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翻阅清代内务府档案时,笔者发现以负责膳食、渔猎、采捕为基本职能的内务府部门之一都虞司,竟然有权议处官员,其职能跨度如此之大,引起笔者诧异与注意,本文通过官修典籍、档案来考释都虞司的职能,并藉此探索内务府各部门职能配置的考量因素。 一 官修典籍中都虞司的职能 都虞司作为清代内务府部门之一,其职能与内务府整体的发展息息相关。清入关前已有内务府,但其内部机构设置尚不清楚。如《八旗通志初集》所记载:“国初,置内务府,掌内府财用出入,及祭祀、宴饗、膳馐、衣服、赐予、刑法、工作、教习诸事。”这句话概括了入关前内务府的职能,其中,宴饗、膳馐等后来都属于都虞司的职能。有学者考证,努尔哈赤有负责捕貉、放鹰、采蜜、打鱼等工作的包衣和负责饮食的“备膳之人”“御前庖人”,这些正是后来都虞司的职能。由此可知,入关前的内务府虽然没有系统的都虞司机构设置,但有着从事此项工作的人,为有实无名阶段。 清入关后,顺治皇帝仿照明制设立十三衙门,以代替入关前的内务府组织,十三衙门之一的尚膳监负责御膳、筵宴等事务。在明朝政制中,尚膳监“掌御膳及宫内食用并筵宴诸事”,“掌供养奉先殿并御膳与宫内食用之物”。顺治十八年(1661),四辅臣主导的朝廷裁撤了十三衙门,恢复了入关前的内务府组织,取代尚膳监的是采捕衙门,并把南苑归采捕衙门管理。“采捕衙门”这个名称,反映了满洲打牲文化的色彩,符合清初摒弃明制、崇尚满洲的氛围。从尚膳监到采捕衙门,不仅名称变化,职能也随之变化,工作的重点不再局限宫禁,而是侧重于采集、田猎、打牲,以及从事这些活动的群体的管理。 康熙十六年(1677)内务府机构改革时,采捕衙门改称都虞司,一直沿用至清末。“都”,意为都水,掌管水利、航政。“虞”是掌管山林川泽之意,可见,都虞司所涉事项比尚膳监、采捕衙门更广。而关于其职能的记载,也更为丰富。既有官修典籍,也有私家著述。官修典籍主要体现在会典、则例、史书等方面。《大清会典》规定:“掌府属武职官员之铨选,核官兵之俸饷赏恤。凡山泽采捕之事,皆掌焉。”《总管内务府则例》规定:“职掌三旗禁旅训练遣调及渔猎等事。”《钦定历代职官表》记载:“掌府属武职升补,及三旗禁旅训练遣调供应畋渔之禁令。”《日下旧闻考》记载:“都虞掌升补武职,咨行俸饷及供应畋渔等事。”《清史稿》记载:“都虞掌武职铨选、稽核俸饷、恩恤、珠轩、岁纳、佃渔、岁输,并定其额以供。”这几条记载内容大同小异,说明了都虞司的职能是掌三旗禁旅训练调遣、府属武职官员的升迁调补以及供应渔猎之物等。官方典籍中的这些记载也为当时的私家著述所印证。如《啸亭杂录》记载:“都虞司掌内府兵卫等事。凡训练内府护军、骁骑,岁以春秋二季,由该管官督率操演,各赏罚有差。凡宿卫大臣、护军统领宿神武门内,掌顺贞门轮,其大内后复道中,皆内务府护军直宿,其直宿西华门北者,合护军、骁骑、步军及三旗服役人、銮仪卫校尉,别立班次,曰防范兵,专司戒火。皇子、福晋出入,递减骑从。凡畿辅行宫,京东七处,京西四处,京北六处,口外十三处,各设千总若干人,分隶汤山、盘山、黄新庄、热河各总管管辖。凡捕牲乌拉官弁,亦隶属焉。”《清宫述闻》记载:“都虞司掌府属武职升补及内府护军供应、畋渔,并掌管御舟、鹰房、鹘房、狗房。” 私家著述对官方典籍的印证,不能排除对之借鉴、引用,从而导致记载存在雷同现象,比如《清宫述闻》曾说明其资料来源为《大清会典》。但这一切至少说明了清代对都虞司职能已达成共识,具体来说,都虞司职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内务府所属三旗官兵等武职人员挑选、升迁降调、俸饷钱粮抚恤发放、日常管理与操练、皇帝巡行扈从、看守罪犯等事宜。 2. 渔猎、采捕事宜以及相关群体的管理。