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民族地区政治稳定问题是民族政治学研究的重要课题,而理解和把握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的内涵、特征以及主要的影响变量就是展开此项研究的基础。民族地区政治稳定是指通过国家政治体系和民族地方政治体系的共同作用,与民族地区社会系统实现良性互动,避免和消除该地区潜在的改变现行政治体系的社会力量和政治运动,实现该地区发展的有序性和连续性。在现代社会,民族地区的政治稳定必然是发展中的动态稳定,具有相对性、互动性和可控性的特征,其稳定状况和程度受一系列交叠因素的影响。 关键词:民族地区;政治稳定;内涵;影响因素 作者简介:左宏愿,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 中图分类号:D63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4X(2011)02-0017-007 中国作为一个后现代化国家,目前正处在改革不断深化的历史关头。对于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地区的政治稳定不仅关乎国家社会转型的顺利推进,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目标顺利实现的要件之一,因而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在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今天,中国的民族问题也发生了很多变化,民族问题的复杂性、敏感性和爆炸性也日益凸显,保持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的难度相对加大。因此,民族地区政治稳定问题是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当然也理应成为民族政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而理解和把握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的内涵、特征以及主要的影响因素就成了展开此项研究的基础环节。 一、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的理论内涵 就学术界研究的相关成果来看,对于政治稳定的界定一般是从民族国家的层面而言的,在一些研究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的论著中,也并没有对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的内涵和特征加以阐释,这从某种程度上不利于民族地区政治稳定问题的研究,为此,有必要对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的内涵作出阐释,以把握民族地区政治稳定内涵与特征的特殊规定性。 (一)民族地区范围的界定 民族地区是一个复合词,由名词“民族”与“地区”构成。“民族”是社会科学研究中争议比较大的概念之一。有的学者从民族与国家的关系来界定民族,提出了“政治民族”、“文化民族”和“社会民族”的概念;有的从民族构成要素来界定民族,形成了“自然要素论”、“种族血统论”、“文化要素论”和“精神民族论”等。[1]在中文的表述中,“民族”概念实际上包含着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的两个层次的人们共同体含义,其中第一个层次指的是“中华民族”的民族共同体,而第二层次则是指构成中华民族的“56个民族”的民族共同体。在二者的关系上,费孝通指出:“我将把中华民族这个词用来指现在中国疆域里具有民族认同的十一亿人民。它所包括的五十多个民族单位是多元,中华民族是一体,它们虽则都称‘民族’,但层次不同。”[2]也就是说,民族一词在中国的语境中既指国家层面的民族共同体,也指在这个大的民族共同体中的小的次级族类共同体。这样,民族地区中的民族即是从第二种意义上来说的。 就地区一词来说,在汉代蔡邕《太傅胡公碑》中就已经出现了“亘地区,充天宇。辚高逵,踵遐武。”的说法①,当然这里的地区主要是指“大地”的意义,与我们今天所说的地区纵然在意思上相关,但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在现代汉语里,地区一般指“较大范围的地方”,比如,毛泽东在《中国人民站起来了》说:“我们的会议包括六百多位代表,代表着全中国所有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和国外华侨。”此外,“地区”在中国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指我国省(自治区)以下,县(自治县)以上的行政区域,在这个意义上,地区也叫专区②。但这样的说法已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行政层级的调整已经不大常用了。 因此,“民族地区”在中国的话语体系中是一个较为宽泛和灵活的概念,既可以指一个行政区域意义上的地区,该地区世居两个以上的民族,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区,从这种意义上说,民族地区主要指的是中国境内少数民族聚集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是我国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统称。此外,从目前学界的研究来看,民族地区也指一个超过行政区划中特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较大范围的区域,该区域内世居多个民族,在地域位置、自然禀赋、民族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上是一个具有较多同质性特征的特殊地区,中央政府也把这些地区作为一个有特殊性的地区实行财政、政策和制度供给,如西南民族地区,西北民族地区、边疆民族地区等表述中的民族地区就是在这种意义上说的。