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邮驿体系的设置颇为复杂,包括驿、站、塘、台、铺在内的各类机构遍布全国,保证了清王朝对各地信息、物资、人员的掌握与调配。在前述邮驿机构中,以驿站的研究最为充分,涉及的议题有驿站的设置、功能、人员构成、经费,驿差佥派、负担等。a本文所关注的铺司(即急递铺),多在驿站研究中附带介绍。即使是专门的急递铺研究,学者也多是关注这一机构的设置情况、功能变化及地理上的分布,b并未深入到制度的实践层面。制度的运行离不开人的参与,急递铺中的铺兵作为州县佥派的一种杂役,其人员构成如何,以何种方式组织起来,又如何分配、承担差役,这些问题都还不甚明了。笔者新近发现的湘潭鹤岭《戴氏 a 苏同炳:《明代驿递制度》,中华丛书编审委员会,1969 年;杨正泰:《明代驿站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年;刘文鹏:《清代驿站考》,人民出版社,2017 年;秦佩珩:《明代驿传的组织和管理》,《历史教学》1963 年第 11 期;李长弓:《试论明代驿传役由永充向轮充的转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 年第 2 期;吕景琳、张德信、滕新才:《论明代驿传之役》,《三峡学刊》1997 年第 3 期;高寿仙:《明前期驿递夫役佥派方式初探》,《东岳论丛》1999 年第 1 期;刘文鹏:《论清代新疆台站体系的兴衰》,《西域研究》2001 年第 4 期。 b 林金树:《关于明代急递铺的几个问题》,《北方论丛》1995 年第 6 期;胡雅结:《清代涪江流域铺递的设置管理》,《宜宾学院学报》2014 年第 5 期;张哲:《清代潮州府地区铺递研究》,《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7 年第 1 期;孙海刚:《明初广州府城周边急递铺分布路径研究——基于明代〈永乐大典〉广州古城图中的邮驿信息分析》,《中国地方志》2018 年第 5 期;贾卫娜:《明代急递铺的研究》,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年;于桃桃:《明代北直隶急递铺研究》,辽宁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 年;尚永凯:《明代江西急递铺研究》,江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9 年。 四修族谱》和湘潭《刘氏六修族谱》a中记载戴、刘两个家族的成员曾长期充任铺兵,并保留有诸多涉及承差细节的史料,与《湖南省例成案》、湘潭地方志中的相关记载能够对应。本文拟通过上述材料,对清代湖南铺兵的实际应役情况做出分析,希望能借此深化对这一差役的认识。 一、清代铺司制度概述 所谓“铺司”,即通常所说的急递铺。在清代的官方政书及官员奏疏中,多以铺司指代急递铺,本文亦采用这一说法。那么这一称谓上的变化是如何产生的呢?笔者拟通过对“急递铺”、 “铺司”概念的梳理来解答这一问题。 急递铺之设始于唐宋时期。唐后期出现了专门承担文书传递任务的递铺系统,宋代沿袭唐代的做法,并根据所递文书等级将递铺分为步递、马递、急脚递,其中步递所传即是一般的常程文书。b元代在吸纳和改造宋、金两朝公文传递系统的基础上,也建立了急递铺组织。c宋元两朝递铺机构的相同之处在于传递的文书包含多种类型,不只是普通公文,且都有运送物资之职,也都有使用马匹的记载;不同之处是宋代的铺兵是兵卒,元代的铺兵则征发自州县,为民户。d明代仍设急递铺,其各项制度规定与元代大多相同,但只传递一般政府公文,军情急务的传递改由驿站负责,“凡天下水马驿、递运所专一递送使客,飞报军情,转运军需等项”。e “铺司”一词始见于元代,本义是急递铺中负责登记书写的文职人员,“铺司须能附写文历,辨定时刻”,f铺司还对铺兵有管理之责,“凡有转递文字,铺司明注到铺时刻,速令铺兵先用软绢包袱盛裹,更用油绢卷缚,夹板拴系”。g明代铺司的职能与之类似,也是急递铺当中的管理者。h在清代,铺司既可指代急递铺这一机构,也可指代承差的铺兵,如乾隆二年(1737),清政府在归化城设急递铺,“以三十里、二十余里为率,于村庄附近设铺,每铺铺司三名,总铺铺司四名……所设铺司,专管递送公文”。i铺司既有指代急递铺之意,有的地方便将急递铺特指一县之首铺,如乾隆《邵阳县志》记载“总铺,即前所谓急递铺,在府前,铺司兵八名”,j同治《大冶县志》则称“急递铺,县前首铺”。k当然大部分地区急递铺的含义并未发生变化,但从其主要承担日常公文传递这一职能看,“急”的这一特点已然消失,这或许是清代官方多用“铺司”这一称谓的原因所在。 为了保证铺司这一机构的正常运转,清政府做了相应的制度安排。l这些规定包括铺兵传递 a 湘潭鹤岭《戴氏四修族谱》,紫薇堂锓本,咸丰十一年修,上海图书馆藏;湘潭《刘氏六修族谱》,暎达堂梓,光绪七年修,上海图书馆藏。 b 曹家齐:《宋代皇帝与臣僚之间的信息沟通》,《人民论坛》2021 年第 1 月上期。 