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时期的长江水师,是在太平天国战争期间,经清廷反复酝酿,在战后正式建立起来的一支重要的水师。它与清代传统的内河、外海水师同为经制水师,同时又与勇营性质的湘军水师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关于长江水师的酝酿、筹建、控制权的争夺及其结局等问题,事涉清廷和湘淮集团之间的权力斗争,笔者已有专文探讨。而关于长江水师包括营制在内的基本制度,罗尔纲等学者认为与湘军水师制度"无甚差异",因而对其研究已预设了框架,错谬难免。①鉴于此,本文拟从营制组织、归标分汛、指挥统御权责、饷糈、差操任务、训练、纪律、后勤等方面对晚清长江水师的制度进行梳理,并与绿营、湘军水师的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对前辈学者在其论著中秉持的"长江水师营制与湘军水师营制是一样的,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东西"②这一基本观点和思路进行重新探讨与辨析,揭开晚清长江水师的真实面目。 一、 长江水师之营制 关于长江水师营制与湘军水师营制的关系,以往的研究者王闿运、王定安和罗尔纲等大都认为二者基本是一致的,甚至将二者合并在一起论述,所参稽的资料也是混同使用③。王闿运在《湘军志》中说:"初欲立水师湘中,……然后知水军万全过于陆军,而用法益得严。……其后《长江水师章程》编于《方略》,大略准此。"④王定安将长江水师系于湘军水师项下,以湘军水师体制来记述长江水师营制情况,足见其认为长江水师营制即为湘军水师营制。⑤稍后罗尔纲《湘军新志》(及其修订版《湘军兵志》)将湘军水师营制和长江水师营制作为同一回事,作了系统的爬梳。虽然罗尔纲曾说,"长江水师营制,其建制原则,是取绿营的规模",但他又称,"仍守湘军水师的旧制的",实际上认为长江水师营制就是湘军水师营制。⑥王文贤在这一问题上秉承王闿运、王定安、罗尔纲之旧说,认为"长江水师的将弁、船式、营制等,无一非承湘军水师之旧,故二者无甚差异"。⑦笔者则认为,从清廷允准的长江水师营制文本内容来看,过往研究将湘军水师营制与长江水师营制混为一谈,是值得商榷的,试述如下: (一)长江水师组织体制的框架:绿营提镇体制 总体而言,长江水师的营制是以绿营体制为基本框架。具体来说:长江水师的上层领导体制是设立长江水师提督一名,管辖"上自荆州、岳州,下至江苏崇明,两岸支河、内湖均归统辖,计程近五千余里,分列五省"之地。对此,兵部等中央有关部门和清廷都表示同意。⑧关于长江水师提督的基本情况,见表1。⑨ ①学界关于长江水师营制研究成果不多,目前主要有罗尔纲《湘军兵志》(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中1000余字的介绍和台湾学者王文贤的《清季长江水师之创建及其影响》一文(《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1974年第2期)。 ②从王闿运的《湘军志》(《湘绮楼诗文集》,长沙:岳麓书社,1996年)、王定安的《湘军记》(长沙:岳麓书社,1983年)到罗尔纲、王文贤等学者,在其论著中均秉持这一观点。 ③他们梳理湘军水师和长江水师所使用的材料,主要是王闿运的《湘军志》、王定安的《湘军记》,以及曾国藩所奏《会议长江水师营制事宜折》(同治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拟补长江水师各缺续陈未尽事宜折》(同治七年三月初五日),相互参订,稽录而成。 ④王闿运:《湘军志·营制篇第十五》,《湘绮楼诗文集》,长沙:岳麓书社,1996年,第778-779页。 ⑤王定安:《湘军记》卷20,"水陆营制篇",长沙:岳麓书社,1983年,第345-347页。 ⑥正文中所引述罗尔纲的话,参见《湘军兵志》,第110页。 ⑦王文贤:《清季长江水师之创建及其影响》,《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1974年第2期。 ⑧参见吏、户、兵、工等部《议复事宜三十条单》,《长江水师全案》卷2,同治年间刻本,第25页。 ⑨有关内容和数据,参见《会议长江水师营制事宜摺·附长江水师事宜》(以下简称《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长沙:岳麓书社,1990年,第5096-5097页。 表1长江水师提督基本情况
除设立长江水师提督外,清廷又将长江沿线5000余里的江面,按照地形划段,设立了五镇总兵。关于五镇总兵的基本情况,见表2。① 表2五镇总兵基本情况
对于提镇这一层次的组织体制,无论是王闿运、王定安,还是罗尔纲、王文贤等学者,都未做任何说明和分析。②现通过上述情况可以看出,长江水师上层领导体制很明显是按照绿营体制设立的。 (二)长江水师基层组织体制 长江水师基层组织体制,也基本上依绿营体制而建。其一,长江水师的营数和汛地,完全是以 ①有关内容和数据,参见《会议长江水师营制事宜摺·附长江水师营制》(以下简称《长江水师营制》),《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106-5109页。 ②参阅王闿运《湘军志》,《湘绮楼诗文集》,第778-780页;王定安《湘军记》,第345-347页;罗尔纲《湘军兵志》,第94-95页;王文贤《清季长江水师之创建及其影响》,《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1974年第2期。王闿运、王定安、罗尔纲、王文贤只探讨营哨之制,基本没有分析提镇一级的体制。 绿营体制中根据不同的地理形势确定数量的原则来安排的。长江水师共有六标、二十四营。长江提督"驻扎太平府,所辖提标五营"。岳州镇总兵"所辖镇标四营";汉阳镇总兵"所辖镇标四营";湖口镇总兵"所辖镇标五营";瓜州镇总兵"所辖镇标四营";狼山镇总兵兼隶于长江水师提督,"所辖镇标二营"。①"内副将六营,参将七营,游击十一营"。②其二,在总兵以下,长江水师虽与湘军水师一样,以营哨为基本战斗单位,但由于受绿营体制中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等职级的影响③,长江水师的营有副将营、参将营、游击营之分,而湘军水师的营则没有这种等级划分。现将具体情况叙述如下: 一是长江水师营一级的制度。长江水师的营制,按照营官的官阶划分为"副将营制、参将营制、游击营制",对每一级别营制的战船和人数有不同的规定。关于副将营,根据章程规定:"副将营制战船四十三号:内长龙船二号,舢板船四十号,督阵大舢板船一号。"具体的船式、人数分配如下:"副将营,督阵舢板船一号,兵二十名;长龙船二号,每船二十五人,共兵五十名;舢板船四十号,每船十四人,共兵五百六十名。稿书书识十四名。共额兵六百三十名,共哨官四十三员。"④根据文中数据,稿书、书识均不计算在额兵和哨官数之内。关于参将营,长江水师章程规定:"参将营制战船三十三号:内长龙船二号,舢板船三十号,督阵大舢板船一号"。具体的船式、人数分配如下:"参将营,督阵舢板船一号,兵二十名;长龙船二号,每船二十五人,共兵五十名;舢板船三十号,每船十四人,共兵四百二十名;共额兵四百九十名,共哨官三十三员。"稿书、书识均不计算在额兵和哨官数之内。关于游击营,章程规定:"游击营制战船二十三号:内长龙船二号,舢板船二十号,督阵大舢板船一号。"具体的船式、人数分配如下:"游击营,督阵舢板船一号,兵二十名;长龙船二号,每船二十五人,共兵五十名;舢板船二十号,每船十四人,共兵二百八十名;共额兵三百五十名,共哨官二十三员。其游击营亦有用三十三船者,全仿参将营之例。稿书、书识均不在内。"⑤上述情况见表3。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通制,还有一些特别的情况:一是岳州、汉阳二营,"虽系游击营制而用船三十三号"。二是规定在出海口的营添造大船:"狼山镇总兵现改归长江提督管辖,该处江宽百余里,洪涛浩瀚,海风不测,长龙、舢板船身太小,有风即不能出港。