从省级行政单位来看,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当然属于民族地区,云南、贵州、青海和甘肃虽然就整体而言少数民族人口比重不高,但其所辖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州、自治县)面积比重较高,为此,一般也将这些省份纳入民族地区范畴。需要指出的是,随着交通科技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族际流动的加快,族体居住格局的变迁,民族地区的概念和划分应该将随之发生变化。 (二)政治稳定的含义 正如美国政治学者L•赫维茨所说,“政治稳定是政治科学研究中概念抽象性和含糊性最好的例证。”[3]他认为,对政治稳定的不同理解可以归纳为这么几个:(1)无暴力;(2)政府治理的长期性/延续性;(3)合法的宪政政权的存在;(4)没有结构性变迁;(5)一个多层面的社会属性。的确如此,从文献来看,中外学者们对政治稳定的理解和界定是难有定论的。研究政治稳定的大师级人物塞缪尔•亨廷顿认为,同政治民主可以通过很多指标来衡量相比,政治稳定更加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政治稳定有两个基本要素:秩序性和继承性。秩序性意味着系统内部各要素排列秩序的合理性,意味着政治体系相对来说不存在暴力、武力、高压政治和分裂;继承性是指没有发生政治体系根本要素的改变。政治发展不发生中断,社会中不存在希望政治体系来个根本改变的重要社会力量和政治运动。[4]国内学者邓伟志认为:“政治稳定指一国政治系统的连续性和有序性,它包括稳定的政权体系、合理的权力结构和有序的政治过程等三个不同层次。”[5]李元书认为,政治稳定的涵义应概括为:政治系统为适应社会环境系统的变化和发展所建立或维持的一种有序社会政治态势。[6]施雪华认为,“现代意义的政治稳定,是指面临社会环境系统的种种变化和压力的政治体系,在内外一系列调节机制的调节下,维系其存在状态和发展过程的有机统一的结构功能有序性。”[7] 从上面的这些界定可以看出,虽然各种界定存在差异,但在对政治稳定的界定上大都包含了连续性、有序性和可控性这几个要素,只不过是角度、侧重点不同。综合学者的观点,我们认为,政治稳定其实是指通过一系列政治制度和政治机制,维持政治发展的有序性和社会发展的可控性。政治稳定包含内外两个层面:一是政治体系内部处于稳定状态,意思是政治系统内部结构功能合理,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并保证自身发展的有序性和适应性;二是政治系统与其外部环境之间处于稳定的互动状态,这主要是指政治体系与社会其他诸系统处于一种较好的互动之中,政治体系同经济系统、文化系统之间的关系比较协调。 (三)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的内涵 民族地区的政治稳定与民族国家的政治稳定密切相关,是国家保持政治稳定的重中之重,没有民族地区的政治稳定,也就谈不上国家的政治稳定。但是,从层次上讲,民族国家的政治稳定和民族地区的政治稳定又是不同的。通过前面对民族地区的界定和政治稳定内涵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简单的来说是民族地区政治生活的有序性和连续性。因此,不管是民族自治地方意义上的民族地区,还是广义的民族地区,民族地区政治稳定主要是指通过国家政治体系和民族地方政治体系的共同作用,与民族地区社会系统实现良性互动,使该地区不存在旨在改变现行政治体系的重要社会力量和政治运动,实现该地区发展的有序性和连续性。就当代中国政治来说,民族地区的政治稳定包括这么几个方面。 一是民族自治政权的稳定。民族自治政权作为国家政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族地区政治稳定中具有核心的意义,只要民族自治政权稳定,权力结构不出现大的变动,则其它几个层面都不可能出现大的不稳定。另外,即便民族政治制度和政治过程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稳定,只要不影响到民族自治政权的稳定,民族地区基本上可以说保持了政治稳定。 二是国家共同体的统一性。民族地区是中国多民族国家内部的一个区域,因此,民族地区各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共同体不可分割的部分。民族地区政治稳定要求,在这些地方不存在旨在改变国家共同体范围的大规模的分裂国家、分裂民族的社会势力和活动,这是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的重要表征。 三是民族政治制度的稳定。民族政治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用来规范民族—国家关系、族际政治关系以及民族政治行为的制度规范的总称。不同的国家的民族政治制度由于种种要素必然存在这差异。在中国来说,民族政治制度的根本在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载入了宪法,因此,民族地区政治稳定要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变迁过程的有序性和连续性,这是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的重要方面。 四是民族政治过程的有序性。“任何实际运行中的政府,都不仅是一种体制、一个体系,而且还是一个过程。”[8]就民族政治来说,当然也不会例外,民族政治不仅是一种制度安排,在实际中必然表现为一个过程。因此,民族政治过程的有序是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的一个重要表现,主要包括民族政治表达的通畅性,民族政治决策的连贯性和民族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五是民族政治行为的合法性。所谓民族政治行为,是指多民族社会中的各个民族在公共政治生活中的活动及其行为倾向。[9]这里说的合法性并不是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而是从法律层面来讲的,意即“合法律性”。这就是说,各个民族在公共政治生活中,基本上都是符合法律规范的体制内政治行为,不存在大规模的体制外政治行为。 