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皇帝指婚制之满蒙联姻,在入关后出现多方面变化。康熙中期以后,实行将蒙古王公子弟教养内廷以备指为额驸并委以重任的做法,兼随时实行有针对性的指嫁公主、格格等多种指婚形式。由于皇家女不愿远嫁蒙古,乾隆二年后规定在联姻意义较大且距京较近易于指婚的漠南东三盟重点部旗中实行“备指额驸”,并配合以其他措施;在更远的外扎萨克蒙古,则实行与重点部旗中的重点家族联姻。嘉庆以后,由于重点部旗实行“备指额驸”的蒙古方面又出现不配合的现象而增订制度。嘉庆以后至清末,指婚蒙古的人次并不多,90%以上为满蒙王公间的自行结亲。因而,认识与评价满蒙联姻,应从其多地域、阶段性,并结合满蒙男女双方婚姻当事人之不同态度等方面,做全面的审视与分析。其中漠南蒙古在乾隆以后缩小到在部分部旗实行“备指额驸”,也应在这一总体中予以定位与认识。 【关键词】指婚制;备指额驸;满蒙联姻 清朝实行满蒙联姻的过程中,曾有过“备指额驸”制。此前,对于这一制度产生的时间,曾有过几次探讨。虽然这一制度产生、变化的时间点,大致已确定或观点明确,但仍可做更细致的考察,更需要在此基础上,做相关深入研究,才有较重要的学术意义。 一、 问题的提起——光绪朝“会典”中出现“备指额附”制之分析 光绪朝所修《大清会典事例》的《理藩院》部分,有漠南蒙古七部十三旗的“备指额驸”一目。因本文多处需要据此内容做具体分析,将原文全部移录如下: 原定:凡指额驸,行文科尔沁左翼中札萨克达尔汉亲王旗、科尔沁右翼中札萨克图什业图亲王旗、巴林右翼札萨克郡王旗、喀喇沁右翼札萨克都楞郡王旗、科尔沁左翼前札萨克宾图郡王旗、科尔沁左翼后札萨克博多勒噶台亲王旗、科尔沁右翼前札萨克札萨克图郡王旗、奈曼札萨克达尔汉郡王旗、翁牛特右翼札萨克都楞郡王旗、土默特札萨克达尔汉贝勒旗、敖汉札萨克郡王旗、喀喇沁中札萨克头等塔布囊旗、喀喇沁左翼札萨克头等塔布囊旗等十三旗,查取各该旗王、贝勒、贝子、公之嫡亲子弟、公主格格之子孙内,十五岁以上、二十岁以下,有聪明俊秀堪指额驸之台吉、塔布囊,将衔名、年命注明,每年于十月内送院。此内如有患病残疾事故,由该札萨克出具印结报院开除。其已开送职名人等,令其父兄于年节请安时,各带来京,备指额驸。 又定:凡遇宗人府咨取备指额驸人员,由院行文各盟长,令将应指额驸人员,年在十五岁以上者,造具年命、姓氏、三代履历清册,报院后,咨送宗人府拣选。带领引见,恭候钦指。 又定:指婚未成礼之额驸,如遇父母丧,俟服阕后迎娶。 道光十九年定:凡蒙古保送额驸,不必拘定十八岁,于十八岁长五岁、少五岁者,均著报院。 本人最初写作《清朝满蒙联姻研究》一书时,对这一制度的出现有些疑惑,因为清代的满蒙联姻,在此以前很早就实行指婚,又因人多而实行一些配合指婚的措施,如记名以备指婚、内廷教养蒙古王公子弟以备指额驸,为何在多少年以后的光绪年间修会典,始专设“备指额驸”一目?继而见到《清仁宗实录》卷337嘉庆二十二年十二月丁亥条有如下记载: 谕内阁:本日宗人府因质郡王绵庆之女、贝子奕纯之女选指额驸,俱拣选在京八旗年岁相当之子带领引见。我朝国初创建定制,近派及岁宗室之女,将年岁相当之蒙古世族子嗣选指额驸。此次以蒙古内无年岁相当之子备选额驸,均未报出,殊失结亲本意。凡指额驸,著不必拘泥同岁,或年长三四岁、年幼三四岁,均可选指。嗣后每遇指选额驸,著将年长五岁、年幼五岁蒙古子嗣拣选报部,傥有及岁隐匿不报者,一经查出,定行治罪。著交理藩院通谕各蒙古知之。 又联系到前述《大清会典事例·备指额驸》中的“道光十九年定,凡蒙古保送额驸,不必拘定十八岁,于十八岁长五岁、少五岁者,均著报院”这一规定,与上述嘉庆二十二年(1817)斥责蒙古方面“此次以蒙古内无年岁相当之子备选额驸,均未报出,殊失结亲本意”后,降旨“嗣后每遇指选额驸,著将年长五岁、年幼五岁蒙古子嗣拣选报部”,正好吻合,因而当时判断,这应是将嘉庆二十二年以后的做法,后来确定为明文制度。书中遂专作一节《嘉道及以后的指婚制与所谓“备指额驸制度”》,并表达了如下观点:明确的“备指额驸”规制,大约在嘉庆二十二年发布谕旨后不久就产生了,并于道光十九年(1839),将嘉庆二十二年上谕关于蒙古方面于18岁上下浮动5岁之子弟上报的规定,作为固定制度纂入会典。选指的年龄段已是13—23岁的10岁范围,比原来的15—20岁的5岁范围又扩大1倍。同时认为若从“备指额驸”这一公文成语的“备指”两字分析,这种制度应该早已存在,联系到康熙年间曾将皇家女记名以备指配蒙古子弟、将蒙古王公子弟教养内廷以备指配的做法,以及乾隆前期谕旨中提到的宗人府每年底将皇家及岁格格及蒙古与旗人子弟“列入”报呈皇帝指配等,都表明了早有“备指”规制。以后所提到的这种“备指额驸”,则是一种狭义的,专门指令蒙古、点名具体部旗、责成盟长上报蒙古子弟以备选指的制度,并未超出“指婚制”这一总范畴。 《清朝满蒙联姻研究》出版后不久,笔者将在赤峰市档案馆复制的一份乾隆年间的蒙古文公文——《理藩院给漠南蒙古翁牛特旗等扎萨克衙门的行文》,请乔吉先生翻译。