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额设制兵有八旗兵和绿营兵两种,是维护王朝统治的军事支柱。 八旗兵和绿营兵均实行薪给制,每月有一定的“饷银”,每年有一定的岁米,数目多寡不等,这些兵饷几乎占政府每年岁出的一半,是最大的一笔开支。 ① 终清一代,如何正常发放俸饷以维持部队的有效运转,一直受到清廷重视。 而京城作为王朝统治的核心,自清初开始,便有禁旅八旗和维护本地治安的巡捕三营常驻于此,即驻京军队。 这部分官兵的俸饷,自然成为清政府财政和军费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学界多是宏观研究清军俸饷问题②,而对其中驻京军队的俸饷,尚未进行微观上的统计分析与专门考察。 本文拟以乾隆钞本《 户部则例》 为基础,详细考察其中有关清前期③禁旅八旗和巡捕三营官兵俸饷发放等的条例、谕令,以期揭示这一时期驻京军队俸饷数额及其发放等问题,深化清代军队后勤建设之研究。 一、 乾隆钞本《 户部则例》 《 户部则例》 是清代关于户部诸项工作之法规,是研究清代户部沿革、财政制度等必不可少之依据,内容涵盖户口、漕运、兵饷、田赋、钱法、俸禄、盐茶、蠲免、抚恤、关税、杂支等诸多方面,汇集了相关上谕、成案、条款、奏章等。 民国初年《 清代则例参考书目》 中记录最早的《 户部则例》 是乾隆十六年( 1751 年) 五月的《 钦定户部新例》。④ 20 世纪 20 年代末据日本学者浅井虎夫研究,《户部则例》 最早的刻本在乾隆四十一年( 1776 年) 由大学士于敏中等编修,凡 120 卷。 自此以后,遵 5 年一修之例,多有增改。 ⑤ 同治十三年( 1874 年) 编修的《 钦定户部则例》 为最后一版。 有学者考证,自乾隆四十一年( 1776 年) 至咸丰元年( 1851 年) 先后 13 次纂辑户部则例,终清一代《 钦定户部则例》 至少有 16 部。 目前较易看到的是乾隆四十六年( 1781 年) 武英殿本《 钦定户部则例》,编入《 故宫珍本丛刊》 出版,⑥由于敏中、蔡履元等纂修,首一卷,凡 126 卷,藏于故宫博物院。 又有由载龄、倭仁等于同治十三年( 1874 年) 奉敕编修的《 钦定户部则例》,凡 100 卷,其刻本存世较多。 ⑦ 另有 ①郑天挺: 《清代的八旗兵和绿营兵》,《清史探微》,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492页。 ②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有学者对清军俸饷予以关注,如郭太风: 《八旗绿营俸饷制度初探》,《复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1982年第4期; 陈佳华: 《八旗兵饷试析》,《民族研究》1985年第5期; 陈锋: 《清代军费研究》,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 万朝林: 《清代绿营将官军俸改革评析》,《历史档案》2006年第3期; 潘洪钢: 《清代八旗驻防与绿营待遇之比较》,《军事历史研究》2018年第6期。 ③学界通常以道光二十年( 1840年) 鸦片战争为界限,将清朝历史分为前后两个阶段。 本文并未严格遵此划法,考虑到在乾隆后期清朝国力开始由盛转衰,再结合乾隆钞本《 户部则例》 的具体记载,本文所使用的“ 清前期”概念,主要是指从顺治元年( 1644年) 到乾隆十八年( 1753年) 前后。 ④张晋藩、林亁: 《<户部则例>与清代民事法律探源》,《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1期。 ⑤[日]浅井虎夫: 《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陈重民译,李孝猛点校、何勤华主编: 《中国近代法学译丛》,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52页。 ⑥于敏中、蔡履元等编修: 《钦定户部则例》,乾隆四十六年( 1781年) 武英殿刻本,《故宫珍本丛刊》 第284— 286册,海口: 海南出版社,2006年。 ⑦载龄、倭仁等奉敕编修: 《钦定户部则例》,凡100卷,同治十三年( 1874年) 刻本。 文中使用之书馆藏于日本早稻田大学图书馆。 一些户部单行则例,如茶法例、军需则例等,仅现行常例即有 10 余种。 ① 但是,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有一部清代乾隆内务府钞本《 户部则例》( 原书所注皆为“乾隆钞本”,以下简称“钞本《 户部则例》”) ,受关注不多,该书不分卷,每半叶 10 行 20 字,小字双行同,红格,白口,四周双边。 现存 20 册,分 12 门,分别是《 漕运》 3 册,《俸饷》 2 册,《盐法》 2 册,《关税》 2 册,《蠲恤》2 册,《杂赋》2 册,《户口》 2 册,《积贮》 1 册,《库藏》 1 册,《仓庾》 1 册,《权量》 1 册,《钱法》1 册。 其中《 库藏》 册右侧牌记的位置上有一段话: 臣允裪等谨奏,臣等前次进呈《 户部库藏会典》 一卷,《则例》 一卷,《会典》《则例》 内,均即蒙皇上圣明指示请详。 臣等谨进谕旨改正,粘签进呈,伏候御览,为此谨奏。 ② 可见,该书为允裪③负责主持纂修,且此次进呈的《 库藏》 至少是允裪等人根据之前进呈后乾隆皇帝的批示进行修改后的第二版。 而在这套 20 册的钞本《 户部则例》 中,也确实发现多处被粘签修改。 ④ 此部钞本正文中出现的年份,绝大部分在乾隆十六年( 1751 年) 之前,只有《 俸饷》 和《 仓庾》 例外。 其中《 仓庾》 的时间下限是乾隆十七年( 1752 年) ,《俸饷》 的时间下限是乾隆十八年( 1753 年) 。据此,笔者认为,此部钞本《 户部则例》 最晚成书于乾隆十八年( 1753 年) ,或为《 清代则例参考书目》 中记录的最早编修的《 钦定户部新例》 修改本。 可能是乾隆十六年( 1751 年) 《钦定户部新例》 编写上呈后,乾隆皇帝对此书进行御览并提出意见,允裪及其他具体编写者根据意见进行分批修改并再次上呈,最终于乾隆十八年( 1753 年) 全部撰写完成。 钞本《 户部则例》 中共出现“兵饷”一词 86 处,其中《 漕运》 7 处、《库藏》 6 处、《蠲恤》 5 处、《杂赋》2 处、《积贮》4 处,《俸饷》 中最多,有 62 处; “军饷”一词共出现 7 处,其中《 盐法》 3 处、《关税》 《 杂赋》 各 1 处、《蠲恤》2 处; 出现“俸饷”一词共 32 处,其中《 漕运》 4 处、《蠲恤》《杂赋》 各 1 处、《 库藏》3 处,剩余 23 处均出现于《 俸饷》 中。 可见,乾隆十八年( 1753 年) 以前钞本《 户部则例》 中与发放俸饷有关的条例、谕令基本集中在《 俸饷》 中。《俸饷》 两册共有 10 条细则,具体是“一宗室俸禄”“一公主以下及额驸俸禄”“一世爵俸禄”“一外藩俸禄”“一在京文武各官俸禄”“一京官月费”“一在外文官俸银”“一京师兵饷”“一直省兵饷”“一优恤俸饷”。⑤ 钞本《 户部则例》 是有清一代所有版本《 钦定户部则例》 中最早编写完成的,与后世版本相比,虽然在很多方面并不完善,如门类设置不全、条目粗糙、涵盖面窄等,但它却有着首创之功,为后世诸多版本的编写奠定了基础。 更重要的是,它首次整理汇集户部日常工作中的法令条规并编辑成书,极大保留了清前期户部管理运行的原始资料。 尤其是《 俸饷》 中关于禁旅八旗和巡捕三营官兵俸饷发放的记载,不仅给出了详细的俸银和饷米数额,更清晰的记录了从顺治元年( 1644 年) 到乾 ①张晋藩、林亁: 《<户部则例>与清代民事法律探源》,《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1期。 ②钞本《 户部则例· 库藏》 右侧牌记,不分卷,朱丝栏精写黄册,中国国家图书馆藏。 以下注释中钞本《 户部则例》 均指“ 乾隆钞本”,藏于中国国家图书馆,不再一一注明。 ③允裪,康熙第十二子,生于康熙二十四年( 1685年) ,卒于乾隆二十八年( 1763年) ,累封为履亲王,掌礼部事,官至内务府总管、军机处议政大臣。 赵尔巽等: 《清史稿》 卷220《 列传七》,北京: 中华书局,1976年,第9076页。 乾隆十四年( 1749年) 允裪任“ 会典馆”总裁,故当时乾隆钞本的编写应由允裪主持,他曾多次就编写诸事与乾隆帝沟通。 ④据不完全统计,乾隆钞本《 户部则例》 中粘签修改的地方至少有29处,如《 漕运》《俸饷》《关税》《蠲恤》《户口》《杂赋》《库藏》 等,多册中均有粘签覆盖或夹注修改之处。 ⑤“ 俸饷”“军饷”和“ 兵饷”三个词的含义极为相似,仅有细微区别。“俸饷”一词的含义略宽,旧指官兵的俸禄和粮饷; 兵饷,专指军人的薪俸,也泛指军队的给养和费用; 军饷,是军人每月支领的薪资。 虽然在钞本《 户部则例》 中出现最多的是“ 兵饷” 一词,但“ 俸饷”涵盖面更广,且更贴本文主旨,故本文多以此指称驻京军队官兵所领取的俸银和粮饷。 隆十八年( 1753 年) 俸饷发放数额变化的脉络。 这成为后人研究清前期驻京军队官兵俸饷发放的第一手资料,对揭示当时驻京清军俸饷数额及其演变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即以此钞本为基础展开研究。 二、 禁旅八旗官员的俸饷 为保卫京师安全,大部分八旗兵力屯驻于北京,称“在京八旗”“京旗”或“禁旅八旗”。钞本《 户部则例》 中并无单独条款对禁旅八旗官员的俸饷予以规定,而是统一记入《 俸饷上》“在京文武各官俸禄”条和《 俸饷下》“京师兵饷”条中。 八旗官员的俸饷在清初有过变化。 在顺治元年( 1644 年) ,正一品①的八旗都统年俸银为 81. 6 两,正二品的副都统为 67. 5 两,从三品的参领为 39. 3 两不等; 岁支禄米不论品级高下均为 12 石。 到顺治五年( 1648 年) ,这一数额有所提高,都统年俸银为 140 两,副都统为 130 两,参领为 120 两,正四品的佐领为 100 两,正六品的护军校、骁骑校为 60 两,岁支禄米是“每银二两给米一斛”。顺治十年( 1653 年) 再次提高俸禄标准,都统等官的年支俸银额又有所提高,②清廷同时规定“旗员每俸银一两,给米一斛。”③ 顺治十年( 1653 年) 的俸禄定例基本上为后世所沿袭,仅有个别官员的俸禄有过变化。 按钞本《 户部则例》 所记,雍正七年( 1729 年) 以前八旗佐领之下仅有从六品的副骁旗校,雍正七年( 1729 年) 时增设从六品副护军校一职: 近有奏请上三旗增设副护军校者。 朕思八旗佐领下,均有副骁骑校; 八旗每佐领下,著増副护军校一人。 副骁骑校、副护军校,每月著加赏银一两,共食五两钱粮,米照常。 ④ 此时副骁骑校、副护军校的饷银为每月 5 两,一年共 60 两,“米照常”即每银 2 两给米 1 斛。 但到雍正十年( 1732 年) 则出现了新问题,从六品的副护军校和副骁骑校是按月支取 5 两俸银,如遇闰月,其一年俸银加起来是 65 两,比正六品的护军校和骁骑校年俸 60 两还要多 5 两。 为平衡收入,雍正十年( 1732 年) 覆准,“嗣后护军校、骁骑校不必支俸,每月支银五两”,⑤即将正六品的护军校和骁骑校的年支俸银也改为月支,4 年以后即乾隆元年( 1736 年) 清廷就此事又发布谕令,重复强调: 八旗护军校、骁骑校等,原系食俸之人,因欲令伊等用度从容,故将俸项改给饷银。而遇闰之年,不得与兵一例支领闰饷,用度未免拮据。 著于本年为始,凡遇闰月,照兵丁例支给闰饷。 ⑥ 由上可知,顺治元年( 1644 年) 初定八旗官员俸禄,顺治五年( 1648 年) 和顺治十年( 1653 年) 先后两次提高俸禄数额,此后八旗官员的俸禄数额基本不变,仅雍正七年( 1729 年) 和雍正十年 ( 1732 年) 进行了微调,乾隆元年( 1736 年) 时形成定例并一直沿用,即钞本《 户部则例》 中记载的饷粮发放数额,如下表所示: ①八旗都统原为正一品,乾隆中期才改为从一品。 故从清初一直到乾隆十八年( 1753) ,八旗都统都应是正一品,下文同。 ②陈锋: 《清代军费研究》,第38页。 ③钞本《 户部则例· 俸饷上》“在京文武各官俸禄”条,叶九。 ④钞本《 户部则例· 俸饷下》“京师兵饷”条,叶四。 ⑤钞本《 户部则例· 俸饷上》“在京文武各官俸禄”条,叶十。 ⑥钞本《 俸饷下》“京师兵饷”条,叶六。 表1 禁旅八旗官员俸银和饷米数额①
从表 1 所列数字看,八旗官员的俸饷并不高。 以一品武官为例,月俸银仅 15 两,禄米每月 15 斛。 而其他级别较低的官员,特别是正六品以下的八旗护军校、骁骑校、副护军校等,很多是由基层兵丁选补升任,他们的俸银、饷米本就不高,每月都处在勉强维持收支平衡的状态。 若有罚俸之事发生,脆弱的收支平衡马上就被打破,从而给生活造成困难。 鉴于此,乾隆元年( 1736 年) 清廷专门发布谕令: 八旗护军校、骁骑校等,多由兵丁选补,遇有事故罚俸,恐致养赡无资。 嗣后遇有罚俸案件,不必全扣,著毎月扣除一半,支领一半,俾得藉此半饷稍资用度。 ② 也就是允许官员被罚俸时支领一半饷银,使他们能撑过困境。 为改变这种俸饷过低的状况,且表达对八旗官员的恩养和重视,清廷又出台了亲随兵坐粮制 ①该表参考了钞本《 户部则例· 俸饷上》“在京文武各官俸禄”条,叶八至九。 所列禁旅八旗官员的俸饷( 包括俸银和饷米) 数额是乾隆十八年( 1753年) 时发放的标准。 关于官名及相应品级,参照陈锋《 清代军费研究》( 第38— 39页) 和龚泽琪、王孝贵《 中国军事财政史》( 北京: 海潮出版社,2002年,第346— 347页) 。 ②钞本《俸饷上》“在京文武各官俸禄”条,叶十二。 度以提高他们的收入。 亲随兵坐粮相当于为禁旅八旗官员专设的“空粮”,①清廷按照禁旅八旗官员的不同职务,给予他们不同的亲随兵数额,而每名亲随兵均月给银米,这些银米即成为禁旅八旗官员的额外收入,实际上就是他们俸禄之外的加俸,但这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 顺治元年( 1644 年) ,清廷对禁旅八旗官员所享亲随兵数额的规定是: 满洲都统准亲随兵八名; 蒙古、汉军都统六名; 护军统领、前锋统领五名……满洲副都统三名;蒙古、汉军副都统、领侍卫内大臣……各二名……前锋参领、护军参领、骁骑参领……各一名。 ② 到康熙六年( 1667 年) ,清廷将正一品领侍卫内大臣的亲随兵数额增至 5 名; ③康熙四十三年( 1704 年) ,将正四品八旗佐领和上三旗内府佐领所享亲随兵数额裁撤; ④雍正元年( 1723 年) 的奏议中不仅对亲随兵数额再次确认和调整,还给出亲随兵可支领的俸饷数: 雍正元年议准,见今京城满洲都统亲随兵八名,蒙古、汉军都统各六名,领侍卫内大臣、前锋统领、护军统领、步军统领各五名,满洲副都统三名,蒙古、汉军副都统各二名,步军翼尉一名。 所得银米,旧例与骁骑相等,后经裁减,每月止给银一两、米二斛。 应将副都统、护军统领、步军统领、步军翼尉等亲随兵,仍照旧数给银三两。 至领侍卫内大臣,职任较大,其亲随兵数应与满洲都统同。 前锋统领、护军统领,皆有管辖兵丁之责,其亲随兵数应与蒙古、汉军都统同,并支领银三两。 此项亲随兵,毋庸给米,照米数岁折银十有二两,于支米时给发。 ⑤ 这次主要调整的是: 领侍卫大臣的亲随兵数额由康熙六年( 1667 年) 所定 5 名增至 8 名,将前锋统领、护军统领的亲随兵数额由 5 名改为 6 名; 步军统领的亲随兵数额定为 5 名,步军翼尉定为 1 名。最重要的是,确定了都统、副都统、统领、步军翼尉等禁旅八旗官员所享亲随兵的俸饷数额: 每人每月给银 3 两; 不再给米而改为折银,每月 1 两,一年共 12 两,于支米时给发。 雍正二年( 1724 年) 又有小的变动,将正三品的前锋参领、护军参领所享亲随兵俸饷,从每月 1 两调整为雍正元年( 1723 年) 规定的统一标准,即每人每月银 3 两,米每月折银 1 两。 前锋侍卫和副护军参领此前并无亲随兵,此次为他们分别增设亲随兵额 1 名,每月领银 1 两、米折银 1 两。 同时还规定: “八旗大臣等亲随兵钱粮,有领受者、亦有不领受者,此后著一概照例给与。”