狼镇所辖均系洋面,近来宁钓沙船带有炮位、枪械,每以捕盗为名,趁风行劫,拟每营造大舢板二十号,并造大船数号,分布狼山、崇 ①《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097-5098页。 ②《长江水师营制》,《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109页。 ③湘军水师中许多统领、营官、哨官虽然也因战功被授予提督、总兵、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等政府职官系统的职衔,但往往都非实缺,即使部分人员后来获得实缺,但与湘军水师内部职官系统是不相衔接的。 ④《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099页。根据《长江水师全案》中所录《长江水师事宜三十条单》"第九条战船人数"对校,在"副将营"一条中还应有"稿书书识十四名"一句。而岳麓书社版的《曾国藩全集》和《彭玉麟集》中皆缺,现据《长江水师全案》内容补入,见该书卷2第8页。 ⑤以上各营制船数的情况,均见《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099-5100页。 明等处,于江海防务更资得力。"① 二是长江水师哨一级的制度。哨是水师最基层的组织单位。每只能独立作战的战船为一哨,设兵员若干,哨官一员。长江水师章程对哨官这一级别内部也按照绿营体制作出分级的规定。其一,以都司充任领哨,设立左领哨和右领哨,居于各散哨之上。如曾国藩等上奏,"凡专立之营,皆以都司二员管驾长龙为领哨,其各散哨员弁均受约束。左领哨专管本营钱粮,右领哨专管本营船炮军装及一切差遣巡查诸务"。都司在本船之外,另外还配有一只打仗舢板。"领哨都司除长龙战船一号有兵外,另给无兵之舢板船一号。如遇出兵入小河港汊,恐长龙迟滞,则由长龙拨兵归此舢板,乘坐领哨出队,以期便捷。"其二,以守备充任副领哨。如曾国藩等上奏,"其舢板之以守备充哨官者为副领哨,每守备率领船十号"②。对于曾国藩等督抚所奏上述内容,吏、户、兵、工等部遵旨议复时,一般都表示"应照所议办理""均准其照数安设"。③清廷也表示同意。 对比起来,湘军水师营制没有区分副将营、参将营、游击营,而是根据战时需要,简单地分为"营---哨"。营官领导一营,并领一只快蟹船作为指挥舰,此外的10只长龙船和10只舢板船由哨官分领。具体情况见表4和表5。④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湘军水师营制在改制前后,都与长江水师营制有较大差别。在营制系统上,长江水师并非简单地"由湘军水师改制而成"。湘军水师简便的"营-哨"两级区分,适合作战的需要,有利于提高水师战斗力。但是,它不适应官僚体制下的军队职官系统。长江水师为经制水师,必然要考虑建立适合于官僚体系的经制水师职官系统。 三是长江水师各式战船之人员配备状况。在借鉴湘军水师体制的基础上,长江水师各式战船 ①《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099、5104-5105页。 ②《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099-5100页。 ③《议复事宜三十条单》,《长江水师全案》卷2,第30-31页。 ④此二表根据王定安《湘军记》(第345页)和罗尔纲《湘军兵志》(第94-95页)的内容制成,并且参照二人所述内容,须订正罗尔纲一处错误。罗尔纲将增舢板船数"二十二只"误作"三十二只",如按此数加上长龙船8只,合计为40只,与他所说"合计三十船为一营不符",而且人数也不是"每营共五百人",如果按照罗尔纲的错误来计算,每营为640人。现据王定安书改回,"增三板(即舢板)为二十二,合三十船为一营"。不过,改制后营官乘何种船,没有材料做出明确说明,而船数也没有多出一只,因此,可以推断营官当是身处本营所辖的一只长龙或舢板船上。 上的人员类别数量,根据绿营体制,做了较大的调整,见表6①。 表6长江水师各式战船之人员类别数量 可与湘军水师各式战船人员配备情况作一比较,其间的差别一目了然,见表7。② 表7湘军水师各式战船之人员类别数量 对照表6、表7可以看出,因为长江水师在船炮之制上与湘军水师并不相同,因此,在人员分类及其配备数量上,都有很大区别。 (三)长江水师的船式炮数 长江水师规章明确规定:"长江水师修造战船式样:长龙底长四丈一尺,底中宽五尺四寸;舢板底长二丈九尺,底中宽三尺二寸;督阵舢板略加长大。长龙设大炮前后左右六位。舢板设大炮前后两位,左右设车转小炮两位。小枪、短刀、长矛、喷筒随宜配用。"③现列表对照分析长江水师和湘军水师船械编制,即"船炮之制"的异同,见表8。④ ①有关湘军水师一营之制,王闿运的《湘军志》、王定安的《湘军记》和罗尔纲的《湘军兵志》有系统的文字叙述。王文贤的《湘军水师之制度分析》(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5编,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5,第107页)则列出一些表格说明,更为简易明了,同时也更便于比较长江水师和湘军水师的不同之处。 ②该表根据罗尔纲《湘军兵志》(第94-95页)的内容和王文贤《湘军水师之制度分析》(第106页)列表改制而成。 ③《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104页。 ④表中湘军水师船式炮位的情况,主要是依据王定安《湘军记》(第345页)有关内容而列出。罗尔纲所拟船式炮数之制(见《湘军兵志》,第95页)因混杂长江水师和湘军水师的制式,故不可靠,仅供参考。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长江水师与湘军水师在船式、所配备的炮式炮数,以及官兵所用的近身作战武器方面,都有区别。长江水师与湘军水师使用的长龙战船和舢板船的船式是一样的,但配备的炮数不同。长江水师长龙船有炮6门,湘军水师长龙船有7门炮;舢板船则都是4门;二者近身作战武器则明显不同。长江水师营官乘坐的指挥船,是专门的督阵舢板船,是在舢板的基础上加宽加长,配备4门炮;而湘军水师营官的指挥船是快蟹船,配备7门炮。①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如果说长江水师营制的创建有对湘军水师制度之借鉴,这种说法是合理的;但若说长江水师"将弁、船式、营制等,无一非湘军水师之旧,故二者无甚差异"②,则是错误的。 二、 长江水师的归标分汛和任务训练 长江水师各镇、营之防区和各哨之驻防地的部署,及其相应于防汛而承担的任务和训练等机制,也基本参照绿营体制而设,与湘军水师体制则有较大差别。当然,也借鉴了湘军水师体制中一部分对其有用之内容。分述如下: (一)长江水师的归标分汛 第一,长江水师建立防汛之原则。长江水师章程规定,长江水师营官以上,按照清朝武官职级系统,就是游击以上,皆设立衙署,即立汛建署。"副将、参将、游击各有专营,自应设立衙署。唯长江水师营汛,其责任专重在水面,并无防守城池、弹压市镇之责。其立汛建署,须择有港汊内河可收泊战舰者,庶免风涛覆溺之患,虽孤州野岸亦可修造衙署,宜距城市稍远,乃为妥善。"③哨官以下,按照清朝武官职级系统,即都司、守备以下,都没有资格立汛建署,"自都司以下皆系哨官,即以哨船为办公之所,不准建衙陆居。"④长江水师各总兵防区和各营辖区,都可作出较为明确的划分,但江面各哨汛地则难以截然切分。一般一哨的距离为五里左右,各哨"本应随时上下梭巡,不能指定汛地五里之起讫"。⑤ 第二,长江水师汛地与沿江各省权责之划分。长江水师章程规定,"长江水师与各省河湖交界之处,应即划分界限,各有汛地,以专责成"。由于长江水师防区涉及长江沿线5个省区,而且各段支流湖汊纵横交错,不可能全部由长江水师包揽。因此,需要对长江水师和各省分别负责的江面、湖汊部分进行划分。其一,长江水师提督与沿江各省督抚在公事处理与地方协同方面的方式:"如遇有与各省地方公事及陆营交涉之件,则会商该省督抚分别奏咨办理。