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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英: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从涵养健康大国国民心态视角探讨(2)


    二、健康大国国民心态促进民族团结
    泱泱中华,历史悠久,文明博大。在5000多年文明发展中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党和人民伟大斗争中孕育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中华民族具有5000多年连绵不断的文明历史,创造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经过几千年的沧桑岁月,把我国56个民族、13亿多人紧紧凝聚在一起的,是我们共同经历的非凡奋斗,是我们共同创造的美好家园,是我们共同培育的民族精神,而贯穿其中的、更重要的是我们共同坚守的理想信念。”这个共同的理想信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表现在国民心态上应是自尊自信、理性平和、宽容务实,这样的心态有助于各民族之间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唯有如此各民族才能“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
    由24字组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涉及国家、社会和公民三个层面,其中每一个观念都承载着人类丰富的思想智慧。要讨论其与国民心态养成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关系,不能笼统地说,而应逐一讨论,在此仅以“平等”“民族平等”为例进行考察。国民以及国民心态也不能笼统地说,为更好地说明问题,将国民分为理论研究者与非理论研究者、社会管理者(领导干部)与被管理者(普通群众)两组进行考察。
    三、三个视角与三种责任
    首先,从理论研究者视角看。作为理论研究者,要从理论上厘清“平等”“民族平等”的内涵、类型、价值、原则等等,并从学理上论证“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依据及实现途径等,论证“民族平等”作为民族团结的政治基础。这就要求研究者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有精准的把握,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何谓平等?法国《人权宣言》给出的定义是:“平等就是人人能够享有相同的权利。”我国《辞海》说:“平等是人们在社会上处于同等的地位,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是否意味着,一切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都应该完全平等呢?显然不是。这里涉及一个权利的分类,即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分为两类: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其中基本权利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权利,是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基本的、起码的、最低的需要的权利,如享有生存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等;非基本权利则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比较高级的权利,是满足人的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比较高级需要的权利,如吃美食、穿品牌、成名成家等。人们在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享有的权利平等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方面,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另一方面,人人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应该比例平等。同样,民族平等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基本含义为各民族之间只有大小、强弱和发展程度上的区别,绝无优劣之分,各民族一律平等,都依法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平等地履行应尽的义务。 (责任编辑:admin)