⑥ 乾隆元年( 1736 年) 再次进行调整,此次动作较大: 八旗满洲副都统,原定亲随兵三名,较满洲都统少五名,应加一名。 蒙古、汉军副都统,原定各二名,较蒙古、汉军都统各少四名,应各加一名。 护军参领、前锋参领、骁骑参领,原定各一名,应各加一名。 副护军参领、副骁骑参领、前锋侍卫,原定各一名,应各加 ①绿营将领向清廷呈报营兵数额,以领取相应的兵丁饷银。 但是有些兵丁在上报册上有名,实际军中却无兵,这些被冒领的兵丁饷银被称作“ 空粮”。“空粮”本属非法,应被严格禁止。 后经批示,允许将领领取若干名兵丁的“ 空粮”,遂由非法转为合法,又称为“ 名粮”。“名粮”在乾隆四十六年( 1781年) 以后改为支出武职养廉和公费银。 参见陈锋: 《清代绿营“ 名粮”制度述论》,《社会科学辑刊》1992年第6期。 正文中提到的“ 八旗官亲随兵坐粮”便是清廷针对八旗官员制定的一项恩养制度,类似绿营的“ 空粮”。清廷按不同品级给予八旗官员不同亲随兵额,每位亲随兵名义上都有一定数量的俸银和饷米,这部分钱粮可以由八旗官员支领。 ②钞本《 户部则例· 俸饷下》“京师兵饷”条,叶二。 ③钞本《 户部则例· 俸饷下》“京师兵饷”条,叶二至三。 ④钞本《 户部则例· 俸饷下》“京师兵饷”条,叶七。 ⑤钞本《 户部则例· 俸饷下》“京师兵饷”条,叶三至四。 ⑥钞本《俸饷下》“京师兵饷”条,叶四。 半名。 其上三旗内府参领等,一例给与。 以上每名给饷银三两,米折银一两,按月关支。 ① 由上可知,原定( 应是前述顺治元年时所定) 正二品的满洲副都统所享亲随兵数额为 3 名,蒙古、汉军副都统为 2 名,此与正都统所享 8 名之数差距太大,故此次将副都统的亲随兵数额各增加 1 名; 参领的亲随兵数额也各增 1 名,副参领和前锋侍卫各增半名。 增加后,各官的亲随兵数额是: 满洲副都统 4 名,蒙古、汉军副都统 3 名; 参领 2 名,副参领、前锋侍卫 1. 5 名。 其亲随兵所领俸饷均统一为每名每月银 3 两、米折银 1 两。 按照这一标准,则前锋侍卫、副参领级别官员的亲随兵所领月饷,均有所提高,原先其亲随兵每名每月领银 1 两,现在则提高为 3 两,增幅较大。 乾隆元年( 1736 年) 除有上述调整外,清廷还重新恢复之前裁去的八旗佐领、上三旗内府佐领所享亲随兵数额,但这一数额按照另一标准即本佐领辖下兵数额的十分之一来计算分配。“至八旗佐领并上三旗内府佐领,从前原各有亲随兵一名,于康熙四十三年裁去,今应于本佐领下额兵数内,各给一分,以资养赡。”②但具体数额未见钞本明确记载,仅说明了赏给他们亲随兵的原因、条件以及饷银领取的办法: 八旗佐领并上三旗内府佐领,赏给亲随兵,原因其有办事之责。 此内如别有差委及不能办理佐领事务,或年幼未曾办事者,均停给,别给委署之人。 若委署之人原有本任亲随兵,则停其重给。 至差往军前牧场等人,系出征効力,其代署佐领之人停给,仍给本人,永为定例。 ③ 可见,之所以赏给八旗佐领和上三旗内府佐领亲随兵数额,是因为他们承担了实际“办事之责”。为保证相应的俸饷发放,清廷规定,如果该佐领被另外委任其他工作,或不能履任佐领职务、承担办事之责,又或因年幼不能处理事物时,其名下亲随兵所享的饷银( 米) 将不予发放,只能发放给那些真正办事之官员。 为避免重复领取,又规定: 如实际承担该佐领工作之人有本任所享亲随兵数额,佐领名下亲随兵的饷银( 米) 也不能支领。 但如果该佐领暂时出征或公干在外,亲随兵的钱粮则不取消,仍归原任,代理者不能领取。 经过乾隆元年( 1736 年) 的变动,禁旅八旗官员所享亲随兵及其饷银数额基本确定了下来,直到乾隆十八年( 1753 年) ,钞本《 户部则例》 修改并再次上呈之时都在沿用: 八旗官亲随兵坐粮:领侍卫内大臣、满洲都统各八名,蒙古、汉军都统、前锋统领、护军统领各六名,步军统领五名,满洲副都统四名,蒙古、汉军副都统各三名,步军翼尉一名,前锋参领、护军参领、骁骑参领各二名,副护军参领、副骁骑参领、前锋侍卫、上三旗内府参领各一名半。 以上亲随兵,每名月给饷银三两,米折银一两。 八旗佐领、上三旗内府佐领,各于本佐领额兵内抽兵一分随之……以上亲随兵,每名月给饷银一两,米二斛。 ④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将禁旅八旗官员所享亲随兵及其饷银支领数额整理成下表: ①钞本《 户部则例· 俸饷下》“京师兵饷”条,叶六至七。 ②钞本《 户部则例· 俸饷下》“京师兵饷”条,叶七。 ③钞本《 户部则例· 俸饷下》“京师兵饷”条,叶六。 ④钞本《 俸饷下》“京师兵饷”条,叶二。 表2 禁旅八旗官员所享亲随兵及其饷银支领数额
需要强调的是,除了前述参领以下的佐领如八旗佐领、上三旗内府佐领,按其辖下兵数额的十分之一来计算分配其所享亲随兵数额外,正五品的步军协尉、步军副尉、步军尉和捕盗官等,在乾隆十八年( 1753 年) 同样采取这种分配方式即“均于额设歩军内拨给”,不同的是“步军协尉给坐粮三分,步军副尉、捕盗官各二分,步军尉一分”。① 虽然如前述钞本《 户部则例》 称“以上亲随兵,每名月给饷银一两,米二斛”,但并未提供这一级别官员所享亲随兵之具体数额,故上表只列举正四品副参领、上三旗内府参领以上官员所享亲随兵及其饷银支领数额。 由表 2 可知,随着品级不同,禁旅八旗官员所享亲随兵数额是有区别的,即便同一品级,不同官员所享的亲随兵数额也有所不同。 