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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初期为什么要颁布圈地令?

顺治元年(1644)颁布,康熙二十四年( 1685)废止。清朝入都北京后,为解决八旗官兵生计,决定强占北京附近的土地,遂下圈地之令。顺治元年十二月规定,近京各州县汉人无主荒地全部予以圈占,分给东来诸王兵丁人等。

顺治四年、八年清政府又两次颁布圈地令。根据上述命令,旗人携绳骑马,大规模地圈量占夺汉人土地。很多农民田地被占,流离失所,饥寒迫身;同时又强迫汉族农民“投充”(即依附于满族贵族),补充其壮丁队伍。有些汉人地主为求得政治上的庇护,还带地投充。土地圈占后,八旗贵族和官员、兵丁,按照各自地位高低及所属壮丁多少,分得数量不等的土地。其大部分落入了贵族和官员之手。圈地主要在近京三五百里内的顺天、保定、承德、永平、河间等府(今北京、河北北、中、东部及辽宁西南部地区)进行,圈占总数达16万多顷(一说19万多顷)。驻防外地的八旗在山东、山西、陕西、江苏、宁夏等地也进行过圈地,但规模较小。圈地给汉族人民带来极大痛苦,所圈之地,原田主被逐出家门,背乡离井,因此纷纷起而反抗。

顺治四年,大规模的圈地已停止,但零碎的圈地、换地、带地投充仍不断发生。康熙二十四年四月作出永远不许再圈的决定,圈地至此最后停止。

清初大规模地圈地导致“近畿土地,皆为八旗勋旧所圈,民无恒产,皆赖租种旗地为生”。农民失去土地,流离失所,生活悲惨,以致“流民南窜,有父母夫妻同缢死者;有先投儿女于河而后自投者;有得钱数百,卖其子者;有刮树皮抉草根而食者;至于僵仆路旁,为乌鸢豺狼食者,又不知其几何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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