据译文得知,自乾隆二年(1737)起,清朝就已在前述漠南蒙古科尔沁等七部十三旗,实行“备指额驸”。该公文译文如下: 伏乞圣上谕旨。又依乾隆二年之例,行文科尔沁等十三旗,查取各该旗王、贝勒、贝子、公之嫡亲子弟、公主格格之子孙内,十五岁以上、二十岁以下,有成长模样、聪明俊秀,堪指额驸之台吉、塔布囊,将其名衔、八字、年、名等一同注明,每年于冬首月送院来。此内若有患病残疾事故者,由所属扎萨克处出具印结之保证书报院,开除其名。此外其已开送职名人等,令其父兄于年节前来叩首请安时,务必各自带来(京)备指额驸。此时合宜与否,圣上明示之后,谨遵行之。为此谨奏请旨。乾隆三十二年春二月初二谨奏。 笔者据此纠正了之前关于该问题不确切的看法。以前,笔者虽认为早有“备指额驸”规制,但因会典在嘉庆二十二年(1817)以前没有“备指额驸”制的明确记载,而认为“明确的备指额驸规制”是“大约在嘉庆二十二年发布谕旨不久就产生”,看来并不确切。此后在《清朝满蒙联姻中的“备指额驸”续谈》一文中,吸取乔吉先生的这一成果,并在文章的正文及内容摘要中,肯定并明确“乾隆二年以后,又实行令漠南科尔沁等十三旗蒙古提供子弟以备指额驸的做法”。 这一发现,随之又产生新的疑问,即乾隆二年既然已定有“备指额驸”制,为何在此后的乾隆十二年(1747)始修的《大清会典》《大清会典则例》,及嘉庆年间所修《大清会典》及《大清会典事例》,都不列“备指额驸”一目,至光绪朝修会典,始出现“备指额驸”一目?而更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以下这些重要问题。 一是“备指额驸”制的两个重要时间点,即产生之乾隆二年与制度变化之嘉庆二十二年,已如前述。那么,“备指额驸”制在这两个时间点产生、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反映了满蒙联姻怎样的发展变化? 二是清朝为何选在漠南蒙古的这一部分部旗中实行“备指额驸”?众所周知,清代蒙古从大的方面说,有漠南蒙古、漠北蒙古、新疆及科布多一带蒙古、青海蒙古。其中,漠南蒙古有六盟,共二十四部四十九旗,而前述实行“备指额驸”者,只是这漠南六盟中东三盟的七部十三旗,究竟在这部分部旗实行“备指额驸”的原因是什么? 三是清朝在其他蒙古地区如何实行“联姻”?与这一地区实行的“备指额驸”有何不同? 四是除实行以上联姻规制,还有哪些联姻形式,综合观之又体现了清朝满蒙联姻怎样的总体状况? 凡此,都具有扩大性研究意义。以下两节,便根据已了解的有关史事做初步分析,对这些问题作粗略阐述。 二、 入关后“指婚制”的满蒙联姻在漠南蒙古地区的发展变化 入关后的满蒙联姻,在背景条件上出现了以下几方面新情况,都是影响前述联姻变化的因素。一是清宗室人口繁衍,应指婚之人不断增多,皇帝指婚需要便于操作的规范性做法。二是入关后宗室定居北京,联姻较多的漠南蒙古东三盟,由原来的盛京相邻地区,成了距北京已远的“边区”,且皇家公主、格格生活在全国首善之地的繁华京城,不愿出嫁到相对荒凉的边区蒙古,更兼指婚制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愿,皇帝指婚遇到阻力,尤其是皇族人口繁衍较快较多,那些远支宗室已与皇帝血缘关系相对较远,指婚出现的阻力更大。三是需联姻的蒙古地区扩大,主要表现为由漠南内扎萨克蒙古,扩大到更远的外扎萨克蒙古。四是与多地区蒙古发生关系,且不断出现重要政治、军事事件,情况复杂,联姻需实行多种形式的指婚。 入关后皇家“指婚”蒙古的联姻制度,就是在以上新的情况下,呈现多方面的发展变化。本节先集中对漠南蒙古联姻的变化做探讨,论述以前所说的“备指额驸”的实行。 清入关初的顺治年间,宗室人口尚少,需指婚的皇家格格更少,皇帝指婚措施也很简单。有一种观点认为,顺治年间就已产生“备指额驸”,根据是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宗人府》所记顺治九年(1652)制定的清皇族人口登记制度,据此认为这一制度“为选择外藩蒙古额驸奠定了基础”,结论却是“备指额驸产生于清朝顺治年间”。这种皇族人口登记制度,并不能作为“备指额驸”产生的基本依据,其实这一制度在入关前的崇德三年(1638)就产生了,同样不能认为“备指额驸”产生于入关前的崇德年间(1636—1643)。 随着人口繁衍,需指婚的皇家格格增多,皇帝就不能光凭对她们的记忆印象而指婚了,而须持有婚龄宗女的记名名单之类的东西,由掌管皇族男女婚嫁事务的宗人府查核记录,提供给皇帝,以备指配蒙古王公子弟。现在见到有这方面明确记载的,是康熙五十六年(1717),被指婚之女的父亲简亲王雅尔江阿向康熙皇帝所上的奏折,为行文简洁,仅摘要引述如下: 窃臣女蒙皇父记名,选配于人,臣喜之不尽。臣身荷皇父之恩,将此一女,若蒙皇父无论指配于蒙古亲戚之子…… 此奏折称“窃臣女蒙皇父记名,选配于人”,“指配于蒙古亲戚之子”,就是将皇家女性一方“记名”以备指配蒙古王公子弟的做法,实际应该在康熙五十六年(1717)以前就实行了。 