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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学史视域下的陈寅恪隋唐刑律制度研究*(6)


    
    其次,科学的研究视角是推进法律史学发展的重要途径。
    陈寅恪在考证隋唐刑律制度之时,并没有运用什么新的材料,为什么能够得出大大超越同时代其他学者的“隋唐刑律源出三途”之论点,很大程度上即在于其运用了民族文化视野。陈氏此举,对法律史学者同样具有启发意义,即研究视野之更新能够从习见的材料中发现新价值,得出新结论。关于文化视角研究学术的重要性,学界多有论述。如有学者所说:“从文化视角研究史学等于向丰富的史学遗产投射去新的光束,能使我们探寻到更多的宝藏。即令对一些早已熟知的名著,我们转换一个视角,结合文化走向、社会思潮来考察,也能发现以往被掩盖的真价值。”①还有学者认为:“在制度史与思想史研究衰落的同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日益兴旺的现象,说明寻找两者的结合点,用文化来说明法律的研究方法,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②由此看来,陈氏用文化视野研究法律史学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当前,用文化视角研究法律史学已经被广大法律史学者所重视,法律文化史的繁荣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问题。尽管我们还不能断定陈寅恪是中国法律文化史学科的首倡者,但其对中国法律文化史学发展所做的贡献的确毋庸低估。更为关键的是,陈寅恪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在法律史学研究过程中,我们不应固守门户之见或拘囿于传统的研究范式,对新视角的尝试应是法律史学取得重大突破的关键因素。
    再次,法律史学研究应“兼擅严密考证与义理阐释”③及采取跨学科研究。
    陈寅恪“兼擅严密考证与义理阐释”的治学特点不仅在当时具有先进性,直至今日,这种方法仍具重要的价值。譬如,陈寅恪擅严密考证与义理阐释相结合的治学路径,就为我们解决当前中国法律史学领域的史观派与考据派所出现的问题具有启发意义。自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史学诞生以后,法律史学界就形成上述两大学派。史观派重在义理的阐发而忽略史料的考证;考据派则重在发掘史料的真伪而缺少对义理的阐发。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中西学术交流的加深,一些崇尚义理阐发的学者更是以西方的新学理为标的来套用中国的法律史学研究,表现出对史料考证的不屑甚至对中国传统法学之存在产生怀疑;而考证学派则依然坚守对史料真实的发掘与考辨,尽管也有学者对义理有所阐发,但这一学派研究的主旨依然是对法律历史真实的还原与表述。陈寅恪的研究成果是在确保历史真实的基础上对义理有所阐发,我们从中既能感知历史上的法律状况究竟如何,又能获得法律历史给我们当今带来了怎样的影响与借鉴作用。
    陈寅恪的多学科知识互用的研究路径颇具特色。《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一书就涵盖了中国古史学、宗教学、社会学、民族学、法学、考古学、语言文字学等诸多领域。在编撰体例上,既吸收中国传统旧史之体裁的精华,“分别事类,序次先后,约略参酌唐史志及通典、唐会要诸书,而稍为增省分合”④,又对域外史学的体例有所借鉴,“微仿天竺佛教释经论之例,首章备至详悉,后章则多所阙略”⑤;在治学方法上,除了继承中国传统的训诂考据学方法与宋代以降的史学方法外,还对域外史学、语言学、诠释学等学科的方法有所借鉴,形成了“一种既打通汉宋,又融合中西的史学研究方法”⑥。上述种种,是《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成为学界传颂经典的关键所在。
    从陈寅恪及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备受学界称誉这一事实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启示:一位学者、一部学术著述甚或一门学科能否被社会所接纳与认可,首先取决于此学者、著述及该学科所关切的问题是否与时代主题密切相关,但凡能够真正提升人们认识与裨益社会发展的学术,绝不会为自己的生存及前途担忧,因受众认识拘囿而产生的误解定然不会成为永久的真理,一旦人们重新认识了它的价值,其必然重获发展的良机;在当下法律史学暂遇低谷的时期,法律史学者所做的工作并非仅局限于口头上的呼喊,尽管极力阐发法律史学社会功能以厘定大众认识非常必要,但拿出学术与时代有益的作品显得更为重要。基于此,对法律史学者而言,凸显问题意识、根据时代变迁及时调适研究内容、探索新的视野与方法,以及运用民众所容易接纳的叙事语言等,都显得十分必要与迫切,而上述努力,必须以有益于学术与社会发展为基点。与此相反,那种唯西学为上的学风与文风,尽管也有其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对中国法律史学这门学科而言,带来更多的则是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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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陈其泰:《史学与中国文化传统》,学苑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②何勤华:《法律史研究需要方法论的变革》,《政治与方法》1995年第5期。
    ③陈其泰:《20世纪中国历史考证学研究》,第114页。
    ④⑤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唐代政治史述论稿》,第4~5、5页。
    ⑥胡守为:《陈寅恪与二十世纪中国学术》,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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