c 《元典章》卷 37《兵部卷之四·递铺》,陈高华、张帆、刘晓、党宝海点校,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 年,第 1303 页。 d 潘念慈:《关于元代的驿传》,《历史研究》1959 第 2 期;陈得芝、施一揆:《“关于元代的驿传”一文的资料问题》,《历史研究》1959 年第 7 期;汪圣铎:《宋代的递铺》,《文史知识》1988 年第 5 期;曹家齐:《宋代急脚递考》,《中国史研究》2001 年第 1 期;邱树森、默书民:《元代官府公文传输的几个问题》,《河北学刊》2004 年第 2 期。 e 万历《大明会典》卷 145《兵部二十八·驿传一》,广陵书社,2007 年,第 2017 页。 f 《元典章》卷 37《兵部卷之四·递铺》,第 1303 页。 g 《元典章》卷 37《兵部卷之四·递铺》,第 1304 页。 h 《明太祖实录》卷 29,洪武元年正月庚子,“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 1962 年校印本,第 502 页。 i 《清高宗实录》卷 36,乾隆二年二月庚申。 j 乾隆《邵阳县志》卷 4《建置下·递铺》,《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 1043 号,成文出版社,2014 年,第 163 页。 k 同治《大冶县志》卷 3《建置志·邮舍》,《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 6 册,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 年,第 96 页。 l 《大清律例》卷 22《兵律邮驿·递送公文》,刘海年、杨一凡总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丙编》第 1 册,科学出版社,1994 年,第 291、293 页。 公文的速度、铺司的考核、铺兵佥选、铺舍的规制、严禁私设铺兵等诸多方面,不可谓不完备,但落实到地方往往有所变通。从公文传递速度看,福建省“定以一时限行五里,每日限行六十里”。a四川南部县则是“自应遵照旧定章程,每日定限行一百五十里”。b即便与朝廷规定相比有所宽松,各地铺兵递送文书仍是时常延迟,“今查各属所设塘铺,递送公文,邮简面上向无填明铺兵接递时日,以致不顾限期,任意耽延,或留前等后,汇总包送,或寄搭行人,带往转递,稽误公务,习为固然”。c而本该定期巡查铺司的佐杂官也是虚应故事,“差委巡视者,实所罕有,直待迟误,致奉上司行查饬究,又不过一查号簿,一讯铺司,非称已经责惩,即称迟误有因”。d 关于铺兵佥选,《大清律例》只有笼统的“附近有丁力粮近一石之上二石之下者”这一标准,并未明确佥派的细则。乾隆年间福建省的一份整顿铺司的文件说到“如有铺兵缺少,以及冒混顶充,即禀县责革,追扣工食充公,仍令募精壮诚实之人承领名缺,请给腰牌,起支工食,庶司兵足额,接递有人”。e说明福建省的铺兵是由州县支付工食银招募而来的,其他地方也多是如此。至于铺舍的规制,有的省份亦不能符合朝廷规定,如湖南省是“每见各属铺司兵役,居住多有不在大路之傍,或僻住山间,竟离大路一二里之远,公文至铺,必先送彼住屋”,f可见部分地方连铺舍都没有,更不用说满足铺舍内相应陈设的要求。 清代铺兵的本职工作是递送公文,《清会典》记载“至各省行文各府州县,及各府州县公文到省,并各省各府州县互相往来,均发铺司传递”,g说明铺司传递的主要是省以内的公文。私役铺兵的一个表现是将非官府的文件混入铺司传递,如福建省“有以年节称贺浮文及寻常寄候名帖,装入邮封一体发交塘铺传递者,甚属不少”,h更为典型的做法是让铺兵护送人员、运送物资,如湖南省“塘汛营兵或往返郡城,奉调操演,军器行李概役铺司担送,或迎送官长,勒令铺司出备火把”。i 综合前文分析,可以发现清代铺司在不同地方的实践呈现出和制度规定诸多不相符合之处的面貌,因此只有在相对较小的地理单位内,才能把握这一制度的运行实态。下文将以湘潭县为例,详细考察铺兵的来源、铺差分配、差役执行等问题。 二、湘潭县铺兵的徭编与永充 清代湘潭县铺司的设置情况最早见于乾隆《湘潭县志》,具体数量摘录如下: 各铺司兵徭编七十三名,每名银六两,带闰银一钱;永充力差一百九十三名,每名银一两八钱,带闰银三分;共银七百九十八两四钱九分。县前铺徭编五名,永充八名。板塘铺徭编七名,永充八名。荷塘铺徭编五名,永充六名。白石铺徭编三名,永充六名。朱田、黄茅、石牛三铺,各徭编三名,永充七名。白观、飞羊、冷水、谷塘、鸭头、中路六铺,各徭编一名,永充八名。新造铺徭编四名,永充八名。茶园、柱塘二铺,各徭编二名,永充八名。长岭铺徭编 a 《福建省例》卷 26《邮政例·闽省铺递公文责成厅县印给循环簿刊发回照分别办妥》,《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 7 辑,台湾大通书局,1987 年,第 782 页。 