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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确定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


    为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城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经相关省级民族事务部门推荐,并综合统筹各地工作实际和地域分布因素,国家民委先后确定了两批共12个城市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
    国家民委通知要求,相关省级民族事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强对示范城市的工作指导和支持力度,认真总结宣传推广示范城市的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各示范城市民族事务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认真研究制定示范城市建设的专项规划或工作方案,发挥好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确保示范城市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为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相关链接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名单
    第一批
    武汉市(湖北省)
    宁波市(浙江省)
    广州市(广东省)
    深圳市(广东省)
    吴忠市(宁夏回族自治区)
    喀什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二批
    沈阳市(辽宁省)
    青岛市(山东省)
    西安市(陕西省)
    南昌市(江西省)
    芜湖市(安徽省)
    昌都市(西藏自治区)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