二、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的特征 如前所述,民族地区政治稳定是指通过国家政治体系和民族地方政治体系的共同作用,与民族地区社会系统实现良性互动,使该地区不存在旨在改变现行政治体系的重要社会力量和政治运动,实现该地区发展的有序性和连续性。之所以强调其目标是实现发展的连续性和有序性,是因为稳定必然是发展中的稳定,对于任何一个政治体系来说,仅仅稳定是不够的,而且还要有进步和发展。因此,不管是讲国家层面的政治稳定,还是讲民族地区的政治稳定,都应该是一种发展中的动态政治稳定,这种发展既包括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文化发展,当然也包括政治发展。就这种发展中的动态稳定的特征而言,有以下几点。 (一)相对性 民族地区政治稳定应该是一种相对的状态。民族地区的政治稳定是相对于民族地区政治不稳定而言的,故而表达政治稳定状态的所谓“可控、有序”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也就是说,“政治稳定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它的有条件性和暂时性”。[10]它并不意味着不存在潜在的不稳定因素,也不排斥某些地方发生局部的这样那样的冲突性事件的存在,但是只要这些矛盾和冲突还被政治体系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对民族社会整体运行和政治体系本身不会造成较大的冲击,我们就说该地区处于政治稳定状态,这就要求我们不能把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矛盾和冲突事件立即和政治不稳定对等起来,就说某某民族地区政治不稳定了,这是不对的,必须要把一些常规性的冲突性事件和政治不稳定区分开来。 (二)互动性 所谓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的互动性,是指民族地区的政治稳定不能简单的利用公共权力的强制力去实现,而要使国家政治体系和民族自治政治体系始终与民族社会和周围环境处于一种较好的互动之中,不能产生“政治体系的能力和社会要求之间的脱节”。[11]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发展速度快、活力强,民族社会成员能够参与政治过程,理性化、制度化的向政治系统提出自己的要求,“输入”渠道畅通,表达机制健全。政治系统在通过利益综合后,输出的政治产品能够较好的反映民族地区各民族、各阶层的利益。 (三)可控性 所谓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的可控性,主要是指国家政治体系和民族政治体系不但具有很强的自稳定机制,能够不断调适和完善体系自身,实现自身的结构功能合理性,而且在与民族社会环境系统的互动中,能够把民族社会矛盾和冲突控制在其所允许的范围内,能通过不断的调节和控制,使社会系统处于一种良性运行状态,使其不至于冲击现行政治框架,保持政治体系自我发展的有序性和连续性,保持民族地区社会的良性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从人类政治的发展走向来看,民族地区要获得的稳定必然是动态的政治稳定,发展中的政治稳定。但是,民族地区由传统的静态社会向动态社会转型的过程,也是由原先较为僵化的政治稳定模式到动态的政治稳定模式转变的过程。这个转变过程“往往是一个痛苦的过程”[12],也比较容易出现政治不稳定。在体系层次上,由于传统的民族政治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调整和完善,在这个调整和完善的过程中,较为容易产生不稳定;在民族政策层次上则可能会出现民族政策贯彻不力,民族政策实施的有效性不足等问题,也很有可能出现政策的不当和失误问题;在民族政治过程层次上则因利益分化加剧、利益表达的非制度化和利益综合难度的加大而引起种种政治过程偏离甚至异化的问题。 三、影响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的主要因素 民族地区的政治稳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是一系列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这些因素本身是不断变化的,属于一些可变的量。总体上看,影响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的因素多种多样,既有政治方面的,也有经济方面的,还有政治心理层面的,而且各种因素的作用的大小和方向也不尽相同。此外,各种因素都不是孤立的发挥作用,其交叠效应才决定该地区的政治稳定状况。这里,笔者从民族和地区两个视角入手,从政治、经济、社会、政治心理以及外部环境几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民族政治制度的适应性 民族政治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用来规范民族—国家关系、族际政治关系以及民族政治行为的制度规范的总称。而制度的“适应性就是后天获得的组织性;概而言之,就是适应环境挑战的能力和存活能力。”[13]民族地区是国家共同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其政治稳定状况与国家的民族政治制度的适应性密不可分。 从民族政治制度安排来看,中国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处理民族问题的主要制度安排,在共和国60年历程中,可以说这个制度在限制民族分裂,保持民族地区政治稳定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总体上是比较成功的。但也要看到,任何制度安排都不是在真空中运行,其成功与否必须适应制度环境的变化,制度环境决定了制度安排,制度安排必须接受制度环境的挑战,适应制度环境的变迁,如若不然,其制度绩效必然递减。可以看出,随着民族自治制度环境的变迁加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一些民族政策也表现出了一定的非适应性。