b 《为严禁铺司积压公文递送促速邮传事饬南部县》,乾隆五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保宁府衙札,《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第2 册,黄山书社,2015 年,第 131 页。 c 《福建省例》卷 26《邮政例·递送公文每铺给戳填明接转时日以便稽查》,第 752 页。 d 《湖南省例成案·兵律邮驿》卷 14《递送公文·铺司沉匿延搁公文及稽留等待违误时刻查明究儆》。 e 《福建省例》卷 26《邮政例·铺司刊设号簿由县盖印给发随到随填》,第 753 页。 f 《湖南省例成案·兵律邮驿》卷 14《递送公文·南省各驿定送邮本定限》。 g 光绪《大清会典》卷 51《兵部九》。 h 《福建省例》卷 26《递送公文·往来束帖年节称贺繁文停止发邮驰递》,第 758 页。 i 《湖南省例成案·兵律邮驿》卷 17《私役铺兵·铺司不派杂差如有马夫兵役至铺扰害许铺司指名禀县从重究治》。 二名,永充七名。南冲铺徭编四名,永充五名。西冲铺徭编二名,永充六名。青石铺徭编三名,永充五名。黄泥、戚里二铺,徭编各一名,永充七名。石井铺徭编三名,永充八名。柘木铺徭编五名,永充三名。团山、蒿塘、昭霞三铺,各徭编三名,永充八名。 雍正四年奉文为通查直省铺司等事案内新设白皮、蓑衣二铺,铺司兵各二名,朱亭铺司一名,各工食即于前银分派支给。a 读完上述材料后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徭编、永充是何含义,区别何在?为何雍正四年(1726)新设的白皮、蓑衣、朱亭三铺又不分徭编、永充?这需要从明代的均徭法说起。铺兵一役在明代属杂泛之差,编佥不定,负担不一。正统年间开始推行均徭法,将各级官府时常佥派的杂役项目、轻重等级、名额等确定下来,并规定差役以户为单位编佥,实行里甲轮役的办法以均衡各户的负担。b均徭法在实行过程中又分化成银差、力差两项,银差项目中的差役不需民户亲身服役,交纳白银即可,力差项目则仍需民户亲身应差,或者民户雇人去当差。均徭法演变的最终成果是一条鞭法,即所有差役都改为折银交纳,由官府雇人充当。引文开头说“永充力差一百九十三名”,永充的是力差,则徭编的七十三名铺司兵当是银差,但通常铺兵都是力差项下的差役,并不属于银差项下,且一条鞭法后,大部分地区的差役都不再分银、力二差,更无永充一说。而包括湘潭县在内的两湖地区的铺兵役中却大量保留有“永充”的名目,呈现出与通行制度大不相同之处,光绪《湘阴县图志》对此现象的解释是: 其铺司兵有徭编有永充。案元制置急递铺传达文书,每十里或十五里设一铺,佥民户及漏籍户充铺兵,铺五人。至元二十年令富民避差承充者改充站户,站户贫者改充铺户,除其差佥,于是遂有永充之名。旋改急递铺为通远铺。国朝循明制,仍存徭编、永充之名,而一皆出于召募。c 元代急递铺铺兵多佥发自贫户,且能免除一定赋税,因此负担较轻,使得富户通过求充铺兵的办法来躲避重差。至元二十年(1283)的改革将部分贫困站户改充铺兵,而元代的站户又是世袭的,因此有了永充铺兵之名。但我们知道,明朝经过多次赋役改革后,赋役折银在全国推行,两湖地区亦是如此,嘉靖《湘潭县志》中记载铺司兵折银的情况便说道:“各铺司兵五十三名,路俱冲繁,每名银二两。”d嘉靖时期湘潭县的铺兵似乎并未有徭编、永充之分,但万历《湖广总志》中记载长沙府的徭役,称“铺兵除永充外五百二十四名……湘潭县五十八名,银三百六十四两八钱”。e这说明嘉靖《湘潭县志》只记载了徭编铺兵,没有记载永充铺兵。嘉靖、万历的方志中都只记徭编铺兵折银这一项目,却不记载永充铺兵折银数,是否说明永充铺兵不折银,而是如元代的站户一般强制服役呢?答案是否定的。万历《新宁县志》记载“各铺司兵五十六名,近新增铺六名,永充六名,共银二百三十四两三钱二分四毫”,f可见永充铺兵亦有折银之举。这就说明两湖地区铺兵差役改革既保留了永充的名目,又实行了折银,呈现出一种杂糅的状态。要使这两者结合在一起,似乎只有一种办法,即是引文中所说的“一皆出于召募”。官府招募一批人员充当铺兵,应募的铺兵世代应差,而官府只需每年支付永充铺兵一定的工食银。 那“徭编”又作何解释呢?按常理似乎不需要在招募一批永充铺兵之后,又按年招募徭编的铺兵,这两者之间必然存在差别,道光《衡山县志》的解释是: a 乾隆《湘潭县志》卷 10《赋役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南府县志辑》第 12 册,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 年,第 140 页。 b 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第 98 页。 c 光绪《湘阴县图志》卷 21《赋役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南府县志辑》第 10 册,第 333 页。 d 嘉靖《湘潭县志》卷之上《地里·徭役》,《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 1112 号,第 75 页。 