男女婚姻之事,其指婚之“备指”,若便于操作,需有男女双方的记名名单式资料,女方记名是康熙五十六年以前,而蒙古王公子弟一方,目前可知最早的就是前述乾隆二年(1737)在漠南蒙古七部十三旗中实行的“备指额驸”。至于在此以前,是否就已在蒙古方面(不只是漠南七部十三旗)存在类似的做法,尚不得而知。以下需探讨的重要问题是,清朝皇帝为何是在漠南蒙古七部十三旗中实行“备指额驸”?这一问题牵涉的事情较多。 先看入关后皇帝指婚蒙古在地域、部旗方面的变化及其原因。康熙中期以前,属于清朝藩部而联姻的蒙古,仍是入关前延续下来的漠南蒙古。从联姻的统计情况来看,皇帝在指婚漠南蒙古的地域、部旗上,从入关后便渐次缩小。这当与皇室公主、宗室王公之女格格不愿出嫁蒙古,皇帝推行指婚遇到阻力,不再向较远的部旗指嫁有关。 入关后,清宗室生活在全国最繁华的北京城,被指嫁女不愿离京而终生到条件差、风习有异、语言有障碍且远离娘家亲人的蒙古地区生活。更兼被指婚的夫君、家庭不一定如意,关系或不和谐,因而不仅有抵触情绪,而且即使出嫁,又常有遣嫁女回京乃至不回蒙古地区者。这种情况,可能自入关不久就产生并发展,顺治十四年(1657)后至雍正年间,朝廷曾几次下禁令,并制定限制措施,当与此有关。顺治十四年规定,嫁蒙古之女及蒙古王公“以朝贡(皇家女为进贡——引者注)或以嫁娶及探亲等事欲来京师者,皆报院请旨,不得私来”。康熙四年(1665)重申“下嫁蒙古公主、郡主”以进贡名义来京,须题请批准。雍正年间又两次对来京者定以期限。雍正元年定“公主等下嫁蒙古,成婚之后久住京师,与蒙古无甚裨益。嗣后公主等下嫁蒙古,非特旨留京者,不得过一年之限。若因疾病或有娠不能即往者,令将情节奏明展限”;二年又强调“下嫁蒙古之公主、郡主等如欲来京者,并令请旨,不得擅来京师,其奉旨来京者,均定以限期……”。即使有禁令,这种情况也始终存在,因而乾隆、嘉庆时期又增订内容并几次重申饬令,道光三年(1823)稍作变通。 公主、格格不愿出嫁蒙古,皇帝指婚有为难之处,首先放弃向较远、条件相对差的联姻部旗指婚。漠南蒙古中,以前联姻就较少的西部的四子部、浩齐特部,东部的巴岳特及翁吉喇特(后来此二部已不复存在)、扎鲁特、杜尔伯特部,入关后已基本不向这些部旗指嫁宗女。此后至康熙后期,西三盟中的乌珠穆沁、苏尼特、阿巴噶,东三盟中的阿鲁科尔沁部,也渐少联姻之事。雍正时期,以上部旗已不再指嫁。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继位不久的乾隆皇帝,为了保持与蒙古的政治联姻,采取了以下三项改革措施,以保障满蒙联姻的顺利实行。 一是于乾隆二年,划定漠南蒙古东三盟中的七部十三旗做“备指额驸”区。之所以划定漠南东三盟蒙古地区,当出于以下原因:(1)这一地区比其他蒙古地区经济相对发达(与康熙中期以后汉人大量流入有关),人口多、兵丁多,相对强盛。而且自入关前,这一地区一直与清中央关系较紧密,是清朝维护统治的重要依靠力量,保持与这一地区联姻,巩固与加强政治关系,有较重要意义。(2)由于这一地区经济文化相对先进,又距北京相对较近、交通方便,与满洲贵族建立关系早、关系较密近,以前就联姻人次多、姻亲多,满蒙贵族又有亲上做亲的习俗,因而指嫁相对容易。也正因此,又在东三盟之哲里木盟、卓索图盟、昭乌达盟中,划出距京较近、以前联姻较多的以下七部十三旗作为“备指额驸”区:距北京最近的卓索图盟的二部四旗:喀喇沁部三个旗、土默特部右旗;昭乌达盟的四部四旗(巴林部右旗、翁牛特部右旗、敖汉部旗、奈曼部旗);哲里木盟科尔沁部中的五旗。尤其是距京城、承德都近的卓索图盟之喀喇沁蒙古,指嫁较多,发展为超越科尔沁部而成为联姻人次最多的蒙古部旗,也可说明这点。哲里木盟之科尔沁部蒙古虽稍远,但与清皇家关系最密近,一直是满蒙联姻的重点区域,联姻人次长期居首,清后期也居第二位。而与科尔沁同为哲里木盟的郭尔罗斯、扎赉特、杜尔伯特这三部四旗,因地域稍远、与皇家的关系也不如科尔沁,便没有被划在“备指额驸”的部旗中。东三盟中的其他部旗,如哲里木盟的科尔沁右翼后旗,昭乌达盟的扎鲁特部二旗、巴林左旗、阿鲁科尔沁部旗、翁牛特左旗、喀尔喀左旗、克什克腾旗,卓索图盟的土默特左旗,与此情况类同,因地远,或关系稍远,而没有划入“备指额驸”的部旗范围。 二是将指嫁女的范围缩小到近支宗室。这与当时宗室人口大量繁衍,应指嫁之女数量多,皇帝难于全面了解有关。乾隆三年(1738)正月决定:“皇上伯叔辈王贝勒等子女、兄弟辈王等子女,至十五岁请旨。其余宗室子女,系特旨指婚者,令候旨行。余酌量及时婚嫁。”这里所说的“皇上伯叔辈王贝勒等子女、兄弟辈王等子女”,就是近支宗室子女,是指康熙皇帝24个儿子,即乾隆皇帝之23个伯、叔及其父雍正皇帝几个儿子的子女。划定近支宗室子女指婚,似还有指婚相对容易的考虑,因皇帝与近支宗室血缘、亲情关系较近。此外,近支宗女身份相对较高,联姻的政治意义也更大。 三是指婚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时间上正规、固定,保证联姻的连续性。此后,近支宗室中已到婚龄之宗女,每年年底由宗人府列名奏报皇帝,皇帝将其与每年年底蒙古七部十三旗上报的备指额驸子弟,做两方斟酌而指配。