同为正一品的领侍卫大臣、满洲都统所享亲随兵数额均是 8 名; 而正一品的蒙古、汉军都统和正二品的前锋和护军统领是 6 名; 正二品的步军统领是 5 名; 正二品的副都统中,满洲副都统所享亲随兵数额为 4 名,蒙古、汉军副都统是 3 名。 正三品的参领所享亲随兵数额为 2 名,正四品的副参领所享亲随兵数额为 1. 5 名。 这些官员所享亲随兵每名月给饷银 3 两,米折银 1 两。 以正一品的领侍卫大臣为例,除其固定的俸银和饷米外,每月还能支领 8 名亲随兵的俸饷即银 24 两,米折银 8 两。 再以同为正一品的满洲都统和蒙古、汉军都统为例,虽同为正一品,其亲随兵数额并不同,满洲都统 8 名,可领亲随兵俸饷银 24 两,米折银 8 两; 而蒙古和汉军都统的亲随兵数额是 6 名,可领俸饷银 18 两,米折银 6 两。 就此一项收入,两者每月相差银 8 两。 ①钞本《 俸饷下》“京师兵饷”条,叶二。 正二品的满洲副都统和蒙古、汉军副都统亦以此类推。 由此可见清廷对满洲官员之优待。 但即使有了亲随兵的这部分额外俸饷,加上之前的官员俸禄,禁旅八旗官员的俸饷总额实际上依然不高。 关于兼任官员能否支领其名下亲随兵的俸饷,乾隆元年( 1736 年) 清廷的态度是,若文职兼任武职,该官员可以兼领,如“尚书侍郎等兼管都统、副都统者,其都统等任内亲随兵,应准兼支。 郎中等兼佐领者,亦准兼支。”但武职兼任武职,该官员不能兼领,如“都统、副都统、参领,有兼佐领者,已支都统等任内亲随兵,其佐领亲随兵不准兼支”。① 清初,京城之外的驻防八旗中也曾实行亲随兵政策,陈锋在《 清代军费研究》 中称之为“随甲银”。与禁旅八旗不同,驻防八旗的随甲银数额,一方面要比禁旅八旗多; 另一方面在实行武职养廉后,驻防八旗的随甲银被取消,禁旅八旗的随甲银却保存了下来。 ② 有学者认为,八旗的养廉银制度大概肇始于雍正五年( 1727 年) ,当年正月曾有一次临时性的对八旗武职的恩赏,但彼时八旗养廉制度并未真正形成。 ③ 钞本《 户部则例》 中亦记载了乾隆元年( 1736 年) 的一条谕令: “都统等官,奉差在外,无养廉者,准支亲随兵。 有养廉者,不准支。”④即禁旅八旗的官员不能同时兼领养廉银和亲随兵俸饷。 直到乾隆十年( 1745 年) ,清廷才开始议定禁旅八旗的武职养廉例,规定养廉银分两季支给,春季支给 4 分,冬季支给 6 分。 春季于二月十五日以前造册报部,三月初一日支给,冬季于九月十五日以前造册报部,十月初一日支给。 ⑤ 因此对禁旅八旗而言,乾隆十年( 1745 年) 之前支领的主要是来自亲随兵的饷银而不是养廉银。 这种情况在钞本《 户部则例》 中也得到印证。 该书中“养廉” 一词共出现 9 次,其中《 漕运》“赠贴银米”条有 2 处,讲的是负责漕运的运弁养廉; 《关税下》“考核”条有 1 处,是讲关税时顺便提及养廉; 《俸饷上》“在外文官俸银”条有 4 处,讲京城之外文武诸官的养廉; 《俸饷下》“京师兵饷”条有 2 处,讲在京武职官员的养廉。 此即上文提及的,都统等官奉旨离京公干,如果没有养廉银,才被允许支取亲随兵的俸饷; 但若已发放养廉银,就不允许再支取。从钞本《 户部则例》 可见,乾隆初期养廉条规并不成熟。 但乾隆四十六年( 1781 年) 的《 钦定户部则例》 卷 91“俸薪养廉”条专列有“旗员养廉随甲”,可见养廉银制度到此时已趋于成熟。 三、 禁旅八旗兵丁的俸饷 禁旅八旗具体分领侍卫府、骁骑营( 骁骑营之马兵称为“马甲”) 、前锋营、护军营、步军营、内府三旗、火器营等。 ⑥ 因此,其兵丁分前锋、亲军、护军、领催、骁骑、步军、匠役等多种,相应的俸饷亦有不同。 发放给兵丁的俸饷包括饷银和饷米,其中饷银按月发给,故也称“月饷”。清廷最早从顺治元年( 1644 年) 开始就已为禁旅八旗兵丁发放一定数量的饷银,中间几经变动: ( 顺治元年) 题准: 八旗前锋、护军、领催、骁骑、每名月给饷银二两、匠役一两。 二年定: 觉罗选骁骑校者,月给饷银三两…… 六年定: 步军月给饷银一两。 九年定: 前锋、护军每名月给饷银三两。 ①钞本《 户部则例· 俸饷下》“京师兵饷”条,叶七。 ②“ 随甲银”也有“ 亲随名粮”“随丁名粮”“亲丁名粮”等叫法。 陈锋亦用“ 随甲银”来称呼禁旅八旗官员所享亲随兵空粮。陈锋: 《清代军费研究》,第44— 45页。 ③黄惠贤、陈锋: 《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597页。 ④钞本《 户部则例· 俸饷下》“京师兵饷”条,叶七。 ⑤具体情况,参见黄惠贤、陈锋: 《中国俸禄制度史》,第597— 598页。 ⑥邱心田、孔德骐: 《中国军事通史》 第16卷《 清代前期军事史》,北京: 军事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326— 333页。 十年定: 领催每名月给饷银三两。 十二年定: 步军领催月给饷银一两五钱…… ( 康熙) 九年题准: 前锋、护军、领催,月给饷银四两,骁骑月给饷银三两。 十四年议准: 前锋、护军、领催、骁骑,每月各减银一两…… 二十二年题准: 前锋、护军、领催、骁骑饷银,仍照旧给发。 二十四年题准: 前锋、护军、领催、骁骑,每岁给饷米四十八斛,步军二十四斛,均按春秋两季支给。 又题准: 亲随弓匠长及各旗弓匠长,月给饷银四两,其余弓匠月给饷银三两。 二十五年奉旨,步军等饷银,每月加给五钱。 ① 由上可知,顺治元年( 1644 年) 拟定了部分八旗兵丁的俸饷数额,顺治九年( 1672 年) 后俸饷数额有过增长。 