说愈远,愈缚愈牢”,结果“彼此相持,未有成议”。此间,寇松因与英国政府及英印军方高层的政见不合,于1905年8月以辞职要挟英国政府,而英国巴尔福内阁很快批准了寇松的辞呈。寇松为在离任前逼迫中方签字,蓄意将费礼夏调离加尔各答,改由韦礼敦为谈判代表,以此向中方施压。面对英方的刁难,清廷采纳唐绍仪的建议,于9月16日下旨:“唐绍仪现在患病,著即赏假回国。藏约一事著派张荫棠接议”。随后,张荫棠作为中方谈判代表,与韦礼敦继续谈判。中英双方谈判代表易人,足见此次交涉十分激烈。
    张荫棠曾多次出使欧美,外交经验丰富,他接议后紧紧抓住寇松离任在即的有利时机,坚决维护主权,不为韦礼敦的威胁恫吓所动,采取“延宕不认则可,在我罢议以致生事则不可”的策略与之周旋。后终因双方分歧太大,以致谈判中断。
    谈判虽中断,但“拉萨条约”中的第一期赔款日期(1906年1月1日)迫近,张荫棠随即筹谋赔款对策。关于如何赔款,唐绍仪回国前与张荫棠达成的共识是,无论重订“拉萨条约”的谈判结果如何,英方不可能放弃其中的赔款、开埠两项规定;而争取由清政府承担赔款,“一则示英人以‘主国’名分所在;二则可益坚藏人内附之心”。按此意见,11月13日,清廷下旨:“前因英兵入藏,议由藏赔款,分三年交付。现在藏中番情困苦,财力维艰,朝廷实深轸念。所有此次赔款计银一百二十余万两,著即由国家代付,以示体恤”,同旨要求有泰立即向西藏地方宣布此一决定。据有泰奏称,西藏地方对此“莫不欢欣鼓舞”,“叩谢天恩”。
    清廷开始采取行动的同时,张荫棠立即与英印政府交涉。但因谈判中断,其本人不便交涉,11月17日,张荫棠派助手英人韩德森(Henderson)向英印政府新任外务大臣戴诺(Louis Dane)递去一份便函,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是“驻藏办事大臣请求张大臣询问赔款应交付哪位官员名下,并询问交付地点”;二是告知赔款将由清政府承担。戴诺答复:“张大臣若希望询问有关西藏条约的任何事情,应致函英国委员费礼夏”。戴诺的态度表明,英印政府不会轻易接受由清政府承担赔款。于是张荫棠向外务部指出:“英若允由我交,即是认我主权,恐不愿收”。紧接着,他进一步向外务部提出:“伏思现在既经罢议,惟藏案内赔款、开埠二事,系为按期撤退英兵要款,自应从速筹办,免致再生枝节”,同时提出了“均系暗寓不失主权之意”的具体交涉策略,即建议外务部照会英国驻华公使“谓赔款我国已给达赖,俟其回藏妥交”,目的在于以此策略性地交涉最终将赔款方式引向由他在印度“届时饬令藏官随同交付”。外务部会办大臣那桐及唐绍仪等完全赞同张荫棠的方案,随后外务部要求有泰选派西藏地方官员赴印。
    清廷决定承担赔款后,外务部即正式照会英国驻华公使萨道义(Satow),进行交涉。11月14日,萨道义将此函告英国外交大臣兰斯多恩(Lansdowne),同时表达了反对意见。次日,兰斯多恩致信布罗德里克表示拒绝接受。信中指出,如果接受,将失去赔款对西藏的惩罚作用和约束性;而清政府在藏权威将得到加强,并且中方的“目的还可能在保证不致因不能按应付日期支付各期赔款,而有碍英军撤走”。同时,兰斯多恩在信中表示,如果清政府认可费礼夏所提条约草案,英国政府可能考虑清政府的建议。布罗德里克的复信进一步表示,如果清政府认可费礼夏所提条约草案,“方可接受中国政府每年支付赔款”;同时他评估无需每年强迫西藏地方支付赔款的影响,认为:“对英印政府来说,强迫西藏人直接赔款所产生的道义上的影响,将可能远远不及无需25年每年均要强迫直接偿付所产生的宽慰感更有价值”。