e 万历《湖广总志》卷 27《徭役二》,《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 195 册,齐鲁书社,1996 年,第 46 页。 f “新增铺六名”似有不通,但原文即是如此,根据前后文,新增的应是徭编铺兵。参见万历《新宁县志》卷 5《人事考》,《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第 27 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92 年,第 31 页。 各铺司徭编四十名,永充十名。今按康熙四十九年奉文豁免永充十名,雇募徭编二名。雍正四年奉文照原数雇募足额,共徭编铺司兵五十名。谨按均徭一项,徭编有工食,永充有额设。 今遵上文严清铺田铺地,真正铺籍,然遂有以佻丁诡脱而冒铺籍者,是不可不急正之也。a 这条材料明确说明徭编、永充铺司兵指代不同的人群,更为重要的是指出了衡山县有“铺田”“铺籍”的存在。徭编铺兵承役有固定的年限,只能是将永充铺兵划入到铺籍当中,并给与一定的铺田铺地以作承差之用。益阳县的例子可进一步证明这一推断,“今设铺司兵七十七名,内徭编一十九名,每名支工食银六两,带闰一钱。永充五十八名,以其有铺司田地,粮饷通邑均摊,故每名止给工食银一两八钱,带闰三分”。b可见有铺司田地的是永充铺兵,反之则为徭编铺兵。衡山县裁撤永充铺兵,统一改为徭编铺兵,这是实现两者合并的途径之一。 实现徭编、永充合一的另一途径是裁撤徭编铺兵,全部改募永充铺兵,这似乎是湘潭县的做法。可以从地方志的记载中发现端倪,在嘉庆《湘潭县志》中,除鸭头、新造、黄茅、青石、荷塘五铺铺司数额略有变动外,其他各铺司数额和乾隆时期一致,并且不分徭编、永充,只称五路三十铺,铺司二百七十一名。c光绪《湘潭县志》则照抄嘉庆县志中铺司的数字。d铺司二百七十一人,是乾隆《湘潭县志》所载徭编七十三名,永充力差一百九十三名,和雍正四年新设白皮、蓑衣、朱亭三铺铺司兵数字相加而来,这一数字一经确立就再没变过。变动之处有两点,一是不再有徭编、永充的名目,二是铺司兵改称铺司,这两者的关联何在?嘉庆《零陵县志》称“徭编即铺兵,永充即铺司,主走递,统曰铺司,工食均分”,e这说明湘潭县的铺兵全部为永充铺兵。从衡山和湘潭两县的例子可以看出,徭编、永充合编的依据是原额中各自所占的比重,如果徭编铺兵数多于永充铺兵数,则永充合于徭编,反之则徭编合于永充。 《戴氏四修族谱》和《刘氏六修族谱》记载戴氏和刘氏分别永充湘潭县团山铺、冷水铺两铺铺兵,从中可以了解这两姓成为永充铺兵的经过。戴氏族谱谈及该族承接铺差的缘由时称: 团山铺额设铺司十一名,徭编□名,铺兵□名,旧系汪、刘、戴三姓充当。汪姓故绝,刘、戴分承汪姓遗有三都八甲差田,册名汪天璜,正饷一钱四分半,日后差随田转。 附载旧传差簿: 自古历无铺递,原系粮里递走,至洪武六年始设铺递,五里一墩,十里一铺,安置塘汛、营兵、坐防,普天下皆然。团山铺历来只有刘兴一户赴充铺司,迨至洪武末,差务浩繁,又行招募,我族因无籍差,不得应考,以致祖承团山铺差,于刘兴户下分承,每年八个月,俱在月头二十天,每月自初一日辰时起至二十一日辰时止。f 引文第一段是开头即说团山铺额设的十一名铺司是由三姓充当的,那么三姓以何种形式承当十一名铺司呢?戴氏族谱中的一份契约记载“雍正年间奉部造册,凭族议各房差名入册,我二房镶更铺司一名戴国胜,已入版籍承差,照旧无异”。g戴国胜只是一个差名,不一定是真实存在的人,各姓各房只需在官府承差册籍中登记一个姓名即可,以满足十一名铺司的原额,实际应差人数可能远超十一人。这一承差格局的形成可以追溯到明末,万历《湖广总志》记载两湖各地铺兵设置即有徭编、永充之分,湘潭县团山铺应当于此时确立了十一名铺司兵的原额,刘、汪、戴三姓或者其中某一姓即是永充铺兵之一。但此时还有徭编名目,说明三姓承接团山 a 道光《衡山县志》卷 8《田赋志》,《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 1169 号,第 415 页。 b 乾隆《益阳县志》卷 6《赋役》,《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 1076 号,第 166-167 页。 c 嘉庆《湘潭县志》卷 18《铺递》,《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 1115 号,第 891-895 页。 d 光绪《湘潭县志》卷 2《建置》,《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南府县志辑》第 12 册,第 438 页。 e 嘉庆《零陵县志》卷《建置志》,《中国方志丛书2 ·华中地方》第 1141 号,第 189 页。此处铺兵、铺司仅对应徭编、永充。本文叙述过程中所用“铺兵”一词,是急递铺中承差人员的通称,为泛指。 f 湘潭鹤岭《戴氏四修族谱》卷 38《合族差期·附载旧传差簿》。 g 湘潭鹤岭《戴氏四修族谱》卷 7《瓒公房支谱·瓒公房差期合约》。 铺所有铺差的格局还未形成。入清之后,永充铺兵户可能会有故绝、新募等情况,徭编也逐渐裁撤,最终形成三姓承差的格局。 