进入康熙年间,大规模征战基本结束,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清廷有财力提高兵丁的饷额,于是有了康熙九年( 1670 年) 的提饷。 但不久又爆发“三藩之乱”,清廷为此投入大量军力,耗资巨大,财政收入受到影响,故有康熙十四年( 1675 年) 减饷之举。 直到康熙二十二年( 1682 年) 平定三藩之乱并收复台湾,才将康熙十四年( 1675 年) 减少之饷重新加上,恢复到原有数额,即 “仍照旧给发”。康熙二十四年( 1684 年) 题准,给亲随弓匠长、各旗弓匠长、弓匠饷银,为前锋、护军、领催、骁骑发饷米 48 斛,步军饷米 24 斛,分春秋两季支给。 ② 实际上,八旗兵饷中的饷米在入关之初已有发放: “顺治二年( 1645 年) 定,满洲、蒙古甲兵,月给饷米有差。”③但数额一直没有明确,直到康熙二十四年( 1684 年) 才给出一些确切数额。 ④ 康熙二十五年( 1685 年) 再次调整步军等的月饷,此后基本成为定制。 ⑤ 乾隆十八年( 1753 年) ,有关禁旅八旗兵丁的俸饷数额都收录在钞本《 户部则例· 俸饷下》“京师兵饷”条中: 八旗前锋、亲军、护军、领催、弓匠长,月给饷银四两; 骁骑、弓匠、铜匠,月给银三两,皆岁支米四十八斛。 步军领催月给饷银二两,步军一两五钱,铁匠一两至四两,皆岁支米二十四斛。 炮手月给银二两,岁支米三十六斛,由觉罗补前锋、亲军、护军者,月加饷银一两。 养育兵月给银一两五钱,不给米。 官畜马驼,每马驼月给豆草折价银三两。 ⑥ 从乾隆十八年( 1753 年) 发放的数额可以看到,前锋、亲军、护军、领催、弓匠长的饷银数额较高,每月 4 两; 骁骑和匠役中的弓匠、铜匠,每月 3 两。 同时,上述兵丁每年另给米 48 斛。 步军饷银略少,其中步军领催月给饷银 2 两,步军 1 两 5 钱; 匠役中的铁匠 1 至 4 两不等,以上人员每年支米 24 斛。 炮手的饷银与步军领催相同,月支 2 两,但支米却较步兵多,为 36 斛。 清廷对于自己的远支同姓尤为照顾,如由觉罗补前锋、亲军、护军者,每月均在原定基础之上另加饷银一两,即每月饷银 5 两。 禁旅八旗兵丁的饷银采取月支制度,饷米提前一季发放,需提前造兵丁饷银发放册送户部核查,此过程中难免出现疏漏,钞本《 户部则例》 记载了雍正十二年( 1734 年) 的奏议: ①钞本《 户部则例· 俸饷下》“京师兵饷”条,叶二至三。 ②但康熙《 大清会典》 记载的饷米数额分别是46斛和22斛。 此处发放饷米属“ 在京师兵饷”条,当是针对驻防京师的禁旅八旗而言。 ③鄂尔泰等修: 《八旗通志》 卷29《 兵制志四》,李洵、赵德贵主点校,长春: 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549页。 ④陈佳华: 《八旗兵饷试析》,《民族研究》1985年第5期。 ⑤钞本《 户部则例· 俸饷下》“京师兵饷”条,叶三。 ⑥钞本《 俸饷下》“京师兵饷”条,叶一。 八旗兵丁饷银,除老病告退人等,其名已列入饷册送部,例不増裁外,伊等有阙顶补,毋庸零星咨部。 其在逃获罪斥革等阙,令该旗于出阙之日,即行咨部注册,以便核对,追缴钱粮。 倘有领催人等,将上月出阙日期捏报下月,及侵分应缴钱粮者,该旗都统察出,即行题参,交部治罪,并将失察该管官弁一并参处。 ① 这是针对八旗兵丁饷银发放过程中出现的疏漏而制定的一项条规,即老病告退之人的俸饷变动,在申报时已在饷册中体现出来的,如果此后再有缺额或顶补,不需要零星向上申报; 但如果有在逃或获罪被革之人,发放饷银的名额就会出现空缺,这样则需随时咨询户部注册,以便核对和追缴多发的钱粮。 负责的官员如未能及时发现,会被题参惩处。 但军队常会出现兵丁老病告退或逃亡现象,如果兵丁被革退或逃亡,已发放给他的饷银和饷米都需追缴,所以雍正十二年( 1734 年) 议定了追缴的范围: 八旗兵丁饷银,系按月关支,米系豫领一季。 除老病告退及病故者,仍照旧免追外,嗣后革退在逃各兵所领一月饷,即于革退及报逃之日,按日追缴。 领过之米,于一月内革退报逃者,追缴后三月米; 两月以内者,追缴后两月; 三月以内者,追缴后一月米; 三月以外免追。 ② 关于禁旅八旗兵丁的马乾草料支给,钞本《 户部则例》 规定较少,如“官畜马驼,每马驼月给豆草折价银三两。”③即八旗马兵每养一匹马,每月所领黑豆、草料等折银 3 两。 不过后来乾隆四十六年( 1781 年) 《钦定户部则例》 专列卷 107《 绿营马乾》,意味着其相关条目和规定在此后 20 多年中不断得到丰富和完善。 四、 驻京绿旗官兵的俸饷 绿营兵是维护清王朝统治的另一重要军事力量,专由汉人组成,分马兵、战兵、守兵三种。 清初文献多称为“绿旗营兵”或“绿旗”,在钞本《 户部则例》 中,“绿旗”之称出现 18 次,“绿营”仅出现 1 次。 常驻京师的绿旗兵较少,仅有绿旗巡捕营。 据罗尔纲研究,“绿营建制分京师、直省、边疆三方面。 清代京师禁卫,专用八旗,不用绿营,但沿明代京城巡捕营的制度,于京师设立绿营巡捕营以巡缉京师地方。”顺治元年( 1644 年) 清军入关时,便在京师建有南北二营,属禁卫兵步军营,以兵部职方司汉主事一人督率。 顺治十四年( 1657 年) 又建中营。 时每营设参将一人、游击一人、把总五人。 ④ 顺治初,巡捕营归于禁旅八旗的步军营下。 步军营为禁卫军之一,主要负责京师的守卫、门禁、缉捕、巡夜、稽查等事项。 当时步军营以八旗满洲、蒙古、汉军步兵组成,专设步军统领统辖,绿营巡捕营则另设官员管理。 