以民族干部政策为例,大力培养、选拔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绝对是正确的,但是,随着环境变迁,民族自治地方干部的“自治民族化”是否真正有利于民族地区的政治稳定,是否有利于国家政治整合还是需要仔细分析的一个问题;再以民族优惠政策为例,从少数民族成员的短期利益来说,民族优惠政策无疑具有其正当性和积极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优惠政策并不是完全具有积极的一面,[14]从长期来看,这种与“民族身份”直接挂钩的政策是否有利于少数民族成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力的提升,是否有利于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以外其它民族成员的发展,是否将固化少数民族的边界并进而不利于民族交往和合作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那么,如何根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环境的变迁,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相应的政策安排,保持民族政治制度的适应性是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的重要方面。 民族政治制度及民族政策适应性的一个重要表现在于国家对民族地区的政治控制和整合能力,正如伊格纳提夫所言:“在当今成功的多族体社会中,能将民族或种族之间的紧张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的,是一个强大的足够使其权威得到尊重的政府。”[15]从现实来看,在全球化、市场化和信息化的三重背景下,国家对民族地区的实际政治控制效果有一定弱化的现象,因此,如何把握好政治控制的限度,既防止政治控制过度,又避免出现政治控制不足现象,及时完善民族自治制度和民族政策,实现民族地区政治控制机制的更新,是民族地区是实现政治稳定的关键性因素。 (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态势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而经济问题说到底是利益关系问题。”[16]利益冲突的不可调和是民族地区政治不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保持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的根本途径在于实现各民族在社会各领域尤其是经济领域的充分发展。对于民族地区来说,其经济发展的状况和态势必然地影响到该地区的政治稳定。这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问题;二是就国家整体来看,民族地区与国内其它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的程度及其态势。当然,这二者可能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民族地区作为多个民族的聚居地区,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原因,和非民族地区有着一定的经济发展差距。如上所述,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的实现需要各民族在经济领域的充分发展。因此,如果民族地区与国内其他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过大,并且有趋于扩大之势,这对该国政治整合是极为不利的,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或者缓解,必然从地域上、从经济生活上将整个国家割裂开来,造成政治权威合法性的流失,从而可能导致国家凝聚力下降,民族意识高涨、分裂主义的滋生甚至国家共同体的解体。这正如斯坦伯格所言:“如果说存在族群问题的铁律,那就是当各个族群处在全力、财富和地位的不同等级时,冲突不可避免。”[17]在这种情况下,政治体系对民族社会的控制、整合的难度必然加大,也更可能被一些极端主义分子所利用,成为民族分裂的口号,这都必然会影响到该地区的政治稳定。例如,南斯拉夫1991年分裂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民族地区发展差距不断扩大,导致地区矛盾和民族矛盾不断激化。最富的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人均GDP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01.8%,最穷的科索沃自治省人均GDP仅有全国平均水平的27%。[18]需要指出的是,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与其政治稳定有很大关系,但也不能把缩小民族地区与其它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当做解决民族问题的唯一手段,加拿大魁北克法裔加拿大人与其它地区加拿大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差距已经不再明显,但魁北克民族主义的强度不降反升,已成为加拿大政治整合的严重威胁。这种现象值得深思和借鉴。 (三)民族地区社会结构状况 在民族地区,对政治稳定最有影响的是民族分层和民族内部分层状况。对于民族分层,郑杭生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理解:“一是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民族之间的社会分层;二是民族地区的社会分层(包括各民族之间的社会分层);三是单一民族内部的社会分层。”[19]如果综合起来看,民族地区社会分层从民族的角度可以分为民族分层和民族内部分层。