接着可以对汪姓故绝的时间做一推测,在湘潭县冷水铺当差的刘氏提及铺差之苦时说:“冷水铺较之各铺更苦,癸未年西府经过,民遭屠戮,十室九空,杀绝铺司何志保、彭长保,忽于乙卯年天灾流行,病绝铺司吴茂保,又于辛丑年虎狼遍出,伤绝铺司聂祖保。”a“癸未西府经过”说的是崇祯十六年(1643)张献忠部活动于湖南,造成了当地大量伤亡,离此时最近的乙卯、辛丑年分别是康熙十四年(1675)和顺治十八年(1661),团山铺的汪氏有可能也死于此时。如果确是如此,那“汪、刘、戴三姓充当”最早则可追溯到明末,刘、戴二姓永充团山铺所有铺差的时间最晚应该不会超过雍正朝,因为雍正四年新设的白皮、蓑衣、朱亭三铺已不分徭编、永充。乾隆《湘潭县志》中保留两项名目,可能是照抄旧志,也有可能是因为两者的工食银有所不同。 引文中还揭示了永充铺兵的其他特点。汪姓故绝后,同为永充铺兵的刘、戴二姓需继承汪氏的铺差和铺田,说明永充铺兵户之间负有连带责任,一户故绝,他户顶充,同时也说明差役和差田绑定在一起,有田则有差。戴氏应募铺兵的目的是获得户籍,以便可以参加科举考试,在冷水铺承差的刘氏则在家谱中说“前明洪武年间,祖遗屯籍十二都七甲,地名冷水铺,差田一十五亩”,b可能是由军户转任铺兵或者是因承种了屯田而成为铺兵。从戴、刘二姓的来历可看出,铺兵佥派可以由官府指定,也可主动应募,被佥之户多是较底层的人员。不同铺兵户之间是以天为单位进行任务分配,一年之中各姓在固定的时间承当差役。多姓永充铺差不是湘潭一地一时的情况,整个清代湖南可能皆是如此,“现在之铺司,大抵皆三四姓或五六姓承充派定,承递日期每日止有一姓轮值”。c直到咸丰年间,时任湖南巡抚骆秉章还在奏折中强调湖南铺兵世代相承,不可轻易革除:“各路铺司人数甚多,世业相承,一旦工食全裁,此等无业游民,难保不流入匪类,更属事关大局,体察情形,未便裁汰。”d 三、铺差在家族内部的分配 如前文所述,各个永充铺兵户之间是按天来分配任务,戴氏每年需承差一百六十天。戴氏承接铺差后,在家族内部进行再次分配,家谱记载该族的差役分配办法是:“后赖祖宗功德,有三大房,生齿日繁,分作三年,两空一当,而三房每一房当一年转。”e即各房每三年轮当一年铺兵,轮值的房支负责当年所有的差役。三大房包括以下房支: 我始祖禄公派下分三支,支又分支,五世一提,请自二派起书。……甫二公支分安一、安四两房,一分斌、谦、敬三房,四分恭、瓒、逊、横四房,瓒后又分河头翼房,横后分十一房。甫三公支分安三、安七两房,七分允伸、允富两房。银山公支分如珑、如琥两房。f 《戴氏四修族谱》总共四十卷,只有前三卷和后三卷记载整族的事务,其余均是各个房支的支谱,其中又以甫二大房名下的横房支谱数量最多。三大房在戴氏家族内部的话语权并不相同,这一点也体现在差期合同的书写当中。以下是戴氏全族的差簿,详细记载了各个房支的承差天数: 子、午、卯、酉年: a 湘潭《刘氏六修族谱》卷 3《拾遗·滨泗公呈词》。 b 湘潭《刘氏六修族谱》卷 3《拾遗·湘河口分田分差合同》。 c 《湖南省例成案·兵律邮驿》卷 14《递送公文·铺司照额数供役点查缺少即行责惩》。 d 《军机处录副奏折》,咸丰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湖南巡抚骆秉章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4188-001。 e 38《合族差期·附载旧传差簿》。 f 3《始迁祖垂丝》。 正、二、三至四月初六酉时止,共差六十五天半。系斌房子孙分当。 四月初六日戌时起,至五、六、七、八月十一日至辰时止,共差八十四天半。系敬房子孙分当。 八月十一辰时起,至二十一辰时止,又自九月初一辰时起,至二十一辰时止,共三十天。系服周、首尊子孙分当。 十月头二十天,又自十一月初一辰时起,至十一辰时止,共三十天。系士枝、士元、士恒子孙分当。 十一月十一辰时起,至二十一辰时止,十天。系士珍子孙分当。 十二月初一辰时起,至二十一辰时止,二十天。系小戴子孙分当。 辰、戌、丑、未年: 正、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个月共二百天。系瓒公两大房子孙分当。 七月、八月共差四十天。系汉公第四房象生、帝权两小房分当。 寅、申、巳、亥年:正、二、三、四、五、六上半年之差系允鑑子孙分当。 七、 八、九、十、十一、十二下半年之差系允汉十大房子孙分当。 七月初一辰时起,至十一辰时止,系七房辉霖、辉霞两房子孙分当。十一辰时起,至十八辰时止,系五房广生子孙分当。十八辰时起,至二十一辰时止,三天;八月初一辰时起,至初五辰时止,四天。系四房云璧、帝权、玲璧、振西、从周、振南子孙分当。初五辰时起,至二十辰时止,十五天。系九房和雨、公雨子孙分当。 九月初一辰时起,至初十巳时止,此九天一时,系长房宇昭承当。初十巳时起,至十八酉时止,八日四时。系佑伯、位忠、自文分当。今该房差田敬伯子孙显仪承接,其差系显仪兄弟承当。十八酉时起,至二十一辰时止,系茂伯、申伯两房分当,今申伯房差田宗位承接,其差系宗位子孙承当。 十月初一辰时起,至初六辰时止,五天。献寰子孙当两日半,聘寰子孙当两日半。初六辰时起,至十六辰时止,十天。本系八房差,因九交无后,九一、九文两房分当前五天,三捷、右旦两房分当后五天。