乾隆皇帝所说“每岁年终,庄亲王将王公等年已及岁之格格等查明具奏,指与额驸”,就反映了这种实行情况。 以上改革,使指婚式联姻蒙古减少了阻力,较容易实行,且制度比以前正规,因而保证了满蒙联姻的顺利进行。但时间一长,仍不免有躲避出嫁蒙古而私嫁京城旗人者。对此,乾隆二十四年(1759)又实行强制性的规制,乾隆皇帝为此发布长篇谕旨,先令宗人府将私嫁京城旗人的宗室王公之女全部清查出,将其家长亲王郡王“罚俸一年”,并补充说明:“若系伊等之亲戚行走相熟之蒙古,私行给与者尚可,准其私下结亲后奏闻。其不行具奏私与京城之人结亲之处,著严行禁止。”总之,如此规定是为了保障满蒙联姻,因而如果不等候皇帝指婚,而将女儿“自行许给”蒙古王公之家者,当然是可以的。 上述改革措施及强制性指嫁制度的实行,收到了一定成效。当时虽然指婚范围只是近支宗室,但由于近支宗室有24支宗人,基数较大,应指嫁的宗女仍较多,更兼还有向其他地区蒙古指嫁及配合其他多种形式的指嫁,指婚又带有强制性,以至于出现“将王等之女格格等多指给蒙古台吉”,甚至“指额驸时尽指与蒙古等”的情况。乾隆一朝为满蒙联姻高峰时期,指嫁蒙古的宗女年平均人数最多。 为使出嫁蒙古之女较稳定地在蒙古地区生活,乾隆三十二年(1767)还强制规定,如无“亲丧等要事”等特殊情况,出嫁十年后才可回京会亲,“嗣后凡下嫁蒙古额驸之格格等,出口已逾十年,呈请来京请安者,该院请旨具奏。如未过十年者,即行议驳。此内如有亲丧等要事必须来京者,该院声明请旨具奏”。 前述改革,多因指婚之阻力。若深入探讨,还有必要分析这种阻力因素在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以便深入认识实行“备指额驸”的原因及其性质。 指婚制,皇帝考虑的是政治意义,而被指婚之家,主要考虑自家的利益。若自主选婚,会多方权衡,以选理想的对象;若由皇帝指婚而被动接受,难免会有不如意之处。所以,无论是满族还是蒙古,都会有不愿意被指婚的情况。若从总体方面比较,并做长时段的通贯性考察,则又可知,满蒙联姻的指婚中,不愿皇帝指嫁的,主要是皇家女性一方,因为是她们需要做出牺牲,离开繁华的京城,终生到条件差、与娘家亲人往来受限制的地区生活。 因而,前述几方面的改革,包括在漠南蒙古七部十三旗中实行“备指额驸”,以及强制性制度的增订等,主要是针对皇家女一方不愿出嫁蒙古的情况制定的。在漠南蒙古七部十三旗实行“备指额驸”,也可以说是为了容易指嫁皇家女及满蒙联姻顺利而制定的制度,蒙古方的“备指额驸”是配合皇家女的指配,因而令这一地区蒙古王公提供年龄合适而且是“聪明俊秀”的子弟,以便皇帝为皇家格格选指额驸,且力图使她们满意。会典所记“备指额驸”的实行程序,也是先由协助皇帝办理皇家女方的“宗人府咨取备指额驸人员”,咨文至理藩院,理藩院再行文蒙古各盟长,将符合条件者报理藩院“咨送宗人府拣选,带领引见,恭候钦指”,即宗人府为皇家女的指嫁,而行知理藩院令蒙古方提供“备指额驸”,以配合宗人府及皇帝办理女方之指配。 至嘉庆年间,因蒙古一方出现问题,又在理藩院办理的措施中增订规制。诸种情况表明,蒙古方面对皇帝为他们指嫁皇家女子,愿意、不愿意两种情况均存在。 在清初及清前期,依目前资料所见是蒙古方面以皇帝指嫁公主到本部旗为殊荣,因而愿意结亲的记载。 康熙四十五年(1706),康熙皇帝将其女温恪公主指嫁翁牛特部的郡王苍津,其后前往看望。《康熙起居注》记载,当时“翁牛特诸台吉及众蒙古男妇弥望遍野,列跪道左,俱奏言:‘……臣等翁牛特蒙古,俱已各得其所矣!今又下嫁公主于吾王,圣驾亲临,翁牛特蒙古光荣矣’。”起居注这种清朝的官方记载,明显有虚夸成分,但不会是毫无根据的虚构,该部领主贵族对康熙皇帝表白他们以公主出嫁该部为荣,也不难理解,各部蒙古既已归附清朝而为藩属,各得其所,皇帝又主动将公主指嫁,使该蒙古部旗贵族成为皇帝亲家,关系非同一般,在蒙古诸部中出人头地,地位提高,有如上举动,也符合情理。再如雍正七年(1729),雍正皇帝将和惠公主指嫁漠北土谢图汗部郡王丹津多尔济之子多尔济色布腾,于京城成婚,在漠北的丹津多尔济向雍正皇帝具奏谢恩,称皇帝将公主嫁与他家是“圣主又施以如此鸿恩”“承蒙圣主殊恩”,其“阖家族人闻知,不胜欢忭……奴才系一蒙古人,除祷告天佛,竭诚报效外,莫可言喻”。这种向皇帝表达的语言,虽是官话套语,也应如上述翁牛特王公一样,有几分实际心境。多年后的光绪十八年(1892),俄国学者波兹德涅耶夫在漠北蒙古考察时,遇到丹津多尔济的六世孙郡王鄂特萨尔巴咱尔(简称“鄂王”),曾据其所了解的情况有如下记述:“鄂王家族为土谢图汗部最显赫的家族之一,他们的祖先在蒙古人归附大清王朝之前就已经被封为扎萨克,而且累世和皇室联姻,他们对此很是引以为荣。”这位俄国人在与鄂王的接触中了解到的鄂王之心迹的表露,应具一定真实性。 又据喀喇沁蒙古人罗布桑却丹《蒙古风俗鉴》一书介绍,清后期仍有愿意而且主动与皇家结亲者:“蒙古诺彦们互相攀比,自愿从北京娶夫人的也不少。”