康熙三十年( 1691 年) 规定步军统领兼辖绿营巡捕营,遂成定制。 ⑤ 顺治元年( 1644 年) 南北二营的绿营兵有 2000 名,顺治十四年( 1657 年) 增设中营后兵额达到 3000 名。 ⑥ 此后略有增长,钞本《 户部则例》 记载,雍正八年( 1730 年) ,“五城地方大小街衢,设栅栏四百四十座,每栅栏设绿营步兵二名,共增步兵八百八十名,于三营歩兵队内给与月饷,令其轮 ①钞本《 户部则例· 俸饷下》“京师兵饷”条,叶五。 ②钞本《 户部则例· 俸饷下》“京师兵饷”条,叶五。 ③钞本《 户部则例· 俸饷下》“京师兵饷”条,叶一。 ④罗尔纲: 《绿营兵志》,上海: 上海书店,1945年,第26页。 实际上到乾隆四十六年( 1781年) 除原本的三营外,又增设左右二营,成为巡捕五营。 但本文讨论的是乾隆十八年( 1753年) 及之前情况,故不讨论“ 巡捕五营”。 ⑤邱心田、孔德骐: 《中国军事通史》 第16卷《 清代前期军事史》,第329页。 ⑥陈锋: 《清代军费研究》,第95页。 班看守。”①此时巡捕三营的兵额再次增加。 至乾隆中期以前,又屡经增设守备、千总、把总等,计三营共设参将 3 员、游击 3 员、守备 19 员、千总 15 员、把总 30 员,马兵 1500 名、步兵 3600 名,共有绿 营兵 5100 名。 ② 巡捕三营虽是绿旗,但地位重要,故清初主要作为旗人武官实习之场所,其官弁多选取政治上信得过的旗人充任,后来才有汉人补充。 有学者统计过雍正朝汉人担任巡捕营武官的人数,只有 36 人,其中任巡捕营守备的仅 4 人,余下皆为千总及其以下当差者,所以当时以旗人任职巡捕营官弁是一种常态。 ③ 可见,直到雍正朝,由汉人充任巡捕营官弁的数量依然很少,他们所领俸饷在清政府的俸薪支出总额中所占比例也相应很少。 康熙四十七年( 1708 年) 清廷规定: “巡捕营官弁,由民籍武职补授者,准支给俸薪。 由旗员补授者不必支给。”④即清初基本由禁旅八旗官员兼任巡捕营官弁,因其本身有按照品级支给的俸薪,故不领取巡捕营官弁俸薪; 康熙四十七年( 1708 年) 出现民籍武职官员补授巡捕营官弁的情况,只有这类官弁可支领巡捕营官弁俸薪。 同年,清廷也强调了巡捕营官弁俸薪的支给与各省绿旗官弁之不同: 定例各省绿旗官弁,均论品级支给俸薪、马匹草料、心红纸张柴炭等项。 参将每月七两,游击六两,守备五两。 在京巡捕营向用旗人,今民人亦有补用者,应照旗人支给。 奉旨,巡捕营官系民籍见任补授者,准其支给,旗人不必支给。 ⑤ 旗人和汉人俸薪发放标准在清初确有不同。 顺治元年( 1644 年) 定: 在俸银之外,一、二品汉官岁给柴薪银 144 两; 三品给 124 两; 四品给 72 两; 五、六品给 48 两; 七品给 36 两。 ⑥ 顺治十年( 1653 年) 定: “旗员每俸银一两,给米一斛。 汉官不拘品级,岁支米十有二石。”⑦即旗人按俸银数加给相同数量斛米,但汉官除俸银外无按银给米的待遇,只有每年固定的米 12 石。 顺治十三年( 1656 年) 又议准: “文武官俸禄,不论满汉,一例照品支给。 裁汉官柴薪银。”⑧这时无论旗人或汉人尽管俸禄发放数量不同,但标准趋于统一,均按品级支给,但取消专给汉官的柴薪银,旗人按银给米的规定依然存在。 到雍正三年( 1725 年) 再次调整在京汉官的俸银与俸米数额,使之与旗人相同,即均照俸银数发给等额斛米: “旧例,在京汉官每年俸米皆支给十二石即可粗足。 今见汉官携带家口者多,若俸米仍照旧数,食用或有不敷,居官者难免内顾之忧。 嗣后在京大小汉官,著照俸银数目给与俸米,俾禄糈所颁,足供养赡。”⑨所以康熙四十七年( 1708 年) 给民籍武官补任的巡捕营官弁发放俸薪时才有“应照旗人支给”之语,即按旗人标准发放,只是此时汉人和旗人俸米的发放标准还未统一。 又因为采用的是旗人标准,故巡捕营官弁没有各省绿旗官弁按品级支给的马匹草料等薪银。 可能是支领这部分俸薪的民籍巡捕营官弁太少,所以钞本《 户部则例》 中关于巡捕营官弁俸薪发放标准、数额的条例很少,只能推测此后到乾隆十八年( 1753 年) ,应该一直沿用按品支俸的惯 ①钞本《 户部则例· 俸饷下》“京师兵饷”条,叶四。 ②罗尔纲: 《绿营兵志》,第26页。 ③王志明: 《清代职官人事研究———基于引见官员履历档案的考证分析》,上海: 上海书店出版社,2016年,第216— 217页。 ④钞本《 户部则例· 俸饷上》“在京文武各官俸禄禄”条,叶十。 ⑤钞本《 户部则例· 俸饷上》“在外文官俸銀”条,叶二十七至二十八。 ⑥钞本《 户部则例· 俸饷上》“在京文武各官俸禄”条,叶九。 ⑦钞本《 户部则例· 俸饷上》“在京文武各官俸禄”条,叶九。 ⑧钞本《 户部则例· 俸饷上》“在京文武各官俸禄”条,叶九。 ⑨钞本《俸饷上》“在外文官俸銀”条,叶十。 例,数额采用清廷对在京官员发放俸饷的统一标准: 例如,从二品的副将岁支俸银 155 两,米 155 斛; 正三品的参将和从三品的游击均岁支俸银 130 两,米 130 斛; 正五品的守备岁支俸银 80 两,米80 斛; 正六品的千总岁支银 60 两,米 60 斛; 正七品的把总岁支俸银 45 两,米 45 斛。 ① 这些由民籍补录的巡捕三营官弁,其俸薪的发放具体由兵部负责,雍正十一年( 1733 年) 覆准: “巡捕三营官弁俸禄,先期造册咨送兵部核转,至领俸之期,自二月、八月初一日起至初七日止,遇有除授升迁,准其一例关领。 过七日者,不准补支。”②即需要将这些官弁的俸禄发放数额预先造册送兵部核转,一年分两次领俸,分别是二月初一至初七日、八月初一至初七日。 