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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民族政策法治化进程70年(2)


    二、民族政策法治化的路径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民族政策法治化从多方面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不少经验和成绩,逐步实现从尊重个人、部门权威向尊重制度、法律权威转变,建立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主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主要体现在民族政策内容法治化、民族政策机构法治化、民族政策执行法治化等方面,这也是保障民族事务治理有力、有效的重要手段,可以依法促进民族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
    1.民族政策内容法治化。宪法是党和各族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大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以宪执政。”民族政策内容法治化首先是在国家根本大法层面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各项权益,特别是民族团结民族平等政策通过宪法加以确立,这为基本法和各项具体成文法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益和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提供根本法律依据和保障。其次,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基本法律制度为宪法规定的少数民族平等权益具体化和操作化提供法律路径,强力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为民族政策进入具体单一法律提供了法治保障。各单一法律、部门法律法规为民族政策法治化落地可操作化提供实施办法或细则,实现有法可依向有法可行转化。正如国家民委《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所表述的:“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初步形成了以宪法的相关规定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其他关于民族方面的法律规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制定的关于民族方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制定的关于民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内的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为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2.民族政策机构法治化。民族政策机构法治化体现在依法成立国家民族工作机构以及各地方专门的民族工作机构等,民族政策机构法治化做到了全覆盖,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关,在政府、人大和政协等均设立民族工作部门。在不同时期,根据民族工作任务的轻重缓急,民族政策机构法治化向国家机关各涉民族部门和地方涉民族部门延伸,如国家教育委员会成立民族教育司等,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根据本地民族工作情况依法成立相应民族工作机构和内设处室科等。
    3.民族政策执行法治化。民族政策执行法治化主要体现在民族政策过程中,一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它涉及民族事务的法律法规,各省市自治区和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民族类地方法规、条例以及实施办法。二是依法贯彻落实民族政策,依法处理涉民族事件,依法进行民族事务治理等。三是民族政策监督检查法治化,依法督促检查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类涉民族违法各类案件,依法审计监督民族经济工作,保障少数民族权益和民族地区正当利益等。四是依法终止过时的民族政策,修订完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等,与时俱进,创新民族工作。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民族工作创新取得较大成绩,尤其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城市民族工作、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等领域的创新探索取得丰硕成果,拓宽了民族工作领域,创新了民族工作方式方法,也为民族政策法治化进一步深化打下坚实的基础,开辟了新的领域和空间,一些新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机制有望进入民族立法领域,丰富民族法治内容。
    三、新时代民族政策法治化展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科学的重大论断为新时代民族政策法治化指明了方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还强调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这是我们坚定‘四个自信’的一个基本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需要坚持好、实施好,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我们要在坚持好、巩固好已经建立起来并经过实践检验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前提下,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继续加强制度创新,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制度。要及时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可以上升为制度、转化为法律。”民族政策法治化在新时代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导,主动创新民族工作和民族政策法治化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立法执法机制,推动涉及民族方面的立法执法工作,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和执法机制。全面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提高民族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从国家根本大法层面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内涵,为民族政策法治化提供了根本保障。进入新时代,民族政策法治化将主动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型,为各少数民族美好生活需要服务,促进民族地区平衡发展充分发展。
    201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方面增加了监察机关,这将有利于民族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提升执行效率,提高执行质量,也将促进民族政策监督监察环节法治化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还在国务院职权方面新增生态文明建设,这将推动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飞跃性发展,也将充实完善民族政策内容,拓宽民族政策法治化领域,推动民族政策法治化向纵深发展。
    总之,新时代民族政策法治化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确保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继续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开启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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