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移动版

首页 > 历史学 > 观点 >

中国历史上回避制的困境


    《吕氏春秋·去私》中记载有这样一个故事:晋国的中军尉祁奚告老还乡时,晋平公让他推荐一个南阳令的人选,祁奚称解狐足可担任。晋平公很诧异地问,解狐不是你的仇人吗?祁奚坦然回答说,国君你问的是有没有能力任南阳令,并没有问是否与我有仇。过了不久,晋平公又让祁奚推荐一个人任国尉,他推荐了午,这次平公更是诧异,因为午正是祁奚的亲生儿子。但是祁奚依旧回答说,国君问的是谁能担任国尉,并没问是否是我的儿子。后来事实证明,祁奚推荐的两个人均十分称职,“国人称善焉。”
    晋国祁奚“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仇”,一直以来被传为佳话。但是实际上,中国古代很早就有了防止官吏任人唯亲的回避制度。从现有史籍上看,最早在西汉的武帝时期就已经开始出现地方官任职必须回避本郡的规定,而到了东汉桓帝时,就已经正式出现“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相对临监”的“三互法”,从此初步奠定了中国历代行政回避制度的基础。
    中国历代实行的回避制,主要包括地域回避与亲属回避两方面。从趋势看,制度越来越严格,回避范围越来越大,处罚越来越严厉
    中国历代实行的回避制,主要包括地域回避与亲属回避两方面的内容,简单来说即是“避地”与“避亲”。所谓避地,是指地方官员任职时必须回避某些地域,主要是官员籍贯不能与他的任职地重合;而避亲则是指官员担任行政职务或执行公务必须回避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之人。随着时代变迁,行政回避制度也在发展,可用一句话来概括:制度越来越严格,回避范围越来越大,处罚越来越严厉。
    西汉武帝时期,为了防止官员与地方豪强勾结,规定各郡、国的守相以至于县令、丞、尉等官职,都不允许由本郡人担任,可谓是首开地域回避制度之先河。此后,除了在魏晋时期曾一度放松外,历代对地方官任职都有严格的回避规定。如唐代初期,已开始明确规定除了京兆、河南两府外,其余地方官员均不得在本籍及邻近州县任职。到了宋代,地方官员任职回避的地域范围,已不限于本州、县,而是扩大到了路一级区域,宋神宗以后更是不仅要求回避本籍,同时还需要回避田产所在地。
    明清时代,中国官僚体制最为成熟,对官员任职回避的规定也最为严格。明太祖时期,为了防范各级官员弄权地方,一度实行南北更调制度,即南人只能任职北方、北人只能任职南方,同时又将全国划分为三大行政区,施行地方主要行政官员轮换制。但是,由于地域回避限制过于严格,地方官员调任频繁、任职遥远,导致很多地方空缺官职难以得到及时补充,不得不又将回避地域限定为省一级,同时将滇、贵等边疆地区地方官员任职回避范围缩至府级区划。入清以后,在继承明代回避制度的基础上,对官员任职回避要求进一步细化,如康熙四十二年规定,各级地方官员任职,“五百里内,均行回避”。乾隆九年又补充规定,不得在五百里之内任职,是指“任所与乡僻小路在五百里”,同时也明确规定所谓“原籍”,不仅包括官员籍贯、居住地(户籍),同时也包括官员祖辈或本人曾居住、生活的地区(寄籍),可谓严密、细致。
    同样,与地域回避制度相比,历代避亲制度也经历过由宽到严的发展过程。在唐宋以前,官员任职或行政公务中需要回避的范围,仅限于直系亲属,但是自宋代以后“避亲”范围不断扩大,由此前的直系亲属扩大到本族、妻族,同时需要回避的任职级别也由高级官员扩大到了低级地方官员。如清代就规定,“京官尚书以下笔帖式以上,祖孙、父子、伯叔、兄弟不得同任一署”、“外任官(地方官)于所辖属官中,有五服之族及外姻亲属,均令属员回避”,而针对具体行政公务更是有着各自不同的避亲要求,其规定尤其繁琐、详密。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