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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何谓非物质文化遗产?》(2)


    保护活态遗产
    为了让非物质遗产保持活力,保护必须与文化息息相关,并且必须在社区内部和代际之间得以定期实践和习得……
    正如一般意义上的文化那样,非物质遗产也在不断地变化和演进,并被每一新生代所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许多表现形式和表现形态都受到威胁(threat),既面临全球化和文化同质化的威胁,也面临缺乏支持、欣赏和理解的威胁。倘若得不到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有永远消失的风险(risk),或当作一种仅属于过去的实践而被冻结。维护这一遗产并将之传递给后代,可以使之巩固,并保持活力,同时顺应其改变和调适。
    为保护(safeguarding)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需要采取与保护古迹、遗址和自然空间所不同的措施。为了让非物质遗产保持活力,保护必须与文化息息相关,并且必须在社区内部和代际之间得以定期实践和习得。在世界各地,实践这些传统和习俗的社区和群体都有自身传承知识和技能的系统,而这些系统往往依赖于口耳相传,而非书面文本。因此,保护活动必须让承载这类遗产的社区、群体和个人参与始终。
    在缺乏补救办法的情况下,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能面临灭绝或消失的风险,但我们如何才能保护和管理好这类不断演变的遗产,并将其视为“活态文化”的组成部分,而又不会使之招致冻结或碎片化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事关知识、技能及意义的传递。换言之,保护的重点在于世代传承或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过程(processes),而非具体表现形态的产物(production),如一次舞蹈表演、一首歌曲、一件乐器,或一个工艺品。
    保护意味着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依然活跃在当今几代人的生活中,并让他们可以传承给未来的几代人。保护措施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viability),即其不断的再创造和传承为目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措施,可包括对这类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建档、研究、维护、[保护、]促进、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以及振兴。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来源,但不一定要通过旅游等创收活动来实现,因为这些活动可能会损害活态遗产。相反,重点应放在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内部的功能,并在经济政策规划中促进其主流化。
    一部国际承认的《公约》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以及制作传统手工艺的知识和技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多样性的推动力,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业已成为国际合作的优先事项之一。
    教科文组织大会于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第一部为保护这类遗产提供法律、行政和财政框架的国际条约。该《公约》是各国根据国际法签订的一项协定,规定了每一缔约国及其与每一其他缔约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003《公约》(the 2003 Convention)旨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类遗产当与现有国际人权文件保持一致,符合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并顺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在国家层面,《公约》要求每一缔约国保护其国家领土上存在的非物质遗产。除了其他事项外,《公约》还要求每一缔约国在各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下确认(identify)和确定(define)这类遗产。
    所有已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在缔约国大会(the General Assembly)召开每次会议期间选举政府间委员会的24个委员国成员,以促进《公约》目标和监测其实施情况。除了其他事项外,该委员会还对应列入《公约》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国际财政援助,或传播优秀保护实践作出决定。
    如果某一遗产项目(an element)存在于一个以上缔约国领土之上,则鼓励相关缔约国联合提交申报材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政府间委员会选定后,将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the List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Need of Urgent Safeguarding)或“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the Representative List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Humanity)。“急需保护名录”至关重要,因其针对那些存续力——持续的再创造和传承——面临威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将某一遗产项目列入“代表作名录”则是为了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visibility),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并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对话,从而体现世界文化多样性,见证人类创造力。
    政府间委员会还定期公布和更新最能体现该《公约》目标和原则的计划、项目和活动名册(a register of programmes,projects and activities)。经该委员会遴选的计划、项目和活动可以当作保护范例,并可作为优秀实践加以推广。
    尽管只有《公约》缔约国的政府才能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供委员会审议,但提案必须在相关社区或群体的充分参与且同意的前提下方能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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