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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简帛学理论的构建


    一百多年来,“简牍学”或者叫“简帛学”,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现在已经发展成为社会科学中一个具有广泛影响力和众多研究者的前沿学科。21世纪伊始,又有一大批简牍发现,像上博战国简、清华战国简、岳麓秦简、里耶秦简、北大汉简和秦简、五一广场东汉简等,令人应接不暇。有新材料就有新发现,并带来新成果,现在既要吸收新成果,也要总结提高,把一些认识升华到理论。简帛理论研究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简牍(帛)学理论的构建,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两大块,一是研究作为文字载体的简牍(帛)实物的理论问题,二是研究简牍(帛)所载文字的理论问题。当然,还应该研究简牍(帛)在时间与空间上,在它的前、后、左、右的书写载体及其所载文字与内容之间的关系。
    一、关于简牍(帛)本体的研究
    所谓两大块,前一块是简牍(帛)本体的研究,应包括简牍(帛)物质形态研究的所有方面,如简牍(帛)使用源流,制作与形制,长度、宽度、编绳、契口、容字、刻齿、封检、封装囊袋、传输的规律等。关于简册制度王国维曾提出著名的“分数、倍数”说,即:(1)古策长短皆为二尺四寸之分数,最长二尺四寸,其次二分取一,其次三分取一,最短四分取一;(2)牍之长短皆为五之倍数。最长为椠,长三尺,其次为檄,长二尺,其次为乘传,长一尺五寸,其次为牍,长一尺,其次为门关之传,长五寸。这种“理论”当然新奇可喜,也长期被学界信奉。它也反映了部分的简牍长短形制的特点。但是如果对已经出土的全部简牍材料的测量统计,会发现这种“规律”并不存在,不符合事实。我对出土简牍材料的考察检测后,总结出几条,即“遣册简,以主之尊卑为策之大小”、“文书简,以事之轻重为策之大小”、“书类简,以策之大小为书之尊卑”、“律令简,三尺法与一尺法”,这至少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将来可以再做进一步研究。很多的简册制度方面的现象是近些年来新发现的,像日本学者籾山明观察到汉简侧面的刻齿与简面上文字的数字有关联,终于发现不同形状刻齿,代表了不同的数字。这是古人的“防伪、防篡改”办法。后来,我和日本大川、籾山教授及张春龙一起考察了里耶秦简,发现秦人的刻齿形态与汉人不同,他们另有一套。另外,北大汉简整理中,年轻学者孙沛阳发现了简册背面特意刻画的弧线,现在再来检视过去整理的简册,就看到许多都有这么一条线。有人怀疑北大汉简《老子》是伪简,我说单凭这条背划线就不可能伪。还有,像古人曾记载有“漆书”,我们怀疑是指“墨色黑而有光”,并非真用漆书写。现在看到南昌海昏侯刘贺墓出土漆屏风,上面除了有孔子像等图画,还密密麻麻写满了孔子生平,孔子及门弟子言行,确实是用漆写的“漆书”。总之,简牍(帛)物质形态方面需要认识、发现与研究的地方还有很多。
    二、关于简牍(帛)文字的研究
    两大块中的后一块是简牍(帛)文字的研究,包括简牍(帛)上书写的全部内容,也包括简牍(帛)文字的字体、书法等。过去的研究将简牍(帛)所载内容分为典籍类与文书类,典籍类包括可以在传世的典籍中找到依据的以及已经亡佚的图书,当然也包括各种图画。有学者按照《汉志》的分类将出土简牍(帛)所见典籍加以分类,有的按照经、史、子、集分类。典籍类简牍(帛)实际上还应当包括法律令。《汉志》据《七略》编定,即《六艺》、《诸子》、《诗赋》、《兵书》、《术数》、《方技》,并没有收录法律令方面的书籍。法律令书籍是《隋书·经籍志》才开始著录的。《隋志》说“刑书之作久矣”,汉以后“令甲已下,盈溢架藏”,晋初“删而定之”,“有律,有令,有故事”,这才编为刑法篇。从出土简牍看,现在已发现了秦律令、汉律令、晋律及《奏谳书》、《封诊式》等,都属于此类书,我们认为,都应当编入典籍类图书中。典籍类简牍(帛)研究的最高境界是将能够与传世文献对应的内容,一一核实,比较错讹夺衍,追寻其流传、发展、演变的过程。对于那些后世已经亡佚的文献,或更为珍稀,有的需要通过蛛丝马迹,片言只语追踪始源,探讨字义语义,探寻其所反映的思想学说的源流与学派。
    文书类的简牍(帛),主要是甘肃、新疆等西北边塞地区的烽燧遗址出土的简牍资料,如居延汉简、敦煌汉简等,是汉代居延都尉府、肩水都尉府的文书,研究者称之为“行政文书”。后来,在内地墓葬和井窖内陆续发现了各类文书简牍。像尹湾汉简中的《集簿》及各种簿籍,像荆州南郡户口簿等簿籍,像走马楼三国吴简户籍、赋税类文书等。随着出土简牍(帛)资料的日益丰富,我们对古代社会的方方面面,上到帝国中央,皇帝的诏令、大臣的奏疏,下到基层百姓的日常生活,有了从未有过的认识和了解。但是,老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简牍(帛)的发现只会让我们拓展视野,深化认识,并不会让我们穷尽真相。
    简牍(帛)研究这两大块自然也不能截然分开,它们是相互依存,息息相关的,比如讨论简牍(帛)的辨伪,二者缺一不可,必须综合考量。我曾提出辨别伪简的四项原则:第一,文字、文法与文理;第二,质材与形制;第三,书法与书风;第四,来路与出处。其中一、三两项属于前一块,二属于后一块。脱离简牍(帛)实体及脱离简帛文字内容的鉴别,肯定会出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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