“民族分层”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不同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诸方面存在的结构性差异,民族分层的存在表明民族地区各民族属于不同的社会阶层;而“民族内部分层”则指某一民族内部民众的社会分化情况,表明民族内部成员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诸方面存在的结构性差异。 如前所述,我国在宪法中确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处理原则,从而不可能存在法律上的民族分层制度。但就民族地区的现实来说,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少数民族成员是较为分散地存在于各个阶层,还是除了少数精英外,大部分少数民族成员都处于社会阶层的底端,出现民族分层的状况,也就是说,在民族地区社会结构中,民族地区社会分层与民族分层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某种一致性的对应关系,在什么范围内和多大程度上存在着一致性的对应关系,这对民族地区政治稳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民族内部分层状况。民族内部分层是单个民族内部社会财富的分配状况的具体表现,其是否公正是影响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的又一个重要的变量,具体表现为不同的民族成员在本民族内部由于政治地位、受教育水平、经济收入和职业等方面的差距。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个民族内部出现社会分化是必然的,但就民族地区政治稳定来说,民族内部分层如果出现极化现象,就不仅直接关乎民族成员之间利益分配的格局,而且会很容易使处于弱势的民族成员产生相对剥夺感,这种相对剥夺感也易于被部分体制外民族精英分子利用,对这些少数民族成员产生认知误导,引发民族冲突或对政治体系的冲击,影响该地区的政治稳定。 (四)民族成员的国家认同 所谓国家认同就是各族公民对国家的归属感和忠诚感,其对维护国家存在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一个国家说,必须要求其国民对于国家的忠诚和认同。然而,作为一个民族的成员来说,其本身又不可避免地有着对本民族的认同,这正如有学者所言:“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的长期并存不仅是世界真实的历史,也是我们真实的未来。”[20] 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存在着张力问题,美国学者约瑟夫•奈认为:“迅捷而深远的社会、技术和经济变革带来了跨国认同、国家认同和次国家认同的错综交织。这些认同交织在一起,颇具张力。鉴于传播的瞬时性,它们能够促使潜在的紧张关系转化为突然的冲突。”[21]对于一个多民族国家而言,稳定的政治秩序不仅是指政治制度以及经济制度上的合理结构,还必须要使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各族公民对其所在制度的内在认同和信仰,这种认同还必须要各民族成员将其内在化,并围绕这种内在化的过程构建其存在意义,最终形成国家一体化的政治心理和精神纽带。然而,认同的结构及其程度在各个地区、各个民族并不具有同一性。民族地区成员的认同是在民族成员与各种单位(如国家、民族、地域、村社、宗教团体等)的互动的关系中产生的,从而形成更为复杂的认同结构和不同强度的认同,而在这个认同结构当中,是否具有较高的国家认同是非常重要的,往往关系到该地区是否具有稳定的社会心理基础的问题,可以说,没有各族成员对国家的普遍认同与忠诚,就难以实现和维护国家共同体的稳定,没有各族成员对国家制度合理性和政权合法性的广泛认同,就很难有政权的稳定,没有各族成员对其法定政治权利的认同与法定政治义务的履行,就难免出现非法政治行为。因此,要实现民族地区政治稳定,保持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必须使民族成员的国家认同至少不能低于民族认同,并进而实现民族成员政治认同的国家转向[22]。一般而言,民族成员的国家认同程度与民族地区政治稳定存在正相关关系,即国家认同度越高,民族地区政治越趋向稳定,反之亦然。这就是说,国家政治体系和民族政治体系能否持久有效地真正把民族成员对家族、宗教、区域或宗教的认同扩展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民族国家认同上来,是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五)民族地区的外部环境 现实中的社会总是以地域为载体的,由于现代社会的高度开放性,每一个具体社会的政治稳定,不可能不受到本区域以外的其他政治体系和非政治体系的影响。这是处在世界格局中的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避免的,但由于中国政治制度的特殊性,面对的外部影响可能会更大一些,危险性也更高一些。由此,影响民族地区社会政治稳定的因素,不能仅从民族地区社会系统内部的角度去考察,该地区的社会稳定以及“居于社会之上”的上层建筑即国家政治体系和民族政治体系的稳定必须要有社会外部环境因素的支持。在全球化、信息化的时代,整个世界的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世界。任何一个民族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够独处一隅,独善其身。对一个民族地区的政治稳定来说,不再仅仅是一个国家“家里的事”,而是必然要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而且就近年来的发展趋势看,这种影响甚至有日益突出的表现。世界范围内民族问题的态势③,外部敌对势力的渗透以及西方的文化意识形态都不同程度的对民族地区政治稳定产生着冲击和影响。正如有学者所言:“经济全球化一方面进一步增强了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的经济、文化联系,但另一方面又激活了不同民族的民族意识,并使民族宗教问题日益国际化。