如地方公事及陆营有与水 ①需要指出的是,曾国藩在同治七年三月所上《续拟长江水师事宜》中,又将长江水师各船所配备的炮位、炮式向湘军水师的炮位、炮式靠拢。参见《曾国藩全集·奏稿十》,长沙:岳麓书社,1990年,第5946页。 ②王文贤:《清季长江水师之创建及其影响》,《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1974年第2期。 ③《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098页。 ④《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098-5099页。 ⑤《长江水师未尽事宜续议十条单》,《长江水师全案》卷3,同治年间刻本,第15页。 师交涉之件,该省督抚亦会商长江提督分别奏咨办理。"①其二,长江水师汛地与湖北交界处的划分:"湖北除江面千余里全归长江提督外,其自荆州以上溯江至宜昌、巴东,汉阳以上溯汉至襄阳、郧阳及各支河湖汊,应由湖北另行设防,归湖广总督、湖北提督统辖。"其三,长江水师汛地与湖南交界处的划分:"湖南除江面及洞庭湖归长江提督外,其湘、沅二水应由湖南另行设防,归湖南巡抚、湖南提督统辖。"其四,长江水师汛地与江西交界处的划分:"江西除江面及鄱阳湖归长江提督外,其吴城以上省河及东西支河应由江西另行设防,归江西巡抚统辖。"其五,长江水师汛地与安徽交界处的划分:"安徽除江面与傍江之湖归长江提督外,其淮河自正阳关以下至洪泽湖止,并接连苏属之支河湖荡,应另设淮扬水师,归淮扬镇总兵统带,两江总督、漕运总督、安徽巡抚兼辖。"其六,长江水师汛地与江苏交界处的划分:"江苏除江面归长江提督外,其自镇江以东,凡江南之支河湖荡,应另设太湖水师,归两江总督、江苏巡抚、江南提督统辖。其旧设海口之狼山、福山、苏松三镇,除福山、苏松二镇悉仍其旧外,拟以狼山镇兼隶长江提督标下,仍听两江总督、江南提督节制。"②第三,长江水师之汛地、巡防和简阅。 关于长江提督巡阅辖区。长江提督驻扎江南太平府,同时又立行署于岳州府,因此,"该提督分月轮驻,以半年驻下江太平府,以半年驻上江岳州府。每年周历巡查,驻上江则巡阅至洞庭湖、荆州止,驻下江则巡阅至狼山止。"③具体安排是:上半年驻扎于岳州府,下半年驻扎于太平府。长江水师提督的巡阅安排,主要与其在太平府和岳州府轮驻协调起来。"每年春季,长江提督会同两湖总督调集岳州、汉阳二标,在于武昌江面或武、汉各湖简阅一次。""秋季会同两江总督,调集湖口、太平、瓜州、狼山四标在于黄天荡等处简阅一次。"④对此,兵部在遵旨议复中认为大致妥当,并要求长江提督"仍将巡历各处,按季造报送部,以凭查核"⑤,实际上就是按照绿营规制进行监督检查。对此,清廷予以允准。 关于各营汛之划分及其指挥权责⑥,分列如下: 一是长江水师提督所辖提标各营。包括中军中营副将营,金陵草鞋夹参将营(提标前营)、裕溪口参将营(提标左营)、大通参将营(提标后营)、芜湖游击营(提标右营)。其营汛划分具体情况,见表9。 ②《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098页。 ③《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097页。 ④《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106页。 ⑤《议复事宜三十条单》,《长江水师全案》卷2,第26、49页。 ⑥以下关于长江水师营汛划分情况各表的资料来源,参见表后资料来源之说明。需要说明的是,王文贤将实际上属于汛地划分的内容(即营制内容的一部分),作为长江水师整个营制的内容,或者说视为长江水师营制唯一的核心内容,而忽略了对营一级系统及其上一级的提镇系统的分析,这显然是受罗尔纲观点的影响和制约,存在较大的偏颇。另外,在营汛问题的论列和资料的使用上,本文表格更为详细具体,并纠正了王文贤的一些错误。王文贤所述,可参见《清季长江水师之创建及其影响》,《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1974年第2期。 二是岳州镇总兵所辖岳州镇标各营。包括中军中营游击营(仿参将营之例)、陆溪口游击营(岳州镇前营)、沅江参将营(岳州镇左营)、荆州副将营(岳州镇后营)。具体营哨分布情况,见表10。 表10岳州镇总兵所辖岳州镇标各营营汛划分 三是汉阳镇总兵所辖汉阳镇标各营。包括中军中营游击营(仿参将营之例)、田家镇副将营 (汉阳镇前营)、簰洲参将营(汉阳镇后营)、巴河游击营(汉阳镇右营)。具体情况,见表11。 表11汉阳镇总兵所辖汉阳镇标各营营汛划分 四是湖口镇总兵所辖湖口镇标各营。包括中军中营游击营,安庆府副将营(湖口镇前营)、吴城参将营(湖口镇左营)、饶州参将营(湖口镇后营)、华阳镇游击营(湖口镇右营)。具体情况见表12。 五是瓜洲镇总兵所辖瓜洲镇标各营。包括中军中营游击营、江阴副将营(瓜州镇前营)、三江营游击营(瓜州镇左营)、孟河口游击营(瓜州镇右营)。具体情况见表13。 六是狼山镇总兵所辖狼山镇标水师各营。包括通州游击营(名曰绥通营)、海门厅副将营(名为绥海营)。具体情况见表14。 上述长江水师各营汛划分列表的资料来源:《长江水师营制》,《彭玉麟集》上册,长沙:岳麓书社,2003年,第172-174页;《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592,光绪二十五年大字石印本;《长江水师未尽事宜续议十条单》《长江水师拟补各缺单》《请颁关防条记单》,《长江水师全案》卷2,同治年间刻本,第18-21页;卷3,第8-16、17-106、107-114页。营制文字的校改,根据《长江水师营制二十四条单》,《长江水师全案》卷2,第18-21页。 以上长江水师各营汛的划分,除狼山镇标只有二营,情况特殊外,其余一提标、四镇标,皆根据绿营规制,按照地形情况,平均分布于沿江五省,而且各镇标所辖营数也相对均衡,均为4至5营,无畸轻畸重之嫌,有利于沿江防卫和清廷的管理控制。这一制度,完全是绿营成规,与湘军水师体制无涉。 长江水师的指挥权责划分,也是依绿营规制而定。水师内部指挥系统,以提督统镇(总兵),镇辖营,营管哨;而对长江水师各级官员与沿江五省区的总督、巡抚的关系,则规定长江提督归湖广总督和两江总督节制,各镇总兵同时又归其所在省区总督节制,副将、参将、游击等营官和都司、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哨官,也都归所在省份巡抚节制。①当然,这些官职又受上一级即中央吏、户、兵、工等相关各部的管理,以及总理衙门的辖制,②并遵奉清廷谕旨行事,足见清廷是能够有效控制长江水师的。 第三,分防巡江。长江水师根据五镇总兵的分布及其与沿江各省交界处的划分来实行分段防守和巡缉。分营、哨、队巡江的情况,参见上文各镇营哨汛地划分表。长江水师的巡逻,以营分段展开,具体巡逻江面的任务,由各哨完成。都司以下的哨官肩负非常具体的汛地巡防任务,他们按规定都不能在陆地建立衙署,平时与本船的兵丁都居住于船上,以哨船为办公处所,便于传达水师号令和完成日常任务,也便于灵活机动处置突发情况。 (二)长江水师的任务和训练 第一,拱卫江防。长江水师最重要的职责是守卫长江沿线。由于长江中下游,也就是长江水 ①《长江水师事宜三十条单》,《长江水师全案》卷2,第5页;《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550,第12328页;《续拟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十》,第5948页。 ②关于中央相关各部对长江水师的管理,本文多有涉及。关于总理衙门辖制长江水师的问题,《光绪朝大清会典》中有明确记载。对此,学者们也有所论及。如台湾学者刘熊祥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及其海防建设》一文中即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内于光绪九年添设海防股"掌南北洋海防之事,凡长江水师沿海炮台船厂……皆隶焉",参见包遵彭、李定一、吴相湘等编《中国近代史论丛》第1辑第5册,台北:台湾正中书局,1956年,第38页。