蒙古诺彦(也即贵族王公官员)所以互相攀比,也当是以娶皇家格格而攀上皇家这门亲事为荣,并作为提高其在蒙古王公中身份地位的一个途径,而且所娶皇家之女及娶她们的蒙古额驸,皆有朝廷定期发给的银、缎,额驸还封有爵级。 蒙古方面有不愿与皇家女结亲者,主要因皇家女多娇蛮娇气,又有等级性礼法拘束男女之间情感,且“指婚”之女的品貌未必如意,因此而不愿意结亲的情况,应是始终存在的。而至清后期,除了这方面原因,还与娶皇家女有经济负担有关。前述罗布桑却丹还介绍:“实际上,蒙古人对于从北京娶亲不甚愿意。从北京娶夫人花钱多,而且对旗民来说也负担太重,向百姓摊派官银很难,穷旗不愿给他们的诺彦从北京娶夫人。”罗布桑却丹所说的这种情况,应是清后期,与当时满族王公之经济收入衰落也有关,因当时指嫁蒙古者,很少是皇室女,皆为宗室王公之女,而这一时期不少宗室王公之家经济拮据(详见后述),所以满蒙王公间结亲,其排场费用,主要是被指婚的蒙古王公之家负担,这也是某些蒙古王公之家“不甚愿意”与清朝宗室王公之家结亲的原因。 以上情况,当就是前述嘉庆年间蒙古方面对指婚不积极配合的原因,因而嘉庆皇帝扩大备指蒙古王公子弟的范围,并增订凡隐匿不报者治罪的强令性制度,并将这一增订内容于道光十九年(1839)固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既然乾隆二年(1737)就在漠南蒙古之七部十三旗中实行“备指额驸”,为什么后来乾隆、嘉庆时期修会典,都不将“备指额驸”作为专目纂入?而是在嘉庆二十二年(1817)以后的道光、光绪年间作为专目列入政书?殆因以前蒙古方面未出问题,存在阻力的主要是皇家宗女一方,这方面事务是属宗人府管理,所以乾隆二年后为顺利推行“备指额驸”所做的改革制度,都是针对女方制定,这类制度也当然是出现在会典事例的“宗人府”中。而对蒙古一方的专门规定,是理藩院之职掌,所以在蒙古一方出现阻力、皇帝在嘉庆二十二年降旨后,有关理藩院的政书,诸如会典、则例,才出现这一“备指额驸”的行政内容及其专目。其中嘉庆朝所修的会典,在此前的嘉庆十七年(1812)就已修成,所以二十二年以后的内容直到光绪朝续修会典时才纂入。 综合前述情况可以认为,所谓的“备指额驸”制,是在满蒙联姻过程中先后出现阻力的情况下所做的应变性规制,其产生及此后的较长时期,主要是针对皇家公主、格格方面的阻力,而将指嫁蒙古的范围缩小到容易推行的漠南蒙古东三盟七部十三旗,并明确在这些部旗令蒙古王公提供备指子弟,以配合皇帝为皇家女指嫁。至嘉庆二十二年以后,因这些部旗的蒙古方面又出现不配合的情况,乃增订制度,明确记为理藩院的“备指额驸”规制。 还需说明的是,清朝的满蒙联姻,在这一局部地区的“备指额驸”之外,还有很多内容,联系这些内容,不仅可对“备指额驸”在整个满蒙联姻中以比较恰当的定位,也有助于对清朝满蒙联姻做全面的了解。下节对此做集中叙述。 三、 清皇室与其他地区蒙古的联姻及指婚制的多种形式 (一)清皇室在漠南蒙古之外与其他地区蒙古的联姻 康熙中期以后,满蒙联姻扩大到外扎萨克蒙古。外扎萨克蒙古比漠南内扎萨克蒙古距京更远,且地域广袤。皇帝指婚联姻外扎萨克蒙古,是选择政治、军事意义较大的重点部旗中的重点家族,这是与前述漠南蒙古联姻之选择重点部旗的重要不同点。 康熙三十六年(1697),康熙皇帝首先将恪靖公主出嫁漠北喀尔喀蒙古之土谢图汗部的汗家族,清代四大活佛之一的哲布尊丹巴也是这一家族之人。此后十余年,又相继将宗女指嫁扎萨克图汗部的汗家族领主,将纯悫公主指嫁土谢图汗部中被达赖喇嘛看重而赐予视同“汗”之“赛因诺颜”号家族的策凌。雍正三年(1725),清朝便将此家族从土谢图汗部中分出,为独立之赛因诺颜部,任命额驸策凌为此部的实际管辖之王。雍正年间,又将和惠公主指嫁土谢图汗部汗家族的另一支领主丹津多尔济郡王之子。丹津多尔济与策凌都担任本部蒙古的统兵副将军,抵御准噶尔部蒙古。此后,以上漠北蒙古领主贵族,除扎萨克图汗部,另两部的三支家族与清皇家联姻不断,直至清末,共联姻39次。 清皇家联姻外扎萨克蒙古的另一地域,是漠南西端河套以西的阿拉善蒙古。在当时清朝与准噶尔蒙古的长期对峙中,处于此地的阿拉善蒙古具有重要军事意义。康熙四十一年(1702),康熙皇帝将养育宫中的堂侄女指嫁该蒙古领主之子阿宝,阿宝后来晋爵为扎萨克郡王。此后,清皇家与阿拉善蒙古联姻不断,直至清末,共联姻28次。 清皇家与漠西准噶尔蒙古贵族也有联姻,但不是将宗女出嫁漠西之地,而是指嫁与该部蒙古在京之人,见后述。 (二)满蒙联姻的多种形式 1. 内廷教养以“备指额驸” 早在顺治十六年(1659),清朝曾规定蒙古王公子弟若“有愿入内廷随侍者”,报理藩院办理。其中是否有随侍内廷皇子而共同教养者,尚不清楚。目前见于记载最早在“内廷教养”长大指为额驸的,是康熙中期以后之事。康熙三十一年(1692),漠北喀尔喀蒙古的策凌、恭格喇布坦兄弟二人,在祖母的带领下投奔清朝。康熙皇帝为他们“赐第京师,教养内廷”。十几年后,康熙皇帝把女儿纯悫公主指嫁策凌,将孙女(皇长子胤禔之女)指嫁恭格喇布坦。大致与此同时,漠北蒙古扎萨克图汗部的幼小亲王策旺扎普,也被“养育宫廷内,嫁与宗室格格,即为多罗额驸”。