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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家的礼法创制及其意义(4)


    阳明《乡约》彰显自律自治的教化精神
    《南赣乡约》凝聚了阳明心学的诸多主张,而尤以“自治”精神为集中表达。一方面,相较以规范约束,《南赣乡约》更重视道德自律。与《吕氏乡约》等过往乡约相比,《南赣乡约》省去了许多实体性规范。如前者的“过失相规”一部分,即包含“犯义之过六、犯约之过四、不修之过五”,诸条列举分明;后者通篇只规定了组织和集会的程式,以及“彰善纠过”的宗旨。至于具体行为的善恶,则仅述其大略,并不详细列举,更多地交由约众自行判断和把握。这无疑反映了阳明心学将“天理”收归内心,认为德性修养不能依赖外部规范,是非善恶只需反求诸心的主张。
    另一方面,入约乡民既是接受教化的对象,又是施行教化的主体。在王阳明的设计中,不仅乡约组织的任职人员均由约众推举,作为《乡约》核心的彰善纠过机制,其运作更是完全依靠约众自觉协作、互相督促。政府虽是乡约的发起者,但对其施行运作并不过多干预,即在维护秩序、解决纠纷等事项上,寻求政府协助通常也是最后的选项。萧公权先生即认为阳明之乡约、社学、保甲诸法,“近于近世地方自治制度”。相比“地方自治”这一政治学范畴,《乡约》所体现的毋宁说是一种自我教化的思想倾向,其哲学基础不是近世西方的分权理论,而是理具于心、人人自足的道德信念,正如阳明弟子邹守益所说,在南赣地区推行乡约,是“以世族大邑之法望于村童野叟,其仁矣乎”。
    贺麟曾比较程朱理学与永嘉功利之学,认为前者看似虚玄空疏,反而更具实际影响,是因为其“凡事必推究至天人心性,而求其究竟至极之理,其理论基础深厚,犹源远根深,而其影响之远大,犹如流之长,枝叶之茂”。由此看来,《家礼》和《南赣乡约》之所以历经千百年而声名犹在,正在于它们不仅是典范性的礼法文本,更蕴含了两位理学宗师留给后人的思想资源。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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