大陆学者吴福环在《清季总理衙门研究》(乌鲁木齐:新疆大学出版社,1995年)一书中讨论到总理衙门的机构和分工时,也说:总理衙门在"1883年又增设海防股(1894年甲午战争后改为日本股)","主管南北洋海防事务,如长江水师"。 师防守的这一近5000里的江面,在太平天国战争时期,是双方作战的最主要战场,而且,近海的江苏一段,是连接清廷与江浙财赋之区的枢纽,又与海防相接,也常常成为西方列强发动侵华战争时入侵的重要地区。因此,清廷非常重视长江防务(包括与海防的衔接)。这也是清廷在几经周折中,始终不放弃并很重视长江水师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当时在长江中下游,除了湖南、湖北、安徽、江西、江苏等五省的驻军之外,最重要的防卫力量,确实也就只有长江水师。一有风吹草动,清廷就会谕令长江水师加强江防。① 第二,长江水师之差役。长江水师的差役与绿营陆师所承担的差役基本相同②,对于如绿营陆师承担的解送(包括解饷、解犯人、解送钱粮)、守护、缉捕、察奸、缉私、承催等差役,以及一些特别差役,长江水师也须按制承担。不过因其自身特点,长江水师的差役,主要还是与其汛地的状况密切相关,呈现一定的特殊性,尤其在以下两项差役上作用较为突出:一是察奸,包括禁革并查拿私造炮船。"炮船为江中利器,然可以御暴亦可以为暴。如准商民私造炮船,则强盗亦可造炮船以行劫,盐枭亦可造炮船以护私,假名伪旗,万难稽查。此后既立长江经制水师,应将民间私造炮船一概禁革。虽文武官员,亦不准私设炮船,以杜奸民影射,难于查察。如有私立炮船不立时禀报者,唯该汛之水师是问。"③二是缉私。"至巡缉私盐,本以炮船为最便,然亦只准于瓜州、汉阳两镇标下奏派战船若干号巡缉某处。未经奏派之战船,概不准干预盐务,尤不准包庇私盐。如有包庇者,由两江总督、湖广总督严行参办。"④ 第三,长江水师的训练考核。这是清廷和长江水师的筹建者都非常重视的问题。曾国藩曾明确说:营兵的"操"就是训练,"操则习技、练阵、听令等事,必须聚处营盘,同受约束"。⑤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长江水师员弁专业技能和作战能力的训练与考核。在会议长江水师营制时,议定了"考粮考缺操演章程",规定水师训练考核内容,专业性很强:其一,练习和考核船只的驾驶能力和技术。"水师以使船为第一义,善放炮次之。凡考桨粮,须令一人驾一小划渡江一两次。 ……凡考应升、应补之缺,须令数船于无风之日荡桨逆行三十里,验其迟速"。其二,日常练习并定期考核船炮的使用能力和技术。"凡考炮粮,须令连放五炮,无走火迟钝等弊。"其三,对哨官注重技艺的训练和考核。"其哨官仍考试技艺以定等差"。⑥二是重视水师营阵式的操演和江海防水师会操简阅。长江水师章程规定:"至校各镇之优劣,每年春季,长江提督会同两湖总督调集岳州、汉阳二标,在于武昌江面或武、汉各湖简阅一次。秋季会同两江总督,调集湖口、太平、瓜州、狼山四标在于黄天荡等处简阅一次。阅毕会折具奏,优者酌量保奖,劣者分别参办。"⑦由于长江水师所巡防的江苏一段的末端,与海防密切相连,因此,清廷要求长江水师应与海防水师定期会操,称为"常操",以加强两支水师的联系,以免遇到突发事件而出现因相互不熟悉而无法协调作战的情况,即所谓"至江防海防,本属一气,必须互相联络,临事方无隔阂之虞"。光绪六年(1880年)三月,清廷进而谕命负责巡阅长江和监督长江水师的彭玉麟、长江水师提督李成谋"各于每次巡阅长江之便,就近赴吴淞口会同李朝斌,于常操之外,将各轮船调操一次,严核勤惰,分别赏罚,以期互相参证, ①例如,光绪七年中日因琉球问题发生争端,为预防日本"借端要挟",清廷非常重视"所有沿海防务",并因"闻日本造小铁甲轮船两只,可以驶入长江,并著彭玉麟、李成谋加意筹备,毋为所乘",参见《清实录·德宗景皇帝实录》卷127,光绪七年二月,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825页。 ②对于绿营陆师承担的差役,罗尔纲有较为细致的罗列,参见《绿营兵志》,第252-254页。 ③《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105页。 ④《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105页。 ⑤曾国藩:《大阅事竣摺》,《曾文正公奏稿》卷30,传忠书局光绪二年刊本,第45页。 ⑥《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105-5106页。 ⑦《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106页。 精益求精,彼此呼应较灵,更为得力。"① 三、 饷章制度 长江水师的饷章如何确定,是完全照搬绿营饷制,还是另行定制,清廷多有斟酌。最终,清廷考虑到绿营俸饷较低的现实情况,决定长江水师的饷章制度尽量向勇营官兵的俸饷靠拢,虽仍略低于勇营俸饷,但高于传统的绿营俸饷。在各项事务经费方面,采用经制的奏销体制。② (一)长江水师的俸饷粮额 一是官员的俸饷。长江水师提督的廉俸和总兵以下军官的廉俸,其原则是基本按照绿营饷制来支给。长江水师章程规定:"长江水师提督现拟文武兼用,其养廉应即加重,每年支银八千两。 其余俸薪、蔬菜、烛炭、心红、纸张等项,均照陆营提督之例支给。"这比普通绿营提督平均每年2000两的廉俸高出许多。对此,户部在议复时表示赞同:"户部查定例提督养廉岁给银二千两。此次新设长江水师提督,系文武兼用,且统辖江面数千里,责任非轻。养廉一项,自应从重加给,以示优异。该督等请每年支养廉银八千两,其余俸薪、蔬菜烛炭、心红纸张等项,均照绿营提督之例支给,应即准如所请。"③关于总兵以下官员的粮俸,长江水师章程规定:"自总兵以下直至千、把,凡养廉、俸薪、蔬菜、烛炭、心红、纸张等项,均照陆营之例支给。外委准食舵粮双分,仍每年支养廉银十八两。"④对此,户部议复中一方面同意总兵以下官员的粮俸均按照绿营陆营的定例办理,另一方面针对曾国藩等人所奏中提出的"例外"问题,作出答复:"惟外委无俸薪可支,所请食舵粮双分,仍给予养廉银十八两之处,亦应照准。"⑤现将长江水师官员岁支俸饷、养廉等银数梳理如表15。⑥ ①《清实录·德宗景皇帝实录》卷111,光绪六年三月,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625页。李朝斌时任江南水陆提督 (简称江南提督),负责江苏陆、海防务。 ②官文在咸丰九年筹建长江水师的奏折中,提及长江水师官兵的俸饷:"其先后扣撤兵额月饷,由藩司按数扣存,为将来新设水师之费。查马战兵月饷一两五钱,守兵月饷一两,改设水师,长川操防,不敷养赡,尚须另议酌增,但不得过现在水勇之数。"清廷与制定营制事宜的沿江督抚,显然考虑和吸收了官文的意见。参见《大臣画一传档后编一·官文》,《清史列传》卷45,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3583页。 ③《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103页。户部议复,参见《议复事宜三十条单》,《长江水师全案》卷2,第42页。 ④《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103页。 ⑤《议复事宜三十条单》,《长江水师全案》卷2,第42页。 ⑥本表根据《钦定中枢政考》卷14《俸饷》(道光年间刻本,第1-8页),《嘉庆朝大清会典》卷37《绿营武职官之俸》(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年,第1663-1703页),《清朝文献通考》卷89《职官考十三》、卷90《职官考十四》(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5641-5643、5646-5650页),《会议长江水师营制事宜摺·附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103页),罗尔纲《绿营兵志》(第342页)等材料制成。 