喀喇沁蒙古左旗的僧衮扎布“自幼随侍”康熙皇帝,后被康熙皇帝指配为皇孙女之额驸,与此类似。 雍正九年(1731),清朝进一步制定令蒙古王公子弟入内廷教养的正规制度,雍正皇帝向理藩院发布上谕:“从前皇考时,曾将蒙古王、台吉等之子侄,著在内廷教养,今扎萨克之蒙古国戚台吉等、喀尔喀之王贝勒贝子公扎萨克等之子侄内,十五岁以上者,著来京在内廷教养。”此后,“内廷教养”制度正规化,明确其为大范围的漠南蒙古、漠北喀尔喀蒙古,纳入内廷教养的蒙古王公勋戚子弟因此增多。乾隆初,喀喇沁蒙古的扎拉丰阿“教养内廷”,后来乾隆皇帝将其堂妹指嫁扎拉丰阿。扎拉丰阿之子丹巴多尔济也是“幼年即蒙纯皇帝恩眷,教养内廷”,后娶乾隆皇帝孙女(皇子永璋之女)为妻。乾隆前期,在内廷上书房教养的还有漠北土谢图汗部的桑斋多尔济、阿拉善蒙古的罗布藏多尔济、漠南蒙古郭尔罗斯部的额尔登额,他们“均系公主、郡主之子,因其少孤,来京教养……在内廷读书”。此外,漠北蒙古赛因诺颜部的超勇亲王策凌之子吹济多尔济,被“派入内廷,跟随阿哥读书”。科尔沁蒙古王子色布腾巴勒珠尔,也“在宫中教养……九岁时即命随诸皇子读书”。以上5人,除策凌之子吹济多尔济因病早逝,其他4人中的3人,在内廷教养时便被指为额驸:色布腾巴勒珠尔娶乾隆皇帝的爱女和敬公主,桑斋多尔济、罗布藏多尔济所娶皆乾隆皇帝堂妹。此后的乾隆二十一年(1756),漠北蒙古额驸策凌之孙拉旺多尔济,在被指定为额驸的同时养育内廷。其后居京而“教养内廷”的蕴端多尔济(桑斋多尔济之子),与乾隆皇十五子永琰(后来的嘉庆帝)为宫中上书房同学。乾隆四十四年(1779),乾隆皇帝将和亲王永璧之女指嫁蕴端多尔济,封其为多罗额驸。 若从清朝皇帝对政治联姻的特别重视与实行,以及目前史料所见内廷教养的蒙古王公子弟,除特殊情况,绝大部分被选为额驸来看,教养长大后指为额驸,已成“内廷教养”的最后环节,是政治联姻的一种特殊做法,俨然成为漠南蒙古七部十三旗“备指额驸”之外,另一种“备指额驸”形式,而重点则是培育蒙古方的额驸。其实行范围是包括漠南、漠北的内、外扎萨克蒙古,而且这类指婚,又都具有较重要的针对性政治目的。 内廷教养制度,将蒙古领主家族之人,从其思想单纯、关系简单的幼年时,就安置在宫中皇室生活区,与皇子、皇孙共同接受教育,培养他们与皇家、皇帝的感情,并提高其文化素养,长大后委以重任,使其忠心尽职朝廷,这是其根本目的。同时指为额驸,则是进一步密近其与皇帝、皇家的关系,更好地实现其政治目的。最初在漠北蒙古子弟中实行这种做法,又正是漠北蒙古领主落难之时,其幼子被皇帝收养教育,长大又选为额驸,对皇帝当更加衷心耿耿。 前述被康熙皇帝指配公主额驸的策凌,后来被任为大扎萨克,统辖喀尔喀蒙古新设的赛因诺颜部。乾隆时,策凌及其两个儿子被长期任命担任镇守漠北蒙古的乌里雅苏台将军。乌里雅苏台将军是清朝统辖漠北蒙古的最高军政长官,对稳定北疆起到了重要作用。策凌死于漠北军营,乾隆皇帝按其遗言未葬本土,与其妻公主葬于京师。鉴于策凌对清朝的重要贡献,乾隆皇帝破例将其与满族有大功者同样配享太庙。而策旺扎普,在内廷教养时便已确定为漠北扎萨克图汗部领辖部众的亲王,只是幼小而由他人代理。策旺扎普长大指为额驸后,康熙皇帝将其送回漠北蒙古本部,封其该部汗号。再如在内廷教养时便指为额驸的桑斋多尔济、蕴端多尔济父子,先后被乾隆皇帝派任管理中俄边界、贸易及佛教有关事务的要职库伦大臣,其中蕴端多尔济历乾嘉道三朝任库伦大臣,长达40多年,一个官职任期如此之长,是清代职官中仅有的。 再看阿拉善蒙古“备指额驸”一事。阿拉善蒙古位于漠南蒙古的西端,地当黄河河套以西,北接漠北喀尔喀蒙古,西近漠西准噶尔蒙古,西南邻河西走廊。在乾隆中期准噶尔蒙古平定以前,这一地理位置具有重要军事意义。在漠西准噶尔蒙古对漠北蒙古乃至京师构成潜在军事威胁时期,阿拉善蒙古对抵御东进侵扰的准噶尔蒙古具有前线及截其退路的军事意义。清朝出征准噶尔蒙古遇急需调兵增援时,还能从阿拉善蒙古就近征调兵丁应急。康熙皇帝亲征准噶尔蒙古噶尔丹时,就曾征调阿拉善蒙古兵。阿拉善蒙古在康熙中期与准噶尔蒙古开始对峙后,成为清朝联姻而且是重点联姻的蒙古部旗。乾隆中期,在清朝西征准噶尔蒙古之战中,罗布藏多尔济率领本部蒙古兵屡立战功。魏源《圣武记》评论:“阿拉山(善)部富强甲西陲”,“兵称枭雄”,乾隆中期西征天山南北诸战役“辄以所部为军锋”。昭梿在《啸亭杂录》则评述,由于清朝皇帝对蒙古王公“结以亲谊,托诸心腹,故皆悦服骏奔”,特别提出科尔沁、喀喇沁的皇家额驸,漠北蒙古策凌额驸的两个儿子,及“阿拉善郡王罗卜藏多尔济,无不率领王师,披坚执锐,以为一时之盛”,称赞他们在乾隆中期平定西域所起的作用。 2. 具有针对性政治目的随机指婚 由于政治目的带有应急性,以致往往出现指定“娃娃亲”的形式。如乾隆二十一年(1756)对准噶尔蒙古的用兵过程中,针对漠北蒙古发生反清的“青衮杂卜之乱”“撤驿之变”,乾隆皇帝在任命漠北赛因诺颜部蒙古亲王成衮扎布为领兵将军平乱之同时,又将其刚出生3个月的第七女,指嫁成衮扎布之子拉旺多尔济,与成衮扎布结成儿女亲家。其子女之成婚,则是14年以后。再如,同治四年(1865),蒙古科尔沁亲王僧格林沁领兵征剿捻军战死,次年慈禧将年方6岁的外甥女(醇郡王奕譞的女儿)指嫁僧格林沁之孙那尔苏。