    兰斯多恩与布罗德里克商定之后,分别向萨道义和英印政府发去指示。萨道义以英国的条件照会了外务部,但以新任英印总督敏托(Lord Minto)为首的英印政府为谋求侵藏利益,提出即使同意由清政府提供赔款,也要由西藏地方每年在江孜交付。同时,敏托提出具体交涉计划:首先由英印政府通知西藏,在江孜向英国驻江孜商务委员交付第一期赔款;再由英国驻华公使向清政府提出,而由于清政府不承认“拉萨条约”,则不能干预赔款;如果要交涉赔款,就要接受被张荫棠拒绝的条约草案。布罗德里克与兰斯多恩都同意敏托的计划。于是,12月7日,萨道义正式照会外务部,其内容为:“若不画押,中国政府所拟代付赔款一节,请毋庸再议;若画押,亦允中国代付,但声明所有拉萨条约之权利一概无所减损”。面对英方的逼迫,外务部根据张荫棠的建议,坚持与之交涉。由是,中英双方重订“拉萨条约”的谈判重点,变成了以张荫棠与敏托两人意见为主的赔款问题的交涉。这其中,英国之所以以清政府承担赔款为条件,逼迫清政府按费礼夏所提条约草案签字,主要原因在于此间正值英国大选,布罗德里克与兰斯多恩面临即将卸任,他们急于在离任前结束重订“拉萨条约”谈判,以便通过签订条约获得他们所希望的侵藏权利。
    不久,英国大选落定,新上台的自由党政府出于英国全局战略利益的考虑,也是急于结束中英谈判,同时不断有下院议员质询新任外交大臣格雷(Grey)为何中英谈判迁延日久而没有结果。在此形势下,英国自由党政府决定,如果清政府同意在条约上签字,则英国政府同意由一名噶伦在加尔各答交付赔款,这一决定显然更加接近张荫棠所提方案。然而,1906年2月22日英国新任印度事务部大臣莫利(Morley)向英印政府传达了这一决定后,敏托却在付清赔款期限及第一期赔款数额上,企图按照侵藏谋略专家荣赫鹏起初的谋划,在赔款问题上大做文章,而这为张荫棠所拒绝,于是双方在此问题上出现了严重分歧。
    按照前述荣赫鹏的谋划,以敏托为首的英印政府在与张荫棠交涉具体赔款事宜时,一面指示英国驻锡金政务官惠德(J.C.White)告知噶厦,第一期赔款数额为10万卢比;一面在有泰选派的噶伦才旦旺秋(tshe-brtan-dbang-phyug)到达加尔各答后,同样函告第一期赔款数额为10万卢比。英印政府仅告知第一期赔款为10万卢比,对张荫棠而言,意味着英印当局可能不遵守庵士尔的声明;即便是遵守,其虽不明言分25年缴清全部赔款,但按其要求每年支付10万卢比计算,缴清250万卢比显然需要25年,即英印政府企图将偿清全部赔款的期限拖延至25年之久。抑或张荫棠早就洞悉到英印政府的狼子野心,所以建议由清廷承担赔款的同时,也建议明确赔款“分三年交付”。
    此时,不管英印政府告知第一期赔款为10万卢比是否遵守庵士尔的声明,其企图赔款期限超过三年的险恶用心已是昭然若揭。于是,张荫棠立即指示由才旦旺秋向英印政府申明中方的理解。3月23日,才旦旺秋两次致函英印政府,申明“成案”内赔款总数为250万卢,分三年三期付清,第一期应交三分之一,计833333卢比;同时表示,为方便起见,将由他以清政府通过香港银行或汇丰银行寄到的支票予以支付。3月26日,英印政府致函莫利,说明他们找出庵士尔声明的原文进行了核对,确定其含义是在支付前三年应付款之后,停止对春丕的占领,所以仍坚持要求每年按10万卢比进行支付;并指出要求三年付清是中国削弱英国在西藏地位的一个策略。由是,赔款问题的焦点,变成了张荫棠坚持分三年三期付清,第一期支付833333卢比;与英印政府坚持每年支付10万卢比,分25年付清两种意见的较量。在此形势下,出于外交斗争的需要,张荫棠以才旦旺秋不耐炎热,“饬往大吉岭守候”。