从表15可以看出,长江水师官员俸饷的支给是按照经制兵繁复的多级别系统来操作的,这符合清朝官僚系统等级制的特点。除长江水师提督的养廉银和绿营原没有的外委,有参照湘军水师官员俸饷的情况外,应该说,总体框架及其具体细节规定,都是按照绿营规制来制定的。 而湘军水师官员的俸饷在项目和等级上则简单得多,如表16①所示。 两相比较,湘军水师营官的年俸明显高于长江水师营官,长江水师营官中官阶最高的副将年俸为1177余两,而湘军水师营官年俸则为2400两。湘军水师哨官的年俸则处于长江水师低级哨官之年俸水平,湘军水师哨官年俸为144两,居长江水师哨官中的千总年俸167两之下,在把总的年俸126两之上,远远低于长江水师哨官中官阶最高的都司401两的年俸。 二是兵丁的粮俸。关于兵丁粮俸的规定,在制定长江水师章程时,曾国藩、彭玉麟提出:"今将水勇改为额兵,而各处陆营纷纷招勇,若遽将水兵口粮大减,则人皆去为陆勇,谁复肯当水兵!自应酌量暂从其优。"②根据这一原则,拟定的长江水师额兵的俸饷粮额,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较为优厚的湘军水师的勇粮饷额。具体规定如下:(1)"长龙战船额设兵二十五名:内舵工兵一名,每月给银三两六钱,每日一钱二分;管舱兵③一名、头工兵一名、炮手兵四名,每月给银三两,每日一钱;桨手兵十八名,每月给银二两七钱,每日九分"。(2)"舢板战船额设兵十四名:内舵工兵一名、头工兵一名、炮手兵二名、桨手兵十名",月饷与长龙战船同。(3)"督阵大舢板额设兵二十名:内舵工兵一名、头工兵一名,炮手兵二名,桨手兵十六名",月饷与长龙战船同。(4)"稿书与舵粮同,月支三两六钱。书识与桨粮同,月支二两七钱"。(5)"其水师官兵应领之米,照各省绿营陆兵定例,每人日支八合,亦由江宁盐道、武昌盐道两衙门,于厘卡项下购米,按季支发"。④ 现将长江水师兵丁杂员待遇与湘军水师兵丁杂员待遇列表(分别见表17和表18⑤)对比,就会发现二者有很大差别。由于长江水师按照绿营体制,官兵分开列支,军官的岁支俸饷、养廉银,是按年支给,长江水师兵丁开支则按月支给。不像湘军水师是官兵同列,都是按月支给。 ①本表根据王闿运的《湘军志·营制篇弟十五》(《湘绮楼诗文集》,第780页)和罗尔纲的《湘军兵志》(第114页)等材料制成。 ②《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100页。 ③"管舱兵",在《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100页)和《彭玉麟集》上册"奏稿·电稿"(第165页)中,皆误写为"管舵兵",现据《长江水师全案》卷2《长江水师事宜三十条单》中内容改回。参见《长江水师全案》卷2,第9页。 ④《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100、5103页。同时参阅《长江水师全案》卷2,第9、13页;《彭玉麟集》上册,"奏稿·电稿",第165-166页,作了个别文字的校改。 ⑤本表参照王定安《湘军记》(第345页)的记载,以及王文贤《湘军水师之制度分析》(《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5编,第109页)一文中制表。 在兵丁俸饷数量问题上,长江水师定制比绿营陆师兵丁俸粮要高,但仍低于湘军水师,说明它仍然受制于经制兵的体制,要尽可能与绿营陆师保持平衡。①另外,在人员设置上,稿书、书识等杂员也是绿营体制内的设置。按照绿营饷章体制,区分平时和战时俸饷。而上述长江水师俸饷实系战时俸饷。沿江督抚会议的《长江水师事宜》中谈到:"俟军务大定,各路并无招勇之事,再由长江提督,江楚总督专案具奏,议将口粮酌减,乃为定额。亦须优于陆兵,庶不至似今日绿营之废弛。"②如果上述长江水师兵丁粮俸属于战时俸饷,那就大大低于绿营平均5两的战时俸饷水平。 (二)各类船械器物杂费 这一类费用,在曾国藩拟定的营制事宜中,主要指"雨篷旗帜等费"。根据长江水师章程规定: "长江战船,并无竹篷木舿,惟以布棚遮避雨露霜雪,名曰雨棚,最易朽腐。又如锚木、脑索、炮绳、旗帜、红油、白油等项,均须时常修换,不能待三年之期,亦不能赴船厂请领。此五者名曰杂费。酌定长龙战船每年发银六十两,舢板战船每年发四十两,交该哨官采办修饰,以壮军容。江境之船,由江宁盐道发给。楚境之船,由武昌盐道发给。"③对于这一项,兵、户、工等部议复认为,长江水师所请领上述项目费用,可以"准如所请办理",但是为了杜绝"浮冒",要求长江水师将修换项目的细数及其出具的查验印结,随案咨部,"以便稽核办理"。④ 除了上述杂费之外,实际上,根据吏、户、兵、工等部的议复内容来看,长江水师的杂费项目是十分繁杂的,涉及范围非常宽泛。试归纳如下: 其一,建衙经费。根据规制,对于有资格立衙建署的长江水师官员的建衙经费,长江水师章程提出,"提镇暨副参游驻扎之处,均须设立衙署军装局,其经费即取诸酌留厘卡"。⑤对此,户部议奏中表示同意,并要求"将各处工程,派员确估,应需银两若干,先行专案报部。俟次第营造完竣,造具清册,核实报销,毋得稍有浮冒。"⑥至于如何核估,工部查核后提出:一是,建立提督衙署的费用,分造太平府衙和岳州行署衙两项。在太平府建立提督衙署一事,"应令该督遴委妥员,据实查勘,一俟勘明后即将所估银数,专案报部查核。"而在岳州建立提督行署一事,"工部查设立提督衙署,应令该督一俟委员查勘,即行专案报部查核。"二是,建立总兵、副将、参将、游击衙署及其费用,"应令该督委员查勘,据实专案报部查核"。⑦ ①户部议复中说:"仍令比照(绿营)陆营,稍示优异,使兵丁不致苦累,庶可以勤操演而垂久违。"明白道出了这一层意思。 参见《议复事宜三十条单》,《长江水师全案》卷2,第35页。 ②《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100-5101页。 ③《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103页。 ④《议复事宜三十条单》,《长江水师全案》卷2,第40、41页。 ⑤《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105页。 ⑥《议复事宜三十条单》,《长江水师全案》卷2,第47-48页。 ⑦《议复事宜三十条单》,《长江水师全案》卷2,第25-26、29页。 其二,长江水师各衙署座船等费用。"户部查绿营章程,营汛官弁,均立衙署,即各有衙署费用,例给马匹草乾等项,经费尤多。此次设立长江水师,提督以下,所费马匹之费甚钜。都司备弁,以船为家,并无衙署费用。所有各官弁座船,自应酌量月支船价,以抵陆营衙署马匹之费,仍分别两江两湖所辖之境,按年于江宁武昌两盐道库厘金项下,支领给发,年终核实报销。至所定船价数目,工部查水师将弁,各给座船,既按官阶之大小,以分船只之多寡,应如所奏分给,以便按月支领价银。"① 其三,制造水师所需弹药的费用。兵部认为:"长江水师营每年制造药铅,需用银两,应如所奏,分别题销。仍按年将制造药铅数目,先期造册送部查核。"因为船炮子药等一切费用,"别筹维艰",因此户部主张与长江水师粮俸一样,从"两江两湖境内,酌留厘卡数处"所征收的厘金中支取。② 其四,长江水师战船附属器物的费用。"所需船厂经费,即由江宁武昌盐道库厘金项下拨放。其添换风篷杆索缆纤等物银两,亦即在于船厂经费内支给。"关于船只内应配备的旗帜炮位等项费用,工部查称:"应令该督查明各船,应配何项炮位旗帜军械若干,即将名目件数,造册送部查核。"③ (三)饷项来源、拨协与奏销 第一,长江水师饷项的来源。长江水师为经制水师,按制应由户部筹拨饷银。但由于战事持久频繁,朝廷财政库藏竭蹶,且战后财政税收的整顿非短时所能奏功,一时无法由中央统筹统拨。 因此曾国藩在同治元年(1862年)即提出"不必另由户部筹款",而是在"长江酌留厘卡数处",提征厘金供给,对此建议,清廷未置可否。数年之后制定的长江水师章程明确规定,长江水师饷项来源仍是厘金:"查沿江厘卡,皆系水师恢复之地,水军历年口粮多取诸此。今长江既立经制水师,酌定永远章程,凡俸廉粮饷、船炮子药,一切费用,应酌留厘卡数处,在两江境内者归江宁盐道经收,在两湖境内者归武昌盐道经收。