内廷所需的飞禽、走兽、东珠、蜂蜜、人参等由其供应,下辖参丁、捕户、网户、狐户、鹰户、雀户、鹳户、鹌鹑户、鸭子户等从事供应这些物品的群体,负责这些群体的管理。 3. 罪犯发遣。该职能基于上述两项职能延伸出来。一般来说,负责执行罪犯发遣的是兵部,然而,都虞司也负责一部分罪犯遣送。兵部负责发遣到黑龙江、宁古塔、云贵等地,都虞司负责遣送到打牲乌拉之地。顺治十六年(1659)奏准,“凡内务府应发遣打牲乌拉人犯及各部院衙门咨送发遣打牲乌拉人犯,均呈堂移送都虞司发遣”。之所以有此规定,一方面打牲乌拉是都虞司所辖,另一方面,都虞司掌管着三旗禁旅,有能力执行遣送。 4. 议叙议处官员。分为四种: ①总管内务府大臣的议叙议处。“凡总管大臣奉旨议叙议处者,列其例以疏请,总管大臣遇有应行议叙议处之事,奉旨交府办理者,由司察例具奏。” ②府属官员的议叙。“府属各官,遇有应行议叙者,均由司察例具奏。” ③慎刑司官员的议处。“惟慎刑司官,遇有议处之事,由司办理。”慎刑司专司内府案件的审理,当然也包括内府官员的议处案件,此规定考虑到回避,当议处慎刑司官员时,则由其他部门审理。④府属武职官员的议处。 5. 咨送、查明相关材料。议叙议处总管内务府大臣时,由吏部负责的,由都虞司负责将所议之官员材料咨送吏部;府属官员请假、请封、出差时,都虞司分别咨行兵部、吏部等相关部门;府属官员议处时的记录、加级情况,都虞司负责查明。 6. 书吏期满考核。内务府各部门的书吏,“如遇五年役满,堂书吏不考职,其余由本司考职,分别等第,咨吏部注册铨选。惟宁寿宫一人、奉宸苑二人,由该处办理”。可知,都虞司负责考核内务府堂、宁寿宫、奉宸苑之外的内务府各部门书吏的考核。 从官修典籍记载的都虞司发展历程及职能来看,都虞司名称、职能的改变在顺康两朝完成,从尚膳监、采捕衙门到都虞司,职能逐渐扩大。在诸项职能中,御膳、采捕、渔猎等传统职能出现较早,清入关之前已有。而议叙议处官员、考核书吏、咨送、查明、扈从等后来出现的职能则在乾嘉两朝发展而成,因为这些职能最早出现在嘉庆朝会典中,比起乾隆朝会典,嘉庆朝会典新增的部分是从乾隆二十三年(1758)至嘉庆二十三年(1818)的规定。经过乾嘉两朝的发展,都虞司职能基本定型。 二 内务府档案中的都虞司职能 有别于其他朝代,清代史料不仅有官修典籍、私家著述,还拥有大量档案。关于都虞司的史料也不例外,前述官修典籍、私家著述关于都虞司职能的内容在内务府档案有所体现,在此不再赘述。值得注意的是,档案中也有官修典籍、私家著述所不曾记载的职司活动,主要体现在管理总管内务府大臣事务王爷、府属文官的议处,而非仅仅是慎刑司官员的议处。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务府奏案结构完整,奏案的第一页写明责任者,即该奏折所涉事项的处理出自哪个部门,因此可以清晰地了解都虞司处理政务的情况。据此可知,都虞司承担的管理总管内务府大臣事务王爷、府属文官议处案件主要体现在成造、工程、动植物、河域、文字、耗费、仪制等诸多方面。议处依据的是大清律例、吏部处分则例,常用的有失察、不行详查、疏忽、迟延、钦部事件逾限等例,以及不应、应申上而不申上、造作不如法等律。案件事实陈述、法律适用等方面与慎刑司办案无二,若不看奏案第一页,则无法辨别出自慎刑司还是都虞司。议处案件集中于乾隆至宣统朝,其中乾隆朝案件比较典型,笔者整理了乾隆朝议处案件,见[表一]。 [表一] 乾隆朝内务府都虞司议处总理总管内务府事务王爷、府属文官奏案一览表 根据该表,从议处对象来看,只有乾隆十年(1745)的《奏为都虞司遗漏侍卫双保等侍班将该司官员交该处议处事》这一个案件所涉都虞司文官,其他案件的议处均是内务府其他部门的文官,而且所涉事项基本不属于都虞司所辖事项。议处本部门文官,于政制体系来说尚算合理,而且,在实践中,有部门议处与所辖事务相关的王爷、文官的案件。