    此间,有泰在给张荫棠的电文中虽也指出英方“设心甚险,似欲欺蒙藏番”,但仅理解为“系仍按照初约所载柒佰伍拾万元而言,非照后案减数三年偿清摊算也”。随后外务部电告有泰:“现户部筹拨第一期赔款,计银四十一万余两,合卢比八十三万元有奇,存沪候汇”,有泰更为不解,为此分别致函张荫棠和外务部,指出赔款“卢比数目不合”。有泰虽不理解其中利害,但从荣赫鹏递呈的条约十条中确认赔款期限是“按三年三期清缴”,不管有泰对随后荣赫鹏逼迫西藏地方签订的“拉萨条约”以及庵士尔的声明中所做的两次修改是否详知,此时向张荫棠指出“非照后案减数三年偿清摊算”,表明其一直是按“三年偿清摊算”理解的,这对张荫棠而言,无疑是向英印政府坚持要求三年付清的重要依据。另外,荣赫鹏递给有泰的条约十条中“按三年三期清缴”,与“拉萨条约”及庵士尔声明所表达的“分期付款前3年按时缴清”,两者语意截然不同,容易混淆,但不致存在中英文翻译不确切的问题,因为前述荣赫鹏的谋划过程表明是其将前者修改成了后者,后来中英双方批准换文的《中英续订藏印条约》中措辞亦是“初缴三年三期之后”。无论如何,张荫棠坚持要求三年付清全部赔款的根本出发点在于尽早清除英方在藏影响,而英印当局是心虚的。
    赔款问题交涉虽陷入僵持,但尽快结束重订“拉萨条约”的谈判已是英国自由党政府的既定方针。交涉赔款问题期间,英国外交部照会中国驻英大使张德彝,同意就此前企图否认中国在藏主权这一核心问题作出让步。在此基础上,中英双方在北京恢复谈判。后几经交涉,双方很快就签约达成了一致。1906年4月27日,唐绍仪仍作为中方代表,萨道义为英方代表,双方签订《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又称《北京条约》)6款。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签订后,赔款问题随之迎刃而解。5月3日,莫利于指示英印政府,英国政府同意赔款按三年三期付清,并同意由才旦旺秋以支票支付第一期。次日,格雷指示英国驻华代办(萨道义离任)卡内基(Lancelot D.Carnegie)将此照会清政府外务部。外务部接到照会后立即通知户部将833333卢比,约合银410000两,由汇丰银行电汇张荫棠。张荫棠随即召回一直在大吉岭守候的才旦旺秋,于5月29日按照他的指示,向英印政府财政部转交了汇丰银行一张833333卢比的支票,张荫棠“取有收据”。次日,张荫棠向外务部汇报第一期赔款交付情况后,庆亲王奕劻于6月1日正式函告卡内基。至此,张荫棠预筹的“饬令藏官随同交付”方案得以实现,其中争取到了至关重要的两点,一是由清政府承担赔款,一是全部赔款三年付清,且驻春丕英军在赔款交清后即行撤走,这就挫败了荣赫鹏的阴谋。由清政府承担赔款,再由张荫棠督饬才旦旺秋向英方转交支票的方式偿付赔款的交涉过程虽然曲折,但结果表明了中国在藏主权,就连侵藏头目贝尔也不得不承认,由清政府承担赔款增强了中国在藏主权。