十六辰时起,至二十一辰时止,五天,合八月二十一辰时止,共六日。系六房辉生子孙承当。 十一月初一辰时起,至十一辰时止。系二房服周、首尊两房分当。十一辰时起,至二十一辰时止。系士枝、士元、士恒兄弟分承,各当三日四时。 十二月初一辰时起,至十一辰时止。小戴子孙当前七日半,士珍子孙当后二日半。十一辰时起,至十四申时止,系十房宗环子孙当此三日四时。十四申时起,至十七子时止,系十房贞环子孙当此三日四时。十七子时起,至二十一辰时止,系十房茗元子孙当此三日四时。 以上系本族差期,又每年自正月至八月止,每月尾五天,共四十天,系汪姓差,不在本族差期内。a 从差簿看,戴氏每年承差的天数已经由一百六十天增至二百四十天。子、午、寅、卯等十二地支对应的是十二生肖年份,在十二年内,各大房每三年当差一年,总共当差四年,即所谓的“两空一当”。各个房支确定各自承差年份之后,又以天为单位在房支内部将差役继续分派。差期并非绝对固定由某房支承当,也可在房支之间流动,如寅、申、巳、亥年九月十八日 a 湘潭鹤岭《戴氏四修族谱》卷 38《合族差期·附载旧传差簿》。按,引文倒数第二段“十四申时起,至十七子时止”、 “十七子时起,至二十一辰时止”分别是二日四时和四日四时,与三日四时之数不符,疑族谱记载有误,“十七子时”应是“十八子时。” 至二十一日承差的申伯,将差田转移给了宗位,铺差也随之由宗位房承接。为了得到更多的信息,需要确定这份差簿订立的时间,笔者通过查阅族谱中各个支谱中的世系资料,找到了各个承差名的基本信息,制成表 1。 表 1 湘潭鹤岭《戴氏四修族谱》卷 38《合族差期》所见差名信息
资料来源:湘潭鹤岭《戴氏四修族谱》卷 14《仰公房支谱·齿录》、卷 17《任公房支谱·齿录》、卷 19《便公房支谱·齿录》、卷 20《俊公房支谱·齿录》、卷 21《伟公房支谱·齿录》卷 22《伸公房支谱·齿录》、卷 23《僾公房支谱·齿录》、卷 24《修公房支谱·齿录》、卷 26《伦公房齿录》、卷 30《仕公房支谱·齿录》;湘潭鹤岭《戴氏三修族谱》卷 9《仰公房支谱·仰公房齿录》。 分析表格可以发现,差簿中有明确差名的都是横祖汉支名下的房支,子、午、卯、酉年承差的斌、敬二房,辰、戌、丑、未年承差的瓒房,寅、申、巳、亥年承差的横祖鑑房,都只记总的天数,不记房内各支具体的承差天数。这些房支的支谱中记有详细承差天数,但没有收录到《合族差期》当中。此外,差簿中所有承差房支都是甫二大房名下的房支,甫三、银山两大房为何没有分派差期呢?族谱记载银山房在他处承差:“吾族铺差凡二,一团山铺,一长岭铺,我支祖如琥公迁居三门冯家垅,近长岭铺,故当长岭铺差,而团山铺差不与。”a甫三公则是避差迁往他处:“明末造差徭累重,隶潭者均有硕鼠之感,我先人于其时徙善之实竹塘或徙本邑之南塘,自是与族隔绝不相往来者百有余年矣。”b甫三、银山两房的说法并不完全可信,因为戴氏族谱或是湘潭、善化两地的戴姓联宗修成,两房与鹤岭的甫二房之前并无联系。《贞祥公支谱》序言中说“我族文公修辑家乘,绝不攀援附会,断自由闽来潭之禄公,故隶潭者均为禄公裔”,c从侧面反映了本无关联的戴氏修联宗谱的事实。家族联合的目的可能是应差,甫三、银山两房需要对甫一房进行帮差,“惟建家庙,置墓田不与,在今已难追论,自应除丁费谱费外,每岁帮差 a 湘潭鹤岭《戴氏四修族谱》卷 35《贞松公房支谱·长岭铺差田录》。 b 32《安七祖龙公房支谱·三修原序》。 c 33《贞祥公房支谱·三修原序》。 费若干”。a因此,族谱中叙述的三大房“两空一当”的承差格局,实际上是联宗修谱后基于新的家族关系的重新叙述,并非实际承差情况。 差簿所列的差名,基本上是各个房支最早有生卒年份记载的祖先,其生存年代多是康雍两朝,并不一定是订立差簿时的承差人。表格中所见年代最晚的承差名是寅、申、巳、亥年九月承差的显仪,生于乾隆五十五年,说明差簿最后形成的时间当在嘉庆朝前后。另外子、午、卯、酉年承差的斌、敬两房分别承差六十五天半、八十四天半的规定确立于乾隆五十一年。b以上两个例子说明差簿中包含了不同时期的规定,存在一个订立后不断增加内容的过程。差簿所反映最早的时间,笔者推测当是雍正时期,依据是本文第二节引乾隆《湘潭县志》中称雍正四年新设三处铺司,瓒公房支谱中亦称“雍正年间奉部造册,凭族议各房差名入册”。有可能在雍正时期,官府出台了整顿铺兵的政策,戴氏各房将差名登入官府册籍的同时,在家族内部也设立了差簿。 差簿呈现的是各房差期分配好之后的情况,接下来需要说明各个房支内部确立承差天数的依据和经过。斌、敬二房订立的一份承差契对此有所说明: 立分关合同休息人戴(斌、敬)子孙其略、启后、显清、文定、文锡、显凤等原因祖籍北路团山铺司。族有三大房,先人作三年两空一当,每逢子、午、卯、酉年系轮斌、敬两房,共当铺差一百五十天,两房均分,各当七十五天。于乾隆七年斌房有玉臣、汉臣兄弟故绝无嗣,遗田二十五亩,差十九天,两房人等畏差,俱不肯承,公将遗田变卖,将银接买本邑三十都地名杉木桥萧有富菜园一支,以承玉臣、汉臣绝差一十九天,未经分清。四十八年,轮差管年侵收园租,以致斌房纯一等至园清查园租,见园内敬房显俊违背先人碑约,妻死葬内,鸣族理论不面,具控在案。有户族玉泉、蒂南、封诏、廷赞等不忍终讼,从中依理排解,将园土、池塘、屋基、屋宇、竹木等项作两股均分,两房各管一半,遗差一十九天,两房均分,各以菜园承当九日半,坟后听自改扦,彼此平情咸服,息讼无异…… 乾隆五十一年二月初九日立。