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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立法通考


    宋代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重要时期和中国古代法律史研究的转折时期。从宋朝开始,法律史料大量增加,各类文献丰富多样,使后世的学术研究能够得到很好实证。
    中华法系发展史中律令法的辉煌
    宋代的律令法种类丰富、名目繁多,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宋敕分为综合性敕典和一般性敕。综合性敕典在不同时期的性质不同。宋初敕典集“正罪定刑”和“设制立范”为一体,体例上以时间为纲,咸平编敕时将敕典按律典12篇体例编撰;天圣编敕时把“设制立范”类法律排除在敕典外,用《附令敕》解决;熙宁编敕时《附令敕》专收“有约束但无刑名”类法律,导致敕典成为“正罪定刑”的刑事法典。宋神宗对敕、令、格、式重新定义后,“敕”成为专指“正罪定刑”的刑法用语,敕典成为《宋刑统》外的刑法典。宋朝一般敕的性质变迁与敕典相同。宋朝制定过18部敕典,其中前3部属于综合性法典,后15部是专门性敕典。现在可以见到的宋朝一般性敕的法律篇名有139篇。宋朝“敕”经历了由一种法律颁布称谓到“正罪定刑”的专用术语演变过程。整体来看,宋敕的性质是“正罪定刑”的刑事法律。
    宋令分为综合性令典和一般性令。宋初适用《唐令》。宋朝令典分为《唐令》式令典,如《淳化令》和《天圣令》;宋式令典,如《元丰令》后诸令典。两者在篇名、结构和内容上存在质的不同。宋令在元丰朝后成为国家法律的主体。令是“设制立范”类法律的核心。宋朝制定过12部令典。现在能够见到的宋朝一般性令法律篇名有221篇,可以分为事类、机构、军事、礼制礼仪、经济管理、教育考选、国交、社会事务等,是宋朝法律形式中数量最多的种类。宋令的性质是“有约束而无刑罚”,即“设制立范”。宋令性质上既不是行政法,也不是民法,而是除刑法外的所有法律。
    宋格分为综合性格典和一般性格。宋朝意义上的格典始于《元符格》。宋格一般认为是赏罚类法律,但从现存宋格法律篇名和内容看,赏罚类仅占其中的很少部分,大量宋格属于国家各类制度中关于等级、数量、标准、职数等方面的法律。宋朝至少制定过8部格典,若加上不能确定的7部,共15部。现在可以见到的宋朝一般格法律篇名有154篇,其中赏罚类格有42篇,其他的有112篇。宋格在性质上基本是“设制立范”类法律。
    宋式分为综合性式典和一般性式。宋初适用《唐式》。宋朝真正意义上的式典始于《元丰式》。宋式由“名数”和“样式”两种法律构成。“名数”是指“人物名数、行遣期限”;“样式”是各种公文程式。以往学术界认为宋式仅有“样式”,这是不科学的。宋朝制定过11部式典,其中《淳化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式典,仅是《唐式》的时代化产物。现在可以见到的宋朝一般式法律篇名有131篇。宋式在性质上基本属于“设制立范”类法律。
    此外,宋朝法律形式中还常用申明、断例、指挥、看详、条贯、法、条例、事类、条制等,其中申明、指挥、断例、看详在神宗朝后开始转向法律形式,到南宋时,申明、指挥、断例作为法律形式已经较为稳定。申明刑统、随敕申明、断例成为新的“正罪定刑”类法律形式。宋朝申明、指挥、断例作为法律形式的分类标准是制定程序、颁布形式、法律效力等因素,这与敕、令、格、式按法律性质分类是不同的。事类不是一种法律形式,而是一种编撰体例,其基本特点是在法律编撰上不按性质而按调整对象把法律分成“门”,将属于敕、令、格、式、申明等不同法律形式的法律编入同“门”中。条贯、法、条例、条制等是法、法律,或是敕、令、格、式等法律术语的通称或别称。宋朝“例”作为法律形式十分繁杂和不稳定。宋朝与“例”有关的名称有狭义例、则例、条例、格例、体例、事例、断例等10多种。宋朝“例”中有判例法,具体由行政例和司法例组成,其中行政例由狭义例、体例、旧例、故事等构成,司法例就是断例。宋朝很多与此相关的“例”并不必然是判例,有些是成文法。南宋时称为“例”的法律越来越多,逐渐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