    由上可见,由于英国侵藏谋略专家荣赫鹏在赔款问题上的险恶用心,使得清政府在应对上困难重重。张荫棠就此问题的交涉过程虽十分激烈,但通过据理力争所达到的结果,为缴付第二、第三期赔款打下了基础。对于张荫棠在此次交涉中的表现,有泰称赞其“争雄坛坫”,“青史庥扬”。《中英续订藏印条约》签订后,有泰再次致函张荫棠对其功劳大加赞扬道:“改订争回主权,第一期赔款在印交收,是皆阁下与唐大臣内外主持,乃能成此特出功效。鄙怀钦佩莫名”。史家吴丰培先生认为“荫棠之在印与英交涉诸事,权利颇有争回之处”,这其中自然包括争取到赔款问题的妥善解决。
    三、 《中英藏印通商章程》谈判中关于赔款问题的交涉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签订后,张荫棠奉旨入藏“查办事件”。“查办事件”的一项重要使命是开埠,而开埠与撤军期限相关,撤军又与赔款直接相关。张荫棠受命后,即由印度启程入藏,1906年9月22日行抵亚东。在亚东期间,张荫棠亲眼目睹,并通过靖西代理同知马吉符禀称得知,英国驻春丕官员贝尔(Charles Bell),英国驻春丕武官坎贝尔中尉(Lieutenant W.L.Campbell)等,依仗其此处驻军,“擅开市场、强占民房、武断词讼、苛派罚款、殴毙人命”,当地官民将其“种种不法情事”控诉在案,而其上司惠德(J.C.White)“亦无纪律禁阻”。于是,张荫棠一面采取措施与其斗争,一面向外务部提出:“欲因此向英使提议撤兵事,倘能将撤兵期限缩短,宁可将下两期赔款于西正月一号(1907年1月1日)提前交清,否则辩明春丕界限,毋使越境滋扰”。随后,张荫棠确查春丕界址后,密电外务部:“闻英兵混指亚东至帕克里百里之地统名春丕,以展拓势力范围,为久远驻兵之计”,“查驻兵不过为开埠、赔款两事”,“亚东前往经开埠,不过再为改良,印政府既有不愿噶大克建关设官之意(按《中英续订藏印条约》,亚东、江孜、噶大克三处开埠),则只有孜江一埠,无难妥办。至下两期赔款总数,不过九十余万”,据此建议外务部“婉商英使”,“将两期赔款并在第二期内西正月一号(1907年1月1日)交清,春丕即可撤兵,免至藏民惨受其害,最为上策。倘万不肯将撤兵期缩短,亦宜划清春丕界址,稍资补救”。他还认为:“埠事与撤兵期限相表里,亟应先办”,“赶紧在交赔款以前宣告英廷先举行开埠礼”。
    英国对撤军的三个条件是:1.赔款的三个年度应付款应予支付;2.商埠有效开通三年;3.西藏地方履行条约的其他规定。如此,赔款期限取决于开埠日期。关于开埠日期,中英双方经交涉达成一致,开埠时间从1905年1月1日算起。这样,1908年1月1日开埠期满三年,可要求英国撤军。上述张荫棠建议将第三期赔款并于第二期中提早付清,以便催英方提早撤军的建议,即是希望1908年1月1日前实现撤军,但这不会被英国接受。1906年11月4日,见于第二期赔款日期迫近,且“由藏赴印交付极难”,于是张荫棠建议外务部与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商定办法。12月27日,张荫棠接外务部电告:“第二期赔款已由度支部电沪备拨,此款于何处交付,未据英使函复”。次年1月14日,张荫棠接外务部电告:“第二期赔款现经商明英使,交印京户部核收,已电饬沪道照购卢比汇交,并向印政府掣取收条。据复于十六日由汇丰汇往”。但抑或由于某种原因,以致支票汇到后无人领取。1月16日,张荫棠电询外务部:“顷接印京汇丰电称,有卢比八十八万汇交棠收,是否误会第二期偿款。究竟由印京汇丰直交印之外部,抑由棠转交,乞查明详复”。1月19日,张荫棠接外务部电告,经与英使商明,“已电沪道径交。毋庸由尊处转交”。