每年届发饷之时,其在楚境各营,造册呈明湖广总督、长江提督,赴武昌盐库支领;其在江境各营,造册呈明两江总督、长江提督,赴江宁盐库支领。"④但此时情况已发生变化,同样是征收厘金充饷,性质已截然不同。同治四、五年间(1865-1866年),清廷同意曾国藩等人拟定章程中以征收厘金作为长江水师饷源的办法,是与清廷整顿以厘金为核心的财政税收体制密切相关的。同样是厘金项目,以前是由地方督抚、统兵将领控制,中央不掌握不控制,现在则已被中央逐步掌控。不过,长江水师的饷源与湘军水师的饷源实质上已有明显差异。户部在议复中对此项办法有两点意见。一是认为"长江既立经制水师,须定永远章程",如果以征收厘金供饷,唯恐饷源不稳固,"惟查厘卡分设各处,其土产之丰歉,商货之畅滞,时地各有不同。即经收数目,碍难悬定。甚至征多则徒供中饱,征少则贻误饷需,不可不预杜其弊。应如何酌盈剂虚,俾垂久远,均宜由各该督抚,妥筹章程,奏明办理"。二是在妥筹稳固饷源期间,"仍将设卡地方数目,先行报部查核",先以此供长江水师之饷再说。⑤另外,虽然也是酌留长江数处厘卡的厘金充饷,但是,由于指定两处固定的"金库"(江宁盐道库、武昌盐道库)作为长江水师的饷源,并将其置于中央户部的严格管理之下,又兼有清廷整顿厘金之大背景,因此,长江水师之厘饷在性质上虽与中央集权控制的财税稍有不同,但与"就地筹饷"、完全由地方掌握军队者自行征收和支用之性质亦有明显差异。由于长江水师建立之后,长江沿岸没有发生大的战乱,因而,按照议定章程在湖南岳州、湖北汉口、江西湖口、安徽大通和江苏瓜洲等5处设立的5个厘卡⑥,都能顺利征厘助饷,计每卡每 ①《议复事宜三十条单》,《长江水师全案》卷2,第35页。 ②《议复事宜三十条单》,《长江水师全案》卷2,第38页。 ③《议复事宜三十条单》,《长江水师全案》卷2,第39、29页。 ④《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101-5102页。 ⑤《议复事宜三十条单》,《长江水师全案》卷2,第37。 ⑥《续拟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十》,第5945页。 年抽厘数为16万两,5处厘卡每年合计抽厘80万两,作为长江水师的军饷。①长江水师既有足额的军饷,又无因战事造成的巨大支出,可谓经费稳定而充足。 第二,关于长江水师饷项的拨协奏销问题。长江水师的饷项,虽然是由沿江各省设厘卡征收抽留,但清中央户部均要严加掌控。清廷不同意在五省藩库领饷,而规定集中在江宁盐道库和武昌盐道库两处支领,就是为了便于控制。"长江水师上下五千里,分防五省,若向五处藩库领饷,分归五省报销,殊觉散漫无纪,户部难于稽考。"而且也不拟由相关各省协拨:"各省入款俱有常额,若添此项兵饷,殊觉别筹维艰。"奏销也是专项,不能混入各省藩库奏销案内:"江、楚两总督每年各自具本题销,不汇入各省藩库奏销案内,以免牵混。"②同时具体规定了长江水师饷项报销的归属:5处厘卡所收之厘,"供水师用者,由江楚总督报销。"③目的都是为了使水师与地方在饷项问题上相互牵制、相互监督,便于户部控制。而且,户部等在议复曾国藩等人《会议长江水师营制事宜折·附长江水师事宜》的过程中,对饷项的拨协奏销逐条核议,对于每一项目,都要求将其细数或事先报部备案稽核后方准实行,或是事先咨部,事后将细数造册报部稽核。其所提相关各项意见也多是为了方便掌控长江水师饷项之拨协奏销。 四、 长江水师人员之铨选 以往的研究认为,长江水师将弁的人选和任用,与湘军水师"无甚差异"。④但是,通过具体比较、分析,可以发现长江水师人员的铨选遵循的是绿营经制。其中,长江水师提督,文武兼用(清代已有先例),可单衔奏事,"仍归两江总督、湖广总督节制"⑤,是清廷独断之事,不属于普通绿营铨选。对此,笔者已有专文探讨,在此不予详论。⑥现将长江水师其他人员之铨选,分述如下: 一是总兵官和副将、参将、游击等营官之铨选。吏部提出,对于守备以上官员的铨选,仍按照清朝经制办理。"守备以上,自应由提督主稿,会同总督办理,以符体制。"⑦曾国藩等人提出,按照绿营成例,对长江水师将弁,根据其所获军功,以大衔借补小缺的办法来拔补。"长江水师设立营汛,待部议准后,即须补放实缺。查军兴十余载,水师员弁所保官阶,提、镇居多,副、参、游亦不少。所设营缺有限,应以保举较大之阶借补较小之缺,由臣等会同长江提督开单奏补。其现在勇丁营制,俟部议准后,应即陆续遣撤。一俟勇营撤毕,即照新定兵丁饷章发给。"⑧由于湘军水师官兵中得到军功保举的人很多,以大衔借补小缺的办法明显有利于湘军系统的人员补缺。对此,清廷在一定程度上做出妥协,同意了部分大衔借补小缺的保举。⑨长江水师初建时,各级军官主要是从彭玉麟所部内湖水师,杨岳斌所部外江水师(外江水师阅时最久,人数最多,杨岳斌赴陕甘总督之任,将水军调改陆路者居其大半,留江人员为数已减),黄翼升所部淮扬水师,李朝斌所部太湖水师,以及江西、湖南、湖北三省水师中"资格较深、功绩较著之员"中间来拔补,通过"公同商酌",按照"各军立营之先后,分此次得缺之多寡。遵照奏定章程,以大衔借补小缺,各加遴选",并经清廷命曾国 ①彭玉麟在《长江水师不宜改用轮船摺》中说:"长江水师由厘金项下,每岁助饷八十万两"。参见《彭刚直公奏稿》卷4,光绪十七年刊本,第205页。曾国藩在《复马制军》一函中说:"长江水师,五省各出经费十六万金,虽尚未出奏,业经会咨定案。"参见《曾文正公书札》卷26,传忠书局光绪三年刻本,第43页。以上两条材料足见长江水师饷源各省的分数和常规军饷的总数。 ②《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101-5102页。 ③《续拟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十》,第5945页。 ④王文贤:《清季长江水师之创建及其影响》,《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1974年第2期。 ⑤《长江水师事宜三十条单》《议复事宜三十条单》,《长江水师全案》卷2,第5、36页。 ⑥邱涛:《论清廷与湘军集团的筹建长江水师之争》,《军事历史研究》2015年第4期。 ⑦《议复事宜三十条单》,《长江水师全案》卷2,第36页。 ⑧《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104页。 ⑨《议复事宜三十条单》,《长江水师全案》卷2,第43-44页。 藩、彭玉麟等复加稽核,"其岳州、汉阳、湖口、瓜州四镇总兵,择其劳绩最著,足膺阃寄者,拟定四员请旨简放。其副、参、游三项营官二十四缺,都、守、千、把、外委七百七十四缺,拟定员名分析开单恭呈御览。"①之所以说清廷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做出妥协,是因为就在几乎同时,上谕明确表示:"长江水师事属创始,该督等请补各缺,自为因地择人起见。所有岳州镇总兵、汉阳镇总兵、湖口镇总兵、瓜洲镇总兵员缺,著准其借补。嗣后遇有该四镇缺出,即由该省督抚保举堪胜总兵人员,拟定正陪,请旨简放。其请补副将以下新设各缺,著照所议,准其暂行借补。"②也就是说,这次虽然同意曾国藩的要求,"以大衔借补小缺",但以后仍按照清朝制度,"由该省督抚保举","请旨简放","借补"则只是暂行的办法而已。 二是哨官额缺和遴补。对于哨官额缺问题,曾国藩等督抚在会奏中建议:"长江水师副将营协标哨官额缺,应设都司二缺,守备三缺,千总十缺,把总十二缺,外委十六缺。参将营哨官额缺,应设都司二缺,守备二缺,千总八缺,把总九缺,外委十二缺。游击营哨官额缺,应设都司二缺,守备一缺,千总四缺,把总六缺,外委十缺。"③对于哨官的出缺遴补问题,曾国藩等督抚会奏中提出:"长江水师哨官缺出,都、守、千、把、外委五项,应全归长江提督主政,即就长江水师中遴员题补。"④对此,兵部认为:都司、守备应按照经制"由提督主稿,会同总督办理",仅"千总、把总、外委,应由提督主政"。⑤也就是说,把长江水师提督的独立补缺权限于千总以下低级哨官。对兵部意见,清廷表示同意。 三是长江水师营务人员之设置。仿照绿营旧例,长江水师设立书吏作为低级营务人员。"长江水师提督用稿书四名,书识八名。总兵用稿书二名,书识六名。副、参、游皆用稿书二名,书识四名。都司用稿书一名,书识二名。