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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学史视域下的陈寅恪隋唐刑律制度研究*(3)


    二、民族文化视野:把握学术发展大势的新思路 
    陈寅恪治学的兴趣点在中古时期以来的民族文化之史,这从他的“不敢观三代两汉之书,而喜谈中古以降民族文化之史”②一语中便可得到佐证。而从他对学界产生的影响来看,其在此领域取得的成就当然也最大。长期对民族文化问题的深入思考,使他在民族与文化关系问题上产生了独到见解,也养成了用民族与文化视角研究历史问题的治学特色。正如陈寅恪所说,种族与文化“实李唐一代史事关键之所在,治唐史者不可忽视者也”③。这一治学特色在其考证隋唐刑律制度时也表现得尤为明显。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用儒家文化发展的总势来考证刑律制度的流变。陈寅恪的《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问世之前,法史考证名家程树德曾就隋唐刑律之源头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自晋氏而后,律分南北二支:南朝之律,至陈并于隋,而其祀遽斩;北朝则自魏及唐,统系相承,迄于明清,犹守旧制。”④由于程树德是当时著名的法律史专家,学术地位颇高,因此他的这一观点在当时产生了很大影响。然从学术渊源讲,程树德提出这一结论的主要依据是拘囿于前人,即通过考察各自律例名称是否相同来梳理其渊源,其本人于此并无太多创见。如他在考证北齐、隋、唐律制相沿时曾明确指出:“律目之相同,而可知也。”而与程氏通过观察刑律名目异同来判断刑律制度是否变迁的方法不同的是,陈寅恪另辟用民族文化视角考辨刑律制度因革变迁之新路径,紧扣引领晋至唐时期社会发展的主流文化——儒学来追溯刑律发展流变过程。他认为:“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⑤言下之意,刑律儒家化是东汉以降中国古代社会刑律制度的总体特征。换言之,儒法合流与并盛是当时文化的普遍现象,儒家文化发达地区的刑律制度也必然发达,同时,这一区域的刑律制度也往往成为那些儒家文化发展相对滞后地区刑律制度改革时所争相模仿的对象。以此为思维基点,陈寅恪不唯高屋建瓴地指出了这一时期中国刑律制度的发展大势,同时还深入阐发了北魏正始修律后,南朝刑律制度对北方刑律影响日益式微的论点。深究起来,陈氏此论尚有商榷的空间,但比之包括程树德在内的同时期其他学者而言,陈寅恪的观点显然要较之更为全面与谨严⑥。
    我们从当时其他学者的论点似乎也能够验证陈氏此论点的科学性。当时法律史学名家杨鸿烈在论及隋唐刑律发展因革时,也与程树德的“律分二支”说产生抵牾,如在商榷此论时说,“从汉代以迄清朝的末叶,所有盈千累百的成文法典,其支配法律内容全体的基本精神总之是同样”⑦,因此,“要勉强说‘南北律系’立法的根本原理彼此不同无充分证明,很为危险的”⑧。杨鸿烈此处所指的“支配法律内容全体的基本精神”,毫无疑问便是儒学。如此看来,尽管杨、陈出发点不同,但却得出了惊人一致的论点。
    如果我们再结合陈寅恪早前所提出的“二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巨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⑨的观点,我们更容易发现,陈寅恪已经切中了中国刑律变革原因的关键因素——儒学,凸显了他在民族文化问题的思考上已经形成了不起的创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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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③⑤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唐代政治史述论稿》,第112、183、111~112页。
    ②⑨陈寅恪:《金明馆丛稿二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293、251页。
    ④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333页。
    ⑥宋烨:《考证与义理并重的法律史学引路人:陈寅恪》,《中国社会科学报》,2008年11月11日,第11版。
    ⑦⑧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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