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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的模范集体:边疆地区民族团结事业的推动力量及结构特征


    【摘要】民族团结是边疆治理的主要任务之一,边疆治理也是民族团结理论与政策的重要源泉,两者在我国边疆地区民族团结事业的实践中密切联系相互促进。本文整理了历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边疆九省区受到表彰的模范集体,分析了各省区模范集体的领域、类型、层级差异以及边境县与非边境县、自治县与非自治县的差异,以求深入理解我国边疆地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主要力量和基本面貌。
    【关键词】边疆地区;民族团结;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
    【作者简介】张少春,男,陕西宝鸡人,中国社会科学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副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为民族理论、马克思主义民族学。
    【基金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项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与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政策的百年历程研究”(2019MZSCX00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精英阶层’与现阶段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稳定研究”(16BMZ011)。
    一、边疆民族团结事业的重要意义
    边疆问题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现在所谓的边疆和边疆问题,是近代民族国家体系下民族观、边疆观的产物。在“王土”转变为民族国家“领土”和“五方之民”转变“民族”的双重转型结构中,边疆问题与民族问题应运而生。这两个问题的牵扯集中于“人”与“土”的关系。边疆与疆界相联系,边疆问题是从毗邻疆界地带这个“土”来界定的。在边疆问题中,边民这个“人”的因素是一切政治经济社会问题的落脚点,边疆治理的一个主要路径便是通过边民治理来巩固“土”。但边民不是同质化的,其内部往往包含了多个民族。而民族与人口相联系,民族问题指的是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这个“人”的问题,解决民族问题是要建立起和谐团结的人群关系。因此边疆治理虽然立足于“土”但不能忽视“人”,不能脱离民族团结、民族关系的视角。
    民族团结是因应国家分裂和民族矛盾而产生的命题,是一国在民族国家框架下重新实现族类整合的问题,包括了民族内部团结为一族和民族之间团结为一国的双重问题。所谓的边疆问题正是在民族国家划清领土、人口边界的过程中产生的,也是一国民族团结同另一国民族团结之间的罅隙。边疆地带的民族团结有两个层次,一是边民内部多民族之间的团结,指向的是边疆地带自身的多元性;还有就是边疆各民族与主体民族之间的团结,指向的是民族国家内部的多元性。在边疆地带研究如何妥善处理这两个层次多元性同一体性的关系,解决边疆问题同民族问题交织的难题,集中体现在边疆地区民族团结事业的实践中。
    首先,民族团结是边疆治理的关键内容。在边疆治理方面,“治国必治边”是习近平关于边疆治理重要论述中的核心思想;而在民族工作方面,加强民族团结,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核心理念。我国2.2万千米陆地边境线中1.9万千米在民族地区,边境地区2300多万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近一半,有30多个民族与周边国家同一民族毗邻而居。立足于我国民族地区与陆地边疆地区高度重合这一“家底”,边疆治理最关键的正是民族团结。
    正是因为妥善处理了边疆的民族问题,我国的边疆治理几十年来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谋划边疆省区发展时均高度强调了民族团结问题。在新疆,“新疆的问题最长远的还是民族团结问题”。在西藏,“西藏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必须放到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上来”。在云南,“要求云南努力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着力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内蒙古,“扎实推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固,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十九大报告所提出边疆治理的新思路和新方针,也从“坚决反对一切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正反两方面强调了民族团结的重要意义。