当代世界形势发展的一个明显的悖论就是,一方面各个国家、各个民族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另一方面,国家之间、民族之间、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也呈现出日益复杂的态势,民族宗教冲突不仅没有趋缓,反而愈演愈烈。”[23]从总体上看,世界民族宗教问题对民族地区政治稳定是不利的,负面的影响仍是主要方面。这些不利的影响与民族地区存在的一些民族宗教问题彼此呼应、互相援引,将不可避免地会对该地区的民族团结和政治稳定构成威胁和影响。此外,一些西方国家长期支持和纵容民族地区的一些分裂分子,并通过宗教对这些民族地区进行渗透,这对民族地区的政治稳定也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因此,对于这种负面影响能不能降低,如何降低,能降低到什么程度,也是关乎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注释: ①蔡邕:《太傅胡公碑》。 ②“地区”之名源自“文化大革命”时期。“文革”期间“专区”的法律地位发生重大变化,其行政管理机构——“专区行政公署”改为党政合一的革命委员会,专区改称为“地区”,1970年全国对专区全面改称为“地区”。 ③有学者认为,世界民族问题的发展趋势可能会突出地表现在:第一,局部地区的民族、宗教冲突还有加剧的可能;第二,恐怖主义活动有上升的势头;第三,一些民族国家的地方民族主义情绪将会高涨;第四,一些分离势力将会乘机兴风作浪。徐晓萍,金鑫:《中国民族问题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版,第161~163页。 参考文献: [1]高永久.民族政治学概论[M].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33~34. [2]费孝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M].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9.1. [3]Hurwitz,Leon. “Contemporary Approaches to Political Stability”,Comparative Politics,Vol. 5,No. 3,Special Issue on Revolution and Social Change(Apr.,1973),pp. 449-463. [4]塞缪尔•P•亨廷顿、乔治•I•多明格斯.政治发展.格林斯坦、波尔斯.政治学手册精选(下)[M].商务印书馆,1996.155. [5]邓伟志.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稳定[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24. [6]李元书.政治发展导论[M].商务印书馆,2001.261. [7]施雪华.政治现代化比较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551. [8]朱光磊.当代中国政府过程[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1. [9]高永久.民族政治学概论[M].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9. [10]马建中.政治稳定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政治稳定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9. [11]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曹沛霖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33. [12]邓伟志.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稳定[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46-48. [13]塞缪尔•P•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M].张岱云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12. [14]马戎.经济发展中的贫富差距问题——区域差异、职业差异和族群差异[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 [15]Ignatieff, Michael. 1993. Blood and Belonging: Journeys Into the New Nationalism. Toronto: Penguin, p.243. [16]朱光磊.政治学概要[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5. [17]Steinberg, Stephen.1989. The Ethnic Myth: Race,Ethnicity,and Class in America. New York: Atheneum,p.170. [18]胡鞍钢、王绍光.中国地区差距报告[M].辽宁人民出版社,1995.270. [19]郑杭生.民族社会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74. [20]钱雪梅.从认同的基本特征看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J].民族研究,2006,(6). [21]约瑟夫•S•奈.硬权力与软权力[M].门洪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86. [22]高永久、陈纪.论社会转型期少数民族政治认同的国家转向[J].广西民族研究,2008,(2). [23]王宗礼.对西北地区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战略分析与对策建议[J].甘肃社会科学,2006,(4).
责任编辑:焦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