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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藏经洞发现物所有权之谜(3)


    清政府低估藏经洞价值
    敦煌藏经洞发现后,洞窟内的经卷、文书、绢画等文物的潜在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学术价值在没有被国人认识之前,是不被看好的“丑小鸭”。因为“国人研究古物,只能于有文字处求之,其无文字而为图像器物之属,初不屑也。有文字矣,其文非汉文而为中亚古代语言,亦不贵也”。(陈垣《敦煌劫余录》,1931年版)据斯坦因《契丹沙漠废墟》一书记录:“道士承认,在藏经洞被发现的时候,曾被腾空过,目的是为了寻找值钱的东西。”从这个举动和描述中可以看出,当时人认为这些魏晋隋唐时的经卷文书不如金银值钱。
    在吕钟《重修敦煌县志》收录的《千佛洞古佛经发现记》一文中提到,1902年王圆箓将发现藏经洞之事“即时报知地方官。时县令汪宗翰率同文武官绅,大致翻阅一过,约数佛经二万余卷。当时人亦不知重也,有携回一、二卷,亦有不携回者。汪令即吩示王道人善为保存”。从中可以看出,当时官府、知识界和普通百姓对这批发现物的认知程度和态度。由此说明,王圆箓占有和对待这批寺庙发现物是顺理成章的,既没有违反当时的国家法律规定,也没有违背伦理道德规范。
    但这一切自1907年斯坦因来到敦煌以后发生了改变,而这批发现物的价值也发生了本质变化。
    直到1909年10月,敦煌知县陈泽藩才奉命会同王圆箓调查清点藏经洞发现物,结果发现洞内尚堆积经书8000余卷。经地方清点层层上报后,清政府决定出资将其购回。
    综上所述,敦煌莫高窟藏经洞内的发现物在清政府没有提出诉求之前,所有权归下寺和王圆箓是没有问题的;即使是提出诉求后,清政府也是通过购买的方式,而没有采取罚没的方式。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法律规定埋藏物归国家所有。从此,沿革一千多年的埋藏物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了重要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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