    再者,边疆地区的治理实践是我国民族团结理论与政策的重要源泉。实际上中国共产党民族团结理论思想的提出,正是1920年代在云南地方党组织针对地方民族问题同中央的互动中开始的。早在1947年,中国共产党就在内蒙古地区探索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内蒙古自治区的实践为后来制定《共同纲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纲要》提供了宝贵经验。在民主改革时期,内蒙古自治区根据当地牧区生态生产条件,施行了“不斗不分、不划阶级和牧工,牧主两利”的政策。这些政策经验被推广到青海、新疆等牧业地区,保障了牧区社会改革的顺利推进。1952年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在每年9月设立“民族团结宣传月”,集中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教育,随后新疆、内蒙古等省区陆续开展了民族团结月和民族团结表彰活动,形成了今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工作基础。十年曲折之后的1980年,中共中央在讨论西藏工作时指出“在我国各民族都已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今天,各民族间的关系都是劳动人民间的关系。”立足于西藏的工作,从根本指导思想上纠正了“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认识,为民族工作领域拨乱反正确立了理论基础。1981年中央先后在讨论新疆、内蒙古工作时提出了干部间“两个离不开”的思想,1984年在《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扩展为各族群众间的“两个离不开”,江泽民同志1990年在新疆考察时进一步发展为“三个离不开”,成为我国民族团结教育的基本共识。1982年国家民委第二次委员(扩大)会议倡议开展表彰民族团结好人好事的活动,当年11月新疆率先召开了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1983年宁夏、内蒙古,1984年广西先后召开了省区范围内的民族团结表彰大会。在全国各地广泛开展表彰活动的基础上,1988年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首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人物表彰大会,自此建立了国家层面制度化的民族团结表彰活动。此外,像“一定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珠一样,爱护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等今天耳熟能详的概念,也都是由边疆地区民族团结实践所提炼出来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团结理论与政策发展完善的各个时期,边疆治理一直是重要的经验来源。
    因此,无论是从边疆治理还是解决民族问题出发,边疆地区的民族团结事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既是边疆地区长治久安与繁荣发展的关键环节,也是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对于边疆地区民族团结的讨论,或者停留在理论的言说,或者限于个案的分析,较为缺少整体的、实证的研究,这正是本文的出发点。在民族团结视域下,“兴边富民”行动等政策行动不单是边疆发展政策,更是一项协调民族关系推进民族团结的国家行动。根据《兴边富民行动“十三五”规划》,我国的陆地边境地区包括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甘肃、新疆等9个省区的140个陆地边境县(市、区、旗)。以此为范围,本研究整理了九省区自1988年中央开展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活动,至2019年9月最新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表彰大会,7次国家层面表彰的模范集体数据。
    
    共收集九省区历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模范集体1629个,占全部受表彰模范集体(早期为先进集体)4558个的35.74%。历史而言,九省区占比最高的是1988年第一次表彰,达到41.77%,此后逐渐下降,2009年开始稳定在35%左右。显示边疆地区一直是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重点地区,创建成果突出。类型而言,内蒙古、广西、西藏、新疆4个自治区占51.63%,辽宁、吉林、黑龙江、云南、甘肃4省占48.37%,两者基本持平。在九省区内部,本研究涉及的模范集体累计数量分布为:内蒙古215个,占13.20%;辽宁146个,占8.96%;吉林118个,占7.24%;黑龙江96个,占5.89%;广西289个,占17.74%;云南281个,占17.25%;西藏119个,占7.31%;甘肃147个,占9.02%;新疆218个,占13.38%。
    利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的模范集体来认识陆地边疆九省区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有重要意义。受表彰的集体正是各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主要依靠力量,党政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企业机构在各地的创建工作中都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它们之间的比例关系可以透视各地这些主体之间的结构关系。同时,这些类型的机构作为模范集体被国务院表彰,表明它们在各自地区、各自领域的创建工作中都取得了突出的成绩,是边疆地区民族团结事业所取得成就的缩影。当然,不能忽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作为一个政策过程,对于最终名单的简单分析并不能直接揭示其背后的复杂性,更不能直接揭示各地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上所付出的努力以及所取得的成就。但是因为缺少边疆地区民族团结的宏观数据,以及民族团结本身难以数量化的特征,这些模范集体数据是为数不多可以从整体上进行研究的工具。通过历次模范集体数据的分析,有助于从以上两个方面深化我们对于边疆地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认识。