守备用书识二名。千、把各用书识一名。"⑥ 综上所述,在长江水师官员选补问题上,提督、总兵不用说,就是副将以下至守备一级的铨选任补,皆严格按照绿营规制进行。这与湘军水师战时体制的灵活⑦,是迥然不同的。 五、 长江水师之禁约、处分制度 关于长江水师官兵违禁处分的规定,除了特殊之处较为明确外,一般较为含糊,对这一问题的梳理,必须结合绿营各项惩戒处分规章来研析。 第一,关于革职处分之规定。该项规定在长江水师章程中属于明确具体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私自登岸居住予以革职处分。曾国藩等会奏章程中制定了"水师官兵皆宜以船为家,不准登岸居住。如违例住岸上者,官即革职,兵即革粮"的规定。对此,兵部表示同意,不过,又做了更严格的补充规定:"兵部查以船为家之水师官兵,如有违例住岸者,应照所拟惩办。该管上司照失察私离汛守之例议处,以肃营武。"⑧ (2)吸食洋烟予以革职处分。沿江督抚会奏章程中制定了"吃食洋烟者,官则革职,兵则革粮" ①《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26,兵考二十五,"水师长江",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9722页。 ②《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26,兵考二十五,"水师长江",第9723页。 ③《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101页。 ④《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101页。 ⑤《议复事宜三十条单》,《长江水师全案》卷2,第36页。 ⑥《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100页。 ⑦湘军水师人员的铨选任补办法:对于水师统领和营官,由曾国藩亲自征派他认为适宜之人担任,然后由营官挑选哨官,哨官募练水勇,皆是湘军通制,是很灵活的战时体制。湘军人员通行的铨选任补办法,可参见罗尔纲:《湘军兵志》,第133-138页;具体论述湘军水师人员的铨选任补办法者,参见王文贤:《湘军水师之制度分析》,《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5编,第100页。 ⑧曾国藩等会奏章程内容,参见《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099页。兵部议复内容,参见《议复事宜三十条单》,《长江水师全案》卷2,第29页。 的规定。兵部议复表示,"如所拟惩办。失察之该管上司,照例分别核议,以肃营伍"①。应当说,长江水师在初期不仅是这样规定的,而且是这样执行的。同治七年四月(1868年5月),长江水师营官、记名提督张锦芳等9人吸食洋烟,被查获后,两江总督曾国藩会同长江水师提督黄翼升请旨将其革职,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②第二,关于其他参照绿营成例处分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关于从事赌博的处分。长江水师章程规定"不许赌博","有犯赌者,由该管将领察核情节,禀明严办。"③但如何严办,章程无明确规定,按例就是遵照绿营成规办理。按照《钦定兵部处分则例(绿营)》关于绿营官弁赌博处分的具体规定:"武职官员无论赌银、赌饮食等物,及开场容留赌博,并上司与属员赌博为乐者,均革职,照例治罪,永不叙用。"④这一规定是针对经制兵制定的。 (2)关于疏防的处分。长江水师章程规定:"倘有水盗划船劫抢巨案逾限不获,由长江提督专案参劾。不得以陆营尚未开参、文员尚未开参,稍涉推诿迟延,以重江防而绝盗风。"⑤该问题因属于长江水师成立后的新情况,先前未有特别明确、具体的规定可以照搬,只能参照相关经制规定来办理。因此在同治七年三月初五日(1868年3月28日),也就是同治四年十二月的会奏之后两年多,曾国藩等人上《拟补长江水师各缺并续陈未尽事宜摺》,其中所附《长江水师未尽事宜续议十条单》第9条"核定疏防处分"中,根据绿营成规补充作出具体规定:"以哨官为专汛之官,营官为本辖之官。遇有抢劫案件,专汛哨官系何职名,应由该营官指出初参。仍照定例,四月限满题参,疏防专汛官住俸,本辖官罚俸六个月。二、三、四等参,向例一年限期者,酌量加重,改为各予限八个月。二参限满,专汛官降一级留任,本辖官罚俸一年。三参限满,专汛官加重降二级留任。四参限满,专汛官加重降二级调用,不准抵销。如汛守内有一夜连劫数次情事,仍照旧例,俟三个月限满,犯无弋获,即将专汛官降二级调用,本辖官降二级留任。……倘能于限内获犯过半,兼获盗首,均准免其参处。"⑥ (3)关于私借战船的处分。长江水师章程规定,"不准私借战船"。"长江水师各有汛地,不得私离。且长龙、舢板均系官物,非同私物可以借用。凡各省文武出差人员,虽有紧急公务,非奉有长江提督及五省督抚专札派坐战船者,不得私借战船乘坐以图便易。违者照不应驰驿妄行驰驿议处。各营哨官非奉有专札而以战船私借客官及朋友乘坐者,照私离汛地例议处。"⑦根据绿营规制,此二项处罚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是关于"照不应驰驿妄行驰驿议处"的规定。《钦定兵部处分则例》中对"妄行驰驿"的条规有如下几种情况:第一,驿递公文不得由军站驰驿,"该管员弁违例滥行佥发者,降一级调用","若失于详查误行佥发者,降一级留任"。第二,寻常事件不准滥用驿递。"违例滥用驿递者降二级调用"。第三,直省文武各官,如没有事关军机及"刻难迟缓"的紧要公文,"概不准擅动驿马,如有违例滥差,擅由马上飞递者,降三级调用"。第四,关于私用驿递夫马的处罚规定:"总督、巡抚、提督、总兵、驻防将军、都统、副都统等进本章等项公务,俱填用部发勘合火牌,司驿官验明方准应付。如有私用驿递夫马并差遣家人衙役私发牌票支取夫马者,提督降二级调用,总督、巡抚交吏部议处, ①曾国藩等会奏章程内容,参见《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103页。兵部议复内容,参见《议复事宜三十条单》,《长江水师全案》卷2,第42页。 ②曾国藩等:《营哨官张锦芳等九员吸食洋烟照章革职片》,《曾国藩全集·奏稿十》,第5983页。 ③《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103页。 ④《钦定兵部处分则例》(绿营)卷32,"杂犯",道光年间刻本,第33页。 ⑤《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103-5104页。 ⑥《长江水师未尽事宜续议十条单》,《长江水师全案》卷3,第15-16页。《钦定兵部处分则例》(绿营)卷1"公式"、卷31"缉捕"亦有相关规定。 ⑦《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104页。 家人衙役免其治罪。至总督、巡抚、提督、总兵等所属各官私发牌票支取夫马者,本官降二级调用,提督、总兵失于觉察者降一级留任,总督、巡抚交吏部议处。"①《钦定大清律例》也规定,"凡驿官将驿马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八十,驿驴减一等,验日追雇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于私借之罪者,各坐赃论,加二等"②。二是关于"照私离汛地例议处"的规定。《钦定兵部处分则例》中"废弛营伍"专条规定:"武职各官傲慢、托病规避及擅离汛守者革职"。③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长江水师关于纪律和处分的相关规定,固有其自身特色,也有借鉴湘军水师相关规定之处,但在基本框架和基本条规方面,还是严格按照绿营经制相关规定而作出的。 