这一指婚有对僧格林沁维护清朝统治而牺牲的奖酬之意,还有慈禧笼络、培植私人势力的目的。因当时慈禧垂帘听政仅5年,她又是以政变的方式得以掌政的,需要拉拢支持者。那尔苏之父伯彦讷谟祜袭亲王,该家族长期驻京,在朝中颇有权势。只是由于此女未婚而殇,慈禧又将瑞郡王奕誌之女指嫁那尔苏。 3. 奖掖、酬劳对清朝有贡献、有功之蒙古王公之家 康熙十四年(1675),察哈尔蒙古王布尔尼乘清朝平“三藩之乱”,北京城兵力空虚之机,拟突袭北京,并派使者到附近蒙古诸部策反,以合力出兵。使者至阿鲁科尔沁时,该部扎萨克郡王皇家额驸朱尔扎哈与部属密议,其子皇家额驸色棱(色冷)表示“我等与大清结亲,蒙恩甚厚”,权衡后劝谏“布尔尼决不可从”。朱尔扎哈佯从使者后,迅速将布尔尼反叛的信息报告康熙皇帝,又出兵协助清廷平叛。反乱平定几个月后,康熙皇帝将其堂妹指嫁朱尔扎哈另一子绰济,应带有奖励性。 喀喇沁右旗领主扎萨克郡王扎什,也未从布尔尼叛清,且密报清朝,出兵平叛。“三藩之乱”平定后,康熙皇帝在喀喇沁附近设围场,其中部分地段就是喀喇沁蒙古牧域。康熙三十一年(1692),康熙皇帝的端静公主长大,康熙将其指嫁与扎什之子噶尔藏,当与扎什对清朝的忠贞及其对设立围场的支持有关,寓奖酬与回报之意。 同治年间,鄂尔多斯部准格尔旗扎萨克固山贝子扎那嘎尔迪战功卓著,慈禧太后将定王府的格格嫁与扎那嘎尔迪之子,似也具奖酬之意,因自康熙中期以后,清朝与该蒙古就长时期无联姻之事。 4. 笼络安抚归降者,主要施行于原漠西准噶尔蒙古 康熙三十六年(1697),准噶尔蒙古噶尔丹战败,其子塞布腾巴尔珠、女钟察海成为战俘。康熙皇帝安置其在京城居住,后将皇族女指嫁塞布腾巴尔珠,钟察海被指嫁京城旗人侍卫。康熙后期,准噶尔蒙古贵族阿拉布坦因与该部汗有矛盾,率部众投附清朝。康熙皇帝将其属人安置在漠北土谢图汗部内的推河一带驻牧。后来将两个孙女先后指嫁阿拉布坦的两个儿子,即长子扎萨克郡王车凌旺布、次子色布腾旺布。 乾隆中期,准噶尔蒙古首领达瓦齐被俘至京师,乾隆皇帝封其为亲王,赐京城王府,并将宗王格格指嫁与他。达瓦齐的两个儿子罗卜扎、富塔喜也都被招为皇家额驸。 5. 将蒙古王公之女指嫁皇家王公子弟 这方面的联姻,清初较多,雍正以后较少,道光以后又增多。如道光二十七年(1847)二月,道光皇帝将喀喇沁蒙古都楞郡王色伯克多尔济之女,指与其子惇郡王奕誴为妻。光绪五年(1879)四月,慈禧将阿拉善蒙古亲王贡桑珠尔默特之女,指嫁贝勒载漪。 以上五个方面的联姻——内廷教养以“备指”额驸,具有针对性政治目的,奖掖酬劳对清朝有贡献的蒙古王公之家,笼络安抚归降者,将蒙古王公之女指嫁皇家王公子弟,都属于满蒙联姻一般制度外的“特旨指婚”,被指婚者也不限于“近支宗室”。前述在内、外扎萨克蒙古实行一般性指婚,与这些“特旨指婚”的结合,是清代皇帝实行“指婚”式满蒙联姻的主要内容。应如此全面看待与认识,而不能只将在漠南蒙古局部地区于乾隆二年(1737)以后始实行的“备指额驸”制及嘉庆二十二年(1817)后对其所做的增订内容之制,看作是满蒙联姻的主要制度或根本制度。无论哪种指婚,在有清一代的全部指婚内容中,都是“狭义”的指婚措施。而且还应注意到,康熙年间就已实行将皇家女“记名”、内廷教养蒙古王公子弟以“备指额驸”的做法;以及乾隆二年“备指额驸”之实行缘于皇家女方面,此后长时期内不将这一“备指额驸”的做法作为制度纳入会典的“理藩院”中的原因。 此外,还有非指婚的满蒙王公之家间的自行结姻,以下对此做专门介绍。宗室王公之家对女儿出嫁蒙古,大致在嘉庆以后,逐渐发生较大变化,不少王公倾向于将女儿嫁与蒙古王公之家,主要形式是自行结亲。原因如下。 一是蒙地经济文化远较以前发展,尤其是接近内地汉人流入较多的东三盟蒙古地区。嘉庆时期曾任京官的吴振棫说:“国家与蒙古各旗世为婚姻,公主、郡主多下嫁者,每苦游牧地方居处、饮食之异。近来附近内地之蒙古各旗,大都建造邸第,不复住蒙古包。饮馔丰美,亦与京师仿佛。” 二是蒙古王公在乾嘉以后至清末,长期驻京者甚多。晚清时期,驻京蒙古王公额驸,大约有二十几家,其“京师府第,城中相望,或别赐海淀宅”。皇家女出嫁驻京蒙古王公之家,已不再入居边区蒙古。 早在康熙三十六年(1697),康熙皇帝的恪靖公主出嫁漠北喀尔喀蒙古,就未入居漠北,其生活的公主府,最终建在漠南蒙古与山西省北部接近的归化城。此后出嫁这一蒙古家族的皇家诸格格,也都是入居此地。乾隆前期,乾隆皇帝爱女和敬公主指嫁科尔沁蒙古王子色布腾巴勒珠尔,在京成婚。尚未去蒙古,和敬公主生母即乾隆爱妻富察氏皇后病故,悲痛中的乾隆皇帝不忍和敬公主远离,从此这位公主与丈夫长期居住北京的和敬公主府,也开联姻蒙古之公主居京之先河。此后,乾隆皇帝另一位嫁漠北蒙古的和静公主,以及嘉庆皇帝指嫁漠南蒙古的庄敬公主、庄静公主,道光皇帝嫁与漠南蒙古的寿安公主,也便都在京城的公主府长期居住,而不去蒙古了。而宗室王公之女,嫁入驻京蒙古王公府第,也当然地同额驸长期居京。还有的蒙古王公是在京城、蒙古两地有府第而两地生活,嫁与他们的宗室王公之女,也随其蒙古额驸,两地变换居处生活。 