若有官弁升迁或者除授,允许照例领取。 然而一旦错过规定的发放俸禄日期,则不能补领。 至于巡捕三营兵卒的俸饷发放,钞本《 户部则例》 虽对此亦有记载,但相关内容不多,均收录于《 俸饷下》“京师兵饷”条中,未像后世版本所记载的那样具体详细,不过事实上顺治初年清廷对相关内容已有规定。 据黄天华在《 中国财政制度史》 中统计,顺治元年( 1644 年) 规定: 马兵月饷 1. 5 两,战兵、守兵 1 两,月给米 4 斗。 顺治四年( 1647 年) 八月重新议定,马兵每月给银 2 两,无马战兵每月给银 1. 5 两,守兵每月给银 1 两,兵丁月米 5 斗。 顺治五年( 1648 年) 明确了包括京师巡捕营在内的绿营饷额,巡捕营中马兵月给银 2 两、步兵 1 两,皆月给米 3 斗; 每马一匹月给豆草银 2 两 5 钱。 ③ 这个数额此后未再变动,钞本《 户部则例》 中记载的巡捕三营兵丁俸饷数额便是此数。 ④ 对比来看,巡捕三营中的马兵兵饷遵循了绿营的普遍定额,即每人每月银 2 两、米 3 斗,每马一匹另给豆草银 2 两 5 钱,较步兵的每人每月银 1 两、米 3 斗要多。 与禁旅八旗士兵的饷额相比,巡捕三营兵丁俸饷的整体水平明显较低。 但同处京师,如遇特殊抚恤和恩赐,巡捕三营的兵士亦能和禁旅八旗兵士一样享受。 如雍正八年( 1730 年) 八月底,京师地震,清廷在抚恤禁旅八旗士兵时,同样给巡捕三营恩赏: 雍正八年九月,上谕十四道。 初一日奉上谕,昨因京师地动,凡兵民等屋宇倾圯者,已降旨详查,赏给银两以为修理之费……著将各部院衙门官员、八旗都统、副都统、统领、参领、佐领、骁骑校、护军校等及已上衙门之世袭官、上三旗侍卫、内务府官员、步军统领衙门等官,巡捕三营官弁,每人俱赏给半年之俸。 ⑤ 乾隆六年( 1741 年) 又题准: “巡捕三营马匹豆草,无论年岁丰歉、价直低昂,每营马一匹,月折银二两五钱,由部按月支给。 再向例给领价直,按时价每两扣存银一钱,名为节省。 今既酌定银数,再扣一成节省,恐致不敷,应免其扣存,按照时价实数支给。 岁杪,令步军统领将三营领过豆草干银数目,造册送部核销。”⑥钞本《 户部则例》 中类似这种有关巡捕三营俸饷发放规定的条例并不多,详细程度亦不能和后世版本相比,但基本上已勾勒了巡捕三营兵丁俸饷发放的轮廓。 结 语 作为清廷统治核心的京畿之地,其安全相当重要,清廷选择了其最信任的满洲和蒙古八旗即禁旅八旗在此驻防,另设有巡捕三营负责京城的守卫、巡捕、稽查等工作。 这两支驻京军队的俸饷成为清初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部分,清廷亦给予足够关注,以保证他们的忠心。 钞本《 户部则例》 ①钞本《 户部则例· 俸饷上》“在京文武各官俸禄”条,叶八至九。 ②钞本《 户部则例· 俸饷上》“在京文武各官俸禄”条,叶十一。 ③黄天华: 《中国财政制度史》,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117页。 ④钞本《 户部则例· 俸饷下》“京师兵饷”条,叶二。 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 上谕内阁》 第8册,南宁: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61页。 ⑥钞本《 户部则例· 俸饷下》“京师兵饷”条,叶七至八。 清晰地展现了清前期驻京军队俸饷的基本情况: 禁旅八旗官员俸饷的数额在顺治元年( 1644 年) 开始明确,此后经过不断调整,最终在乾隆初期确定下来,此标准一直沿用到乾隆十八年( 1753 年) 。禁旅八旗官员的俸饷主要包括两部分: 一是按品级支给的在京官员年俸,不同的品级享有不同的俸银,同时清廷也按其俸银数支给同样斛数的饷米; 二是亲随兵坐粮,清廷按照不同官职给予禁旅八旗官员不同的亲随兵数额,每位亲随兵都可支领一定的银米,这是官员在俸禄之外的收入。 至于养廉银的收入,首先它与亲随兵坐粮是不能兼得的; 其次由于乾隆十年( 1745 年) 时清廷才开始议定禁旅八旗的武职养廉例,所以钞本《 户部则例》 对养廉银的记载很少,也没有与禁旅八旗官员领取养廉银有关的其他条例。 禁旅八旗兵丁的俸饷按照其不同身份规定了不同的数额,主要包括饷银和饷米两部分。 顺治元年( 1644 年) 初步拟定禁旅八旗兵丁的俸饷发放数额,入关后数额有所提升,但三藩之乱时降低,到康熙二十五年( 1686 年) 形成定制并沿用到乾隆十八年( 1753 年) 。之所以发生这些变化,与清初的政治军事形势密不可分,或因战乱,或因国家财政状况之改变。 巡捕三营官弁在清初基本由旗人兼任,故这部分官员不用额外支领相应的俸饷。 康熙后期开始出现由民籍补授的巡捕营官弁,这部分官员人数较少,故康熙四十七年( 1708 年) 规定其俸饷按旗人标准发放。 雍正三年( 1725 年) ,清廷调整在京汉官的俸银与俸米数,使之与旗人相同。 此后到乾隆十八年( 1753 年) ,巡捕三营官弁的俸薪仍依照在京官员按品支给、按银给米的标准发放。至于巡捕营的士兵,其俸饷数额与禁旅八旗士兵的俸饷数额相差较大,但与京师之外的绿营兵相差不多,基本参照直省绿旗兵的标准发放。 不过,因其驻守京师,所以在清廷加恩或抚恤时也能得到驻防绿营所没有的额外照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