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与近代中外条约研究(3)
http://www.newdu.com 2024/11/27 09:11:47 《红旗文稿》 李育民 参加讨论
三、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学说与近代中外条约研究 作为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关系,条约与国际法有着密切关系,尤须从这一视角进行理论分析。马克思主义中有关国际法的学说亦非常丰富,对近代中外条约中的理论问题研究,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同时,马克思从各个角度对近代中外不平等条约作了评论,也为我们提供了剖析问题的具体方法。 马克思主义关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论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揭露西方国际法的狭隘和偏颇。近代国际法产生于欧洲,从一开始便局限于欧美范围。由于这一局限,在传统国际法时代,既提出了国家主权等进步原则,又对东方弱小民族和国家实行一系列的反动性规则。马克思当时便敏锐地看到这一实质,曾作了不同程度的披露。例如,马克思曾指出,“外国列强干预苏丹和他的基督教臣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权利将成为欧洲国际法的一部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95页)。他又说:“问题直截了当就是这样:结成一个新的神圣同盟, 以便把当年神圣同盟认为它自己有义务干涉欧洲各国内政所依据的原则应用于美洲国家。沙多勃利昂在复辟时期曾经为西班牙和法国的波旁王朝拟定了第一个这样的计划, 这个计划被坎宁和那位坚决反对欧洲干涉美洲国家内政的美国总统门罗挫败了。从那个时候起, 美利坚联邦就始终把门罗主义看作一个国际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5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8页) 二是倡导国际道义。针对西方资产阶级政府在国际关系中唯利是图,毫无信义,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倡导国际道义,主张将此作为国家之间的准则。马克思说,“洞悉国际政治的秘密, 监督本国政府的外交活动, 在必要时就用能用的一切办法反抗它;在不可能防止这种活动时就团结起来同时揭露它, 努力做到使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成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7页)列宁谈到应该接受什么样的条款时亦说,“有各种各样的条款, 各个强盗政府不仅签订了关于抢劫的协定, 而且在这些协定中, 还包括一些经济协定以及其他各种关于善邻关系的条款。”“我们拒绝一切关于抢劫和暴力的条款, 但是我们乐于接受一切善邻关系和经济协定的条款, 这种条款我们决不能拒绝。” (《列宁论国际政治与国际法》,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版,第377页) 三是主张国家主权、国家平等和世界和平等国际原则。例如,马克思说,“根据国际法,任何一种条款,如果内容是规定一个独立国家授予外国政府干涉它自己在国际关系上的权利,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马克思恩格斯论殖民主义》,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132页)恩格斯说,“国际合作只有在平等者之间才有可能”,“民族独立是一切国际合作的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62页)恩格斯将国家独立作为国际和平的基本条件。他指出,“要保障国际和平,首先就必须消除一切可以避免的民族摩擦,每个民族都必须获得独立, 在自己的家里当家做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63页)。这些论说发展了国际法的进步理论,是研究国际关系和条约问题的基本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对近代中外条约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揭露了英国等西方国家的强权政治。马克思指出,《南京条约》“像新近与中国订立的条约一样,也是在炮口下强加给对方的对华条约”。(《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7页)他还引用西方媒体的言论,阐析这一性质:“显然,赋予我国公使以去北京或驻留北京之权的条款,确确实实是强加给中国政府的”。(同上书,第94页) 二是分析中国并未违约,英国发动战争的借口是虚构和欺诈的。针对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英国重启战火,马克思指出,“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即使天津条约规定允许英国公使可以直接前往北京,中国政府反抗英国舰队强行驶入白河,是否就违反了这个用海盗式战争强加于它的条约呢?”“就算是中国人必须接纳英国的和平公使入京,他们抵抗英国人的武装远征队也是完全有理的。中国人这样做,并不是违背条约,而是挫败入侵。”(同上书,第86—87页)关于英国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的借口,马克思引用林德赫斯特勋爵的话指出:全权代表约翰·包令“自己承认船籍登记证是无效的,那艘划艇没有权利挂英国国旗”。他当时说,“该船是不受保护的,不过中国人并不知道这一点。看在上帝的面上,千万不要透露给他们”。实际上,约翰·包令和英方“知道中国人并没有犯下任何违背条约的罪过”,却隐瞒真相,“坚持要求赔偿并且要求以特定的形式送回被捕者”。“以往有过比这更恶劣更可耻的行为吗?”有一位英国政府官员提出过比这“更欺诈”“更虚伪的口实”的吗?(同上书,第25页) 三是充分揭露西方世界的各种谎言和违背国际法的行径。围绕中国是否违约这一问题,马克思说,自英国人在华采取军事行动之后,“英国政府报纸和一部分美国报刊就连篇累牍地对中国人进行了大量的斥责,它们大肆攻击中国人违背条约的义务、侮辱英国的国旗、羞辱旅居中国的外国人,如此等等。”然而,“除了‘亚罗号’划艇事件以外,它们举不出一个明确的罪名,举不出一件事实来证实这些指责。而且就连这个事件的实情也被议会中的花言巧语歪曲得面目全非,以致使那些真正想弄清这个问题真相的人深受其误。”(同上书,第45页)倒是英国在破坏国际法,马克思说:“大家都知道,在战争状态中,一切现行条约都停止生效。如果英国人在远征白河的时候同中国人是处于战争状态,那么不言而喻,他们既不能援用1843年的条约,也不能援用其他任何条约。”因此,“帕麦斯顿在对中国人的关系上把战争的所有国际法准则破坏无遗。”(同上书,第109—110页)而英国报纸对于在华外国人在英国庇护下,“每天所干的破坏条约的可恶行为真是讳莫如深!”比如,非法的鸦片贸易,年年靠摧残人命和败坏道德来填满英国国库的事情;外国人经常贿赂中国下级官吏,使得中国政府失去进出口税的合法收入的事情;买卖中国人到秘鲁、古巴等地作契约华工,去当牛马不如的奴隶,且频遭暴行以至被杀害的事情,等等,“一点也听不到”。(同上书,第47页) 马克思将条约内容与国际法相关规定结合起来,并运用各种资料,深入揭露了英国等西方国家在条约问题上的所作所为。这些分析不仅进一步具体阐述了西方列强的本质和不平等条约的性质,而且也给我们研究近代中外条约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深刻启示。 (作者: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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