六、 后勤补给制度 水师的后勤补给,主要项目是大小战船、炮弹子药等军械的修造、拨补和管理。相关制度亦涵盖这些方面: 第一,设立船厂。船只的制造补充,是长江水师后勤补给中的重要问题。水师在日常演练、执行任务中时常出现船只损坏的情况,需要有专门的制造、维修战船之基地。为此长江水师计划于湖北汉阳、江西吴城、江南草鞋夹三处设立船厂,专供其修造战船之用。曾国藩等人会奏中称,"长江战船,大炮震惊,最易朽坏,定每届三年修理一次,十二年即行更换。应于湖北之汉阳、江西之吴城、江南之草鞋夹三处各设船厂,排定子、丑、寅、卯等年,某年应修整某营、某哨之船,某年应更换某营、某哨之船,轮流兴工。江境两厂,由两江总督暨长江提督委员监修;楚境一厂,由湖广总督暨长江提督委员监修。所有船厂经费,亦由江宁盐道、武昌盐道两库拨给。其风蓬一件,三年即须更换一次,杆索、缆纤等物,每届修整之年,亦须酌量添换,均准在于船厂请领。"④户部等在遵旨议复中认为"章程最为妥洽,自应准如所请办理"。工部则建议清廷"应令将某年应修应换某项船只,应需工料若干,先期派员勘验,咨报工部,俟工竣后,即将用过钱粮总散细数,分晰造具清册,专案造报工部核销"。⑤控制非常严格。清廷允准户部、工部的议复意见。 第二,设立药弹局。制造补充炮弹子药,是长江水师后勤补给中不亚于船只修补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长江水师计划在湖北省城、安徽省城、湖南省城三处设药弹局。曾国藩等人在会奏中称,"长江水师炮位大者千余斤,次者亦数百斤,所需子药最多,须常设子药局以资操演而备不虞。查湖北省城、安徽省城造药均有牛碾,最为稳便。该二省应各设火药局常川制造。江苏、江西应办硝斤协济安徽药局,湖南应办硝斤协济湖北药局。至生铁产于湖南,应在长沙设立子弹局,长川制造封门大子、熟铁群子,分解湖北、安徽两省。所有楚境各营,均赴武昌请领子药。江境各营,均赴安徽请领子药。至三局造办子药之费,由武昌、江宁两盐道库于厘金项下拨给"⑥。对此,相关各部议复,在同意长江水师计划中,按照清朝的经制严格掌控的意味非常明显。工部同意"如该督所议办理",在"安徽、湖北、长沙三处,设局造办"子药,"至应需工料银两,应令该督转饬按年造册,送部核销"。户部同意"所有安徽、湖北、长沙三局,造办子药之费,自应准其由江宁武昌两盐道库厘金项下,拨给应用。"兵部认为,"长江水师营操演炮位,需用药铅,应如所奏办理。仍将每年操演次数,出数起止日期,并应需药铅数目,按年分晰造册,送部查核"⑦。清廷允准工部、户部的议复。 ①《钦定兵部处分则例》(绿营)卷24,"邮政",道光年间刻本,第17页。 ②《钦定大清律例》卷22,"兵律·邮驿·私借驿马",乾隆五年刊刻本,第1页。 ③《钦定兵部处分则例》(绿营)卷26,"营伍",道光年间刻本,第6页。 ④《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102-5103页。 ⑤《议复事宜三十条单》,《长江水师全案》卷2,第39、40页。 ⑥《长江水师事宜》,《曾国藩全集·奏稿八》,第5102页。 ⑦《议复事宜三十条单》,《长江水师全案》卷2,第38页。 在长江水师后勤供应问题上,对于战船的修造补充、弹药的制造补充,都有专门规定。但是,水师所用大炮及其制造补充,却没有任何规定。王文贤关于"长江水师所用大小各炮位,多为外洋制造"的观点①,笔者是赞成的。但是,这又涉及一个问题,就是王文贤认为曾国藩、彭玉麟思想保守,不愿采用外洋船炮,是湘军水师和长江水师都没有配备新式船炮的主因,②则与上引大炮配备来源有矛盾。因此,笔者认为,长江水师没有配备外洋轮船,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清廷和曾国藩集团争夺水师控制权的因素,又有长江水域特点及太平军所用船械的参照等因素③,更有重要的经费限制的因素④,并非单纯由曾国藩、彭玉麟等人保守思想所致。 总之,湘军水师之制与长江水师之制,不能混为一谈。长江水师是按照绿营体制组建的经制兵,与湘淮军队的勇营体制是不同的。湘军水师营制系统,即"统领---营官---哨官---勇丁"系统,因为它的简明和运行之顺畅,而在战争中被证明是有效的。但是,它毕竟是战时体制的产物,一旦战争平息,勇营这样的临时军队,必然面临着或被裁撤或被编入经制兵序列的命运,也就必然面临着将军队内职官系统与政府职官系统衔接的问题。当然,湘军人员铨选任补的层级,也是随着战争进程及其军队人数的增加,而呈现由简入繁的趋势。如湘军在初建时其将领系统只有"统帅---营官---哨官"三级,后来在咸丰四、五年间增加到"统帅---统领---营官---哨官"四级,到咸丰末年,则增加到"统帅---统领---分统---营官---哨官"五级。⑤ 在强大的官僚体系面前,原来简明的军队职官系统的不适应,必然日趋明显,而且必然会向政府职官系统的职级环节靠拢。也正是缘于此理,曾国藩、彭玉麟虽参与了长江水师营制的会议工作,并负责营制事宜的主稿,但长江水师毕竟是经制水师,这就决定了曾国藩、彭玉麟等人在考虑长江水师营制时,首先要使之符合经制水师的特点,也就决定了长江水师的整体框架和主要细节,只能是以绿营体制为准绳。当然,同时也借鉴了湘军水师体制中某些行之有效的内容。这只能说明清经制兵体制因时而变的特点,正如罗尔纲所说,"随形势变化而因时制宜,也是绿营建制的一个原则"。⑥试图将绿营体制与勇营体制糅合而制定长江水师营制,这与当时清廷无论对于陆师还是水师,都在利用勇营来重整绿营的过程是一致的。 ①王文贤:《清季长江水师之创建及其影响》,《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1974年第2期。当然,这一观点也并非王文贤所创,罗尔纲在《湘军新志》(北京:商务印书馆,1939年)及其修订版之《湘军兵志》(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95页,注释3)中已有论及。 ②王文贤在《湘军水师之制度分析》(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5编,第107页)一文中认为,"湘军水师(鉴于他的观点,当然包括长江水师---引者注)何以屡排众议而不改用轮船?曾国藩的保守思想殆为主因"。他在《清季长江水师之创建及其影响》(《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1974年第2期)一文中说,"长江水师……始终保持原有的旧炮与小船,未曾汰旧换新。造成长江水师落伍陈旧的主要因素,就是彭玉麟的保守固执。" ③罗麟生(JohnL.Rawlinson)认为太平水军不用轮船,可能是导致曾国藩不热衷于轮船的因素。参见JohnL.Rawlinson,China'sStruggleforNavalDevelopment1839-1895,Cambridg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67,p.29. ④彭玉麟在光绪十一年十月初六日所上《长江水师不宜改用轮船摺》中明确指出,长江水师的经费限制和长江巡防任务,决定长江水师不能轻易改用轮船。他说:"制造轮船,据刘铭传所言,每只需价万余两。长江水师由厘金项下每岁助饷八十万两,即概以制造轮船,计仅得船八十只,酌裁一半,仅可得船四十只。现在水师分防五省,舢板兵船星罗棋布,节节梭巡,故盗贼无从伺隙。若每镇酌减一半,所减之舢板船则多,所添之轮船则少,恐分布汛地不能周密,宵小乘间窃发,势所不免,此不便者二。不能弭盗,则商贾之挟重赀贩运者必皆畏缩不前,各卡厘税必至减色,……"(参见《彭玉麟集》上册,"奏稿·电稿",第498-499页)这些话也并非全为保守、虚饰之辞,确有切合长江水师实际之处。 ⑤罗尔纲:《湘军兵志》,第103-104页;龙盛运:《湘军史稿》,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322页;朱东安:《曾国藩传》,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72-73页。 ⑥罗尔纲:《绿营兵志》,第209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