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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立法通考(2)


    承上启下:律令体系的终结与律例体系的源头
    宋朝法律发展以神宗朝元丰年间为分界点,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基本特点是全面继承唐朝中后期法律形式,在适用开元年间制定的律、令、格、式四典时将唐中后期的编敕和刑统立法充分发展,建立起适应时代需要的法律。宋仁宗朝在立法上加快时代化发展,体现敕、令分离。宋神宗在全面施行政治改革的同时,进行大规模整理立法。为解决立法中敕、令、格、式界定不清带来的问题,神宗对敕、令、格、式进行了界定,创立起敕、令、格、式四类为中心的立法体系。至此,宋朝在立法体例和法律分类上自成体系,实现了法律发展中的继承和创新,建立起中国古代法律形式发展史上独具风格的时代。
    宋朝法律的基本分类是沿用魏晋以来形成的“正罪定刑”和“设制立范”的标准,同时辅以效力、载体形式、颁布程序等。宋朝法律形式分类有内容性质、调整对象和编撰技术等多种标准。宋朝法律名称有律、刑统、敕、令、格、式、申明、指挥、看详、断例、条贯、条制、法、事类、例、会要、事类等17种,若加上条例、则例、体例、事例等,多达21种。这当中属于法律形式的至少有11种,即律、疏议、刑统、敕、令、格、式、申明、断例、指挥、看详,其中敕、令、格、式、申明是宋朝法律形式的主体。按内容性质分,律、疏议、刑统、敕、断例属于“正罪定刑”的刑事法律,令、格、式属于“设制立范”的非刑事法律。神宗朝后在制定某一领域法律时往往按敕、令、格、式,或敕、令、格、式、申明、看详等分别立法,使立法成果出现种类繁杂、使用极不方便的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南宋开始大量使用以适用为目标、以调整对象为标准的“事类体”立法。这为元明清时期法律分类走向简约提供了技术支持。
    宋朝法律形式既是隋唐时期法律形式的继承者和发展者,也是元明清时期法律形式的源头。宋朝把秦汉的律、令和南北朝的律、令、格、式发展到极致,创立以敕、令、格、式为中心,含括律、敕、令、格、式、申明、指挥、看详、断例等主要法律形式的新法律体系。宋朝敕、令、格、式、申明全面采用法典化立法,成为中国历史上法典法最显著的时期。同时,它也对秦汉以来法律形式多样化趋势进行修正,后期开始以简约为取向,大量采用“事类体”立法,导致元朝以“断例”和“条例”为法律形式,明清以“律”和“例”为法律形式。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