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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家的礼法创制及其意义(2)


    礼仪与教化:理学家礼法创制的观念基础
    宋明理学是哲学化的儒学,对于儒家的礼教传统,亦在新的理论框架内予以阐释。在理学家那里,儒家传统的道德修养,被概括为“存天理,灭人欲”的过程。但天理一说,毕竟抽象渺远,礼制之作用,即在为这一过程提供可操作的行为指引。朱子谓:“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也。”又谓:“礼即理也。但谓之理,则疑若未有形迹之可言,制而为礼,则有品节文章之可见矣。”即是从天人关系的角度,重新论证了礼的教化功能。与此相对,“小程”伊川曾谓:“介甫(王安石)言律是八分书,是他见得。”朱子解释此语,认为“律所以明法禁非,亦有助于教化,但于根本上少有欠阙耳”。众所周知,汉以后的历代王朝,都不断将法律与儒家思想加以整合,使前者更具道义上的合法性。宋之《刑统》本于唐律,后者更在《四库提要》中获得了“一准乎礼”的评价,然而在朱子看来,律典虽非无可取之处,但仍不能与儒家所崇尚的德礼教化相提并论。这一观点,应当说是宋明理学家的共识,亦是理学家礼法创制的思想基础。
    有宋一代,面对中原沦丧的艰难时势,士大夫论政,每以富强为目标,视心性为空谈,功利一派由此而生。与此同时,程朱等理学家由哲学入手,追本溯源,终得孔孟心传,坚持以心性修养和社会教化为治道之本。朱子辑北宋四子言成《近思录》,其中“治体”、“治法”两卷即分别以此二事为重。《家礼》一书,乃朱子参酌古今、损益编订而成,然则朱子之意,并非徒添繁缛,追求形式上的复古。他在《家礼序》中指出:“凡礼有本有文。自其施于家者言之,则名分之守、爱敬之实,其本也;冠昏丧祭、仪章度数者,其文也。”结合他注解孔子“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一语,谓“凡物之理,必先有质而后有文,则质乃礼之本也”,可知他修辑家礼的宗旨,正在于由礼而及义,培育传承古人的“修身齐家之道,谨终追远之心”。以此为起点而推之于社会国家,天下治平的理想即在其中。
    王阳明巡抚南赣时,正逢地方盗贼肆虐、秩序荡然。在以武力弹压的同时,他深知“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民风不善,由于教化未明”,唯有通过移风易俗,方可使地方秩序得以重建。他在告谕中坦言,南赣之所以多产盗贼,政府教化无方,难辞其咎,当地百姓正因“诲训戒饬于家庭者不早,熏陶渐染于里闬者无素,诱掖奖劝之不行,连属叶和之无具”,方才“靡然日流于恶”。要避免百姓再次“弃其宗族,畔其乡里,四出而为暴”,必须在日常生活中建立有效的教化机制,乡约规范和组织即为此而生。观其在《南赣乡约》中设计的乡约组织,尽管兼具救济孤贫、调处纠纷、维护秩序等诸多功能,但根本宗旨仍是利用“人虽至愚,责人则明,虽有聪明,恕己则昏”的心理,使乡里百姓彼此督促,共进德业。更可注意者,主张“心外无理”,向对外部规范持谨慎态度的王阳明,之所以在《乡约》的最后部分,以较大篇幅细致地设计了乡约集会的仪式流程,无疑也是受儒家礼教思想影响,希望借助庄严的仪式,为公开的彰善纠过增添感召力,从而更好地实现教化乡民的目标。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