    实际上,英国谋划的缴付第二期赔款并非如此简单。2月19日,英国印度事务大臣莫利指示英印政府:“赔款的年度应付款还没有支付,陛下政府不得不暂时中断由中国直接进行支付的安排,要求按照条约的实际条款的规定,由在江孜的西藏官员对商务委员支付”。不过,此时清政府通过汇丰银行的汇款支票已由印度政府库务司收取。2月23日,英印政府报告莫利:“本月18日,汇丰银行将年度应付款的款数的支票汇给加尔各答审计署长,将总款数于本月19日记入政府账户的贷方,违背明确指示,取消了前一命令。印度库务司的审计官将收到支票的正式收据发送汇丰银行”。后来,英印政府在交涉第三期赔款时,向莫利表示:“正是由于一种误解,在有关问题的命令到达之前,我们接受了从汇丰银行直接支付”。抑或第二期赔款能够顺利缴付正是由于这一“误解”。
    1907年8月,张荫棠奉旨作为中方全权代表,“督同”噶伦擦绒·旺秋杰布(tsha-rong-dbang-phyug-rgyal-po)等从西藏经亚东达到印度西姆拉,与英方全权代表、印度外交大臣(the India Foreign Secretary)路易斯·戴诺爵士(Sir Louis Dane)举行中英两国关于中国西藏与英属印度通商贸易事宜的谈判。此次谈判从9月12日开始,延至次年4月20日最终签订《中英藏印通商章程》,历时近8个月。之所以谈判如此之久,主要原因是张荫棠抵制侵略、维护主权的立场坚定,对戴诺提出的“直接交涉”及关税、“印茶入藏”等苛刻条件拒不让步,双方相持不下。实际上,为迫使张荫棠就范,英方早在谈判开始前就谋划好了以撤军作为要挟筹码的策略。据8月15日英国印度事务部给外交部的电文:“如果,谈判开始以后,中国代表和西藏代表的态度成为一种障碍”,“我们从春丕谷撤退,取决于有关商埠的问题能不能达成一个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同时向中国政府和西藏政府发出这一警告”。按照此一既定方略,谈判中戴诺不断逼迫张荫棠在其所拟的充满无理要求的约文上签字,张荫棠深知“此事与撤兵期限相表里”,即如果通商章程不能在撤军日期前议定签字,英方就拒绝如期撤军,这对张荫棠而言显然十分棘手。9月23日,张荫棠向外务部提出通商章程在1908年1月1日前“须议结为妙”,但绝不在原则性问题上对戴诺让步。
    延至11月,戴诺借名“约边”,以离会相逼。通商章程既难以谈判,张荫棠遂着手筹谋交付第三期赔款。11月12日,他向外务部指出,《英俄西藏协定》中“有届时春丕如不能撤兵,两国再协议之语”,“彼(戴诺)或藉口故延撤兵期限”,“商埠既早开,赔款清缴,届时埠章如未竣,仍可提议撤兵。乞大部预筹布置示遵”,同时请示:“可否先向英使声明,埠章非我迟延,撤兵当照期限之处”。11月25日,张荫棠向外务部提出:“末期偿款请照交英使,似可提议撤兵事”。12月23日,外务部在给朱尔典的照会中申明:“1905年1月1日为商埠有效开埠日期,赔款的第三个年度应付款在1908年1月1日到期”,“当赔款完全支付,而且规定的商埠有效开埠时期将在1908年1月1日届满”,据此要求英国届时撤军。此时,英国仍想以撤军给张荫棠施压,但考虑到“继续占领春丕,只可能增长中国政府在修订商务条款问题上的顽固态度”,且占领春丕拖得太久,英国“在亚洲的整个政策都会某种程度地归于无效”;同时,英国不得不顾及《英俄西藏协定》中关于撤军的承诺,于是同意1908年1月接受第三期赔款;但在赔款方式上,为了表示与西藏地方“直接交涉”,英国拒不同意由外务部通过汇丰银行直接转汇,也不同意由张荫棠缴付,而要求由擦绒·旺秋杰布缴付。同时,英国以同意撤军为条件,要求清政府指令张荫棠在通商章程谈判上作出让步,“以便迅速结束谈判”。做此决定后,英国政府于1908年1月10日指令英印政府“一旦收到噶伦支付赔款,军队即应从春丕谷撤回”。
