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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家的礼法创制及其意义


    谈及宋明理学,人们首先想到的,多是其在哲学史上的地位。兴起于宋代的理学通过融汇释道思想、激活固有资源,为儒家学说开辟了新的局面,诚如陈寅恪先生所谓中国思想史上一“大事因缘”者。与此同时,对于理学家的政治法律主张,论者却多偏于保守,乏善可陈。萧公权即认为理学家哲学成就虽高,“然其政治思想,则仍因袭旧说,无多创见”。若仅从国家层面的制度构建看,与王安石等改革家相比,理学家的确显得保守;但若将视野放宽,即不难发现在官方的政刑设施之外,理学家们为实现儒家治道而进行的丰富设想和鲜活实践,而后者对传统社会的影响,或许并不亚于轰轰烈烈的变法革新。
    从理到礼:宋明理学家的礼法创制
    《家礼》为南宋朱熹所作,由通礼、冠礼、婚礼、丧礼、祭礼五部分构成,全书以宗法理念为核心,围绕日常生活和冠、婚、丧、祭等人生中的重大事件,设定了详尽细致的礼仪规范。《家礼》问世以后,因其合情入理、繁简适中,很快为士庶接纳并广泛施行,成为宋元以后家庭礼仪的典范和标准,此外还远传朝鲜和日本,深化了儒家文化对东亚的影响。关于该书的真伪,历史上颇有争议,清人王懋竑作“家礼考”,力辩《家礼》为伪作,一度产生较大影响。近代以来,伪作之说陆续经学者批驳澄清,已然式微,故《家礼》一书,当可反映朱子的礼学思想无疑。
    《南赣乡约》是明王守仁在巡抚南、赣、汀、漳期间,以南赣乡民为适用对象,制定并颁布的民间规约。《南赣乡约》以告谕一篇居首,说明制定《乡约》、组织乡约的原因和宗旨;之后为正文十六条,依次规定了乡约的组织方式、各项职能、约众应遵循的基本生活规范,以及乡约集会的礼仪流程。《南赣乡约》作为乡约这一传统民间基层组织的成立依据和运作规范,在南赣地方施行以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很快被推广至全国各地,成为影响明清时期乡约实践的重要文本。
    显然,按照传统儒家的分类,朱子《家礼》与王阳明《南赣乡约》都可归入“礼”的范畴,而与国家法律截然有别。除此之外,二者不论在规范内容、适用对象还是社会背景上,都有着不小的距离。但笔者认为,正是以“礼”这一规范形式为纽带,二者之间存在着某些一贯的精神,而这些精神又与他们理学家的身份密切相关。同时,朱子与阳明作为宋明理学的两座高峰,在哲学体系和学术观点上既一脉相承,又各有创见,他们各自的学说主张,亦反映于这两部作品之中。对于二者的共同精神和各自特点,下文即试分述之。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