比如,乾隆十一年,三陵总管贝勒允祁以及官员禄庆、巴图等人将回杆树株收多报少,并且私勒遵化州地方官将树株运输到围墙外,负责祭祀、礼仪的掌仪司议处了允祁、禄庆、巴图等人。但是,像都虞司这样拥有议处其他部门文官、且所涉事项不在管辖之内职能的,除了慎刑司之外,绝无仅有。 都虞司议处管理总管内务府大臣事务王爷、府属文官的职能,在会典、则例等成文法中并未规定,根据档案记载,可知是实际上行使着这项职能,皇帝、总管内务府大臣均予以认可。议处官员是重要事情,成文法连咨送、查明这类程序性的职能都规定,为何对议处官员如此重要之事却没有规定呢?是否有档案记载的时间早于成文法的出台,以致于成文法无从规定?根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务府奏案,最早的一条档案是乾隆十年,而大多数档案是乾隆三十年以后及嘉道两朝。而成文法在入关后即有,显然这种考虑并不成立。根据档案,都虞司议处管理总管内务府大臣事务王爷、府属文职官员,是依据皇帝的命令,属于奉旨交办事件。一般是“交总管内务府议处/查议”之类表达,但是这种命令非常模糊,指示并不明确,慎刑司议处案件中也有这样的表达。但不论如何,这都说明了都虞司议处管理总管内务府大臣事务王爷、府属文官的权力来自皇帝的命令。 综上,根据清代政制传统,各衙门职能属于国家典制,由会典、则例等成文章法予以规定,然而,都虞司议处管理总管内务府大臣事务王爷、府属文官的职能在有清一代的五部会典和则例中均未提及,只是在内务府档案记载了其行使这一职权的事实,说明了都虞司议处管理总管内务府大臣事务王爷、府属文官这一职能在实际中为皇帝、朝廷所认可,但并未被吸收到成文章法中予以规定。这一点反映了成文章法的有限性。 三 都虞司与慎刑司职能的交叉 作为内务府两个平行部门,都虞司、慎刑司彼此没有隶属关系,但是在审判业务方面出现了交叉。作为专司审判之部门,慎刑司的审判业务范围广于都虞司,涵盖了都虞司的审判业务。换言之,都虞司的议处官员与处理所辖群体的纠纷之业务,慎刑司也有权为之。 就议处官员来说,根据奏案记载,在案情事实的描述、推理过程、法律适用等方面,两司的处理大同小异,并非因为慎刑司乃专司审判部门就赋予其高于都虞司的审判权限,比如都虞司只负责杖刑以下的案件,杖刑以上的则移交慎刑司,这类依案件轻重而定的审级规定是不存在的。惟一的区别在于量的不同,都虞司议处案件数量无法与慎刑司相比,这一点也反映了慎刑司乃专司审判之部门。 就都虞司所辖群体诉讼而言,两者存在着审判能力的区分。嘉庆年间,都虞司官员曾在一份呈稿中这样说:“向来职司所属牲丁等遇有词讼事件,先赴本司具呈,核其情节轻重,即行呈明办理,内中有情节较重者,或送慎刑司,或咨部审办,俟办结后咨覆本司,以备存案。”这说明了都虞司对于所辖群体纠纷的诉讼管辖权以及与慎刑司之间的分工。都虞司拥有案件最初受理权,其所辖群体必须先向其呈诉。若案情重大、复杂,或移交慎刑司,或移交刑部。 与审判业务相联系,两者在人员方面存在着流动。档案显示,慎刑司有从都虞司调入通晓律例、可堪审判之员。比如,乾隆四十九年,都虞司员外郎长兰被调至慎刑司。嘉庆二十一年(1816),都虞司郎中文运调至慎刑司郎中,“查有都虞司郎中文运,前在慎刑司行走有年,该员于刑名事务较为熟习⋯⋯以该员调补,于公务似有裨益”。可知,都虞司人员或作为专职人员,或以兼职身份进入慎刑司工作。 会典规定都虞司负责慎刑司官员的议处,乃基于避嫌之考量,然而根据档案记载,慎刑司官员的议处多元化,或交本司,或交吏部,或交都虞司。试举几例:乾隆十二年,慎刑司官员审理太监王玉逃走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均出现错误,承审官员则由本司处理。