    在此情势下,外务部电告张荫棠,已按汇价通过汇丰银行汇来赔款银四十四万九千余两,要求转交英印当局并催促撤军。张荫棠是坚决抵制英国的“直接交涉”企图,对于英国要求赔款由擦绒·旺秋杰布缴付,他向戴诺表示“深愧不能同意”,坚持须由他本人以支票形式递交。此问题经过激烈交涉,戴诺拒不让步。此间,朱尔典向外务部施压,表示拖延缴付赔款,英国必然延期撤军,于是外务部电告张荫棠按英国要求,“速即转交,免致藉词延不撤兵”。迫于无奈,1月23日的谈判中,张荫棠向戴诺提出,由他本人在支票上签字,再由擦绒·旺秋杰布递交,戴诺对此方案表示满意。
    双方达成一致后,1908年1月27日,第三期赔款计银四十四万九千余两,由张荫棠在清政府汇到印度的支票上签字,再由擦绒·旺秋杰布递交给了戴诺。缴清赔款后,撤军问题迎刃而解。随后,在张荫棠的催促下,英国以2月8日为停止驻军日期,下令撤走了驻春丕“英兵约二百名”。至此,赔款、撤军问题得以解决。荣赫鹏后来就此次赔款之争写道:“张荫棠暗示本人之所以反对由扎让(擦绒·旺秋杰布)送交赔款者,盖虑英印当局与藏政府发生直接关系也。印当局由此确信张荫棠氏之旨趣,殆欲坚决行使中国在藏主权,而不许地方当局自决,并欲阻碍英藏间一切直接交通”。作为赔款阴谋的始作俑者,荣赫鹏的此番认识是切中要害的。
    结   语
    “赔款问题”是英国第二次侵藏战争后中英交涉的一个焦点问题。在中英重订“拉萨条约”和签订《中英藏印通商章程》的两次谈判中,中方代表张荫棠以丰富的外交经验,在极为不利的时局中,最终挫败英国侵藏谋略专家荣赫鹏谋划的,以缴清赔款作为“撤军”条件,企图把赔款期限拖至25年,从而攫取25年驻军权利的阴谋,争取到了由清政府承担赔款,分三年三期缴清赔款后,英国于1908年2月8日撤走驻亚东英军的结果。尽管重订“拉萨条约”所签订的《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和《中英藏印通商章程》具有不平等的性质,但妥善解决赔款问题,进而解决撤军问题,这就减轻了英国依仗驻军侵略西藏的程度。从此意义而言,英国第二次侵藏战争后“赔款问题”的妥善解决,是近代中国反对外国侵略西藏斗争中的一个胜利。“赔款问题”虽是一个具体问题,但关乎全局,深化诸如此类具体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入地揭露近代西方侵略中国的种种险恶用心,更加全面地展示近代中国反对外国侵略斗争的艰辛历程,抑或正是近代史研究的应有之义。
    【作者简介】陈鹏辉(1982- ),男,陕西宝鸡人,现为西藏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西藏地方和祖国关系史,西南边疆史。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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