c 从材料中可知,斌、敬两房最初是平分差期的,这也是各房的通行做法,如辰、戌、丑、未年承差的瓒房,“我祖一房字国甫,一房字胜甫,分顶族姓祖遗差共一百日,各该五十天”。d 房再分房,差期则继续平分下去,瓒房差簿又记:“国甫原承差五十天,长子云祥、仲子玉书继承各半,今将长房孙元长、元范、元臣三房派顶各该八日零四时,合成二十五天。”这是一种理想的做法,实际情况不然,引文中所述斌房部分房支绝嗣,导致无人肯承差,只得将差田变卖,买下园林,以园租承差,之后敬房违规在公共差园内葬妻,险些引发争讼。处理结果实际上是一种妥协,原本绝嗣的是斌房后裔,绝差当由斌房承接,但最终一房绝差却成为两房公差。这是因为敬房违规占地在先,斌房以此为借口上告官府,为求息讼,敬房最终分担了原属于斌房的九天半差期。这一事例说明逐代均分差期的原则会面临各种现实的困境,如绝嗣、逃差等,各房往往经过各种博弈、妥协后才确定各自承差的日期。而大部分的争端都能在宗族内部解决,说明宗族的存在是差期能够不断分配下去的一个关键。 四、铺差的物质基础与实际执行 铺兵所承当的递送文公之差役,是一项强制性的劳役。湖南的地方官府在征发大量的永充 a 湘潭鹤岭《戴氏四修族谱》卷 3《实竹塘苦竹冲房纪略》。 b 湘潭鹤岭《戴氏四修族谱》卷 4《斌公房支谱·杉木桥斌敬两房分关合约》。 c 湘潭鹤岭《戴氏四修族谱》卷 4《斌公房支谱·杉木桥斌敬两房分关合约》。 d 湘潭鹤岭《戴氏四修族谱》卷 7《瓒公房支谱·附载旧传差簿》。 铺兵的同时,给予铺兵差田,发放工食银,使得这项差役能够顺利运行。从承差者的角度看,承接铺差需要有足够的钱财和时间,本节专就这些问题进行说明。 首先看工食银一项。乾隆《湘潭县志》记载:“各铺司兵徭编七十三名,每名银六两,带闰银一钱,永充力差一百九十三名,每名银一两八钱,带闰银三分,共银七百九十八两四钱九分”。a两者工食银不一致,是因为永充铺兵有差田,所以工食银更少。之后徭编合并于永充,“铺司二百七十一名,岁支工食银七百九十八两四钱九分”,b工食银总额仍旧不变,每名铺兵每年约领工食银三两。工食银的发放是“每年起解地丁钱粮内,按季给领”,c铺兵需要自己前往县库支领,相应路费、打点费亦有不少。那承当铺差的开支有多少呢?在冷水铺当差的刘氏滨泗公曾说“日用饮食、灯油、纸笔,每月费银二两有零”。d算下来一年应差需二十余两,单凭工食银显然不够支撑差务。官府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因此授予永充铺兵一定数量的差田。关键是差田是如何转化成供应铺差的经费,收录于戴氏《斌公房支谱》中的一篇碑文中写到: 此系团山铺戴氏差园乡房合约,公置逐年园租,轮流两房公收帮差,其余祭扫、完饷布公。园内不许进葬、架屋自居,世世差园,毋得出售。倘有私行典卖、进葬、自居及收租不入公者,无论尊卑,许通房扭禀追究。至若新老两契概付戴文收据,合约系先华、继武收据,为此勒碑。乾隆十三年七月谷旦凭戴锡伸等公立。e 这篇碑文是戴氏族谱中所见年代最早的一份关于如何供应差役的文献。此处戴氏两房赖以应差的公产是“园”,通过将园出租给他人收取园租来帮差,并且严禁族内成员将公产私自典卖或者另做他用。碑文中所说的“园”具体指的是什么,本文第三节所引《杉木桥斌敬两房分关合约》中有“将园土、池塘、屋基、屋宇、竹木等项作两股均分,两房各管一半”的叙述,可见所谓的“差田”不单是可耕之田,而是包括众多的不动产在内。与轮当铺差类似,戴氏的差田也是由各房轮管的: 立合约戴氏斌房华、富二祖下嗣孙芳文、明扬、锦湘、联芳、文安、廷辉、元昌、超群、为质、凌云、曦田等原族昔隶团山铺籍,于乾隆七年因差繁事重,公置潭邑黄龙巷后三十都一甲地名杉木桥萧姓菜园一支。于乾隆五十一年割东头一节让与敬房管理,敬房承接绝差九日半,我等西头一节立碑为界,世守不售,永佃外姓收租,以作差费,一切祭扫完饷等项概行公布。除贴差外,剩下余银公存轮管,历久无异。但世远年湮,子孙星散,本房公同复立合约,以定久远章程。其园公择殷实老成者,经管三载,期满交卸。如逢子、午、卯、酉年共差六十五天半,系值年人收租清理,不得违误株连。倘值年私行佃典、重规、弃管、肥私、进葬、自住等情,许本房无论尊卑,扭禀值年。三载已满,凭众清算,择交下首,不得延搁,今立合同五纸,中注钳,互收执据。 约内差数六十五天半,并华富二祖之弟绝差一概在内,此批。 嘉庆四年十一月初四日立笔。f 契约所提萧姓菜园,在《杉木桥斌敬两房分关合约》中只需供应十九天差期,现在已经成为供应斌房六十五天半差役所需差费的来源。差园的值年三年一轮,与差簿中所记各房承接铺差“两空一当”的频次并不相同,“如逢子、午、卯、酉年”也说明两者并不是同一群人,如果 a 乾隆《湘潭县志》卷 10《赋役志》,第 140 页。 b 嘉庆《湘潭县志》卷 18《铺递》,第 895 页。 c 《湖南省例成案·户律仓库》卷 26《出纳官物有违·铺司渡夫二项补荒工食令州县支发起解正杂钱粮另文随批声明仍出具印领送司抵兑》。 d 湘潭《刘氏六修族谱》卷 3《拾遗·滨泗公呈词》。 e 4《斌公房支谱·安一祖房差园碑》。 f 4《斌公房支谱·杉木桥华富两房合约》。 