乾隆四十二年,慎刑司监狱羁押的犯人刘成越狱逃脱,负责看守犯人的章京、披甲人交刑部治罪,慎刑司郎中苏楞额、福克精额、委署催长八十四等人交与都虞司议处。咸丰十年(1860),慎刑司主事恩照旷职,员外郎恒裕、景佑、兼司员外郎耀安等三人不常来署衙处理公务,这四人被送交吏部议处。 综上,都虞司与慎刑司在审判职能方面的交叉关系可以归纳为:都虞司审判业务范围小于慎刑司,数量少于慎刑司。就官员议处而言,两者在法律推理与适用、审判级别等方面没有差别,就都虞司所辖群体诉讼而言,都虞司拥有最初受理权,当案情重大、无法胜任审理时,则移交慎刑司。两者之间存在人员的流动。会典虽规定慎刑司官员的议处由都虞司负责,但实际并非如此,慎刑司官员的议处主体多元化,本司、都虞司、刑部、吏部均可为之。 四 余论 清代、民国时期的官方典籍、笔记等资料中均没有提及都虞司议处管理总管内务府大臣事务王爷、府属文官,然而清宫档案中有不少此方面的案例,如果说这些档案在清代不能公开,非本衙门人员看不到,但是在民国时期是公开的,然而《清史稿》在编纂时却没有吸收这些内容。20世纪90年代故宫博物院专家编写的《故宫辞典》却提及了都虞司的该项职能,“管理文武官员的议叙议处”,想必编者考虑到了相关档案内容。 整体上看,都虞司各职能跨度较大,所涉群体较多,既有一品大员,也有不入流牲丁;所涉事项较多,既有升迁议处,也有打猎采捕。在各项职能中,打牲及其相关群体的管理是其“本业”,符合“都”、“虞”的本意,除此之外的职能只能算是“副业”,然而作为后起之秀的“副业”多且杂,有超过“本业”之嫌。另一方面,“本业”与“副业”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以膳食、采捕为主的衙门竟然能议叙议处官员,这种制度安排令人匪夷所思。不过,这在内务府各司的职能配置中并非鲜见。比如,掌仪司,顾名思义,负责宫廷礼仪、礼乐、祭祀等事,然而,太监的考核升迁、果园赋核等事项也归其管理。太监这一庞大群体,分布在宫禁各部门,不惟祭祀礼仪部门,而由掌仪司负责考核升迁,难以令人信服。会计司是内务府专司赋税的机构,果园赋核归会计司不更合适吗?诸如此类的安排无法用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分工理论解释。 都虞司这种职能配置反映了内务府分工的混乱与多头管理。就议处官员来说,慎刑司虽为法定的专司部门,但“专”并非“惟一”,都虞司可以为之,甚或掌仪司也偶为之。太监案件更是如此,除了慎刑司,宫殿监、掌仪司都可以处理。这种多头管理不仅源自皇帝的临时指定,更多的是成文章法的规定,这说明内务府各部门职能配置虽以分工为基础,但仍有不同时期的各种临时性因素导致原有的分工体系被打破,逐渐更替、塑造,从而使原有的界限难以明确,呈现出模糊状态。 不同部门的职能出现交叉混合,在清代政制中并非鲜见,部院衙门之间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比如六部官员的议处,刑部、吏部均可以为之。这种大环境为内务府系统各机构之间的职能交叉提供了理念方面与实践方面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虽为朝廷政制体制中的一员,但由于事关宫禁,又有着有别于外朝机构的运行法则,因此在机构职能交叉混合方面也有着自己的特点,外朝机构职能交叉多由则例规定,而内务府机构职能交叉多来自皇帝的命令。比起外朝机构,受皇权影响更大、更为直接。实用主义的导向使得有清一代的政制始终在成文典制与实用权宜之间摇摆,为实现既定目标可以凭权宜之计摆脱、绕开成文典制的约束,这在宫禁制度中尤为明显,皇帝的临时任事往往打破既定的职能分工,从而带来职能的交叉与混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