    二、边疆地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基本成就
    在收集到的模范集体中,可大致分为党政机构(包括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基层组织共1160个,占71.21%)、公共服务机构(教育、医疗、文化和交通、邮电等基础服务部门共224个,占13.75%)、企业机构(工业、农林牧、商业服务业共214个,占13.14%)3种类型,以及部队机构(包括解放军、武警、边防)和海关。其中各级党政机构是边疆省区受表彰模范集体的主体,显示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基层组织是边疆地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主要力量。
    虽然因为部分省区2014年数据的缺失,历史变化的准确性有限。但仍然可以观察出,三大类型中党政机构的比重不断攀升,1988年为56.16%,在2009年达到最高(79.39%),2019年有所降低(71.31%);公共服务机构在第一次表彰中占比最高(20.55%),2019年再次达到这一水平(19.83%);企业机构在第一次(23.29%)和第二次(23.90%)表彰中占比较高,此后一路下降,2005年开始稳定,2019年为8.86%。表明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十九大以来,边疆地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主体结构正在发生变化。党政机构和企业机构维持稳定,公共服务机构的重要性增强。
    就九省区的类型来看,党政机构类型模范集体在4个自治区的比重(70.33%)低于九省区整体(72.59%),也低于非自治区的五省(74.97%);公共服务机构类模范集体在4个自治区的比重(15.75%)高于九省区整体(14.02%),也高于非自治区五省(12.20%);企业机构类型模范集体在4个自治区的比重(13.92%)与九省区整体(13.39%)、非自治区五省(12.84%)差异不大。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的地区,模范集体中公共服务机构的比重稍高,而党政机构类稍低。
    
    分省区来看,党政机构类模范集体中黑龙江(78.13%)、广西(76.57%)、甘肃(77.93%)、云南(76.45%)、辽宁(74.48%)高于整体水平(72.59%);公共服务机构中西藏(28.45%)、吉林(17.09%)、新疆(16.91%)、辽宁(14.48%)高于整体水平;企业机构类新疆(20.29%)、吉林(17.09%)、内蒙古(15.71%)、黑龙江(13.54%)高于整体水平(13.39%)。
    
    党政机构类型主要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村、嘎查、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整体上边疆九省区模范集体中的结构关系是职能部门(39.91%),县/旗/区(25.52%),乡镇/苏木/街道(15.78%),基层组织(11.29%),市/州/盟(7.50%)。分省区来看,内蒙古职能部门(28.67%)和市/州/盟(5.33%)的比重低于整体,县/旗/区(32.00%)、乡镇/苏木/街道(20.00%)和基层组织(14.00%)的比重高于整体;辽宁县/旗/区(36.11%)的比重高于整体,职能部门(30.56%)、乡镇/苏木/街道(12.04%)的比重低于整体;吉林县/旗/区(42.86%)、市/州/盟(11.69%)比重高于整体,职能部门(19.48%)比重低于整体;黑龙江职能部门(54.67%)比重高于整体,基层组织(2.67%)、县/旗/区(21.33%)、乡镇/苏木/街道(13.33%)低于整体;广西基层组织(15.98%)、职能部门(45.21%)高于整体,县/旗/盟(17.81%)、市/州/盟(5.02%)低于整体;云南职能部门(46.45%)、市/州/盟(10.90%)高于整体,县/旗/区(20.38%)、基层组织(8.53%)、乡镇/苏木/街道(13.74%)低于整体;西藏职能部门(50.65%)比重高于整体,县/旗/区(22.08%)低于整体;甘肃职能部门(49.56%)、市/州/盟(11.50%)比重高于整体,基层组织(3.54%)、乡镇/苏木/街道(12.39%)、县/旗/区(23.01%)比重低于整体;新疆基层组织(16.92%)、乡镇/苏木/街道(20.77%)比重高于整体,职能部门(30.00%)、市/州/盟(5.38%)比重低于整体。总之,内蒙古、辽宁、吉林均是县/旗/区所占比重最高,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甘肃、新疆均是职能部门所占比重最高。市/州/盟、县/旗/区和乡镇/苏木/街道是一级国家行政区划,党委或政府作为一个整体被表彰,说明当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整体性、全面性较为突出;而职能部门作为模范集体,说明在某一领域创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以此来看,边疆九省区行政单元类模范集体占比高于职能部门。其中内蒙古、辽宁、吉林、新疆为一类,行政单元比重较高;黑龙江、广西、西藏为一类,职能部门比重较高;云南、甘肃差别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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