轮值之年恰逢承差年份,则轮值者需要负责清理差务。这里暗示了戴氏承接铺差方式的变化。按照差簿中的规定,到了当差年份自有承差房支负责,但现在变成了值年人“收租清理”,既是收租以应差,说明不是值年人亲身去当差,那只能是雇人应差。依此推理,早至乾隆十三年 (1748),迟至嘉庆四年(1799),斌房承当的铺差就已是雇人充当了。 清代早期,承差的铺兵需要亲自去铺司应差。在冷水铺当差的刘氏在其家谱中写到:“祖自顶籍冷水塘铺司,承刘元保户下,挂号听公,昼夜难离,只得将刘山长父子专住在铺。”a铺兵只有在差役较为繁重的时候才会雇人应差,“历来每月当差只用一二人,自今军务繁冗,用人必多,一家除父子兄弟外,则雇觅相添,虽饮食丰隆,工价增倍,见此苦况,类皆逡巡,求之愈急,而应之愈缓”。b刘氏描述的亲身当差、雇人之事发生在康熙时期,c可见此时的铺兵还是货真价实的铺兵。到了乾嘉之后,原先的铺兵已不再亲身应役,雇人应差成为司空见惯之事。收录在戴氏族谱《任公房支谱》内的一份合同对此有所说明: 立合约兄弟德明、德楷、德权、德炳、德藻、德伍、显杨等,缘祖遗团山铺板籍铺差,阖族轮当。……我等均未亲身供役,必倩谙练供役之人,除应领工食外,每天仍帮贴应差人费赀,相沿日久。日后房又分房,居址愈散,诚恐帮贴不继,不无误差干咎之虑。今我等年均衰老,预筹缮后,莫如储公,轮管生息,庶几缓急有备。今凭族禹门、步云、翰学、明曙、东山、文若、紫明等酌议,每房派银十两整,共成三十两整。议一分五厘行息,轮流接管,以为应差之需,俟有赢余,即为我房各祖墓挂扫之费。我后人遵照掌管,急公奉祖,两有所赖。爰各立合同二纸,凭族钳合,互收为据。 道光元年六月初六,德权、德藻、德炳、德楷、德明、德伍、显镒、显棣、显铎、显杨、显锋同立。d 与前述斌房不同,任公房雇役的资金即所谓的“公储”不再是山林资源,而是白银。白银是由各房认缴而来,认缴比例和差期分配的比例是一致的,差期均分则银子也是均摊。各房轮流管理公储,通过发贷等途径生息,利息加上官府的工食银,即为所雇铺兵的报酬。通过设立公产以雇人应差的办法也见于戴氏其他房支,“咸丰乙卯年合商将差归入静祖公上,雇人承充,公私两便,永无遗虑”。e雇役的做法有其现实考虑,随着时间的推移,各个房支的居住地必然更加分散,就近应差也会逐渐变得困难,雇用“谙练供役之人”以应差役则成为一种选择。各房支联合以大房名义雇役同样是一种必然,铺差受雇者面对多个零散短期的雇主远不如面对单个长期的雇主来得方便。在联合应差的情况下,大房可以灵活调配房支内的人力物力资源,能够应对诸如绝嗣、逃差等情况,确保铺差的稳定运行。 五、结语 清代铺递制度在全国各地的实施情况各不相同,两湖地区尤其是湖南的独特性则更为明显,即存在大量永充铺兵承担铺差的情况。湖南地区的铺兵永充制起源于元代,明代保留,永充铺兵有专供应役的差田、有铺籍、世代应差、责任连带。明中叶以来实行的均徭法、一条鞭法等 a 湘潭《刘氏六修族谱》卷 3《拾遗·滨泗公呈词》。 b 湘潭《刘氏六修族谱》卷 3《拾遗·滨泗公呈词》。 c 湘潭《刘氏六修族谱》卷 3 所载《滨泗公呈词》是当时的冷水铺铺兵刘泗滨所写的一份请求减轻差役负担的呈词。呈词中称“康熙三十年辛未岁九月初七日,兵部杨大人路从冷水塘经过,拦马进呈,后由驿盐道发下”,因此确认是康熙年间事。 d 湘潭鹤岭《戴氏四修族谱》卷 15《任公房支谱·含翠公公储记》。 e 湘潭鹤岭《戴氏四修族谱》卷 15《任公房支谱·静吾公公储记》。 改革,使得湖南地方官府得以用银雇用一批有承差年限的徭编铺兵,但官府并未在此过程中将永充铺兵革去,而是做了政策的调整,每年支付后者一定的工食银。进入清朝之后,铺递制度发生变化,铺司、铺兵不再有分工上的不同,都只负责走递公文。这一变化使得湖南各地的永充铺兵与徭编铺兵逐渐合并,其中湘潭县的铺差一概由永充铺兵承担。 清代湘潭县的铺兵永充制能够一直维持下去,离不开宗族制度的运行。差期得以分派下去的前提是宗族的发展,房支不够,差期则无法分派,差期分派过程中出现诸如房支绝户、差田转移、田土纠纷等事项,都要在族众的公议下予以解决,设立公产雇役同样是在宗族内部商议确定。另一方面,承接差役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家族的整合,随着时间推移,房支之间日渐分散、淡漠是必然,但是因为需要集体应差,各房支之间的联系能够得以保持,甚至用于族内祭祀、扫墓之用的公产,最早也是为应差而设。可以说,差役的维持与宗族建设之间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 清代的各项制度是基于全国总体情况而设计的,各地在落实执行时难免发生变形,但制度的变形并不意味着失效。湖南等地招募的永充铺兵,逐渐从实际的铺兵变成了铺差承包人,这些承包者为了完成差役,需要进行宗族建设,置办产业,雇人当差,付出的成本相当大。而官府只需掌握承差的铺兵户,每年发放少量的工食银,最多承担因公文迟滞而带来的时间成本,就可以维持这项差役的长期稳定运行。单从官府的角度出发,实行铺兵永充制不失为减少铺差运行成本的一个好办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