三是宗室王公的经济状况不如以前,甚至有破落者。寄生奢侈,导致不少王公之家衰落,嘉道时期的昭梿说,当时诸王公“以骄奢故,皆渐中落,致有不能举炊者”。咸丰以后,由于军费开支浩繁,对外赔款,财政拮据,宗室王公俸银曾减半给发。光绪年间,京官何刚德据其亲眼所见称,当时“虽勋戚世胄席丰履厚不无其人,其穷乏者究属多数”,有的“闲散王公贫甚,有为人挑水者”。所述可能有夸大之处,但不少宗室王公的经济情况不如蒙古王公,当是事实。蒙古领主王公,有领地收入、部民交纳,且不向中央交税,中央还颁发少量的爵禄——银、缎。嘉道以后,王公之女出嫁近京部旗的蒙古王公之家,尤其是嫁入驻京蒙古王公府第,已是不错的选择。诸如肃亲王隆懃之女善坤嫁与喀喇沁蒙古的贡桑诺尔布、庆亲王奕劻长女嫁漠北驻京王府的那彦图、克勤郡王府的两位格格及睿亲王魁斌次女皆嫁驻京科尔沁几家蒙古王府,都是如此。 四是满蒙都有门第婚的习俗观念,王公在京师旗人中选择高门的范围又小(旗人最高封公爵,且数量远少于蒙古),所以与蒙古王公之家结亲,不失为较好的选择。 满蒙王公自行结姻,知根知底,可选择满意之婚姻,因而这种情况早就存在。乾隆二十四年(1759)乾隆皇帝所说宗室王公之女若“原系姻亲熟视蒙古等,情愿自行许给,尚属可行,伊等可自行定议,奏闻”,就属这种情况。 嘉庆朝以后,由于以上原因的发展,满蒙王公之间的自行结姻尤其是宗室王公之家自愿将格格出嫁蒙古王公之家,已成为满蒙通婚的主流。嘉庆至清末,满蒙通婚共172人次(男女双方为1人次),其中皇帝指婚共16次(包括将2名蒙古王公女指嫁与宗室王公之家);其余156次结姻,都是自行嫁娶,占联姻总人数的91%。满蒙王公之间自行结亲,又与清初以来指婚蒙古所形成的姻亲关系有关,满蒙贵族门阀世家,有高门之间姻亲相续、世代为婚的习俗,自行通婚者都是过去皇帝指婚的部旗,不少有姻亲关系之家一直通婚。因而也可以说,清后期以满蒙王公之家自行结亲为主的满蒙联姻,又是自清初以来一直实行指婚制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结语 满蒙联姻,在清入关后因多方面情况的出现与变化,而制定诸多针对性的新制度与措施。清入关后,宗室所居京城,与边区蒙古生活条件差距较大,指嫁宗室女入居蒙古出现较大阻力,皇帝逐渐不再向较远之蒙古部旗指嫁。乾隆初,将指嫁范围减小,固定为距京较近且经济文化相对发达、人口较多、兵力较强的漠南东三盟七部十三旗蒙古,令其蒙古王公提供适龄子弟,以备皇家女指配,即“备指额驸”,同时主要指配近支宗室女,凡此都是为了减少指嫁皇家女之阻力,以顺利推行满蒙联姻。 而在距京更远、地域广袤的外扎萨克蒙古地区,则在一开始实行联姻的康熙中期,就选择政治、军事意义较重要,又距京相对较近的部旗家族——漠北喀尔喀蒙古中间两部的三支领主贵族,及西套阿拉善蒙古领主家族,实行重点联姻。与这一地域之蒙古联姻也较频繁,至清末共67次。 乾隆时期还实行强制性政策,将躲避出嫁蒙古者治罪。由此,较长时间维持了满蒙联姻。清朝皇帝不惜牺牲皇家女的生活利益,甚至实行强制性措施,也可见其对满蒙联姻政治作用的重视。 嘉庆以后,在“备指额驸”的漠南七部十三旗的蒙古王公子弟一方又出现阻力,为此嘉庆皇帝又增定内容,也附带强制性,此后固定为制度,并与原定之制,在行政会典、则例的理藩院部分,增设“备指额驸”之专目。 康熙中期以后至清末保持持续性联姻的,主要就是漠南蒙古东三盟七部十三旗、外扎萨克蒙古的几个重点部旗中的几支重点家族。清朝皇帝由此实现其“指婚”之下“北不断亲”的政治性策略。 清代的满蒙联姻还具有多形式的特点,其中较重要的是康熙中期以后实行的将蒙古王公子弟教养内廷以“备指额驸”的做法。这种“备指额驸”之事都带有较重要的政治目的,指婚之额驸及该姻亲之家族成员被清朝委以治理各地区蒙古及边疆事务之重任。这种备婚额驸是满蒙联姻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嘉庆以后至清末,满蒙王公间的自行结姻成为满蒙联姻的主流,指嫁漠南“备指额驸”七部十三旗蒙古的公主、格格只有14名,占当时满蒙联姻总人数的8%。这与当时应指婚的近支宗室人口少,因而可供指婚之女少也有一定关系。这一时期满蒙王公间的自行结姻成为满蒙联姻的主流,是清初以来一直实行指婚制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综之,清入关后的满蒙联姻,呈现为对不同地域蒙古实行多种形式的针对性制度,且从清初至清末,又发生较大的阶段性变化。所以认识与评价满蒙联姻,应从其多地域、阶段性,并结合满蒙男女双方婚姻当事人之不同态度等方面,做全面的审视与分析。其中漠南蒙古在乾隆以后缩小到部分部旗之实行“备指额驸”,也应在这一总体中予以定位与认识。 该文原刊《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2年第4期,注释略去,引用请参照原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