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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水城出土合伙契约再考释(2)


    二、合伙领域与合伙形式
    传世文献所见元代合伙涉及长途贩运(16)、养蚕纺织(17)、畜牧生产(18)、私盐买卖(19)等领域,黑水城出土合火契约与此不尽相同,编号M1·1031[F209:W59]《李闰通与赵译史合火契》记载二人合火“开米□”以及“各备己本,收买酒米”等,刘秋根先生据此推测为粮铺[9]169,杨印民先生认为是合伙开酒店[10]236。从编号M1·0992[F96:W3]《合同火契》记有“支糯米酒”、编号M1·0998[F2:W14]号《合火契残件》记载“篭床(即蒸笼)”、“黑磁碗”等器具来看,应是开设酒馆和饭馆。
    黑城出土的合伙契约共出现赵译史、李闰通、李大使、阿五、曹大五个合伙人名,赵译史和李大使是官员,元代规定诸路总管府下“译史、通事各一人”[11]2316,译使属从事书面翻译的吏员,俸禄为钞八两,米八斗[12]536。这个赵译使除领薪俸外,还合火开酒馆和放高利贷(20),借以牟取高额利益,是一个典型的官商。与他性质相似的还有“李大使”,元代总管府下的平准行用库、杂造局、府仓、税务等均设有大使,级别从六品至从九品不等(21),每月俸禄最多可至二十五两[13]538。黑水城出土的户籍文书中,还见有李大使户下田产及应纳子粒数:
    (上略)
    一户李大使见种二麦计大小六培该子粒□□
    叁斗弍升
    小麦大小三培计子粒弍斗
    (下缺)[14]43如果这个李大使就是合火契中的李大使,那么他家有田产又经营店铺,再加上俸禄可谓资产丰厚。
    然而,赵译史与李大使这类官吏毕竟公务在身,不可能将全部精力用于经商,在合伙中主要提供资金成本,只需“出办”“酒器、什物、床榻、桌椅”,便可“在家”坐分其利。李闰通之类的商人,在投资资本的同时具体负责店铺经营,在各自利益的驱动下,官商就这样结合起来了。这种因有余财而无力经营才与人合伙的情况在当时并不罕见。前揭元杂剧《雁门关》剧中主角李存孝“与人同财合本”[15]560,牧主只出羊,由李存孝负责放牧;《水浒传》中杨雄之父潘公“原是屠户出身,只因年老做不得了”,便与“自小吃屠家饭”但“消折了本钱”的石秀合开肉店,由石秀管账,潘公出本钱出店面[16]594。可见合伙的另一方可以不提供本钱,只需提供人工与技术作为成本。但《李闰通与赵译史合火契》中,二人是“各备己本,收买酒米”,即李闰通也提供资本来收购原料,因而二人的合伙形式是赵译使仅出钱,李闰通既出资也负责经营。他们之间的关系既不能被简单地定为投资人和经营人的关系,也不完全是资本与资本的合伙(22),而应被定义为资本(赵译史)和资本+劳动(李闰通)的合伙。
    亦集乃路合伙店铺内的普通劳动者分为两种:第一种为雇佣工,包括负责生产的都料匠和跑堂销售的伙计,这些伙计的工资在立雇佣契时就已言明(23),不受店铺利润多少的影响;第二种为“伴当”(24),“伴当”一词来源自蒙古草原,蒙语又称“那可儿”,在早期蒙古社会主要是“蒙古首领的军事侍从”,“除了当战士的义务外,还须履行自己首领的其他使命,如派遣他们作为急递使臣或使者,他们也从事纯经济的事务”[17]148。蒙古入主中原后,伴当不仅为主家服役操劳,行商经贾,“亦佃田主之田,住田主之屋,葬田主之山”(25),成为主人的家奴。他们由主人发给工钱,或无偿劳动,不直接参与经营利润的分配。这种情况在明朝之后产生变化,《金瓶梅》中西门庆的店铺伙计韩道国便可以与主人将收益三七分利(26)。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