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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性别*(2)


    性别观念的多样性
    不同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不相同,性别观念(gender conceptions)同样也是多样的。在全球范围内,并不存在一种关于性别的普适性理解。此外,性别角色和价值观必须从社区的角度进行分析。举例来说,一些北美本土部落群体可以识别多达七种不同的性别,包括跨性别者和双性恋者。
    如今,一些欧洲和亚洲社会承认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性别群体。通常,年龄与性别密切相关。例如,就与性别有关的规范和期待而言,施加于儿童行为的便与适于青少年和成年人的不同。随着社会中性别角色和价值观的演变,这些变化可能会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和表现形式的调适。 
    性别平等
    

    随着社区的性别关系不断演进,为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实现性别平等(gender equality)和克服基于性别的歧视(gender-based discrimination)创造了机会。平等与非歧视(non-discrimination)[8]是核心人权原则。在考虑性别平等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人权视角不是关注性别角色之间的差异,而是关注这些角色是否剥夺了参与者的尊严和福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9]并不认为传统文化态度和实践本身——甚至是分配给男女两性的不同角色——是一种挑战,而是认为这些态度和实践可能会产生具体负面后果,例如,对妇女施加刻板角色,使她们丧失权力(disempower),甚或损害她们的利益。
    因此,从非歧视的角度出发,质疑“维护”(preserve)传统文化实践中包括甚至可能加剧歧视和从属化的诸多方面的主张及其效度是确当的。衡量这类主张,需要与那些可能由于此类实践而被边缘化和丧失权力的人的权利进行比较。从人权的角度来看,某些实践显然永远不能被接受,但许多其他实践则处于灰色地带,从中确定对个人的伤害程度可能极其复杂。
    这也提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即应该由谁来做决定以及何时做出这样的决定。一方面,秉承非歧视原则并基于社区福祉,所有相关行动方,包括被边缘化的和/或受性别歧视的群体在内,都必须参与其中。另一方面,这些社会群体本身可能支持甚至鼓励歧视性的传统实践。究其原因,往往与这类实践的社会功能有关,这也就强调了理解发挥作用的性别动态的重要意义。即使某种实践本身的某一方面侵犯了人权,但它也可能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
    作为肯尼亚的一个妇女组织,“妇女发展组织”(Maendeleo Ya Wanawake,MYWO)与那些有着包括割除女性生殖器(FGM)[10]在内的通过仪礼(rites of passage)的社区合作,同社区一起制定了那些既能替代传统实践,亦能保持其在社会文化方面原有积极性的通过仪礼。就是否改变这种传统以及如何改变该传统的问题,该妇女组织会见了社区中的母亲、女儿、父亲和社区首领,从他们那里收集了各种意见。她们设计了一种替代性仪式,包括传统成年仪礼的所有方面——隔离、信息共享和庆祝——但没有保留生殖器切割。这种仪式被称为Ntanira Na Mugambo,即“言语割礼”(circumcision by words)。当该替代性仪式首次在肯尼亚梅鲁郡(Meru)试行时,仅有来自12个家庭的30位女孩参加了这种隔离仪式。社区中的许多人对此都保持怀疑态度,认为改变后的传统会立刻消亡。然而,这一仪式获得了极大的关注。此后,该妇女组织收到了来自个人和团体的热情问询。在一年之内,已有来自梅鲁郡11个地点的200个家庭参加了替代性的通过仪礼。[11]
    谈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基于性别的歧视时,需要格外谨慎,以避免过于简单化的观点,即仅仅根据只有某一性别群体的实践就贬低这类实践。在世界范围内的许多社会(即使不是大多数)中,现实情形是大量的社会文化实践都会因年龄、性别和其他标准而被区隔(segregated)开来,仅此而言不应被视为正在发生歧视的迹象。只有通过基于性别的分析,社区才能认识到他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某项社会实践、仪式、诀窍、口头传统等——是否实际存在歧视性。此外,性别区隔并不必然与那些尚待确认的歧视性方面相关。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人权的承诺有着明确规定,其中申明只有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纳入该《公约》考虑的范围(第二条第一款)[12]。 
    保护中的性别
    

    理解性别关系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紧密关联,可以为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开辟新的途径。在这方面,强调社区在保护中的核心作用是一个关键机会。由于社区和群体的非同质性,所以重要的是确定各行动方及其在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所具角色的多样性,同时也要对性别考量给予应有的关注。否则,有效保护的新的可能性就会留下被忽视或尚未察觉的风险。
    性别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互动是复杂的,且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施行(enactment)、实践、传承等方式而相互影响。因此,保护方法可能会潜在地影响性别关系,既会强化又会削弱社区及其个体成员或亚群体的地位和认识。
    《公约》预设了国家和国际层面的若干保护措施。在国家层面,这些保护措施包括确认和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建立体制、政策和法律框架,制定保护计划,开展研究,提高认识和采取教育举措。在国际层面,缔约国可以申请国际援助以促进保护,也可以提交列入《公约》名录的申报材料或选入优秀保护实践名册的推荐材料[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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