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学史视域下的陈寅恪隋唐刑律制度研究*(5)
http://www.newdu.com 2024/11/30 06:11:47 《史学月刊》2015年第2期 张雷 参加讨论
三、“预流”之志与科学之法: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范式 陈寅恪治学,在佛教文献、西北史地、魏晋南北朝史以及隋唐史研究诸领域建树颇多,至今为人所仰视。由于关注的焦点不同,陈寅恪在中国法制史研究领域并没有像同时代的杨鸿烈、瞿同祖等法律名家那样留下影响深远的皇皇专题巨著,同时,他也没有针对法制史研究提出引起轰动的论点,但我们通过考量其深邃之治学动机、科学之史观以及独辟蹊径的理论与方法,依然可以获得诸多指引法律史学健康发展的宝贵财富。 首先,所阐“预流”之志及学者应重视“关系民族盛衰学术兴废”之学等对法律史学极具启发意义。早在1930年,陈寅恪曾说:“一时代之学术,必有其新材料与新问题。取用此材料,以研求问题,则为此时代学术之新潮流。治学之士,得预于此潮流者,谓之预流(借用佛教初果之名)。其未得预者,谓之未入流。此古今学术史之通义,非彼闭门造车之徒,所能同喻者也。”①表面看来,陈氏似乎是专门为陈垣《敦煌劫余录》所序时的有感而发,充其量是对我国文献资料之大量流失所衍生出的一种愤慨之情。然实则未必,此论饱含著者更深层次的殷切爱国之意。 设若我们把这句话放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去考察,其深意便愈加凸显。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一些学者便在我国西南、西北边疆地区大肆搜集、掠夺我国史地资料,以期达到歪曲历史,伪造史实,为其侵略政策张目之目的。面临国外学者的险恶用心,部分中国学者却浑然不觉,反而欣然接受从国外获取我国传统文化之事实。尤其是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学者为配合日本军国主义武力侵略中国之目的,他们大肆渲染“中国本部”理论,妄图在世界范围内制造舆论,把我国的边疆地区分离出去。诸多中国学者不仅没能窥察出他们的险恶用心,反而以使用“中国本部”等概念、理论为向西方学习的标志。有鉴于此,部分有使命感的学者倡导“中华民族是一个”的民族理论,同时把治学的兴趣点转移到中国古史研究领域与搜集整理我国古代文献等,他们此举的目的除有揭露日本及国外反动学者的阴谋外,还有用中国传统文化的辉煌提升中华民族凝聚力的良苦用心。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与《唐代政治史论稿》便是在这种社会与学术背景下问世的。结合陈寅恪所阐发的“预流”论点,我们便很自然得出如下观点,即陈寅恪把包括隋唐政治、法律制度在内的那些“关系民族盛衰学术兴废”②之学视为当时的学术新潮流。换言之,陈寅恪所阐发的“预流”论点便暗含了知识分子治学必需心系民族兴亡的旨归。关于衡量学者所治之学是否能起到维系民族兴亡的作用,陈寅恪又论述了“民族盛衰”与“学术兴废”两大标尺。 陈氏的上述论点给法律史学带来的启发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史学者之治学必须有维系民族兴旺与繁盛的初衷;法律史学者治学要根据时代之需选择“关系民族盛衰学术兴废”之学等。上述论点对我们解决当下法律史学界的研究范式之争——“法学的法律史学”与“史学的法律史学”、考据与法理阐发何者为胜等棘手问题均有重要意义。按照陈氏的观点,若法律史学者的治学旨趣、选题范围符合上述标准,治学路径的迥异并不能作为决定学术高下的依据。文献的整理与研究因具有保护与宣扬民族文化传统的重要之责,当然与历史事实之叙述及阐释共具“民族盛衰”与“学术兴废”之功用,很大程度上驳斥了那些把法律古籍整理与研究等视为细致末流的荒谬论点。 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陈寅恪:《金明馆丛稿二编》,第236页。 ②王国维:《王静安先生遗书序》,见《宋元戏曲史·附录六》,中国书籍出版社2006年版。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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